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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陽斜照空蕩的校園籃球場,一顆籃球停在明亮球場與陰影廊道的交界。
插畫光照得到的球場之外,還有哪些角落需要被看見?

理解 v5 · 2026-10-20

臺北國小外聘籃球教練案:教練開始越界時,學校能發現嗎?

臺北的規則管住了進校前的查核和事後的通報,也有找藏匿鏡頭的巡檢;但成年人進入學童如廁、淋浴空間,以及在裡面使用手機,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都沒有寫。零碎的疑慮由誰記錄、誰彙整,也沒有指定責任者。教育局至今沒有公開本案的制度檢討。

前情提要

臺北市一所國小的外聘籃球教練,被檢方起訴多次在學校女廁、淋浴間用手機偷拍學生,另涉及網路誘拍兒少性影像,以及對兒童的性侵害(TVBS[1]、東森[2])。檢方統計全案被害人有 53 名(中央社[3]);其中校內偷拍、未經同意蒐集學生影像的部分,市府行政調查認定 42 名學生受害(東森[2])。這兩個數字範圍不同,不能相加,也不能說成 42 人都在廁所被拍。據報導,他移審後在法院坦承全部犯行(Newtalk[4]);刑事責任仍要等法院判決。2026 年 10 月的新聞,報的是法院再次延長羈押(TVBS[5])。

大家的懷疑出事是因為學校沒有查教練的背景。只對一部分

審計確實查出有學校漏查,但入口查核擋不住沒有紀錄的人,本案教練在通報前不在不適任系統裡。本案學校有沒有查,握有資料的臺北市教育局沒有公開。

我們先前的說法漏查都是學校沒有照做,教育局要到審計抽查時才知道。被推翻

審計報告原文記載,教育局自己的查詢作業程序沒有規範紀錄留存期間,也沒有列自主檢覈表;責任同時落在學校的執行和臺北市教育局的內控設計,報告也沒有記載教育局第一次知情的時間。

臺北市教育局說已經全面清查北市各校的聘用情形,並強化查核與教育訓練。無法驗收

截至 2026-10-10,教育局沒有公開清查的校數、人數、結果或完成日期,議會工作報告裡也找不到;責任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北市教育局說各校每 2 週巡檢反針孔,委外抽檢皆無異常。只對一部分

巡檢規則明確,但找的是藏在空間裡的設備;據媒體轉述,本案是持手機在現場拍攝,巡檢很可能對不準。對成人進入私密空間和使用手機,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沒有找到明文規定。

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判斷是:在臺北,「發現」的工作被拆給巡檢員、巡堂者、通報義務人和 2013 年的訪談設計,但沒有人負責看住成年人在學童如廁、淋浴空間的出現與手機(很可能是制度漏洞)。零碎疑慮的記錄和彙整也沒有指定責任者。教育局至今沒有公開清查結果和制度檢討,這是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的資訊治理缺失。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這一版更正了入口查核的責任:審計報告記載的問題,既有學校漏查,也有教育局內控程序缺項,我們撤回「教育局到審計抽查時才知道」的推斷,並補上教育局的改善回覆。任職中的主要判斷不變。對成年人在學童廁所、淋浴間出現和使用手機,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沒有找到明文規定,這很可能是制度漏洞;2013 年設計的社團訪談有沒有執行,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全市清查的結果與本案的制度檢討,教育局都沒有公開。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臺北國小外聘籃球教練案:教練開始越界時,學校能發現嗎?

我們不重述細節,也不寫可識別學生或學校的資訊。我們要問的是另一件事:

主線 1

一、這件事是在哪一刻被看見的?

我們原本以為這是十月才爆出的新案件。查下去才知道,時間要往前推將近一年。

讀下去

據媒體轉述法院的延押裁定,起訴書所指的拍攝行為從 2024 年 11 月延續到 2025 年 12 月(好新聞轉載[6]);另一家媒體也寫「在 1 年多時間內」(Newtalk[4])。據單一媒體轉述,法院另提到,他自己承認拍攝兒童性影像長達十年(壹蘋[7])。

臺北市教育局說,2025 年 12 月 29 日接到通報;30 日派督學到校、向家長說明,並在 24 小時內解聘;31 日檢察官拘提(聯合報[8]、東森[2])。

據單一媒體報導,2026 年 1 月 30 日登錄進教育部不適任人員系統(CTWANT[9]);學校性平調查據報導在 2026 年 3 月認定屬實(聯合報[8]),另有報導寫調查報告 2 月初出爐,可能是不同的程序階段(鏡週刊[10]);社會局 3 月 30 日公告姓名,裁罰 2100 萬元、終身不得進入校園任教(聯合報[8])。

2026 年 5 月 13 日士林地檢署起訴(TVBS[1])。

要回答的問題:學校「知道」以前,事情持續了多久?

形式:一條水平時間軸,2024 年 11 月到 2026 年 10 月,每個月等寬(長度與實際月數成比例)。起訴所指期間(2024-11 至 2025-12)畫成一段淺色帶;帶的右端標一個點:2025-12-29 教育局接報。之後依序標點:12-30 解聘、12-31 拘提、2026-01-30 不適任登錄(單一媒體來源,用空心點)、2026-03-30 公告、2026-05-13 起訴、2026-10-13 再延押。

分母與範圍:只有一個案件;起訴所指期間是檢方的指控,經媒體轉述,不是判決認定;「自承十年」不畫,因為沒有起點日期。

可以說:學校接到通報時,起訴所指的行為已經持續一年多。

不能說:這段期間裡學校本來能看見什麼。

下一個問題:通報以前,有沒有人看到過什麼?

