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孩子都已經離開那間幼兒園了。我們今天站在這裡,是希望下一個家長不需要再自己面對,不需要再自己找孩子的畫面。」——夏莉絲幼兒園一位受害幼童的家長,2026 年 10 月 17 日,凱達格蘭大道(三立新聞直播[1];依直播的機器聽打整理,未經人工核音)
台北幼兒園為什麼一再出事?孩子受傷以前,看見的人沒有把話送出去,市府也沒有接住
說這句話的家長,孩子出事時還不到三歲。家長在台上說,如果事情沒有爆發出來,「我們根本不曉得裡面到底發生什麼事」。接下來四個月,家長們發現的事一件比一件難受:老師一直說監視器沒有聲音,家長自己打開電腦才聽到,老師在畫面裡嘲諷、恐嚇孩子;想看更多畫面,被用隱私擋下;懷疑同一體系的其他園也有問題時,那邊的影像已經找不到了(家長說法;教育局說 7 月 13 日已查扣大安森林影像,涵蓋哪幾天未公開,見第五節)(三立新聞直播[1]、太報[2])。另一位家長在同一場集會說,7 月 8 日協調會的結論,「居然是家長要自己帶筆電」去幼兒園看畫面(三立新聞直播[1])。家長們輪班看了約 800 小時的畫面,一段一段把孩子遭遇的事找出來(NOW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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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家長的陳述,細節還沒有經過官方逐一認定。但「家長得自己找證據」這件事,和市府自己公布的調閱規則、處理方式都對得上(見第五節)。我們不寫家長姓名,也不重述孩子受傷的細節。
孩子受的傷,不能重來。家長的憤怒、自責和不信任,不是需要被勸冷靜的情緒,是這套制度交出來的結果。這篇報導站在一個立場上:保護孩子的責任,不該落到受害家長身上。 園方有義務看見、記下、通報;市府握有權力和紀錄,有責任去查、去接住、去公開;教育部有權修補規則。我們查的,是這三方各自在哪裡沒有做到,以及他們現在該做到什麼(見文末「我們要求」)。
夏莉絲也不是唯一一個家長得自己找答案的案子。2026 年初,臺北市松山區一所幼兒園的家長,從班級影片察覺孩子可能受到不當對待。後來孩子受傷,家長要求看完整監視畫面,卻遲遲沒有拿到;直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後,才取得完整畫面。教育局後來認定教保員有不當對待,並處分園方「知悉未通報」。這是同一件事裡的兩個問題:傷害發生了,園內的訊息卻沒有及時成為外部的保護行動(TVBS[4]、中央社[5]、教育局裁罰表[6])。
媒體沒有寫園名,教育局 9 月 26 日對外的說明也沒有(中央社[5])。教育局 2026 年 7 月的裁罰表上,松山區行為人罰 18 萬元、3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的紀錄只有一筆,罰額與媒體所寫相同。以下稱這一案為「松山區案」,文中引用的官方處分都出自這一筆(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裁罰表[6])。公開報導沒有寫出園名,我們也不寫;涉案人員與當事人的姓名同樣省略。
這兩案也不是僅有的。2022 到 2026 年間,臺北市還有信義區培諾米達、國防部大直非營利、平安新村與經國三民、萬華區幼佳、夏莉絲等案(監察院[7]、教育局幼佳案[8]、中央社夏莉絲案[9])。光是 2026 年 1 月到 9 月,教育局的「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就因違法對待幼兒公告了 8 名人員,分屬 7 所園(教育局公告專區[10])。我們逐案倒帶的,是 2022 年以來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六案;今年這 7 所園裡,只有夏莉絲和松山區案在內,其餘五所我們沒有逐一追查。事情爆開以後,家長最常回頭問的是:
在我的孩子受傷以前,有沒有哪一個時刻,其實已經有人可以看見?
「為什麼這麼多兒虐?」至少有兩個不同的問題:實際發生率是不是上升,以及為什麼傷害沒有更早被接住。前一題,不能用裁罰或人員公告筆數直接回答。2023 年 3 月起調查裁處權責轉到教育單位;教育局也說,一個案件可能有多筆處分。六案是用來找失靈環節的案例,不能代表全市發生率,也不足以判斷臺北是否比其他城市嚴重(教育局制度說明[11]、教育局對統計的回應[12])。
後一題,我們把六案的公開紀錄倒帶。要先說清楚:「正式通報以前」不等於「第一次受傷以前」。瘀傷、行為異常或對不當對待的察覺,往往已經是傷害發生後留下的線索;我們能追問的是,線索出現後,有沒有及早停止傷害繼續或擴大(監察院[7]、大直案起訴報導[13])。
我們查到的答案是:有。六案都留下有人察覺、陳情或通報失當的線索;其中五案,官方裁罰確認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或拖了才報。 把孩子的事留在園裡,是業者和園內人員的失職,不能用「制度有洞」替他們開脫。培諾米達一案,監察院更確認通報進到市府以後,是教育局自己沒有照規定調查、沒有讓行為人停職。規則設計的洞,是教育部的責任;訊號進到市府以後接不接得住、事後公不公開,是市府的責任。
10 月 18 日更新: 這一版全文改寫:從家長的經歷開始,並在「我們的判斷」裡逐項寫明我們要求市府、教育部和業者做到的事。新增兩項證據:我們取得了 10 月 17 日凱道集會直播的機器聽打稿,第五節改用家長在台上的原話;同一場集會上,副市長自己說「中央其實規定是儲存十四天」,和教育局當天新聞稿寫的「中央 30 日」互相矛盾(第五節)。市府說受補助園所存 90 日,但全市適用的規定仍寫 30 日,90 日只是私立園申請設備補助的條件,名單沒有公開;這一點和上一版相同。前次更正: 舊版把幼佳「沒有通報紀錄」寫成「沒有任何紀錄」,並放進「傷沒有被記錄」的兩案例證。我們撤回這個擴張:幼佳保留未通報的官方處分,但不能據此認定園內完全沒有記錄;那筆瘀傷的安全管理處分,也須與 2025 年不當對待案分開(見第二、三節)。另將「通報前」與「首次受傷前」、評鑑排程與完成訪視分開;幼佳 8 月 15 日已查獲補習班任教,不能歸因於 8 月 28 日才宣布的重點稽查。
主線|看見的人在哪裡
一、市府接到通報以後:停職變快了,調查和說明沒有跟上
很多家長懷疑市府收到通報後拖延。公開時間線顯示,近幾案的第一步,也就是讓被指認的人停職,確實很快;慢的、看不見的,是後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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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佳:教育局 2025 年 3 月 10 日接獲通報,當天命行為人停職、保全影像,之後看了約 40 個上課日、320 小時影像,又找出隔壁班 2 名人員(教育局[8])。
平安新村:市府 2024 年 8 月 19 日獲悉,隔天停職,之後追到同一行為人先前任職的經國三民(教育局[14])。
夏莉絲:園方 6 月 26 日通報後,教育局要求行為人停職,後續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中央社[15])。
但停職快,指的是第一位被指認的人。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6 月 29 日再接獲通報後,教育局 7 月 2 日到 9 日看錄影,發現帶三歲班的另一位老師也有問題,7 月 13 日才讓他停職;議員說是 7 月 14 日,並質問這段期間他仍在帶班(議會速記錄[16])。
要先看完影像才能認定下一個人,調查確實需要時間。但依議員的質問,這段時間裡這位老師仍在帶三歲班。被追問這段空窗時,局長只說第一位行為人已在第一時間停職,沒有說明其他班的孩子這段期間怎麼被保護。這是市府該回答、到現在仍沒有回答的事。
松山區案:媒體 9 月 26 日報導後,教育局當天發出文字說明,稱這是「舊案」,「獲報第一時間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要求涉案教保人員停職、啟動調查、提供幼兒與家長輔導;市長 9 月 27 日說,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中央社[5])。
但教育局沒有公開它是哪一天獲報的。依媒體報導,教育局 1 月下旬介入(TVBS[4]、東森[17]);官方裁罰表上的處分日是 7 月 14 日(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裁罰表[6])。從媒體報導的介入時間到官方處分日,前後約半年;市府沒有公開這段期間做了什麼。
受影響的也可能不只一個孩子:TVBS 轉述教育局的調查結果時寫到,同一天另一名在場幼童也受不當對待(TVBS[4])。幼佳案裡,教育局主動公開它看了多少影像、又找出幾個人;松山區案則沒有公開影像看了多大範圍、另一名孩子的家長有沒有被告知、同班其他孩子有沒有被逐一確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4 項)。
中央社同一篇報導裡,民進黨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批評,市府對外回應不能一直停留在有沒有裁罰,沒有解決系統性問題,就可能出現黑數;他也說北市之前另有類似案件「時間長達200多天」,但沒有指明是哪一案(中央社[5])。這是參選人的政治評論,我們只並列、不採為事實。
停職快不快,和調查、裁處花了多久,是兩件事。 前者在近幾案看得到;後者必須逐案核對。幼佳已公開 3 月中旬至 4 月下旬檢視影像、5 月認定與裁處等節點,不能說市府一案都沒公開;松山區案仍缺獲報日與中間步驟(教育局幼佳案說明[8])。
但培諾米達是清楚的反例。監察院 2025 年 2 月確認,市府從 2022 年 7 月接獲第一起通報起,就沒有依法落實行政調查與追蹤列管,並列出七個斷點(監察院[7])。七點中有五點是教育局自己的事:沒有入園稽查與擴大清查、由沒有幼教專業的約聘人員自己看影像、沒有落實行政調查、沒有讓行為人暫時停職、主管監督不周。只有兩點是跨機關的:家防中心沒有第一時間知會教育局,社會局沒有主動追蹤。停職這一點,園方自己也沒做: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園方 30 萬元,是法定上限(教育局 2023 年 8 月裁罰表[18])。
也就是說,培諾米達最早那一次「已經有人看見」時,規則是有的,是教育局沒有照做。這是行政怠惰,不是制度設計的漏洞;後來的孩子,本來有機會不必再受害。
市府後來補了這一段:2024 年 10 月訂定跨局處流程,幼兒園案件要在 24 小時、7 日、30 日分三階段知會教育局(市長專案報告[19])。近幾案通報後都很快停職,和這些修補方向一致,但公開資料不能證明是因為這些修補才變快。
二、園裡的人,往往比外面更早知道
把每一案往前推,會看到看見的人多半在園內,或是家長。

二、園裡的人,往往比外面更早知道
| 案件 | 家長察覺 | 園內知悉或通報失當 | 園外陳情或市府既有紀錄 | 正式進入市府 |
|---|---|---|---|---|
| 培諾米達 | ? | ● 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涉案人員「未予以停職」(2023 年 8 月兩筆官方裁罰);● 負責人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2024 年 3 月官方裁罰) | ● 2022 年 7 月第一起通報 | ● 2022 年 7 月 |
| 大直非營利 | ○ 家長察覺行為改變,自行蒐證後投訴 | ○ 媒體稱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遭裁罰;官方月表查無這一項 | ● 2023 年 10 月底家長投訴 | ? 公開資料找不到日期 |
| 平安新村 | ○ 家長曾反映 | ● 知悉未通報,兩筆官方裁罰(2024 年 11 月);○ 家長稱園長 5 月已知悉 | ? | ● 2024 年 8 月 19 日 |
| 幼佳 | ○ 較早瘀傷事件的家長說法,見第二節;不能接成 2025 年案的已確認警訊 | ● 一名人員「未通報」遭裁罰(2025 年 6 月) | ● 2024 年同園另一名人員被陳情;教育局表示與 2025 年案人員不同 | ● 2025 年 3 月 10 日 |
| 夏莉絲 | ● 6 月 23 日家長發現 | ● 園方延遲通報遭裁罰;● 同體系大安森林幼兒園「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遭裁罰(2026 年 7 月公布,發生時間未公開) | ● 事前 7 件陳情(內容有爭議);● 教育局長 2026 年 7 月在議會說,事前陳情中有一件針對同體系大安森林幼兒園老師的管教問題(處理結果未公開);○ 家長聯合聲明稱 2024、2025 年的疑似不當對待曾透過 1999 陳情(教育局稱 2026 年 7 月前沒收到這件案子的通報,兩說字面上互相衝突);○ 家長 2026-07 陳情稱 2024 年 3 月已有不當對待(教育局受理調查,結果未公開);● 2024 年同體系另一園安全管理裁罰(教育局稱為午餐未留樣,與虐待無關) | ● 6 月 26 日園方通報 |
| 松山區案 | ○ 1 月 12 日看到班級影片、1 月 19 日發現傷 | ● 知悉未通報遭裁罰;同案另罰進用查詢程序、禁任處理失當;○ 園方拖延調閱影像 | ● 2024 年 10 月人員異動逾期未報遭裁罰;● 更早年份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見第四節);○ 醫院通報 | ○ 1 月下旬教育局介入(確切日期未公開;教育局 9 月只說「獲報第一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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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正式通報以前,哪些人已經各自看見一小塊?
形式:六列(六案)× 四欄(家長察覺、園內知悉或通報失當、園外陳情或市府既有紀錄、正式進入市府)的點陣表。實心點=官方文件或官方裁罰確認;空心點=家長、議員或媒體說法,未經官方證實;問號=公開資料找不到。不畫時間長度,因為各案「最早訊號」的定義不同,天數沒辦法放在一起比。
內容:
可以說:這是 2022–2026 年六個選定案例的線索表。五案有官方未通報或晚通報處分;它不計算全市發生率。各案正式通報日與知悉日未必完整,不能把每格都當成同一事件的事前警訊。
不能說:每個訊號當下都足以認定虐待;也不能用這張表比較哪一案「拖最久」。
下一個問題:這些園內的看見,為什麼沒有更早送出去?
