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說的話,所有球員都會遵守」:為什麼不構成犯罪,研究倫理上卻被認定為脅迫?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一名立委在立法院揭露:臺師大女足隊的球員被要求配合教練參與的研究抽血,每天多次、連續多日;有人被告知不配合,可能影響學分;研究發給受試者的費用,則被以「隊費」名義收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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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師大當天的回應是:學生都事先同意、抽血的人都有醫事資格、學生隨時可以退出,「沒有強迫」。[2]
將近兩年後,2026 年 9 月 30 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周台英教練因為研究經費與受試費被起訴,據報導她對這部分已經坦承;但學生最早指控的「被迫抽血」,檢方認為不足以成立強制罪,不起訴。[3][4]
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會是:所以當年沒有被逼?我們查到的答案是:不是。一年前,國科會已經白紙黑字認定這些研究的「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5] 這兩個判斷可以同時成立,因為它們回答的根本是不同的問題。真正值得追問的是它們之間的那段空間:刑法管不到、但確實存在的壓力,現在由誰來管,而且管住了嗎?
還有另一個問題:加害者被處分、漏洞被點名以後,那些學生自己得到了什麼?我們查到的是學校和部會的道歉、一筆「還錢」、一個預定在 2026 年 6 月底結束的諮商專案。唯一一個公開說要「補償選手」的機關是體育署(2025 年 8 月),但運動部此後公開的處置文件,談的是不追溯送審、由學校調查金流和設申訴窗口,不再提補償;補了誰、補多少,公開資料中找不到。(見副線一)[26][27][14]
檢方問的是:教練有沒有表示過「不參加就會怎樣」?
檢方約談了十多名在學和已畢業的隊員。[6] 據自由時報轉述的不起訴理由,檢方發現部分隊員確實害怕或抗拒抽血;她們因為學姐和其他隊員都參加,覺得自己也應該配合,有人還聽說過學姐因為不願參加而被教練責備,但沒有人明確向周台英表示拒絕。也有球員說自己是自願的,把實驗當成訓練的一部分。[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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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的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周台英「明示或暗示」,不參加就會被扣學分或承受其他不利結果;不能只因為球員承受教練權威或同儕壓力,就認定成立強制罪。[4][7]
這符合刑法的要求。強制罪的要件是「以強暴、脅迫」使人做沒有義務做的事;高檢署也提醒,常有民眾以為只要妨害了權利就成立,但這個罪以強暴或脅迫為前提。[8][9]
我們原本以為,兩邊的差別只在刑法只看「明白說出口的威脅」。新取得的報導讓這個想法要收窄:據轉述,檢方連「暗示」也查了。差別不在檢方看得多嚴,而在看的方向。刑法看的是教練做了什麼:她有沒有用言語或行為,讓人知道不參加會有後果。[4]
檢方還多說了一句。據自由時報轉述,檢方認為周台英身為教練,又能評定球員的專長學分,和學生之間權力不對等,要求球員參加實驗「或有不當」;但這是不是霸凌、是不是違反研究倫理,「應由權責機關調查」。檢方把這段壓力明白交回給行政與研究倫理機關。那麼,接手的機關做完了嗎?[4]
研究倫理問的是:她們真的能說不嗎?
其中一名隊員在偵查中的證詞,最能說明兩把尺的差別。她說,抽血「沒有自不自願的問題,因為教練說的話,所有球員都會遵守」;教練沒威脅她,她也不是怕被當掉才參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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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這段話否定了「有人威脅」。在研究倫理上,這段話描述的正是問題本身:同一個人掌握你的上場機會和學分,又是邀請你當受試者的研究者,你根本不會想到可以拒絕。[7]
研究倫理看的是另一個方向:站在被邀請的人的位置,她還能不能說不。加拿大聯邦研究倫理政策寫得很直接:權力關係(例如老師和學生)對自願同意的影響,「應從被招募者的角度判斷」;任何依賴關係,即使沒有公開施壓,也可能造成不當影響。[10]
國科會 2025 年 9 月認定的 6 件違失計畫,理由就包括「未揭露共同主持人為參與者所屬球隊教練(涉及權力不對等關係)」和「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5] 一位研究倫理學者在《科學月刊》寫道,同意應該是研究者持續去確認的過程,不是簽了同意書就得遵守的契約。[11]
我們的判斷:不起訴只代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教練以言語或行為表示不參加會有後果」,不代表學生是自由參加的,也不推翻國科會和學校已經成立的違失認定;檢方自己都說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把不起訴讀成「當年沒事」是錯的;把研究倫理上的脅迫當成刑事上的強制罪,同樣是錯的。[4][5]
那段空間本來該由誰管?
台灣其實有規則。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時「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12]「其他不正當方式」足以涵蓋教練兼研究者的壓力,負責把關的是各校的研究倫理審查會(IRB,負責在研究開始前審查受試者是否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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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條法律沒有規定遇到依賴關係時該怎麼做,例如要不要由第三人取得同意、拒絕的名單要不要對教練保密。臺大醫院倫理中心也指出,我國人體研究法沒有明確定義哪些人屬於容易受傷害的族群。[13] 這是規則本身的洞:原則有了,但沒有配套程序。
這次偵結和監察院的調查,又照出另外兩個規則的洞。第一,誰可以替研究抽血,沒有罰則可以接住。檢方函詢衛福部後認為,為了研究而抽血、沒有結合診斷或治療,不算醫師法管的醫療行為;即使抽血的人資格不符,也不能據此認定違反醫師法。[4] 換句話說,研究抽血由誰來做、做錯了誰負責,醫師法接不住。人本教育基金會在偵結當天表示,人體研究法對受試者的保護不完善,呼籲修法補足漏洞。[6]
第二,研究通過審查後擅自改內容,法律沒有罰則。監察院 2026 年 7 月的調查報告指出,人體研究法第 5 條要求研究內容變更要先經審查會同意,但違反時,法律只讓審查會在查到時令研究中止或終止;如果審查會沒發現、事後才被主管機關查到,「現行法並未設有任何罰則規範」。監察院請衛福部檢討要不要修法。[14]
另一個問題是有規則卻沒執行。監察院 2025 年 9 月糾正臺師大,說學校對利益衝突迴避與抽血實驗的審查「流於形式」、內控「存在嚴重漏洞」;也糾正教育部「審查監管功能不彰」,直到學生出面揭露才查出違法。[15] 這是行政怠惰:規則在,審查會卻沒有照做,主管機關也沒有發現。
而檢方交回來的那段壓力,接手的機關到 2026 年 7 月還沒處理完。監察院說,教育部「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教育部在 2025 年 12 月到 2026 年 1 月開了 4 次會審議,但到監察院發布報告時,查處仍沒有完成。[14] 細節見副線四。
副線一|除了處分加害者,學生得到了什麼?
