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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照著空無一人的足球場,木製長椅旁放著一顆磨舊的足球。
插畫球場安靜下來,場邊的問題仍等待回應。

理解 v6 · 2026-10-10

師大女足案,後來怎麼了?

強制罪不起訴,不代表當年沒有被逼。教練同時是研究者時學生能不能說不,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仍沒有任何機關補上;有人在補洞,但補的多半是「抓得到、罰得重」那一半。

前情提要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一名立委在立法院揭露:臺師大女足隊的球員被要求配合教練參與的研究抽血,每天多次、連續多日;有人被告知不配合,可能影響學分;研究發給受試者的費用,則被以「隊費」名義收回。[1]

大家的懷疑強制罪不起訴,所以當年學生沒有被逼。被推翻

國科會 2025 年已認定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檢方也說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並交回權責機關。接手的責任落在教育部:監察院 2026 年 7 月指出它仍未完成通盤查處。

體育署說(2025-08-30)將究責並補償選手,研擬補償機制。無法驗收

運動部接手後,公開文件只剩不追溯送審、學校調查金流與申訴窗口;補償的內容、對象、金額與申訴窗口受理數,運動部都沒有公開。

大家的懷疑監察院點名、偵結之後,制度的洞已經有人在補。只對一部分

國科會補了文件與處罰,教育部補了查核規則卻讓評估意見不再公開;教練兼研究者時學生能不能說不,沒有任何機關補上。人體研究法主管機關衛福部只有一紙沒有罰則的函釋,監察院點名後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修法動作,立委草案停在委員會。

大家的懷疑學生不要錢,所以沒有賠償不是問題。只對一部分

出面的學生說要的是承認、道歉與用得到的諮商;但受訪的前隊員也說受害者訴求不同。人體研究法只要求告知救濟措施,制度上沒有受害受試者的賠償管道,出面學生的說法不能替「沒有管道」解套。

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判斷:不起訴不代表當年沒有被逼。檢方交回來的那段壓力,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仍沒有人接住:國科會和教育部補的是「抓得到、罰得重」那一半,教練同時是研究者時學生能不能說不,沒有任何機關補上。責任最重的是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監察院點名後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修法動作;運動部接手「補償選手」的承諾後也沒有交代;而五把尺都在量誰做錯,沒有一把在量受害的人得到什麼。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師大女足案 2026-09-30 偵結:強制罪與醫師法部分不起訴,詐欺與侵占(合計 52 萬 1000 元)起訴。不起訴不推翻國科會「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的認定:刑法看教練有沒有明示或暗示不利後果,研究倫理看被邀請的人能不能說不。檢方把權力不對等交回權責機關,但教育部到 2026 年 7 月仍未完成通盤查處,運動部對運科計畫「不追溯」,體育署「補償選手」的承諾沒有公開下文。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國科會補了文件與處罰,教育部補了查核規則卻讓評估意見不再公開,衛福部只有一紙沒有罰則的抽血資格函釋;教練兼研究者時學生能不能說不,沒有任何機關補上。這一版(2026-10-11)新增逐洞表回答「誰在補」,並更正上一版:國科會學術倫理審議要點其實已在 2026-02-06 修正生效。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教練說的話,所有球員都會遵守」:為什麼不構成犯罪,研究倫理上卻被認定為脅迫?

臺師大當天的回應是:學生都事先同意、抽血的人都有醫事資格、學生隨時可以退出,「沒有強迫」。[2]

讀下去

將近兩年後,2026 年 9 月 30 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周台英教練因為研究經費與受試費被起訴,據報導她對這部分已經坦承;但學生最早指控的「被迫抽血」,檢方認為不足以成立強制罪,不起訴。[3][4]

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會是:所以當年沒有被逼?我們查到的答案是:不是。一年前,國科會已經白紙黑字認定這些研究的「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這兩個判斷可以同時成立,因為它們回答的根本是不同的問題。真正值得追問的是它們之間的那段空間:刑法管不到、但確實存在的壓力,現在由誰來管,而且管住了嗎?[5]

還有另一個問題:加害者被處分、漏洞被點名以後,那些學生自己得到了什麼?我們查到的是學校和部會的道歉、一筆「還錢」、一個預定在 2026 年 6 月底結束的諮商專案。唯一一個公開說要「補償選手」的機關是體育署(2025 年 8 月),但運動部此後公開的處置文件,談的是不追溯送審、由學校調查金流和設申訴窗口,不再提補償;補了誰、補多少,公開資料中找不到。當年出面的前隊員在我們的節目裡說得更直接:她要的是對方「承認這些事情真的有發生過」,錢「於事無補」;她也說,受害者要的不一樣,有人要學籍,有人要輔導,有人只要一個道歉(見副線一)。[26][27][14][66]

最後一個問題是:被點名的制度漏洞,補上了嗎?誰在補?我們逐一對照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為止的公開規則修正,發現有人在補,但補的多半是「讓沒送審的研究更容易被抓、罰得更重」的那一半。主線那個洞,也就是教練同時是研究者時,學生能不能說不,到現在還沒有任何一個機關補上。負責人體研究法的衛福部,2025 年 8 月發過一紙函釋,說研究抽血也要由有執照的醫事人員來做;但違反時沒有罰則接得住,監察院 2026 年 7 月請它檢討修法之後,公開資料中也找不到它的修法動作或回應。最接近的是 17 位立委的修法草案,2026 年 5 月初交付委員會之後就沒有進度(見副線四最後一節)。[74][75][14][77][78]

主線 1

主線|兩個判斷,兩把尺

國科會認定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檢方卻認為強制罪罪嫌不足。主線要回答兩件事:這兩個判斷各自在量什麼;檢方交回來的那段壓力,後來由誰接手、管住了沒有。[5][4]

斜陽下的木桌上,黃銅天平與木製測量工具並置在一顆石頭旁。
插畫衡量同一個問題,工具的選擇也決定了看見的部分。
主線 2

檢方問的是:教練有沒有表示過「不參加就會怎樣」?

檢方約談了十多名在學和已畢業的隊員。[6] 據自由時報轉述、人本教育基金會引述的不起訴處分書,檢方發現部分隊員確實害怕或抗拒抽血;她們因為學姐和其他隊員都參加,覺得自己也應該配合,有人還聽說過學姐因為不願參加而被教練責備,但沒有人明確向周台英表示拒絕。也有球員說自己是自願的,把實驗當成訓練的一部分。[4][3][73]

讀下去

檢方的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周台英「明示或暗示」,不參加就會被扣學分或承受其他不利結果;不能只因為球員承受教練權威或同儕壓力,就認定成立強制罪。[4][7]

這符合刑法的要求。強制罪的要件是「以強暴、脅迫」使人做沒有義務做的事;高檢署也提醒,常有民眾以為只要妨害了權利就成立,但這個罪以強暴或脅迫為前提。[8][9]

我們原本以為,兩邊的差別只在刑法只看「明白說出口的威脅」。新取得的報導讓這個想法要收窄:據轉述,檢方連「暗示」也查了。差別不在檢方看得多嚴,而在看的方向。刑法看的是教練做了什麼:她有沒有用言語或行為,讓人知道不參加會有後果。[4]

檢方還多說了一句。據自由時報轉述與人本基金會引述的不起訴處分書,檢方認為周台英身為教練,又能評定球員的專長學分,和學生之間權力不對等,要求球員參加實驗「或有不當」;但這是不是霸凌、是不是違反研究倫理,「應由權責機關調查」。檢方把這段壓力明白交回給行政與研究倫理機關。那麼,接手的機關做完了嗎?[4][73]

主線 3

研究倫理問的是:她們真的能說不嗎?

其中一名隊員在偵查中的證詞,最能說明兩把尺的差別。她說,抽血「沒有自不自願的問題,因為教練說的話,所有球員都會遵守」;教練沒威脅她,她也不是怕被當掉才參加。[7]

一排空椅面向較高的單張座椅,旁邊敞開的門口交錯著長影。
插畫出口敞開時,說不的空間仍值得細看。
讀下去

在刑法上,這段話否定了「有人威脅」。在研究倫理上,這段話描述的正是問題本身:同一個人掌握你的上場機會和學分,又是邀請你當受試者的研究者,你根本不會想到可以拒絕。[7]

當年出面揭露的前隊員,2025 年 7 月在我們的節目裡也說了同一件事。她說,隊員知道幾點要起床、一天要做多少檢測、怎麼操作,「那這個是在做什麼/為什麼要做/沒有人問過」;她們是到記者報出來、立委查了,才知道那是國科會的計畫。她用台灣社會來解釋為什麼沒人問:地位比較低、聲音比較小的人,「不可以輕易的去點出來/上面的人做錯了什麼」。這是她一個人的說法,不能代表每一位隊員;但它說的不是「有沒有被威脅」,而是「有沒有人覺得自己可以問」,正好是研究倫理要看的那一面。[66]

研究倫理看的是另一個方向:站在被邀請的人的位置,她還能不能說不。加拿大聯邦研究倫理政策寫得很直接:權力關係(例如老師和學生)對自願同意的影響,「應從被招募者的角度判斷」;任何依賴關係,即使沒有公開施壓,也可能造成不當影響。[10]

國科會 2025 年 9 月認定的 6 件違失計畫,理由就包括「未揭露共同主持人為參與者所屬球隊教練(涉及權力不對等關係)」和「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一位研究倫理學者在《科學月刊》寫道,同意應該是研究者持續去確認的過程,不是簽了同意書就得遵守的契約。[5][11]

連政府自己也這樣說過。2025 年 8 月 30 日,體育署檢討它補助的運科計畫時承認,當初誤判了哪些檢測可以免送研究倫理審查,「致使許多未成年選手家長未簽署同意書,亦無法避免選手礙於教練要求難以自由意志選擇是否接受運科檢測」。這段話講的是整個運科計畫,不是專指女足;但它說明,「教練要求、選手很難拒絕」這件事,連補助這些計畫的機關都承認過。[26]

我們的判斷:不起訴只代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教練以言語或行為表示不參加會有後果」,不代表學生是自由參加的,也不推翻國科會和學校已經成立的違失認定;檢方自己都說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把不起訴讀成「當年沒事」是錯的;把研究倫理上的脅迫當成刑事上的強制罪,同樣是錯的。[4][5]

主線 4

那段空間本來該由誰管?

