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inking Library
斜陽穿過百葉窗,照亮空無一人的投票空間、圈票屏風與素面投票箱。
插畫熟悉的投票場所,承載著對選擇如何形成的追問。

理解 v1 · 2026-10-27

台灣賄選 76 年:選了這麼久,為什麼選票還能用利益交換?

刑罰一路加重,查緝也真的會咬人;但刑法只抓得到「證明得了的交換」。候選人要不要為陣營買票負責,靠的是法官推認,不是法律明文,而且 2007 年修法選擇罰政黨、不罰候選人,公開紀錄裡沒有留下理由。

2026 年 10 月看到花蓮秀林的新聞:一對參選的夫妻和一位公益協會負責人被羈押,檢方懷疑的是壽宴招待和一千到兩千元的禮金(中央社[2])。我的第一個反應很普通:什麼年代了,還有人這樣做?

接著看到數字,選前受理的賄選案超過兩千件。我想問的是「是不是越來越多」,查下去才發現沒人能回答。受理是開始查,不是定罪;找得到的數字有的是受理、有的是一審、有的是終審。最接近同一把尺的法務統計年報顯示,2018 和 2022 兩屆地方選舉前後的起訴人數差不多,看不出變多,也看不出變少。更奇怪的是,同一屆選舉,最高檢的表和法務部的新聞稿寫出的一審有罪人數對不起來,也沒有人解釋。握有完整資料的是法務部和最高檢,一份逐屆追到定讞的數列,到現在沒有公開。

往回查,舊式買票像一台機器。一份 1993 年縣長選舉的競選內部文件,一個鄉鎮裡三分之二的選民被列為買票對象,每票 300 元,由六百多個大小樁腳分下去(Wang & Kurzman[15])。後來司法獨立、查賄、刑度提高到三年以上,我目前的判斷是,這台機器很可能被拆掉不少。

但機器拆了,零件還在。奇怪的地方在法庭。最高檢自己編了一本無罪判決彙編:25 元的粽子不算、離投票還有五、六個月的茶葉禮盒不算、證人說法有瑕疵的現金也不算;還有一件,行賄的人有罪,候選人無罪(最高檢彙編[36])。要求證明「換票的約定」,保護了真正做慈善的人,我認為是對的。

本來我以為,候選人那一層幾乎追不到。查下去發現不是。最高檢收錄的一份指引,整理了 2015 到 2020 年的高等法院判決:有法院說,樁腳買票「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也有法院推論,助選的親友和團隊成員沒有理由自己出錢、冒著刑罰替人買票(最高檢參考指引[60])。法官其實已經自己往前走了一大步。奇怪的是,這一步不在法律裡。我讀到 2023 到 2025 年五件高等法院的案子,兩件當選無效、三件駁回:配偶是主要操盤手的,算到候選人頭上;關係遠一點、證據間接一點的,就推不到。同樣是團隊成員買票被判有罪,有的當選人下台,有的因為「尚無法證明」知情而保住席位。候選人要不要為陣營負責,取決於這一案的法官和這一案的證據。

這條線不是唯一的畫法。2000 年法務部公布的研究就建議學日本的連坐制,讓陣營買票的當選人當選無效。2005 年中選會主委在立法院說,連坐法「如果社會有共識」就會去做;一位檢察官在最高檢收錄的文章裡也提了同樣的建議;2018 年問到日本禁止候選人送禮的做法,法務部次長回答「這個我們可以來思考」。2007 年修法確實做了一種連坐,只是連坐的是政黨:候選人本人賄選判刑確定,罰推薦的政黨。陣營買票、候選人本人沒被判刑的那一塊,法律沒有寫,留給法官去推。我想知道當時是誰、用什麼理由決定停在這裡,就去讀了 2007 年那次修法的院會紀錄。罰政黨的條文、當選無效之訴的條文,都是宣讀後「照協商條文通過」,沒有一個人發言,整份紀錄裡找不到「連坐」兩個字(立法院公報[71])。取捨在黨團協商的房間裡做完了,公開的只有結果。而決定候選人要不要為陣營負責的人,正是下一次也要參選的立法委員。連坐制也有代價:被拿走的席位,也是沒收錢的選民投出來的。這是真正難的取捨。但一個二十多年裡被反覆提起、官員也一再說可以考慮的制度選擇,沒有人公開說明為什麼不做,這本身就說不過去;該回答的是法務部、中選會和立法院。

這件事和沒收過錢的人有什麼關係?選舉結果是大家一起承擔的,被人情綁住的票,稀釋的是所有人的票。而且灰色帶不只在選前的飯桌上。監察院在 2011 年就寫過,前臺北縣的民代配合款已成為「討好選民、酬謝樁腳」的財政資源(監察院[50])。那是合法的預算,用的是每個人繳的稅。

我現在的理解是:76 年來被消除最多的,是大規模、有組織、可被證明的現金買票;留下來的,是法律看不到的那一大片、一條由法官一案一案畫、法律自己不畫的責任線,以及一份始終沒有公開的帳。

完整證據:這篇怎麼查的台灣賄選 76 年:選了這麼久,為什麼選票還能用利益交換?
前情提要

2026 年 11 月 28 日是台灣九合一地方選舉的投票日[1]。投票前一個多月,檢察機關受理的賄選案已經超過兩千件[2]。花蓮秀林鄉一對參選的夫妻和一位公益協會負責人被裁定羈押,檢方懷疑他們用壽宴招待選民、發放禮金,錢可能來自協會善款[4][5]。這些都還在偵查中。

從 1950 年戰後第一輪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算起,台灣已經選了 76 年[3]。這段期間,《選罷法》對買票的刑罰一再加重[18][19][21],司法改革也讓買票會被追到定讞[23][24]。現在的爭點是:為什麼現金和實物買票還在?法律只罰證明得了的交換,候選人要不要為陣營裡別人買票負責,則要看法院能不能推認知情[28][60]。

  1. 1950–1951 年戰後第一屆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3]
  2. 1993 年一份縣長選舉的競選文件顯示,一個鄉鎮有 66.6% 選民被列為買票對象[15]
  3. 2005 年投票行賄的刑度提高為三到十年;中選會主委說連坐法「如果社會有共識」會去做[21][66]
  4. 2007 年選罷法全文修正,加入「政黨連坐」,沒有讓候選人為陣營負責[22][70][71]
  5. 2022 年九合一選舉起訴「賄選等案件」1064 人,終審有罪 821 人[8]
  6. 2026 年 10 月 19 日檢察機關受理賄選 2302 件、起訴 95 人[2]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台灣賄選 76 年:選了這麼久,為什麼選票還能用利益交換?

