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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無一人的劇場裡,斜射日光穿過深綠布幕,照亮舞台與成排座椅。
插畫舞台上的光影,讓場館裡看不見的界線浮現。

理解 v1 · 2026-10-23

文化局長說要保持藝文場館的純淨?怎麼叫純?怎麼叫淨?誰來判定?

水源劇場觀眾貼的一張「洋流」貼紙被拿下來,理由先說是「行政中立」,但行政中立法管不到劇團和觀眾;真正的依據是一句沒有定義的「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由臺北市文化局逐案判定。

前情提要

2026 年 10 月,嘉義的阮劇團在臺北市立水源劇場演出,照往例設了觀眾留言公佈欄。有觀眾貼上代表民進黨臺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的「洋流」貼紙,場館行政人員提出疑慮,劇團詢問文化局長蔡詩萍,局長致電建議移除 [1][2]。貼紙後來被移到劇團公告上,公告寫的理由是「行政機關中立」,之後涉及政治的留言每晚撤下 [4][3]。

10 月 22 日,文化局發出「維護純粹藝文演出環境」新聞稿,局長也開記者會,說租借的團隊也要「維持場館純淨」,並引用 2018 年《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中「不得涉及……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的規定 [6][2][12]。同一天在立法院,銓敘部長被報導說行政中立法不適用非公務人員 [9]。

現在的爭點是:要中立的到底是誰?那句沒有定義的「政治性議題」管到哪裡、由誰判定?一個月前,臺北市市場處也曾發函要求夜市管委會處理競選旗幟,同樣涉及「洋流」[31]。

  1.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臺北市文化局訂定《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款禁止「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12 月 6 日生效。[12]
  2. 2020 年 12 月 13 日政治諷刺劇《人民之王》在水源劇場演出。[14]
  3. 2023 年 7 月 10 日文化局說明北流以「涉及政治議題」婉拒柯文哲辦公室的活動申請。[15]
  4. 2026 年 9 月 9 日臺北市市場處函請攤販集中場加強宣導,處理競選旗幟。[31][34]
  5. 2026 年 10 月水源劇場觀眾留言牆上的「洋流」貼紙,在文化局長建議後被移到公告上。[1][2]
  6. 2026 年 10 月 22 日文化局發布新聞稿、局長召開記者會;立法院同日有立委質詢行政中立。[6][2][9]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文化局長說要保持藝文場館的純淨?怎麼叫純?怎麼叫淨?誰來判定?

臺北市水源劇場的觀眾留言牆上出現一張「洋流」貼紙,文化局長建議移除,說租借場館的團隊也要努力「維持場館純淨」。我們順著「中立」「純粹」這幾個詞,去找它們在法律、場館規定和契約裡到底指什麼。[1][2][6][12][31]

前情提要 2026 年 10 月,嘉義的阮劇團在臺北市立水源劇場演出《家族排列》。劇團照往例在現場設了留言公佈欄,讓觀眾寫下觀後心得。有觀眾貼上代表民進黨臺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的「洋流」貼紙。場館行政人員提出疑慮,劇團詢問文化局長蔡詩萍,局長致電建議移除;貼紙後來被移到公告上,劇團改為每天檢查留言。10 月 22 日,文化局發出標題為「維護純粹藝文演出環境」的新聞稿,局長也開記者會說明;他在記者會上引用 2018 年訂定的《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中「不得涉及……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的規定。一個月前,臺北市市場處也曾發函要求夜市管委會處理競選旗幟,同樣牽涉「洋流」。2026 年地方選舉投票日是 11 月 28 日。

主線 1

一張貼在留言牆上的貼紙,是怎麼被拿下來的?

故事從一面留言牆開始。據中央社[1]報導,阮劇團這次在水源劇場演出時,「照往例設置公佈欄讓觀眾自由發揮分享心得」,後來牆上出現「洋流」貼紙,文化局「關心」並建議移除。

展開這段・還有 11 段、約 857 字

事情的順序值得一步一步看,因為後來的爭論多半卡在「到底誰打給誰」。

先提出疑慮的是場館行政人員。依聯合報[2]記者會報導,蔡詩萍說他前一天傍晚收到劇團的 LINE 訊息,劇團轉述場館人員對布告欄上的競選標語有疑慮,而劇團自己也對該不該撤下有疑慮。

局長的說法是:「我才會致電說明張貼不妥的原因,並不是我直接打給劇團。」劇團聲明也說,劇團接到場館提醒後,「第一時間便與」局長溝通。兩邊在這個順序上是一致的。至於劇團當時是否反對移除,說法不一:中央社轉述的聲明有「表達移除不妥」四個字,自由藝文網[3]刊出的製作人聲明全文則沒有。

結果不是貼紙被丟掉。劇團藝術總監汪兆謙對中央社說,工作人員會每天檢查,有疑慮的另外「安置」,「現在就是『安置』在公告上」。

劇團隨後在現場貼出公告。據鏡週刊[4]轉錄劇作原作者在臉書分享的公告,上面寫的是:「經台北市文化局善意提醒,應保持行政機關中立,保護劇團避免捲入選舉紛爭」,請觀眾避免在留言區張貼「明確的政治應援物、候選人宣傳貼紙及選舉標語」。據自由藝文網[3]報導,這張公告上除了「洋流」貼紙,也印上市長蔣萬安競選連任的口號「台北安可」;壹蘋新聞網[5]的描述是,公告提醒觀眾兩者都不能張貼。