台灣其實有規則。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時「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其他不正當方式」足以涵蓋教練兼研究者的壓力,負責把關的是各校的研究倫理審查會(IRB,負責在研究開始前審查受試者是否受到保護)。[12]

樹蔭下的綠色繩網繫在木柱之間,網上承接著幾片落葉。
插畫保護如何織成,也取決於每一處連接是否有人照看。
讀下去

但這條法律沒有規定遇到依賴關係時該怎麼做,例如要不要由第三人取得同意、拒絕的名單要不要對教練保密。臺大醫院倫理中心也指出,我國人體研究法沒有明確定義哪些人屬於容易受傷害的族群。這是規則本身的洞:原則有了,但沒有配套程序。[13]

這次偵結和監察院的調查,又照出另外兩個規則的洞。第一,誰可以替研究抽血,沒有罰則可以接住。檢方函詢衛福部後認為,為了研究而抽血、沒有結合診斷或治療,不算醫師法管的醫療行為;即使抽血的人資格不符,也不能據此認定違反醫師法。換句話說,研究抽血由誰來做、做錯了誰負責,醫師法接不住。[4]

這不是沒有規矩:衛福部 2025 年 8 月的函釋寫明,抽血是醫事專業技術,應由受過訓練、有執照的醫事人員來做,「尚不因抽血係為診斷、治療或人體研究而有不同」(據立委草案說明引述)。規矩有了,違反時卻沒有一條罰則接得住,這是規則本身的洞。人本教育基金會在偵結當天表示,人體研究法對受試者的保護不完善,呼籲修法補足漏洞。其實早在 2026 年 4 月,就有 17 位立委提案修人體研究法,要求研究計畫寫明「執行具侵入性檢體採集者之醫事專業執照」;但草案沒有加罰則,4 月底到 5 月初的院會交付委員會後,也沒有審查紀錄。[74][6][75]

第二,研究通過審查後擅自改內容,法律沒有罰則。監察院 2026 年 7 月的調查報告指出,人體研究法第 5 條要求研究內容變更要先經審查會同意,但違反時,法律只讓審查會在查到時令研究中止或終止;如果審查會沒發現、事後才被主管機關查到,「現行法並未設有任何罰則規範」。監察院請衛福部檢討要不要修法。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找不到衛福部的回應;上面那份立委草案也沒有處理這一點。[14][74]

另一個問題是有規則卻沒執行。監察院 2025 年 9 月糾正臺師大,說學校對利益衝突迴避與抽血實驗的審查「流於形式」、內控「存在嚴重漏洞」;也糾正教育部「審查監管功能不彰」,直到學生出面揭露才查出違法。這是行政怠惰:規則在,審查會卻沒有照做,主管機關也沒有發現。[15]

而檢方交回來的那段壓力,接手的機關到 2026 年 7 月還沒處理完。監察院說,教育部「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教育部在 2025 年 12 月到 2026 年 1 月開了 4 次會審議,但到監察院發布報告時,查處仍沒有完成。細節見副線四。[14]

副線一|除了處分加害者,學生得到了什麼?

主線談的是「壓力由誰管」。但對當年的球員來說,還有一個更直接的問題:事情被承認以後,有人為她們做了什麼?我們把修復拆成四件事來查:道歉、把錢還給她們、心理支持、補償。先講結論:前三件有做;第四件有機關承諾過,但之後的公開處置文件不再提補償,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兌現。除了還錢有人數和金額,道歉之後的後續、諮商的使用情形,也都沒有任何機關公開成效。[26][27][30]

先說清楚一件事:出面的學生自己公開要的,主要不是錢;但她們也提醒,每個受害者要的不一樣。這會改變我們怎麼看「賠償」這個缺口(見本節後段)。[20][21][66]

利益揭露:2025 年 7 月,我們的 Podcast《只能喝酒的圖書館》EP112 訪問過當年出面揭露的前隊員,集名是「我撞得頭破血流,但至少讓光透進來一點就好」;節目簡介提到她談到被迫參與不明實驗、遭受言語霸凌,以及看著同學一個個休學離開。這是公開播出的訪談。本文引用節目內容時,只引受訪者自己的話,並逐句對照節目在 YouTube 上的字幕。[16][66]

有兩點要先說:節目在 2025 年 7 月錄製,她在節目裡沒有說錄音時學校是否已經公開道歉,所以她對道歉的看法,不能讀成是在評價 7 月 18、19 日那兩次道歉;節目也錄在教育部委託的全台諮商專案(8 月起)開始之前,她談的諮商是學校原本的資源。[66][30]

帶著金色修補痕跡的綠色陶碗放在亞麻布上,後方是一張空扶手椅。
插畫修復的目光,停留在裂痕與日後的照料之間。
道歉:有,而且不只一次

2025 年 7 月 17 日,學生代表和教育部會面,據端傳媒報導,教育部次長對事情延宕這麼久「表達很深的歉意」;學生代表說雙方的共識「每一點都符合我們的訴求」。隔天,臺師大發出聲明,向「受害同學、家長」致歉,承認是學校的失責;7 月 19 日下午,校長和周台英、計畫主持人陳忠慶等人一起出面鞠躬道歉。[17][18][19]

道歉對學生是有意義的。道歉前幾天,當年出面的一名前隊員在電視訪問中說,她們從頭到尾都不是要討錢或補貼,要的是「誠懇的道歉」,而不是一邊道歉、一邊說「你有誤解」。另一名因此休學的受害學生說,她從來沒有想要師大還她什麼,「只想要他們認認真真的道歉,不是敷衍了事」。道歉之後,人本教育基金會轉述那名前隊員的聲明:「她的目的已經達到了」。人本同時提醒,道歉中還夾帶希望被原諒、希望保留研究空間的期待,讓人懷疑有沒有深刻反省。[20][21][19]

但「她的目的達到了」是一個人的決定,不能讀成所有受害者都已被修復。前面那名休學的學生說,復學她「從來沒有想過」,因為「那是我的陰影」。國科會認定研究違失、監察院兩度糾正與調查,公開資料中都沒有看到它們向受試學生道歉。[21][5][15][14]

那名前隊員在我們的節目裡,把她要的道歉拆成五步:「敘述事實/承認過錯/道歉/請求原諒/保證不要再犯」。她說,對方承認了,「事情才是真的發生過」,不然都只是她們的「單方說辭」;她們才不會被說成說謊、誇大、煽動。她也說,就算真的誠懇道歉,「也不見得能夠得到原諒或是釋懷」,因為傷害已經造成。[66]

這讓「道歉做了沒」變成一個更具體的問題:道歉之後,有沒有人把事實完整說出來?對照本文其他部分,答案是一半。學校承認了補簽、繳回當隊費、非護理人員抽血和霸凌(見副線二);但每項研究實際抽了幾次、同意書哪天簽、誰抽的血,沒有任何機關公開逐項確認,國科會和教育部的逐案調查報告也沒有公開(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2 點)。[23][14]

還錢:有,但這是「還」,不是賠

臺師大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告,已清查 2019 到 2024 年各計畫的受試者費用,會陸續匯款返還。據臺師大提供給監察院的資料,學校在 2025 年 8 月 1 日代墊返還 26 名受試者 122 萬餘元,範圍是前體育署 109 到 112 年度補助計畫的實驗費。在那之前,校方 7 月 15 日就說已經「全數退還」,7 月 18 日卻有學生說「到現在為止我們沒拿到」。[22][14][23][24]

這筆錢本來就是學生的受試費,是「還」,不是「賠」。偵結當天,臺師大再次表示,「學校已盡最大可能,先行籌措經費,返還受試費用給學生」;經費流向和責任歸屬,則說仍在司法程序中。[25]

補償:唯一的承諾,後來沒再出現

女足隊的受試費,有一部分來自前體育署的「運科支援計畫」補助:監察院記載,臺師大向前體育署申請這類補助,部分經費疑似沒有照核定的預算付給參與實驗的受試者。所以,體育署對運科計畫說過的話,也涵蓋一部分女足隊員。[14]

要先分清楚一件事:女足來自前體育署運科計畫的受試費,臺師大已在 2025 年 8 月 1 日先代墊返還,時間在體育署承諾之前。所以下面說的「沒有兌現」,指的是退費以外的「補償選手」「研擬補償機制」。[14]

2025 年 8 月 30 日,體育署承諾了。它在教育部網站發布的聲明標題是「將究責並補償選手」。聲明說,這些運科計畫「有全面調整、檢討、補償與改善必要」;要求各執行單位清查受試者費用有沒有確實發放,「如未核發,應啟動補償機制」;並說要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協助各執行單位執行調查及研擬補償機制」、「依據清查結果確實究責並落實補償措施」。聲明最後,體育署對權益受損的運動員「表達最深歉意」。[26]

2025 年 11 月 12 日,專案小組的決議沒有提到補償。據監察院報告,運動部召開運科計畫的跨部會專案小組,決議歷年 289 件運科計畫「不追溯應否送審IRB,但需落實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這項決議處理的是要不要補送研究倫理審查,決議本身沒有提到補償。[14]

2026 年 1 月 8 日,「補償」換成了「調查金流」。據臺北市立大學轉發的運動部函,沒有確實發給參與者的費用,被歸為「金流疑義」,由學校立案調查、兩個月內報部,再由運動部處置或移送檢調。這份函也列了被迫參與、霸凌情形的處理程序(交研究倫理審查會和校園霸凌程序),但都是調查與處置,沒有補償。公告還要求學校保護揭弊者與參與者、禁止報復,並告訴學校:運動部網站已經設了「運科計畫申訴窗口」,參與者有申訴需求時要提供給他們。但在公告內文中,我們讀不到「補償」「賠償」或心理支持(公告附件的原函和運動部的申訴窗口頁面我們都打不開,見「本報導的限制」)。[27]

所以,體育署承諾以後,公開文件裡留下來的是申訴與調查:運動部設了申訴窗口;函另外要求學校,知悉被迫參與、霸凌或費用沒發的情形時,分別交研究倫理審查、霸凌調查或金流調查。這些程序查的是誰做錯了;申訴成立以後,參與過的選手能得到什麼,這些文件都沒有寫。[27]

