臺北市一所國小的外聘籃球教練,被檢方起訴多次在學校女廁、淋浴間用手機偷拍學生,另外還涉及網路誘拍兒少性影像,以及對兒童的性侵害[1][2]。
一、這件事是在哪一刻被看見的?
我們原本以為這是十月才爆出的新案件。查下去才知道,時間要往前推將近一年[6]。
圖一|從起訴所指的第一個月,到學校知道的那一天
學校「知道」以前,事情持續了多久?
- 起訴所指期間開始2024-11檢方指控,經媒體轉述延押裁定,不是判決認定
- 起訴所指期間結束2025-12起訴所指期間一年多(淺色帶)
- 教育局接報2025-12-29通報者與觸發原因沒有公開
- 解聘、督學到校2025-12-3024 小時內解聘
- 檢察官拘提2025-12-31
- 不適任系統登錄2026-01-30單一媒體來源(空心點)
- 社會局公告、裁罰2026-03-30
- 士林地檢署起訴2026-05-13
- 再延長羈押2026-10依 2026 年 10 月新聞
讀下去
據媒體轉述法院的延押裁定,起訴書所指的拍攝行為從 2024 年 11 月延續到 2025 年 12 月[6];另一家媒體也寫「在 1 年多時間內」[4]。據單一媒體轉述,法院另外提到,他自己承認拍攝兒童性影像長達十年[7]。
臺北市教育局說,2025 年 12 月 29 日接到通報;30 日派督學到校、向家長說明,並在 24 小時內解聘;31 日檢察官拘提[8][2]。
據單一媒體報導,他在 2026 年 1 月 30 日被登錄進教育部不適任人員系統[9]。學校性平調查據報導在 2026 年 3 月認定屬實[8];另有報導寫調查報告 2 月初出爐,可能是不同的程序階段[10]。社會局 3 月 30 日公告姓名,裁罰 2100 萬元,終身不得進入校園任教[8]。
2026 年 5 月 13 日,士林地檢署起訴[1]。
下面這張圖最重要的空白在左邊:12 月 29 日那一通通報,是誰、看到什麼才打的?[8]
公開資料裡只有一條線索:一支電視台影片的說明文字寫,教育局「證實,去年底校方接獲家長通報」[11]。影片本身我們讀不到,這段說明文字是透過搜尋讀到的,所以還沒完全核實。就算屬實,也看不出是家長自己發現、孩子告訴家長,還是別的途徑。教育局和學校的公開說明都沒有交代通報從哪裡來,也沒說通報以前有沒有學生或家長反映過。
他是怎麼拍的?報導的寫法有一個共同點。中央社轉述起訴內容,說他「利用兒童不注意之際,在女廁或淋浴間以手機錄影、拍照」[3];TVBS 寫他「趁學童不注意時」在學校女廁及淋浴間用手機偷拍[5];東森寫他「在學校廁所內持手機竊錄」[2]。沒有一家寫到藏放或架設手機。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他是本人在場、拿著手機拍的,也就是在孩子如廁、更衣、淋浴的時候,人就在那個空間裡。依據是三家媒體的用語都指向「趁孩子不注意」和「持手機」[3][5][2]。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起訴書原文寫明手機是放置或架設的。起訴書在士林地檢署手上,沒有公開。
這也讓第二個判斷更站得住(有理由懷疑):通報以前,很可能出現過看得見的異常。如果真如三家媒體轉述,他是本人在場拍攝,那麼一個成年教練在一年多裡一再出現在學童如廁、淋浴的空間,校內又有 42 名學生受害,這本身就是界線問題,不必等犯罪確定就該有人注意[3][2]。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起訴書或調查報告顯示,他的行為方式讓旁人不可能察覺,或者第一個發現的人一發現就立刻通報。握有這些資料的是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與士林地檢署,三者都沒有公開去識別化的經過(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二、第一個直覺:背景查核沒做好?