最強的例子,在「看見」和「送出去」之間都隔了一段:
培諾米達:教育局 2023 年 8 月 15 日就以「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處分園方,罰 15 萬元;三天後,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 30 萬元(教育局 2023 年 8 月裁罰表[18])。2024 年 3 月 13 日的裁罰紀錄寫得更直接:負責人「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案件」,被處不得擔任幼兒園負責人(教育局 2024 年 3 月裁罰表[20])。官方用的字是「致再度發生」:園內有人知道,沒有送出去,傷害就再發生了一次。這是六案中,官方文件把「出不了園門」和「再受害」直接連起來的一案;而園方沒報、沒讓涉案人員停職,早在 2023 年就已經寫進官方裁罰。
平安新村:受害家長公開表示,園長 5 月就發現問題並向經營的學校法人上報,但上層沒有處理;8 月家長會時園方仍說是「單一事件」(聯合報[21])。我們在教育局 2024 年 11 月的裁罰表找到兩筆。一筆是負責人因「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被罰 6 萬元:園內有人知道而沒報,這一筆已經是官方確認。 另一筆是「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罰 15 萬元;裁罰表沒有寫被處分的是誰(教育局 2024 年 11 月裁罰表[22])。但「5 月就知道」這個時間點,裁罰表沒有寫,仍是家長的說法;如果屬實,從園內知悉到市府知悉隔了約三個月。
夏莉絲:家長 6 月 23 日發現異常,園方 6 月 26 日才通報,教育局因此以延遲通報罰園方 3 萬元(中央社[15])。家長代表另外說,孩子事前整學期都有怕上學、夜驚、磨牙,家長私下交流後才把碎片串起來;而園內監視器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自由時報[23])。後兩點是家長說法,未經官方確認。教育局 7 月 28 日公布的處分裡,還有一筆更早一層的失靈: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 1 萬 5,000 元(市府新聞稿[24]、PChome 轉載[25])。教育局認定,孩子身上出現傷痕,園方沒有妥善處理,也沒有做成紀錄。 新聞稿沒有寫這是哪一天、哪個孩子的事,也沒有說它和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案有沒有關係,我們不把兩者連起來。
松山區案:依媒體報導,家長在 1 月 12 日的班級影片裡已經察覺異常,1 月 19 日看到傷,隔天驗傷;把事情送出去的是醫院,園方則拖延家長調閱影像(TVBS[4]、東森[17])。教育局 7 月 14 日的同一紙處分,罰園方負責人四筆:「知悉未通報」3 萬元、未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 6 萬元,合計 15 萬 6,000 元(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裁罰表[6])。TVBS 寫的是「負責人罰 6 萬元」,和官方表對不上;我們以教育局的官方表為準(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4 項)。教育局以「知悉未通報」處分園方,但園方何時知悉、為什麼沒報,公開資料沒有說明;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也沒有提到這一點。
幼佳:2025 年 6 月官方表有一名人員因發現疑似不當對待未通報被罰 3 萬元(教育局公告[26]、現行裁罰附件[27])。教育局 8 月 28 日新聞稿只寫瘀傷「無相關通報紀錄」,沒有說園內完全沒有記錄(教育局原文[8])。據媒體刊載的教育局 2025 年 8 月 30 日回應,瘀傷的 3,000 元安全管理處分屬 2024 年另一案;運動跌倒是幼兒自述,查不到的是校安通報系統紀錄(CTWANT/東森[28])。我們不再把它寫成園方用運動受傷掩蓋 2025 年傷害,也不寫成園內完全沒有紀錄。舊訊號是否足以預防後案,仍要看教育局未公開的逐案處理紀錄。
大直:媒體曾報導時任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遭裁罰(自由時報[29])。我們翻了教育局 2023 年 12 月到 2025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大直的紀錄只有「不當對待」:兩名行為人終身不得擔任、各罰 60 萬元,另有人員被罰 6 萬元並 2 年不得擔任,負責人因園內人員不當對待被罰 6,000 元(2023 年 12 月裁罰表[30]、2024 年 3 月裁罰表[20])。沒有一列寫「知悉」或「未通報」。所以「大直園內早已知情」,我們寫成「官方表上查不到」。園方自己的說法是 10 月底接到投訴後,和家長先看了部分監視器,當時沒有明確發現(中央社[31]);檢方起訴的犯行期間是 9 月 5 日到 10 月 20 日(中央社[13])。六案中,只有這一案的「園內知情」沒有官方紀錄支撐。它也提醒我們:就算有人開始看,第一次也未必看得出來。
園方沒通報,也不只出現在這幾件大案。同一批月度裁罰表裡,2024 年 3 月有一所國小附設幼兒園「知悉疑似兒少保護事件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罰 6,000 元;6 月有一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罰 3 萬元;2025 年 6 月有一所員工子女幼兒園「發現幼童可能受到不當對待時未通報」,罰 3 萬元(2024 年 3 月裁罰表[20]、2024 年 6 月裁罰表[32]、2025 年 6 月裁罰表[26])。這幾筆不能拿來算次數或趨勢,但說明「知道了卻沒報」不是只發生在上新聞的園所。
三、規則有洞,還是規則在但沒照做?
規則是有的。教保人員知悉疑似違法對待,要在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與校安通報;員工告訴負責人時,雙方要簽「知悉通報確認單」各留一份(教育局通報專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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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的問題,首先是規則在、園裡的人沒照做。這五案都有官方裁罰確認。
「沒有記錄」和「沒有通報紀錄」必須分開。 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官方明寫幼兒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罰 1 萬 5,000 元;這是記錄失靈的直接證據,惟事件日期未公開(市府處分說明[24])。幼佳則收窄為第二節所述的校安通報缺口,不能與大安森林並列成兩件「完全沒記」。因此,記錄、校安通報、疑似不當對待的法定通報,得逐項核對;缺了其中一項,不能替另外兩項下結論。
但規則本身也有一個結構性的洞:它仰賴園方自己報自己。 這不是我們的歸納,而是寫在條文裡。中央的通報辦法第 8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疑似不當對待時,發現的同事「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並應以書面署名確認知悉報告後,由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 8 條[34])。這裡講的是教育體系的通報流程:一般情形由負責人轉報教育主管機關。同條開頭也寫明,仍須另外依兒少權法通報;它不是禁止教保人員直接向社政求助,更不是讓負責人自由決定可不可以不報。問題是,這條對教育主管機關的正式路徑,集中在同時面對管理責任與園譽利益的負責人身上。
監察院調查培諾米達案時,已經點名過這道縫。報告寫道,這套經負責人轉報的規定「有欠周延」,而負責人如與行為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時,有隱匿案情之虞」,規定「顯不符合通報規定之立法意旨,而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在監察院詢問時「坦承上開通報辦法規定確有疑慮」(監察院調查報告,第 19–20 頁[35])。法律本身寫的是發現的人「並應通報」主管機關,沒有經負責人這一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5 條[36]);子法卻多設了一道經負責人的關卡。
罰則怎麼用,也看不出一致的標準。法律對知悉未通報的罰鍰是 3 萬元到 15 萬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3 條第 2 項[37])。松山區案的知悉未通報、幼佳那名人員的未通報,都罰 3 萬元,是法定下限;夏莉絲的延遲通報也罰 3 萬元(媒體沒寫條號,我們依金額推斷適用同一條)。夏莉絲的受害家長在聯合聲明中另說,園長只以「知悉未通報」一項被罰 6 萬元(ETtoday[38]);教育局公布的是「未依規定通報」等多項違規合計罰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80 萬 6,000 元,沒有逐人拆開(市府新聞稿[24]、PChome 轉載[25]),所以這 6 萬元是家長的說法。
平安新村那一筆「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則罰 15 萬元,是法定上限。同一條義務,罰度差五倍,市府沒有公開裁量理由。另一部法律也一樣:同樣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培諾米達 2023 年被罰 15 萬元,平安新村 2024 年被罰 6 萬元,理由同樣沒有公開(教育局 2023 年 8 月裁罰表[18]、教育局 2024 年 11 月裁罰表[22])。
我們的判斷: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罰的知悉未通報,我們看到的四筆中有三筆罰在法定下限 3 萬元(其中夏莉絲一筆是依金額推斷),對一個可能讓孩子繼續留在傷害裡的沉默來說,這個代價太低;而罰多罰少的理由,外界又完全看不到。 平安新村罰到上限,說明市府並不是不能重罰;那麼其他案為什麼只罰下限,市府有責任逐案說明。
園內有人不當對待時,負責人的罰鍰是 6,000 元到 6 萬元(同條例第 46 條[39])。2024 年 3 月的裁罰表上,大直負責人那一列的事由寫的是「核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卻罰在下限 6,000 元;松山區案罰到上限 6 萬元。同一類事由差了十倍,市府一樣沒有公開理由。
松山區案的裁罰表還有一個我們解不開的地方。「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這一筆,表上寫 6,000 元。但法律對幼兒園「知悉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只有一種罰法:處負責人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這一條沒有其他較低的級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1 條[40])。表上的 6,000 元,是法定下限的十分之一。可能是表格少打了一個零;也可能市府實際引用的是別的條文:第 46 條罰的是沒有照相關辦法辦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金額從 6,000 元起,這個解釋在法律上確實存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6 條[39]);但表上的條文欄寫的是第 12 條。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5 項)。
如果表上的金額沒有打錯、依據也確實是第 41 條,這就是罰在法律不允許的低點;如果是打錯了,市府應該更正。一份官方公告的金額和法定下限對不上,市府到目前沒有更正,也沒有說明。
可以對照的是第 41 條管的另一種情形:第 41 條同時管「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沒處理」和「涉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沒有依規定停職」,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依後者處分培諾米達,罰的是 30 萬元上限(教育局 2023 年 8 月裁罰表[18])。如果兩筆適用的確實是同一條罰則,同一個機關一筆罰到上限,一筆只有下限的十分之一;松山區案那一筆實際依據哪一條,要看處分書(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5 項)。
教育部之後修了,但只修了一半。培諾米達的園長據報是行為人親屬;2025 年 5 月 1 日,教育部修正第 8 條,明定行為人若是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他們的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發現的人要直接向主管機關通報(同辦法第 8 條[34]),監察院也把這次修法列為它促成的改善(監察院結案表[41])。但監察院擔心的是「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修法只補了親屬這一種;其他情形,條文仍是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對親屬以外的利益衝突,第 8 條沒有同樣寫出逕報教育主管機關的例外;公開資料中也看不到有獨立機關定期檢查園方的自報紀錄。這是規則本身的洞,責任在訂規則的教育部。
市長 8 月的專案報告寫了教保人員要在 24 小時內通報,也寫了任何人知悉都可以透過 1999 等管道通報;直接向外求助的管道存在;我們批評的是正式流程的利益衝突與保護安排,不能把它寫成所有對外通報都必須取得負責人許可。報告沒有針對這一關提出改革,例如明白告訴教保人員可以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並保護這樣做的人(市長專案報告書面[42],第 34 頁)。
同一個「知悉未通報」,還同時掛在兩部法律底下。兒少權益保障法要求 24 小時內通報,沒有正當理由不報,罰 6,000 元到 6 萬元(兒少權法第 53 條[43]、第 100 條[4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教保人員不報,罰 3 萬元到 15 萬元(第 43 條[37]);負責人與其他人員又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同一個沉默可以落在不同法條、不同金額區間;前面看到的罰度差距,市府沒有逐案說明依的是哪一條、為什麼罰這個數。
夏莉絲又露出另一個可能的洞: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 家長聯合聲明說,園長只被罰一項,執行長「更無任何處分」(ETtoday[38])。教育局的回應是:這次對負責人、園長與行為人開罰,「執行長部分則因未在法定開罰對象,另以進用未報備為由開罰負責人」(自由時報(Yahoo 轉載)[45])。如果這個法律解讀成立,這是規則的洞;但同一句話也說明,實際管事的人沒有被報進人員名單,這又回到業者不陳報的老問題。市府沒有公開它依據的條文,也沒有公開提出修法版本。教育局同一篇回應也說,未依規定通報的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所以知情不報的人不會出現在不適任人員公告上;家長要求比照公告姓名(ETtoday[38])。
四、在兩次評鑑之間,誰在看?
如果園方自報靠不住,外部的眼睛是什麼?最常被提到的是評鑑,但評鑑隔得很久。

讀下去
問題:定期評鑑能不能接住兩次評鑑之間的警訊?
形式:一條橫向時間軸,以「學年度」為單位等距畫格(109 到 115 學年度,共 7 格,每格一年);事件以點標在所屬學年度格內,不標精確日期位置,因為評鑑的實際到園日期公開找不到。更早年份的官方違規處分不畫進這條軸,只在軸的左端以一個箭頭註記「更早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見正文)」,不標年份。
內容:
109 學年度:名冊列的前次評鑑學年度(臺北市幼兒園評鑑學年度名冊[46])
113 學年度(2024 年 10 月 11 日):因「教職員異動逾期未報局」被罰 5 萬元(教育局 2024 年 10 月裁罰表[47])
2024 年 11 月到 2025 年 8 月:已核月度裁罰表無這所園的紀錄,不代表沒有事件或稽查
114 學年度(2025 年 12 月底到 2026 年 1 月中):報導所述的不當對待期間;1 月下旬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TVBS[4],媒體說法)
114 學年度(2026 年 7 月 14 日):園方與行為人裁罰;7 月 15 日行為人列上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
115 學年度:名冊排定的下次評鑑學年度,不把排程當成已完成訪視
110–114 學年度間任何一次稽查或複查:公開資料找不到,在圖上以空白標示「無公開紀錄」,不畫成「沒有稽查」。
可以說:名冊排定這所園的前後評鑑學年度相隔六年;在這兩個排定學年度之間,它已有一筆「人員異動沒按時報」的裁罰在案,後來又因知悉未通報、進用查詢程序等四筆被罰。法定的評鑑週期是「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幼兒園評鑑辦法》第 5 條[48]);臺北前一個週期是 107 到 111 學年度,下一個週期是 112 到 116 學年度(臺北市 107–111 學年度實施計畫[49]、臺北市 112–116 學年度實施計畫[50])。法定週期與單一園所的排程是兩件事:兩個至多五學年的週期中,同一園可排在不同位置,名冊所列學年度因此相隔六年(例如 107→113、108→114、109→115)。這說明制度允許這種排程,不證明已完成兩次到園訪視;115 學年度是否完成及實際到園日期仍未知。
計畫能補上的,是安排的時間:113 學年度受評私幼的實地訪視排在 2024 年 10 至 12 月,115 學年度排在 2026 年 10 至 12 月。這是全市受評私幼的排程,不是松山區案已完成訪視的證明(實施計畫附件一,第 7–8 頁[50])。
不能說:市府在這段期間沒有去稽查;也不能說 2024 年那筆裁罰和後來的不當對待有因果關係。
下一個問題:一間已有違規紀錄的園所,有沒有像市府承諾的那樣被優先稽查?