2026 年 7 月,監察院的報告裡沒有補償。運動部對監察院說,因為案件已經結案、陳周兩人的案子還在檢調手上,暫時不向兩人追回補助款;監察院批評運動部的說法「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這份 24 頁的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收回不當請領款項」;我們在公布版全文搜尋「補償」「道歉」,一次都沒有出現。[14]

我們的判斷:受試費的退還,臺師大在體育署承諾之前就先墊了;沒有兌現的,是退費以外的部分。體育署說要「補償選手」、「研擬補償機制」,運動部後來公開的處置文件,談的是不追溯送審、由學校調查金流和設申訴窗口,不再提補償,也沒有公開說明為什麼。運動部設了申訴窗口,這一點要記上;但申訴窗口不是補償機制。運動部可能在內部做了什麼,但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退費以外的補償機制的內容、對象或金額,也找不到申訴窗口收過幾件、處理結果如何;責任在運動部,它接手了體育署的承諾,卻沒有對外交代承諾到哪裡。[26][27][14]

對照公款的去向就更清楚。經國科會全面清查,臺師大在 2026 年 3 月 25 日繳回不實報銷的論文刊登費和受試者費共 26.6 萬元;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 16 日把糾正案結案,結案表把這筆繳回列為績效之一。國家追回自己的錢,有日期、有金額;對學生承諾過的補償,沒有。[28]

心理支持:有專案,但沒有人公開做得怎麼樣

學生一開始並不買單。2025 年 7 月,當年出面的前隊員說,學校提供的是校內學輔中心和一家在台北市大安區的合作諮商所;但許多受害學生已經休學、沒有學籍,用不了學輔中心,也早就不住台北,「並不實用」;很多人早已接受諮商、用藥很久,有固定配合的心理師。她建議在全台各縣市提供免費諮商,由學校記帳支付;她也說,如果改成單純給錢,可能會引發疑慮。[29]

執行端後來做了調整。據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的公告,教育部在 2025 年 7 月委託全聯會啟動女足隊心理支持專案,8 月起提供全台實體或通訊諮商與全年無休的電話諮詢;費用由全聯會向臺師大申請,使用者的姓名與資料「將不會提供予教育部與台灣師大」;專案預計執行到「115年6月底」,也就是 2026 年 6 月底。這幾乎就是學生提出的做法:全台、免費、不經學校。這一筆應該記上。[30]

臺師大也有自己的專案輔導計畫。計畫說,學生輔導中心在 2024 年事件爆發時就提供了校內外諮商資源;服務對象包括 105 到 113 學年已畢業、退學和休學的前隊員,措施有陪同偵訊、法律諮詢、經濟支援、課業彈性與復學說明,並由學務處設單一聯絡窗口;已經不是臺師大學生的人提出需求,會函轉回教育部。值得注意的是,這份計畫的流程圖本身就列了「成效評估」,也要求彙整各單位的服務提供與經費使用資料。[31]

2025 年 9 月 3 日,臺師大另設了「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10 月 8 日訂了「運動員身心健康管理要點」。這兩項是給現在和以後的運動員;對已經離開學校的前隊員有沒有用,公開資料看不出來。[28]

但有三件事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有多少人用過、專案到期後有沒有延長(全聯會網站最新消息第一頁的公告,最新到 2026 年 9 月 22 日,都沒有提到這個專案),以及臺師大計畫裡的法律協助、經濟支援、復學說明實際幫了幾個人。保密是對的,不公布名字也是對的;但學校自己的計畫已經寫了要評估成效、彙整服務資料,卻連不涉個資的人數和是否延長都沒有公布,外界就無從判斷這些資源有沒有真的接住人。[67][31]

那名前隊員在我們的節目裡,說了她自己用學校諮商的經驗。她說,這一路最委屈的是孤單,「沒有留一個我可以脆弱的空間」。她去諮商,「那是一個實習心理師/因為是學校的資源嘛沒辦法選擇」;諮商兩次以後,她改成跟心理師講好笑的事,因為不想把重量放到對方身上,結果是要把自己的經歷「再包裝一遍/再表現的堅強給你看一遍」。她說到其他隊員:「她們不想講/她們真的不想講」。[66]

這是一個人的經驗,而且發生在全聯會的全台專案開始之前,不能拿來評價後來的專案。但它點出成效評估該問什麼:不只是「有沒有提供」「用了幾次」,還有受害者能不能選擇自己信任的心理師、能不能不必一再重述。全聯會專案讓學生可以在全台選擇實體或通訊諮商,方向上回應了「沒辦法選擇」這一點;有沒有真的做到,還是回到同一個缺口:沒有公開的成效資料。[66][30]

賠償:學生沒有要,但制度也沒有準備

我們搜尋了賠償、和解、國家賠償、民事求償、附帶民事、律師團和法律扶助,都找不到本案學生相關的公開紀錄。這不代表沒有人私下求償,但在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任何機關提出過賠償方案。[14][27]

這裡我們要修正自己的直覺。我們原本以為「沒有賠償」就是修復最大的缺口;但在我們找得到的公開說法裡,出面的學生一再說她們要的不是錢,而是誠懇的道歉、看得到的改變,以及真的用得到的諮商(見上文)。偵結當天,據中央社報導,當年出面的一名前隊員透過人本基金會表示,檢察官曾詢問她們要不要對周台英提出告訴,但她們最後都沒有提告,「刑事本來就不是我們的目的。」她說,比起一個人最後受到什麼懲罰,她更在意環境能不能改變,讓「下一次」不會發生。[20][21][29][32]

我們節目訪問的前隊員,一年多前也說過類似的話。講完她要的五步道歉,她接著說:「什麼錢什麼什麼的/於事無補/那都是後面的事/那我也不要了」;「就算賠個1億也沒有辦法彌補」。但她同時提醒,不要把她的話當成所有人的話:「即便我們都是受害者」,「同一個角色都有不同的聲音/不同的訴求」,「有些人可能想要學籍/有些人可能想要輔導/有些人可能就只是想要討個道歉」。[66]

「學籍」是我們之前沒有放進修復清單的一項。臺師大的專案輔導計畫列了復學與修課說明(見上文);但她在節目裡也說,那些離開學校好幾年的同學,「你現在叫她回來他願意嗎」。有沒有人因此復學、學校能不能提供不必回到原來球隊的路,公開資料中找不到。[31][66]

所以,問題不在「學生沒拿到錢」,而在:如果有受害者需要賠償,她能走哪條路?這是兩件事。出面的學生不以錢為訴求,但不是每個受害者都一樣;這也不能拿來替「沒有管道」解套。[20][32][66]

這一塊是規則本身的洞,不只是有人偷懶。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要求研究者在取得同意前,告知受試者「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法律只要求「告知」有什麼救濟,沒有規定研究違法傷人時一定要有什麼救濟、由誰出錢。當研究已經被認定違反倫理,受試者可以去申訴(例如運動部的運科計畫申訴窗口,見上文),但申訴之後能不能、依什麼程序請求賠償,公開資料中看不到任何行政上的管道。[12][27]

但也有行政怠惰的部分。國科會 2025 年 8 月向立法院報告時,曾要求臺師大補充說明受試者的申訴管道、能不能撤回調查資料等保護措施。臺師大在 2025 年 9 月 3 日設立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網站上列了申訴處理程序。這些都是給「以後的受試者」的;對這一批已經受害的學生,體育署承諾研擬的補償機制做了什麼,運動部沒有公開交代(見上文)。[33][28][34][26]

國外怎麼修復受害運動員?

國外的做法把我們上面分開的幾件事,各自做成了制度,但每一套都有限制。澳洲:體操總會 2022 年推出「修復式對話」計畫,讓受害者在中立主持人陪同下向總會高層陳述;但邀請信要求參加者事先簽保密協議,不得對外透露談話內容。一些曾指控受虐的前選手因此拒絕參加,一名家長說總會的做法「令人震驚」,也有律師說這種保密協議形同封口令;總會則說,保密是為了讓雙方能坦白對話。[35]

英國:體操總會 2022 年向受害選手公開道歉,設了免費保密的專線。一年後,總會自己承認申訴拖延造成受害者焦慮與痛苦,「修復照護」的計畫還在發展中。加拿大:獨立的運動誠信機構為受害者支付心理服務;現行制度要求案件已向它報告、在其管轄內,申訴結案後兩年內仍可申請。[36][37][38][39]

美國研究規則:超過最小風險的研究,同意過程要告知「是否有任何補償」與受傷時能否得到醫療。這和台灣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很像:都是告知義務,不保證賠償。[40][12]

這些做法沒有一套能直接搬來台灣,也都有人批評。但它們把「道歉」「照護」「讓受害者被聽見」分開,各自有負責的單位和資格條件。至於賠償,美國規則和台灣一樣只要求告知;在我們查到的美、英、加、澳做法中,沒有一套是專門賠償「非臨床研究受試者受害」的制度。本案卡住的,正是這一塊。[35][38][39][40]

吹哨者要的是什麼

偵結當天,中央社的報導標題是「師大女足前教練周台英涉侵占、詐欺遭起訴 吹哨者盼改變體育環境」。人本教育基金會在新聞稿中說,起訴的部分讓被害者們「有機會稍感寬慰」,但更重要的是球隊的威權文化;它呼籲政府清查起訴書揭露的相關研究計畫。人本同一天對公視說:「教練的意志是代表大家的意志。」公視記者致電當年出面的前隊員,她沒有接電話。[32][41]

我們節目訪問的前隊員,在 2025 年 7 月的節目裡談過她要的改變。她說,在裡面撞的人已經「頭破血流」,要「把那洞敲開一點/讓光透進來一點/有人可以喘口氣」;但只靠裡面撞不夠,外面也要有人敲,她指的是「行政處分跟修法」。她具體點名的是大學法:希望把「包庇老師的這個保護傘/可以拿開一點點」。她的理由是,第三方調查做出了建議,還要回到學校的評審委員會(她說的應是教評會)重新審,外界看不到裡面怎麼決定。她也說,站出來以後,她看到很多說她是「政治操作」「作秀」的言論。[66]