很多人看到這類新聞,第一句會問:「學校到底有沒有查過他?」其實查核的規則一直都在。外聘教練不管是學校、家長會還是家長個人找來的,學校都要在聘用前查不適任系統,聘用後也要定期再查,不適任事由還要寫進契約[12](外聘運動教練注意事項第 2、7、9、10、13 點,2022 年訂定,至今沒看到修正)。臺北市國小課外社團也明定,外聘指導者在聘用前和聘用期間都要查[13](第 6 點)。2025 年 2 月,教育局還要求各校把外聘教練的教練證連同契約報局備查[14](乙-42)。
讀下去
但規則在,不代表有執行。審計部抽查臺北市 16 所學校,發現「間有部分學校漏未查詢委外保全人員,或導護志工,或家長會外聘運動教練等適任情形」[14]。這是行政怠惰:規則寫好了,學校沒照做,教育局要到審計抽查時才知道。
這不是臺北第一次。2012 年,臺北市一所國中的外聘教練性侵多名男學生,監察院調查後指出,臺北市「未於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前,依法先行查閱」[15](p.11)。2026 年,監察院又糾正臺中市一所國小,說學校「對教練具有猥褻前科竟毫未察覺,且任令教練證逾期仍續聘」[16]。前科查得到,證照過期也查得到。這些都是別的案子,不能拿來推定本案學校也沒查。它們說明的是:入口查核漏掉人,在臺灣是有官方紀錄、而且一再發生的問題。
2012 年那次,臺北市政府怎麼回應監察院,值得多看一眼。市府書面答復說,學校太多、進用時機也不一樣,「一一查核各校執行情形實有困難」;又說如果要志工或專業教練自己去警察局查閱、提供資料,「將影響其到校服務意願,爰建請改以切結書方式辦理」。當時的教育局副局長則說,對課後師資「比較少查閱」,每年是用「自然訪視、聊天方式」了解上課情形[15](p.11)。換句話說,十三年前市府碰到的難處(人力不夠、怕找不到教練),和第六節寫到的學校人力難處很像;而它當時提出的辦法,是讓教練自己簽名保證。
本案卡在這一層的哪裡?我們不知道。報導只說他持有籃球協會的 A 級裁判證[10],沒說他有沒有教練證,也沒說學校有沒有把契約報局。答案在教育局手上。
而且就算每一所學校都查了,查核也只擋得下已經留下紀錄的人。這名教練據報導自承拍了十年[7],但在本案通報以前,不適任系統裡沒有他的紀錄。對這樣的人,入口查核看到的是一片空白。監察院 2013 年的報告早就寫過同一件事:2005 年 8 月到 2012 年 11 月,全國學校向警政機關申請查閱 70,308 人,查到有性侵害加害人資料的只有 5 人;2012 年那名外聘教練沒有前科,聘用後卻有 17 名學童受害,所以監察院要求「於人員進用後,應建立訪視、訪談機制」[15](p.10–11)。這 5 人不能算成「查核擋下的人數」,因為被查的人裡本來有多少有問題,沒有人知道。它說明的是:有紀錄的人很少,查核能攔下的範圍很窄。所以問題必須往下一層追:他進了校園以後,誰在看?
三、進了校園以後,誰在看?
上一版報導,我們寫「中間這一層幾乎是空的」。這一輪查下去,發現這句話說得太滿,要先更正。臺北市其實在 2013 年就訂了一份《社團活動性平環境檢核要項》,對象明白包括外聘教練。它要求外聘指導教師(教練)「避免和學生有進行與課務或訓練無關之私人聯繫」,「應避免師生於隱密空間內,進行一對一個別指導」;社團時段要巡堂;更衣和淋浴場所要區隔、有專人巡查,也宜備反針孔偵測[17](p.6)。這份要項確實在 2013 年 10 月 28 日經市府性平教育委員會通過[18]。不過條文我們只讀到搜尋引擎收錄的部分:更衣淋浴那一款寫到「宜備有反針孔偵測機制,並」就斷了,學校轉載的原檔現在打開是錯誤頁。
表|臺北國小外聘教練會碰到的任職中規則
進了校園以後,哪些情境有規則管?規則有多硬?