前情提要:2026 年 11 月 28 日是台灣九合一地方選舉投票日(中選會公告[1])。投票前一個多月,檢察機關受理的賄選案已超過兩千件(中央社[2])。從 1950 年戰後第一輪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算起,台灣已經選了 76 年(檔案管理局[3])。這篇報導追的是:民主化、司法改革和越來越重的刑罰,到底消除了什麼,又有哪些用利益換票的方式還留著。

展開這段・還有 3 段、約 284 字

2026 年 10 月,一則花蓮的新聞上了全國版面:秀林鄉一對參選的夫妻——現任鄉長改選縣議員,丈夫接棒選鄉長——和一位地方公益協會負責人,三人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TVBS[4]、中央社[2])。檢方懷疑的手法很「傳統」:疑利用壽宴免費招待選民,在交流參訪時發放新台幣 1000 元到 2000 元的「禮金」(中央社[2])。檢調還懷疑部分錢來自協會善款,其中包括鄉公所撥給地方的回饋金(聯合報[5]);但主任檢察官也說,公益侵占的部分「還要再深入追查」(公視[6])。這些都還是偵查中的指控,羈押不等於有罪。

同一個月,屏東里港一位鄉民代表參選人的父親,被控以一票 1000 元買票。一位當地民眾對記者說:「有能力的話,根本不用賄選就會中啊。」(公視[7])

讀到這裡,最自然的問題是:什麼年代了,怎麼還有人賄選? 而且新聞裡的數字看起來很嚇人——是不是賄選越來越多了?

主線 1

「受理 2302 件」是不是代表賄選越來越多?

中央社引述的數字是:截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檢察機關受理妨害選舉案件 6415 件,其中賄選 2302 件、涉及 2593 人,已起訴 15 件、95 人(中央社[2])。法務部 10 月 7 日的新聞稿則寫,截至 9 月上旬受理 1780 件,其中賄選 984 件(法務部[8])。一個多月裡,賄選受理件數多了一倍以上。

圖 1

每年依《選罷法》起訴與確定有罪的人數

起訴人數有沒有一屆比一屆少?

2016 起訴392 人
2016 確定有罪256 人
2017 起訴14 人
2017 確定有罪134 人
2018 起訴1,160 人
地方選舉年
2018 確定有罪40 人
2019 起訴1,200 人
含隔年 1 月總統立委選舉案件
2019 確定有罪528 人
2020 起訴87 人
2020 確定有罪241 人
2021 起訴21 人
2021 確定有罪99 人
2022 起訴1,373 人
地方選舉年
2022 確定有罪26 人
2023 起訴795 人
含隔年 1 月總統立委選舉案件
2023 確定有罪501 人
2024 起訴147 人
2024 確定有罪190 人
2025 起訴29 人
2025 確定有罪52 人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年報,依《選罷法》起訴與裁判確定有罪人數,2016–2025 年。起訴集中在地方選舉當年與次年:2018–2019 年合計 2360 人,2022–2023 年合計 2168 人,兩屆規模相近。兩項是同一年報、同一口徑的年度人數,不是同一批被告,不能相除當成定罪率。數字涵蓋《選罷法》所有罪名,不只賄選;不含依刑法起訴、收錢的選民;2019、2023 年也混入隔年 1 月總統、立委選舉的案件。 [74][13]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據此說賄選變少或變多:數字包含《選罷法》所有罪名,不只賄選;不含依刑法起訴、收錢的選民;2019、2023 年也混入隔年 1 月總統、立委選舉的案件。起訴與確定有罪不是同一批被告,不能相除當定罪率。
展開這段・還有 12 段、約 849 字

但「受理」是檢察官收到案子、開始查,不是有人被定罪。要看一屆選舉最後真正判了多少,得等好幾年。我們找到的幾個數字,量的都是不同階段:

2022 年九合一選舉:法務部說,司法機關共起訴「賄選等案件」1395 件、1064 人,終審有罪 821 人;另提起 192 件當選無效之訴,114 件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法務部[8])。

2018 年地方選舉:法務部 2019 年 11 月的新聞稿說,起訴賄選案件 1383 件、2736 人,一審判決有罪 1663 人(法務部新聞稿[9])。這是一審,不是定讞。

2014 年九合一選舉:法務部說,到 2016 年底,起訴 1498 件、4063 人,提起 169 件當選無效之訴,135 件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法務行政一年 2016[10],p.39)。這裡的起訴沒有寫明只算賄選。

2016 年立委選舉:最高檢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統計表,賄選起訴 187 件、789 人,一審有罪 283 人,終審有罪 137 人(最高檢統計表[11])。

1995 年: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報告,六種地方選舉受理 3038 件賄選案,起訴 871 人,一審有罪 573 人(總統府[12])。

這幾組數字,有的是起訴、有的是一審、有的是終審,截止時間和選舉層級也不一樣,不能排成一條線說「賄選變多」或「變少」。檢察官查得越積極、檢舉越多,受理數就越高;它量的是查緝的力度,不是社會裡實際有多少人在買票。

連同一屆的官方數字都對不起來。同一份最高檢統計表裡,2018 年九種地方選舉的賄選起訴,我們逐列加總約 2621 人,到 2019 年 9 月 30 日一審有罪 617 人、還有 1930 人尚未判決(最高檢統計表[11]);六週後的法務部新聞稿卻寫一審有罪 1663 人(法務部新聞稿[9])。新聞稿沒有寫截止日,也沒有說是否包含收錢的選民,兩份都沒有解釋差在哪裡。

比較接近「同一把尺」的,是法務統計年報。它每年記錄地方檢察署起訴、以及執行確定有罪的《選罷法》人數:

這張圖能說的很有限:兩屆地方選舉的起訴規模差不到一成,看不出「越來越多」,也看不出「越來越少」。年報的起訴與確定有罪是不同時點、不同批的人,口徑還包含《選罷法》所有罪名與法人,所以從這張圖算不出定罪率。另外兩份有分母的數字可以參考:法務部說,2022 年那一屆起訴「賄選等案件」1064 人、終審有罪 821 人(法務部[8]);法務統計處算出,2014 年到 2024 年 9 月刑法妨害投票罪的定罪率是 82.2%(法務部統計處[13],p.4)。

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法務部與最高檢握有每一屆選舉從受理、起訴到定讞的完整資料,卻沒有一份公開的、逐屆同口徑追到定讞的長期數列(見「本報導的限制」)。2022 年那組數字甚至起訴「件」多於「人」,口徑也寫成「賄選等案件」。讀者無從判斷裡面混了什麼。結果是:每次選前都有很大的數字,卻沒有人能回答賄選到底有沒有變少。

既然數字回答不了「多不多」,我們只好換個問法:買票這件事,原本是怎麼運作的?

主線 2

買票原本是一台什麼樣的機器?