主線談的是「壓力由誰管」。但對當年的球員來說,還有一個更直接的問題:事情被承認以後,有人為她們做了什麼?我們把修復拆成四件事來查:道歉、把錢還給她們、心理支持、補償。先講結論:前三件有做;第四件有機關承諾過,但之後的公開處置文件不再提補償,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兌現。退款有公開人數和金額;但道歉之後的後續、諮商的使用情形,都沒有任何機關公開成效。[26][27][30]
先說清楚一件事:學生自己公開要的,主要不是錢。這會改變我們怎麼看「賠償」這個缺口(見本節最後)。[20][21]
利益揭露:2025 年 7 月,我們的 Podcast《只能喝酒的圖書館》EP112 訪問過當年出面揭露的前隊員,集名是「我撞得頭破血流,但至少讓光透進來一點就好」;節目簡介提到她談到被迫參與不明實驗、遭受言語霸凌,以及看著同學一個個休學離開。[16] 那一集的內容還沒有逐字核對,本文沒有引用;以下都是其他公開來源。
道歉:有,而且不只一次
2025 年 7 月 17 日,學生代表和教育部會面,據端傳媒報導,教育部次長對事情延宕這麼久「表達很深的歉意」;學生代表說雙方的共識「每一點都符合我們的訴求」。[17] 隔天,臺師大發出聲明,向「受害同學、家長」致歉,承認是學校的失責;7 月 19 日下午,校長和周台英、計畫主持人陳忠慶等人一起出面鞠躬道歉。[18][19]
道歉對學生是有意義的。道歉前幾天,當年出面的一名前隊員在電視訪問中說,她們從頭到尾都不是要討錢或補貼,要的是「誠懇的道歉」,而不是一邊道歉、一邊說「你有誤解」。[20] 另一名因此休學的受害學生說,她從來沒有想要師大還她什麼,「只想要他們認認真真的道歉,不是敷衍了事」。[21] 道歉之後,人本教育基金會轉述那名前隊員的聲明:「她的目的已經達到了」。人本同時提醒,道歉中還夾帶希望被原諒、希望保留研究空間的期待,讓人懷疑有沒有深刻反省。[19]
但「她的目的達到了」是一個人的決定,不能讀成所有受害者都已被修復。前面那名休學的學生說,復學她「從來沒有想過」,因為「那是我的陰影」。[21] 國科會認定研究違失、監察院兩度糾正與調查,公開資料中都沒有看到它們向受試學生道歉。[5][15][14]
還錢:有,但這是「還」,不是賠
臺師大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告,已清查 2019 到 2024 年各計畫的受試者費用,會陸續匯款返還。[22] 據臺師大提供給監察院的資料,學校在 2025 年 8 月 1 日代墊返還 26 名受試者 122 萬餘元,範圍是前體育署 109 到 112 年度補助計畫的實驗費。[14] 在那之前,校方 7 月 15 日就說已經「全數退還」,7 月 18 日卻有學生說「到現在為止我們沒拿到」。[23][24]
這筆錢本來就是學生的受試費,是「還」,不是「賠」。偵結當天,臺師大再次表示,「學校已盡最大可能,先行籌措經費,返還受試費用給學生」;經費流向和責任歸屬,則說仍在司法程序中。[25]
補償:唯一的承諾,後來沒再出現
女足隊的受試費,有一部分來自前體育署的「運科支援計畫」補助:監察院記載,臺師大向前體育署申請這類補助,部分經費疑似沒有照核定的預算付給參與實驗的受試者。[14] 所以,體育署對運科計畫說過的話,也涵蓋一部分女足隊員。
要先分清楚一件事:女足來自前體育署運科計畫的受試費,臺師大已在 2025 年 8 月 1 日先代墊返還,時間在體育署承諾之前。[14] 所以下面說的「沒有兌現」,指的是退費以外的「補償選手」「研擬補償機制」。
2025 年 8 月 30 日,體育署承諾了。它在教育部網站發布的聲明標題是「將究責並補償選手」。聲明說,這些運科計畫「有全面調整、檢討、補償與改善必要」;要求各執行單位清查受試者費用有沒有確實發放,「如未核發,應啟動補償機制」;並說要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協助各執行單位執行調查及研擬補償機制」、「依據清查結果確實究責並落實補償措施」。聲明最後,體育署對權益受損的運動員「表達最深歉意」。[26]
2025 年 11 月 12 日,專案小組的決議沒有提到補償。據監察院報告,運動部召開運科計畫的跨部會專案小組,決議歷年 289 件運科計畫「不追溯應否送審IRB,但需落實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14] 這項決議處理的是要不要補送研究倫理審查,決議本身沒有提到補償。
2026 年 1 月 8 日,「補償」換成了「調查金流」。據臺北市立大學轉發的運動部函,沒有確實發給參與者的費用,被歸為「金流疑義」,由學校立案調查、兩個月內報部,再由運動部處置或移送檢調。這份函也列了被迫參與、霸凌情形的處理程序(交研究倫理審查會和校園霸凌程序),但都是調查與處置,沒有補償。公告還要求學校保護揭弊者與參與者、禁止報復,並告訴學校:運動部網站已經設了「運科計畫申訴窗口」,參與者有申訴需求時要提供給他們。但在公告內文中,我們讀不到「補償」「賠償」或心理支持。[27](公告附件的原函和運動部的申訴窗口頁面我們都打不開,見「本報導的限制」)
所以,體育署承諾以後,公開文件裡留下來的是申訴與調查:運動部設了申訴窗口;函另外要求學校,知悉被迫參與、霸凌或費用沒發的情形時,分別交研究倫理審查、霸凌調查或金流調查。這些程序查的是誰做錯了;申訴成立以後,參與過的選手能得到什麼,這些文件都沒有寫。[27]
2026 年 7 月,監察院的報告裡沒有補償。運動部對監察院說,因為案件已經結案、陳周兩人的案子還在檢調手上,暫時不向兩人追回補助款;監察院批評運動部的說法「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這份 24 頁的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收回不當請領款項」;我們在公布版全文搜尋「補償」「道歉」,一次都沒有出現。[14]