這張圖最重要的空白在左邊:12 月 29 日那一通通報,是誰、看到什麼才打的?

公開資料裡只有一條線索:一支電視台影片的說明文字寫,教育局「證實,去年底校方接獲家長通報」(三立影片[11])。影片本身我們無法讀取,這段說明文字只透過搜尋讀到,所以還沒完全核實;就算屬實,也看不出是家長自己發現、孩子告訴家長,還是別的途徑。教育局、學校的公開說明都沒有交代通報從哪裡來,也沒說通報以前有沒有學生或家長反映過。

他是怎麼拍的?報導的寫法有一個共同點。中央社轉述起訴內容,說他「利用兒童不注意之際,在女廁或淋浴間以手機錄影、拍照」(中央社[3]);TVBS 寫他「趁學童不注意時」在學校女廁及淋浴間用手機偷拍(TVBS[5]);東森寫他「在學校廁所內持手機竊錄」(東森[2])。沒有一家寫到藏放或架設手機。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他是本人在場、拿著手機拍的,而且是在孩子如廁、更衣、淋浴的時候,人就在那個空間裡。依據是三家媒體的用語都指向「趁孩子不注意」與「持手機」。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起訴書原文寫明手機是放置、架設的。起訴書握在士林地檢署手上,沒有公開。

這也讓第二個判斷更站得住(有理由懷疑):通報以前很可能出現過可被看見的異常。若如三家媒體轉述,他是本人在場拍攝,那麼一個成年教練在一年多裡一再出現在學童如廁、淋浴的空間、校內 42 名學生受害,本身就是不必等犯罪確定、就該有人注意的界線問題。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起訴書或調查報告顯示,他的行為方式讓旁人不可能察覺,或第一個發現的人一發現就立刻通報。握有這些資料的是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與士林地檢署,三者都沒有公開去識別化的經過(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主線 2

二、第一個直覺:背景查核沒做好?

很多人看到這類新聞,第一句是「學校到底有沒有查過他」。

器材架上的黃銅掛鎖扣住鐵鏈一端,其餘鏈節沿木架延伸。
插畫把查核想成一道鎖,也要看見它後面延伸的每個環節。
讀下去

查核的規則其實在。外聘教練不管是學校、家長會還是家長個人找來的,學校都要在聘用前查不適任系統,聘用後還要定期再查;不適任事由也要寫進契約(外聘運動教練注意事項[12]第 2、7、9、10、13 點,2022 年訂定,至今未見修正)。臺北市國小課外社團也明定外聘指導者聘前與聘用期間都要查(北市社團作業要點[13]第 6 點)。審計報告另記載教育局回覆,2025 年 2 月已函請各校把外聘教練的教練證連同契約報局備查(審計部 113 年度審核報告[14]乙-42)。

但規則在,不等於每一個人都被查到。審計部抽查臺北市 16 所學校,發現「間有部分學校漏未查詢委外保全人員,或導護志工,或家長會外聘運動教練等適任情形」。同一份報告也指出,教育局自己的查詢作業程序沒有規範紀錄要留多久,也沒有把自主檢覈表列為使用表單(審計部報告[14],乙-41–42)。

我們的判斷(確定):這裡同時有學校漏查的執行缺失,也有教育局內控設計不完整。責任不能全推給學校沒照做,更不能從「被審計查出」倒推教育局何時第一次知情。這兩類缺失是否有因果關係,報告沒有交代。

官方也有回覆改善。審計報告記載,教育局表示將修正內控、增列自主檢覈表、規範紀錄留存一年,並已督促受抽核的 16 校提出檢討與策進作為;114 年的反針孔採購則已調整為每月 12 校、不計隔間數,每個行政區每月安排一校,兼含大校與小校(同份報告[14],乙-42–43)。這些是教育局的改善回覆,不是我們複查後確認的結果,也不是 2026 年本案發生後承諾的全市清查。

這不是臺北第一次。2012 年,臺北市一所國中的外聘教練性侵多名男學生,監察院調查後指臺北市「未於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前,依法先行查閱」(監察院 102教調0023 調查報告[15],p.11)。2026 年,監察院又糾正臺中市一所國小,學校「對教練具有猥褻前科竟毫未察覺,且任令教練證逾期仍續聘」(監察院 115教正0009[16])。前科查得到,證照過期也查得到。這些都是他案,不能拿來推定本案學校也沒查;它們說明的是,入口查核漏掉,在臺灣是有官方紀錄、反覆出現的問題。

2012 年那次,臺北市政府怎麼回應監察院,值得多看一眼。市府書面答復說,學校太多、進用時機不一,「一一查核各校執行情形實有困難」;又說若要志工或專業教練自己去警察局查閱並提供資料,「將影響其到校服務意願,爰建請改以切結書方式辦理」。當時的教育局副局長則說,對課後師資「比較少查閱」,每年是以「自然訪視、聊天方式」了解上課情形(監察院 102教調0023 調查報告[15],p.11)。換句話說,十三年前市府面對的難處(人力不夠、怕找不到教練),和第六節寫到的學校人力難處相似;而它當時的提案是讓教練自己簽名保證。

本案這一層卡在哪?我們不知道。報導只說他持有籃球協會的 A 級裁判證(鏡週刊[10]),沒說他有沒有教練證、學校有沒有把契約報局。握有答案的是教育局。

而且,就算每一所學校都查了,查核也只能擋下已經留下紀錄的人。這名教練據報導自承拍了十年,在本案通報以前,不適任系統裡沒有他的紀錄。對這樣的人,入口查核看到的是一片空白。監察院 2013 年的報告早就寫過同一件事:2005 年 8 月到 2012 年 11 月,全國學校向警政機關申請查閱 70,308 人,查到有性侵害加害人資料的只有 5 人;2012 年那名外聘教練沒有前科,聘用後卻有 17 名學童受害,所以監察院要求「於人員進用後,應建立訪視、訪談機制」(監察院 102教調0023 調查報告[15],p.10–11)。這 5 人不能算成「查核擋下的人數」,因為被查的人裡本來有多少有問題,沒有人知道;它說明的是,有紀錄的人很少,查核能攔下的範圍就很窄。問題因此必須往下一層走:他進了校園以後,誰在看?