這張圖的意思是:要在事前看見,靠的不是每幾年一次的評鑑,而是兩次評鑑之間依風險去看的稽查。 市府早就承諾過這件事。2023 年 10 月,教育局說「多次違規機構」要「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教育局[11])。
那兩次評鑑之間的稽查,看的是什麼?教育局長自己在議會回答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現行稽查能不能提早發現虐童,湯志民局長說:「我們目前的制度當中,因為稽查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處理等」;同一場他也說,園務稽查檢查的項目「包括師生比、學校安全問題還有育兒相關的教學等等」。他接著說,將來對被陳情、經常被陳情的園所「會列為重點」,「也許我們會抽錄影帶來看」(議會速記錄[16])。照主管機關首長自己的說法,到 2026 年 7 月,兩次評鑑之間的例行稽查看的主要是園務與安全;他沒有說例行稽查會去看孩子有沒有被不當對待。 出事後的稽查不一樣:同一天,科長說當天到大安森林,「重點主要是看有沒有不當管教」。9 月的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副線一),看起來就是要補這個缺口;在那之前,「優先稽查」就算做了,照局長的描述,看的也是園務和安全。
這不是夏莉絲案曝光後才說的。2026 年 4 月 27 日,夏莉絲案曝光前約兩個半月,議員問教育局自己查到多少不當對待案,局長答:「我們如果自己去查核,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我們去查核的是一般營運管理的部分,重點不太一樣」。議員追問是不是就不查虐待,他說「當然會,我們看的時候會一起看」,但「不定期的抽檢不可能一抽就看到狀況」(議會速記錄[51])。同一場,議員要求教育局每年主動公開查獲的比例,並提出提升稽查、抽查和風險預警的精進計畫,局長答應「2個星期書面回復」。隔天教育局發新聞稿說,「查獲率」是「錯誤指標」,但沒有提出任何稽查或查獲數字(市府新聞稿[12])。我們 10 月 15 日完成指定查詢詞的議會搜尋與候選核對,仍未取得這份 4 月 27 日承諾的書面回復;取回的 8 月議事紀錄不能代替答復。這是有限查詢,不是遍查整個資料庫(範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6 項)。例行稽查看不到不當對待,主管機關首長在 4 月和 7 月各說了一次;兩次之間,夏莉絲 6 月的案子發生了。
松山區案剛好是檢驗這個承諾的案例,但我們能說的有限:
我們翻完了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這所園只出現兩次:2024 年 10 月一筆、2026 年 7 月一次處分(教育局查核專區[52])。在這段期間的公開表上,它出事前只有一筆違規。一筆算不算「多次違規」,市府沒有公開標準;如果只看近兩年的公開裁罰,它大概不會落在「多次違規」的名單上。如果優先稽查只認近期、同一園所的多次裁罰,這一案就可能被漏掉。這是門檻設計的風險推論;教育局未公開實際標準與名單,我們不能認定它當時未被列入。
但這所園的紀錄不只這兩年。我們在教育局更早年份的公開新聞稿中,找到它另一次違規處分:當時家長檢舉同一個體系的幾所園違規經營,教育局同一天稽查了它和體系裡另一所園,兩園都被查到違規,問題之一和教保人員資格有關;教育局在新聞稿標題就把這幾所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公開報導沒有寫出這一案的園名,寫出那則新聞稿的年份、連結與細節,就等於替媒體指認園所,所以本報導不列出(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這代表兩件事:第一,這所園和另一所園的關聯,市府多年前就自己公開寫過,不是外界的推測;第二,人員相關的違規,在這所園不是第一次出現。我們不據此推論當年的違規和今年的傷害有因果關係,也不認為同一體系的其他園有問題:公開資料沒有這樣的證據。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1 月之間,市府有沒有對它稽查、複查、看了什麼,教育局沒有公開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紀錄,所以查不下去。
今年出事後,市府有沒有回頭查同一體系的那一所園、比對兩園的人員名單,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2026 年 7 月裁罰表沒有那一所園的紀錄,教育局查核專區與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也沒有相關公告(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裁罰表[6]、教育局查核專區[52]、教育局公告專區[10])。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也只講了停職、調查、裁處與輔導,沒有提到擴查(中央社[5])。查不到不等於沒做;但夏莉絲案,市府公開說了它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這一案卻沒有任何說明。要不要把已知的關聯拿來用、用了沒有,決定和紀錄都在教育局手上。
這不只是我們覺得「應該查」,而是教育局自己說過的原則。 2026 年 8 月 7 日,教育局在回應夏莉絲案批評的新聞稿中寫道:「對於具有實質關聯性之園所,不論是否屬同一品牌、同一體系或同一經營者,只要涉及違法疑慮,本局均依法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逐案檢視是否有相同違法態樣」(教育局新聞稿[53]、PChome 全文轉載[54])。
這句話說出來時,松山區案的處分已經發出三週多。拿教育局自己的兩個條件對照:第一,「涉及違法疑慮」——這一案不只是疑慮,已經有四筆官方處分;第二,「實質關聯性」——教育局多年前自己在新聞稿把兩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同日稽查;8 月的原則說,判斷看的是有沒有實質關聯,不論是否屬同一品牌、同一體系或同一經營者。
但我們不能說它「違反了自己的原則」:「實質關聯性」怎麼認定,教育局沒有公開標準;它有沒有認定這兩園有實質關聯、有沒有擴查、查了什麼,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都找不到(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
已有實務不能略去:幼佳同址補習班確實被稽查,夏莉絲的關聯機構也有調查與處分,教育局並持有同一負責人的機構清冊(見下文及副線二)。缺的是固定的觸發與解除列管標準、松山區案是否依此擴查,以及足以逐案比較的處理成果;不能因此說關聯稽查完全沒有實務。
同一所園,兩年內三度出現在公告上。 教育局自己的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還留著另一個可以檢驗「依風險優先去看」的紀錄。一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2024 年 8 月 12 日有 1 名人員因違法對待幼兒被公告;2025 年 9 月 23 日又有 3 名;2026 年 6 月 24 日再有 1 名。三次合計 5 個不同的人(教育局公告專區第 1 頁[10]、第 2 頁[55])。我們先前核對公告專區的 45 筆時,這所園就是這三次,未在該批資料找到更早的公告(第 3 頁[56])。我們搜尋過,沒有找到寫出這所園的公開報導,所以依同樣的原則不寫園名。公告只寫上版日,不寫事件發生的時間。2024 年那一筆,和公告專區 2024 年 8 月上線時的一大批公告同一天上版,事件發生在更早以前。
2026 年 6 月那一次,在教育局的月度裁罰表上對得到處分。當月的裁罰表除了那名人員,還有一列記在園方:事由是「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處分日與文號和那名人員相同(教育局 2026 年 6 月裁罰表[57])。民間的幼兒園資料站把這一列標為「負責人」,罰 6 萬元(幼兒園資料站[58]);官方表的金額欄抽不出對應關係,我們不寫官方金額。也就是說,至遲在 2026 年 6 月,市府不只認定這所園的人員違法,也以機構責任處分了園方。 2025 年 9 月那一次,民間資料站記著三名人員和兩列負責人處分,但教育局那個月的裁罰表網址已經打不開,我們沒能在官方表上核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6 項)。依民間資料站記載,2025 年那一次的文號和 2026 年不同,應是兩件分開的處分;但處分日不是事件日,兩件事各自何時發生,公開資料仍然看不出來。
我們也把教育局 2024 年 8 月到 2026 年 8 月的月度裁罰表逐月以園名搜尋過(2024 年 11 月、2025 年 9 月兩份沒有存到全文,無法這樣搜尋),它只出現在 2026 年 6 月那一份;民間資料站上它的全部處分,也沒有任何一列是「知悉未通報」。所以這所園不是主線「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的例子。它的問題是另一種:能確定的是,至遲在 2024 年 8 月,市府已經正式認定這所園有人違法對待幼兒並公告;之後又有 4 個人被同樣認定,2026 年園方也被處分。
拿教育局自己說過的標準對照。2023 年的承諾是「多次違規機構」優先稽查;不適任公告記的是人員,不是園方的違規,市府有沒有把人員被公告算進機構的紀錄,沒有公開。但教育局 2026 年 9 月告訴中央社的高風險園所判定條件裡,有「曾有裁罰紀錄」和「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兩項(華視/中央社[59])。照字面,這所園兩項都符合:市府自己的公告上,它三次、共 5 人被認定違法對待幼兒;2026 年 6 月園方也被裁罰。它有沒有被列為高風險、每月抽查影像,2024 年第一次公告後有沒有被優先稽查,市府都沒有公開。
教育局 2024 年 7 月 23 日的裁罰表上,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未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被罰 3,000 元(教育局 2024 年 7 月裁罰表[60])。議員許淑華說,這是教育局 6 月 27 日查獲的違規(聯合報[61])。教育局 7 月 22 日發新聞稿表示,這筆罰的是「午餐未留樣」,和今年的不當對待是不同事件(市府新聞稿[62]、NOWnews[63])。我們把 2024 年 1 月到 12 月的教育局月表逐月以「夏莉絲」「大安森林」搜尋過(2 月那一份讀不到),2024 年只有這一筆。
同一年,社會局管的夏莉絲托嬰中心,「因評鑑後發生違規」被撤銷甲等、降為乙等(社會局[64])。社會局沒有公開那次違規是什麼。
托嬰中心降等的事由沒有公開。所以這一筆不能證明 2024 年已經有孩子受害(相關指控與教育局說法見副線五)。
它能說明的是結構上的另一件事:這兩筆紀錄分屬兩個局、兩個不同登記名稱的機構。照「多次違規」逐園計算,每一所都只有一筆;教育局自己也說「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擴查前要先確認實質關聯(自由時報[65]);它 8 月 7 日的新聞稿則說,擴查看的是實質關聯,不以是否同一體系為準(見上)。教育局已有同一負責人的機構清冊,也有關聯機構的稽查與處分(見下文);仍未公開的是,這兩筆跨局紀錄何時必須合併評估、如何觸發或解除列管,以及可比較的逐案成果。
這一點,教育局在議會被問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連鎖的幼兒園只要其中一家出事,是不是全部都查?局長答「會」,並說現在就這樣做。學前教育科長補充,教育局「很多年前」就建了一份「同一負責人旗下的三種機構的清冊」;議員追問這是什麼規定,科長說:「不是法規,是我們自己內部整理的。」局長說,有了這份資料,「我們知道是連鎖性就會特別留意」;議員回嘴,「特別留意跟有沒有去查是兩回事」,並舉幼佳的孩子被帶到樓上補習班為例(議會速記錄[16])。
這讓我們首次發布時的寫法要收窄。我們原本寫,市府公開的承諾裡找不到「同一經營者合併計算」的規則。現在知道:教育局手上確實有一份把同一負責人的機構放在一起的名單,但它是內部參考資料,不是規則;個案已有關聯機構稽查,仍缺必須啟用清冊的固定條件、解除列管標準與可比較的逐案紀錄。 照科長的說法,這份清冊以「同一負責人」為單位;負責人不同、但教育局自己寫成同一體系的園,在不在上面,看不出來。松山區案就是這種情形:它和另一所園的關聯,教育局多年前就自己寫在新聞稿裡,但兩所園是不是同一位負責人,公開資料看不出來,所以我們不能說它一定在這份清冊上。清冊證明教育局已留下部分關聯;松山區案是否被納入、是否用來擴查,以及何時一定要用、何時解除追蹤,仍缺公開標準與說明。
幼佳案的先後順序也必須分清:教育局 2025 年 8 月 15 日已在同址、同一負責人的補習班查獲禁任人員任教;8 月 28 日新聞稿才宣布「即日起」把幼兒園與補習班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因此,不能把後來宣布的重點稽查寫成這次查獲的原因;6 月對幼兒園的列管有沒有涵蓋補習班、8 月 15 日為何前往稽查,仍缺教育局的公開說明(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0 項)(教育局[8])。
幼佳補習班的實際稽查、夏莉絲關聯機構的處分,證明市府已有個案實務;內部清冊也證明部分關聯已被留下。仍未公開的是固定的觸發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是否擴查,以及可比較的逐案成果,市民因此無法檢查「依風險優先去看」是否穩定運作。責任在教育局:承諾是它做的,紀錄也在它手上。
五、園外的訊號:陳情有沒有被接住?
外面的人也不是完全沒有看見。
讀下去
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說,夏莉絲相關的陳情中,教育局權管 13 件,其中 7 件發生在事件前,「多為針對收費、師生比、教學場地」;2024 到 2026 年間兩園共有 8 次稽查或訪視,一半是因陳情而去(教育局[66]、中央社[9];8 次另見自由時報(Yahoo 轉載)[45])。
市議員的說法不同。議員簡舒培盤點 1999 市民熱線上對夏莉絲整個經營體系的 13 件陳情,分類為勞資爭議 1 件、兒虐與超收各 2 件、違規收費、衛生與消防各 4 件(自由時報[67])。各類加起來是 17,比 13 多,可見有些陳情同時算進兩類以上;議員沒有說明怎麼重疊。她和議員洪健益也指出,涉及不當管教的陳情,教育局的回覆不是「到現場沒看到老師有不當對待」,就是要陳情人自己提供照片、錄音或錄影;托嬰中心那一件,社會局看過影像後認為管教方式可能讓孩子害怕,只要求中心主管抽查影像、督導人員,當時沒有裁罰(太報[68])。這些是議員的說法,由議員負舉證責任。社會局在案發後重新比對影像,7 月 29 日才對一名托育人員罰 12 萬元(中央社[69])。議員許淑華則在議會批評「稽查 8 次都沒查到」,教育局只回應「近年持續提高頻率」,沒有提出數字(中央社[70])。
這兩組數字口徑不同:教育局的 13 件只算它權管的,包括事後的陳情;議員的 13 件是整個體系在 1999 上的陳情。兩者不能互相抵銷。但放在一起,已經可以說:事前至少有議員點名的 2 件陳情和虐待有關;市府沒有公開這 2 件是怎麼處理的。 市長 8 月向議會提出的專案報告,也沒有交代逐件內容(市長專案報告[19])。
教育局長在議會的回答,讓這一點從議員的說法變成官方自己說出口。7 月 30 日,議員質問「從 2023 年到 2026 年總共有 13 次的陳情」,湯志民局長說,「這一次接受陳情有 7 件,在之前有 6 件,這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但被追問時他又說:「有一個是針對幼兒園老師的管教問題,他所指的是大安森林幼兒園,不是我們現在把它關掉的國際幼兒園,它是不同的幼兒園。」再被問到兒虐陳情,他說「之前提的是森林幼兒園不是國際幼兒園」(議會速記錄[16])。
這段回答有兩個問題。第一,口徑對不上:教育局 7 月的新聞稿說 13 件中「7 件發生在事件前」,局長在議會說的是「之前有 6 件」,同一句話裡又先說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再說其中一件是老師的管教問題。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局長用「它是不同的幼兒園」來區隔那一件管教陳情;但大安森林和夏莉絲是同一個經營體系,大安森林後來還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第二節)。 這正是第四節說的計算方式:紀錄一旦分屬不同登記名稱的園,就各算各的。那一件管教陳情是哪一年、怎麼處理、查到什麼,局長沒有說,市府也沒有公開。
所以我們能說的是:夏莉絲體系在事件之前,至少有一件針對老師管教的陳情進到教育局,這是教育局長自己在議會說的;他回答時把它歸為另一所園的事。 這份速記錄是議會的即時版本,不是定稿公報;引文以議會網站上的版本為準。
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說得更具體:2024、2025 年疑似發生的不當對待,家長「曾透過1999專線陳情」,傷勢照片、對話與陳情資料都還留著(ETtoday[38])。這是家長的說法,未經證實。它和議員點名的 2 件是不是同一批,公開資料看不出來。
教育局的說法和家長的說法,字面上互相衝突。教育局 7 月 22 日的新聞稿先說,7 月 16 日接到家長關於 2024 年 3 月案的「陳情」;下一句說,2024、2025 年直到今年 7 月以前,「都沒有收到關於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再下一句說,「在今年7月收到通報後」就召開審查會議(市府新聞稿[62]、NOWnews[63])。教育局自己把家長陳情也叫做「通報」。所以它的意思是:7 月以前,這件案子沒有任何反映進到教育局。家長則說,當時就打過 1999。
如果家長說的 1999 陳情就是這件 2024 年 3 月的案子,而且陳情有轉到教育局,兩邊就不可能都對。但也可能有別的情形:1999 的陳情被轉到別的單位,陳情沒有被歸到這件案子,陳情講的是別的事件,或者其中一方說得不準。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1999 是市府自己的熱線,陳情紀錄就在市府手上。要不要調出那兩年的 1999 紀錄、和家長的說法對一遍,決定權在市府。家長 7 月 30 日公開這個說法以後,到 9 月 29 日,市府沒有公開核對過;10 月 17 日教育局回應遊行的新聞稿只說會持續檢視 1999 機制,也沒有公開核對結果。 相比之下,一位評論者在 7 月指控市府「輕輕放下」,教育局 7 月 22 日就發了一整篇新聞稿駁斥。
還要說清楚 1999 是什麼。研考會的說明是:1999 是市府的「電話服務整合式窗口」,委由廠商營運,受理陳情、登錄陳情系統列管,涉及專業判斷的轉給業務單位(研考會[71])。它不是調查機關;對幼兒園的陳情,接手的業務單位就是教育局。
那如果家長不滿的,正是教育局自己的處理呢?市府的陳情規則分三層:陳情涉及承辦人本人,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另派人;涉及單位主管以上,由機關首長指定;「涉及風紀或原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機關首長或相關授權人員指派其他適當之單位辦理」(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72],第六點第三款)。
規則是有的。但依我們對條文的讀法,三層都是由同一個機關裡的人另外指派,也就是在機關內部換手,不是交給機關以外的人重看。這一條實際用過幾次,夏莉絲那兩年的陳情有沒有走過這一步,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見副線六、「本報導的限制」第 1、14 項)。
這裡至少可以說兩件事:
1. 「陳情很多,就代表政府早就收到很多虐童警訊」不成立。 陳情中確實有大量與虐待無關的事。