| 情境 | 現行公開規範 | 性質 |
|---|---|---|
| 私訊學生 | 北市 2013 檢核要項:避免與訓練無關的私人聯繫;教育部指引:避免半夜或假日單獨用通訊軟體閒聊 | 「避免」 |
| 一對一指導 | 北市 2013 檢核要項:避免在隱密空間一對一;教育部指引:單獨教學不可鎖門 | 「避免」 |
| 單獨接送、帶出校外 | 教育部指引:避免公務外單獨接送;注意事項第 12 點:在校外執行工作要經學校同意 | 「避免」+事前同意 |
| 更衣、淋浴空間的設備 | 北市:偵測器 3 年汰換、每 2 週巡檢、督學抽查、委外抽檢(頻率原文前後不一) | 明確、可稽核 |
| 成人進入學童廁所、淋浴間 |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
| 在私密空間使用手機或攝影 |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
| 零碎、低階的不舒服反映,誰記錄、誰拼起來 | 2013 年決議要做社團訪談與教育局抽訪;有沒有在做、紀錄怎麼彙整,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有設計,執行不明 |
| 疑似性別事件 | 知悉後 24 小時內通報(性平法第 22 條) | 法律義務 |
讀下去
同一年 7 月,市府性平教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寫得更清楚(這一輪我們讀到了全文)。教育局本來想對學校社團做全面問卷,學務、輔導主任開會後改成「各校進行社團訪談並由教育局進行抽訪」,並要求「外聘教師或教練立切結書,確認其已了解指導學生時應恪守專業倫理,謹守師生分際」。委員會決議照辦,由教育局「函發各校配合執行」[19](p.3)。這是公開資料裡唯一一個設計來主動問學生的機制。
但把它和第二節那份監察院報告放在一起讀,看起來就不太一樣了。半年前,市府在監察院約詢時才說查核各校有困難,建議用切結書代替讓教練自行查閱;教育局對課後師資的了解,是一年一次的「自然訪視、聊天」[15]。7 月的決議把這兩件事寫成正式做法:切結書的內容是確認教練「了解」專業倫理,訪談則由各校自己做、教育局抽訪[19]。我們的判斷(很可能):2013 年的任職中機制,是在「查核做不到、又怕教練不來」的壓力下產生的。它主要靠教練自我承諾和學校自行訪談,不是一套有固定頻率、有紀錄、有人負責彙整的監看。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教育局公開當年發給各校的訪談格式、頻率,以及歷年的抽訪結果。
所以臺北不是沒有任職中的規則。我們把臺北國小外聘教練會碰到的規則重新列一次,見下表[17][23][12][26][20]。
表裡寫「公開資料中找不到」的兩格,我們查了外聘運動教練注意事項全文[12]、北市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倫理守則範本[21],以及一份學校轉載的十點版《運動教練倫理守則》[22],都沒有這幾項。守則現行的官方版本我們還沒讀到(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表中的教育部指引出自專業倫理防治指引[23]。臺北市教育局 2025 年 3 月發函,要各校把它「以附錄形式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參考」[24]。2023 年修法後,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有關的專業倫理,也被列為校園性別事件的一種[25]。
這張表最值得看的不是哪一格空著,而是哪一格最嚴。整張表裡,唯一寫成具體頻率、有紀錄、有督學抽查的,是找藏起來的機器:教育局要求各校每 2 週至少巡檢一次並留校備查,另外委請專業廠商到校抽檢,2024 年截至 11 月共檢測 30 校,「皆無異常」[26](p.82–83)。同一段裡,委外抽檢一處寫「每月10間」,另一處寫「每個月每個行政區1校」,頻率前後不一,原文沒有解釋。