主線 3

三、進了校園以後,誰在看?

上一版報導,我們寫「中間這一層幾乎是空的」。這一輪查下去,發現這句話說得太滿,要先更正。

空無一人的更衣空間裡,綠色置物櫃、長凳與屏風圍出一道狹窄視線。
插畫屏風保留隱私,也讓照看空間的方式成為一道問題。
圖 1

三、進了校園以後,誰在看?

情境現行公開規範性質
私訊學生北市 2013 檢核要項:避免與訓練無關的私人聯繫;教育部指引:避免半夜或假日單獨以通訊軟體閒聊「避免」
一對一指導北市 2013 檢核要項:避免在隱密空間一對一;教育部指引:單獨教學不可鎖門「避免」
單獨接送、帶出校外教育部指引:避免公務外單獨接送;注意事項第 12 點:在校外執行工作須經學校同意「避免」+事前同意
更衣、淋浴空間的設備北市:偵測器 3 年汰換、每 2 週巡檢、督學抽查、委外抽檢(頻率原文前後不一)明確、可稽核
成人進入學童廁所、淋浴間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
在私密空間使用手機或攝影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
零碎、低階的不舒服反映,誰記錄、誰拼起來2013 年決議做社團訪談與教育局抽訪;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疑慮記錄、彙整的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執行紀錄亦未找到有設計,執行不明
疑似性別事件知悉後 24 小時內通報(性平法第 22 條)法律義務
[20]
讀下去

臺北市其實在 2013 年就訂了一份《社團活動性平環境檢核要項》,對象明白包括外聘教練:要求外聘指導教師(教練)「避免和學生有進行與課務或訓練無關之私人聯繫」,「應避免師生於隱密空間內,進行一對一個別指導」,社團時段要巡堂,更衣與淋浴場所要區隔、專人巡查、宜備反針孔偵測(北市檢核要項,學校轉載[17],p.6)。這份要項確實在 2013 年 10 月 28 日由市府性平教育委員會通過(市府報告[18]),但條文我們只讀到搜尋引擎收錄的部分:更衣淋浴那一款寫到「宜備有反針孔偵測機制,並」就斷了,學校轉載的原檔現在打開是錯誤頁。

同一年 7 月,市府性平教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這一輪我們讀到了全文)寫得更清楚:教育局本來想對學校社團做全面問卷,學務、輔導主任開會後改成「各校進行社團訪談並由教育局進行抽訪」,並要求「外聘教師或教練立切結書,確認其已了解指導學生時應恪守專業倫理,謹守師生分際」;委員會決議照辦,由教育局「函發各校配合執行」(市府性平會會議紀錄[19],p.3)。這是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資料中,找到的主動問學生機制。

但把它和第二節那份監察院報告放在一起讀,形狀就不太一樣了。半年前,市府在監察院約詢時才說,查核各校有困難,建議用切結書代替讓教練自行查閱;教育局對課後師資的了解,是一年一次「自然訪視、聊天」。7 月的決議把這兩件事寫成正式做法:切結書內容是確認教練「了解」專業倫理,訪談由各校自己做、教育局抽訪。我們的判斷(很可能):2013 年的任職中機制,是在「查核做不到、又怕教練不來」的壓力下長出來的,主要靠教練自我承諾和學校自行訪談;對訪談頻率、紀錄與彙整責任,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教育局公開當年函發各校的訪談格式、頻率和歷年抽訪結果。

所以臺北不是沒有任職中的規則。我們把臺北國小外聘教練會碰到的規則重新列一次:

*我們查了外聘運動教練注意事項全文、北市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倫理守則範本(範本[21]),以及一份學校轉載的十點版《運動教練倫理守則》(轉載版[22]),在上述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這幾項的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守則的現行官方版本我們還沒讀到(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教育部指引出自專業倫理防治指引[23],臺北市教育局 2025 年 3 月發函要各校「以附錄形式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參考」(教育局函[24])。2023 年修法後,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有關的專業倫理,也被列為校園性別事件的一種(性平法第 3 條[25])。

這張表最值得看的不是哪一格空著,而是哪一格最嚴。在這張表已核對的任職中管理措施裡,寫有具體巡檢頻率、留存紀錄與督學抽查要求的,是找藏起來的機器:教育局要求各校每 2 週至少巡檢一次並留校備查,另委請專業廠商到校抽檢,2024 年截至 11 月檢測 30 校「皆無異常」(市府對議會的書面答復[26],p.82–83)。同一段裡,委外抽檢寫成「每月10間」,又寫「每個月每個行政區1校」,頻率前後不一,原文沒有解釋。

也就是說,本案發生的這段時間,這套反針孔巡檢已經在運作;臺北 2013 年的檢核要項,也把反針孔偵測寫進更衣、淋浴場所的要求。上一版我們說,巡檢能不能看見本案,要看手機是手持還是放置。這一輪三家媒體對起訴內容的轉述都指向同一邊:他是「趁學童不注意」、「持手機」在現場拍(見第一節)。教育局說偵測器包括紅外線鏡頭發現器與無線掃描,找的是留在空間裡的機器;若手機是拿在手上、不留在空間裡,巡檢員兩週來一次,看不到。

