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inking Library
斜陽照進無人的投票場所,深綠色票箱與入口門檻映出長影。
插畫走進選舉之前,誰來界定參與的門檻?

理解 v2 · 2026-10-20

台灣為什麼有前科還可以出來選?

台灣不是看「有沒有前科」,而是先看罪名、再看刑罰執行到哪裡:特定罪名終身不能登記,其他犯罪刑罰執行完就恢復;2026年放寬了緩刑與社會勞動,但實務上的界線比條文更窄,也沒有公開說明。

前情提要

2026年10月21日更正:前一版說「付錢的緩刑可以選、做義務勞動的緩刑很可能不能選」還沒有真實案例。據聯合報報導,嘉義那件被剔除的緩刑案,條件裡就有義務勞務。當事人也公開表示將提出權利救濟。說明見文末「更正與更新紀錄」。 聯合報(一審)[1]、聯合報(審定當天)[2]

大家的懷疑有前科就不該能選,台灣法律太寬鬆。只對一部分

黑金槍毒、貪污、賄選、詐欺等罪判緩刑也終身不能登記,今年10人中有5人卡在這裡;但其他犯罪刑罰執行完就恢復,這是1980年以來的原則。

民進黨團說加入社會勞動例外是替特定現任市長解套。查不下去

該市長案件尚未確定,社會勞動例外的實際受益者我們一個也沒找到;能具名的受惠者黃永昌靠的是三黨都支持的緩刑例外。逐人票單與動議理由立法院未公開。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說放寬只讓輕罪者恢復參政權,不會因此放寬黑金。只對一部分

終身名單確實沒動、還加進詐欺;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在實務上怎麼認定,三讀前已被司法院、法務部提醒,最後動議沒有公開回應。

中選會說依法審定,判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可排除在限制之外。無法驗收

判決寫明可易科罰金的酒駕案仍被第9款擋下,緩刑附保護管束也被擋;中選會與花蓮縣選委會沒有公開審定理由與統一標準,責任在中選會。

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判斷是:台灣沒有「有前科就不能選」的開關,2026年只放寬了刑罰執行這一層;而新例外的實務界線很可能比條文窄——參選資格被綁在保護管束、社會勞動這些為矯正設計的執行工具上,付得起錢的緩刑比付出勞力的緩刑更容易保住資格,中選會與立法者都沒有公開說明,這本身就是要被追究的問題。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台灣的參選資格分三層:特定罪名(黑金槍毒、貪污、賄選、詐欺等)判緩刑也終身不能登記;重罪同樣沒有期限;其他犯罪只要刑罰執行完就恢復,2026年起判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也不受這一層限制。三黨提案都放寬緩刑,真正的爭議在社會勞動。我們能具名對照的受惠者只有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而他受惠的是三黨都支持的緩刑例外;公開證據不能證明、也不能排除有人量身修法。實務上,緩刑附保護管束會被另一款擋下,判決寫明可易科罰金的酒駕案也沒有適用社會勞動例外,中選會都沒有公開理由。這一版更新(2026-10-21):據聯合報報導,被剔除的嘉義案緩刑條件就包含義務勞務,我們撤回「還沒有真實案例」的說法,對照改為「只付錢」與「付錢加義務勞務」,把握仍是「很可能」;同時補上當事人將提出救濟的回應,並修正解釋圖的第8、9款門檻。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2026年《選罷法》第26條放寬緩刑與社會勞動:誰受惠、公不公平、國外怎麼做

今年地方選舉,有參選人雖然獲判緩刑,仍被中選會剔除。爭議卡在這裡:暫時不必入監服刑,是否也該有參選資格?2026年10月16日,中選會審完九合一地方選舉的候選人資格:1502名議員參選人中,1492人通過,10人被剔除。太報整理的審定結果[3]

讀下去

被剔除的人裡,有一名新北市議員參選人:他幾年前因「幫助」別人洗錢,被判兩個月,還獲緩刑。刑期這麼短,他還是不能選。聯合報[4]

同一個新北市,現任市議員黃永昌在2025年被高等法院判處一年徒刑、緩刑三年,罪名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情與議會公費助理補助款有關。判決書記載,他上訴只求一件事:把緩刑縮短成兩年,因為三年「極可能影響」他登記參選。法院沒有接受。高院判決[5]

今年6月,立法院修法放寬緩刑。黃永昌9月登記參選,而10月公布的10名不合格者名單裡沒有他。中選會登記彙總表,第7頁[6]、太報[3]

判兩個月的人不能選,判一年的人可以。這不是選務人員看走眼,而是法律本來就這樣設計:台灣不是用「有沒有前科」決定誰能參選,而是先看犯了什麼罪,再看刑罰執行到哪裡。那麼,這套規則是怎麼來的?今年是誰推動放寬、誰真的受惠?這樣劃線公平嗎?別的國家又怎麼處理同一個問題?