也就是說,本案發生的這段時間,這套反針孔巡檢已經在運作[26];臺北 2013 年的檢核要項,也把反針孔偵測寫進更衣、淋浴場所的要求[17]。上一版我們說,巡檢能不能看見本案,要看手機是手持還是放置。這一輪三家媒體對起訴內容的轉述都指向同一邊:他是「趁學童不注意」、「持手機」在現場拍(見第一節)[3][5]。教育局說,偵測器包括紅外線鏡頭發現器和無線掃描,找的是留在空間裡的機器[26]。如果手機拿在手上、沒有留在空間裡,巡檢員兩週來一次,是看不到的。
所以這一格最嚴的規則,很可能從一開始就對不準本案。管「人」的那幾格,用的都是「避免」[17][23]。
我們的判斷:臺北的規則本身有一個制度漏洞(很可能)。這套規則防的是兩件事:師生關係不要太私密,空間裡不要有藏起來的設備。成年人進入學童如廁、淋浴的空間,或在裡面使用手機等攝錄裝置,不在任何一格裡[17][26]。上一版我們說,本案是落在規則漏洞上,還是落在巡檢執行面,「要等拍攝方式公開」;這一輪的證據讓我們傾向前者。如果起訴書原文寫明手機是放置的,這個判斷就要改成「巡檢有規則,但沒抓到」(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第二層是執行不明:2013 年設計的學生訪談與教育局抽訪,是唯一可能聽到孩子零碎反映的管道,但到底有沒有在做、本案學校有沒有做,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19]。答案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手上。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教育局或該校其實有管制成人進入學生廁所、淋浴間的規定,或者社團訪談一直有在做、也留有紀錄。也要說清楚:2013 年的檢核要項寫的是「社團活動」,國小籃球校隊適不適用,公開資料沒有說明。
這個漏洞不是事後才看得出來。監察院 2021 年立案、檢討全國運動隊伍性平保護的一份調查報告,引用國際奧會的運動員保護手冊指出,騷擾與虐待的高風險情形包括「外地比賽住宿或發生在置物間及更衣室」[27](p.14)。國內的監察機關已經把更衣室列為高風險場景寫進報告;臺北的規則管到了更衣室裡的偵測器,卻沒有管到更衣室裡的大人。
四、訊號出現過,卻停在某個人手上
本案通報前的經過看不到。但臺北市自己的紀錄裡,有兩次訊號確實出現過,也到了大人手上[15][29]。
讀下去
第一次是 2012 年那起外聘教練案。兩名學生在游泳課時告訴學校生教組長,「有多名學生都曾經遭」這名教練侵害。學校隔天通報了一部分;另外 3 名學生 6 月 4 日填了自述書,學校卻拖到 6 月 8 日才通報[15](p.3)。當時的教育局副局長在監察院替學校解釋,說學校急著清查還有沒有其他受害學生,晚報「非屬無正當理由」[15](p.3–4)。監察院仍然糾正該校「未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未依法設置校園安全」,也糾正「臺北市政府對於該校未依法通報,怠未依法科處罰鍰及懲處」[28]。
第二次在 2024 年,訊號一路到了市府。一所高中合球隊的學生用 1999 檢舉球隊疑似性平事件,結果「球隊總教練、防護員和教官卻迅速得知訊息,還向學生施壓撤案」[29]。教育局事後承認,「涉性平案件未以密件方式提供,確實有行政疏失」,而且當初「因相信校方人員說詞為學生惡作劇,判斷非性平案件未督導學校進行通報,逕予結案」[30]。資訊是怎麼外流的,目前只有人本基金會的指控,沒有官方認定。