之後的做法也定了下來。劇團製作人對自由藝文網說,留言板仍開放觀眾張貼,但若有人表達其他政治立場,劇團會先告知再移除;報導的圖說寫,涉及政治敏感的留言會在每天晚上撤下、留存。

觀眾在現場讀到的理由,是「行政機關中立」。這四個字後面還會再出現。

劇團並沒有把這件事說成被打壓。劇團聲明說「謝謝局長對團隊的保護」;汪兆謙也說「我知道大家都難為」。但他同時說,劇團的立場是「倡議民主社會有多元創作的自由與勇氣」,而留言公佈欄「原本就是希望提供觀眾自由交流、表達想法的空間」。

所以這件事不是「劇場被禁演」,而是一面觀眾留言牆,在場館一句「建議」之後,由劇團自己動手整理。

文化局怎麼解釋這個建議?記者會上,蔡詩萍說,不只場館的行政人員要行政中立,租借場館的團隊也要努力「維持場館純淨」;他說自己四年來秉持行政中立,「很希望不要破壞這樣的默契」。同一天的文化局新聞稿[6],標題是「維護純粹藝文演出環境」,內文說希望藝文場域「保有創作與觀賞的純粹」,並「依照場地規定避免出現選舉活動、符號」。

純淨、純粹,是文化局這次反覆用的詞。可是一張觀眾貼的貼紙,怎麼會讓一座劇場變得不純?文化局給的第一個理由是「中立」。

主線 2

要保持場館「中立」,該中立的是誰?

蔡詩萍在記者會上的理由是:布告欄「設置位置就在劇場空間裡頭,所以必須要遵守行政中立」;如果不處理,「可能會有另一派的支持者去貼標語」,模糊了討論戲劇本身的純粹。他也說:「如果佈告欄設置在空間外,我們根本不會管。」

一條綠色緞帶穿過敞開的木門,從室內空椅旁延伸到戶外。
插畫跨過門檻之後,同一句話的分量會改變嗎?
展開這段・還有 7 段、約 667 字

這是一個真實的難處。水源劇場不是委外給民間經營的場地;依文化局 2023 年給臺北市議會的工作報告[7],它從 2011 年 11 月底起就由文化局自己營運。場館人員是市府的人,他們看到競選貼紙,擔心外界以為市府場館替候選人背書,也擔心兩派支持者在牆上互貼。這份擔心不是憑空的。

可是「行政中立」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對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第 2 條管的是依法任用、派用的公務人員;第 17、18 條列出準用的人,例如公立學校校長、聘僱人員、行政法人專任人員。名單裡沒有租場地的劇團,更沒有買票進場的觀眾。

文化局自己也承認這一點。10 月 22 日的文化局新聞稿[6]說,行政中立是場館工作人員應遵守的原則,租借的藝文團隊「也應盡量保持場館的中立性」,但「並非指劇團本身為行政中立規範之對象,望各界勿過度解讀」。

也就是說,現場公告把理由寫成「行政機關中立」;要中立的是機關和它的公務員,被請求別貼的卻是觀眾,而文化局的正式文字也說劇團不是行政中立的規範對象。理由和被管的人,對不上。

據上報報導[9],同一天在立法院,銓敘部長施能傑回應立委質詢時說,行政中立法主要規範公務人員及準用人員,若不是公務人員,就不屬於該法適用對象;同一則報導也記錄,質詢的民進黨立委張雅琳批評文化局的提醒「荒謬」,要求撤銷。部長的話是報導轉述,我們沒有看到質詢逐字紀錄。另一位民進黨立委陳培瑜也在社群平台上質疑局長親自致電劇團的做法(聯合報[2]轉述)。

藝文圈也有人公開反對。據壹蘋新聞網[5]轉述,一位曾得過金鐘獎的導演在臉書上表示,該守行政中立的是市政府,跟劇團和觀眾無關。這是新聞轉述的個人意見,我們沒有讀到原貼文,也沒有找到支持文化局做法的一般觀眾公開說法。

到這裡可以確定:行政中立法本身沒有要求觀眾不能在劇團的留言牆上貼候選人貼紙。那麼場館「在劇場空間裡」,是不是就等於公務員的辦公場所?

主線 3

一個出租中的劇場,算不算公務員的「辦公場所」?

這個問題,主管行政中立的銓敘部其實回答過類似的版本。

展開這段・還有 5 段、約 377 字

銓敘部 99 年 12 月 29 日書函[10]說,學校依開放要點、公平公正地把場地租給政治團體或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管理人員只是單純操作設備,屬於執行職務的必要行為。

銓敘部 101 年 3 月 19 日書函[11](由臺中市沙鹿區公所轉載)更直接: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所說的「辦公、活動場所」,指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的地方;學校操場在下班或假日依規定出租時,「該活動場地即非屬」這種場所。

這些函釋沒有直接處理劇場。但它們的邏輯是:判斷看「當時的用途」,不是看「產權屬於政府」。一個正在出租給劇團演出的主劇場,比較像下班後出租的操場,而不是公務員的辦公室。

所以,蔡詩萍說「在劇場空間裡頭,所以必須要遵守行政中立」,是把「市府員工要中立」和「市府擁有的空間裡不能出現政治符號」混成一件事;照銓敘部自己的函釋,前者推不出後者。我們沒有找到任何把出租中的藝文場館列為行政中立法「辦公、活動場所」的函釋或判決;如果有,這一點要重看。

「中立」撐不起這次的要求。那麼「純粹」呢?場館規定裡,有沒有寫什麼東西會讓劇場變得不純?