國家檔案管理局的整理寫得很直白:「賄選、買票、黑金是長期以來即存在的不良選風」(檔案管理局[3])。但 1950、60 年代在野人士最常抗議的,其實不只是買票。

木製工作臺上,黃銅齒輪彼此咬合,多條棉繩穿過機件並延伸至畫外。
插畫齒輪與牽線,隱喻地方關係如何串起交換網絡。
展開這段・還有 4 段、約 496 字

歷史學者蘇瑞鏘整理當年的《自由中國》與省議會紀錄:1960 年第三度參選彰化縣長落選的石錫勳,指控黨部動員公教人員、學生和人民團體助選,全縣 420 個投票所的選務員都由國民黨推派,也提到「以金錢物質收買選票」;同年各地還有唱錯票、改圈選票、製造廢票的指控(蘇瑞鏘,2019,pp.99–102[14])。1957 年,在野候選人要求自己推派監察員到投開票所,當局以「於法無據,無法許可」拒絕(同文 p.105)。這些是當時人提出的控訴,不是法院認定;但它說明,那個年代的利益交換和行政動員、選務控制綁在一起。

最清楚的內部證據來自 1993 年。研究者王金壽和 Charles Kurzman 取得一個縣長選舉中國民黨競選總部的內部文件:在其中一個鄉鎮,21,161 名選民裡有 14,090 人被列為買票對象,占 66.6%,每票新台幣 300 元,由 647 名大小樁腳層層分配;但這個鄉鎮國民黨候選人最後只拿到 7,691 票,等於至少四成五的「已買」票沒有回來(Wang & Kurzman,2007,pp.233–239[15])。作者提醒,這個差額可能來自樁腳私吞、選民沒去投或改投,而且只是一個鄉鎮,不代表全台。

更有意思的是王金壽另一個發現:「沒有買票,國民黨的椿腳根本不知道如何爲其候選人動員。」(王金壽,2004[16])錢不只是買一張票,也是讓整個組織動起來、讓上層確認誰在做事的方法。他也發現,田野估計的買票比例遠高於問卷裡 25% 到 30% 的自陳比例(王金壽,1997[17])——收錢的人多半不會說。

到這裡我們知道:舊式買票是有組織的系統,錢、樁腳和黨政資源一起運作。那麼,後來是什麼打斷了它?刑罰越來越重,為什麼還是沒有斷根?

主線 3

刑罰一路加重,為什麼沒有斷根?

先看法律。1980 年《選罷法》制定時,對候選人行賄最高五年,對團體「假借捐助」換票也已經入罪,當選無效之訴也已存在(1980 年版本[18])。1994 年增訂對選民投票行賄的專條,最高五年,並處罰預備買票(1994 年版本[19])。法律的洞也會被鑽:法務部 1998 年的一份函文記載,議員在當選名單公告前就為議長選舉收送賄款,法院屢以行為人當時還不是「有投票權人」為由判無罪,法務部認為這個見解「不無商榷之餘地」(法務部函[20])。2005 年刑度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為議長、副議長選舉增訂專條(2005 年版本[21])。2007 年全文修正,投票行賄條文移到現在的第 99 條(法規沿革[22])。

逐層加高的石牆下,粗壯樹根穿過土壤,延伸到牆的另一側。
插畫牆的高度與根的走向,邀請讀者從不同層次思考制度。
圖 2

76 年裡,選舉、法律與查賄各改了什麼

刑罰和查緝是什麼時候變的?哪些數字量的是什麼階段?

時間發生什麼數字口徑(階段/選舉層級)
1946首次縣市參議員選舉—
1950–1951第一屆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
1960在野人士指控選務與買票控訴,非判決
1980《選罷法》制定:對候選人行賄最高五年、團體假借捐助入罪、已有當選無效之訴法律條文
1993一鄉鎮競選文件:66.6% 選民列為買票對象、每票 300 元單一鄉鎮競選文件,非司法統計
1994增訂對選民投票行賄專條,最高五年法律條文
1995受理 3038 件、起訴 871 人、一審有罪 573 人受理/起訴/一審;地方選舉
1998法務部函指法院屢判議長選舉公告前行受賄無罪行政函釋;議長選舉
2000法務部研究建議仿日本連坐制研究建議
2002高雄議長選舉每票 500 萬元,後定讞終審;議長選舉
2005刑度提高為三至十年,增議長選舉專條;中選會主委稱連坐法「如果社會有共識」會去做法律條文;國會答詢
2005立委抱怨中選會未派人赴日研究連坐法國會質詢
2007條號改為第 99 條;當選無效刪除「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要件;加入「候選人違法政黨連坐處罰」法律條文
2011監察院指前臺北縣民代配合款成為酬謝樁腳的資源監察院調查;地方民代
2014九合一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69 件、確定 135 件(至 2016 年底)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提起/確定;地方選舉
2015–2020高等法院判決出現把樁腳行為「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的擴張解釋二審判決見解
2018立法院質詢日本送禮禁止,法務部稱「可以來思考」國會質詢
2018–2019依《選罷法》起訴 2360 人起訴;含《選罷法》所有罪名,混入總統立委選舉案件
2022–2023依《選罷法》起訴 2168 人起訴;含《選罷法》所有罪名,混入總統立委選舉案件
2022起訴 1064 人、終審有罪 821 人起訴/終審;地方選舉
2026截至 10 月 19 日受理賄選 2302 件、起訴 95 人受理/起訴;地方選舉,選前
現行第 112 條:只罰推薦政黨,且要候選人本人有罪確定法律條文
資料來源:歷年《選罷法》版本與法規沿革、立法院公報、法務部與最高檢統計及函釋、監察院調查報告、司法判決、學術研究與新聞報導,1946–2026 年。各列數字分屬受理、起訴、一審、終審等不同階段與不同選舉層級,口徑不同,不能互相比較;2026 年為選前數字。 [3][14][17][18][19][11][20][65][26][21][66][67][22][71][72][50][10][29][27][74][9][2][28]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把各列數字的高低當成賄選盛行程度的變化:各列分屬受理、起訴、一審、終審等不同階段與不同選舉層級。
展開這段・還有 3 段、約 453 字

再看執法。1995 年馬英九喊出「有傳聞即查,有證據即辦」(總統府[12])。王金壽的研究指出,司法獨立改革讓「國民黨無法用司法來保護地方派系的貪污和買票」(王金壽,2006[23])。

最能說明這段轉變的案子是 2002 年高雄市議長選舉:法院認定朱安雄陣營以每票 500 萬元向新當選議員行賄,朱安雄被判三年半確定(自由時報,2006,存檔[24]);到 2004 年,高雄市議會有 17 名議員因判決有罪須解職,達到補選門檻(人間福報[25])。高雄地檢署自己的紀錄說明了案子怎麼破:檢方從扣案帳冊發現鉅款從公司流向經手人的戶頭再分筆領出,一位經手人在羈押庭轉為污點證人,供出調集資金與交付賄款的網絡,再由交款的人供出議員名單(高雄地檢署[26])。這是議長間接選舉,和一般選民買票不能混算,但它顯示兩件事:到了 2000 年代,連議會龍頭的買票也會被追到定讞;而能追到出錢的人,靠的是金流和裡面的人開口。

所以,法律沒有停在原地,查緝也確實會咬人。但 2026 年的新聞裡,一票 1000 元、壽宴、禮金照樣出現。官方自己怎麼看?2018 年 10 月在立法院,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賄選的罰則並不輕」,難的是「調查有困難,就是線索的問題」:買票通常是候選人和投票人之間的約定,連監聽時「大家都不願意講得很清楚」(立法院公報 107 卷 88 期[27],p.263)。重刑之外,讓買票在法庭上難以成立的,正是法律要求證明的那一件事。

主線 4

送月餅、請吃飯、招待旅遊,什麼時候才算買票?