主線 1

一分鐘看懂:法律用的是三把尺

適用於立委、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村里長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另有一部法律。第26條[7]

木製直尺、黃銅卡鉗與可調量規並列在日光下的工作桌上。
插畫不同的尺,量出不同的資格邊界。
圖 1

一分鐘看懂:法律用的是三把尺

第幾把尺看什麼結果
第一把:罪名內亂外患、貪污、賄選等選舉犯罪、國安犯罪、組織犯罪,以及列舉的毒品、槍砲、洗錢、加重詐欺、詐欺條例之罪有罪判決一確定就不能登記,沒有期限;判緩刑也一樣。
第二把:重罪其他犯罪中,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又被判十年以上一樣沒有期限。
第三把:刑罰執行到哪其他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還沒執行完不能登記;執行完就恢復。2026年起,判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人不受這一項限制。
[7][8]
讀下去

另外還有幾道獨立的門:褫奪公權還沒復權、受保安處分還沒執行完、重刑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即使還沒確定,都不能登記。只判罰金或拘役的一般犯罪,則不受第三把尺限制。第26條第10、11、15款[7]、刑法第33條[8]

所以「台灣為什麼有前科還可以出來選?」最短的答案是:法律只對一部分犯罪終身關門;對其他犯罪,關門的時間只到刑罰執行完。能登記不等於法律替這個人的品格背書,那仍是選民要做的判斷。

主線 2

規則怎麼一路演變到今天

這張表說明兩件常被誤會的事。第一,2026年不是台灣第一次讓判緩刑的人參選;2023年以前本來就可以,2023年收緊,2026年又放回來一部分。第二,2026年的修法是一邊放寬、一邊加嚴:放寬一般犯罪,同時把詐欺犯罪加進終身名單。

花園石牆間的三道木門,分別呈現敞開、收窄與部分開啟的狀態。
插畫規則的變動,如同反覆調整通道的寬度。
圖 2

規則怎麼一路演變到今天

時間發生什麼事
1980年制定選罷法時,第34條就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還沒執行完的人不能登記,當時就有緩刑例外。這把「看刑罰」的尺,已經用了四十多年。1980年公布條文
2009年第26條第4款仍保留一般犯罪的緩刑例外。2009年條文
2023年大修:把毒品、槍砲、洗錢等「黑金槍毒」列入終身限制,判緩刑也不例外;一般犯罪在緩刑期間也不能登記。2023年公布原文,第4頁
2026年7月1日再修:一般犯罪判緩刑、或判的是「得易服社會勞動」的短期徒刑,不再因第三把尺被擋;同時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罪加進終身限制。公布沿革、現行條文
[7][9][10][11][12]
讀下去

2023年的大修,起點是「黑金」。行政院草案的理由是國家安全、社會安全與選舉公正;最後院會通過的民進黨團版本,由伍麗華在院會說明,要避免黑金槍毒及重罪者取得公權力、造成更大危害。行政院草案,第21至27頁[13]、2023年5月26日院會,第295至302頁[14]

主線 3

各黨怎麼主張

先看2023年。同一天的院會裡,有三個版本被表決:時代力量主張依刑度分級、刑滿後限制5到15年就恢復,只得3票;國民黨版本29票,也沒過;民進黨團版本56票贊成、30票反對通過,就是今天「特定罪名終身限制」的來源。國民黨的陳玉珍在更早的協商中也提過出口:特定犯罪緩刑期滿、五年內沒再犯,就可以恢復。2023年5月26日院會,第297至302頁[14]、5月9日協商(公報第540至545頁)[15]

圖 3

各黨怎麼主張

立場主張公開理由
民進黨團只放寬緩刑,反對加入社會勞動易刑處分比緩刑重;放寬易刑等於讓人用錢或勞力處理完刑期就能參選,違背2023年反黑金的精神;並質疑此時加入社會勞動是替一位判決還沒確定的現任市長解套。
國民黨團支持有條件加入易刑處分貪污、黑金等前六款罪已另有規定擋住,不會因此放寬;修法不會只有特定市長適用。
民眾黨團提出「得易服社會勞動」的例外讓犯輕罪的人儘量恢復參政權;否認為特定人修法。
[14][15][16][17][18][19][20][21]
讀下去

再看2026年。五組提案併案審查,提案人來自不同政黨。併案議案頁[16]

依據:2026年5月19日協商(公報紀錄第273至281頁)[17]

民進黨的林淑芬、國民黨的陳玉珍各自提出緩刑例外,民眾黨團的原案也包含緩刑。所以三黨的提案都有放寬緩刑;真正吵的是社會勞動。協商兩次都沒有共識。6月12日院會,第26條照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通過,這項動議表決56票贊成、49票反對。逐人投票名單,我們在立法院公開的議事頁裡讀不到。林淑芬等原提案,第1至2頁[18]、陳玉珍等提案[19]、6月11日協商[20]、6月12日院會議事頁[21]

如果要用一句話概括各黨的傾向(這是我們依上述公開紀錄的歸納):民進黨守住2023年的反黑金框架,只願意放寬最輕的一塊;國民黨與民眾黨偏向讓輕罪者恢復參政權,也願意把門開得更寬;時代力量等小黨則主張「限制要有期限」和「讓選民看得到紀錄」。