主線 4

場館規定裡,什麼東西算「不純」?

《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12]》是文化局在 2018 年 11 月 19 日以行政命令訂定、12 月 6 日生效的,全文十點。第十點第一款寫:

黃銅篩網懸在陶碗上方,綠色與赭色顏料在網孔間散落。
插畫談論純淨之前,先看看篩選的網孔如何織成。
展開這段・還有 12 段、約 1086 字

本劇場各場地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讀這一句要注意三件事。

第一,它禁止的不只競選和黨務,還有「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要點全文沒有定義什麼叫「政治性議題」。

第二,它管的是「場地活動」。這次的活動是一齣戲;貼紙是觀眾自己貼的,不是劇團辦的競選活動。要點文字並沒有明說觀眾在劇團留言牆上的個人表達算不算「活動」。

第三,要點第一點說的訂定目的,是辦理檔期申請審核、「維護場地使用安全及活動品質」,沒有提行政中立;全文也沒有寫違反第十點時要怎麼處理,也沒有寫是依據哪一條上位法律訂定。

違反的後果,寫在另一份文件裡。文化局 2021 年檔期公告附上的水源一般檔期契約範本[13]第十五條,把這份要點整份寫成「本契約之一部份」:劇團違反「任一規定」,文化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乙方使用資格」。範本全文沒有出現「政治」「選舉」「行政中立」,也沒有張貼物或留言牆的條款。換句話說,契約沒有把「政治」說得更清楚,只是讓那句沒有定義的話變成劇團的契約義務,而「情節輕重」也由文化局決定。

如果照字面讀,「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可以涵蓋很多戲。但實際上,水源劇場演過明確處理政治的作品:國藝會成果檔案收錄的一篇劇評[14]記錄,2020 年 12 月 13 日在水源劇場演出的《人民之王》,是一齣在劇場裡「談論民主」的戲,演員有兩段分別諷刺「台灣政客嘴砲和民眾愛民主」,還模仿了台灣歷代政治人物的口條儀態。

另一方面,這條規定也真的被拿來拒絕過申請。依文化局 2023 年 7 月 10 日說明[15],柯文哲辦公室申請在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辦活動時,北流「審視活動企劃內容確有涉及政治議題」,先聯繫說明場地規定,再以電子郵件「婉復」。蔡詩萍這次也舉這件事,說「這個規則是在他(柯文哲)任內就有」。

那份 2023 年的說明,也是我們在公開資料裡找到唯一一次文化局解釋「為什麼要有這句話」。它同時給了兩個理由:各場地活動不得涉及競選、黨務或其他政治議題,「即為維持場地最大之獨立性及專業性」;北流、北藝等場館「為秉持行政中立及文化自主」,在租借規章裡載明場地活動不得涉及政治議題。說明的標題就叫「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場地租借依規定秉持行政中立原則」。注意它講的是北流,不是水源 2018 年的制定理由。

這份說明讓事情看得更清楚:文化局至少從 2023 年起,就拿「行政中立」來支撐「場地活動不得涉及政治議題」。這次局長在記者會上的說法,不是臨時說錯一句話,而是文化局長期把「機關要中立」和「使用者不能表達政治」混成一件事。

同一句「政治性議題」,對政治諷刺劇放行,對候選人陣營的活動拒絕,這次又延伸到觀眾的一張貼紙。問題不在文化局不照規定做,而在規定本身寫得太寬:「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沒有定義、沒有例示,任何一次介入和任何一次放行,都可以說是「依規定」。這是規則本身的漏洞,不是行政怠惰。我們在臺北市議會的會議紀錄、質詢速記錄、市府書面報告和法規系統裡,都沒有找到水源這一款的制定理由或解釋紀錄(見「本報導的限制」)。

規定沒有說清楚什麼叫不純。那麼實際上,是誰在判定?

主線 5

規定沒寫清楚,那是誰在判定?

這次的界線,是一步一步被說出來的:先是場館行政人員在現場覺得不妥,接著是局長在電話裡建議移除,最後是記者會上的口頭說明。[2][3][4][6][13]

沙地上的耙痕繞過石頭後分向不同方向,木耙靜放一旁。
插畫界線可以重新畫,留下的痕跡又由誰解讀?
展開這段・還有 5 段、約 567 字

記者會上,蔡詩萍給了目前最具體的一條界線:依場館規定,到公共空間不可攜帶競選背心、喊口號,但觀眾自己身上帶著飄帶、標誌,「就不會有關係」。 這條界線只出現在記者會上;我們在要點、契約範本和新聞稿裡都找不到。照這個說法,帶在身上的標誌可以,貼在留言牆上的標誌不行;差別在哪裡,文化局沒有說明。

連「在哪裡」也不清楚。鏡週刊寫留言區設在「場外」;局長則說布告欄「就在劇場空間裡頭」,還說設在空間外「我們根本不會管」。場館沒有公開「場內」「場外」的界線怎麼畫,所以我們無法判斷哪一種說法對。

寫在紙上的,是誰握有判定權。前面提過,契約範本讓文化局可以「視情節輕重」停權;第十條還寫著,文化局可以把劇團的「履約執行或現場查核情形」,列為「未來場地申請准否之參考」。一個還想再租這座劇場的劇團,我們認為很難把局長的「建議」當成可以不理的意見。目前查到的公開報導裡,沒有任何扣款、撤演或拒租的說法,我們也沒有證據顯示這一次有人拿這些條文施壓;但這種壓力是寫在制度裡的。

蔡詩萍把這套做法稱為「默契」。我們認為,默契的好處是有彈性,壞處是只有握有場地的人知道它的內容,劇團和觀眾只能等到被提醒時才知道界線在哪。這次的結果也說明了這一點:文化局說它只是建議移除一張貼紙,劇團最後卻改成每晚撤下涉及政治的留言,管的範圍比文化局說出口的那一張貼紙還寬。界線不清楚的時候,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多拿一點下來。

所以,「誰來判定」的答案是臺北市文化局,而大部分判定沒有寫成文字。這種寫法和判定方式,是臺北的特例,還是公立劇場的通例?