她的說法是當事人的判讀,我們沒有核對她指的是哪一次教評會。但它和我們在公開資料中看到的一處卡關吻合:臺師大決議計畫主持人停聘 3 年,教育部 2025 年 11 月要求補正,到 2026 年 3 月 4 日仍未完成(見副線四)。學校內部的程序要多久、教育部能介入到哪裡,這正是她說的那道牆。[45]

我們的判斷:如果吹哨者盼的是改變體育環境,那麼只用「有沒有罪」「錢還了沒」來衡量這件事的結果,都問得太窄。修復至少要回答三件事:受傷的人有沒有被聽見、承認,有沒有被照顧到她們需要的時候,有沒有為傷害得到回應。前兩件做了一部分:學校承認了大方向,但逐項事實沒有任何機關公開確認;諮商有專案,但沒有公開成效。出面的前隊員自己說,她要的是承認,不是錢;這讓「承認到哪裡」比「賠了多少」更重要。第三件,官方唯一的補償承諾沒有兌現,公開資料中只看得到一個申訴窗口,找不到對應的補償制度。[23][30][66][26][27]

依北檢的說明,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 10 天內聲請再議。本案是北檢主動分案偵辦;據中央社報導,檢察官曾詢問出面的前隊員要不要提告,她們最後都沒有提告;其他隊員有沒有提告,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到我們查核時(2026 年 10 月 1 日),公開資料中看不到有人聲請再議。[42][32]

副線二|當年發生了什麼:從否認到承認

學校的說法在八個月內反轉。2025 年 7 月 15 日,臺師大在新聞稿中承認,確實有受試者同意書「補簽」、受試費被繳回當隊費、由非護理人員抽血,以及霸凌。這一次推翻了校方 2024 年 11 月「事先同意」「都有醫事資格」的說法。[23][2]

隔天,教育部公告,臺師大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認定教練「確實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建議解聘。7 月 18 日,臺師大公開道歉,承認這是「學校的失責」。[43][18]

這裡留下一個還沒解開的矛盾。學校承認有非護理人員抽血,但據報導,檢方查到大部分抽血是由護理師或退休護理師執行;隊員說曾被非專業的學長抽血,卻講不出確切的時間與計畫,無法查證。學校憑什麼承認、檢方為什麼查不到,公開資料無法回答(見「本報導的限制」)。[3][6]

每一項研究實際抽了幾次、同意書哪天簽、誰抽的血,我們也無法逐案重建。據中央社引述,檢方文書把告發內容寫成 2019 到 2024 年間,寒暑假各連續 14 天、每天 3 次抽血。這是檢方整理的「被控內容」,不是檢方認定的事實;學生最初說的「扣 32 學分」也一樣。到現在,沒有任何一份公開的官方文件逐項確認或否定這些次數。[3][1]

圖 1

從揭露到偵結:每套制度做了什麼

從揭露到偵結,每套制度在什麼時候做了什麼?

  1. 處分與調查2024-11-28立委揭露
  2. 處分與調查2025-07-01臺師大 IRB 停收新案
  3. 處分與調查2025-07-15校方承認補簽等情形
  4. 處分與調查2025-07-16教育部公告霸凌成立
  5. 對學生的修復2025-07-17教育部次長會面學生致歉、設單一申訴窗口
  6. 對學生的修復2025-07-18臺師大道歉聲明
  7. 處分與調查2025-07-23足協處分
  8. 處分與調查2025-07-25周台英解聘決議
  9. 對學生的修復2025-07-28臺師大公告返還受試費
  10. 對學生的修復2025-08-01代墊返還 122 萬餘元;教育部委託的心理師公會諮商專案自 8 月起執行
  11. 處分與調查2025-08-19教育部公布清查、國科會移送 5 件
  12. 處分與調查2025-08-25周台英被約談交保
  13. 對學生的修復2025-08-30體育署聲明「將究責並補償選手」;下列最後一個新節點,之後補償沒有再出現
  14. 處分與調查2025-09-03臺師大設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
  15. 處分與調查2025-09-11監察院糾正
  16. 處分與調查2025-09-16國科會處分
  17. 處分與調查2025-10-08臺師大訂運動員身心健康管理要點
  18. 處分與調查2025-11撤銷博士學位(報導日)、教育部要求補正陳忠慶停聘資料;確切決議日期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19. 處分與調查2025-11-12運動部專案小組決議「不追溯」(指不追溯送審 IRB)
  20. 處分與調查2025-12-12 至 2026-01-06教育部 4 次審議會議
  21. 處分與調查2026-01-08運動部函:未發費用改由學校立案調查
  22. 處分與調查2026-03-04補正仍未完成
  23. 處分與調查2026-03-25臺師大繳回 26.6 萬元公款
  24. 處分與調查2026-04-10國科會修正補助作業要點與合約書
  25. 處分與調查2026-04-21教育部說明運動競技系另案、另組專案輔導小組
  26. 對學生的修復2026-06 底諮商專案預定結束;是否延長,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27. 處分與調查2026-07-01臺師大 IRB 仍在等恢復收案
  28. 處分與調查2026-07-16監察院糾正案結案
  29. 處分與調查2026-07-29監察院第二輪調查報告公告(新聞稿 07-31)
  30. 處分與調查2026-09-30偵結
依實際日期排列,分成兩列:上列是「處分與調查」,下列是「對學生的修復」(道歉、返還、諮商、補償承諾)。2025 年 8 月以後,下列只剩諮商專案;補償承諾之後,上列出現的是「不追溯送審 IRB」和「調查金流」,補償沒有再出現。 [1][46][23][43][17][18][49][44][22][14][30][48][26][28][15][5][63][45][27][76][52][47][53][3]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時間長短就代表處理得好或壞;博士學位與霸凌認定的確切決議日期,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副線三|錢:四個數字,沒有人對帳

檢方唯一起訴的,是錢的部分。據公視報導,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說明,周台英是依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侵占等罪嫌被起訴。[41]

檢方指控兩件事。第一,把沒參加測試的隊員列成受試者:在國科會補助的計畫中列了 2 名、詐得 2 萬元;在教育部補助的計畫中列了 3 名、詐得 3000 元。第二,挪用隊費:她在 2021 至 2024 年間,以「繳回受試者測試費作為隊費」為由,收了 129 萬 3000 元,其中 49 萬 8000 元被挪去支付台北熊讚女足隊 2024 年 8 月到越南移地訓練的費用。[3][6]

據報導,周台英對這些已坦承;檢察官說她「一時失慮」、犯後深表悔悟、所生危害「非鉅」,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這仍是起訴,法院還沒判決。[3][6]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項的手法:把沒受測的人列成受試者、再要她們把錢繳回。這和學生當年指控的「受試費被收回當隊費」是同一套操作;刑法能處理的,是錢被不當取得的那一段。檢方說的「危害非鉅」,就我們讀到的報導,談的是這些金額,不是在評價抽血本身。[3]

問題在於,受試費的數字不只一個:監察院糾正案寫回繳 138 萬餘元,北檢起訴寫 129 萬 3000 元,監察院調查報告寫臺師大代墊返還 122 萬餘元,北檢另指 49 萬 8000 元被挪用(見下表)。[15][3][14]

我們的批評:同一筆受試費,監察院前後兩份文件、檢方和學校各自給了不同的數字,卻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公開說明差在哪裡。學生拿回的錢是不是當年被收走的全部,現在公開資料回答不了。學校墊出去的錢要不要、能不能向涉案者追回,公開資料也沒有交代。[15][14][3]

圖 2

受試費:四個數字,沒有人對帳

同一筆受試費,各機關給的總額是多少?

數字誰說的指的是什麼
138 萬餘元監察院糾正案(2025-09)受試費回繳
129 萬 3000 元北檢起訴(2026-09)2021–2024 年以隊費名義收受保管
122 萬餘元監察院調查報告(2026-07),據臺師大提供給監察院的資料臺師大 2025-08-01 代墊返還 26 名受試者;範圍是前體育署 109–112 年度補助計畫的實驗費
49 萬 8000 元北檢起訴(2026-09)被控挪用的部分
四個數字的期間與計算範圍不同,所以用表格,不畫長條圖,以免讓讀者以為可以直接相減。同一件事至少有三個不同的「總額」;138 萬和 122 萬都出自監察院:一個是回繳的錢,一個是學校墊還的錢。下一個問題:中間約 16 萬,是沒還,還是計算範圍不同? [15][3][14]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誰的數字錯了,或差額被誰拿走。
副線四|承諾兌現到哪裡?

2025 年 7 月 18 日,臺師大在道歉聲明中列了一串承諾。其他機關也各自做了處分和宣示。我們能查到的進度整理在下方的承諾追蹤表。[18][26][14]

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 16 日把 2025 年對臺師大、教育部的糾正案結案。結案情形表列出的「績效」都在學校一端:新設的兩個辦公室與中心、大四專長術科從必修改選修(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大四選修這門課的有 26 人,約佔在學人數 48%,其餘學生沒有選)、受試費給付要會辦研發處與主計室、新的研究倫理審查作業程序,以及繳回公款。必修改選修,拆掉的正是「學分握在教練手上」這條權力線;這是整件事裡最直接對準主線的一項改變。但結案表沒有任何一項是關於受害學生本身。[28]

改變夠不夠,另一個訊號是同一個學系後來又出事。據教育部 2026 年 4 月 21 日的新聞稿,教育部在 2025 年 8 月接到臺師大運動競技學系另一起霸凌與性平事件的檢舉,調查後認定霸凌成立,學校決議一名教師停聘 2 年(教育部仍在審議)、一名教學人員終止契約;性騷擾部分因申復有理由,要重新調查。教育部說,臺師大運動競技系接連發生女足與體操等事件,顯示訓練與管理文化需要檢視,因此另組專案輔導小組,並說要提供學生長期專業支持和法律協助;新聞稿指的是這起事件的學生,沒有提到女足前隊員。這不能證明女足案後的改革失敗,兩起事件的當事人和情節不同;但它說明教育部自己也認為,問題不只在一個教練、一個球隊。這個專案輔導小組做了什麼、「長期專業支持」包不包括女足前隊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52]

最重的一筆來自監察院。2026 年 7 月 31 日,事件爆發一年多後,監察院發布第二輪調查:清查陳姓教授歷年約 31 件研究,又發現 6 件違規;教育部「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對臺師大 2023 年就函報的另一件博士生違法人體研究也沒有積極查處,更沒有研擬通案作為。監察院還指出,前體育署補助的運科支援與輔助計畫中,部分已經涉及人體研究,卻沒有送研究倫理審查會審查;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研究,保障也不足。[53]