2. 「陳情多半是收費問題,所以沒有警訊」也不成立。 如果真有涉虐陳情被要求家長自己舉證,那就是把調查責任推回家長;依法規,家長可以直接檢舉,主管機關知悉後應即命園所先行保存與事件有關的證據、資料(《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4 條[73]),不需要家長先證明整案。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證據會過期,也可能拿不到。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公開表示,沒有監視器畫面,幾乎不可能認定不當對待(今周刊[74])。但幼兒園要不要裝監視器,法律沒有規定。中央社 8 月寫得很直接:「現行台灣法律規定托嬰中心(一般收托0到2歲)須裝設監視器,幼兒園(2到6歲)則沒有強制」(中央社[75]);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也說,「因為中央沒有立法要設置,這個我們都是以鼓勵的方式」(議會速記錄[16])。已經裝了的,中央的行政指引要求保存「至少14日以上」(國教署監錄系統管理具體作法[76]);臺北市的管理要點寫明是「為鼓勵」園所裝設,要求新設備影像保存 30 日以上(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管理要點[77],第 1、2 點)。
家長能不能看,規則也寫得很窄。依臺北市的要點,家長必須是「因涉及疑似違法事件」才能申請,要寫明案由、指定時段,而且「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園方不給,爭議「報本局處理」,要點本身沒有罰則(同上,第 5 點)。夏莉絲家長說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松山區案的家長說,園方拖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後才給完整畫面。這兩件事都和規則的寫法對得上:保存期一過畫面就沒了,而在教育局介入前,家長能看到多少,實際上取決於園方。法規規定的 3 年保存,是針對已進入調查的影像(調查處理辦法第 17 條[73]),不是所有日常畫面。這也是為什麼「傷痕沒做成紀錄」特別傷:畫面會被覆蓋,紙上的紀錄本來是少數能留下來的東西。
10 月 17 日,一位家長站上凱道。 當天在凱達格蘭大道的反虐童集會上(公視[78]),一位夏莉絲幼幼班受害幼童的家長上台陳述。三立新聞直播錄下這段約五分鐘的發言(三立新聞直播,1:12:00 起[1])。這一版我們取得了直播的機器聽打稿,並和社群上另一段現場影片的機器聽打、公視與太報當天的報導逐段對照;兩份聽打的內容一致,但都沒有經過人工核音(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7 項)。以下都是家長的說法,未經官方認定(公視[78]、太報[2])。我們不寫家長姓名,也不重述孩子受傷的細節。
這位家長是這樣開始的:「我講我自己的故事就好。」講完孩子的遭遇,家長說:「這些事情如果沒有爆發出來,我們根本不曉得裡面到底發生什麼事。」結尾時,家長說孩子們都已經離開那間園,「我們今天站在這裡,是希望下一個家長不需要再自己面對,不需要再自己找孩子的畫面」,並說「惡質的老師應該要被懲罰,好的老師應該要被照顧」,不肖的業者應該退場(三立新聞直播[1],機器聽打,引文已修正明顯的辨識錯字)。
孩子遭遇什麼。 家長說,班上孩子「無數次被扯衣領、被收走午飯、被不當體罰」,自己的孩子後來極度抗拒上學(公視[78])。依太報轉述,家長說園方保留的約 14 天影像裡,有十多個孩子受到不當對待(太報[2])。
監視器到底有沒有聲音。 家長說,老師原本告訴家長監視器沒有聲音;家長自己去看電腦,才發現「影像其實附有錄音」,聽得到嘲諷、恐嚇孩子的話(太報[2])。臺北的要點確實要求 2025 年 2 月 7 日以後新裝的設備「具錄音功能」,更早裝的設備可以照舊規定,不必有錄音(臺北市攝錄要點[77],第 2、8 點)。這所園的設備何時裝的,公開資料看不出來;但這段說法本身就說明了前面講的問題:在教育局介入以前,家長知道多少,取決於園方告訴他們什麼。家長也說,同一位負責人經營的托嬰中心有裝監視器,幼兒園這邊有沒有裝、有沒有存,卻「有的說有裝、有的說沒有,有的說有保存、有的又說沒有」(太報[2])。托嬰中心依法要裝,幼兒園不必,同一個業者就有兩套做法。
另兩所園「缺乏積極證據」。 家長說,同一體系另外兩所園,有老師反映看到同事不當對待孩子,教育局調查後的結論是「缺乏積極證據,無法認定」(太報[2])。官方公開過的說法方向一致: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大安森林的影像調閱檢視後「並沒有發現相關情形」(議會質詢紀錄[79]);7 月 31 日又說,大安森林「因為相關的事證不是那麼充足,但是現在已經進入司法調查」(議會質詢紀錄[80])。教育局 8 月說,7 月 13 日已查扣大安森林的監視器影像(教育局[53]),但沒有說扣到哪幾天的畫面。家長說的兩所園是不是包括大安森林,公開資料不能確認。
事前有沒有人反映。 家長在台上說,出事之前「早就有人說過這些問題了」:園內員工向教育局檢舉過師生比、向市府檢舉過消防安全,鄰居也檢舉過老師罵學生很大聲;「稽查只是看到那一天好像是正常的」,只有監視器畫面才是孩子平常真正過的樣子(三立新聞直播[1],機器聽打)。教育局自己的說法方向一致:事前 7 件陳情「多為針對收費、師生比、教學場地」,案發後也查出師生比不符(見本節開頭、市府新聞稿[24])。也就是說,事前確實有人反映,稽查也去過,卻沒有看見孩子正在經歷的事。同一場集會上,議員徐立信也質疑事前已有人多次打 1999、鄰居反映過孩子哭鬧(公視[78])。這些陳情的處理紀錄都在市府手上。
影像為什麼不見。 家長說,發現其他班也有孩子受害後,要看更多畫面「被用隱私去做阻擋」;懷疑同體系其他學校時,「其他學校影像通通都不見了」(三立新聞直播[1],機器聽打)。這句話至少對大安森林不能照字面成立:教育局說 7 月 13 日已查扣那裡的影像(教育局[53])。但扣到的是哪幾天、家長要看的時段還在不在,教育局沒有說。從 6 月 23 日家長發現異常,到 7 月 13 日查扣大安森林的影像,中間隔了 20 天;如果那裡的設備只存 14 到 30 天,更早的畫面在查扣前就可能已被覆蓋。這是依規則推算的風險,那裡實際存幾天,公開資料看不出來。
「事證不足」不等於「沒有發生」。如果真有老師出面說看到同事不當對待,教育局卻以「缺乏積極證據」結案,市府就該說清楚:它要的「積極證據」是什麼、老師的目擊陳述被怎麼評價、影像有沒有因為保存期過了而不在。 這三件事,教育局都沒有公開說明;司法調查的結果也還沒有公開(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2 項)。
市府同一天的回應。 教育局當天發新聞稿,說副市長、局長出席遊行,「傾聽家長的心聲與訴求」(教育局 10 月 17 日新聞稿[81])。新聞稿重提 2024 到 2026 年對夏莉絲、大安森林兩園共「到園稽查與輔導訪視共計8次」;新承諾的是對受害家庭的支持:單一聯繫窗口、專用的影像觀看場地與播放設備、律師與社工陪同看影像、免費法律諮詢、轉園與心理支持,都沒有完成期限(同上)。
監視器的部分,新聞稿寫:「北市府已主動提供公私立幼兒園監視器設置全額補助,並要求受補助園所影像保存至少90日,優於中央相關注意事項所定的30日」(同上)。副市長林奕華在現場說,強制裝設的「權限是在中央的法令」,並說在鼓勵之下,公共區域的裝設率是 95%、教室是 85%(公視[78])。
直播的聽打稿記下了副市長在台上更完整的說法(三立新聞直播[1],機器聽打,未核音;說話者依公視對同一段裝設率的報導辨認):
保存天數:「原來中央其實規定是儲存十四天,台北市原來教育局規定是已經三十天」,因為最近這些事件,「已經要求重新現在設定的監視器都要保留九十天,這是我們新的規定」。
中央立法:市府 2023 年 2 月 21 日、2026 年 8 月 14 日兩度行文中央,問監視器要不要入法;中央 9 月 15 日回文,態度「還是認為說不適合在法上直接」把監視器入法。
調查速度:「法定一百天我們用三十天」,並說已在行政院會請中央修法,讓事實明確的案件,地方政府能更快裁定。
家長看畫面:只要家長有任何懷疑想看,教育局會有專門的地方、專人陪同。
當天到場的是副市長和局長,不是市長;集會上的民代說,家長希望聽市長親口說市府要怎麼改(三立新聞直播[1]、教育局 10 月 17 日新聞稿[81])。
這幾個數字,有一處和市府自己的規定對不上,也有幾處市府沒有說清楚:
1. 中央是 14 日還是 30 日? 我們讀到的國教署規定是 2019 年發的,寫的是監錄資料「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國教署監錄系統管理具體作法[76])。2024 年仍有縣市教育處照這個 14 日提醒幼兒園(嘉義縣教保資源網[82])。新聞稿說中央是 30 日,沒有寫是哪一份注意事項。中央確實有 30 日的規定,但管的是托嬰中心(0 到 2 歲),不是幼兒園:衛福部 2020 年發布的辦法寫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83],第 5 條);2026 年 5 月公布、還沒施行的《兒童托育服務法》也寫托育機構「至少保存三十日」(兒童托育服務法[84],第 38 條)。我們沒有找到把幼兒園改成 30 日的中央文件。教育部 2026 年 3 月給立法院的業務報告提到,2025 年 10 月 29 日函送地方政府一份家長閱覽違法事件監視影像的注意事項,但報告裡沒有寫任何保存天數(教育部業務報告[85],第 9–10 頁)。最直接的反證來自市府自己:副市長同一天在台上說的是「原來中央其實規定是儲存十四天」(見上)。同一天、同一個市府,新聞稿說中央是 30 日,副市長說中央是 14 日。
2. 臺北是 30 日還是 90 日? 臺北市法規系統上的《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管理要點》,最後一次修正是 2025 年 2 月,寫的是影像保存「三十日以上」(臺北市攝錄要點[77],第 2 點)。兩個月後,教育局 2025 年 4 月給議會的工作報告卻說,《臺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的重要修正包括「攝錄影像保存影像時間延長至 90 日」(教育局 2025 年 4 月工作報告[86],第 84 頁)。這兩個名字看起來像兩份規定,其實是同一份:法規系統的沿革寫明,2025 年 2 月 3 日那次修正,就是把「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改名為「管理要點」;沿革上這份要點只有兩筆紀錄,2021 年訂定、2025 年修正,之後沒有再改(臺北市攝錄要點歷史沿革[87])。修正後公布的條文寫 30 日,不是 90 日。教育局 2026 年 3 月的工作報告講到那次修正時,只寫了調閱程序;同一份報告的另一處則說,市府「訂有相關設施設備補助計畫,補助幼兒園攝錄影像儲存延長至 90 日」(教育局 2026 年 3 月工作報告[88])。10 月 17 日的新聞稿講完 90 日,同一句又說市府「同時訂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管理要點》,完善影像保存、管理及家長調閱程序」(教育局 10 月 17 日新聞稿[81]);但這份要點寫的正是 30 日。
3. 那 90 日在哪裡? 市府公開過的文件裡,找得到兩處。一處是試辦:2024 年起,2 所公立幼兒園的影像上傳雲端,存放 90 日(教育局 2025 年 4 月工作報告[86],第 9 頁);到 2025 年,加入雲端保存的是 6 園(教育局 2026 年 3 月工作報告[88])。另一處是補助:2025 年 12 月審預算時,教育局說補助私立園的「設施設備改善實施計畫」,「補助包含工作紀錄器影像保存日數延長至90日更新汰換」,2025 年申請汰換的私立園有 28 所;同一年公立、非營利園申請裝設的有 15 所、17 所,這些是否也要 90 日,沒有寫(議會速記錄[89])。同一場會議上,議員說影像「只保存30天,希望提高到90天」,局長則說改善設備時「把它更新為90日」(同上)。教育局 2026 年 3 月的工作報告也把 90 日歸在補助計畫,不歸在要點:「訂有相關設施設備補助計畫,補助幼兒園攝錄影像儲存延長至 90 日」(教育局 2026 年 3 月工作報告[88])。這份實施計畫的原文其實掛在教育局網站上:《113年至115年補助本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改善實施計畫》(2025 年 3 月修訂)。補助對象寫明是「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申請監視器補助的設備,「留存時間應至少90日以上,並具備錄音功能」,已裝設備「若影像留存不達90日者,仍應於本次辦理汰換更新,始得申請本補助」(教育局設施設備改善實施計畫[90],第 1、3 頁)。也就是說,90 日寫在私立園申請補助的條件裡,不寫在全市都要遵守的規定裡。計畫寫審查結果要「於本局網站公告」(同上,第 5 頁),但我們沒有找到這份名單;公立園要存 90 日的依據、驗收結果,也都沒有公開。
4. 教室裝了多少? 教育局給議會的工作報告寫,2025 年裝設 520 間、比例 74.57%(教育局工作報告[88])。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我的印象室內是74.57%」,公立園只有 55.78%;同一場,議員說教育局給她的資料是私立園已達 94.94%,質問數字怎麼來的(議會速記錄[16])。到 10 月 17 日,副市長說教室是 85%。幾個月內出現好幾個數字,可能是真的裝多了,也可能是分母、室內室外的算法不同;市府一次都沒有說明算法。我們先前因此不採用任何一個裝設比例,現在仍然不採用。
對家長來說,這不是枝節:孩子出事時畫面還在不在,就看自己孩子的園存 30 天還是 90 天,而市府沒有讓家長查得到這一點。該說明的是教育局:計畫說要上網公告的受補助名單在哪裡、公立園的 90 日依據是什麼、從何時開始;2025 年 4 月工作報告說的「延長至 90 日」為什麼和公布的條文不同;中央的 30 日又是哪一份文件。原先最可能推翻「報告和條文對不上」的證據,是 2025 年 2 月以後另一道修正令;法規系統的沿革顯示沒有。還會推翻其他判斷的證據有兩種。第一,若教育局公開受補助名單,而且涵蓋大多數園所,「多數園仍是 30 日」就要收窄。第二,若幼兒園確有中央 30 日的現行文件,「拿托嬰中心的天數比較」的判斷就不成立。
「權限在中央」只說對了一半。強制裝設確實要中央立法,市府也確實兩度行文;中央 9 月回文仍認為不適合入法,這是教育部的選擇,教育部要為它向家長負責。但保存天數和錄音,是臺北自己的要點就能決定的事。市府 2025 年 2 月親手修這份要點時,寫的是 30 日。這是市府自己選了較短的天數,不是中央綁住了臺北;要改成全市 90 日,市府今天就能動手。
同一個孩子,兩歲前後適用的是兩套規則。依現行法律,托嬰中心本來就必須裝設監視器(中央社[75])。立法院 2026 年 4 月 14 日三讀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再往前一步,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傳送到地方政府建置的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總統府公布條文[91],第 38 條)。這部法 5 月 8 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我們沒有找到正式的施行命令,所以上傳等新規定還不能說已經開始實施。幼兒園這一側,既沒有強制裝設,也沒有同樣的新法。監察院早在 2019 年就指出,衛福部與教育部對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各自為政」,在「業者應否強制裝設監視器」等立法政策上「並不同調」(監察院調查報告[92],第 25 頁)。七年後,托嬰端已立法強制裝設並上傳(施行日未定),幼兒園端還沒有。夏莉絲體系同時經營托嬰中心和幼兒園,正好站在這條線的兩邊。
六、把縫排在一起: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沒照做
前面五節查到的,是「看見→記下來→送出園門→市府接住」各環節的義務違反,以及通報路徑、證據保存與監督設計的風險。兩者同時存在,但我們沒有逐案證明相同的制度安排就是六案的共同成因;已確認的個人與園方責任,不能被制度解釋取代。[16][24][34][35][36][38][45][46][48][53][72][76][77][81][83][90][91][92]

讀下去
哪一步|縫在哪裡|規則現在怎麼寫|在哪一案露出來|規則的洞,還是沒照做|誰能補
記下來|傷痕未做成紀錄,後來的人難以串起訊號|官方以安全管理違規處分傷痕未做成紀錄,罰 1 萬 5,000 元|大安森林;幼佳只留在通報缺口,不再算成同類的第二案(第二、三節)|大安森林是沒照做;不能以不同義務的罰額推算隱匿誘因|園方(留下記錄)、市府(查核與追蹤)
記下來|幼兒園監視器不強制,家長只能有條件當場看|中央無強制;已裝者保存至少 14 日;臺北「鼓勵」裝設、管理要點寫 30 日(市府 2026-10-17 稱受補助園所 90 日;2025 年工作報告稱要點已延長至 90 日,與修正後條文 30 日不符;90 日寫在私立園設備補助計畫,是申請條件,受補助名單未公開)、2025 年 2 月後新裝設備須能錄音、家長「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拒給無罰則;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衛福部辦法定至少保存 30 日,新法(已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再要求上傳|松山區案園方拖延給畫面;夏莉絲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老師說監視器沒聲音、家長自己看才發現有錄音(家長說法)(第五節)|規則的洞(2–6 歲與 0–2 歲兩套標準,監察院 2019 年就指出不同調)|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可改要點
送出園門|對教育主管機關的一般轉報經負責人|通報辦法第 8 條:對教育主管機關的一般路徑先報負責人、由其轉報;2025 年補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的逕報例外。另依兒少權法向外通報仍存在,不是所有外部通報都須先獲負責人許可|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五案,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或晚報,都有官方裁罰(第二、三節)|兩者都有:規則的洞(監察院稱「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加上園裡的人沒照做|教育部(修辦法);市府(明白鼓勵、保護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
送出園門|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知情不報者不公告姓名|教育局說夏莉絲執行長「未在法定開罰對象」,依據條文未公開;未通報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夏莉絲(第三節、副線二)|教育局說是規則的洞;但它沒公開法律依據,也沒有公開修法版本|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公開依據與修法建議)
市府接住|一般園務稽查難以捕捉不當對待|評鑑法定至多五學年一週期;名冊排定同一園前後學年度可隔六年,115 學年度是否完成訪視仍未知;局長說稽查看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松山區案兩個排定評鑑學年度之間已有一筆人員違規(第四節)|規則的設計選擇;2026 年 9 月才開始高風險影像抽查|市府
市府接住|紀錄逐園、逐局計算,關聯不必然被放在一起看|同一負責人清冊「不是法規」;8 月說有「實質關聯性」就擴查,但認定標準沒公開|夏莉絲(兩局、兩機構)、松山區案(多年前市府自己寫過的關聯)、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園(第四節)|已有清冊與個案稽查、處分;未公開固定觸發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是否擴查及可比較的逐案成果|市府
市府接住|陳情不滿的是主管機關自己時,只在機關內部換手|陳情注意事項:原單位處置不當,由首長指派其他單位|夏莉絲家長說 2024、2025 年曾打 1999;高中球隊陳情被傳回學校(第五節、副線六)|規則的洞(沒有外部重看);球隊案是沒照做(教育局自認行政疏失)|市府
全程|程序做了,結果不公開|優先稽查、高風險抽查、防針孔檢測、陳情抽查都有規定或承諾,沒有一項規定要公布結果|六案都沒有市府公開的原因分析;市長 8 月書面沒有任何稽查數字(副線一、副線六)|資訊治理問題,責任在握有紀錄的教育局與市府|市府
這張表回答的問題:「出不了園門」到底卡在誰的手上?