主線 4

實際上怎麼審:今年被擋下的10個人

修法後第一次大選,最好的觀察點是10月的審定結果。下表依太報整理的中選會說明,省略姓名。太報[3]

兩個木盤各放五顆河石,一盤向陽、一盤落在陰影中,前方擺著放大鏡。
插畫把個案放近看,才能追問每一道界線的理由。
圖 4

實際上怎麼審:今年被擋下的10個人

被擋的原因人數內容
第一把尺:特定罪名4幫助洗錢(判2個月、緩刑)、加重詐欺(判1年6個月、緩刑)、非法持有空氣槍(判1年7個月、緩刑)、毒品條例之罪(判8個月)
選舉犯罪(也屬第一把尺)1議長選舉的投票權人收賄(判7個月、褫奪公權、緩刑)
第三把尺:刑還沒執行完1妨害公務(應執行2年8個月)
第三把尺:刑還沒執行完(判決寫明可易科罰金)1酒駕(判3個月)
保安處分還沒執行完1違反個資法(判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據報導緩刑條件含義務勞務)
破產清算未復權1與犯罪無關
設籍未滿10年1與犯罪無關
[1][2][3][5][7][17][20][22][23][24][25][26][27][28][29][30][31]
讀下去

這張表修正了一個直覺:修法放寬了緩刑,但被擋下的8個與刑事判決有關的人裡,有5個都判了緩刑。因為他們的罪名落在終身名單,或緩刑附帶了別的條件。縣市長候選人81人,則全部通過。太報[3]

表裡有兩個案例特別值得注意。

第一個是「緩刑附保護管束」。刑法把保護管束放在「保安處分」一章,而第26條第11款規定,保安處分還沒執行完不能登記。所以同樣是判緩刑,緩刑期間有沒有付保護管束,就決定了這個人能不能選。黃永昌的緩刑條件是向公庫支付200萬元,判決全文沒有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22]、第26條第11款[7]、高院判決,理由伍、四[5]

再往下讀刑法,會發現這不全是法官的選擇。第93條規定:緩刑時如果要被告做義務勞務、接受戒癮或心理治療,或遵守保護被害人、預防再犯的命令,法律規定必須同時付保護管束;只有像黃永昌這樣「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道歉或寫悔過書的緩刑,法官才可以不付。刑法也寫明,緩刑的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刑法第93條[22]、刑法第74條[23]

嘉義這件案子正好就是這種情形。據聯合報報導,這名參選人一審被判一年、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除了向公庫支付20萬元,還要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上訴被駁回,9月10日確定。聯合報(一審)[1]、聯合報(審定當天)[2]

把兩件案子放在一起:黃永昌的緩刑只要付錢給公庫,可以參選;嘉義這位也付了錢,但多了義務勞務,依刑法就必須付保護管束,結果被擋下。我們的判斷是「很可能」:這個結果和刑法第93條的規定一致,但我們讀不到嘉義案的判決全文,無法確認法官付保護管束是因為義務勞務(法律強制),還是另有考量(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法官選緩刑條件,考量的是怎樣讓被告改過、彌補社會,不是這個人適不適合擔任公職。一個為了矯正而設計的選擇,卻在選舉上變成資格的分水嶺。我們沒有看到立法者或中選會公開說明,修法時有沒有想過這個銜接。

當事人不接受這個結果。他在被剔除當天公開表示,判決是「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與刑法規定保安處分不同」,認為審查結果有擴大解釋之虞,將提出權利救濟。聯合報[2] 他的說法有一個條文上的難處:刑法把保護管束的規定放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裡。但他問的問題是真的:立法者既然決定讓判緩刑的人可以選,卻沒有說附保護管束的緩刑要不要排除,這個空白現在要由選務機關和法院來補。若法院最後認定緩刑附保護管束不算第11款的保安處分,本文「保護管束會擋人」的判斷就要改寫。到我們查核時,還沒有看到法院對這件案子的裁定。刑法第十二章[24]

第二個是判三個月的酒駕案。兩家媒體轉述的審定內容一致:這名花蓮縣參選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判決寫明「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所以依第26條第9款不能登記。聯合報[25]、更生日報[26]

奇怪的地方在這裡。依刑法第41條,可以易科罰金而沒有聲請的人,也可以改服社會勞動;除非檢察官認為這樣「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或有身心健康的困難。換句話說,光看判決,這是一個「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正好是第9款說不受限制的那一種。中選會卻仍然引用第9款擋下他。刑法第41條[27]、第26條第9款[7]

這件事和立法時的爭議直接相關。三讀前,司法院和法務部就在協商中提醒:能不能改服社會勞動,要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個案決定,「沒有辦法告訴你說什麼案件一定會給」。最後條文用的是「得」,而不是「受」;司法院代表曾解釋,用「得」表示不必等實際獲准。5月19日協商[17]、6月11日協商,第4頁[20]

中選會7月公布的答客問,據中央社轉述,只說判緩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易服社會勞動者」可以排除在限制之外,沒有說清楚:是看判決上「可以」改服,還是要檢察官實際准了才算。中央社[28]