第 99 條處罰的是:給有投票權的人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選罷法[28])。關鍵在「約」——利益和投票之間要有交換的約定,法院稱為「對價關係」。法院判斷時會看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對象、時間、方法、價額,評價是否逾越社會相當性,而且「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之絕對標準」(臺中高分院 112 年度選上字第 20 號[29])。

桌上擺著月餅禮盒、茶壺與兩只茶杯,一條細線從禮盒鬆鬆連向空椅。
插畫禮物與空椅之間的細線,把人情與期待留作問號。
展開這段・還有 17 段、約 1269 字

這條標準在法庭上的結果是這樣的:

月餅:一位候選人送月餅禮盒,最高法院在 2007 年維持無罪,理由之一是贈送時沒有尋求支持、沒有夾帶文宣,收禮者也認為是協會送的(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233 號[30])。

救濟物資與救濟金:兩名參選人在慈善團體發放救濟物資和救濟金給低收入戶時到場,臺中高分院在 2023 年 11 月維持無罪,認為那「實屬一般性慈善救濟活動」,收受的人不致誤認物資是參選人提供的(司法院新聞稿[31])。

白米加禮券:一審判三年,二審在 2024 年改判無罪(司法院新聞稿[32])。

餐會加紅酒:在場的人都無法證明被告有「拜託或支持」的言論,一審在 2023 年判無罪(司法院新聞稿[33])。

宴請環保志工:2023 年 11 月,一位立委候選人的三名競選團隊成員以每人約 577 元的餐費,宴請 26 名有投票權的環保志工,三人依《選罷法》第 99 條有罪確定(臺中高分院新聞稿[34])。

南京旅遊:新北一位里長和一位協會理事長,2023 年帶 14 人赴南京,自付機票、其餘食宿免費;一審因對價證明不足判無罪,二審改判兩年六月與四年八月,2026 年 9 月定讞(中央社[35])。

最高檢察署 2022 年自己編了一本《選罷法》無罪判決案例彙編,收錄 46 則案例,從無罪理由看得出這條線怎麼運作(最高檢彙編[36]):

太便宜:每顆約 25 元的粽子,法院說「尚非得為換取選票之對價」;抗紫外線手套也被認為不足以影響投票意願(同上,pp.117、125–127)。

太早:一盒 500 元的茶葉禮盒,送的時候離投票還有五、六個月,送禮的人也還沒被正式提名,法院反問收禮的人「又如何能產生投票行賄之聯想?」(同上,pp.137–138)。

證明不了是誰給的:一件指控每票 6000 元的案子,證人說法有瑕疵,扣案鈔票也驗不出可比對的指紋(同上,pp.86–88)。

樁腳有罪,候選人無罪:一件每票 500 元的案子,兩名行賄者判有罪,候選人卻因找不到參與或指示的證據判無罪;檢方的檢討是,補強後仍查不到候選人賄選的證據,「建議保守起訴為宜」(同上,pp.109–112)。

無罪的判決多半不是說「送禮合法」,而是檢方證明不了交換的約定。這對被告是應有的保障——慈善活動、鄰里聚餐不該因為辦的人要參選就被當成犯罪。檢方自己的宣導也這樣說:臺中地檢署檢察長 2026 年 9 月受訪時表示,不是一送禮、一請吃飯就構成賄選,「也不是禮品價值不高就一定沒有問題」,核心仍是「對價關係」(臺中地檢署[37]);最高檢 2026 年 5 月的新聞稿也說,構成要件須「有對價關係、足以影響投票意願」(最高檢新聞稿[38])。但它也劃出一條很寬的灰色帶:只要不開口要票、不夾文宣、用協會名義,送什麼都很難被判為買票。

當事人的說法也落在這條帶上。2026 年 9 月,台北一位接受餐宴的里長參選人說「都沒有說選舉」,檢方則指其涉嫌設宴免費招待(公視[39]);新北中和一位里長解釋共餐發百元現金是因為「便當有訂,業者他們聽錯沒送」,檢方已起訴(公視[40])。

一般人也在這條帶上吵。2025 年一場黨內初選前,有參選人邀民眾看戲並送清潔用品,PTT 台南板的網友意見分成兩邊:一邊認為搭配初選文宣就有選舉意味,還質疑執法有雙重標準;另一邊認為要看活動時間、贈品和文宣的關聯、現場有沒有要人投票,不能直接說違法(PTT 台南板[41];網友說法,未經證實)。執業律師的判讀也差不多:同樣請吃飯,差別在目的說不說得出口、對象有沒有挑過、時間離投票日多近(墨新聞[42])。還有一層是不敢說:一位嘉義縣長參選人設反賄專線時說,民眾怕檢舉後在地方上被認出來、被排擠(聯合報[43])——這是參選人的說法,不是民眾本人的證詞。

檢方也在追新工具。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提醒,行動支付紅包、遊戲點數、虛擬貨幣都可能被用來送利益,「看不見現金,不代表查不到金流」(聯合報[44])。但目前的材料只能說手法多了,不能說現金已被取代:2026 年的個案裡,一票千元和禮金仍在。

法庭只處理「證明得了的交換」。那麼,那些完全合法、卻可能讓人覺得欠了人情的資源呢?

合法的公共資源,會不會也在換票?