這份調查報告的全文,讓事情的規模超出師大一個球隊。2017 到 2025 年間,前體育署補助的運科支援與輔助計畫中,有 199 件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其中 162 件(81.41%)沒有送研究倫理審查,116 件(58.29%)沒有取得本人知情同意書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報告說,如果照法律要求的「本人加法定代理人」雙重同意來看,不合規的比率還更高。報告也描述,在國科會補助的相關研究中,有研究人員為了方便招募,直接以機構內未成年的學生當受試者,出現沒給足時間閱讀就催促簽署、同意書沒寫血液採集的方式、數量和頻率等缺失。報告沒有說這些缺失出現在哪幾件計畫,所以我們不把它直接套到女足個案上。[14]

運科計畫中用到血液樣本的,報告寫支援計畫 14 件裡有 9 件、輔助計畫 10 件裡有 8 件沒有送審(報告另一處寫輔助計畫用血液的是 11 件,前後沒有說明)。[14]

監察院報告之後,運動部改了什麼?我們找到一份正式修正的規則。2026 年 8 月 25 日,也就是監察院報告公布不到一個月後,運動部修正了運科補助計畫的作業要點,名稱改成「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運動科學輔助支援訓練作業要點」。可以申請的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新條文審查的是研究團隊的經驗與績效、可不可行、能不能提升運動表現、經費合不合理。行政院公報刊出的十八點條文裡,沒有「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參與者」或「申訴」這些詞,只有兩句概括規定: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否則由受補助單位自負法律責任;成果報告違反學術倫理的,廢止補助、追繳補助款。條文也沒有提到運科中心的保護委員會。我們沒有找到這次修正的說明,所以不知道它是不是為了回應監察院。[69]

另一邊,運科中心說制度已經有了。2026 年 4 月 9 日在立法院,委員質問,據她得到的消息,運科計畫在責任還沒釐清前就重新開放申請,聽過說明會的學員覺得內容和過去一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執行長答「今年我們確實會開始……」,話被打斷,接著說:「在機制上基本上是跟之前相同,但是所有的運動員保護跟倫理的規範,我們都有訂定相關的制度,在今年都已經通過了」;他說已經告訴學員,「所有計畫的申請過程都需要經過我們的保護委員會通過」。這個委員會和體育署 2025 年 8 月規劃的「運動員檢測保護委員會」名稱相近,但我們找不到文件說明兩者是不是同一個。[68][26]

我們在運科中心網站上找得到它給選手簽的同意書:同意書寫明只用在運科支援的實務,要拿去做學術研究,必須另外簽經研究倫理審查會核准的同意書;未滿 18 歲的選手,同意書要經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但保護委員會的設置規定、它審過什麼,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找不到;這份同意書也只適用運科中心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己的服務。[70]

我們的判斷:把「服務」和「研究」分開、未成年要讓家長知情,這些做法已經出現在運科中心自己的同意書裡;運科中心也說,所有計畫都要經過它的保護委員會。我們原本懷疑運動部的規則仍沒補上;這一點要部分收窄:至少在運科中心的說法和文件裡,有了新的關卡。但這道關卡只存在於口頭答詢和中心自己的文件:運動部在監察院點名之後修正的補助要點,條文既沒有寫進人體研究與未成年保護,也沒有寫進保護委員會;而監察院點出的 162 件,就出在前體育署的運科補助計畫裡。執行長自己也說,機制「基本上是跟之前相同」。一道沒有寫進補助規則、規定又不公開的關卡,外界無從檢驗它管不管得到各大學執行的計畫。責任在運動部:要點是它修正的,指引也是它在 2026 年 1 月承諾要研擬的;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我們在公開資料中還找不到指引和保護委員會規定的全文(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0 點)。[70][68][69][14][27]

我們的批評:行政怠惰的責任,第一個落在教育部。它是大學人體研究的主管機關,一年內被監察院指出兩次監管不足,也沒有公開 97 件查核的結果。教育部 2025 年 11 月要求的補正,到 2026 年 3 月 4 日仍未完成。[15][53][48][45]

第二個落在運動部:它接手了前體育署的計畫,面對監察院點出的未送審計畫,說的是「不追溯」;監察院直指運動部的說法「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運動部說正在研擬「未來」運科計畫的倫理規範與未成年參與者保護措施,但報告後修正的補助要點沒有寫進這些保護(見上文);對過去那 162 件的受試者做了什麼,公開資料中也找不到。體育署 2025 年 8 月說要全面清查、把該送審沒送審的研究人員交給學校議處;清查後來做了,數字交給了監察院,但三個月後改成「不追溯」,議處這條路在我們讀到的公開文件中就沒有再出現。部長 2026 年 4 月在立法院說不出運動部對女足案的內部調查有沒有懲處任何人,答應會後提供;那次調查的結論,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前身體育署在 2025 年 8 月說要「究責並補償選手」,這個承諾到哪裡了,運動部也沒有公開交代(見副線一)。[14][69][26][68]

規則的洞則該由衛福部補: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監察院已經點出「變更計畫沒有罰則」,偵結又顯示研究抽血的人員資格沒有罰則接得住;但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衛福部的修法草案或回應(見下一節)。處分有做,但處分不等於改革;在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這三個機關任何一份完整的原因分析或改善時程,這件事本身就應該被追問。還有一件事被所有機關一起漏掉:監察院 2026 年 7 月的調查報告要求追回公款,除了記下學校代墊返還受試費,沒有談到對受害學生的道歉、賠償或心理支持;糾正案的結案表也一樣(見副線一)。[14][4][28]

一個數字提醒:33 件、9 件、6 件、5 件、97 件不是同一個漏斗。33 件是陳、周兩人的研究;9 件是從 14 件檢舉與陳情中查出不符的;6 件是國科會認定違失的;5 件是移送檢調的;97 件是全國體育領域含血液的研究,屬於查核範圍,不是違規件數。所以這裡不畫轉換率漏斗。[48][5]

圖 3

承諾兌現到哪裡?

誰在什麼時候承諾或決定了什麼,後來兌現到哪裡?

誰承諾或決定內容公開資料看到的進度
臺師大(2025-07-18)兩周內完成懲處7/25 決議周台英解聘、4 年不得聘任;陳忠慶停聘 3 年,教育部 2025 年 11 月要求補正,到 2026-03-04 仍未完成
臺師大隊費全數退還2025-08-01 代墊返還 26 名受試者 122 萬餘元(見副線一)
體育署(2025-08-30)「將究責並補償選手」;成立跨部會小組「研擬補償機制」;未發受試費者「應啟動補償機制」;請運科中心全面清查補助案件是否依規定送 IRB/REC 審查,應送未送的函請學校議處研究人員;未來設「運動員檢測保護委員會」和研究倫理審查會兩道審查2025-11-12 運動部專案小組改採「不追溯」(指不追溯送審 IRB);2026-01-08 函把未發費用改列「金流疑義」由學校調查。補償機制的內容、對象、金額,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不追溯」之後,議處研究人員這條路沒有再出現;清查有做,數字寫在監察院報告裡,但運動部沒有對外公布逐案結果;2026-04-09 部長在立法院仍同意運科中心要清查補助案有沒有送審
臺師大(2025-07-18)、教育部委託的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2025-08)擴大輔導與一對一諮商;全台實體或通訊諮商,執行到 2026 年 6 月底使用人數、是否延長,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臺師大成立研究參與者保護中心、研擬運動員心理健康安全規範2025-09-03 設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與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2025-10-08 訂「運動員身心健康管理要點」。這份要點是不是當初承諾的「心理健康安全規範」、內容如何,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教育部臺師大 IRB 自 2025-07-01 停收新案,3 個月內改善;罰學校 110 萬元原訂 3 個月改善,但 2026-07-01 臺師大仍「靜候教育部指示恢復新案審查」,校內研究改送他校審查、由學校補助送審費;之後有沒有恢復,到 2026-10-10 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教育部 2026-08-17 修正的不定期查核要點寫明,必要時可暫停審查會收新案,查核或改善報告通過才恢復
國科會(2025-09-16)追繳約 327 萬元、陳周分別停權 5 年與 4 年、新的倫理守則與審議要點修正草案處分已公告;守則屬「道德倫理宣示」。學術倫理審議要點已在 2026-02-06 修正生效;2026-04-10 修正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書與合約書。更正:上一版寫審議要點的正式生效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其實查得到,是我們漏查
教育部、衛福部(2025-08-18)23 校共 97 件含血液樣本的研究,查審查、受試者權益、血液流向、採血人員資格、受試費流向等,1 個月內回報國科會說清查結果「續由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續處」;一年後,連監察院調查報告公布版都沒有列出 97 件的結果;到 2026-10-10,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
運動部(前體育署)監察院要求釐清運科計畫的違失、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方向是「不追溯應否送審IRB,但需落實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暫時沒有追回陳、周兩人的補助款,要等檢調結果
運動部(2026-01-08)偕同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研擬運科補助計畫的作業指引、倫理規範與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規範2026-08-25 修正了運科補助要點,但條文沒有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未成年人或家長同意;承諾的指引與保護規範全文,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運動部部長(2026-04-09 立法院)委員問女足案違反研究倫理有沒有內部調查、懲處;部長說開過會、由次長主持,「確實我沒有掌握得這麼好」,答應「會後提供給委員」那次會議的結論、有沒有人被懲處,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足協(2025-07-23)註銷教練證、終生不得參加檢定、禁止參與足球活動申訴委員會說要等偵查終結再審;到 2026-09-30,紀律處分公告列表最新一筆是 2026-04-23,還沒有偵結後的新公告
人本教育基金會要求(2026-09-30,民間要求,不是官方承諾)教育部、國科會清查兩份處分書揭露、但還沒被主管機關檢視的研究計畫;衛福部、國科會修法明定研究採血人員的資格與罰則;運動部、教育部提出改善體育威權文化的方式到 2026-10-10,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任何一個機關回應
依公開資料整理,查至 2026-10-10。「找不到」指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不代表機關沒有做。 [18][44][45][14][26][27][68][30][28][46][47][80][5][77][76][48][33][69][49][50][51][73]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沒有公開進度的承諾就是完全沒做;只能說沒有對外交代。
圖 4

運科計畫未成年人研究的程序缺失

師大女足案之外,運動員研究的程序問題有多普遍?