檢察官那一端也有自己的難處:他們要在個案裡判斷,讓這個人不入監是否還能收到矯正效果。高檢署對酒駕「查獲三犯以上」的人,要求審酌是否不准易科罰金,但司法院也說明這不是一律發監。法務部今年8月才修改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把幾種累犯情形從「應」認定難收矯正效果,改成「得」認定,讓檢察官依個案判斷。這名參選人是否屬於這類情形,公開報導沒有寫。司法院說明[29]、法務部要點第5點[30]、修正理由[31]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中選會在實務上不是看判決上「能不能」改服社會勞動,而是看刑實際執行到哪裡。判決本身寫明可以易科罰金,他仍被第9款擋下,這是最直接的依據。原因可能是檢察官已經否准易科和社會勞動,也可能是中選會一律等刑執行完才放行;兩種情形我們都無法從公開資料分辨,因為中選會和花蓮縣選委會都沒有公開審定理由。

不論是哪一種,都和立法時的說法有落差:司法院代表曾解釋,條文用「得」就是不必等實際獲准。一個參選人能不能登記,結果落在檢察官的執行裁量,或選務機關沒公開的認定方式上,而且沒有人對外說明。這正是三讀前就被點出的問題。中選會應公開這類案件怎麼認定;若理由是這個案子有特殊情形(例如數罪合併超過六個月),我們會把這個判斷收窄成個案。

主線 5

這次修法,實際讓誰受惠?

我們能用判決和條文逐步對照的具名例子,目前只有黃永昌。他的罪名不在終身名單;判決在2025年2月作出,緩刑三年從判決確定起算,延續到2028年,涵蓋這次選舉。在2023年的規則下,緩刑期間不能登記;2026年的新規則讓他不再受這一項限制。2023年原文,第4頁[11]、現行第26條[7]、刑法第74條[23]

讀下去

這個結論有兩個前提,比上一版更窄了。第一,他通過審定:公開報導列出的10名不合格者裡沒有他,新北市只有第10選區一人被剔除;我們判斷他很可能已經通過,但讀不到審定名冊原件。第二,判決已經確定:判決教示寫明,檢察官對貪污、洗錢不另為無罪的部分仍可上訴,但只能用「判決違憲、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這類很窄的理由;我們找不到第三審紀錄。太報[3]、高院判決,教示欄[5]、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32]

他10月又因涉嫌以關廟麵賄選,被檢方聲請羈押,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這是偵查中的另一案,不是前科;依刑法,緩刑期內要因另一個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才會進入撤銷緩刑的程序。中央社[33]、新北地檢署新聞稿列表[34]、刑法第75條[35]

那「為特定人修法」的指控呢?民進黨團在協商中指的是社會勞動例外,以及一位判決還沒確定的現任市長。那個案件還沒確定,現在談不上受惠;社會勞動例外實際讓誰取得資格,我們一個也沒有找到。黃永昌受惠的是三黨提案都有、民進黨團也明確支持的緩刑例外。所以目前的公開證據,既不能證明有人量身修法,也不能排除。5月19日協商[17]

放寬背後的邏輯:支持的人在想什麼

支持放寬的人,最有力的理由不是「犯罪沒關係」,而是舊規則自相矛盾。

第一,緩刑是法官判斷「這個人不必關」的結果,通常代表情節較輕。可是在2023年的規則下,判緩刑的人要等緩刑期滿(依刑法是二到五年)才能參選;另一個人判了同樣的刑、選擇易科罰金繳完錢,反而馬上就能參選。林淑芬等人的提案就是用這個比較,質疑限制失衡。林淑芬等原提案,第1至2頁[18]

第二,是比例原則:限制人民的權利,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大法官在釋字715號處理過類似的邏輯:國防部禁止所有受過刑罰宣告的人報考預備軍士官,連偶然一次、很輕微的過失犯也排除,大法官認為過頭了。那是軍職考試,不是選舉,不能直接說選舉限制違憲,但陳玉珍等人的提案就援引了這個道理。釋字715,理由第4至6段[36]、陳玉珍等提案[19]

第三,是更生和選民主權:刑罰已經處理了犯罪,參政權是公民權利的核心,與其由國家一律禁止,不如讓選民判斷。民眾黨團說的「讓犯輕罪者儘量回復參政權」,就是這個想法。5月19日協商[17]

反對的一方也有一套哲學:刑罰和公職資格是兩回事。法院曾在一件舊制的緩刑參選爭議中說明,刑事法官決定暫緩執行刑罰,不等於替這個人決定能不能取得公職。公職是人民託付的權力,標準可以比一般人高;而且「用錢或勞力處理完刑期」就能參選,可能讓有資源的人更容易回到權力位置。最高行政法院說明[37]、5月19日協商[17]

兩邊都有值得守住的東西:一邊守的是「懲罰不該無限延伸、人可以改變」,另一邊守的是「掌權者要先通過更高的信任門檻」。不能把支持更生的人說成縱容犯罪,也不能把要求清廉的人說成反對更生。