可以說:先報負責人、監視器不強制、評鑑間隔與例行稽查範圍、陳情只在機關內部換手,這四道縫都能指到條文或首長自己的說法,不是我們推出來的;記錄、先報負責人、逐園計算這幾道,同時有官方裁罰或承諾顯示有人沒照做;最後一道是結果不公開。通報辦法和監視器的權責在中央,其餘幾道市府自己就能動手。
不能說:補上這些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也不能說每一道縫都在六案裡造成了傷害。教師團體也提醒,強制監視器有代價(副線四),要怎麼補是取捨,不是只有一個答案。
下一個問題:這些縫裡,市府已經承諾要補的(高風險抽查、連鎖擴查、反覆陳情列管),補了以後有沒有接住任何一案?見副線一。
教育局已有同負責人清冊、幼佳補習班實際稽查及夏莉絲關聯機構處分;不能概括成「把關聯放在一起看都看不到」。我們批評的是:固定觸發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是否擴查、可比較的逐案成果仍未公開;鼓勵並保護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之具體安排,也仍未在既有查核材料中取得(優先稽查結果的既有查核截至 10 月 4 日;10 月 15 日另就 9 月後高風險抽查作有限搜尋與候選核對,仍未取得成果,沒有全面重查其餘措施)。
會推翻這個判斷的,是教育局公開園內人員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或優先稽查在大案前接住過的實際紀錄。
副線一|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每次出事,市府都宣布「精進」。我們把能在公開資料中找到的承諾整理如下。
這張表可以直接讀出幾個問題:
大部分承諾沒有時程、沒有指標。 唯一有日期且能驗證兌現的,是「月底公布調查結果」,也就是事後處分,不是事前預防。連這一項,市府兩份公開文件寫的累計罰款也對不上。
最直接回答「兩年前有沒有人看見」的那一件調查,教育局說已經在查,兩個多月後還沒有公開結果。 教育局 7 月 22 日用一整篇新聞稿反駁「2024 年市府輕輕放下」的指控,同時承認手上有一件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反駁說得很快,這件調查的結果卻沒有同樣公開。
2023 年承諾的「優先稽查違規園所」,和 2026 年 9 月把「曾受裁罰、人員異動頻繁」列為高風險,是同一個想法說了兩次。 松山區案 2024 年正是因「人員異動沒按時報」被罰,但之後公開表上沒有第二筆,照「多次違規」的字面,它不一定會被列進去;照 2026 年 9 月「人員異動頻繁」的新標準,它可能會;如果把更早年份的紀錄、和它公開關聯的另一所園一起算,結果又可能不同。夏莉絲體系則是另一種落差:2024 年的紀錄分在兩所機構、兩個局(教育局稱其中一筆是午餐未留樣),是否以經營者合併計算,市府沒有公開。門檻怎麼寫、往回看幾年、以園還是以經營者計算,決定了誰會被看見。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版的名單或計算方式,連 2026 年 9 月的判定條件,教育局對媒體說的和工會依公文轉述的都不一樣,市民無從檢查。
沒有任何一案,市府公開過自己的根本原因分析。 培諾米達的原因分析來自監察院,不是市府;夏莉絲、幼佳、平安新村、松山區案的公開資料都停在「查處結果」與「精進措施」。五案的通報失當都寫在裁罰表上,市府卻沒有說明任何一案的園內人員為什麼沒報、是誰知道、何時知道。松山區案 7 月處分時沒有發新聞稿,只有月度裁罰表上的幾行,加上 7 月 15 日行為人列上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教育局公告專區[10]);家長的經過 9 月 26 日經媒體曝光後,教育局當天才發出文字說明,稱是「舊案」,內容只有停職、調查、裁處與輔導,沒有說明園方為什麼沒報(中央社[5])。市長 8 月的 48 頁報告,也沒有說明「為什麼事前的陳情與稽查沒有看出來」「園方沒通報是哪個環節失靈」。在家長公開表示看不到影像、看不到完整報告的情況下,市府不公開原因、不公開改善進度,本身就是需要被批評的溝通缺口。
市府 2026 年的新方向,確實對準了「更早看見」:反覆陳情加強列管、高風險園所抽查影像,都是把事前訊號接起來的嘗試。但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觸發門檻、抽查數量或任何一次成果,也找不到任何一個「在大案爆發前就提前介入」的公開例子。這不是只有幼兒園才有的問題,副線六用兩個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制度再看一次。
副線一|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 誰、何時 | 承諾什麼 | 有無時程 | 兌現到哪裡 |
|---|---|---|---|
| 教育局,2023-10 | 「多次違規機構」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加強無預警稽查(教育局) | 無 |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優先名單、次數或成果;松山區案出事前,2024 年 10 月以後的公開月表上只有一筆違規(更早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見第四節),往回看幾年、要不要把同體系的園算在一起,市府沒有公開;一所非營利幼兒園 2024 年 8 月、2025 年 9 月、2026 年 6 月三度有人員上不適任公告(共 5 人),2026 年 6 月園方也因園內人員不當對待被處分,人員公告算不算進機構的違規紀錄、第一次之後有沒有被優先稽查,公開找不到;夏莉絲體系 2024 年的紀錄分在兩個局、兩所機構(教育局稱其中一筆是午餐未留樣),是否合併計算,公開找不到 |
| 議會教育委員會,2023-12-19(要求,非市府已完成的承諾) | 審查雲端空間租賃費時,附帶意見要求以幼兒園為主、影像保存提升為三個月(會議紀錄) | 未列完成日期 | 2025-12-23 局長仍表示須先更新設備、再延長保存;已核的要點仍列 30 日以上。議會要求、設備實際保存與全市要點是三件事,不能據此說全市都只存 30 日(答詢、現行要點)。2026-10-17 教育局稱已要求「受補助園所」保存至少 90 日;教育局 2025 年 4 月工作報告說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已延長至 90 日,但這份要點 2025 年 2 月已改名為管理要點,修正後條文寫 30 日,到當天仍是這一版。2025-12-23 的預算書面說明把 90 日列為設備汰換補助的項目(2025 年私立園 28 所);113 至 115 年私立園設備改善實施計畫寫明補助設備須存 90 日並能錄音、不含非營利園;計畫說要上網公告的受補助名單與公立園的 90 日依據未見公開(第五節) |
| 教育局,2024-08 | 七項措施:通報即停職、跨局處應變小組、預防性督導、不適任公告專區、增聘調查人力、研習、建議中央修法(市府) | 僅研習有月份 | 公告專區 2024-08-15 上線(中央社),2026 年 1 到 9 月已公告 8 名違法對待人員(教育局公告專區);停職在近案可見;人力已有後續說明:科長 2025-12-23 表示專責違法對待調查人力為 4 人,該年 10 月補進 2 人;稽查另計,不能把二者相加稱為全職稽查人數。督導成效仍缺(議會答詢) |
| 市府,2024-10 | 跨局處合作流程,三階段知會(市長專案報告) | 流程本身有時限 | 文件存在;執行時效統計找不到 |
| 教育局,2025-02 | 監察院糾正後稱「已全面實施 10 大精進方案」(市府) | 無 | 公開頁面只逐條列出 5 項;另稱重啟調查知情未報,結果找不到 |
| 市長,2025-12-04(議會總質詢) | 議員指幼佳案家長近 10 個月沒有社工介入,諮商只限公立與非營利園;市長答「只要有需要,我們都會全力給予相關心理諮詢」,對補貼或補助答「我們會來研議」(議會速記錄) | 無 | 教育局 2026 年 9 月說幼佳案已補助家長門診與諮商費用 61,300 元(見「被看見以後」);補助是否擴及私立園所有受害家庭,公開找不到規則 |
| 市長,2026-07 | 夏莉絲案「本月底」公布調查結果(CTWANT) | 有 | 已兌現:7 月 28 日公布終身禁任、廢照、累計罰 235.2 萬元(中央社);8 月市長報告改寫為 280.2 萬元;10 月 17 日教育局新聞稿也用 280.2 萬元,但沒有逐項列出比 7 月多出的部分是哪些機構、哪些違規 |
| 教育局,2026-07-22 | 家長 7 月 16 日陳情的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隨即召開審查會議,納入案件進行調查」(市府新聞稿、NOWnews) | 無 | 10 月 15 日針對這件 2024 年 3 月案的有限公開搜尋,仍未取得個別調查結果;7 月 28 日公布的「不當對待案確定成立」是今年 6 月的案子,新聞稿沒有提到 2024 年 3 月案 |
| 教育局長,2026-04-27(議會質詢) | 對議員要求的「每年主動揭露查獲的比例,並提出提升稽查、抽查及風險預警能力的精進計畫」等三項,答「可以」,「2個星期書面回復」(議會速記錄) | 兩週 | 隔天教育局新聞稿稱「查獲率」是「錯誤指標」,沒有提出任何數字(市府新聞稿);10 月 15 日指定詞的議會查詢與候選核對仍未取得這份書面回復,取回的 8 月議事紀錄不是答復(範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6 項) |
| 教育局長,2026-07-30(議會質詢) | 經常被陳情的園所「會列為重點」、抽查錄影帶;連鎖機構一家出事就全部稽查(答「會」,並稱現在就這樣做);家長陳情時有權看錄影帶,園方不給,教育局「會讓幼兒園給他看」;對議員提出的四項要求答「可以」:監視器強制呈報與全園預防性處置 SOP、連鎖機構交叉稽查、市府協助受虐兒童調閱監視器、受害幼兒身心復原與法律扶助(議會速記錄) | 無 | 影像抽查在 9 月以函文形式出現(見下);連鎖稽查所依據的是內部清冊,科長說「不是法規」;四項機制,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任何一項的規則、SOP 或啟動日期。9 月 22 日家長仍公開說看不到畫面 |
| 教育局,2026-08-20 | 短期內反覆出現疑似違法對待反映的園所,「將視個案情形提高關注及列管強度」(教育局) | 無 | 列管標準與名單找不到 |
| 市長,2026-08-20 | 專案報告:高風險園所預警、風險分級管理;整合陳情、稽查結果與其他風險資訊;現場查察納入攝錄影設備抽檢;教育局主動聯繫受害家長說明調查進度、監視器影像調閱與輔導(市長專案報告) | 無 | 書面報告(全文,第 33–38 頁)沒有量化指標、抽查頻率、高風險判定門檻或名單,也沒有任何一案的原因分析,也沒有向中央提出修法建議;「主動向家長說明影像調閱」一項,和 9 月 22 日家長公開說「看不到畫面」相衝突 |
| 教育局長,2026-07-31 | 討論有資格人員替換、讓教保人員休息;另答應研議風險稽查並書面回覆(議會速記錄) | 一個月討論/書面回覆 | 10 月 15 日的有限搜尋未取得相應方案或書面回覆。這份不能拿 4/27 的承諾或市長 8 月專案報告代替;沒有公開,不等於內部沒有做 |
| 教育局,2026-08-07 | 「具有實質關聯性之園所,不論是否屬同一品牌、同一體系或同一經營者,只要涉及違法疑慮」,均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檢視是否有相同違法態樣(教育局新聞稿、PChome 全文轉載) | 寫成常態做法,無時程 | 已有幼佳補習班實際稽查、夏莉絲關聯機構處分與同負責人內部清冊;固定觸發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是否擴查及可比較的逐案成果仍未公開(見第四節) |
| 教育局,2026-09 | 發函對「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一週監視影像,並可無預警入園觀察;教育局告訴中央社,高風險依陳情多、曾受裁罰、人員異動頻繁、曾發生違法對待等判定(華視/中央社、自由時報) | 函文未公開 | 10 月 15 日針對 9 月後抽查的有限公開搜尋及議會候選核對,仍未取得成果,不能推成沒有執行。教師工會依公文轉述的是另一組條件(屢遭陳情、集團式經營、未裝設監視器),並說原則上每月抽查 5 園(自由時報);兩組條件出自不同說話者,函文沒有公開,外界無法核對哪一版是實際標準。照教育局自己說的「曾有裁罰紀錄」「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兩項,第四節那所三度上公告、2026 年 6 月園方也被處分的非營利幼兒園都符合;它有沒有被列入,公開找不到 |
| 教育局,2026-10-17(回應凱道遊行) | 受害家庭單一聯繫窗口、專用影像觀看場地與設備、律師與社工陪同看影像、免費法律諮詢、轉園與心理支持;持續檢視 1999 機制;稱已對受補助園所要求影像保存至少 90 日(教育局新聞稿) | 無 | 剛宣布,尚無可驗收的結果;陪看影像回應的正是 9 月 22 日家長說「看不到畫面」。唯一公布的管理要點(即原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2025 年 2 月改名)寫 30 日,2025 年 4 月工作報告卻說已延長至 90 日;90 日寫在私立園設備補助計畫,是申請條件(2025 年申請汰換的私立園 28 所),計畫說要上網公告的受補助名單我們找不到,公立園的 90 日依據與起算日未公開;「中央 30 日」未指明出處,中央 30 日的規定管的是托嬰中心(第五節);新增家長專線、各區家庭教育中心只說要考量職掌與資源,沒有承諾 |
| 副市長,2026-10-17(凱道集會台上) | 家長有任何懷疑想看畫面,教育局有專門地方、專人陪同;「現在設定的監視器都要保留九十天,這是我們新的規定」;已請中央修法,讓事實明確的案件地方能更快裁定(三立新聞直播,機器聽打) | 無 | 90 日「新的規定」在法規系統上找不到,公布的要點仍寫 30 日;同一段話說中央是 14 日,和新聞稿的「中央 30 日」矛盾;陪看影像沒有啟用日期(第五節) |
| 市長,2026-09-27 | 回應松山區案:接獲通報就啟動調查、召開調查委員會並做出決議,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中央社) | 無 | 依媒體報導,教育局 1 月下旬介入,官方處分日是 7 月 14 日,前後約半年,市府沒有公開這段期間做了什麼。「從速」要怎麼衡量,仍缺一致的公開指標;幼佳已公開獲報、檢視影像與裁處節點,不能概括所有案件都沒有時間線 |
副線二|同一個人、同一個老闆,換個地方就擋得住嗎?