主線 6

其他公立劇場也這樣寫嗎?

蔡詩萍在記者會上說,同樣的事如果發生在兩廳院,他不認為文化部長會採取不同的標準。 我們把幾座公立或公設劇場公開的租借規範放在一起看。寫在紙上的措辭,差很多。

圖 1

其他公立劇場也這樣寫嗎?

場館(主管)租借規範怎麼寫範圍
水源劇場(臺北市文化局)不得涉及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競選+黨務+未定義的「政治性議題」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文化館(展廳、大廳、前廣場)與水源同一句,「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同水源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內容不得為「宗教、政黨或政治活動」政黨+「政治活動」
新北市文化局藝文場地不核准「政治性活動」,已核准的可停止使用、費用不退「政治性活動」,有明文後果
國家兩廳院申請內容須「非宗教或政黨活動」只到政黨活動
臺中國家歌劇院內容「非宗教或政黨活動」,另規定劇場內不得有「商業、政治或宗教性致詞」政黨活動+劇場內致詞
高雄市文化局演藝廳不核准「選舉造勢或政黨活動」,已核准的可廢止、費用不退只到選舉造勢、政黨
[12][16][17][18][19][20][21]
展開這段・還有 5 段、約 460 字

來源:水源要點[12]、北流文化館要點[16]、北藝中心規章[17]、新北要點[18]、兩廳院外租須知[19]、臺中歌劇院要點[20]、高雄演藝廳規則[21]。

這張表說明兩件事。第一,「不碰政治」在臺灣的公立場館裡並不罕見,水源不是唯一一個寫得寬的地方;北藝、新北的寫法也超出競選和政黨。第二,兩廳院和高雄把界線畫在「政黨活動」「選舉造勢」;臺中歌劇院對活動內容也只寫到政黨,另外規定劇場內不得有政治性致詞,這一句同樣沒有定義「政治」,但只管致詞、只限劇場內。這代表把範圍寫窄、照樣能營運,是做得到的。

兩廳院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工具。它的外租須知[19]不靠「政治」兩個字管牆面,而是規定主辦單位的海報、看板、立牌等文宣「應以該場節目為限」,設置地點也限於場館提供的區域。這種規則不問內容是哪個陣營,只問跟這檔演出有沒有關係。它能不能直接套到觀眾留言牆,我們不確定;但它說明「管牆面」和「管政治」可以分開處理。新北的要點也有類似設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應在本局指定之地點為之」,管的是貼在哪裡,不是貼了什麼。

這張表能說的,是條文寫法的差異;不能說的,是各館實際怎麼執行,因為沒有一館公開准駁紀錄。表中七份條文,我們都已取得原檔逐字核對。

條文寫寬的不只一家,那麼這種寬,在法律上站得住嗎?法院怎麼看政府管理公共空間裡的言論?

主線 7

法院允許政府在公共空間裡挑選言論嗎?

允許,但有條件。

樹蔭下的空庭院敞開木門,低矮木柱與繩索在石板地上圍出通道。
插畫公共空間的開放,也藏在通道與邊界的安排裡。
展開這段・還有 6 段、約 559 字

司法院釋字第 734 號[22]理由書說,廣告兼具意見表達性質,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公共場所於不妨礙其通常使用方式之範圍內,亦非不得為言論表達及意見溝通」。主管機關審查廣告的內容、時間、地點、方式而否准,可能造成限制言論自由的結果。

最貼近的國內判決,是 2025 年 12 月 11 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15 號判決[23]:新紀室內樂團申請在臺北市路燈桿掛旗幟廣告被拒,上訴被駁回。法院承認,只准政令宣導、公益、藝文等類型的廣告上路燈桿,「涉及對廣告物的內容審查」;但路燈主要用途是照明,「不具典型公共論壇的功能」,政府只是附帶開放特定主題,所以「只要無涉觀點的歧視」,限制不違反比例原則。本案被拒,是因為法院認定根本沒有舉辦所稱的藝文活動。

這個判決對文化局有利,也給文化局設了門檻。有利的是:法院接受公有設施可以依原本用途,只開放某些類型的言論。門檻是:限制要對得上設施用途,而且不能挑觀點。

拿來對照水源,有兩個關鍵差異。路燈的用途是照明,政治言論本來就不是它的功能;這次的留言牆卻是劇團專門設來讓觀眾「自由交流、表達想法」的地方。而「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這種寫法,比路燈判決裡「政令宣導、公益、藝文」更難判斷邊界。

釋字第 457 號[24]另外提醒:國家機關用私法形式達成公行政任務,仍要遵守憲法的平等要求。所以「簽了租約就照契約」不能讓場館規定跳過憲法檢驗。這號解釋處理的是榮民農場的男女差別待遇,不是言論案件,只用來說明這個原則。

國內的判準告訴我們,可以看用途、要避免觀點歧視。那麼國外的公共場館,怎麼處理「政治」這兩個字?