網路上的討論也分成這幾種(以下都是匿名或未核實身分的公開說法,未經證實,不代表民意比例):三讀當天,有 PTT 網友認為「沒有褫奪公權的人本來就可以選」;也有人說不管哪一黨,有問題就該照規定,應該接受更嚴的規定而不是放寬。一位讀者投書則說,如果社會認為連判緩刑的輕罪者都不應參選也可以,但「必須一體適用」。最常見的要求,不是更寬或更嚴,而是同樣的標準適用在每一黨、每一個人身上。我們沒有找到更生人或犯罪被害人本人的公開說法。

一般人會擔心的五件事

「犯過罪的人,怎麼能來管我們?」要看犯什麼罪。貪污、賄選、黑金槍毒、詐欺等罪,判緩刑也一樣終身不能登記;今年被擋下的10人中,有5人卡在這裡。其他犯罪刑罰執行完就恢復資格,這是台灣四十多年來一直採用的原則,不是2026年才發明。第26條[7]、太報[3]

「這次是不是為某個人修法?」如前一節所說,目前沒有公開證據能證明,也不能排除。修法前後確實有人受惠,但我們找到的受惠者,落在民進黨團也支持的緩刑例外。

「黑金會不會因此回來?」法律對黑金槍毒維持終身限制,第7款也明定這些罪判緩刑一樣不行。真正的風險在另一處:規則再嚴,資料接不上也擋不住人。一件地方議員案中,法院認定選務過去拿到的刑案資料漏了已確定的貪污判決,讓當事人參加過往選舉;法院後來判決當選無效。時任中選會主委2022年承諾加強查證機關聯繫、檢視機制,但我們找不到公開的檢討或修復成效。臺中高分院判決,理由陸三[38]、主委答詢[39]

「選民怎麼知道候選人有沒有前科?」目前法律沒有要求選舉公報刊登犯罪紀錄;公報列的是學經歷和政見。時代力量等四個小黨組成的「台灣前進陣線」自行整理,說1502名議員參選人中有125人有刑事紀錄,但這個數字包含檢方起訴,我們沒有核對,不能讀成「125人有前科」。中選會則表示,沒有法律明文前,建立揭露平台超出它的權限,犯罪紀錄也涉及個資,還可能認錯同名同姓的人。公報規定[40]、中央社[41]、公視引述中選會[42]

「選上之後才判刑怎麼辦?」參選資格和任內去留是兩套規則。縣市長、鄉鎮市長與村里長,部分貪污案件一審判刑就可能停職,判決確定則依罪名與刑罰解職;立委部分,我們沒有找到「普通犯罪判刑確定、未褫奪公權就自動解職」的通則,曾有立委帶職服刑。地方制度法第78條[43]、第79條[44]、立法院研究[45]

主線 6

公平嗎?規則裡的三個落差

落差一:罪名決定一切,刑度和與公職的關係反而次要。本文開頭兩個人就是例子:幫助洗錢判兩個月、緩刑,終身不能登記;涉及議會公費助理補助款、判一年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以登記。高院判決自己就寫,後者對議會公費助理補助款核銷正確性「所造成之危害非輕」。終身名單看的是罪名類別,不看這件事和公權力有多接近。聯合報[4]、高院判決,理由伍、四[5]

庭院中的黃銅天平兩端放著大小不同的石頭,下方石階高低錯落。
插畫衡量公平,也要看見秤盤之外的落差。
讀下去

落差二:刑罰的「種類」決定暫時限制。一般犯罪只判罰金,金額再高也不受第三把尺限制;判短期徒刑卻會被擋(除非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這是條文本身的設計,不是中選會從寬。在我們讀到的2023年與2026年立法紀錄裡,沒有人說明為什麼用刑罰種類、而不是罪的輕重劃線;這把尺從1980年用到現在,當年的理由我們讀不到。現行第26條[7]、5月19日協商[17]

落差三:執行方式決定資格。同樣判緩刑,條件只有付錢給公庫的人可以選;條件裡多了義務勞動的人,依法必須付保護管束,很可能就不能選,據報導嘉義案就是一例;同樣判六個月以下、判決也寫可以易科罰金,實際能不能登記,看的是檢察官怎麼執行。法律把參選資格綁在刑罰怎麼執行上,而執行方式原本是為了矯正和行刑方便設計的。這也讓民進黨團在協商時的擔心換了一個方向出現:問題不只是「用錢處理完刑期就能參選」,而是付得起錢的緩刑,比付出勞力的緩刑更容易保住參選資格。

國外怎麼做

韓國還多做了一件事:候選人登記時要交出罰金100萬韓元以上或更重刑罰的紀錄,連已失效的也要交,並刊在選舉公報第二頁,寫出罪名、刑罰與確定日期。韓國公職選舉法英譯,第49、65條[52]