我們的判斷:受試費的退還,臺師大在體育署承諾之前就先墊了;沒有兌現的,是退費以外的部分。體育署說要「補償選手」、「研擬補償機制」,運動部後來公開的處置文件,談的是不追溯送審、由學校調查金流和設申訴窗口,不再提補償,也沒有公開說明為什麼。運動部設了申訴窗口,這一點要記上;但申訴窗口不是補償機制。運動部可能在內部做了什麼,但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退費以外的補償機制的內容、對象或金額,也找不到申訴窗口收過幾件、處理結果如何;責任在運動部,它接手了體育署的承諾,卻沒有對外交代承諾到哪裡。[26][27][14]
對照公款的去向就更清楚。經國科會全面清查,臺師大在 2026 年 3 月 25 日繳回不實報銷的論文刊登費和受試者費共 26.6 萬元;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 16 日把糾正案結案,結案表把這筆繳回列為績效之一。[28] 國家追回自己的錢,有日期、有金額;對學生承諾過的補償,沒有。
心理支持:有專案,但沒有人公開做得怎麼樣
學生一開始並不買單。2025 年 7 月,當年出面的前隊員說,學校提供的是校內學輔中心和一家在台北市大安區的合作諮商所;但許多受害學生已經休學、沒有學籍,用不了學輔中心,也早就不住台北,「並不實用」;很多人早已接受諮商、用藥很久,有固定配合的心理師。她建議在全台各縣市提供免費諮商,由學校記帳支付;她也說,如果改成單純給錢,可能會引發疑慮。[29]
執行端後來做了調整。據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的公告,教育部在 2025 年 7 月委託全聯會啟動女足隊心理支持專案,8 月起提供全台實體或通訊諮商與全年無休的電話諮詢;費用由全聯會向臺師大申請,使用者的姓名與資料「將不會提供予教育部與台灣師大」;專案預計執行到「115年6月底」,也就是 2026 年 6 月底。[30] 這幾乎就是學生提出的做法:全台、免費、不經學校。這一筆應該記上。
臺師大也有自己的專案輔導計畫。計畫說,學生輔導中心在 2024 年事件爆發時就提供了校內外諮商資源;服務對象包括 105 到 113 學年已畢業、退學和休學的前隊員,措施有陪同偵訊、法律諮詢、經濟支援、課業彈性與復學說明,並由學務處設單一聯絡窗口;已經不是臺師大學生的人提出需求,會函轉回教育部。值得注意的是,這份計畫的流程圖本身就列了「成效評估」,也要求彙整各單位的服務提供與經費使用資料。[31] 2025 年 9 月 3 日,臺師大另設了「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10 月 8 日訂了「運動員身心健康管理要點」。[28] 這兩項是給現在和以後的運動員;對已經離開學校的前隊員有沒有用,公開資料看不出來。
但有三件事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有多少人用過、專案到期後有沒有延長,以及臺師大計畫裡的法律協助、經濟支援、復學說明實際幫了幾個人。保密是對的,不公布名字也是對的;但學校自己的計畫已經寫了要評估成效、彙整服務資料,卻連不涉個資的人數和是否延長都沒有公布,外界就無從判斷這些資源有沒有真的接住人。[30][31]
賠償:學生沒有要,但制度也沒有準備
我們搜尋了賠償、和解、國家賠償、民事求償、附帶民事、律師團和法律扶助,都找不到本案學生相關的公開紀錄。這不代表沒有人私下求償,但在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任何機關提出過賠償方案;監察院 2026 年 7 月的調查報告也沒有提到補償。[14]
這裡我們要修正自己的直覺。我們原本以為「沒有賠償」就是修復最大的缺口;但在我們找得到的公開說法裡,出面的學生一再說她們要的不是錢,而是誠懇的道歉、看得到的改變,以及真的用得到的諮商(見上文)。偵結當天,據中央社報導,當年出面的一名前隊員透過人本基金會表示,檢察官曾詢問她們要不要對周台英提出告訴,但她們最後都沒有提告,「刑事本來就不是我們的目的。」她說,比起一個人最後受到什麼懲罰,她更在意環境能不能改變,讓「下一次」不會發生。[32]
所以,問題不在「學生沒拿到錢」,而在:如果有受害者需要賠償,她能走哪條路?這是兩件事。學生不要錢,不能拿來替「沒有管道」解套。[20][21][32]
這一塊是規則本身的洞,不只是有人偷懶。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要求研究者在取得同意前,告知受試者「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12] 法律只要求「告知」有什麼救濟,沒有規定研究違法傷人時一定要有什麼救濟、由誰出錢。當研究已經被認定違反倫理,受試者可以去申訴(例如運動部的運科計畫申訴窗口),但申訴之後能不能、依什麼程序請求賠償,公開資料中看不到任何行政上的管道。[27]
但也有行政怠惰的部分。國科會 2025 年 8 月向立法院報告時,曾要求臺師大補充說明受試者的申訴管道、能不能撤回調查資料等保護措施。[33] 臺師大在 2025 年 9 月 3 日設立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28],網站上列了申訴處理程序。[34] 這些都是給「以後的受試者」的;對這一批已經受害的學生,體育署承諾研擬的補償機制做了什麼,運動部沒有公開交代。[26]
國外怎麼修復受害運動員?