全國層級的調查也看到同樣的情形。監察院調查一起國中棒球教練案時,同隊另一名教練說:「我有看到〔該〕教練親學生,會阻止他。咬背到瘀青有家長跟我反映過。」監察院認定他沒有依法通報[31](p.8)。另一份調查寫出學生為什麼不說:「體育班學生怕通報之後會面臨退隊或被同儕排擠」[27](p.4);同一份報告也指出,教育部對非專任運動教練的管理「僅以函釋公告,相關監督管理密度猶顯不足」[27](p.8)。臺中那起案子,監察院指學校讓教練利用休息室、貨櫃屋、宿舍等密閉場所,「對深夜留宿等高風險情境缺乏警覺」[16]。
這些都是別的案子,不能拿來推定本案學校也這樣。它們說明的是一個在臺北反覆出現的情形:孩子說了,大人也聽到了,但聽到的人自己判斷「不夠嚴重」或「是惡作劇」,訊號就停在那裡。2024 年那次,做出「惡作劇」判斷的是教育局自己[30];2012 年那次,替學校晚報找理由的也是教育局,監察院仍然糾正了學校和市府[15][28]。現行規定要到「知悉疑似事件」才啟動通報[20];比這更輕微的不舒服、怪異、越界,誰該記下來、誰該拼起來看,公開規範中找不到。
五、國外怎麼做:把「場景」當成管理對象
國外的做法不一定比較好,但有幾個國家換了一個問法:不只問這個人可不可信,也問這個場景是不是讓任何成年人都太容易單獨、隱密地接觸孩子[32][35]。
美國 SafeSport:奧運與帕運體系下的運動組織必須遵守。成人與未成年選手一對一互動,「必須可被看見、可被打斷」;電子通訊必須公開透明,要給家長或另一名成人副本;更衣空間裡的互動要讓別人容易看見,並限制攝錄;交通接送也要可被看見、可被打斷,但每年取得家長書面同意的可以例外[32][33]。它的限制也要講清楚:這套規則不適用與奧運體系無關的高中教練[34];美國審計機關的報告也發現,SafeSport 多數案件是以行政或管轄理由結案。我們沒找到能證明這套規則降低侵害的研究。
英國(英格蘭):學校規範要求「所有低階疑慮都應以書面記錄」,並定期檢視,「以辨識出不當、有問題或令人擔心行為的可能模式」[35](¶522)。這正好對準第四節那個問題:不讓「聽到的人覺得不夠嚴重」成為終點。2022 年起,固定指導未滿 18 歲者的運動教練,也被列入刑法上的「信任地位」[36]。
日本:兒少性暴力防止法(俗稱日本版 DBS)2026 年 12 月 25 日施行。除了查前科,還要求業者及早掌握性暴力風險、建立諮詢與調查機制,並採取「避免與兒童接觸」的措施;補習班、運動俱樂部要申請認定才會納入[37]。這部法還沒施行,談不上成效。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兒童工作查核,會持續監測有沒有新的紀錄[38]。
本案最直接的對照,是更衣室和淋浴間裡的大人與手機,這一輪我們專門查了這一塊。美國 SafeSport 明文規定:任何成年參與者或未成年選手,都「不得在更衣室使用任何設備的攝影或錄影功能」;例外只有經家長同意、組織核准、至少兩名成人在場,而且所有人都穿好衣服的媒體或慶祝拍攝[32](p.18)。這是奧運體系內的強制規定。
英國學校界通用的《安全工作實務指引》要求:成人進入學生更衣室前要先告知,只有學生確實需要監督時才留在裡面;成人不得用私人設備拍攝兒童[39](2022,§15、§24)。這份指引本身沒有法律效力。
英國兒童保護團體 NSPCC 給運動組織的建議更直接:「建議禁止任何人在更衣和淋浴區使用這些設備」,指的是手機、平板等有鏡頭的東西,對象包括員工和志工;如果成人與兒童不得不共用更衣設施,至少要有兩名與兒童同性別的工作人員在場[40][41]。這是建議,不是法律。
這三份規範都不是把大人擋在門外:孩子需要照顧、需要監督時,大人可以在場。它們管的是在場的條件:要先說、要有理由、最好有兩個人,而且手機鏡頭不能打開[32][39][41]。
對照下來,臺北的「場景規則」其實比我們原本以為的多:私訊、一對一、帶出校外都有規定。差別在兩處:第一,美國、英國都把更衣空間裡的「人」和「鏡頭」寫進規則,臺北只管藏起來的設備;第二,英國要求把低階疑慮寫下來、拼起來看,臺北 2013 年設計了訪談,卻沒有公開的紀錄與彙整規則[35][17][19]。我們沒有找到證明這些規則降低侵害的研究。它們的價值在於:讓「大人拿著手機出現在孩子更衣的地方」本身就成為該被攔下、該被說出來的事,不必等到有人確定那是犯罪。