這些國家的做法都只是選項,不證明哪一國效果最好,也不能直接搬來台灣。但它們讓台灣的特別之處變得清楚。

圖 5

國外怎麼做

國家有犯罪紀錄者能不能選限制多久
德國因重罪被判一年以上自由刑者,失去取得民選職位資格5年;法院可在期間過半、預期不再犯時提前恢復。德國刑法第45、45b條
英國被判超過一年監禁、正在拘禁中的人不能當下議院議員;在任者席位出缺只在拘禁期間;另外,議員被判監禁(含緩刑)且上訴期滿,會啟動選民罷免請願。1981年人民代表法、2015年議員罷免法
韓國受禁錮以上刑宣告、刑還沒「失效」者沒有被選舉權;選舉犯罪另有規定一般刑滿後,三年以下徒刑經5年、超過三年經10年才失效;選舉犯罪罰金100萬韓元以上5年、緩刑或實刑10年。公職選舉法第18、19條、刑之失效法第7條
美國(聯邦國會)憲法只規定年齡、公民年資與居住地;最高法院認為國會不能自行增加資格,重罪前科本身不使人失去國會議員資格國會議員沒有一般前科限制(憲法另有對叛亂行為的特別失格規定;州內公職不在此比較)。國會研究處報告(引述憲法第1條第2項與Powell v. McCormack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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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線 7

台灣的做法特別在哪裡

一,對特定罪名「終身、沒有出口」。德國的限制是5年、可以提前恢復;韓國最長10年;英國只到出獄;美國國會根本不設。台灣對黑金槍毒、貪污、詐欺等罪,判兩個月緩刑也終身不能登記。2023年立法時,有期限的版本被提出、被表決、被否決;國家人權委員會當時也要求說明犯罪類型的選擇標準是否客觀合理。2023年5月26日院會[14]、人權會意見,第25至26頁[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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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刑罰怎麼執行」劃線。別的國家多半看判多重、過了多久;台灣對一般犯罪看的是有沒有執行完、能不能緩刑或改服社會勞動,連帶讓法官和檢察官的執行選擇變成資格的開關。

三,嚴格擋人,卻不告訴選民。台灣靠法律排除一部分人,對通過門檻的候選人則不提供犯罪紀錄;韓國是「排除+公開」並行。結果是,介於兩者之間的資訊,只能靠政黨陣線或記者自己去翻判決。

四,總統和其他公職不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對應條款,到我們查核時仍有緩刑期間限制,沒有一般公職的新例外。總統選罷法第26條[54]

主線 8

我們的判斷

確定:台灣沒有「有前科就不能選」的開關。法律按罪名、重罪、刑罰執行狀態分三層劃線;2026年放寬的只有第三層,特定罪名的終身限制沒有動,還加進了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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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三黨的提案都有放寬緩刑,爭議在社會勞動。最後版本由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的動議通過;民進黨團反對社會勞動例外。修法動機,公開證據不足以證明,也不足以排除。

很可能:至少一名現任議員因緩刑例外取得登記資格。這是黃永昌,前提是判決確定且他通過審定;兩項都還沒有官方原件。

很可能:新例外在實務上的界線,比條文看起來窄,而且沒有公開說明。緩刑附保護管束會被另一款擋下,而刑法規定緩刑條件是義務勞務、治療等時必須附保護管束;據報導,被擋下的嘉義案正是附了義務勞務的緩刑。判決寫明可以易科罰金的三個月酒駕案,也沒有適用社會勞動例外。中選會應公開審定理由與統一標準;立法者應說明,為什麼把參選資格綁在保護管束、社會勞動這些為矯正設計的執行工具上。嘉義案當事人已表示將提出權利救濟;若法院認定保護管束不算第11款的保安處分,這個判斷要改寫。

我們的批評:2023年選擇終身限制的立法者,說明了防黑金的目的,卻沒有充分回答為什麼固定期限或個別復權不夠;2026年放寬的立法者,在三讀前已被司法院、法務部提醒認定時點與撤銷問題,最後動議沒有附上公開理由。兩次修法都把最難的問題留給選務機關和選民。若完整的立法理由另有充分比較,我們會修正這個評價。

解釋圖規格|「有前科」的人能不能登記?畫成由上而下的條件分岔圖,所有節點等大,不用長條、面積或漏斗,不顯示人數。第一層:「是不是一般公職?」(總統副總統另走一條,標「規則不同」)。第二層:「罪名在終身名單(第1至7款)?」是→「不能登記,沒有期限」。否→第三層:「其他犯罪是否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被判十年以上且判決確定(第8款)?」是→「不能登記,沒有期限」。否→第四層:「其他犯罪是否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且判決確定?」否→進入「其他門」;是→「刑罰執行完了嗎?」是→進入「其他門」。否→「判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是→進入「其他門」;否→「不能登記,執行完才恢復」。「其他門」並列三框:「保安處分(含緩刑附保護管束)未執行完」「褫奪公權未復權」「重刑判決未確定」,任一為是→「不能登記」。末端標「仍須選委會審定」,不標「保證可選」。圖側註一行:「能登記 ≠ 品格背書;任內停職、解職另有規則」。可以說:資格由罪名、刑度、執行狀態分層決定;不能說:通過分岔圖就一定合格,或能據此判斷任何真實個人。下一個問題:通過門檻的候選人,選民能看到什麼?依據:第26條[7]、總統選罷法第26條[54]。