涉及未成年人的運科計畫(母體)199 件
淺色底線:支援 105 件、輔助 94 件
未送研究倫理審查162 件
81.41%
未取得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116 件
58.29%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母體與時間:2017–2025 年(106–114 年度)前體育署補助的運科支援計畫 105 件、運科輔助計畫 94 件中,涉及未成年人者。共用 0–199 的刻度、從 0 起算。兩類缺失不畫成堆疊或相加,因為報告沒有說兩類重疊多少。下一個問題:運動部說「不追溯」,這 162 件由誰、用什麼標準釐清? [14]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這些計畫都有抽血,或都傷害了受試者;也不能推到國科會或其他大學的研究。
洞補上了嗎?誰在補?

上面的承諾表是在追「說過的話有沒有做到」。還有一個更直接的問題:這篇報導點名過的每一個洞,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有誰動手補了?我們把公開找得到的法規修正和草案逐一對上去,整理在下方的逐洞表。[74][75][77][76][78][80][81]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補上的多半是「抓」的那一半:國科會讓文件造假和沒送審罰得更重,教育部把停止收案和查核寫得更清楚。但主線那個洞,也就是教練握有學分和上場機會、又來邀你當受試者時,你能不能說不,沒有任何一個機關補上。只「告知可以拒絕」不夠:臺師大在 2024 年就說學生「隨時可以退出」(見開頭),卻沒有改變隊員「教練說的話,所有球員都會遵守」的處境。[77][76][80][74][2][7]

副線五的國外做法對準的是處境本身:美國康乃狄克大學可以由獨立第三人取得同意,英國專業指南建議教練不要替研究者招募孩子、也不要看到個別測試資料。我們的依據是逐洞表各份公開條文;如果衛福部其實已經有修法草案,或運動部公布的保護規範明文要求由教練以外的人取得未成年選手同意,這個判斷就要改。[55][72]

我們的批評:責任最重的是衛福部。人體研究法是它主管的法,三個規則的洞(依賴關係、採血資格、擅改沒有罰則)都在這部法裡,監察院也已經點名請它檢討。它做過的一件事要記上:2025 年 8 月用函釋講清楚研究抽血也要由醫事人員來做;但這只是講清楚規矩,沒有補上罰則。監察院 2026 年 7 月點名之後,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任何修法草案或回應。最接近修法的是立委的草案,卻在交付委員會後停了五個月。[12][14][74][75]

教育部的規則修正值得記上,但它同時把查核意見從公開改成只函給審查會;在監察院說它「審查監管功能不彰」之後,外界能看到的反而變少,這是資訊治理的退步。運動部則把最需要寫進去的保護,留在一個規定不公開的委員會。[78][79][15][68][69]

更正:本文上一版在承諾表寫,國科會學術倫理審議要點「正式生效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其實它在 2026 年 2 月 6 日就修正生效,公開查得到,是我們漏查。這不改變我們對國科會的整體判斷,但國科會的修正比上一版寫的更具體。[77]

圖 5

洞補上了嗎?誰在補?

報導點名過的每一個洞,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有誰動手補了?

洞該由誰補公開資料看得到的動作補上了嗎
教練同時是研究者時,學生說不出「不」(主線)衛福部(人體研究法主管機關);國科會、教育部(補助與審查)17 位立委提案修人體研究法(2026-04-22 印發),修法理由直接寫到師大女足案中研究者與研究對象的「權力關係」;但修的是告知內容,要告訴研究對象「得拒絕、隨時以口頭或書面撤回同意,且不會遭受不利益之對待」,沒有規定由第三人取得同意之類的程序。4 月底到 5 月初的院會交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後,沒有審查紀錄。國科會 2026 年 4 月修正的作業要點只要求附倫理核准文件,沒有要求揭露教練、指導關係。沒有。最接近的是一份停在委員會的告知義務草案
誰可以替研究抽血衛福部衛福部 2025 年 8 月函釋:抽血應由有執照的醫事人員做,研究也一樣;但檢方函詢衛福部後認為,研究抽血不算醫師法的醫療行為,資格不符也不能據此認定違法。同一份立委草案要求研究計畫寫明採檢者的醫事執照,但沒有加罰則,也還沒審規矩有了,罰則沒有。函釋講清楚誰該抽,違反時接不住;提案沒有罰則,也沒有進度
研究通過審查後擅自改內容,沒有罰則衛福部(監察院 2026-07 點名)現行罰則只處罰沒有送審就執行的研究(人體研究法第 22 條);立委草案沒有處理;衛福部沒有公開回應監察院沒有人在補(公開資料中)
研究違法傷人後,受害者能得到什麼衛福部立委草案保留「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只要告知的寫法沒有
沒送審、文件造假,補助機關抓不到也罰不重國科會2026-02-06 修正學術倫理審議要點並生效:偽造「各類應檢附文件」算造假,重大案件至少停權 5 年並追回補助,學校有重大管理疏失也要處置;2026-04-10 起,凡「從事人體研究」都要附倫理審查核准文件,多年期計畫每年再附補了一部分。這是目前最具體的修正,但對準的是文件與處罰,不是權力關係
運科計畫(含未成年選手)不送審運動部2026-08-25 修的補助要點沒寫人體研究與未成年保護;運科中心說有保護委員會,規定不公開只在口頭和中心文件裡,補助規則沒寫
審查會流於形式,主管機關沒發現教育部2026-08-17 修正的不定期查核要點寫明可暫停收新案、查核或改善報告通過才恢復;2026-09-02 查核項目新增「研究對象保護之嚴謹性」。但同一次修正,把公開的內容從「查核結果(包括意見)由本部公告」改成只「公告查核名單」,評估意見改成函送審查會。97 件查核結果、監察院說沒完成的通盤查處,公開資料中都還沒有規則補了,公開反而變少;執行結果沒有交代
學分握在教練手上臺師大大四專長術科必修改選修在臺師大補了一處;其他學校沒有通案規則
傷害學生的教練沒有退場機制運動部、教育部行政院 2026-09-03 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改名《國民運動法》:性侵害、嚴重霸凌、體罰列為教練的「消極資格」,設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學校要建立體育班學生正常學習的督導機制。政策說明沒有提到獨立申訴或調查機構,也沒有碰研究倫理草案在立法院,還沒通過
這些洞性質不同,沒有共同的單位可以比大小,也不能算「補了幾成」,所以用表格。表中只寫每個洞在公開資料中有沒有人動、動到哪裡。下一個問題:衛福部什麼時候回應監察院? [74][75][76][4][12][14][77][69][68][80][78][79][28][81]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沒有公開動作的機關內部一定沒有研議;這些修正是不是為了回應女足案,除了立委草案自己寫明,其他文件都沒有說。
副線五|國外怎麼處理「教練同時是研究者」?

其他國家把我們主線上的那段空間寫進了規則。美國:聯邦規則要求研究者盡量降低「強迫或不當影響」的可能。康乃狄克大學的 IRB 要求明確告訴學生運動員,參不參加都不影響資格與上場時間,並可以由獨立第三人取得同意。這是個別學校的規定,不是全國統一。[54][55]

加拿大:聯邦研究倫理政策聲明第 3.1 條說,由有權威的人招募受試者,可能產生不當影響;老師與學生這類權力關係對自願性的影響,要從被招募者的角度判斷;任何依賴關係,即使沒有公開施壓,也可能造成不當影響。這是全國性的政策,但它是原則,沒有規定一定要由第三人取得同意。[10]

服務和研究怎麼分:這正是副線四運科計畫的難題。澳洲國家衛生與醫學研究委員會的指引,把「蒐集超出例行範圍的資訊,包括生物檢體或額外檢查」列為應考慮倫理審查的觸發點;也就是說,多抽檢體,就是該考慮送倫理審查的訊號(NHMRC《品質保證與評估活動的倫理考量》第 2(e) 節)。澳洲運動研究院的倫理委員會也把「不屬於研究計畫的獨立程序」和研究分開,研究要拿到核准函才能開始。[71]

英國運動與運動科學協會的會員守則要求,和應用工作有關的研究要事先取得倫理核准;它出版的測試指南更建議,教練、老師這類接觸孩子的人,不應替研究者招募孩子,也不應看到個別的測試資料。這些是專業指南,不是法律;我們沒有找到任何國家用法律禁止教練招募自己隊上的未成年選手。[72]

在教練之外申訴:美國 SafeSport 中心、英國 Sport Integrity 讓運動員可以向教練和球隊以外的機構申訴。它們不管校園研究倫理,最終處分權也各有限制。[56][57]

這些做法的共同點是:不等人出來說「我被威脅了」,而是一開始就假設權力關係會讓人說不出口;有的學校因此把邀請和同意交給第三人。這正好對上主線的差別:刑法等的是教練做出威脅的證據,這些規則則是從被邀請的人的處境出發。台灣的人體研究法有禁止不正當同意的原則,但沒有這一步程序。[55][10][12]

偵結當天,人本教育基金會呼籲修法補足人體研究法的漏洞(見主線);17 位立委 2026 年 4 月的草案也寫到師大女足案的權力關係,但只把「可以拒絕、不會受不利對待」加進告知事項(見副線四最後一節)。在公開資料中,我們還沒看到有人具體提出依賴關係下由誰來取得同意的程序。[6][74]

副線六|各方的難處與聲音

檢方:只能用刑法的尺,而作證的隊員中,有人明確表示沒有被威脅。如果用「感受到壓力」就起訴,等於把研究倫理的標準搬進刑法。檢方的做法是說出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再把判斷交回權責機關。[4][7]

被告:據報導,周台英在偵查中否認強制,說從來沒有隊員向她表示不想參加,也曾告訴球員不想參加可以離開;抽血是助理安排的,她以為都是合格醫事人員。對錢的部分,她已坦承。[4][6]