所以這一格最嚴的規則,很可能從一開始就對不準本案。我們已核對的私訊與隱密空間一對一規定,使用的是「避免」。

我們的判斷:臺北的規則本身有一個制度漏洞(很可能)。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管制重點包括師生關係不要太私密、空間裡不要有藏起來的設備。對成年人進入學童如廁、淋浴的空間,或在裡面使用手機等攝錄裝置,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對零碎疑慮的記錄與彙整,也未找到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上一版我們說本案落在漏洞上還是落在巡檢執行面「要等拍攝方式公開」;這一輪的證據讓我們傾向前者。若起訴書原文寫明手機是放置的,這個判斷要改成「巡檢有規則,但沒抓到」(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第二層是執行不明:2013 年設計的學生訪談與教育局抽訪,是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資料中,找到可能聽到孩子零碎反映的管道,有沒有在做、本案學校有沒有做,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握有答案的是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教育局或該校其實有成人進入學生廁所、淋浴間的管制規定,或社團訪談有持續執行並留有紀錄。也要說清楚:2013 年的檢核要項寫的是「社團活動」,國小籃球校隊是否適用,公開資料沒有說明。

這個漏洞不是事後才看得出來。監察院一份 2021 年立案、檢討全國運動隊伍性平保護的調查報告,引用國際奧會的運動員保護手冊指出,騷擾與虐待的高風險情形包括「外地比賽住宿或發生在置物間及更衣室」(監察院 110教調0029[27],p.14)。更衣室是高風險場景,國內的監察機關已經寫在報告裡;臺北的設備巡檢已有明文要求,但對成人進入更衣空間,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

主線 4

四、訊號出現過,卻停在某個人手上

本案通報前的經過看不到。但臺北市自己的紀錄裡,有兩次訊號確實出現過、而且到了大人手上。

木桌上的赭黃色電話放下了聽筒,捲曲電話線垂向桌緣。
插畫訊號抵達之後,還需要有人接續傳遞。
讀下去

第一次是 2012 年那起外聘教練案。兩名學生在游泳課時告訴學校生教組長,「有多名學生都曾經遭」這名教練侵害。學校隔天通報了一部分,但另有 3 名學生 6 月 4 日填了自述書,學校拖到 6 月 8 日才通報(監察院 102教調0023 調查報告[15],p.3)。當時教育局副局長在監察院替學校解釋,說學校急著清查還有沒有其他受害學生,晚報「非屬無正當理由」(同上,p.3–4)。監察院糾正該校「未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未依法設置校園安全」,也糾正「臺北市政府對於該校未依法通報,怠未依法科處罰鍰及懲處」(監察院 102教正0010[28])。

第二次在 2024 年,訊號一路到了市府。一所高中合球隊的學生用 1999 檢舉球隊疑似性平事件,結果「球隊總教練、防護員和教官卻迅速得知訊息,還向學生施壓撤案」(公視[29])。教育局事後承認,「涉性平案件未以密件方式提供,確實有行政疏失」,而且當初「因相信校方人員說詞為學生惡作劇,判斷非性平案件未督導學校進行通報,逕予結案」(市府新聞稿[30])。資訊是怎麼外流的,目前只有人本基金會的指控,沒有官方認定。

全國層級的調查也看到同樣的形狀。監察院調查一起國中棒球教練案時,同隊另一名教練說:「我有看到黃教練親學生,會阻止他。咬背到瘀青有家長跟我反映過。」監察院認定他沒有依法通報(監察院 108教調0047[31],p.8)。另一份調查寫出學生為什麼不說:「體育班學生怕通報之後會面臨退隊或被同儕排擠」(監察院 110教調0029[27],p.4);同一份報告也指出教育部對非專任運動教練的管理「僅以函釋公告,相關監督管理密度猶顯不足」(p.8)。臺中那起案子,監察院指學校讓教練利用休息室、貨櫃屋、宿舍等密閉場域,「對深夜留宿等高風險情境缺乏警覺」(監察院 115教正0009[16])。

這些都是他案,不能拿來推定本案學校也這樣。它們說明的是一個在臺北反覆出現的機制:孩子說了,大人聽到了,但聽到的人自己判斷「不夠嚴重」或「是惡作劇」,訊號就停在那裡。 2024 年那次,做出「惡作劇」判斷的是教育局自己;2012 年那次,替學校晚報找理由的也是教育局,監察院仍然糾正了學校與市府。現行規定要到「知悉疑似事件」才啟動通報;比這低一階的不舒服、怪異、越界,誰該記下、誰該拼起來看,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

五、國外怎麼做:把「場景」當成管理對象

國外的做法不一定比較好,但有幾個國家換了一個問法:不只問這個人可不可信,也問這個場景是不是讓任何成年人都太容易單獨、隱密地接觸孩子。

美國 SafeSport:奧運與帕運體系下的運動組織必須遵守。成人與未成年選手的一對一互動「必須可被看見、可被打斷」;電子通訊必須公開透明,要副本給家長或另一名成人;更衣空間的互動要讓別人容易看見,並限制攝錄;交通接送也要可被看見、可被打斷,但可用每年的家長書面同意作例外(SafeSport MAAPP[32]、電子通訊說明[33])。限制也要講清楚:它不適用與奧運體系無關的高中教練(SafeSport 資料說明[34]);美國審計機關的報告也發現,SafeSport 多數案件以行政或管轄理由結案。我們沒找到能證明這套規則降低侵害的研究。