主線 9

留給你想的問題

國家可以因為一個人犯過某一類罪,就讓他一輩子不能被選民選擇嗎?終身限制守住的是:曾經破壞公共信任的人,不再有機會掌握公權力,社會不必賭他會不會再犯。有期限或個別復權守住的是:懲罰應該有終點,人可以改變,選民也有權自己判斷。選前者,可能讓一個判兩個月的人永遠出局;選後者,社會要承擔重新信任錯人的代價。這個代價由誰承擔,該由國會說清楚。[7][14][53]

夕照下兩座木橋並排跨過溪流,一座止於石牆,另一座通向開著的木門。
插畫永久阻隔與保留歸路,各自承載怎樣的公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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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最支持的候選人,正是靠這次放寬才能登記;而你原本認為「有前科就不該選」。你會改變標準,還是放棄這位候選人?一致的標準讓制度不隨親疏改變;但堅持它,你可能失去一個你認為做得最好的代表。反過來,若因為喜歡這個人而放寬,你也要接受別人用同樣理由,選出你不信任的人。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聯絡當事人、沒有索資,也沒有取得未公開的刑案紀錄或資格審查資料。黃永昌具名,是因為他的判決、登記與另案都已經由官方文件和新聞公開;其他被剔除者在新聞中雖有姓名,本文不需要姓名就能說明制度,因此省略。[1][2][3][4][5][9][21][25][26][28][39]

以下關鍵資料我們讀不到,若公開可能改變結論:

中選會10月審定的完整理由與審定名冊:中選會官網公告頁只有標題,讀不到正文。我們依太報、聯合報、更生日報轉述的審定內容寫作。酒駕三個月案引用的是第9款,但為何沒有適用社會勞動例外、檢察官有沒有否准易科或社會勞動,沒有公開;若理由是個案特殊情形,「實務界線比條文窄」的判斷要收窄成個案。黃永昌是否通過,也只能從「不在不合格名單」推論。

中選會對「得易服社會勞動」、緩刑附保護管束的統一審查標準:中選會7月有答客問,但我們只讀到中央社的轉述,官網附件讀不到;轉述內容沒有區分「判決可以改服」和「檢察官實際准許」。我們沒有找到這兩項的公開函釋。

嘉義案的判決全文:緩刑條件含義務勞務,來自聯合報報導;我們讀不到判決,無法確認法官付保護管束的依據是刑法第93條的法定強制,還是法官裁量。若是後者,「多了義務勞務就很可能不能選」要退回為條文推論。

被剔除者的救濟結果:嘉義案當事人已公開表示將提出權利救濟,我們沒有查到訴願書、起訴狀或法院裁定。法院若認定緩刑附保護管束不屬第11款的保安處分,本文關於保護管束的判斷要改寫。

黃永昌案是否已確定:我們找不到第三審或撤銷緩刑的紀錄,不代表不存在;若貪污部分改判有罪,他會落入終身名單。

6月12日最終修正動議的全文、理由與逐人投票名單:立法院議事頁只有決議和票數。若動議附有理由並回應了司法院的提醒,我們的批評要收窄。

第三把尺1980年的原始立法理由:當年的立法院公報線上讀不到。若當年曾比較刑種與罪的輕重,「沒有人說明」要改寫為「近年沒有重新檢討」。

資料漏接後的檢討與修復成效:中選會與查證機關沒有公開。

被害者、更生者及家屬的第一手公開說法:我們沒有找到可核實的原文,文中不替這些人發言;在 Threads、Dcard 也沒有找到可讀的相關貼文。被剔除者本人的說法,只有新聞報導中的回應。文中引用的網路說法來自 PTT 與讀者投書,身分未核實;政黨倡議和這些說法都不代表民意分布。

國外比較只限條文,已對照各國官方法令或國會研究報告;我們沒有比較各國的實際效果,也沒追蹤最新修法。

這篇回答的是「為什麼不是有前科就一律不能選」,以及2026年的修法放寬了什麼、誰受惠、留下哪些落差;它沒有宣告整套資格制度合理或不合理。

更正與更新紀錄

2026年10月21日:前一版(10月20日發布)寫道,「付錢的緩刑可以選、做義務勞動的緩刑很可能不能選」是我們依刑法第93條的推論,「還沒有看到這樣的真實案例」。之後我們讀到聯合報6月的報導:被剔除的嘉義縣參選人,緩刑條件除了付錢給公庫,還有80小時義務勞務。所以這個案子本身很可能就是一例,那句話我們撤回;比較的說法也改成「只付錢」和「付錢之外還有義務勞務」,因為嘉義案也付了錢。判斷方向沒有變,把握維持「很可能」,因為判決全文還沒讀到。同時補上嘉義案當事人的公開回應,以及他表示將提出權利救濟的消息。聯合報(一審)[1]、聯合報(審定當天)[2]

同日也修正解釋圖的條件:第8款須同時符合「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與「判十年以上且確定」;第9款先判斷是否屬有期徒刑以上的確定判決,避免把一般犯罪只判罰金或拘役者,誤導進「未執行完就不能選」的路徑。正文對這兩點的說明不變。第26條第8、9款[7]

for you to think

留給你想的問題

國家可以因為一個人犯過某一類罪,就讓他一輩子不能被選民選擇嗎?