國外怎麼處理公共場所裡的「政治」?

最直接的對照,是美國最高法院 2018 年 6 月 14 日的 Minnesota Voters Alliance v. Mansky[25]。明尼蘇達州禁止選民在投票所穿戴「political」徽章和服飾。法院同意投票所是可以合理限制的非公共論壇,但判這條規定違憲,因為「political」沒有清楚定義,官方解釋前後不一,州政府「沒有用一條能被合理適用的法律,來支撐它的善意」。法院沒有說投票所不能管服飾,而是說管法要可以一致地執行。

美國法院分場所的方式來自 1983 年的 Perry 案[26]:傳統公共論壇(如街道公園)、政府刻意開放給公眾表達的場所、以及其他公有財產。最後一類可以依用途合理限制,但不能因觀點不同而限制。政府擁有,不等於是公共論壇;但政府開放出來讓人表達的地方,限制門檻就更高。

日本最高裁判所 1995 年 3 月 7 日的泉佐野市民會館案(判決全文[27])說,公共設施不能只因集會目的或主辦團體的性質就拒絕使用;以公共秩序為由拒絕,要有「明顯且迫切的危險」可以被具體預見。不過那一案法院最後維持了拒絕,因為有客觀事實顯示可能發生暴力衝突。

日本還有一個更貼近「公立場館中立」的制度。《社會教育法》第 23 條禁止公民館「辦理與特定政黨利害有關的事業」、在選舉中「支持特定候選人」。主詞是公民館自己。文部科學省 2018 年的說明文件[28]特別寫明,這一條「並不是一般性地禁止讓政黨或政治人物使用公民館」,真正禁止的是對特定政黨給優惠或差別待遇。換句話說,日本把「場館本身要中立」和「使用者不能談政治」明確分成兩件事。

英國的慈善委員會選舉指引[29]則把界線畫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候選人」:慈善機構不能這樣做,但可以就宗旨相關議題倡議;出租場地給候選人,條件要對所有候選人一樣。這是慈善組織的規範,不是公立劇場的規範,只能當作「議題政治」和「選邊站」可以分開的參考。

英國倫敦的公營藝術中心 Barbican 在治理說明[30]裡寫,機構本身「不就全球或政治議題進行倡議」,但同一頁也說支持藝術家表達個人政治觀點。機構自己不選邊,不等於進場的人不能表達。

這幾國的做法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政治」這個詞太大,不能單獨當作限制的理由。要說清楚限制的是競選、是選邊、是場館自己的立場,還是某種具體危險。水源劇場的規定,恰好沒有說清楚。我們也要說明,國外資料裡沒有找到專門處理「觀眾在劇團留言牆貼候選人貼紙」的規則;以上只能比較界線怎麼畫。

說到這裡,同一座城市一個月前在夜市發生的事,剛好可以拿來檢驗:如果有明確法律,管法會不會不一樣?

夜市的「洋流」旗子,和劇場的貼紙是同一件事嗎?

2026 年 9 月,市場處發函給攤販集中場。依中央社[31]報導,市場處以文字回應,說依選罷法第 52 條第 3 項,在 9 月 9 日函請轄管各攤販集中場的自治組織及管理委員會加強宣導,避免違反選罷法。鏡週刊[32]刊出的公文照片(標示由電視節目組提供)上寫著,若發現攤販插設選舉活動旗幟或競選廣告,「請貴會立即拆除」。

這次市府引用的是一條真正的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33]》第 3 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不得設在道路、橋梁、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第 6 項規定違反時由選舉委員會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它管的是「任何人」,跟是不是公務員無關。

但這件事也有爭議。沈伯洋對媒體說,市場處引錯條文、又扯上行政中立,而第 52 條第 3 項不是在講行政中立;議員林亮君也質疑,攤販集中場和「公有」完全不同。聯合報[34]報導,市場處後來澄清:設在公有道路、公共設施或公共用地的競選物,市府會請懸掛者移除;攤販個人的攤車、衣帽、口罩不在限制範圍內,「市府從未禁止攤販個人使用或穿戴競選相關物品」。

我們沒有取得 9 月 9 日公文原件,無法判斷到底是誰對引用條文的說法正確。目前公開資料也不能證明有私人攤車上的海報被實際拆除。

兩件事放在一起看,差別很清楚:

夜市那一邊,法律比較明確,市府也很快劃出私人物品的界線。劇場這一邊,依據是一條更寬的行政命令,但文化局沒有劃出類似的界線。

還有一個兩案共同的地方:市府都沒有直接面對說話的人,而是請中間的人處理,一邊是夜市管委會,一邊是租場地的劇團。這樣做比較溫和,但如前面契約條文所示,也可能讓被要求的人更難拒絕。

選罷法管競選廣告物,那它會不會也管到劇場裡的貼紙?這是下一個不能跳過的問題。

圖 2

夜市的「洋流」旗子,和劇場的貼紙是同一件事嗎?

饒河夜市水源劇場
被管的東西競選旗幟、廣告物觀眾貼在劇團留言牆的貼紙
引用的依據選罷法第 52 條第 3 項(法律,管任何人)場館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款(文化局行政命令)
依據的範圍只管「競選廣告物」放在公共設施連「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也管
市府事後澄清私人攤車、衣帽、口罩不在限制內劇團不是行政中立規範對象;但仍建議移除
誰動手函請夜市管委會處理劇團自己移到公告,之後每晚撤下政治相關留言
[31][32][33][34]
那麼,選罷法會不會本來就管得到這張貼紙?