英國(英格蘭):學校規範要求「所有低階疑慮都應以書面記錄」,並定期檢視,「以辨識出不當、有問題或令人擔心行為的可能模式」(KCSIE 2026[35],¶522)。這正好對準第四節那個機制:不讓「聽到的人覺得不夠嚴重」成為終點。2022 年起,固定指導未滿 18 歲者的運動教練也被列入刑法上的「信任地位」(PCSC Act 2022 §47[36])。

日本:兒少性暴力防止法(俗稱日本版 DBS)2026 年 12 月 25 日施行,除了查前科,還要求事業者及早掌握性暴力風險、建立諮詢與調查機制,並採取「避免與兒童接觸」的措施;補習班、運動俱樂部須申請認定才納入(こども家庭庁[37])。還沒施行,沒有成效可言。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兒童工作查核會持續監測新紀錄(NSW 教育部[38])。

本案最直接的對照,是更衣室和淋浴間裡的大人與手機。這一輪我們專門查了這一塊:

美國 SafeSport 明文規定:任何成年參與者或未成年選手,都「不得在更衣室使用任何設備的攝影或錄影功能」,例外只有經家長同意、組織核准、至少兩名成人在場而且所有人都穿好衣服的媒體或慶祝拍攝(SafeSport MAAPP 2025[32],p.18)。這是奧運體系內的強制規定。

英國學校界通用的《安全工作實務指引》要求:成人進入學生更衣室前要先告知,只有學生確實需要監督時才留在裡面;成人不得用私人設備拍攝兒童(英國安全工作實務指引[39],2022,§15、§24)。這份指引本身沒有法律效力。

英國的兒童保護團體 NSPCC 給運動組織的建議更直接:「建議禁止任何人在更衣和淋浴區使用這些設備」,指的是手機、平板等有鏡頭的東西,對象包括員工與志工;若成人與兒童不得不共用更衣設施,至少要有兩名與兒童同性別的工作人員在場(NSPCC 攝影指引[40]、NSPCC 更衣設施指引[41])。這是建議,不是法律。

這三份規範都不是把大人擋在門外:孩子需要照顧、需要監督時,大人可以在場。它們管的是在場的條件:要先說、要有理由、最好兩個人,而且手機的鏡頭不能打開。

對照下來,臺北的「場景規則」其實比我們原本以為的多:私訊、一對一、帶出校外都有。差別在兩處:一是美國、英國都把更衣空間裡的「人」與「鏡頭」寫進規則,臺北已有藏匿設備的巡檢要求,但對成人進入私密空間及在其中使用手機,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二是英國要求把低階疑慮寫下來、拼起來看,臺北 2013 年設計了訪談,但對低階疑慮的記錄與彙整,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我們沒有找到證明這些規則降低侵害的研究;它們的價值在於讓「大人拿著手機出現在孩子更衣的地方」本身就成為一件該被攔下、該被說出來的事,而不必等到有人確定那是犯罪。

六、各方的難處

學校要查的外部人員很多:保全、導護志工、家長會聘的教練,審計部抽查發現有學校漏查(審計部報告[14])。廁所偵測器每兩週巡一次,再加上巡堂、訪談,執行端未必有人力。

教練的一對一指導很多時候是正常且必要的,臺北的規則也只說「避免」隱密空間的一對一,不是全面禁止。若把「越界訊號」提前,就要同時回答:誰能看紀錄、保留多久、匿名反映怎麼處理、教練怎麼申訴。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資料中,一項相關工具是: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期間,學校在必要時可「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但要經性平會決議(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42]第 26 條)。這個工具要等事件已經進入調查才能用;對尚未進入調查的較低階疑慮,本輪已核對的公開資料尚未找到有程序保障的對應暫時措施;這不代表所有契約或校規都沒有其他安排。握有本案契約與校規的是學校及教育局;若其中已有對應程序,這項缺口判斷就須收窄。如何兼顧提早保護與程序保障,仍是設計問題。

家長有時就是聘用者。注意事項明文涵蓋家長會與家長個人自行聘用(注意事項[12]第 2、13 點),查核責任仍在學校。家長要的往往是一個能讓孩子打上球的教練,對他的了解可能只有這一面。

學生最難開口:怕被退隊、怕被同儕排擠(監察院 110教調0029[27])。2024 年那次,學生開了口,換來的是教練施壓撤案。一個只等學生主動說出口的制度,等於把偵測責任放在最沒有權力的人身上。

教育局這次知悉後的處理很快:24 小時內解聘、隔天督學入校,據單一媒體報導,一個月內完成不適任登錄。這是事後處理那一層運作正常的證據,我們照實寫。但事後處理做得快,不能回答通報前那一年多誰該看見。

七、官方說了要做什麼,做到哪裡?

這張表的形狀,比任何一條規則都說明問題:每一次出事,承諾都落在「查核」和「研習」;2013 年唯一對準「任職中誰在看」的訪談機制,之後在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執行紀錄。(2013 年的檢核要項我們只讀到部分條文;會議紀錄讀到了全文。)本案發生後,教育局的公開說法仍是查核與訓練,沒有一句提到廁所、淋浴間裡的成年人與攝錄裝置。[8][15][19][30][43][44][45][46]

我們要直接批評的是:一個起訴書寫有 53 名被害人、行政調查認定 42 名學生受害的案件,截至 2026 年 10 月 10 日的公開資料查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沒有公開任何去識別化的檢討:通報怎麼來的、這名外聘教練怎麼被找進來、契約和教練證有沒有報局、學校的空間巡檢與社團訪談做了什麼,以及這次之後規則要怎麼改。性平調查報告依法保護當事人,不能公開是合理的;但制度檢討不是當事人隱私。宣布了全面清查卻沒公布結果,市民就無從判斷查了什麼;我們讀到的教育局 2026 年議會工作報告與上半年施政報告裡,也找不到這次清查的數字。同一個教育局,今年 7 月才因臺北市一所高中的教師案,被監察院在糾正案中指「未善盡適法監督職權」(2026-07-28 公告;為避免指認學校,連結只留在主張帳本)。這是資訊治理的問題,責任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只陶盆排在石台上,中央冒出細小嫩芽,旁邊澆水壺的壺嘴朝向外側。
插畫承諾如同播種,後續照料才讓它有機會長成。
圖 2

七、官方說了要做什麼,做到哪裡?