國外的做法把我們上面分開的幾件事,各自做成了制度,但每一套都有限制。澳洲:體操總會 2022 年推出「修復式對話」計畫,讓受害者在中立主持人陪同下向總會高層陳述;但邀請信要求參加者事先簽保密協議,不得對外透露談話內容。一些曾指控受虐的前選手因此拒絕參加,一名家長說總會的做法「令人震驚」(egregious),也有律師說這種保密協議形同封口令;總會則說,保密是為了讓雙方能坦白對話。[35]
英國:體操總會 2022 年向受害選手公開道歉,設了免費保密的專線。[36][37] 一年後,總會自己承認申訴拖延造成受害者焦慮與痛苦,「修復照護」的計畫還在發展中。[38]
加拿大:獨立的運動誠信機構為受害者支付心理服務;現行制度要求案件已向它報告、在其管轄內,申訴結案後兩年內仍可申請。[39]
美國研究規則:超過最小風險的研究,同意過程要告知「是否有任何補償」與受傷時能否得到醫療。[40] 這和台灣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很像:都是告知義務,不保證賠償。[12]
這些做法沒有一套能直接搬來台灣,也都有人批評。但它們把「道歉」「照護」「讓受害者被聽見」分開,各自有負責的單位和資格條件。至於賠償,美國規則和台灣一樣只要求告知;在我們查到的美、英、加、澳做法中,沒有一套是專門賠償「非臨床研究受試者受害」的制度。本案卡住的,正是這一塊。[35][38][39][40]
吹哨者要的是什麼
偵結當天,中央社的報導標題是「師大女足前教練周台英涉侵占、詐欺遭起訴 吹哨者盼改變體育環境」。人本教育基金會在新聞稿中說,起訴的部分讓被害者們「有機會稍感寬慰」,但更重要的是球隊的威權文化;它呼籲政府清查起訴書揭露的相關研究計畫。[32]
人本同一天對公視說:「教練的意志是代表大家的意志。」公視記者致電當年出面的前隊員,她沒有接電話。[41]
我們的判斷:如果吹哨者盼的是改變體育環境,那麼只用「有沒有罪」「錢還了沒」來衡量這件事的結果,都問得太窄。修復至少要回答三件事:受傷的人有沒有被聽見、有沒有在她們需要的時候被照顧到、受到的傷害有沒有得到回應。前兩件做了一部分,但沒有公開成效;第三件,官方唯一的補償承諾沒有兌現,公開資料中只看得到一個申訴窗口,找不到對應的補償制度。[26][27][30]
依北檢的說明,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 10 天內聲請再議。[42] 本案是北檢主動分案偵辦;據中央社報導,檢察官曾詢問出面的前隊員要不要提告,她們最後都沒有提告[32];其他隊員有沒有提告,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到我們查核時(2026 年 10 月 1 日),公開資料中看不到有人聲請再議。
副線二|當年發生了什麼:從否認到承認
學校的說法在八個月內反轉。2025 年 7 月 15 日,臺師大在新聞稿中承認,確實有受試者同意書「補簽」、受試費被繳回當隊費、由非護理人員抽血,以及霸凌。[23] 這一次推翻了校方 2024 年 11 月「事先同意」「都有醫事資格」的說法。[2]
隔天,教育部公告,臺師大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認定教練「確實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建議解聘。[43] 7 月 18 日,臺師大公開道歉,承認這是「學校的失責」。[18]
這裡留下一個還沒解開的矛盾。學校承認有非護理人員抽血,但據報導,檢方查到大部分抽血是由護理師或退休護理師執行;隊員說曾被非專業的學長抽血,卻講不出確切的時間與計畫,無法查證。[3][6] 學校憑什麼承認、檢方為什麼查不到,公開資料無法回答(見「本報導的限制」)。
每一項研究實際抽了幾次、同意書哪天簽、誰抽的血,我們也無法逐案重建。據中央社引述,檢方文書把告發內容寫成 2019 到 2024 年間,寒暑假各連續 14 天、每天 3 次抽血。[3] 這是檢方整理的「被控內容」,不是檢方認定的事實;學生最初說的「扣 32 學分」也一樣。[1] 到現在,沒有任何一份公開的官方文件逐項確認或否定這些次數。
從揭露到偵結:每套制度做了什麼
從揭露到偵結,每套制度在什麼時候做了什麼?