「更早看見」不只發生在同一個園裡。同一個人、同一個經營者過去的紀錄,能不能被帶到下一個地方,是另一半。
幼佳的後續是一個已經發生的例子。主要行為人 2025 年 5 月被認定 2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同年 8 月 15 日,教育局稽查同一負責人經營的補習班時,發現補習班沒有陳報教職員工,而且聘了這名人員當老師;教育局認定負責人明知其不當對待情事仍聘用,相關違規合計罰 50 萬元(市府[102])。
這一案同時暴露兩個洞:
1. 陳報關卡可以被繞過。 補習班聘人前要陳報、主管機關要查證,但如果經營者根本不把人報上來,查詢系統再完整也看不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03])。這次是靠稽查才抓到。松山區案 2024 年那筆「人員異動沒按時報」,是同一類型的缺口出現在幼兒園端:主管機關的人員名單,要靠業者自己更新。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也因「進用教職員工未陳報備查」被罰 25 萬元(市府新聞稿[24]、PChome 轉載[25])。
2. 幼兒園的禁任,不會自動變成補習班的禁任。 補習班有自己的不適任條件與認定程序。這名人員在補習班的認定結果,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松山區案則是這道進用關卡在幼兒園內部失靈、而且有官方確認的例子。教育局 2026 年 7 月 14 日的同一紙處分,除了知悉未通報與不當對待,還罰了園方兩件和「進用」有關的事:沒有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以及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裁罰表[6])。也就是說,園方該在聘人前、聘用期間去查的名單沒有照規定查,發現有不得任用的情形也沒有照規定處理。裁罰表沒有寫涉及的是哪一位人員、查漏了什麼,我們也不推論。這所園更早年份被罰的項目裡,也有和教保人員資格有關的一項(見第四節);人員這道關卡在同一所園出問題,不是第一次。
平安新村到經國三民則是另一種版本:同一行為人在前一個園的紀錄,是在後一個園出事以後才被回頭清查。夏莉絲則是同一個經營者的版本:旗下兩所幼兒園、一所托嬰中心、一所補習班,分屬教育局與社會局(聯合報[104]);2024 年的紀錄就分散在這兩個局,是否合併計算未公開(見第四節)。
夏莉絲還帶出第三種版本:被罰的人,和實際管事的人,可能不是同一個。 家長說執行長沒被罰;教育局的回應證實確實沒有罰執行長,教育局說理由是法律沒有把他列為開罰對象,並改罰負責人「進用未報備」(見第三節)。也就是說,實際管事的人連人員名單都沒報上來。知情不報的人,名字也不會公告。對下一個要聘人的園所、下一個要選園的家長來說,這兩種人過去的紀錄都看不到。
副線三|國外怎麼處理「園方自己報自己」
國外的做法不是「多稽查」,而是針對我們看到的洞,設計不同的關卡。以下只作設計比較,不代表這些地方的成效一定比較好。
獨立機關限期收報:澳洲維多利亞州的「可通報行為」制度,要求機構負責人在得知對兒童工作者的指控後 3 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的兒少委員會、30 天內提交詳細資料,不遵守屬刑事犯罪(維州兒少委員會[105])。這正好對準臺北「靠園方自報、事後才抓」的洞:外部機關從一開始就看得到機構怎麼調查。它也對準副線六看到的另一個洞:當第一線機關自己的處理被質疑時,臺北的陳情規則是在同一機關內部換手;在我們讀到的臺北例子裡,公開看得到的外部糾正都是監察院或檢方事後才來。
低階疑慮不會被忘記,門檻寫出來:英格蘭 Ofsted 說,單獨看不構成風險的資訊,放進其他近期資訊裡可能就值得擔心;兩年內收到三次疑慮,一定會考慮提前檢查(Ofsted[106])。對照臺北「多次違規優先稽查」「將視個案提高列管」,差別在於門檻是公開寫出來的,外界可以檢查某間園所該不該被提前去看。松山區案正好說明這有多重要:只算近兩年的裁罰次數,它出事前只有一筆。
陳情要變成學習資料:維州兒童安全標準要求機構分析陳情、疑慮與安全事件,找出原因與系統性失靈(標準第 10 條[107])。
被看見以後只走一條路:歐洲的 Barnahus(兒童之家)模式,讓兒保、司法訪談、醫療與心理支持在同一個跨專業團隊中處理,減少孩子重複陳述(Barnahus 標準[108])。
副線四|各方實際的難處
家長:多名幼兒受害時,每個家庭只拿得到與自己孩子相關、去識別化的調查報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73])。2026 年 9 月 22 日,三案家長聯合召開記者會,表示看不到監視器畫面與完整調查報告,喊出「開罰不是保護」(聯合報[109]);夏莉絲家長代表說,是家長輪班看了約 800 小時畫面一段一段找出來的(NOWnews[3])。夏莉絲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要求負責人、執行長、園長向每個受害家庭個別道歉(ETtoday[38])。松山區案的家長則說,幸好聽親友建議先去驗傷、留下醫療紀錄,才知道事情不是單一事件(TVBS[4]、東森[17])。這些是家長的說法;但家長得自己保全證據、自己重建經過,這個負擔和官方公布的處理方式相符。
陳情的人:陳情本身也有風險。副線六的高中球隊案,依檢方起訴內容,學生的陳情在教育局收到當天就被傳回學校,學生之後被要求撤案(中央社[110])。那不是幼兒園案,但它說明,當陳情人擔心內容會被轉回被陳情的一方,願意開口的人就會變少。
第一線教保員:全國幼教產業工會表示,2 歲班兩位老師照顧 16 名幼兒,換尿布、餵食的負擔很重,有教保員說自己不敢請假(FTNN[111])。多個教師團體反對強制裝設監視器,認為那等於說老師要被監視才值得信任,並主張提高薪資、改善師生比、強化雇主監督責任(華視/中央社[112])。
這不只是工會的抱怨。教育局長 2026 年 7 月 31 日在議會承認老師上課難休息,表示正在構思有資格人員替換或協助,並說需要一個月討論(議會速記錄[100])。勞動部 2024 年函釋也區分:午間仍被要求待命或工作,就仍是工時,須依法給薪;算進工時,和真的有人接手讓老師休息,是兩件事(勞動部函釋,附件第 2 頁[113])。
我們的判斷(有理由懷疑):若班表沒有安排可接手的人,休息規定可能只留在紙上。這是值得查核的工作條件,不能拿來認定六案的傷害都是過勞造成,也不能替行為人或未通報者免責。我們尚未取得六案班表、休息安排或相應勞檢結果;若它們顯示已有足夠替補,這個解釋就會被削弱。
業者:私幼負責人表示,現在最大的危機不是少子化,而是找不到老師(聯合報[114])。缺人是真的,但它解釋不了這幾案裡被裁罰的事:通報失當、傷痕沒記錄、進用查詢程序失靈、人員異動不報、補習班未陳報人員,沒有一項是因為少一個老師才做不到。這些都是經營者自己的責任。對家長說監視器沒有聲音、用隱私擋家長看畫面(家長說法),也不是人力問題。
官方:教育局要同時處理大量與虐待無關的陳情,要保護其他幼兒的隱私,也提醒「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擴查前必須先確認實質關聯(自由時報[65])。教育局說,執行長不在法定開罰對象;知情不報者的姓名,法律也沒規定要公布。社會局則強調托嬰中心都是無預警稽查,陳情查無違法事證就沒有裁處依據(社會局[64])。市府自己的陳情規則,也要求機關對「一再陳情特定人」的情形「避免重複稽查,致生民怨」(見副線六)。
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也說了現場的難處:扣影像就是要把它拷貝下來,「拷貝的時間要很長」;在教育局看影像時,有些家長不願自己孩子的畫面被別的家長看到,要先徵求同意或打馬賽克,也要時間(議會速記錄[16])。議員則反駁,不是每一案都有 800 小時的影像,時間差也讓園方有機會說檔案沒了、壞了。一件不當對待案要經過調閱影像、認定委員會審議才能裁處;教育局說松山區案是由專家、法律等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認定後才裁處(中央社[5])。
這些限制是真的。但它們解釋不了為什麼事前涉虐陳情的處理方式不公開、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不公開、松山區案的獲報日與調查步驟不公開,也解釋不了為什麼五案的通報失當都已裁罰,卻沒有一案公開原因分析、沒有公開優先稽查名單。
「擴查前要先確認實質關聯」也解釋不了松山區案:那所園和另一所園的關聯,教育局多年前就自己公開寫過;教育局 8 月還公開說,有實質關聯、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不論是否同一體系,都會擴大清查(見第四節)。今年有沒有拿來用,它沒有說明。如果法律真有洞,市府也可以公開它的法律依據、提出修法建議;在我們讀過的市府公開文件中,只有 2024 年 8 月七項措施裡的「建議中央修法」,找不到針對實際管理者的具體版本。

副線五|民眾怎麼說(未經證實)
社群上的說法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但指出了下一份該查的文件:
一位家長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幼佳案見報前,在地家長社團已流傳該園「近期傳出不當的行為」。未經證實;貼文時間晚於教育局受理通報,只能說明消息在見報前已在家長之間流傳,不能當成事前預警。
一位公眾評論者在 Threads 轉述受害家長說法:2024 年夏莉絲相關分館已有幼童受害,但沒有通報紀錄,同年該館因未落實安全管理被罰 3,000 元。議員徐立信也在媒體上說,夏莉絲園長 2024 年曾對幼童動手、對外謊稱已通報,事後向社會局、教育局查證都沒有紀錄(聯合報[115])。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也指稱,現任園長在 2024、2025 年疑似親自不當對待幼兒,家長「曾透過1999專線陳情」,照片與陳情資料都留著(ETtoday[38];我們不寫姓名)。這些是評論者、議員與家長的指控,不能當成查明的案情;核對是否接過陳情的紀錄在市府手上,市府須說明它如何處理。三方說法並列如下:
評論者、議員與家長:2024 年已有幼童受害,園方沒有通報;家長說當時曾打 1999 陳情。
教育局:2024 年那筆 3,000 元罰的是「午餐未留樣」,和今年的不當對待是不同事件;2024、2025 年直到今年 7 月以前,都沒有收到關於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市府新聞稿[62]、NOWnews[63])。同一段裡,教育局把 7 月的家長陳情也叫做「通報」,所以這句話和家長說「當時打過 1999」字面上互相衝突(見第五節)。1999 的紀錄在市府手上,市府沒有公開核對。
教育局也說:今年 7 月 16 日才接到家長陳情一件 2024 年 3 月的不當對待案,隨即召開審查會議、納入調查(市府新聞稿[62])。前輪在 9 月 29 日、10 月 3 日與 10 月 4 日查過教育局、市府及媒體報導;10 月 15 日另針對此案結果作有限公開搜尋,仍未取得個別調查結果,並非重新遍查上述各站。
平安新村的家長說「園長 5 月就知道」,在媒體上只是家長說法;我們後來在官方裁罰表上找到「知悉未通報」的處分。這是民眾說法把我們帶到官方文件、並得到部分證實的一例;證實的是「有人知道沒報」,不是「5 月」這個時間。
夏莉絲家長說「真正該負責的園長只被罰一項、執行長沒有處分」,把我們帶到教育局的回應:執行長不在法定開罰對象。家長說的「執行長沒被罰」,教育局的回應證實確實沒有罰執行長;教育局說理由是法律沒有把他列為開罰對象,並改罰負責人「進用未報備」。
松山區案在 7 月裁罰後兩個多月都沒有公開討論,直到 9 月 26 日家長經媒體說出經過,教育局才在當天發出文字說明。市府 7 月沒有發新聞稿,只在月度裁罰表列出處分、在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列出行為人;同一個月被處分的園所,受到的公眾注意可以差很多。一位民眾在 Threads 公開整理了這一案的時間線,指出教育局 9 月 22 日針對三案發的新聞稿沒有提到松山區案,並說教育局「沒有移送司法調查」,質疑為什麼在連假期間才見報(未經證實)。我們核對的結果:9 月 26 日以前,我們也找不到任何官方對松山區案的公開說明,這一點和貼文一致;但依 TVBS 報導,家長已向警方報案,所以這一案並不是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教育局本身有沒有另外移送,公開資料看不出來;至於見報時間是否另有用意,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我們不採用。
一則讀者轉給我們的 Threads 回覆,把幾起臺北校園案件放在一起,質疑市府累積了很多表單、檢查和設備,卻看不出這些有沒有讓孩子更安全(我們沒有取得原貼文,未經證實)。我們把其中提到的三件查回官方與媒體紀錄:一件是高中球隊的 1999 陳情洩密案,一件是國小教練在廁所偷拍學生案,一件是監察院糾正的萬芳高中案。三件是不同學校、不同事件,公開紀錄沒有寫出彼此有關,我們也不把它們連成一條因果線。它們放進副線六,只用來看制度怎麼運作。這個質疑,我們查到的是一半:程序確實存在,結果也確實沒有公開;但沒有結果資料,不等於程序沒有用。
副線六|檢查做完了,孩子就比較安全了嗎?