這裡必須先分清三件事:法律上有證據的買票;可能涉及濫用公共資源或利益衝突的政治交易;以及合法、但值得檢討的人情和依附。後兩者不能因為「看起來像交換」就說成買票。

議員建議款是最常被討論的例子:議員可以建議地方政府把預算用在補助人民團體、採購設備或地方工程(呂正業,2020[45])。新北市議員 2024 年仍有每年 1200 萬元的額度,但主計處說各局處會先考量是否配合施政(中央社[46]);台北市總預算未編列議員配合款(中央社,2018[47]);基隆市 2026 年 10 月宣布,自 2027 年度預算起不再以個別議員名義定額分配(基隆市政府[48]),這仍是宣告,還沒執行。

研究給了兩個值得注意的發現。一篇碩士論文用全國競選連任議員的資料,發現拿到建議款對得票與連任有顯著正向效果(呂正業,2020[45]);另一篇研究台北市兩個選區,發現多數議員偏向照顧自己的強勢地盤,各里的客觀需求反而沒有明顯影響分配(蘇郁如,2017[49])。這不是犯罪證據,研究範圍也有限;但它說明,公共資源可以合法地流向「自己人」,而且和選票有關。

官方其實早就這樣說過。2011 年,監察院調查前臺北縣改制前各鄉鎮市公所的追加預算後寫道,「地方民代配合款」已淪為地方民代的「私房錢」,成為「討好選民、酬謝樁腳與牟取不法利益的地方財政資源」,其動支「受樁腳因素或人際關係的選舉政治左右」;監察院因此糾正新北市政府和行政院主計處,並要主計處通函各地方政府檢討改善、列入考核(監察院調查報告[50],pp.69–71)。十多年後,新北市議員仍有每年 1200 萬元的建議款額度;我們沒有找到主計單位公開說明當年的通函後來改了什麼。監察院這份報告談的是前臺北縣的配合款與追加預算,不能直接套到每一個縣市,也不等於認定任何人買票。

花蓮秀林案把這兩層接在一起:檢方懷疑的不只是禮金,還有錢是否從公益協會、甚至公所撥的回饋金流過來(聯合報[5])。如果查證屬實,那是公共資源被洗成選舉利益;如果不屬實,協會和受助的人也承擔了被懷疑的代價。這正是這一層的難處:辦活動的地方組織、真正需要救濟的人、和想用資源綁樁的人,常常出現在同一個場合。

秀林不是唯一一件。最高檢 2026 年 10 月提供給媒體的資料裡,還有彰化縣議長涉嫌用議會公款辦餐會賄選、並涉詐取公款,以及高雄一位市議員參選人涉嫌透過家人的漁會資源,用不實文件幫選民取得漁民資格和補助(聯合報[51])。這些都還在偵查,羈押不等於有罪;但檢方自己在偵辦的案子裡,已經不只看現金,也在追公款與組織資源。

台灣的法律主要守在「證明交換」這條線上。別的國家把線畫在哪裡?

主線 5

別的國家把線畫在哪裡?

日本多了兩道防線。第一,公職選舉法第 199 條之 2 規定候選人「不問名義」不得對選區內的人捐贈,不必先證明換票約定(山口縣選舉管理委員會[52])。第二是「連座制」:候選人的秘書、組織運動管理者等因買票被判處禁錮以上之刑(含緩刑),即使候選人本人沒參與,當選也無效,並五年內不得在同選區參選;組織運動管理者類型若候選人已盡相當注意可免責(杉戶町選舉管理委員會[53])。擴大連座制是日本 1990 年代政治改革的一部分。1994 年 10 月 28 日眾議院政治改革調查特別委員會上,議員前原誠司說明,這次改革把「組織選舉運動管理者」也納入連座,要求「候選人本人」也必須努力不讓陣營出現違法,並追究候選人自己的責任(日本國會會議錄[54])。日本法院審理連座制時,把它理解為候選人負有防止陣營犯罪的「選舉淨化」義務,怠於履行就受制裁,並認為整體而言是必要且合理的手段(大阪高等裁判所判決[55],p.7)。

園徑上的兩道木門投下長影,繩索沿門柱連向後方平臺。
插畫兩道門檻,讓不同制度的防線與責任連結有了可想像的形狀。
展開這段・還有 8 段、約 2895 字

英國不禁止一般招待。法律處罰的「招待」(treating),是以腐敗的方式提供飲食或娛樂,目的在影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或是作為投票的回報(RPA 1983 第 114 條[56]);但候選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犯行,選舉法院可以宣告當選無效(RPA 1983 第 159 條[57])。2015 年倫敦塔哈姆雷茨區長的當選就曾被選舉法院宣告無效(判決原文本次未能讀取,見「本報導的限制」)。美國聯邦法處罰為登記或投票付款、提議付款與收款(52 U.S.C. §10307(c)[58])。

回頭看台灣。台灣有當選無效之訴,而且判決確定後不因同一事由刑事無罪而受影響(選罷法第 120 條[28])。但條文列的是「當選人」本人有買票等行為。前面宴請環保志工的案子,三名團隊成員有罪確定,落選對手對當選的立委提起當選無效之訴,2025 年 6 月被臺中高分院駁回確定。法院說,證據「僅足認定」三人舉辦餐會,「尚無法證明」當選人知悉他們的賄選行為(臺中高分院新聞稿[34])。這是不是代表台灣的當選無效之訴從來追不到候選人?不是。2014 年那一屆有 135 件、2022 年那一屆有 114 件當選無效確定(法務行政一年 2016[10],p.39;法務部[8])。一篇約寫於 2011 年的檢察官文章,整理 2008 到 2010 年各項選舉的當選無效判決,說明了這條路怎麼走(這篇文章在 2023 年由最高檢察署收進《選罷法偵查要領彙編》):早年要件嚴格,往往只有當選人親自買票、或樁腳出面指認時才判得下來,「勝訴機率相當低」;2007 年刪掉「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的要件後,法院也越來越常用經驗法則推認,勝訴案件大增。尤其是配偶、父親、姊姊出錢買票,法院常認為候選人「完全事前毫無所悉」違背常理;競選團隊成員在服務處商量買票的案子,也有法院認定出於候選人「授意、默許」而判當選無效(最高檢偵查要領[59],pp.232、235–239)。

但同一篇文章也寫出界線。法院對條文的「當選人」是否包含親友、助選員,見解分成兩派(同上,pp.235–237);文章寫作當時,多數法院把「當選人」限於本人,若無法證明當選人和買票的人有犯意聯絡,「當選人之當選仍然有效」,現行規定「無法達到全面防堵」。作者的建議是「仿日本增列連坐制」、禁止挨家挨戶拜票,並參考韓國的同類規定(同上,p.244)。

那麼 2011 年之後,法院往哪邊走?同一本彙編裡另有一份〈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參考指引〉,整理 2015 到 2020 年間的高等法院判決,看得出推認走得更遠了。有的法院直接把樁腳算進「當選人」: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選上字第 24 號判決說,「當選人應擴張解釋包含樁腳之行為在內」,當選人直接、間接認可為他競選的人買票,「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臺中高分院 104 年度選上字第 45 號判決說,競選團隊對工作人員沒有足夠的選任、監督機制而任其買票,「實與當選人於擔任候選人時自己所親為,並無二致」。另一派仍要求證明當選人「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默許」,但可以用間接事證推論;例如臺中高分院 108 年度選上字第 35 號判決認為,助選的親友與團隊成員「應無甘冒刑罰制裁」自己出錢買票(最高檢參考指引[60],pp.247–249)。指引也要求檢察官:競選幹部或親屬被起訴時,原則上要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除非有事證可排除當選人知情或參與」;這是民事訴訟,只要證明到「高度蓋然性」,不必到刑事的「超越合理之可疑」(同上,pp.247、250)。