誰何時承諾兌現到哪裡
教育部(監察院要求)2013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督導學校「於聘用後規範建立訪視、訪談機制」(監察院 102教調0023 調查報告,p.11–12)教育部是否依此訂出機制、內容與執行情形,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臺北市性平教育委員會2013-07各校社團訪談、教育局不定期抽訪;外聘教師或教練立切結書(會議紀錄,p.3)。半年前市府對監察院的說法是查核各校有困難、建議以切結書代替教練自行查閱(監察院 102教調0023,p.11)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執行紀錄、訪談格式或抽訪結果
臺北市教育局2024-02強化落實陳情案件 SOP 管控、辦研習(市府新聞稿)市府 2024-03 修正全市陳情作業程序(北市法規),是否因此案而修,公開資料沒有說明
臺北市教育局2026-04(媒體引述)「全面清查北市各校聘用情形」(聯合報);「持續強化各校進用人員查核與教育訓練」(新生報)教育局曾發函請各校確認是否聘用這名教練或讓他協助運動訓練(北市教體字第1153035938號,學校轉載)。教育局 2026 年給議會的工作報告寫的「盤點」,是體育班與專任運動教練的配置,不是外聘教練適任清查(教育局議會工作報告,p.32);我們以文字搜尋這份 85 頁報告的全文,沒有找到「外聘」「偷拍」「針孔」「淋浴」這幾個詞。截至 2026-10-10,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全市清查的校數、人數、結果或完成日期
臺北市教育局2026-04(媒體引述)提供受影響學生及家長心理與輔導資源;函請運動部及協會處理證照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執行情形
[8][15][19][30][43][44][45][46]
八、網路上的說法

公開社群上,我們找到一則 2026 年 9 月的 PTT 發文和它轉貼的 Threads 影片貼文。發文者轉述一段直播內容,宣稱某位即將退休的校長包庇了有問題的教練,才導致學生被偷拍;同一段文字還接著提到臺北一所高中被監察院糾正、學生用 1999 陳情被洩密給教練。這是未經證實的說法,發文者沒有說明消息來源。[29][30]

我們拆開查了:後面兩件是真的,但都是別的案子(一件是臺北市一所高中的教師案,監察院 2026 年糾正;1999 外洩是 2024 年一所高中的合球隊,見第四節)。至於「校長包庇本案教練」,我們找不到任何公開文件支持,官方也沒有回應。我們不把它當事實,只當線索:如果屬實,學校性平調查是否處理了校長在通報前的作為,就是下一份該找的文件。

除此之外,截至 2026 年 10 月 10 日,我們搜尋了 Threads、Facebook、Dcard 與 PTT,仍沒有找到能確認是本案家長、教師或教練的公開發言;找到的多是新聞轉貼,以及「好像是某區某國小」這類猜測,我們不採用。搜尋不到不代表沒有。

主線 5

九、我們的判斷

回到開頭的問題:誰負責發現? 我們的答案是:在臺北的規則裡,發現的工作被拆成好幾塊,分給不同的人——巡檢員找設備、巡堂的人看場地、性平法要求「知悉」的人通報、2013 年的設計要學校去訪談學生。但對成年人進入孩子如廁、淋浴的地方,或在那裡使用手機等攝錄裝置,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對把零碎反映記錄、彙整的工作,也未找到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2][3][5][8][14][15][19][26][29][30][32][39][40]

綠色陶碗碎片在桌上排成近似完整的圓,縫隙旁放著尚未使用的黃銅色細線。
插畫碎片各有位置,拼接仍需要一雙願意承接的手。
讀下去

臺北在「進校前查核」與「事後通報處理」兩端都有明文規則;本案事後處理運作迅速。

入口查核既有學校漏查的執行缺失,也有教育局內控設計不完整(確定);審計部記載了教育局的改善回覆,但不等於證明後來都沒有漏查。2013 年監察院已指出臺北市未依法在聘前查閱。

入口查核擋不住沒有紀錄的人;本案教練據報導自承拍攝十年,通報以前不適任系統裡沒有他。監察院 2013 年就因臺北一名沒有前科的外聘教練案,要求聘用後建立訪視、訪談機制。

臺北 2013 年的任職中機制(切結書、學校自行訪談),是在市府自稱「查核各校有困難」、怕教練不願到校的情況下設計的,主要依靠自我承諾和學校自行訪談(很可能);對訪談紀錄與疑慮彙整責任,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

任職中的規則存在,但對準的是師生關係(私訊、一對一,都用「避免」)和藏起來的設備(巡檢明確、可稽核);對成人進入學童廁所、淋浴間與在其中使用手機,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制度漏洞,很可能)。美國 SafeSport 明文禁止在更衣室使用攝錄功能,英國的學校與運動指引也管更衣室裡的大人與手機。

