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inking Library
兩道河流環繞低矮聚落與菜圃,晨光照亮堤岸和前景蘆葦。
插畫河水與家園之間,安全與留下的願望交織。

理解 v1 · 2026-10-19

社子島防洪一定要近全區區段徵收嗎?分清安全需要、開發選擇,和誰能決定留下

防洪的工程需要是真的,但現行徵收範圍很可能是先選了「全區納入、符合條件才剔除」的開發方式;能不能留下只看土地持分;限建年代蓋的房子,代價有一部分被市府用明文規則放到居民身上。

前情提要

社子島居民面對的,不只是洪水。2026年8月17日的徵收審議會場,有人盼早日改善老屋和狹窄巷道,有人要求留下聚落,也有人擔心搬進安置住宅後負擔不起。這些是公視記錄的居民說法,各戶情況仍待查證;但衝突很清楚:人們既要住得安全,也要知道自己能否繼續住在這裡。會場紀錄[1]

市府說為完善堤防、解決排水、確保居民安全,全區整體開發確有公益性及必要性。查不下去

市府四份公開說理都只泛稱防洪需要,沒有比較局部保留能不能達到同樣安全;5月25日報部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全文由臺北市土地開發總隊與內政部地政司掌握,沒有公開。三處聚落被拿掉的理由也不是防洪。

大家的懷疑反對徵收的自救會只是想多拿補償。被推翻

自救會的訴求是原地保留、原地改建與重新參與規劃。能不能留下,是市府設計的剔除程序只按持分決定。

市府說表態反對的611位地主只占全島約1萬位地主的6%。只對一部分

數字本身沒錯,但分母只算地主;499位沒有土地的陳情人被寫成「不涉及剔除議題」,從一開始就不在分母裡。

大家的懷疑限建五十年期間蓋的房子被當成違建,代價落在居民身上。被加強

市府的暫行查報作業原則要求加建者切結不得要求補償,2018年也拒絕另訂特別補償辦法;規模查不下去,因為土地開發總隊沒有公布查估分類統計。

我們的判斷我們判斷:社子島現行的近全區區段徵收範圍,很可能是先選定整體開發方式,再用剔除條件處理例外,不是由防洪工程逐處推出;能否留下只按土地持分決定,把無地住戶排除在外;限建的代價,有一部分是臺北市政府用切結與全市一致的補償規則放到居民身上。送審的計畫書全文不公開,讓「非徵不可」無從檢驗,責任在臺北市土地開發總隊與內政部地政司。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社子島要做200年防洪,堤防退縮、填土、排水都有工程依據;但細部計畫書寫的是除再發展區外「全區納入區段徵收」,計畫面積約三分之一是新的住宅、商業與科技產業用地。市府歷來拒絕劃出聚落的理由以費用、公平、執行與安置為主。九處特定聚落縮成六處,被拿掉的三處理由是科技產業區、輕軌機廠和申請筆數,不是防洪。市府2021年提出的保存聚落B方案,也沒有公開比較或放棄理由。剔除程序只讓持分超過10%的地主表態,1,100位陳情人裡499位沒有土地,被寫成「不涉及剔除議題」。補償表以1970年7月4日為合法分界;限建期間准許的臨時加建,規定加建者須切結日後不得要求補償,市府也拒絕另訂特別補償辦法。5月25日報部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全文、同一防洪標準下的方案比較,以及全區建物查估的分類統計,都沒有公開。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社子島防洪一定要近全區區段徵收嗎?分清安全需要、開發選擇,和誰能決定留下

內政部當天要求臺北市政府研議並具體回應,並未在這場會議最終核准徵收。據公視報導,審議委員也要求另行評估安置宅的可負擔性,並請市府在舊聚落尋求可適度保留的方案。市府官網的開發大事紀,到10月19日仍只記到這場會議。內政部說明[2]、公視報導[3]、開發大事紀[4]