六、各方的難處
學校:要查的外部人員很多,包括保全、導護志工、家長會聘的教練,審計部抽查就發現有學校漏查[14]。廁所偵測器每兩週要巡一次[26],再加上巡堂、訪談,執行端未必有人力。
教練:一對一指導很多時候是正常、也必要的,臺北的規則也只說「避免」隱密空間的一對一,不是全面禁止[17]。如果要更早抓到越界訊號,就要同時回答:誰能看紀錄、紀錄保留多久、匿名反映怎麼處理、教練怎麼申訴。臺灣現行法裡最接近的工具是: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期間,學校必要時可以「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但要經性平會決議[42](第 26 條)。這個工具要等事件進入調查才能用;比這更輕微的疑慮,沒有一個有程序保障的暫時措施。這是任何改革都繞不過的設計問題。
家長:有時家長就是聘用者。注意事項明文涵蓋家長會和家長個人自行聘用的教練,查核責任仍然在學校[12](第 2、13 點)。家長要的往往是一個能讓孩子打上球的教練,對他的了解可能只有這一面。
學生:最難開口,因為怕被退隊、怕被同儕排擠[27]。2024 年那次,學生開了口,換來的是教練施壓撤案[29]。一個只等學生主動說出口的制度,等於把發現的責任放在最沒有權力的人身上。
教育局:這次知悉後處理得很快,24 小時內解聘,隔天督學入校[8];據單一媒體報導,一個月內完成不適任登錄[9]。這說明事後處理那一層運作正常,我們照實寫。但事後處理做得快,回答不了通報前那一年多,到底誰該看見。
七、官方說了要做什麼,做到哪裡?
我們把 2013、2024、2026 三次的官方承諾和兌現情形整理成下表[15][19][30][8]。
表|官方說了要做什麼,做到哪裡?
每次出事後的官方承諾,兌現到哪裡?
| 誰 | 何時 | 承諾 | 兌現到哪裡 |
|---|---|---|---|
| 教育部(監察院要求) | 2013 | 監察院要求教育部督導學校「於聘用後規範建立訪視、訪談機制」 | 教育部是否依此訂出機制,以及內容與執行情形,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臺北市性平教育委員會 | 2013-07 | 各校做社團訪談、教育局不定期抽訪;外聘教師或教練立切結書。半年前市府對監察院說查核各校有困難,建議以切結書代替教練自行查閱 |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執行紀錄、訪談格式或抽訪結果 |
| 臺北市教育局 | 2024-02 | 強化落實陳情案件 SOP 管控、辦研習 | 市府 2024-03 修正全市陳情作業程序;是否因此案而修,公開資料沒有說明 |
| 臺北市教育局 | 2026-04(媒體引述) | 「全面清查北市各校聘用情形」;「持續強化各校進用人員查核與教育訓練」 | 曾發函請各校確認是否聘用這名教練(北市教體字第1153035938號)。2026 年議會工作報告的「盤點」是體育班與專任教練配置,不是外聘教練適任清查;我們以文字搜尋這份 85 頁報告全文,沒有找到「外聘」「偷拍」「針孔」「淋浴」。截至 2026-10-10,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全市清查的校數、人數、結果或完成日期 |
| 臺北市教育局 | 2026-04(媒體引述) | 提供受影響學生與家長心理和輔導資源;函請運動部及協會處理證照 |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執行情形 |
讀下去
這張表的樣子,比任何一條規則都更能說明問題:每一次出事,承諾都落在「查核」和「研習」;2013 年唯一對準「任職中誰在看」的訪談機制,後來在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執行紀錄[19]。(2013 年的檢核要項我們只讀到部分條文;會議紀錄讀到了全文。)本案發生後,教育局的公開說法仍然是查核和訓練,沒有一句提到廁所、淋浴間裡的成年人和攝錄裝置[8][44]。