- 處分與調查2024-11-28 立委揭露
- 處分與調查2025-07-01 臺師大 IRB 停收新案
- 處分與調查2025-07-15 校方承認補簽等情形
- 處分與調查2025-07-16 教育部公告霸凌成立
- 對學生的修復2025-07-17 教育部次長會面學生致歉、設單一申訴窗口
- 對學生的修復2025-07-18 臺師大道歉聲明
- 處分與調查2025-07-23 足協處分
- 處分與調查2025-07-25 周台英解聘決議
- 對學生的修復2025-07-28 臺師大公告返還受試費
- 對學生的修復2025-08-01 代墊返還 122 萬餘元;心理師公會諮商專案 8 月起執行
- 處分與調查2025-08-19 教育部公布清查、國科會移送 5 件
- 處分與調查2025-08-25 周台英被約談交保
- 對學生的修復2025-08-30 體育署聲明「將究責並補償選手」下列最後一個新節點;之後補償沒有再出現
- 處分與調查2025-09-03 臺師大設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
- 處分與調查2025-09-11 監察院糾正
- 處分與調查2025-09-16 國科會處分
- 處分與調查2025-10-08 臺師大訂運動員身心健康管理要點
- 處分與調查2025-11 撤銷博士學位(報導日)、教育部要求補正陳忠慶停聘資料確切決議日期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處分與調查2025-11-12 運動部專案小組決議「不追溯」
- 處分與調查2025-12-12 至 2026-01-06 教育部 4 次審議會議
- 處分與調查2026-01-08 運動部函:未發費用改由學校立案調查
- 處分與調查2026-03-04 補正仍未完成
- 處分與調查2026-03-25 臺師大繳回 26.6 萬元公款
- 處分與調查2026-04-10 國科會修正補助作業要點與合約書
- 處分與調查2026-04-21 教育部說明運動競技系另案、另組專案輔導小組
- 對學生的修復2026-06 底 諮商專案預定結束是否延長,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處分與調查2026-07-01 臺師大 IRB 仍在等恢復收案
- 處分與調查2026-07-16 監察院糾正案結案
- 處分與調查2026-07-29 監察院第二輪調查報告公告(新聞稿 07-31)
- 處分與調查2026-09-30 偵結
副線三|錢:四個數字,沒有人對帳
檢方唯一起訴的,是錢的部分。周台英被依詐欺、侵占等罪嫌起訴(各家報導寫的罪名不完全一樣,精確罪名要看起訴書)。檢方指控兩件事。第一,把沒參加測試的隊員列成受試者:在國科會補助的計畫中列了 2 名、詐得 2 萬元;在教育部補助的計畫中列了 3 名、詐得 3000 元。第二,挪用隊費:她在 2021 至 2024 年間,以「繳回受試者測試費作為隊費」為由,收了 129 萬 3000 元,其中 49 萬 8000 元被挪去支付台北熊讚女足隊 2024 年 8 月到越南移地訓練的費用。[3][6]
據報導,周台英對這些已坦承;檢察官說她「一時失慮」、犯後深表悔悟、所生危害「非鉅」,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3][6] 這仍是起訴,法院還沒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項的手法:把沒受測的人列成受試者、再要她們把錢繳回。這和學生當年指控的「受試費被收回當隊費」是同一套操作;刑法能處理的,是錢被不當取得的那一段。檢方說的「危害非鉅」,就我們讀到的報導,談的是這些金額,不是在評價抽血本身。[3]
問題在於,受試費的數字不只一個:監察院糾正案寫回繳 138 萬餘元,北檢起訴寫 129 萬 3000 元,監察院調查報告寫臺師大代墊返還 122 萬餘元,北檢另指 49 萬 8000 元被挪用(見下表)。四個數字的期間、計算範圍都不同,所以我們用表格而不畫長條圖,避免讓讀者以為可以直接相減。[15][3][14]
我們的批評:同一筆受試費,監察院前後兩份文件、檢方和學校各自給了不同的數字,卻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公開說明差在哪裡。學生拿回的錢是不是當年被收走的全部,現在公開資料回答不了。學校墊出去的錢要不要、能不能向涉案者追回,公開資料也沒有交代。[15][14][3]
受試費:四個數字,沒有人對帳
同一筆受試費,各機關給的總額是多少?
| 數字 | 誰說的 | 指的是什麼 |
|---|---|---|
| 138 萬餘元 | 監察院糾正案(2025-09) | 受試費回繳 |
| 129 萬 3000 元 | 北檢起訴(2026-09) | 2021–2024 年以隊費名義收受保管 |
| 122 萬餘元 | 監察院調查報告(2026-07),據臺師大提供給監察院的資料 | 臺師大 2025-08-01 代墊返還 26 名受試者;範圍是前體育署 109–112 年度補助計畫的實驗費 |
| 49 萬 8000 元 | 北檢起訴(2026-09) | 被控挪用的部分 |
副線四|承諾兌現到哪裡?