這是對文化局最有利的一種讀法,我們必須誠實面對。選罷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印發的競選宣傳品,「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如果競選貼紙算宣傳品,貼在別處就可能違反這一項。[2][6][33]

但文化局這次沒有指明這條。新聞稿只泛稱民眾進入場館「仍應遵守場館管理規範及相關選舉法規」,局長在記者會引用的是場館要點和行政中立。這一項也不是只管公有場所,照字面它同樣管到私人空間;依第 6 項,處理方式是由選舉委員會通知主管機關,不是由場館自己判斷。觀眾在劇團留言牆上貼一張貼紙,是不是這一項所說的「張貼宣傳品」,我們沒有找到任何函釋或判決處理過。

所以這是一個查不下去的分支。即使將來確認選罷法可以適用,它也只能支撐「競選宣傳品」這一小塊,撐不起要點裡「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那一大塊。

依據問題講到這裡,剩下的是:文化局說會用同樣標準對待每個人,我們能不能檢查?

主線 8

文化局承諾「不因政治立場而有差別」,做到了嗎?

文化局新聞稿承諾:「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政黨候選人,或持有其他政治立場,只要涉及場館管理規範,均會依相同原則處理,不因政治立場不同而有差別。」[6][15]

公開紀錄中有一筆對照:2023 年柯文哲陣營在北流的活動申請被婉拒;這次被建議移除的則是民進黨參選人的貼紙。兩次涉及不同陣營,都被擋下,這支持「一致」的說法。

但兩筆不夠。我們找不到水源或其他文化局場館公開的准駁清單,也找不到「政治性議題」的判斷標準。夜市和劇場兩件事都涉及「洋流」,但那是因為那段時間這位參選人的競選物剛好出現,不足以證明市府在挑選特定陣營。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文化局針對特定政黨,「選擇性打壓」的懷疑不成立。問題在於,因為標準沒有公開,連「一致」都只能聽文化局自己說。可以檢驗的承諾,才算承諾;責任在握有准駁紀錄的文化局。

主線 9

我們的判斷

怎麼叫純、怎麼叫淨,在水源劇場沒有寫成任何一條可以檢查的標準;現在是臺北市文化局逐案判定,有時只在電話裡和記者會上說出口。[2][6][8][9][10][11][12][13][14][15][19][23][25][28][34]

1. 「行政中立」不是要觀眾拿下貼紙的理由(確定)。該中立的是公務員和機關,不是劇團和觀眾;出租中的場地也不是辦公場所。文化局新聞稿自己也承認劇團不是規範對象,卻至少從 2023 年起就這樣混用。〔1〕〔3〕〔4〕〔5〕〔9〕〔15〕

2. 真正的依據,是一句沒有定義的場館規定(很可能)。「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可以放行政治諷刺劇、拒絕競選活動,又延伸到觀眾貼紙;契約讓它有了停權後果,「情節輕重」也由文化局決定。這是規則本身的漏洞,不是執行怠惰。〔6〕〔7〕〔8〕〔9〕

3. 界線可以寫得更窄、更能檢驗(很可能)。兩廳院、高雄只管政黨或造勢活動,兩廳院用「文宣以該場節目為限」管牆面;美國法院因「political」沒有定義而判規定違憲;日本把場館中立和使用者表達分開。〔10〕〔11〕〔12〕〔13〕

4. 擔心互貼和背書是真的,但已經有更小的做法(很可能)。劇團自己貼公告、整理留言;夜市案裡,市府也很快公開劃出私人物品的界線。〔2〕〔14〕

暫定結論:責任在臺北市文化局。它應更正「行政中立」的混用,公開第十點第一款的制定理由和准駁紀錄,並把觀眾留言、隨身物品的界線寫成書面規則。若文化局公開一套一致、只限競選與選邊的解釋,或出現把出租中藝文場館視為辦公場所的函釋,我們會改判。

主線 10

留給你想的問題

一座市府擁有的劇場,該不該有權決定什麼算「政治」、什麼叫「純粹」?

不管的話,選舉期間場館可能變成各陣營互貼的戰場,也難讓人相信市府中立;交給機關逐案判斷,等於讓握有場地的一方決定什麼話可以出現,代價由劇團和觀眾承擔。規則寫清楚會有管不到的模糊地帶,保留彈性又會讓人懷疑不公平。

假設你是觀眾,牆上貼滿你反對的候選人的貼紙,你還會支持讓它們留著嗎?