這讓候選人責任比我們原先以為的更有牙齒。但它是法官的解釋,不是法律條文,結果仍看每一案的事證。我們讀到 2023 到 2025 年高等法院的五則新聞稿,兩件當選無效、三件駁回。雲林一位鄉民代表的配偶是「競選事務之主要操盤手」,法院認定這位配偶是當選人「手足之延伸」,判當選無效(臺南高分院新聞稿[61]);苗栗一位鎮民代表,兩名買票者和當選人素不相識、經濟能力不佳,卻甘冒刑責行賄,當選人又剛好在對方收錢前後去拜票,法院認定當選人「事先概括知情並容任」,當選無效確定(臺中高分院新聞稿[62])。另一邊,嘉義一位鄉民代表的配偶交給第三人 5000 元,是委託買票還是借款,兩人說法不同,法院駁回(臺南高分院新聞稿[63]);嘉義一位縣議員的案子,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當選人對買票者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也駁回(臺南高分院新聞稿[64])。再加上前面的環保志工案,在我們讀到的案子裡,至親和核心幹部買票的,法院推得到候選人;關係越遠、證據越間接,就越推不到。這五件不是抽樣統計,只說明線怎麼畫,不能說明多數案子落在哪一邊(見「本報導的限制」)。在日本,組織運動管理者買票被判刑,除非候選人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本身就足以讓當選無效,不必推認知情;我們在現行選罷法的競選活動規定中,也沒有找到日本式「不問名義禁止送禮」的一般規定(選罷法[28])。

這不是新問題。2000 年,法務部公布一份由東海大學學者主持的研究,建議「仿造日本連坐制」,讓當選人的當選無效(法務部[65])。2005 年 11 月,一位立委在院會上要求中選會研究日本的連坐法,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回答:「連坐法如果社會有共識,當然我們也會去做。」並答應在下一個會期前提出書面報告(立法院公報 94 卷 63 期[66],pp.52–53)。同月 10 日的另一場委員會上,立委謝文政抱怨,自己 5 月就要求派人赴日研究連坐法,對方卻說要派人去紐西蘭和斯里蘭卡,並請同僚「再鼓勵一下中選會」(立法院公報 94 卷 71 期[67],p.31)。我們沒有找到那份書面報告公開;中選會 2006 年 10 月向立法院的業務報告,我們也沒有找到提及連坐的段落(立法院公報 95 卷 44 期[68],p.53)。2018 年 10 月,立法委員陳賴素美質詢時提到日本的「候選人捐贈行為罪」,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回答「這個我們可以來思考」,並說「如果法令上還有不足,我們願意再來檢討、改進」(立法院公報 107 卷 88 期[27],p.264)。立法者後來確實做了一種「連坐」,但對象是政黨。立法院法制局 2006 年 10 月評估選罷法修正草案時,列出的項目包括「政黨因推薦候選人賄選等犯罪連坐處罰」(立法院法制局[69]);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整理也說,2007 年 11 月公布的全文修正(法規沿革[22])加入了「候選人違法政黨連坐處罰」(國會圖書館[70],p.1)。為什麼罰政黨、不讓候選人負責?我們讀了 2007 年 10 月 26 日二讀的院會紀錄:罰政黨的條文、當選後判刑停職的條文、當選無效之訴的條文,都是宣讀後由主席宣布「照協商條文通過」,沒有任何人發言說明理由;取捨是在朝野黨團協商裡定的,院會上宣讀的協商結論只列條文和處理決定,沒有附理由(立法院公報 96 卷 73 期[71],pp.24–27、59–61)。整份紀錄裡沒有出現「連坐」兩個字。要不要讓候選人為陣營負責,做決定的正是下一次也要參選的立法委員;這樣的選擇沒有在公開紀錄留下任何理由,本身就是問題。唯一被保留到最後的賄選爭議,是有修正意見主張在投票行賄條文開頭加上「經登記為候選人後」——也就是只處罰登記參選之後的買票;11 月 6 日院會照協商條文通過,沒有採用這幾個字(同上,pp.27、55–56;立法院公報 96 卷 76 期[72],p.145)。現行法裡最接近的就是兩條。第 112 條規定,政黨推薦的候選人犯賄選等罪判刑確定,按確定人數,各處推薦政黨 50 萬到 500 萬元罰鍰;第 117 條規定,當選人因賄選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未受緩刑時,自判決之日起停止職務(選罷法[28])。但前者罰的是推薦的政黨,而且要候選人本人有罪確定;後者也要本人被判刑。從 2000 年的研究、2005 年的「如果社會有共識」、檢察官自己的修法建議,到 2018 年的「可以來思考」,我們在現行條文裡沒有看到候選人須為陣營買票負連帶責任、或選區內禁止送禮的規定,也沒有找到法務部、中選會或立法院公開說明後來檢討了什麼、為什麼不採。與此同時,台灣選罷法對自首與自白給予減刑或免刑,查獲候選人者甚至可免除其刑(選罷法第 99 條[28]),檢舉獎金依《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立委或直轄市長候選人賄選一案可達 1000 萬元(法務部主管法規[73])。台灣的策略是「讓買票的人害怕被抓、讓知情的人願意說」,而不是讓候選人為整個陣營負責。

也要看到實際受罰的是誰。收錢的選民依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處罰。法務統計處的分析指出,2014 年到 2024 年 9 月,刑法妨害投票罪起訴 5015 人,其中投票受賄罪 2453 人,占 48.9%;同期裁判確定的人裡,投票受賄罪有罪 1053 人(法務部統計處[13],pp.2、6)。換句話說,十年裡有上千位選民因為收錢被判刑。

出錢的那一端呢?年報只有《選罷法》整體的起訴與有罪人數,沒有把候選人、樁腳和其他罪名分開(年報起訴表[74])。前面那兩屆一百多件當選無效確定的案子(2018 屆的數字我們沒有取得),公開資料沒有拆開是候選人親自買票、家人買票,還是陣營買票被推認,也沒有說有多少案子停在樁腳有罪、候選人無責。我們能看到的是個案裡反覆出現的同一個形狀:環保志工案三名團隊成員有罪、候選人的當選無效之訴駁回;彙編裡行賄者有罪、候選人無罪;高雄議長案能追到出錢的人,是因為金流和污點證人。追不追得到候選人,取決於法院願不願意從間接事實推認知情;這條線因案而異,公開統計回答不了它多常停在中間那一層。

主線 6

我們的判斷

選票還能換利益,主要不是因為刑罰太輕,而是刑法只抓得到「證明得了的交換」,候選人要不要為陣營負責,又取決於法院能不能推認知情。[2][8][15][16][23][28][34][36][45][49][50][60][61][62][71][74]