2025 年 7 月 18 日,臺師大在道歉聲明中列了一串承諾。[18] 其他機關也各自做了處分和宣示。我們能查到的進度整理在下方的承諾追蹤表。[26][28][14]
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 16 日把 2025 年對臺師大、教育部的糾正案結案。結案情形表列出的「績效」都在學校一端:新設的兩個辦公室與中心、大四專長術科從必修改選修(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大四選修這門課的有 26 人,約佔在學人數 48%,其餘學生沒有選)、受試費給付要會辦研發處與主計室、新的研究倫理審查作業程序,以及繳回公款。[28] 必修改選修,拆掉的正是「學分握在教練手上」這條權力線;這是整件事裡最直接對準主線的一項改變。但結案表沒有任何一項是關於受害學生本身。
改變夠不夠,另一個訊號是同一個學系後來又出事。據教育部 2026 年 4 月 21 日的新聞稿,教育部在 2025 年 8 月接到臺師大運動競技學系另一起霸凌與性平事件的檢舉,調查後認定霸凌成立,學校決議一名教師停聘 2 年(教育部仍在審議)、一名教學人員終止契約;性騷擾部分因申復有理由,要重新調查。教育部說,臺師大運動競技系接連發生女足與體操等事件,顯示訓練與管理文化需要檢視,因此另組專案輔導小組,並說要提供學生長期專業支持和法律協助;新聞稿指的是這起事件的學生,沒有提到女足前隊員。[52] 這不能證明女足案後的改革失敗,兩起事件的當事人和情節不同;但它說明教育部自己也認為,問題不只在一個教練、一個球隊。這個專案輔導小組做了什麼、「長期專業支持」包不包括女足前隊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最重的一筆來自監察院。2026 年 7 月 31 日,事件爆發一年多後,監察院發布第二輪調查:清查陳姓教授歷年約 31 件研究,又發現 6 件違規;教育部「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對臺師大 2023 年就函報的另一件博士生違法人體研究也沒有積極查處,更沒有研擬通案作為。監察院還指出,前體育署補助的運科支援與輔助計畫中,部分已經涉及人體研究,卻沒有送研究倫理審查會審查;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研究,保障也不足。[53]
這份調查報告的全文,讓事情的規模超出師大一個球隊。2017 到 2025 年間,前體育署補助的運科支援與輔助計畫中,有 199 件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其中 162 件(81.41%)沒有送研究倫理審查,116 件(58.29%)沒有取得本人知情同意書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報告說,如果照法律要求的「本人加法定代理人」雙重同意來看,不合規的比率還更高。報告也描述,在國科會補助的相關研究中,有研究人員為了方便招募,直接以機構內未成年的學生當受試者,出現沒給足時間閱讀就催促簽署、同意書沒寫血液採集的方式、數量和頻率等缺失。報告沒有說這些缺失出現在哪幾件計畫,所以我們不把它直接套到女足個案上。[14]
運科計畫中用到血液樣本的,報告寫支援計畫 14 件裡有 9 件、輔助計畫 10 件裡有 8 件沒有送審(報告另一處寫輔助計畫用血液的是 11 件,前後沒有說明)。[14]
我們的批評:行政怠惰的責任,第一個落在教育部。它是大學人體研究的主管機關,一年內被監察院指出兩次監管不足,也沒有公開 97 件查核的結果。教育部 2025 年 11 月要求的補正,到 2026 年 3 月 4 日仍未完成。[45][48] 第二個落在運動部:它接手了前體育署的計畫,面對監察院點出的未送審計畫,說的是「不追溯」;監察院直指運動部的說法「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運動部說正在研擬「未來」運科計畫的倫理規範與未成年參與者保護措施;對過去那 162 件的受試者做了什麼,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前身體育署在 2025 年 8 月說要「究責並補償選手」,這個承諾到哪裡了,運動部也沒有公開交代。[14][26]
規則的洞則該由衛福部補: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監察院已經點出「變更計畫沒有罰則」,偵結又顯示研究抽血的人員資格沒有罰則接得住。處分有做,但處分不等於改革;在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這三個機關任何一份完整的原因分析或改善時程,這件事本身就應該被追問。還有一件事被所有機關一起漏掉:監察院 2026 年 7 月的調查報告要求追回公款,除了記下學校代墊返還受試費,沒有談到對受害學生的道歉、賠償或心理支持;糾正案的結案表也一樣。[14][4][28]
一個數字提醒:33 件、9 件、6 件、5 件、97 件不是同一個漏斗。33 件是陳、周兩人的研究;9 件是從 14 件檢舉與陳情中查出不符的;6 件是國科會認定違失的;5 件是移送檢調的;97 件是全國體育領域含血液的研究,屬於查核範圍,不是違規件數。所以這裡不畫轉換率漏斗。[48][5]
承諾兌現到哪裡?
誰在什麼時候承諾或決定了什麼,後來兌現到哪裡?
| 誰承諾或決定 | 內容 | 公開資料看到的進度 |
|---|---|---|
| 臺師大(2025-07-18) | 兩周內完成懲處 | 7/25 決議周台英解聘、4 年不得聘任;陳忠慶停聘 3 年,教育部 2025 年 11 月要求補正,到 2026-03-04 仍未完成 |
| 臺師大 | 隊費全數退還 | 2025-08-01 代墊返還 26 名受試者 122 萬餘元 |
| 體育署(2025-08-30) | 「將究責並補償選手」;成立跨部會小組「研擬補償機制」;未發受試費者「應啟動補償機制」 | 2025-11-12 運動部專案小組改採「不追溯」(指不追溯送審 IRB);2026-01-08 函把未發費用改列「金流疑義」由學校調查。補償機制的內容、對象、金額,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臺師大(2025-07-18)、教育部委託的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2025-08) | 擴大輔導與一對一諮商;全台實體或通訊諮商,執行到 2026 年 6 月底 | 使用人數、是否延長,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臺師大 | 成立研究參與者保護中心、研擬運動員心理健康安全規範 | 2025-09-03 設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與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2025-10-08 訂「運動員身心健康管理要點」。這份要點是不是當初承諾的規範、內容如何,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教育部 | 臺師大 IRB 自 2025-07-01 停收新案,3 個月內改善;罰學校 110 萬元 | 2026-07-01 臺師大仍「靜候教育部指示恢復新案審查」,校內研究改送他校審查;之後有沒有恢復,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國科會(2025-09-16) | 追繳約 327 萬元、陳周分別停權 5 年與 4 年、新的倫理守則與審議要點修正草案 | 處分已公告;守則屬道德倫理宣示。2026-04-10 修正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書與合約書;學術倫理審議要點正式生效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
| 教育部、衛福部(2025-08-18) | 23 校共 97 件含血液樣本的研究,1 個月內回報查核 | 國科會說「續由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續處」;一年後,連監察院報告公布版都沒有列出結果 |
| 運動部(前體育署) | 監察院要求釐清運科計畫違失、移送主管機關 | 處理方向是「不追溯應否送審IRB,但需落實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暫時不追回陳、周補助款,要等檢調結果 |
| 足協(2025-07-23) | 註銷教練證、終生不得參加檢定、禁止參與足球活動 | 申訴委員會說要等偵查終結再審;到 2026-09-30,公告列表最新一筆是 2026-04-23,還沒有偵結後的新公告 |
運科計畫未成年人研究的程序缺失
師大女足案之外,運動員研究的程序問題有多普遍?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副線五|國外怎麼處理「教練同時是研究者」?