學校:先否認,八個月後才承認;自己的 IRB 被監察院說流於形式,到 2026 年 7 月還在等教育部同意恢復收案,校內研究只能送外校審。它也負責墊還受試費,而目前沒有公開資料顯示學校已向涉案者求償。輔導這一塊,學生批評諮商不實用後,教育部委託全聯會提供全台、保密的服務,費用向臺師大申請;難處是,保密做得越好,外界越難看見成效,而學校和教育部都沒有選擇公布不涉個資的人數。[15][47][30]

運動部:它接手的是前體育署歷年 289 件運科相關補助計畫,全部已經終止。跨部會會議的理由是,事後補送研究倫理審查「已無實益」,也和現行程序不符。這是真的難處:不可能讓時間倒流,重做一次審查。但「不能補審」不等於「不必對參與過的人交代」;它的前身親口承諾過補償,這筆帳還掛著。[14][26]

研究者:陳忠慶以證人身分接受約談、訊後請回;他在這次偵結中的處分,公開資料中找不到。運科計畫的研究者也有他們的處境:監察院認為,有 8 件沒送審的計畫沒有發表成果,性質介於「提升訓練效能之服務」和「人體研究」之間,主持人的可責性相對較低。訓練和研究的界線不清,本身就是制度要回答的問題。[58][14]

球員:證詞並不一致。有人說不是怕被當才參加,也有人在記者會上說「這些學分是抽血換來的」。她們要的修復也不一樣:有人在道歉後選擇退出公眾視線,有人連想都不想回到學校;出面的前隊員在我們的節目裡說,有人要學籍、有人要輔導、有人只要道歉,也有隊員「真的不想講」(見副線一)。站出來的人還要承擔被說成「作秀」的代價。[7][59][19][21][66]

家屬:已休學球員的家長面對的是一個沒有現成答案的問題。一名球員在 2025 年 7 月受訪時轉述,一位已休學同學的母親接到教練的致歉電話後回應:「現在解釋來得及嗎?要復學嗎?怎麼復學?」臺師大後來在專案輔導計畫裡列了復學與修課說明(見副線一),但有沒有人因此復學,公開資料中找不到。[20][31]

團體與民眾(未經證實):女子足球員工會的聲明說,事件反映體育班制度長期漠視權力壓迫;PTT 上有網友寫:「你的學位跟球隊出場機會被把持著,能不聽教授的?」2025 年一位律師在投書中主張,只要「暗示」與學分或上場有關,就可能構成強制或恐嚇;這次檢方查了暗示,結論是證據不足。偵結之後(查到 2026 年 10 月 10 日),我們在 Threads、PTT 上都還沒找到可以核對日期的民眾公開貼文;Dcard 足球板只看到轉貼中央社新聞,沒有可核的留言評論。[60][61][62][4][65]

主線 5

我們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

可以說:國科會認定研究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檢方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教練明示或暗示不參加會有不利後果。兩者不矛盾:一個從被邀請的人的處境看,一個看教練做了什麼。檢方自己承認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並把研究倫理與霸凌的判斷交回權責機關。[5][4]

暮色中的木橋跨過淺溪,清晰的近端逐漸延伸進遠方薄霧。
插畫敘述走到可見之處,也需為尚未看清的部分留下空間。
圖 6

同一件事,五把尺

為什麼同一件事,各單位的結論不一樣?

制度這套制度問什麼門檻結果不能被讀成什麼
校園霸凌教練是否對學生有霸凌行政認定成立,建議解聘刑事有罪
人體研究法(教育部)研究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罰學校罰 110 萬、主持人各罰 50 萬每項指控都已證實
國科會研究倫理研究執行與權力關係是否違反倫理學術倫理認定6 件違失、停權、追繳強制罪成立
刑事(強制、醫師法)教練有沒有以強暴,或明示、暗示不利後果的方式逼人參加;研究抽血算不算醫療行為刑事證據門檻罪嫌不足,不起訴;檢方同時說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交回權責機關學生是自由參加的
刑事(詐欺、侵占)錢是否被不法取得起訴門檻起訴,被告已坦承,待判已判有罪
各結論之間的差異,來自各自在問什麼、從誰的位置看,以及門檻。下一個問題:檢方交回來的那段壓力,教育部、運動部、衛福部什麼時候接住?五把尺都在量「誰做錯了」,沒有一把在量「受害的人得到什麼」,這把尺由誰來拿? [43][46][5][4][3]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哪一套比較接近真相。
讀下去

可以說:臺師大 2024 年否認,2025 年自己承認補簽同意書、非護理人員抽血與費用繳回。刑事上唯一被起訴的是錢(合計 52 萬 1000 元),據報導被告已坦承,尚待法院判決。受試費的總額,監察院、檢方和學校各有不同數字,至今沒有公開對帳。[2][23][3][15][14]

可以說: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指出,教育部仍未完成通盤查處;前體育署補助、涉及未成年人的 199 件運科計畫中,162 件沒有送研究倫理審查。[53][14]

可以說:學生得到了學校與教育部的道歉、受試費的返還、一個到 2026 年 6 月底的諮商專案。體育署 2025 年 8 月承諾「究責並補償選手」,但運動部此後公開的處置文件,談的是不追溯送審、由學校調查金流和設申訴窗口,不再提補償;退費以外的補償,內容、對象與金額都沒有公開,公開文件也沒有寫申訴成立後選手能得到什麼。女足來自運科計畫的受試費,臺師大已在承諾之前先墊還。法律只要求研究者告知損害時的救濟措施,沒有規定一定要有什麼救濟。[18][17][14][30][26][27][12]

可以說:出面的學生公開說過,她們要的不是錢,而是誠懇的道歉和用得到的諮商;但她們也提醒,受害者的訴求不一樣。這不能被拿來替「沒有賠償管道」解套。出面的前隊員在我們的節目裡說,她要的道歉是對方把事實說出來、承認過錯、保證不再犯;她也說受害者的訴求不一樣,有人要學籍、有人要輔導。[20][21][66]

可以說:到 2026 年 10 月 11 日,國科會和教育部修了補助與查核規則,讓沒送審、文件造假更容易被抓、罰得更重;但「教練兼研究者時學生能不能說不」這個洞,沒有任何一個機關補上。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在公開資料中沒有修法動作;立委草案停在委員會。[77][76][78][80][74][75]

不能說:當年學生沒有被逼(不起訴不代表這個);周台英有罪(法院還沒判);學生最初每一項指控都已被證實;修復已經完成,也不能說完全沒有人私下得到賠償,只能說沒有公開紀錄;衛福部內部完全沒有研議修法,只能說公開資料中找不到。[4][3][14]

五把尺都在量「誰做錯了」,沒有一把在量「受害的人得到什麼」(見下方總結表)。檢方交回來的那段壓力,教育部、運動部、衛福部什麼時候接住?受害者這把尺,又由誰來拿?[4][14]

for you to think

留給你想的問題

當成年人明確說「我願意」,政府什麼時候仍有理由替她說「不行」?

在教練能影響前途的關係裡,形式上的同意可能看不見拒絕的代價。但若為了保護而一律否定這類同意,制度也可能替當事人取消她真正想做的選擇;國家要保護自主,能不能因此越過自主?

當你握著別人的機會,你的一句「不勉強」,真的能讓對方自由拒絕嗎?

我們可能真心沒有威脅,也不希望每次邀請都被理解成施壓。但對方需要我們的評價、推薦或支持時,說不的代價未必會被說出口。承認自己的善意,是否也容許我們看不見自己帶來的壓力?

主線 6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聯絡當事人或機關,也沒有申請資訊公開。以下關鍵資料我們拿不到;它們如果公開,可能改變的結論如下。[64]

讀下去

第 1 點,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全文。我們讀到的北檢網站新聞稿列表(查到 10 月 5 日的新聞稿),沒有本案的偵結新聞稿;起訴罪名來自公視報導中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的說明,目前的不起訴理由來自多家媒體的轉述,彼此大致一致。全文可以說明檢方問了哪些隊員、有沒有調閱國科會和教育部的調查材料、怎麼評價「聽說學姐拒絕後被責備」這段證詞,以及 129 萬 3000 元的範圍(據人本基金會轉述,起訴書附表列的是 4 項計畫、8 個批次,但沒有計畫名稱)。如果處分書顯示檢方沒有取得研究倫理調查的材料,「兩套制度看的是不同證據」就會成為和「看的方向不同」一樣重要的解釋。[64][41][4][73]

第 2 點,國科會與教育部逐案的調查報告。可以確認每項研究實際抽了幾次、同意書何時簽、誰抽的血,也就能判斷學生最初的指控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監察院的報告公布版把逐案表格都省略了。[14]

第 3 點,97 件血液研究的查核結果。如果其他學校也有同樣的問題,這就不只是師大的事件。監察院已經在前體育署的運科計畫中看到程序缺失,97 件的結果會決定問題是否延伸到國科會補助的大學研究。[48][33]

第 4 點,受試費的對帳資料。可以說明 138 萬、129 萬、122 萬之間差在哪裡,學生有沒有拿回全部。[15][3][14]

第 5 點,學生修復的成效資料:申訴窗口與諮商專案的使用人數、2026 年 6 月底後有沒有延長、法律協助與復學說明幫了幾個人,以及有沒有私下的賠償或和解。如果這些資料顯示多數受害者都得到持續照顧,「修復沒有公開成效」的批評就要收窄;如果連使用人數都很少,問題就從「沒公開」變成「沒接住」。[30][31][67]

第 6 點,運動部的補償機制、申訴窗口與 2026 年 1 月 8 日原函。我們只讀到臺北市立大學轉發的公告,原函和附件打不開;運動部的運科計畫申訴窗口頁面我們也讀不到,不知道它受理什麼、收過幾件、結果如何。如果原函、申訴窗口或運動部其他文件其實訂了補償的標準與對象,「補償承諾在公開處置文件中沒再出現」的判斷就要改成「有機制、但沒公開成果」。[27]

第 7 點,教育部 2026 年 4 月的運動競技系專案輔導小組。新聞稿說的長期支持對象是另一起事件的學生,沒有提到女足前隊員;小組的成員、工作內容和進度都沒有公開。如果小組其實也照顧女足前隊員,副線一「諮商專案 2026 年 6 月底到期後沒有下文」的判斷就要收窄。[52]