1. 確定:現金和實物買票沒有消失,2018、2022 兩屆起訴規模相近(見〈「受理 2302 件」…〉、圖1)。

2. 很可能:民主化與司法獨立打斷了有組織的買票機器,但人情網絡留了下來(見〈買票原本是…〉)。

3. 很可能:漏洞在制度設計。證明不了約定多半無罪;2015 年後已有多件高院判決從至親與核心幹部買票推認候選人知情(檢方整理的判決選集,不是統計),但這是法官解釋,在我們讀到的案子裡關係一遠就推不到。現行法只罰推薦政黨,沒有明文讓候選人為陣營負責(見〈送月餅…〉〈別的國家…〉)。

4. 很可能:民代配合款會被用來酬謝樁腳(監察院,前臺北縣);各縣市是否形成換票,有理由懷疑(見〈合法的公共資源…〉)。

暫定結論:法務部與最高檢應公開逐屆追到定讞、分開行賄與受賄、並拆開當選無效類型的統計;法務部、中選會與立法院應正面回答要不要引進連帶責任與送禮限制。若定讞數列顯示長期大幅下降,或完整統計顯示陣營買票幾乎都推得到候選人,或研究顯示資源分配與得票無關,我們會修正第 2、3、4 點。

粗繩網懸在清澈淺水上,網中留著琥珀色石子,細小砂石散落水底。
插畫網眼與砂石,隱喻證明門檻如何影響我們看見的交換。
主線 7

留給你想的問題

該不該像日本一樣,禁止候選人對選區居民送禮,即使大多數禮物只是人情?

這樣可以不再依賴「證明約定」,把灰色帶切掉;但國家會介入日常往來,真正的慈善、喪喜致意和地方活動都可能被波及,而界線由誰來畫,本身也是權力。

選民選出的人,該不該因為陣營裡別人買票而失去席位?

連坐制讓候選人無法再說「我不知道」;但被拿走席位的,也是沒有收錢、真心投給他的選民的選擇。選舉的公正和選民的意志之間,很難取捨。

假設一位里長多年幫你家處理大小事,選前請你吃一頓飯、送一份禮,你收下之後,投票時還能說自己完全自由嗎?

互惠和感恩是值得守住的人情,拒絕可能傷害鄰里關係,也可能冤枉一個真心服務的人;但如果每個人都覺得「這只是人情」,選票就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變成回禮。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以下關鍵資訊無法取得,若公開可能改變結論:[5][6][8][9][10][11][13][14][15][23][27][51][55][59][60][66][71][72][74]

逐屆同口徑、追到定讞,並分開行賄與受賄的查賄統計(握有者:法務部、最高檢察署)。目前公開的是不同階段的快照,以及只有 2016–2025 年、混合《選罷法》所有罪名的年報數列;2018 年同一屆的最高檢統計表與法務部新聞稿一審有罪人數對不起來,官方也沒有說明。若有完整數列,才能判斷賄選是否真的減少(影響判斷第 1、2 點)。2014 年選舉只取得法務部年度報告的總數,起訴沒有寫明只算賄選;最高檢同屆的分項統計表是掃描影像,機器辨識無法讀出可靠數字,本次沒有使用。當選無效確定的案子也沒有拆開是候選人本人、家人或陣營買票(影響判斷第 3 點)。

2026 年花蓮秀林案等個案的起訴書或判決。目前只有媒體轉述檢方指控,公益資金流向尚未查明。

1950–1980 年代的原始史料:本次依賴學術研究整理,尚未逐件核對《自由中國》、省議會紀錄與檔案原件;1993 年的買票資料只來自一個鄉鎮。王金壽 2006 年論文的全文檔案文字損壞,正文只引用摘要。

民眾自述的第一手說法:選前一個月(2026 年 10 月)我們再搜了一次 Threads、Dcard 和 PTT,仍沒有找到能核對日期、正文與發文者身分的原帖;找到的多是網友討論請吃飯算不算賄選,原頁也讀不到。正文用的是新聞受訪的民眾、PTT 網友討論與參選人轉述,都未經證實。這不代表沒有民眾遇過,只代表公開、可核對的說法很少。

政府為何未採候選人連坐制、未採送禮禁止的公開說明:中選會 2005 年答應提出的書面報告,以及法務部 2018 年之後的檢討結果,我們都沒有找到公開版本;2007 年修法選擇「政黨連坐」而不是候選人連坐,二讀與三讀的院會紀錄都沒有理由,實質取捨在朝野黨團協商裡決定,我們讀得到的只有協商結論的條文,沒有協商過程的發言紀錄;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也只列公布日期(握有者:立法院、當時參與協商的各黨團;中選會、法務部)。若協商紀錄或行政院草案說明裡有人解釋為什麼不採候選人連坐,「沒有公開理由」這句要改。

當選無效判決的完整分類統計:正文用的是最高檢指引整理的 2015–2020 年判決,以及我們讀到的 2023–2025 年五則高等法院新聞稿,不是抽樣,也不是全部。一篇分析 2015–2019 年當選無效判決的論文,取得的檔案文字損壞,無法引用。沒有人公開過「親屬、幹部、樁腳買票,各有多少被推認到候選人」(握有者:司法院、法務部)。若完整統計顯示陣營買票幾乎都被推認,判斷第 3 點要改寫。

2026 年其他偵查中個案(彰化、高雄等):只有媒體轉述最高檢提供的資料,最高檢原始新聞稿本次未取得。

英國 2015 年塔哈姆雷茨區長當選無效的判決原文被網站機器人驗證擋下,該句沒有附連結;日本連座制的最高裁判決本次沒有取得,正文改引大阪高等裁判所判決。

可以說:現金與實物買票仍存在;2014、2022 兩屆各有一百多件(135、114 件)當選無效確定(2018 屆未取得),2015 年後已有高院判決從至親與核心幹部買票推認候選人知情,但這是法官解釋、不是法律明文,在我們讀到的案子裡關係越遠越推不到;查賄受理數量的是查緝,不是盛行率;2018、2022 兩屆地方選舉的《選罷法》起訴規模相近;台灣刑法以「對價」為核心,送禮宴請多因證明不足而無罪;台灣沒有日本式的候選人連坐與送禮禁止,現行法只罰推薦政黨,而且要候選人本人有罪確定;監察院曾認定前臺北縣的民代配合款被用來酬謝樁腳。不能說:賄選變多或變少;現在都改用公共資源買票;建議款就是買票;偵查中的個案已成立犯罪。