其他國家把我們主線上的那段空間寫進了規則。美國:聯邦規則要求研究者盡量降低「強迫或不當影響」的可能。[54] 康乃狄克大學的 IRB 要求明確告訴學生運動員,參不參加都不影響資格與上場時間,並可以由獨立第三人取得同意。[55] 這是個別學校的規定,不是全國統一。
加拿大:聯邦研究倫理政策聲明第 3.1 條說,由有權威的人招募受試者,可能產生不當影響;老師與學生這類權力關係對自願性的影響,要從被招募者的角度判斷;任何依賴關係,即使沒有公開施壓,也可能造成不當影響。[10] 這是全國性的政策,但它是原則,沒有規定一定要由第三人取得同意。
在教練之外申訴:美國 SafeSport 中心、英國 Sport Integrity 讓運動員可以向教練和球隊以外的機構申訴。[56][57] 它們不管校園研究倫理,最終處分權也各有限制。
這些做法的共同點是:不等人出來說「我被威脅了」,而是一開始就假設權力關係會讓人說不出口;有的學校因此把邀請和同意交給第三人。這正好對上主線的差別:刑法等的是教練做出威脅的證據,這些規則則是從被邀請的人的處境出發。台灣的人體研究法有禁止不正當同意的原則,但沒有這一步程序。[12] 偵結當天,人本教育基金會呼籲修法補足人體研究法的漏洞(見主線),但在公開資料中,我們還沒看到有人具體提出依賴關係的同意程序。[6]
副線六|各方的難處與聲音
檢方:只能用刑法的尺,而作證的隊員中,有人明確表示沒有被威脅。如果用「感受到壓力」就起訴,等於把研究倫理的標準搬進刑法。檢方的做法是說出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再把判斷交回權責機關。[4][7]
被告:據報導,周台英在偵查中否認強制,說從來沒有隊員向她表示不想參加,也曾告訴球員不想參加可以離開;抽血是助理安排的,她以為都是合格醫事人員。[4][6] 對錢的部分,她已坦承。
學校:先否認,八個月後才承認;自己的 IRB 被監察院說流於形式,到 2026 年 7 月還在等教育部同意恢復收案,校內研究只能送外校審。[15][47] 它也負責墊還受試費,而目前沒有公開資料顯示學校已向涉案者求償。輔導這一塊,學生批評諮商不實用後,教育部委託全聯會提供全台、保密的服務,費用向臺師大申請;難處是,保密做得越好,外界越難看見成效,而學校和教育部都沒有選擇公布不涉個資的人數。[30]
運動部:它接手的是前體育署歷年 289 件運科相關補助計畫,全部已經終止。跨部會會議的理由是,事後補送研究倫理審查「已無實益」,也和現行程序不符。[14] 這是真的難處:不可能讓時間倒流,重做一次審查。但「不能補審」不等於「不必對參與過的人交代」;它的前身親口承諾過補償,這筆帳還掛著。[26]
研究者:陳忠慶以證人身分接受約談、訊後請回[58];他在這次偵結中的處分,公開資料中找不到。運科計畫的研究者也有他們的處境:監察院認為,有 8 件沒送審的計畫沒有發表成果,性質介於「提升訓練效能之服務」和「人體研究」之間,主持人的可責性相對較低。[14] 訓練和研究的界線不清,本身就是制度要回答的問題。
球員:證詞並不一致。有人說不是怕被當才參加,也有人在記者會上說「這些學分是抽血換來的」。[59] 她們要的修復也不一樣:有人在道歉後選擇退出公眾視線,有人連想都不想回到學校(見副線一)。[19][21]
家屬:已休學球員的家長面對的是一個沒有現成答案的問題。一名球員在 2025 年 7 月受訪時轉述,一位已休學同學的母親接到教練的致歉電話後回應:「現在解釋來得及嗎?要復學嗎?怎麼復學?」[20] 臺師大後來在專案輔導計畫裡列了復學與修課說明(見副線一),但有沒有人因此復學,公開資料中找不到。[31]
團體與民眾(未經證實):女子足球員工會的聲明說,事件反映體育班制度長期漠視權力壓迫[60];PTT 上有網友寫:「你的學位跟球隊出場機會被把持著,能不聽教授的?」[61] 2025 年一位律師在投書中主張,只要「暗示」與學分或上場有關,就可能構成強制或恐嚇[62];這次檢方查了暗示,結論是證據不足。[4] 偵結之後(查到 2026 年 10 月 1 日),我們在 Threads、PTT 上都還沒找到可以核對日期的民眾公開貼文;Dcard 足球板只看到轉貼中央社新聞,沒有可核的留言評論。[65]
我們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
可以說:國科會認定研究參與者「被脅迫參與研究」;檢方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教練明示或暗示不參加會有不利後果。兩者不矛盾:一個從被邀請的人的處境看,一個看教練做了什麼。檢方自己承認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並把研究倫理與霸凌的判斷交回權責機關。[5][4]
同一件事,五把尺
為什麼同一件事,各單位的結論不一樣?