據三家媒體轉述起訴內容,他是趁孩子不注意、拿著手機在女廁、淋浴間拍攝;這種方式,找藏匿設備的反針孔巡檢很可能看不到(很可能;起訴書原文未公開)。

臺北自己的紀錄裡,至少兩次訊號到了大人手上卻被擋下或拖延,2024 年那次是教育局自己判成「惡作劇」(他案,確定;本案是否相同,有理由懷疑但不能確定)。

教育局宣布的全市清查沒有公開結果;本案沒有公開的制度檢討;2013 年的訪談機制沒有公開的執行紀錄(資訊治理缺失,確定)。

學校早就知道。

本案學校沒有做空間巡檢、社團訪談或查核。

若有英國式的低階疑慮紀錄,本案一定能更早被發現。

會改變我們判斷的證據: 起訴書原文若寫明手機是放置的;本案第一個通報的經過;學校的空間巡檢與社團訪談紀錄;教育局清查結果;2013 年檢核要項的完整條文;以及臺北市若有未公開的成人進入學生私密空間管制規定。

形式:三個等寬方塊由左至右,以箭頭相連:「進校前:查核」→「任職中:誰在看?」→「知悉後:通報處理」。方塊大小不代表任何數量。

左方塊標「規則有;學校漏查、教育局內控缺項有官方紀錄;已提出改善,後續成效未核(審計部、監察院 2013)」。

中方塊再分成上下兩格:上格實線框「設備:每 2 週巡檢、督學抽查、委外抽檢——規則明確(抽檢頻率原文前後不一)」;下格虛線框「人:已核對的私訊、隱密空間一對一規定使用『避免』;成人進入廁所淋浴間、在其中使用手機——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低階疑慮記錄與彙整——未找到明文規定或指定責任者;2013 訪談機制——執行不明」。

右方塊標「規則有;本案 24 小時內解聘」。

中方塊上方標本案時間:「起訴所指期間一年多(2024-11 至 2025-12)」;右方塊上方標「2025-12-29 接報」。

可以說:本案落在中間那一格。三家媒體轉述起訴內容,都指向他本人在場、持手機拍攝,所以本案以虛線標在下半部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的位置,旁註「很可能;官方原文未公開」;上半部用一條虛線連到本案,旁註「若起訴書寫明手機是放置的,改落這一格」。

不能說:中間那一格補齊就能防止本案。

下一個問題:12 月 29 日以前,有沒有人看到過什麼?

主線 6

留給你想的問題

政府應在多大的不確定性下,先限制成年人與孩子接觸? 假設一名教練反覆被反映讓學生不舒服,但尚未達到認定違法的程度:提早限制接觸能減少孩子承擔的風險,也可能傷害尚未獲公平調查者的工作與名譽。政府要如何分配這兩種代價,又讓暫時措施受到檢驗,而不是把選擇留給最弱勢的人?[27][32][33][42]

讀下去

如果保護界線會讓自己的孩子失去難得的訓練機會,你願意接受多少代價? 假設球隊唯一的教練認為公開通訊、避免封閉的一對一訓練太麻煩,可能因此離開:維持孩子的學習機會有其價值,一致的保護規則也有其理由。當兩者衝突,我們願意承擔多少等待、費用與成績上的損失,又該由家庭、學校或政府分擔多少?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也沒有聯絡當事人。以下關鍵資訊我們拿不到,若公開可能改變結論:[2][3][4][5][6][11][14][17][18][19][22]

1. 第一個通報的經過(握有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涉案學校、士林地檢署):誰在什麼時候、看到什麼而通報;通報前有沒有學生、家長、老師反映過。若顯示通報前毫無可察覺的跡象,「早期訊號可能存在」的判斷要撤回;若顯示有人反映過卻沒有往上報,本案就和第四節的臺北前例屬於同一個機制。

2. 起訴書、延押裁定與日後的判決(士林地檢署、士林地院):行為的起訖時間與校內行為方式。目前起訴期間來自兩家媒體對延押裁定的轉述;拍攝方式來自三家媒體對起訴內容的轉述(「利用兒童不注意之際」「持手機」),原件我們沒讀到;士林地檢署網站的新聞稿欄和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我們都查過,沒有找到本案的起訴新聞稿或延押裁定。若起訴書寫明手機是放置、架設的,第三節的判斷要從「已核對公開規範中未找到明文規定,制度漏洞很可能」收窄為「巡檢有規則,但沒有發現」。

3. 教練的聘用紀錄(涉案學校、教育局):聘用者是學校、家長會還是家長;任職起日;是否查過不適任系統;是否有教練證、契約是否報局;是否適用社團規則。若查核與報備都有做,責任更集中在任職中那一層。

4. 涉案學校的空間巡檢紀錄與社團訪談紀錄(學校性平會、教育局):若顯示學校曾管制成人進入學生廁所、淋浴間,或訪談有持續執行,我們對「制度漏洞」的判斷要收窄為執行問題。

5. 教育局全市聘用清查的結果:查了幾校、幾人、發現多少漏查。

6. 2013 年《社團活動性平環境檢核要項》全文:市府文件確認它在 2013 年 10 月通過,但條文我們只讀到搜尋引擎收錄的部分,更衣淋浴那一款在「並」字截斷,學校轉載的原檔已打不開;後半可能還有更衣淋浴空間的人員規定,也可能說明是否適用校隊。同年的市府性平會會議紀錄,這一輪已讀到全文。

7. 運動部《運動教練倫理守則》現行官方全文:我們只讀到學校轉載的舊版十點,沒有私訊、一對一、私密空間、攝影的專條;若現行版已有,第三節表格要改寫。

8. 臺北市議會對本案的質詢與答詢紀錄:兩輪共取得近四十份議會文件,都不是本案,不代表議會沒有討論過。

更正說明: 先前版本把審計查出的漏查全部歸為行政怠惰,並寫「教育局到審計抽查時才知道」。核對 113 年度審計報告原文後,我們撤回首次知情時間的推斷,補上教育局內控程序缺項及官方改善回覆。這使入口查核的責任分類更準確;任職中私密空間與手機規範的主要判斷不變。來源是第二節連結的審計報告乙-41至43。

for you to think

留給你想的問題

政府應在多大的不確定性下,先限制成年人與孩子接觸?