附註:這篇查到哪裡、還缺什麼
本篇理解摘要(補充資料)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從 1950 年第一輪地方選舉到 2026 年九合一選舉,台灣用民主化、司法獨立和越來越重的刑罰打斷了有組織的買票機器,但現金和實物買票仍在。刑法以「對價關係」為核心,送禮、宴請多因證明不了交換約定而無罪;候選人要不要為陣營買票負責,要看法院能不能從間接事實推認知情。日本有不問名義的送禮禁止和連座制,台灣 2007 年修法只選擇在候選人本人有罪確定時處罰推薦政黨,二讀、三讀紀錄都沒有公開理由。官方查賄統計口徑不一,同一屆的數字也對不起來,所以沒有人能回答賄選到底有沒有變少。責任在握有完整資料的法務部、最高檢,以及始終沒有正面回答要不要讓候選人負連帶責任的立法院、中選會與法務部。

主張核對表(補充資料)
大家的懷疑新聞說受理兩千多件,代表賄選越來越多。被推翻

受理數量反映的是查緝力道;2018 和 2022 兩屆的起訴規模相近。真正的問題是法務部與最高檢沒有公開逐屆同口徑、追到定讞的統計,同一屆的數字也對不起來。

法務部說賄選的罰則並不輕,困難在調查和線索。只對一部分

刑度確實一路加重,但讓案子難以成立的是法律要求證明「對價約定」,而且法律沒有讓候選人為陣營負責;這是立法上的選擇,不只是線索不足。

大家的懷疑樁腳被抓了,候選人永遠沒事。只對一部分

2015 年後已有高院判決從至親與核心幹部買票推認候選人知情,兩屆各有一百多件當選無效確定;但關係越遠越推不到,完整分類統計也沒有公開,握有資料的是司法院和法務部。

立法院、中選會、法務部連坐法或送禮禁止可以研究、可以思考。查不下去

從 2000 年到 2018 年都有人表態,但 2007 年修法只罰政黨,院會紀錄沒有理由;中選會的書面報告和法務部的檢討結果都沒有公開。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賄選到底有沒有變少?

若定讞數列顯示長期大幅下降,判斷第 1、2 點要修正。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當選無效確定的案子裡,候選人本人、家人、幹部、樁腳買票各有多少,又有多少被推認到候選人?

若完整統計顯示陣營買票幾乎都被推認到候選人,判斷第 3 點要改寫。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2007 年修法為什麼只罰政黨,不讓候選人為陣營負連帶責任?

若找到協商紀錄或行政院草案說明裡的理由,「沒有公開理由」這句要改。

我也想知道 →我有線索 →

中選會 2005 年答應提出的連坐法書面報告,以及法務部 2018 年以後的檢討,後來怎麼了?

若有公開報告說明評估結果,官方承諾的追蹤要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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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秀林案的錢是否來自公益協會善款與公所回饋金?

若查證屬實,公共資源被洗成選舉利益就有了具體個案;若不屬實,這一層的懷疑會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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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建議款,是否在各縣市都會轉成選票?

若研究顯示資源分配與得票無關,判斷第 4 點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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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自己遇過的買票、送禮經驗是什麼樣子?

可以補上當事人層次的第一手說法,讓灰色帶的描述更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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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2026 年選前,現金與實物買票的指控仍在出現,例如每票 1000 元、壽宴招待與發放禮金。 [2][4][5][6][7]
  •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檢察機關受理賄選 2302 件、涉及 2593 人,起訴 15 件、95 人;受理數量反映的是查緝力道,不是賄選的盛行程度。 [2][8]
  • 依法務統計年報,2018–2019 年依《選罷法》起訴 2360 人,2022–2023 年起訴 2168 人,兩屆地方選舉的起訴規模相近。 [74]
  • 2018 年地方選舉,最高檢統計表的一審有罪約 617 人,六週後法務部新聞稿卻寫 1663 人,官方沒有說明兩者的差異。 [9][11]
  • 1993 年某縣長選舉的國民黨競選文件顯示,一個鄉鎮有 66.6% 選民被列為買票對象,每票 300 元,由 647 名樁腳分配。 [15]
  • 法院以「對價關係」判斷是否構成投票行賄;月餅、粽子、茶葉禮盒、餐會等案件常因證明不了交換約定而無罪。 [29][30][31][32][33][36]
  • 2015 年以後,已有高等法院判決從至親與核心幹部買票推認候選人知情,甚至把樁腳行為「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判決當選無效。 [59][60][61][62]
  • 在我們讀到的案件裡,買票者和候選人的關係越遠、證據越間接,法院越難推認候選人知情。 [34][63][64]
  • 2014 年那一屆有 135 件、2022 年那一屆有 114 件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8][10]
  • 現行選罷法沒有日本式「不問名義」的送禮禁止,也沒有讓候選人為陣營買票負連帶責任的條文;第 112 條只在候選人本人有罪確定時處罰推薦政黨。 [28][52][53]
  • 2007 年二讀的院會紀錄裡,政黨處罰、停職、當選無效之訴的條文都是「照協商條文通過」,沒有人發言說明理由,整份紀錄沒有「連坐」兩字。 [71][72]
  • 2000 年法務部委託的研究、2005 年中選會主委和 2018 年法務部次長都曾表態研究或思考日本的連坐或送禮禁止,但我們沒有找到後續檢討的公開結果。 [65][66][67][68][27]
  • 2011 年監察院認定,前臺北縣的地方民代配合款被當作「討好選民、酬謝樁腳」的財政資源,並糾正新北市政府與行政院主計處。 [50]
  • 2014 年到 2024 年 9 月,投票受賄罪裁判確定有罪 1053 人,起訴占刑法妨害投票罪起訴人數的 48.9%。 [13]

證據還撐不住

  • 不能說賄選變多或變少:沒有同一口徑、追到定讞的長期數列。
  • 不能說現在都改用公共資源買票,也不能說數位支付已經取代現金。
  • 不能說議員建議款或配合款就是買票。
  • 不能說花蓮秀林案、彰化、高雄等偵查中的個案已成立犯罪,或已查明公益資金流向。
  • 不能說台灣的當選無效之訴從來追不到候選人,也不能說陣營買票多半能推認到候選人。
  • 不能說 2007 年立法者不採候選人連坐的理由是什麼:公開紀錄裡沒有理由。
  • 不能把 1993 年單一鄉鎮的買票比例推論到全台。
  • 不能用 1950–60 年代在野人士的指控當作法院認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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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2026 年 11 月 28 日投票後,檢方的起訴數和當選無效之訴件數

可以看這一屆的查緝規模,以及陣營買票會不會被追到候選人。

花蓮秀林案、彰化議長案的起訴書

可以確認公款和公益資金有沒有被用來換票。

基隆市 2027 年度預算是否真的取消議員定額建議款

可以檢驗這份宣告有沒有執行。

法務部、中選會或立法院有沒有提出候選人連帶責任或送禮限制的修法

可以追蹤從 2000 年開始的承諾後來兌現了多少。

法務部是否公開逐屆追到定讞的查賄統計

有了這份統計,才能回答賄選是否變少。

更新紀錄

  • v1 2026-10-27 首次發佈

來源(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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