讀下去

要回答居民,不能只說開發能改善環境;還要說清楚:哪些土地是安全工程必須取得,哪些範圍來自政府選擇的都市重整方式? 還有一筆舊帳:五十多年限建期間,居民為了生活蓋的房子,拆遷時怎麼算,代價由誰承擔?內政部說明[2]

反對徵收的社子島自救會,今年3月交出1,156張陳情單。市府逐張分析後發現,陳情人裡有將近一半沒有土地;而在這套制度裡,沒有土地的人,連要求「把我家留下」的資格都沒有。所以這篇報導最後還要回答:誰能決定一個家留不留得下? 都委會簡報[5](第9頁)

主線 1

堤防要提高,島內卻不只一種設計

先看真正的工程限制。「外水」指河水;市府水利處公開說明,社子島以200年外水防洪標準規劃,基隆河側的高保護設施向內退縮80至130公尺,淡水河側退縮30公尺。「高保護設施」就是為較高防洪標準設置的設施。水利處規劃說明[6](「生態社子島」防洪規劃)

草坡堤防沿河延伸,內側排列水道、植被與低矮住宅。
插畫沿著堤岸望去,想像防洪與生活空間如何相接。
讀下去

水利處同頁也說明,島內填土高程由原規劃8.15公尺以上,調低為2.5至4.5公尺,搭配抽水與滯洪等對策。「內水」指島內降雨的排水問題:外面的河水要擋住,島內雨水也要排出去;降低填土,會改變後者的處理方法。填土與排水規劃[6](歷程說明及排水、填土規劃)

這使問題更準確了。防洪標準相同,設計仍可能調整;保留原屋需要同時處理高差、排水與救災道路。這正是市府提出的工程顧慮。市府就地改建說明[7]

問題於是從「要不要防洪」,轉到「達到同樣安全,是否必須採取同一種土地取得方式」。工程設計與土地制度,需要接著往下拆開看。

主線 2

看見堤防之外的土地,還不能直接算成「多徵」

2026年8月市府簡報的兩個數字,公視記錄為都市計畫302.10公頃、區段徵收279.47公頃。前者是規劃範圍,後者是送審徵收範圍,口徑不同。市府簡報紀錄[1]

讀下去

市府的開發方式說明,把防洪設施、退縮緩坡、其他公共設施及安置住宅用地並列。這些目的需要分開對照,才能判斷各處土地為何被納入。用地目的說明[7]

防洪需求也不只堤防本體。水利處說明,退縮緩坡配合劃設為公園,島內另有滯洪與排水設施。因此,不能從徵收總面積扣掉堤防或某一種通洪空間,就把餘數稱為超徵。防洪與排水規劃[6]

那麼,計畫裡的土地各做什麼用?細部計畫書的土地使用面積表給了一份清單。我們讀到的是市府2025年12月15日「修正再提會」的版本,表內數字和2026年3月提會資料相同;4月30日通過的修正版全文,我們還沒取得。在302.10公頃的都市計畫範圍裡:堤防用地24.99公頃、河川區7.97公頃;公園80.83公頃,其中有堤防後退形成的緩坡,也有其他公園,表上分不開;道路、抽水站、變電所,以及供污水處理廠等共用的機關用地,合計約56.94公頃;專案住宅區、寺廟安置用住宅區、國中小與產業支援設施,合計約22.39公頃。住宅區、商業區與科技產業專用區合計約101.97公頃,約占三分之一。 細部計畫書[8](表4,第20至21頁)

圖|社子島細部計畫的302公頃土地,各規劃做什麼?圖說:依2025年12月細部計畫書表4,把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按用途歸成七類。防洪直接用地(堤防、河川區)約33公頃;新的住宅、商業與科技產業區約102公頃。公園因同時包含堤防後退緩坡與其他公園,單獨列出。再發展區1.03公頃與海科大文教區3.53公頃合為一條;海科大校地大部分已剔除,但現況使用、不屬學校產權的部分仍納入區段徵收,所以這一條不全是「剔除」。這是都市計畫範圍,不是送審的區段徵收範圍,也不代表哪一塊地「多徵」。