假設一名教練反覆被反映讓學生不舒服,但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提早限制能減少孩子承擔的風險,卻可能傷害還沒獲得公平調查的人的工作與名譽;政府要怎麼分配這兩種代價,又讓暫時措施受到檢驗?

如果保護界線會讓自己的孩子失去難得的訓練機會,你願意接受多少代價?

假設球隊唯一的教練嫌公開通訊、避免封閉一對一太麻煩而可能離開。孩子的學習機會有它的價值,一致的保護規則也有它的理由;等待、費用和成績上的損失,該由家庭、學校或政府分擔多少?

附註:這篇查到哪裡、還缺什麼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12 月 29 日的第一個通報是誰、看到什麼才打的?通報前有沒有學生、家長或老師反映過?

若通報前毫無可察覺的跡象,就要撤回「早期訊號可能存在」的判斷;若有人反映過卻沒有往上報,本案就和臺北前例屬於同一個機制。

我也想知道 →

起訴書原文寫的拍攝方式,是手持還是放置、架設?

如果是放置,第三節的判斷要從「制度漏洞,很可能」收窄為「巡檢有規則,但沒有發現」。

我也想知道 →

本案教練由誰聘用、有沒有查過不適任系統、有沒有教練證、契約有沒有報局?

如果查核和報備都有做,責任會更集中在任職中那一層。

我也想知道 →

教育局全市外聘人員清查查了幾校、幾人、發現多少漏查?

可以判斷入口漏查的規模和清查是否落實。

我也想知道 →

2013 年社團檢核要項全文與現行運動教練倫理守則,有沒有關於成人進入私密空間或使用攝錄裝置的規定?

如果有,第三節表格要改寫,「制度漏洞」要收窄成執行問題。

我也想知道 →

涉案學校的空間巡檢紀錄和社團訪談紀錄。

如果顯示學校曾管制成人進入學生廁所、淋浴間,或訪談有持續執行,判斷要從制度漏洞收窄為執行問題。

我也想知道 →
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據媒體轉述延押裁定,起訴所指的拍攝期間從 2024 年 11 月到 2025 年 12 月;教育局在 2025 年 12 月 29 日接到通報,12 月 30 日解聘,12 月 31 日檢察官拘提。 [6][4][8][2]
  • 檢方統計全案被害人 53 名;市府行政調查認定校內 42 名學生受害。兩個數字範圍不同,不能相加。 [3][2]
  • 入口查核同時存在學校漏查的執行缺失,以及教育局查詢作業程序未規範紀錄留存期間、未列自主檢覈表的內控設計缺項。 [14]
  • 審計報告記載教育局的改善回覆:修正內控、增列自主檢覈表、規範紀錄留存一年;反針孔採購改為每月 12 校。 [14]
  • 對成年人進入學童廁所、淋浴間,或在其中使用手機等攝錄裝置,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中沒有找到明文規定;這很可能是制度漏洞。 [12][17][21][22][23][26]
  • 據三家媒體轉述起訴內容,他是趁孩子不注意、持手機在女廁和淋浴間拍攝;這種方式,找藏匿設備的反針孔巡檢很可能看不到。 [3][5][2][26]
  • 2013 年臺北市性平會決議由各校做社團訪談、教育局抽訪,外聘教練簽切結書;在這半年前,市府曾對監察院表示查核各校有困難。 [19][15]
  • 臺北自己的紀錄裡,至少兩次訊號已經到了大人手上,卻被拖延或擋下:2012 年學校晚報,2024 年教育局把檢舉判成惡作劇而結案。 [15][28][29][30]
  • 教育局宣布的全市清查至今沒有公開結果,本案也沒有公開去識別化的制度檢討;這是資訊治理缺失,責任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44][45][46]
  • 美國 SafeSport 明文禁止在更衣室使用攝錄功能;英國的學校與運動指引也規範更衣室裡的成人與手機。 [32][39][40][41]

證據還撐不住

  • 學校早就知道。
  • 本案學校沒有做空間巡檢、社團訪談或背景查核。
  • 如果有英國式的低階疑慮紀錄,本案一定能更早被發現。
  • 把中間那一層補齊,就能防止本案。
  • 教育局要到審計抽查時,才第一次知道有漏查。
  • 手機一定是手持的(起訴書原文沒有公開)。
  • 某位校長包庇本案教練(只是未經證實的網路說法)。
  • 臺北已證實完全沒有成人進入私密空間的規則(限於我們已核對的公開規範)。
  • 起訴所指期間或「自承十年」是法院認定的事實。
watching

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士林地院本案一審判決公開

可以確認拍攝方式是手持還是放置,以及行為期間;這會直接影響第三節的判斷。

臺北市教育局公布全市外聘人員清查結果,或本案的制度檢討

可以驗收 2026 年 4 月的承諾,也能看出規則會不會補上私密空間與手機的規範。

審計部 114 年度對臺北市進用人員查核的追蹤

可以檢驗教育局的改善回覆有沒有落實。

臺北市議會針對本案的質詢與答詢紀錄

可能揭露通報經過或清查細節。

更新紀錄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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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到 Walkingbook.correction@gmail.com,告訴我們哪一句錯了;附上公開出處,我們能更快查證。我們會盡快回覆;確認寫錯就公開更正,並記在更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