| 制度 | 這套制度問什麼 | 門檻 | 結果 | 不能被讀成什麼 |
|---|---|---|---|---|
| 校園霸凌 | 教練是否對學生有霸凌 | 行政認定 | 成立,建議解聘 | 刑事有罪 |
| 人體研究法(教育部) | 研究程序是否合法 | 行政裁罰 | 學校罰 110 萬、主持人各罰 50 萬 | 每項指控都已證實 |
| 國科會研究倫理 | 研究執行與權力關係是否違反倫理 | 學術倫理認定 | 6 件違失、停權、追繳 | 強制罪成立 |
| 刑事(強制、醫師法) | 教練有沒有以強暴,或明示、暗示不利後果的方式逼人參加;研究抽血算不算醫療行為 | 刑事證據門檻 | 罪嫌不足,不起訴;檢方同時說權力不對等「或有不當」,交回權責機關 | 學生是自由參加的 |
| 刑事(詐欺、侵占) | 錢是否被不法取得 | 起訴門檻 | 起訴,被告已坦承,待判 | 已判有罪 |
讀下去
可以說:臺師大 2024 年否認,2025 年自己承認補簽同意書、非護理人員抽血與費用繳回。刑事上唯一被起訴的是錢(合計 52 萬 1000 元),據報導被告已坦承,尚待法院判決。受試費的總額,監察院、檢方和學校各有不同數字,至今沒有公開對帳。[2][23][3][15][14]
可以說: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指出,教育部仍未完成通盤查處;前體育署補助、涉及未成年人的 199 件運科計畫中,162 件沒有送研究倫理審查。[53][14]
可以說:學生得到了學校與教育部的道歉、受試費的返還、一個到 2026 年 6 月底的諮商專案。體育署 2025 年 8 月承諾「究責並補償選手」,但運動部此後公開的處置文件,談的是不追溯送審、由學校調查金流和設申訴窗口,不再提補償;退費以外的補償,內容、對象與金額都沒有公開,公開文件也沒有寫申訴成立後選手能得到什麼。女足來自運科計畫的受試費,臺師大已在承諾之前先墊還。法律只要求研究者告知損害時的救濟措施,沒有規定一定要有什麼救濟。出面的學生公開說過,她們要的是誠懇的道歉和用得到的諮商,不是錢;這不能被拿來替「沒有賠償管道」解套。[18][17][14][30][26][27][12][20][21]
不能說:當年學生沒有被逼(不起訴不代表這個);周台英有罪(法院還沒判);學生最初每一項指控都已被證實;修復已經完成。也不能說完全沒有人私下得到賠償,只能說沒有公開紀錄。[4][3]
五把尺都在量「誰做錯了」,沒有一把在量「受害的人得到什麼」(見下方總結表)。檢方交回來的那段壓力,教育部、運動部、衛福部什麼時候接住?受害者這把尺,又由誰來拿?[4][14]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聯絡當事人或機關,也沒有申請資訊公開。以下關鍵資料我們拿不到;它們如果公開,可能改變的結論如下。第 1 點,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全文。北檢網站的新聞稿列表中,我們沒有找到本案的偵結新聞稿;目前的不起訴理由來自多家媒體的轉述,彼此大致一致。全文可以說明檢方問了哪些隊員、有沒有調閱國科會和教育部的調查材料、怎麼評價「聽說學姐拒絕後被責備」這段證詞,以及 129 萬 3000 元的範圍。如果處分書顯示檢方沒有取得研究倫理調查的材料,「兩套制度看的是不同證據」就會成為和「看的方向不同」一樣重要的解釋。[64][4]
讀下去
第 2 點,國科會與教育部逐案的調查報告。可以確認每項研究實際抽了幾次、同意書何時簽、誰抽的血,也就能判斷學生最初的指控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監察院的報告公布版把逐案表格都省略了。[14]
第 3 點,97 件血液研究的查核結果。如果其他學校也有同樣的問題,這就不只是師大的事件。監察院已經在前體育署的運科計畫中看到程序缺失,97 件的結果會決定問題是否延伸到國科會補助的大學研究。[48][33]
第 4 點,受試費的對帳資料。可以說明 138 萬、129 萬、122 萬之間差在哪裡,學生有沒有拿回全部。[15][3][14]
第 5 點,學生修復的成效資料:申訴窗口與諮商專案的使用人數、2026 年 6 月底後有沒有延長、法律協助與復學說明幫了幾個人,以及有沒有私下的賠償或和解。如果這些資料顯示多數受害者都得到持續照顧,「修復沒有公開成效」的批評就要收窄;如果連使用人數都很少,問題就從「沒公開」變成「沒接住」。[30][31]
第 6 點,運動部的補償機制、申訴窗口與 2026 年 1 月 8 日原函。我們只讀到臺北市立大學轉發的公告,原函和附件打不開;運動部的運科計畫申訴窗口頁面我們也讀不到,不知道它受理什麼、收過幾件、結果如何。如果原函、申訴窗口或運動部其他文件其實訂了補償的標準與對象,「補償承諾在公開處置文件中沒再出現」的判斷就要改成「有機制、但沒公開成果」。[27]
第 7 點,教育部 2026 年 4 月的運動競技系專案輔導小組。新聞稿說的長期支持對象是另一起事件的學生,沒有提到女足前隊員;小組的成員、工作內容和進度都沒有公開。如果小組其實也照顧女足前隊員,副線一「諮商專案 2026 年 6 月底到期後沒有下文」的判斷就要收窄。[52]
第 8 點,我們自己的訪談。2025 年 7 月我們的 Podcast EP112 訪問過當年出面的前隊員,但這一輪還沒有完成逐字稿核對,所以本文沒有引用節目中的說法。[16]
第 9 點,臺師大 IRB 恢復收案與改善驗收、研究參與者保護辦公室與心理健康中心的實際運作、國科會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的正式生效日期、陳忠慶停聘的核定。這些決定制度改革是否已經離開新聞稿。[47][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