留著是守住觀眾可以自由表達的原則,但會讓人不舒服,也會擠掉對戲本身的討論;拿下來是保護其他人看戲的心情,但下一次被拿下的可能就是你支持的那一方。如果你是劇團,也要想清楚願不願意為觀眾的貼紙,冒著和房東關係變差的風險說「不」。

夕陽照進窗邊工作桌,一卷綠繩與沒有刻度的黃銅直條並排放著。
插畫柔軟的繩與筆直的金屬,留下彈性和明確之間的提問。
附註:我們懷疑過的事

可以說:行政中立法管不到劇團和觀眾;水源的政治條款沒有定義,判定權在文化局。不能說:文化局挑陣營,或劇團受到懲罰。

〔1〕文化局 2026-10-22 新聞稿[6] 〔2〕聯合報記者會報導[2] 〔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 〔4〕銓敘部 99 年書函[10] 〔5〕銓敘部 101 年書函[11] 〔6〕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12] 〔7〕水源一般檔期契約範本[13] 〔8〕《人民之王》劇評[14] 〔9〕文化局 2023 年北流說明[15] 〔10〕兩廳院外租須知[19]與正文七館對照表 〔11〕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15 號判決[23] 〔12〕Mansky 案[25] 〔13〕文部科學省說明[28] 〔14〕聯合報:市場處澄清[34] 〔15〕上報:銓敘部長答詢[9]

圖 3

附註:我們懷疑過的事

我們懷疑過的事結果依據
公立劇場一律不能演政治題材被推翻要點只管「活動」;2020 年政治諷刺劇《人民之王》在水源演出
「行政中立」管得到觀眾貼紙被推翻行政中立法的對象、文化局自己的新聞稿、銓敘部函釋
場館規定寫得太寬,界線由文化局逐案決定被加強沒有定義、沒有公開理由和准駁紀錄;觀眾能帶什麼只有記者會口頭說法;國家級場館寫得較窄
文化局針對特定陣營不成立2023 年擋過柯文哲陣營;沒有證據顯示挑陣營
劇團因拒絕而受罰或被威脅查不下去,但施壓的工具確實存在公開報導沒有受罰;契約範本讓文化局可「視情節輕重」停權、把履約情形列入未來准否;本案實際契約與溝通內容只有文化局和劇團握有
選罷法本來就管得到這張貼紙查不下去沒有函釋或判決;文化局沒有指明這條
[2][6][8][9][10][11][12][13][14][15][19][23][25][28][34]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聯絡當事人或機關,也沒有申請資訊公開。以下關鍵資訊目前公開管道取得不到:

水源劇場第十點第一款的制定理由與解釋紀錄:我們查了臺北市議會的會議紀錄、質詢速記錄與市府書面報告,沒有找到任何一份談到這一款;我們能取得的議會紀錄都早於這次事件,事件之後的質詢紀錄還沒有公開。若有明確的限縮解釋(例如只管競選與選邊),「規則太寬」的判斷會減弱。

阮劇團這檔演出實際簽署的場地契約及附件:我們讀到的是文化局 2021 年檔期公告附上的範本,首頁註明「僅供參考,俟獲檔期後,再另案簽訂」。範本提到懲罰性違約金可從 2 萬元保證金扣除,卻沒有寫什麼情況要罰、罰多少。2026 年 6 月的檔期公告仍要申請者下載契約書範本,但我們取得的頁面沒有附件連結,無法確認現行版本有沒有改。若現行契約另有張貼物或政治條款,文化局的依據會比要點更明確,但仍救不回「行政中立」這個理由。

場館人員第一次提醒的內容與時間、局長電話的實際內容:目前只有劇團聲明與局長記者會的說法。

水源劇場與其他文化局場館歷年依「政治性議題」准駁的清單:這是檢驗「一致處理」承諾唯一的方法。

市場處 9 月 9 日公文原件與收文名單:可以確認引用的是哪一項法條、要求拆除的範圍到哪裡。

觀眾個人表達的書面界線:局長在記者會上說競選背心、喊口號不行,隨身帶飄帶、標誌沒關係,但我們在要點、契約範本、新聞稿裡都找不到這條界線。若文化局另有內部執行指引並公開,「判定只靠口頭」的說法要修正。

一般觀眾與劇場從業者的公開說法:我們在 Threads、Facebook、Dcard 與 PTT 的戲劇、政治相關看板,以及藝文媒體與表演藝術團體的公開頁面搜尋過,沒有取得可核實的一般觀眾原貼文,也沒有找到劇場團體的聲明。目前有的是劇團成員、立委、政黨幕僚、原作者分享的公告,以及一則新聞轉述的導演意見,不能代表整體輿論,也缺少支持文化局做法的民間聲音。

其他場館的執行情形:表中各館條文已核對原檔,但各館實際怎麼判斷「政治」、准駁過哪些申請,都沒有公開;衛武營的租借規範我們沒有取得。

銓敘部長立法院答詢的逐字紀錄:立法院議事轉播[35]已列出 10 月 22 日這段質詢影片,會議主題正是選舉期間違反行政中立法的查辦情形;頁面註明發言紀錄還在人工整理,我們只讀到報導轉述。

附註:這篇查到哪裡、還缺什麼
本篇理解摘要(補充資料)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這是第一版。我們以水源劇場留言牆事件為入口,回答「公立劇場為什麼不能談政治」的其中一面:臺北市文化局拿什麼當依據、管到哪裡、由誰判定。結論是「行政中立」撐不起要觀眾拿下貼紙的要求,真正的依據是場館要點裡一句沒有定義的政治條款,判定權在文化局,而且大多沒有寫成文字。各館准駁標準的整體比較,以及公有、委外、行政法人場館在准駁權上的差別,留待之後的報導。

主張核對表(補充資料)
文化局說劇場空間裡要遵守行政中立,所以觀眾的競選貼紙應該移除。被推翻

行政中立法管的是公務員和準用人員,文化局新聞稿也承認劇團不是規範對象;銓敘部函釋認為出租中的場地不是辦公場所。混用的責任在臺北市文化局,而且它至少從 2023 年起就這樣混用。

大家的懷疑公立劇場一律不能演政治題材。被推翻

要點只管「場地活動」,2020 年政治諷刺劇《人民之王》就在水源演出;問題出在條文沒有定義,判定權在文化局。

大家的懷疑場館規定寫得太寬,界線其實由文化局逐案決定。被加強

「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沒有定義、沒有公開制定理由與准駁紀錄,觀眾能帶什麼只有記者會口頭說法;兩廳院、高雄寫得較窄。

大家的懷疑文化局挑陣營,或劇團因拒絕而受罰。查不下去

2023 年也擋過柯文哲陣營,公開報導也沒有受罰紀錄;但准駁清單、實際契約與通話內容只有臺北市文化局和劇團握有,都沒有公開。契約範本確實讓文化局可以視情節輕重停權。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水源劇場要點第十點第一款當初為什麼這樣寫、有沒有限縮解釋?