我們要直接批評:一個起訴書寫有 53 名被害人、行政調查認定 42 名學生受害的案件[3][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到今天都沒有公開任何去識別化的檢討:通報怎麼來的、這名外聘教練怎麼被找進來、契約和教練證有沒有報局、學校的空間巡檢和社團訪談做了什麼,以及這次之後規則要怎麼改。性平調查報告依法保護當事人,不公開是合理的;但制度檢討不是當事人隱私。
宣布了全面清查卻不公布結果,市民就無從判斷查了什麼[8]。我們讀到的教育局 2026 年議會工作報告和上半年施政報告裡,也找不到這次清查的數字[46]。同一個教育局,今年 7 月才因臺北市一所高中的教師案,被監察院在糾正案中指「未善盡適法監督職權」(2026-07-28 公告;為了避免指認學校,我們不放連結)。這是資訊治理的問題,責任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46]。
八、網路上的說法
公開社群上,我們找到一則 2026 年 9 月的 PTT 發文,以及它轉貼的 Threads 影片貼文。發文者轉述一段直播內容,說某位即將退休的校長包庇有問題的教練,學生才會被偷拍;同一段文字接著提到臺北一所高中被監察院糾正,以及學生用 1999 陳情、內容卻洩漏給教練。這是未經證實的說法,發文者沒有說明消息來源。我們拆開查了:後面兩件是真的,但都是別的案子(一件是臺北市一所高中的教師案,監察院 2026 年糾正;1999 外洩是 2024 年一所高中的合球隊,見第四節)[29][30]。
至於「校長包庇本案教練」,我們找不到任何公開文件支持,官方也沒有回應。我們不把它當事實,只當線索:如果屬實,下一份該找的文件就是學校性平調查,看它有沒有處理校長在通報前的作為[8]。
除此之外,這一輪我們再搜了 Threads、Facebook、Dcard 和 PTT,仍然找不到能確認是本案家長、教師或教練的公開發言;找到的多半是新聞轉貼[2][8],以及「好像是某區某國小」這類猜測,我們不採用。搜尋不到,不代表沒有。
九、我們的判斷
回到開頭的問題:誰負責發現?我們的答案是:在臺北的規則裡,發現的工作被拆成好幾塊,分給不同的人。巡檢員找設備,巡堂的人看場地,性平法要求「知悉」的人通報,2013 年的設計要學校去訪談學生[26][20][19]。但沒有一塊明文管到成年人進入孩子如廁、淋浴的地方,或在那裡使用手機等攝錄裝置;也沒有任何人被指定把零碎的反映拼起來。
圖二|這次查到什麼(解釋圖,不是資料圖)
本案落在「發現」的哪一層?
- 規則有;漏查有官方紀錄(審計部、監察院 2013)進校前:查核擋不住沒有紀錄的人
- 每 2 週巡檢、督學抽查、委外抽檢,規則明確(抽檢頻率原文前後不一)任職中:設備如果起訴書寫明手機是放置的,本案改落這一格(虛線)
- 私訊、一對一只說「避免」;成人進入廁所淋浴間、手機、低階疑慮彙整,公開規範中找不到;2013 訪談機制執行不明任職中:人本案落點(實心箭頭):起訴所指期間一年多(2024-11 至 2025-12)
- 規則有;本案 24 小時內解聘知悉後:通報處理2025-12-29 接報
讀下去
可以說:臺北在「進校前查核」和「事後通報處理」兩端都有明文規則,本案的事後處理也很迅速[12][20][8]。
可以說:入口查核有執行漏洞,而且一再發生。審計部抽查發現有學校漏查家長會聘的外聘教練(行政怠惰,確定)[14];2013 年監察院就指出臺北市沒有依法在聘用前查閱[15]。
可以說:入口查核擋不住沒有紀錄的人。本案教練據報導自承拍攝十年,通報以前不適任系統裡沒有他[7]。監察院 2013 年就因為臺北一名沒有前科的外聘教練案,要求聘用後建立訪視、訪談機制[15]。
可以說:臺北 2013 年的任職中機制(切結書、學校自行訪談),是在市府自稱「查核各校有困難」、又怕教練不願到校的情況下設計的,靠的是自我承諾,不是有紀錄的監看(很可能)[15][19]。