終身限制讓社會不必賭曾破壞公共信任的人會不會再犯;有期限或個別復權則守住懲罰應有終點、人可以改變、選民可以自己判斷。前者可能讓判兩個月的人永遠出局,後者要社會承擔重新信任錯人的代價,這個代價由誰承擔該由國會說清楚。

假設你最支持的候選人,正是靠這次放寬才能登記;而你原本認為「有前科就不該選」。你會改變標準,還是放棄這位候選人?

一致的標準讓制度不隨親疏改變,但堅持它可能失去你認為最好的代表;若因喜歡這個人而放寬,也要接受別人用同樣理由選出你不信任的人。

附註:這篇查到哪裡、還缺什麼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中選會10月審定的完整理由與名冊是什麼?

若酒駕三個月案屬個案特殊情形(例如數罪合併超過六個月),「實務界線比條文窄」要收窄成個案;黃永昌是否通過也可確認。

我也想知道 →

中選會對「得易服社會勞動」與緩刑附保護管束的統一審查標準為何?

若標準是看判決上「可以」改服,則花蓮案另有原因;若明文看實際執行,則與立法時司法院說法的落差成為確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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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案法官付保護管束的依據是刑法第93條的法定強制,還是法官裁量?

若是裁量,「多了義務勞務就很可能不能選」要退回為條文推論。

我也想知道 →

嘉義案當事人的權利救濟結果為何?

法院若認定緩刑附保護管束不屬第11款保安處分,本文關於保護管束會擋人的判斷要改寫。

我也想知道 →

黃永昌案是否已確定?

若貪污部分經第三審改判有罪,他會落入終身名單,不再是緩刑例外的受惠者。

我也想知道 →

6月12日最終修正動議的全文、理由與逐人投票名單為何?

若動議附有理由並回應司法院、法務部的提醒,我們對立法者的批評要收窄。

我也想知道 →

第三把尺1980年的原始立法理由為何?

若當年曾比較刑種與罪的輕重,「沒有人說明」要改寫為「近年沒有重新檢討」。

我也想知道 →

選務刑案資料漏接後,中選會與查證機關做了哪些檢討與修復?

若有公開檢討與成效,「資料接不上」的風險判斷可收窄。

我也想知道 →
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選罷法》第26條依罪名、重罪、刑罰執行狀態分層限制登記;特定罪名判緩刑也終身不能登記,其他犯罪刑罰執行完就恢復。 [7][11][12]
  • 2026年修法讓一般犯罪判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受第9款限制,同時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加入終身名單。 [7][12]
  • 三黨的提案都有放寬緩刑;爭議在社會勞動例外,最後由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的修正動議以56比49通過。 [17][18][19][20][21]
  • 2026年10月中選會審定議員參選人1502人中10人被剔除,其中8人與刑事判決有關、5人判了緩刑。 [3][4][25][26]
  •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很可能因2026年的緩刑例外取得登記資格。 [5][6][3][11][7]
  • 嘉義案參選人的緩刑附保護管束,據報導條件含80小時義務勞務;依刑法第93條,此類緩刑必須付保護管束,因而很可能被第11款擋下。 [1][2][22][23][7]
  • 中選會在實務上很可能看刑罰實際執行狀態,而非判決上能否易服社會勞動。 [25][26][27][28][20]
  • 公開證據既不能證明、也不能排除2026年修法是為特定人量身打造。 [17][5]
  • 德國限制5年可提前恢復、韓國最長10年並公開紀錄、英國只限拘禁期間、美國國會不設前科限制;台灣對特定罪名終身限制。 [46][47][48][49][50][51][52]

證據還撐不住

  • 不能說嘉義案被剔除的原因就是義務勞務:判決全文未讀到,付保護管束的依據仍未確認。
  • 不能說中選會一律不適用社會勞動例外:只有一件花蓮酒駕案,審定理由未公開。
  • 不能說黃永昌確定已通過審定或判決已確定:都只是推論,沒有官方原件。
  • 不能說2026年修法是為特定人量身修法,也不能說已排除這種可能。
  • 不能說台灣前進陣線統計的125人都有前科:數字含起訴,我們沒有核對。
  • 不能用網路輿情代表民意比例,也不能替被害者、更生者或家屬發言。
  • 不能說哪個國家的做法效果最好,或可直接移植到台灣。
  • 不能說嘉義案當事人已遞出救濟書狀或已有法院裁定。
watching

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嘉義案當事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選舉訴訟,以及法院的裁定

直接決定緩刑附保護管束是否屬第11款保安處分,本文判斷可能需改寫。

中選會公開審定理由、統一審查標準或答客問原件

可確認社會勞動例外的認定時點,判斷花蓮案是制度性還是個案。

黃永昌案第三審紀錄或另案(賄選)的起訴與判決

影響他是否仍是緩刑例外的受惠者,以及是否進入撤銷緩刑程序。

立法院公報刊出6月12日院會紀錄與記名表決

可補上動議理由與逐人立場,檢驗我們對立法者的批評。

更新紀錄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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