前面五節一再遇到同一件事:市府公開的,多半是「做了什麼」,例如發了函、訂了表、稽查了幾次;很少公開「做了以後,有沒有接住」。這一條副線用兩個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制度,再檢查一次這件事。這裡用到的三個例子來自國小、高中,不是幼兒園;三案彼此沒有關聯,也不和本文六案連在一起。
防針孔檢測:每月一次的規定是有的,結果沒有公開。 臺北市的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2025 年 5 月最新修正)要求對廁所、浴室、更衣室、哺乳室等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每月至少一次」,管理機關「得隨時檢查」(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116])。辦法的附表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底下列了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保服務機構和國小以上學校(辦法附表[117]),幼兒園就是這裡的「教保服務機構」。教育局也公告了補習班、課照中心用的紀錄表,欄位包括「偵測結果」「異常結果處理情形」(教育局[118])。
市府一份〈執行針孔攝影偵測及稽核說明〉再往上寫了一層:紀錄表由場所「自存備查」;管理機關要填「稽核紀錄表」,每季把稽核情形回報市府指定的信箱(稽核說明[119])。
也就是說,每一次檢測的結果本來就要寫下來,依這份說明,管理機關每季都要把稽核情形回報市府。但在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全市一年檢測了幾次、發現過幾次異常、後來怎麼處理的彙整;辦法本身也沒有要求公布結果(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4 項)。依市府自己的規定,這些紀錄本來就應該存在,只是沒有對外公開。
檢測對準的是什麼,也要問。依 TVBS 2026 年 4 月的報導,臺北一所國小的籃球教練,多次在學校廁所用手機竊錄學生更衣、如廁畫面,涉及 42 名學生;教育局 2025 年 12 月 29 日接獲通報後,把他解聘、列入不得任用,並提供學生與家長輔導(TVBS[120])。報導沒有寫是誰、怎麼發現的。我們能說的只有設計上的一點:每月檢測找的是被藏起來的鏡頭,這一案據報導是校內的人拿著手機拍,兩者是不同的失靈方式。這不證明檢測沒用,它可能正擋住了別的事;但「每月都檢測了」回答不了「孩子在廁所裡安不安全」。
1999 陳情:規則要求保密、也有換手的條款,公開看得到的是它失靈的一次。 2024 年,臺北一所高中球隊的學生透過 1999 和網路陳情,指球隊有性平與霸凌問題。依中央社報導,檢方 2026 年 6 月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起訴兩名公務員:教育局一名承辦人在接到陳情當天,把陳情內容截圖傳給學校的體育組長;另一名是學校的主任教官;體育組長當晚就要求學生撤銷陳情。檢方認定兩人洩漏的是職務上應保密的「陳情人姓名等個資」(中央社[110])。起訴是檢方的指控,不是判決。
教育局 2024 年 2 月的新聞稿承認「涉性平案件未以密件方式提供,確實有行政疏失」,說已辦兩場研習,相關人員的疏失提送考績會懲處(市府新聞稿[121])。但同年 1 月,教育局副局長才公開說「教育局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陳情人是誰,也就不會提供給校方」(聯合報[122])。兩年後檢方起訴的,正是陳情人的個資。這前後的落差,教育局沒有公開解釋。市長 2024 年 1 月承諾,只要有違法失職、洩漏,「依法一定加重懲處」(NOWnews[123])。這幾位人員最後受了什麼懲處,以及之後有沒有新增「陳情內容不得轉給被陳情對象」的規則,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
這一案的斷點很具體:陳情被送回陳情所指的那一方。規則並不是沒有。市府的陳情規則寫明「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原單位處置不當時由首長改派其他單位,研考人員也要「以案管制」(陳情注意事項第六、十六、十七點[72])。市府內部甚至有檢查這件事的格子:衛生局 2025 年 5 月的局務會議紀錄記載,陳情案件抽查的指標裡有一項,專門看「原有單位顯有處置不當,案件未分送適當單位或人員處理」(衛生局局務會議紀錄[124])。這是衛生局的紀錄,不是教育局的;教育局自己的抽查結果,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有多少件陳情因為原單位處置不當而被改派,有沒有其他陳情人因此曝光,公開資料中也都找不到。這一案是規則在、人沒照做,教育局自己承認是行政疏失。改派有沒有用過、用了結果如何,市府都沒有公開,外界無從檢查,這是制度上的洞。
同一份陳情規則裡,還有一條方向相反的條文:機關對「一再陳情特定人之情形,應妥善處理,避免重複稽查,致生民怨」;同一事由已經處理並答復過,第二次陳情可以簽報首長後不予處理(陳情注意事項第十點[72])。這一條有它的道理:被陳情的人也需要被保護,不能被無止盡地重複稽查。但教育局 2026 年 8 月說的是另一個方向:短期內反覆出現疑似違法對待反映的園所,要提高列管強度(副線一)。兩者不一定衝突,一個講的是同一件事重複陳情,一個講的是疑似違法對待。但一所園被反覆陳情時,承辦人該把它當成「避免重複稽查」的對象,還是「提高列管」的訊號,市府沒有公開說明怎麼分。夏莉絲的陳情有沒有被這樣分過,公開資料看不出來。
這對幼兒園家長的意義是:夏莉絲家長說 2024、2025 年曾打過 1999(第五節)。如果陳情轉到的正是教育局,而家長不滿的也是教育局的處理,要不要交給另一個單位重看,決定權仍在教育局自己手上。
從外面糾正的,往往是監察院或檢方,而且都在事後。 2026 年 7 月,監察院糾正臺北市立萬芳高中:教師涉及對學生數位性剝削,學校性平會的審議與申復「嚴重失能」,首份調查報告「漏未審酌師生不對等權力關係」,調查期間還「再度聘任其擔任行政職務」;新聞稿另指教育局「未善盡適法監督職權」,但糾正的對象是學校(監察院[125])。培諾米達的七個斷點,也是監察院列出來的(第一節);球隊案則是檢方。在我們讀到的這幾個例子裡,當第一線的學校或主管機關自己處理失當,公開看得到的外部糾正都來自監察院或檢方,而且都在事情發生之後。
我們的判斷:防針孔檢測、陳情改派、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影像(副線一),都是真實存在的程序,不是空話。依市府自己的規定,防針孔每季要回報稽核情形;陳情案件也有內部抽查(公開看得到的是衛生局的紀錄)。但市府公開的只有「有這個程序」,沒有公開任何一項「程序做了以後,發現了什麼、擋住了什麼、同樣的事有沒有再發生」。沒有結果資料,市民無法分辨這些程序是在保護孩子,還是只在證明機關做過了。這些紀錄依規定在市府手上,要不要公開,決定權也在市府。
孩子受傷以後,家長被接住了嗎
主線問的是「能不能更早看見」。對已經受傷的家庭來說,更急的是另一個問題:事情爆開以後,有沒有人陪他們走下去。
從家長公開說的經過看,答案多半是「沒有,至少一開始沒有」。夏莉絲的家長要自己帶筆電去園裡看畫面、輪班看約 800 小時、被告知監視器沒有聲音;9 月 22 日,三案家長一起開記者會,說看不到監視器畫面、看不到完整調查報告,喊出「開罰不是保護」(聯合報[109])。市長 8 月的專案報告寫了教育局要「主動聯繫受害家長說明調查進度、監視器影像調閱」,一個月後家長仍說看不到。10 月 17 日市府又承諾單一窗口、陪看影像、法律諮詢,仍然沒有任何一項有啟用日期(見副線一)。承諾一再重複、卻沒有日期,對每天在等的家長來說,等於還沒有兌現。
臺北不是沒有支持:幼兒專業輔導、單一窗口、心理諮商補助都存在;性侵害案件另有每家庭主責社工與全程陪伴專案。教育局 9 月 22 日表示,夏莉絲案 9 名幼兒持續接受輔導,幼佳案已補助家長門診與諮商費用 61,300 元(教育局[126])。松山區案的家長則已把調查資料交給警方(TVBS[4]);教育局 9 月 26 日說,已提供幼兒與家長專業輔導,市長也說會提供司法協助(中央社[5])。一般重大不當對待案件,是否有一個人從調查、司法一路陪到復原,公開資料中看不清楚;家長若認為調查報告漏了事件,要怎麼正式要求重新檢視,公開規則也沒有寫清楚。
結論|這次查到什麼
問題:從孩子身上出現異狀,到市府採取保護行動,六案公開材料確認哪些斷點?[6][7][15][16][18][20][22][24][26][53][62][66]
讀下去
母體與尺度:僅2022–2026年六個選定案例,不是全市;同案可在數個環節出現。方框固定同寬,符號是證據類別,不是件數、比例或轉換率。
形式:由左到右五個方框——「園內看見(家長、老師、園長)」→「記下來(傷痕、事件紀錄)」→「送出園門(通報或陳情)」→「市府接住(受理、調查、把舊紀錄放在一起看)」→「保護行動(停職、擴查)」。每個方框下方列出案件名稱與符號(●官方確認斷在這裡、○說法未經證實、—公開資料未顯示斷點、?關鍵紀錄未公開)。不畫比例或數量,只呈現斷點位置。
內容:
園內看見→記下來:夏莉絲體系●(大安森林傷痕未做成紀錄,發生時間未公開);幼佳不再列入「瘀傷無紀錄」,校安通報缺口另見第二節;其餘各案—
記下來→送出園門:培諾米達●(2023 年 8 月、2024 年 3 月兩度因知悉未通報被罰)、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知悉未通報遭裁罰;媒體報導由醫院先通報)、大直○(官方月表查無)
送出園門→市府接住:培諾米達●(2022 年第一起通報)、夏莉絲○(教育局長在議會說,事前有一件針對同體系大安森林老師管教的陳情,他把它歸為另一所園,處理結果未公開;其餘事前陳情處理有爭議;家長 2026 年 7 月才陳情的 2024 年 3 月案,調查結果未公開;1999 陳情若不滿的是教育局自己的處理,改派規則是否用過,未公開)、幼佳○、松山區案?(它和另一所園的關聯,市府多年前就公開寫過;教育局 2026 年 8 月公開的擴查原則看的是實質關聯,不以是否同一體系為準;今年有沒有拿來擴查,未公開;從介入到處分約半年,市府沒有公開時間線)
市府接住→保護行動:培諾米達●(監察院:教育局沒讓行為人暫時停職;園方也因未予停職被罰);其餘各案—
可以說:六個選定案例中,五案有未通報或晚通報處分;「傷痕未做成紀錄」的直接例證收窄為大安森林。這些是不同義務,不能相加當成失敗率。
不能說:這六案代表全市;也不能說事前每一個訊號都足以阻止傷害;也不能說市府今年沒有擴查松山區案的關聯園所(沒有公開紀錄,不是查到沒有)。
下一個問題:兩次評鑑之間的依風險稽查、以經營者為單位合併看的紀錄、把實際管理者納入責任,和一個不靠園方自報的通報管道,會不會讓前幾步的斷點被更早接住?市府又願不願意公開這些程序做了以後的結果,讓市民自己檢查?
我們的判斷
回到家長最常問的那一句:在孩子受傷以前,有沒有哪一個時刻,其實已經有人可以看見?我們的答案是:有,而且不只一次。 看見的人多半在園裡;他們沒有把事情送出去,市府的稽查與陳情處理也沒有把它接住;事後,市府又不公開它到底漏在哪裡。這三件事疊在一起,最後扛下後果的是孩子,追查真相的是家長。
讀下去
確定的是,這些案例暴露了失靈的關卡;它們沒有證明臺北的虐待發生率較高或正在上升。 五案有未通報或晚通報的官方處分;培諾米達的處分還明寫未報「致再度發生」。園內訊號沒有及時送出,是可以追究的義務違反;培諾米達最早一次通報後,教育局仍未落實調查、追蹤,則是政府執行失靈(教育局幼佳裁罰表[26]、培諾米達處分表[20]、監察院[7])。各案依據見第二節。
同樣確定的是,這是一套把舉證壓在家長身上的保護安排。 這不是我們的形容,是規則的寫法:教育部讓一般情形的通報先經負責人,監察院已指出隱匿風險;臺北的攝錄要點讓家長只能有條件、當場閱覽,園方不給也沒有罰則;保存期一過,畫面就沒了。規則的漏洞不會抹去業者未履行義務的責任;查獲、追蹤與調閱資料在教育局手上,它有責任公開足以驗收的去識別化結果,而它沒有。10 月 17 日的凱道集會上,家長說的仍是同一件事:監視器有沒有聲音、畫面還在不在,先由園方說了算;市府當天對外說受補助園所存 90 天、中央是 30 天,副市長在台上卻說中央是 14 天,而它自己公布的管理規定寫 30 天,90 天只是私立園申請補助的條件,受補助名單沒有公開,家長仍無從確認自己孩子的園存幾天(通報辦法第 8 條[34];監察院調查報告[127]、攝錄要點[77])。
教保人員的休息與替補值得追查,但目前只到「官方承認困難、正在研議」,還沒走到六案的成因驗證。增加鏡頭、增加稽查或加重罰款,各自都不能直接當成減少傷害的證明。國外制度提供的是可比較的設計,並未替臺北證明哪一招有效(議會答詢[100]、維州兒童安全標準[107])。
很可能的是,市府到現在仍沒有把「事前為什麼沒看見」當成自己要回答的問題。 六案沒有一案有市府公開的根本原因分析;4 月 27 日答應兩週內書面回復的稽查精進計畫,我們到 10 月仍沒有找到;夏莉絲家長說 2024、2025 年打過 1999,市府手上有紀錄,家長 7 月 30 日公開說法後兩個多月,市府沒有公開核對。市府對外說得最快的,是反駁批評的新聞稿。這是依公開紀錄作的判斷;若教育局公開它內部做過的檢討與核對,這一點就要修正。
我們不把較早的一次陳情自動接成後案的預警,不把「沒通報」寫成「完全沒記錄」,也不從停職快推論傷害主要發生在通報前。要改變以上判斷,最有力的是教育局公開:知悉與介入的逐案時序、優先稽查實際接住問題的結果,以及園內直接通報與家長調閱的執行紀錄。若資料顯示機制早已運作,我們的批評就應修正;若顯示規則在卻沒照做,就應更直接追究執行責任。
我們要求
家長不應該再自己找孩子的畫面。依這次查到的證據,我們認為以下各方現在就該做到;每一項都寫明它補的是哪一道縫。
讀下去
1. 把 90 日寫進全市規則。 修改《攝錄影音設備管理要點》,所有公立、私立、非營利幼兒園的影像都存 90 日以上並能錄音,公布哪些園已經做到、哪些還沒有。副市長已說 90 日是「新的規定」,市府就該讓它成為家長查得到的規定(第五節)。
2. 出事時先保全,再談範圍。 家長或任何人反映疑似不當對待,教育局應當天命園方保全全園、全時段的影像,不只限於已被指認的班級;法規本來就要求主管機關知悉後立即命園所保存證據(調查處理辦法第 4 條[73])。
3. 讓陪看影像有日期。 10 月 17 日承諾的專用場地、專人與律師社工陪同,公布啟用日期與申請方式;不能再有家長被要求自己帶筆電。
4. 公開核對 1999。 調出夏莉絲體系 2024 到 2026 年的 1999 陳情紀錄,去識別化後逐件公開處理過程,和家長的說法對一遍;限期公布 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
5. 公開根本原因分析。 至少就夏莉絲與松山區案,公開園內是誰知道、何時知道、為什麼沒報,以及事前的陳情與稽查為什麼沒看出來。只公布罰款,不算交代。
6. 兌現已答應的書面回復。 4 月 27 日、7 月 31 日在議會答應的書面回復與替補人力方案,公開送出;高風險園所的判定標準、抽查園數與結果,每季公布一次。
7. 陳情不再只在機關內部換手。 涉及兒童安全、而陳情人不滿的正是教育局處理的案件,交由教育局以外的單位重看。
8. 市長親自面對家長。 家長在凱道上要的是市長親口說明市府怎麼改。這是政治責任,不是行政程序。
9. 讓每個教保人員都能直接通報。 修改通報辦法第 8 條,取消一般情形「先報負責人」的關卡,並保護直接通報的人;監察院 2025 年已點名這一條可能逾越母法(第三節)。
10. 把 2 歲以上的監視器寫進法律。 托嬰中心已有法定的裝設、保存與上傳;幼兒園的設置、錄音、保存與家長調閱,應比照入法。教育部 9 月仍回文認為不適合入法,應公開說明理由,並回應監察院 2019 年就點出的「各自為政」。
11. 讓實際管事的人也受罰。 把執行長等實際管理者納入罰則與禁任,知情不報者應公告。