若有明確限縮解釋(例如只管競選與選邊),「規則太寬」的判斷會減弱。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阮劇團這檔演出實際簽的場地契約與附件,有沒有張貼物或政治條款?

若現行契約另有明確條款,文化局的依據會比要點更明確,但仍救不回「行政中立」這個理由。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文化局所屬場館歷年依「政治性議題」准駁了哪些申請?

這是檢驗「不因政治立場而有差別」承諾唯一的方法;若顯示偏向某陣營,「不成立」的判斷要改。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場館人員第一次提醒的內容與時間、局長電話的實際內容是什麼?

若電話中提到契約後果或停權,「施壓工具存在但沒用上」的判斷要重看。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選罷法第 52 條第 1 項能不能適用觀眾貼在留言牆上的競選貼紙?

若適用,競選宣傳品這一小塊會有法律依據,但仍撐不起「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銓敘部長在立法院答詢的逐字內容是什麼?

若逐字紀錄與上報轉述不同,正文引述要修正。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市場處 9 月 9 日公文原件引用哪一項法條、要求拆除的範圍到哪裡?

可以確認夜市案引用條文是否正確,影響兩案對照的精確度。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的是公務人員及第 17、18 條所列準用人員,不包括租借場地的劇團與觀眾;文化局新聞稿也說劇團不是行政中立的規範對象。 [8][6]
  • 銓敘部函釋認為,依規定出租中的學校場地不屬於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所稱的「辦公、活動場所」,判斷看當時用途,不看產權。 [10][11]
  • 水源劇場要點第十點第一款禁止「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但全文沒有定義什麼叫政治性議題,也沒有寫違反的處理方式和上位法律依據。 [12]
  • 2021 年水源檔期契約範本把要點整份納入契約,劇團違反任一規定時,文化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乙方使用資格」,並可把履約情形列為未來申請准否的參考。 [13]
  • 同一句政治條款,曾讓 2020 年的政治諷刺劇《人民之王》在水源演出,也曾讓 2023 年柯文哲辦公室在北流的活動申請被婉拒。 [14][15]
  • 文化局長在記者會上說,競選背心、喊口號不行,隨身帶飄帶、標誌沒關係;這條界線在要點、契約範本和新聞稿裡都找不到。 [2][12][13][6]
  • 在文化局建議移除一張貼紙之後,劇團改成每晚撤下涉及政治的留言,管的範圍比文化局說出口的更寬。 [3][1]
  • 國家兩廳院、高雄市文化局演藝廳的租借規範只限政黨或選舉造勢活動,比水源寫得窄;兩廳院另以「文宣以該場節目為限」管牆面。 [19][21][20][16][17][18]
  • 美國最高法院在 Mansky 案中,因「political」沒有清楚定義、無法一致執行,判投票所禁止政治服飾的規定違憲。 [25]
  • 沒有證據顯示文化局針對特定陣營;但因准駁標準與紀錄沒有公開,「不因政治立場而有差別」的承諾目前無法檢驗。 [6][15]

證據還撐不住

  • 不能說文化局針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選擇性打壓。
  • 不能說阮劇團因為拒絕或遲疑而被扣款、撤演、停權或拒租。
  • 不能說公立劇場一律不能演出政治題材。
  • 不能說選罷法第 52 條第 1 項確定適用或確定不適用觀眾貼在留言牆上的貼紙。
  • 不能說阮劇團這次實際簽的契約內容與 2021 年範本相同。
  • 不能說銓敘部長答詢的逐字內容;目前只有上報轉述。
  • 不能說各場館實際怎麼判斷「政治」,因為沒有一館公開准駁紀錄。
  • 不能說輿論普遍支持或反對文化局;沒有可核實的一般觀眾原貼文。
  • 不能判斷留言牆位在劇場「場內」或「場外」。
  • 不能說市場處 9 月 9 日公文引用條文的爭議誰對,原件未取得。
watching

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臺北市議會事件後質詢的速記錄上架

可能出現文化局對第十點第一款的正式解釋或修訂承諾。

文化局是否修正要點、公開觀眾留言與隨身物品的書面規則

這是檢驗文化局是否回應「標準不清」批評的直接證據。

立法院公報刊出 10 月 22 日銓敘部長答詢逐字紀錄

確認部長原話,補上正文目前只有轉述的部分。

11 月 28 日投票日前,其他文化局場館是否出現類似移除或拒租事件

可以累積准駁實例,檢驗「依相同原則處理」的承諾。

中選會或內政部對選罷法第 52 條第 1 項張貼宣傳品範圍的函釋

決定選罷法能否成為管觀眾貼紙的依據。

更新紀錄

  • v1 2026-10-23 首次發佈

來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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