第 8 點,我們自己的訪談。2025 年 7 月我們的 Podcast EP112 公開訪問過當年出面的前隊員;這一版已用節目的 YouTube 字幕逐句核對後引用。限制有三個:這是一位當事人的說法,不代表所有隊員;節目錄在 2025 年 7 月,無法確定在學校公開道歉之前或之後,而且在全台諮商專案開始之前,所以她的評價不能直接套到那兩次道歉和後來的專案;字幕沒有標說話者,我們只引用從問答脈絡能確定是她說的話。節目中她也談到教練在其他場合用學分表達壓力的經過,但那段講的不是抽血研究,相關錄音也沒有公開,所以本文不用它來評價檢方對抽血的判斷。2025 年 7 月以後,她對全聯會專案、補償承諾或偵結結果怎麼看,公開資料中只有偵結當天透過人本基金會的那段聲明(見副線一)。[66][16][32]

第 9 點,臺師大 IRB 恢復收案與改善驗收、教育部對各校審查會的查核評估意見、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與心理健康中心的實際運作、陳忠慶停聘的核定。這些決定制度改革是否已經離開新聞稿。教育部 2026 年 9 月起只公告查核名單,評估意見不再公開,外界更難判斷審查會有沒有改善。[47][78][28][45]

第 10 點,運動部承諾的運科作業指引、倫理規範與參與者保護規範,以及運科中心「保護委員會」的設置規定與審查紀錄;運動部對女足案的內部調查結論,以及 289 件運科計畫的逐案清查表。2026 年 8 月修正的補助要點,我們讀的是行政院公報刊出的全文,但找不到修正說明。運科中心執行長在立法院說規範「今年都已經通過了」,可是委員會規定沒有公開。如果這些規定其實已經公布,而且明文涵蓋各校執行的補助計畫與未成年選手,我們對運動部的批評就要再收窄成「規則有了,只是沒寫進補助要點」;如果逐案清查表或內部調查顯示運動部已追究未送審的計畫,「議處這條路沒有再出現」的說法也要更正。[69][68][27][14]

第 11 點,衛福部對人體研究法修法的研議、它對監察院 2026 年 7 月要求的回覆,以及它回覆北檢的函。我們只能查公開的草案預告、新聞稿與立法院紀錄,都找不到;衛福部的法規查詢網站我們也讀不到。我們讀到的 2025 年 8 月抽血資格函釋,是透過立委草案的引述與醫院轉貼的函文;衛福部回覆檢方的函沒有公開,所以我們只能依報導轉述,判斷函釋(誰該抽)和檢方結論(不違反醫師法)並不衝突,只是違反時沒有罰則。如果衛福部其實已經研擬草案,而且處理了依賴關係下的同意程序或擅改計畫的罰則,副線四「監察院點名後,公開資料中找不到衛福部的修法動作」的批評就要改成「有研議、沒有公開」。[74][4][14]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全文寫了什麼?檢方有沒有調閱國科會與教育部的研究倫理調查材料?

如果檢方沒有取得研究倫理材料,「兩套制度看的是不同證據」就會和「看的方向不同」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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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與教育部逐案調查中,每項研究抽了幾次、同意書何時簽、誰抽的血?

可判斷學生最初指控哪些成立;若已逐項確認,「承認只到大方向」要更正,也能解開學校承認與檢方查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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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校 97 件含血液樣本研究的查核結果是什麼?

決定問題是否延伸到國科會補助的大學研究,不只是師大一個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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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萬、129.3 萬、122 萬三個受試費總額差在哪裡?學生有沒有拿回全部?

若差額只是範圍不同,就不是漏還;若真有差額,學生沒拿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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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專案與申訴窗口有多少人使用?2026 年 6 月底後有沒有延長?法律協助與復學說明幫了幾個人?

多數受害者若得到持續照顧,「沒有公開成效」的批評要收窄;若人數很少,問題從「沒公開」變成「沒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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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有沒有退費以外的補償機制?申訴窗口受理了什麼、收過幾件?

若有補償標準與對象,判斷要改成「有機制、但沒公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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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對人體研究法有沒有修法研議?它怎麼回覆監察院 2026 年 7 月的要求與北檢的函詢?

若已研擬並處理依賴關係下的同意程序或擅改計畫罰則,批評要改成「有研議、沒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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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人體研究法草案會不會排審?

若排審並加入依賴關係程序或罰則,主線那個洞可能開始有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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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承諾的運科作業指引、參與者保護規範,以及運科中心保護委員會的設置規定與審查紀錄是什麼?289 件逐案清查表與女足案內部調查結論為何?

若規定已公布且涵蓋各校計畫與未成年選手,批評要收窄成「規則有了,只是沒寫進補助要點」;若內部調查已追究未送審計畫,「議處這條路沒有再出現」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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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師大 IRB 是否已恢復收案?陳忠慶停聘是否已核定?教育部各校查核評估意見如何?

決定制度改革是否已經離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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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台英的刑事案件,法院會怎麼判?

決定錢的部分是否成立犯罪與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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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國科會認定 6 件計畫違失,理由包括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與未揭露教練兼共同主持人的權力不對等;檢方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教練明示或暗示不參加會有不利後果,強制罪不起訴。兩者回答不同問題,不互相推翻。 [5][4][3]
  • 據報導,檢方認為教練能評定專長學分、與學生權力不對等,要求參加實驗「或有不當」,並把霸凌與研究倫理判斷交回權責機關。 [4][73]
  • 臺師大 2024-11 說學生事先同意、抽血者都有醫事資格;2025-07-15 自己承認有同意書補簽、受試費繳回當隊費、非護理人員抽血與霸凌。 [2][23]
  • 受試費至少有 138 萬餘元(監察院糾正)、129 萬 3000 元(北檢起訴)、122 萬餘元(臺師大代墊返還 26 人)三個總額,沒有任何機關公開對帳。 [15][3][14]
  • 體育署 2025-08-30 承諾「將究責並補償選手」、研擬補償機制;運動部後來公開的處置文件只有不追溯送審、學校調查金流、申訴窗口與參與者保護,沒有提到補償,也沒有說明原因。 [26][14][27]
  • 前體育署補助、涉及未成年人的 199 件運科計畫中,162 件未送研究倫理審查、116 件未取得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監察院 2026-07 指出教育部仍未完成通盤查處。 [14][53]
  • 國科會 2026-02-06 修正生效學術倫理審議要點,2026-04-10 要求凡從事人體研究都附倫理核准文件;這些修正對準文件與處罰,沒有要求揭露教練或指導關係。 [77][76]
  • 17 位立委的人體研究法修正草案寫到師大女足案的權力關係,但只把「得拒絕、不受不利對待」加進告知事項,採檢者執照只要求載明、沒有罰則;2026-05-05 交付委員會後沒有審查紀錄。 [74][75]
  • 教育部 2026-08/09 修正查核要點,可暫停審查會收新案並新增「研究對象保護之嚴謹性」,但把查核結果(包括意見)公告改成只公告名單、評估意見函送審查會。 [78][79][80]
  • 衛福部 2025-08 函釋說研究抽血也應由有執照醫事人員執行,但違反時沒有罰則接得住;監察院 2026-07 請它檢討人體研究法後,到 2026-10-11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修法草案或回應。 [74][4][14][12]
  • 教練同時是研究者時學生能不能說不,到 2026-10-11 沒有任何機關以規則補上;補上的多半是讓沒送審、文件造假更容易被抓、罰得更重的部分。 [74][75][76][77][78][69]
  • 出面的前隊員說她要的是承認與道歉、錢「於事無補」,但也說受害者訴求不同,有人要學籍、有人要輔導、有人只要道歉。 [66][20][21]

證據還撐不住

  • 不能說當年學生沒有被逼:不起訴只代表刑事證據不足。
  • 不能說周台英有罪:起訴後法院還沒判決。
  • 不能說學生最初的每一項指控(每天 3 次、連續 14 天、扣 32 學分)都已被官方證實。
  • 不能說修復已經完成;也不能說完全沒有人私下得到賠償,只能說沒有公開紀錄。
  • 不能說所有受害學生都不要錢:只有出面的學生公開這樣說,受訪者自己也說訴求各不相同。
  • 不能用 EP112 受訪者對學校諮商的經驗評價全聯會後來的專案,也不能用她對道歉的看法評價 2025 年 7 月 18、19 日的道歉。
  • 不能用 EP112 中教練以學分施壓的轉述,對質檢方對抽血研究的判斷。
  • 不能說受試費哪個數字錯了,或差額被誰拿走。
  • 不能說運動部完全沒有補償機制,只能說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不能說運科中心的保護委員會不存在或沒有運作,只能說規定沒有公開。
  • 不能說衛福部內部完全沒有研議修法,只能說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不能說各項規則修正都是為了回應女足案;除了立委草案自己寫明,其他文件都沒有說。
  • 不能把運動競技系另案當作女足案改革失敗的證據。
  • 不能把運科計畫 199 件的缺失推到國科會補助研究或其他大學,也不能說它們都涉及抽血。
  • 不能說五把尺中哪一套比較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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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立委人體研究法修正草案在社福衛環委員會排審

這是目前唯一寫到女足案權力關係的修法;審查時有沒有加入第三人取得同意或罰則,決定主線那個洞有沒有人補。

衛福部預告人體研究法修正草案,或公開回應監察院 2026 年 7 月的要求

三個規則的洞(依賴關係、採血資格、擅改無罰則)都在衛福部主管的法裡。

運科中心保護委員會規定公開,或運動部公布運科作業指引與參與者保護規範

可以檢驗新關卡是否管得到各大學執行的補助計畫與未成年選手。

北檢偵結新聞稿上架,或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全文可查;周台英案一審判決

確認檢方看了哪些證據、受試費範圍,以及刑事部分的結果。

教育部完成通盤查處、公布 97 件血液研究查核結果,或臺師大 IRB 恢復收案

監察院已兩度指出教育部監管不足;查核評估意見又已不再公開。

諮商專案延長公告、使用人數,或運動部補償機制與申訴窗口受理統計

這是判斷修復有沒有接住人的公開指標,也是體育署補償承諾能不能驗收的依據。

《國民運動法》草案在立法院審議

不適任教練退場機制若通過,會補上一個洞,但它不碰研究倫理。

足協申訴委員會在偵結後的審議結果

足協說要等偵查終結再審,到 2026-09-30 還沒有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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