12. 知道了就報,傷痕就記。 這是法律義務,不是選項。對家長隱瞞監視器有沒有聲音、用隱私擋家長看與自己孩子有關的畫面,都不該再發生。
13. 向每個受害家庭道歉。 夏莉絲的負責人、執行長與園長,應依家長的要求個別道歉,並說明園內誰知道、為什麼沒報。
14. 屢次違規、知情不報的經營者退場。 不能換一塊招牌、換一個負責人就繼續經營;市府也應把同一經營者旗下的紀錄合併計算(第四節、副線二)。
這些要求不是要讓所有老師一起背負懷疑。家長在台上也說,好的老師應該被照顧;教保員的休息與替補,市府同樣欠一個有日期的答案(副線四)。
留給你想的問題
政府要在多大的不確定性下,要求一個園所先停止服務? 假設出現多次具體但尚未成立的反映,先介入可能保護孩子,也可能損害被誤認的老師、迫使家庭臨時另找照顧;等到證據齊全,則可能把等待的風險留給孩子。政府如何說明它選擇的門檻,以及由誰承擔判錯的代價?[1][1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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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願意讓別的家長看到你孩子的畫面嗎? 教育局長說,家長在教育局看影像時,有些家長不願自己孩子的畫面被別的家長看到,要先徵求同意或打馬賽克(副線四);家長則說,要看畫面時被用隱私擋下。假設你的孩子沒有受害,但出現在另一個孩子受害的畫面裡:同意,別的家庭才有機會知道真相;不同意,是守住自己孩子的隱私,也是每個家長都有的權利。當原則碰到自己的孩子,你會怎麼選?這是假設性的選擇,不是把查證責任交給家長;決定怎麼保全、怎麼遮蔽、多快讓家長看到的,仍是市府。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資料,沒有索取資料、沒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也沒有透過任何人詢問。以下關鍵資訊超出這個範圍,或這一輪沒能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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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莉絲事前陳情的逐件內容與教育局處理紀錄。 市長 8 月專案報告與教育局新聞稿都只有概括說法;議員提出的「兒虐 2 件」分類也沒有附處理紀錄;家長聯合聲明說 2024、2025 年曾透過 1999 陳情疑似不當對待;教育局則說,今年 7 月以前沒有收到關於這件案子的「通報」,而它把家長陳情也算作通報。兩邊字面上互相衝突,市府沒有公開那兩年的 1999 紀錄。教育局長 2026 年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事前陳情中有一件針對同體系大安森林老師的管教問題,但沒有說是哪一年、怎麼處理;他說的「之前 6 件」也和新聞稿的「事件前 7 件」對不上。若公開,可以判斷涉虐陳情是否被要求家長自行舉證、1999 陳情有沒有被轉到別的單位或歸錯案子、有沒有被當成「一再陳情」處理,以及 2024 年是否已經有人從園外看見。
2. 夏莉絲 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大安森林「傷痕未做成紀錄」的發生時間,以及托嬰中心 2024 年降等的事由;另兩所同體系園所「缺乏積極證據」的調查內容與司法結果。 10 月 17 日家長在凱道說,同體系兩所園有老師反映目睹同事不當對待,教育局卻以「缺乏積極證據,無法認定」作結;教育局長 7 月 31 日說大安森林已進入司法調查。教育局要的證據標準、老師陳述怎麼被評價、7 月 13 日查扣的影像涵蓋哪幾天,以及司法調查的結果,都沒有公開。若公開,可以判斷這是證據真的不足,還是畫面已過保存期、調查方法本身看不到。 教育局說今年 7 月 16 日才接到家長陳情這件 2024 年 3 月的不當對待案,已納入調查,10 月 15 日針對這件 2024 年 3 月案結果的有限公開搜尋,仍未取得個別結果。大安森林傷痕日期與托嬰中心降等事由仍是前輪留下的缺口,10 月 15 日沒有全面重查這兩項;不能把它們一起當成搜尋日期已更新。2024 年 2 月那一份教育局月表我們讀不到。若調查結果公開,可以判斷「2024 年已有幼童受害」的指控是否成立、當時園內有沒有人知道。
3. 大直案「知情不報」的官方紀錄、平安新村園內何時知悉的官方紀錄。 我們查的 2023 年 12 月到 2025 年 8 月教育局月表沒有大直的知情不報處分;它可能依其他法條處理,或根本沒有。平安新村的知悉未通報已有官方裁罰,但裁罰表不寫知悉時間。若公開,可以確認「園內早已知情」在大直是否成立、平安新村是否真的拖了三個月。
4. 各案的完整處分書與官方時間線。 松山區案、平安新村、幼佳的通報失當都只有月度裁罰表的一行摘要;培諾米達 2023 年 8 月那兩筆也一樣,沒有寫沒被停職的是誰、拖了多久。夏莉絲的通報相關罰款只公布合計 80 萬 6,000 元,沒有逐人拆開,家長所說「園長罰 6 萬」無法核對。松山區案的官方表寫園方四筆、合計 15 萬 6,000 元,媒體寫「負責人罰 6 萬元」,兩者為什麼不同,公開資料看不出來。教育局 9 月 26 日說「獲報第一時間」就調閱畫面、要求停職,但沒有公開獲報日期;從介入到 7 月 14 日處分之間做了什麼,也沒有公開;媒體轉述的調查結果提到同一天另有一名幼童受影響,但影像檢視的範圍、另一名孩子的家長有沒有被告知,都沒有公開。園方何時知悉、是完全沒報還是晚報、被罰的是誰,公開資料都沒有說明。若公開,可以確認各案在圖一、圖三的位置、園方失靈的程度,以及市府的調查花了多久、為什麼。
5. 松山區案裁罰表「不得任用情形」一筆 6,000 元的依據。 表上條文欄寫第 12 條;法律對幼兒園「知悉有不得服務的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只有一種罰法,是 6 萬元到 30 萬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1 條,只有一項,沒有較低的級距);現行條文自 2023 年 3 月 1 日施行,這筆處分在施行之後,不是舊版法條的問題(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128])。6,000 元是這個下限的十分之一。若市府更正或公開處分書,可以判斷是表格誤植,還是實際依據別的條文。第二種解釋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第 46 條罰的是沒有照相關辦法辦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金額從 6,000 元起;但表上的條文欄寫的是第 12 條,要看處分書才能判斷。
6. 教育局對議員 2026 年 4 月要求的書面回復(每年主動查獲比例、稽查與風險預警精進計畫)。 局長答應兩週內書面回復,前輪未取得。10 月 15 日議會查詢用了「市政總質詢 1150911 幼兒園」「教育局 幼兒園 不當對待 書面答復 115年」「教育委員會 幼兒園 高風險 抽查」「教育委員會 監視器 保存 幼兒園 115年」四組指定詞,並核對相鄰類型的候選;取得了 7 月 31 日教育質詢、8 月大會議事紀錄等,但仍未取得指定的 4 月 27 日書面答復、9 月 11 日總質詢與 9 月後抽查成果。10 月 15 日另一輪核對「幼兒園 休息」「主動查獲」「115年09月11日」「高風險園所」四組查詢新取得的候選;附件仍非指定書面答復、當日總質詢或 9 月後抽查成果。候選命中不等於取得目標,零命中不等於文件不存在;這些有限查詢也不代表完整遍查市府、教育局或議會。另外,教育局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複查紀錄與「多次違規機構」優先名單,以及它是以園所還是以經營者計算、往回看幾年;還有 2026 年 9 月高風險園所的名單。 這些既有缺口保留,10 月 15 日沒有逐園全面重查。若公開,可以檢驗 2023 年「優先稽查違規園所」的承諾在松山區案、夏莉絲是否兌現,也可以知道人員被列上不適任公告算不算進機構的違規紀錄,以及那所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有沒有被優先稽查或列為高風險。不適任人員公告只寫上版日,月度裁罰表只寫處分日,都不寫事件發生時間,所以無法判斷那所園後兩次處分的是新事件,還是更早事件的後續認定。那所園 2026 年 6 月的園方處分,我們在教育局官方表上核到;2025 年 9 月那一份官方表的網址已打不開,那個月的人員與負責人處分只核到民間資料站的紀錄。官方表的金額欄抽字錯位,園方那一列的官方金額我們不寫。若教育局重新上架 2025 年 9 月的表,可以確認那一次園方是否也被處分。月度裁罰表我們已讀到 2024 年 1 月到 2026 年 8 月(2024 年 2 月除外),另讀了 2023 年 8 月、12 月兩份;公告專區先前查核的 45 筆(依上版日排序共三頁,最早的上版日是 2024 年 8 月 9 日)我們都讀過。
7. 教育局 2026 年 9 月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的函文、判定標準與抽查結果。 教育局告訴中央社的判定條件,和教師工會依公文轉述的條件不一樣;函文沒有公開,我們無法核對哪一版是實際標準,也無法確認工會說的「每月抽查 5 園」。若公開,可以判斷新措施是否真能在事前看見,以及第四節拿「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去對照那所非營利幼兒園是否站得住。
8. 「10 大精進方案」完整清單與執行進度,以及市長 8 月專案報告的簡報檔。 公開只看得到 5 項;簡報檔太大,我們還沒讀到。
9. 市府對任一案的內部檢討或根本原因分析,以及針對「實際管理者不在罰則裡」的修法建議。 若存在並公開,本報導「市府沒有說明事前為什麼沒看出來」的批評就需要修正。
10. 幼佳主要行為人在補習班的不適任認定結果,以及跨機構列管的先後與範圍。 教育局 8 月 28 日新聞稿分別寫了 6 月幼兒園列管、8 月 15 日補習班查獲與「即日起」兩機構重點稽查,沒有說前一項是否涵蓋補習班、8 月 15 日因何稽查。若公開,可判斷跨體系禁任及風險追蹤是否接上;不能把查獲自動歸功於後來宣布的措施。
11. 監視器規則的實際執行情形。 保存期限的規定原文,這一版已經讀到(幼兒園:中央具體作法至少 14 日、臺北要點 30 日以上、臺北私立園補助計畫 90 日、調查案件 3 年;托嬰中心:衛福部現行辦法至少 30 日,已公布的新法再要求上傳,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仍然找不到的是:臺北各園實際裝了多少、裝在哪裡(教育局在議會說過的裝設比例,室內與室外口徑混在一起,議員自己也質疑,我們不採用);家長申請調閱被拒、報教育局處理的件數與結果;《兒童托育服務法》的正式施行日期。若公開,可以判斷「證據會過期、家長拿不到」是少數情形,還是常態。另外,教育局 2026 年 10 月 17 日說受補助園所須保存 90 日、中央是 30 日。臺北市法規系統上的管理要點(2025 年 2 月由《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改名修正)寫 30 日,沿革只有 2021 年訂定與 2025 年修正兩筆;寫 90 日的是私立園的補助實施計畫,原文已公開,但計畫說要上網公告的審查結果(受補助園所名單)我們沒有找到,公立與非營利園適用 90 日的依據、起算日與驗收結果也沒有公開;新聞稿說的「中央相關注意事項」是哪一份,教育局沒有指明;副市長同一天在台上說中央是 14 日;教育部 2026 年 3 月業務報告提到的 2025 年 10 月家長閱覽影像注意事項,報告裡沒有寫保存天數,注意事項全文我們沒有讀到。若教育局公開涵蓋大多數園所的受補助名單,或幼兒園確有中央 30 日的現行文件,第五節「家長查得到的多半只有 30 日」「把托嬰中心的天數當成幼兒園的中央規定」的判斷就要改寫。
12. 知悉未通報的裁量基準。 同一條義務,有的罰 3 萬、有的罰 15 萬;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的知悉未通報,也從 3 萬(一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6 萬(平安新村)到 15 萬(培諾米達)都有。市府沒有公開怎麼決定。若公開,可以判斷罰則是否一致。
13. 松山區案這所園更早年份的官方違規紀錄,以及市府今年對它的關聯園所做了什麼。 我們讀到了教育局多年前的一則公開新聞稿,記載這所園和同一體系的另一所園同一天被稽查、都被查到違規;來源與日期已記在我們的主張帳本。公開報導沒有寫出這一案的園名,寫出這則新聞稿的年份與連結,就等於指認園所,也可能讓同園家庭被認出,所以本報導不列出;來源已記錄,可供查核。另一方面,今年出事後,市府有沒有稽查那一所關聯園所、比對兩園人員、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教育局 2026 年 8 月 7 日公開說,對「具有實質關聯性」且「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會擴大清查,文內已有幼佳補習班稽查、夏莉絲關聯機構處分與內部清冊,不能說完全沒有實務。仍缺固定的觸發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是否擴查,以及可比較的逐案成果。若公開,可以判斷市府是否把自己早已知道的關聯、自己宣示的原則用在這一案;若確實擴查而沒有問題,也應並列。
14. 兒少安全程序的結果資料。 包括:全市(含幼兒園)防針孔檢測的次數、發現異常的件數與處理結果,以及管理機關每季回報的稽核彙整;1999 陳情因原單位處置不當而被改派的件數與結果,以及教育局自己的陳情抽查結果;高中球隊陳情洩密案相關人員最後的懲處,以及之後有沒有新增「陳情內容不得轉給被陳情對象」的規則;國小教練案最初是怎麼被發現的。我們在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辦法本身也沒有要求公布檢測結果。若公開,可以判斷這些程序是真的在事前擋住傷害,還是只證明機關做過了;副線六的判斷會依實際數字改寫。
15. 幼佳較早瘀傷事件的原始處分與事件紀錄。 我們已完整取得教育局 2025 年 8 月 28 日新聞稿,確認它只寫「無相關通報紀錄」,並明列 2024 舊案與 2025 案行為人不同。8 月 30 日更細的「2024 年 7 月」「校安通報系統」說明,仍只有媒體刊載的回應,沒有找到官方原件及 3,000 元對應處分書。故撤回較強的「完全沒紀錄」及歸因寫法,不替早期事件認定是否受虐。若原件釐清事件、日期與記錄種類,第二、三節與圖三仍可能調整。
16. 六案的班表、休息與替補安排、勞動檢查結果,以及教育局 7 月 31 日答應研議的方案與書面回覆。 已有官方承認休息困難及勞動部函釋,沒有把這些工作條件和六案傷害相連的資料。若公開,可能加強或削弱人力條件的解釋;不影響已確認行為人與園方的法定責任。
17. 10 月 17 日凱道發言的人工核音逐字稿。 這一版取得了三立新聞直播的機器聽打稿,也有社群上另一段現場影片的機器聽打;兩份對家長發言的內容一致,第五節與開頭的家長、副市長引文都出自這裡,明顯的辨識錯字已修正。但兩份都沒有經過人工核音,直播的聽打稿也沒有時間碼,說話者是依內容與公視報導辨認。家長說的事前員工與鄰居檢舉、其他學校影像「通通都不見了」,以及副市長說的中央 14 日、中央 9 月回文、「法定一百天我們用三十天」,都只到「公開說過」,不是官方文件。若取得人工核音稿,引文用字可能小幅調整;若教育部公開 9 月 15 日的回文,可以確認中央的實際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