可以說:任職中的規則存在,但對準的是師生關係(私訊、一對一,都只說「避免」)和藏起來的設備(巡檢明確、可稽核);成人進入學童廁所、淋浴間,以及在裡面使用手機,公開規範中找不到(制度漏洞,很可能)[17][26]。美國 SafeSport 明文禁止在更衣室使用攝錄功能,英國的學校與運動指引也管更衣室裡的大人和手機[32][39][40]。
可以說:據三家媒體轉述起訴內容,他是趁孩子不注意、拿著手機在女廁和淋浴間拍攝;這種方式,找藏匿設備的反針孔巡檢很可能看不到(很可能;起訴書原文沒有公開)[3][5][2][26]。
可以說:臺北自己的紀錄裡,至少有兩次訊號到了大人手上卻被擋下或拖延,2024 年那次是教育局自己判成「惡作劇」(他案,確定;本案是否相同,有理由懷疑,但不能確定)[15][30]。
可以說:教育局宣布的全市清查沒有公開結果;本案沒有公開的制度檢討;2013 年的訪談機制沒有公開的執行紀錄(資訊治理缺失,確定)[8][46][19]。
不能說:學校早就知道;本案學校沒有做空間巡檢、社團訪談或查核;如果有英國式的低階疑慮紀錄,本案一定能更早被發現[35]。
會改變我們判斷的證據:起訴書原文寫明手機是放置的;本案第一個通報的經過;學校的空間巡檢和社團訪談紀錄;教育局的清查結果;2013 年檢核要項的完整條文;以及臺北市如果有尚未公開、管制成人進入學生私密空間的規定[17][8]。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也沒有聯絡當事人。以下關鍵資訊我們拿不到,如果公開,可能改變結論[8]。
讀下去
1. 第一個通報的經過(握有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涉案學校、士林地檢署):誰在什麼時候、看到什麼而通報;通報前有沒有學生、家長、老師反映過。如果顯示通報前毫無可以察覺的跡象,「早期訊號可能存在」的判斷要撤回;如果顯示有人反映過卻沒有往上報,本案就和第四節的臺北前例屬於同一種情形[11][8]。
2. 起訴書、延押裁定與日後的判決(士林地檢署、士林地院):行為的起訖時間,以及校內的行為方式。目前起訴期間來自兩家媒體對延押裁定的轉述;拍攝方式來自三家媒體對起訴內容的轉述(「利用兒童不注意之際」「持手機」),原件我們沒讀到。士林地檢署網站的新聞稿欄和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我們都查過,沒有找到本案的起訴新聞稿或延押裁定。如果起訴書寫明手機是放置、架設的,第三節的判斷要從「規則沒管到」收窄為「巡檢有規則,但沒有發現」[6][4][3][5][2]。
3. 教練的聘用紀錄(涉案學校、教育局):聘用者是學校、家長會還是家長;從哪天開始任職;有沒有查過不適任系統;有沒有教練證、契約有沒有報局;適不適用社團規則。如果查核和報備都有做,責任就更集中在任職中那一層[14][10]。
4. 涉案學校的空間巡檢紀錄與社團訪談紀錄(學校性平會、教育局):如果顯示學校曾經管制成人進入學生廁所、淋浴間,或者訪談一直有在做,我們對「制度漏洞」的判斷要收窄為執行問題[26][19]。
5. 教育局全市聘用清查的結果:查了幾校、幾人,發現多少漏查[8][46]。
6. 2013 年《社團活動性平環境檢核要項》全文:市府文件確認它在 2013 年 10 月通過,但條文我們只讀到搜尋引擎收錄的部分,更衣淋浴那一款在「並」字截斷,學校轉載的原檔也已經打不開。後半可能還有更衣淋浴空間的人員規定,也可能說明是否適用校隊。同年的市府性平會會議紀錄,這一輪已讀到全文[17][18][19]。
7. 運動部《運動教練倫理守則》現行官方全文:我們只讀到學校轉載的舊版十點,沒有私訊、一對一、私密空間、攝影的專條;如果現行版已經有,第三節的表格要改寫[22]。
8. 臺北市議會對本案的質詢與答詢紀錄:兩輪共取得近四十份議會文件,都不是本案,但這不代表議會沒有討論過[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