最大的一類,是開發後可以蓋房子的新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後的土地,一部分以「抵價地」發還原地主(原地主用開發後的土地抵付補償),安置原住戶所需的土地可以讓售,其餘可建築土地則可以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土地徵收條例[9](第44條第1項)這些土地是市府所說「讓地主分享開發價值」的來源,卻不是防洪本身要求的用地。這不等於多徵:沒有它們,抵價地和開發財務就無從安排。但它說明,徵收範圍有相當一部分,要靠都市發展與財務的理由辯護,不能只靠防洪。

計畫書又怎麼決定哪些土地要徵收?它的事業及財務計畫寫:「本計畫範圍除再發展區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外,全區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連計畫範圍外新舊防潮堤之間的河川區也納入。起點是全區都徵,想留下的土地要自己符合剔除條件;而不是先逐塊證明工程需要,再決定徵收哪裡。 細部計畫書[8](第51頁)

主線 3

市府選的,其實是一整套土地與安置制度

市府為區段徵收提出的理由,比防洪更廣:一次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一併施工,讓地主分享開發後土地價值,並取得興建安置住宅的土地。這些都是官方明列的政策目的。開發方式問答[7]

木製城鎮模型排列住宅、道路與水道,旁邊散放尚未組合的木塊。
插畫模型旁的零件,提醒我們留意整體方案中的各項選擇。
讀下去

區段徵收之所以影響深,是因為它不只取得工程用地,也重新分配開發後土地。能申領抵價地的是原地主;住在島上的人卻不一定都是地主,土地分配的公平與住戶能否留居,須分別檢驗。土地徵收條例[9](第39、40、44條)

這不是說都市重整沒有公益。法律容許符合條件的區段徵收,也要求評估社會、經濟、文化生態等影響。問題在於,有益的整體計畫,仍須交代為何選這個範圍、這種取得方式,以及搬遷代價由誰承擔。 公益與必要性規定[9](第3-2、4條)

市府自己怎麼說明不把聚落劃出去?2018年社子島第二階段環評公聽會,有民眾在發言單上反對全區區段徵收,要求把原有居民的聚落劃出徵收範圍。都市發展局書面回答,除了取得堤防、道路、公園用地,還要顧及1.2萬居民的拆遷補償與安置;「考量社子島開發之費用負擔、土地所有權人間公平性、執行難易、安置措施等面向,經本府評估仍採區段徵收開發為宜」。另一張發言單要求評估就地改建,土地開發總隊答,原地改建「仍須公平負擔且無安置住宅配套措施,又非屬公共工程,無公權力介入處理屋地權屬爭議」,還會造成建築基地與公共設施的介面銜接困難。公聽會回應表[10](第6、19至20頁)

這些理由多半是費用、公平、執行與安置,只有介面銜接一項接近工程。 它們都是值得認真看待的公共考量:留下的人若不分擔公設成本,對參加徵收的地主不公平;市府也說,沒有區段徵收,就沒有安置住宅的配套。但它們回答的是「哪一種開發方式比較好辦」,不是「不全區徵收就無法防洪」。

市府近年的說法有沒有補上工程理由?我們讀了市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最近兩份專門回應質疑的新聞稿。2025年9月10日那份,標題就寫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有其公必性」,正文說:為完善堤防、解決排水、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並闢建公共設施,推動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確有其公益性及必要性」,又說經費由平均地權基金支應,「不應以財務可行與否作為是否開發之唯一考量」。2026年6月那份,則是市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回應一位立法委員要求重新檢討補償方案,強調安置聽證、放寬安置條件、2016年i-Voting選定「生態社子島」方向,並警告「草率提重來,讓社子島居民重等50年」。兩份都說防洪與排水是開發的理由,卻都沒有說明,為什麼局部保留聚落、就地改建或一般徵收,達不到同樣的安全。 市府最新的公開說法,沒有改變2018年那份回應的結構。2025年9月新聞稿[11](第2段)、2026年6月新聞稿[12]

主線 4

已有剔除例外,為何其他地方不能留?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士林校區是具體例子。2020年,內政部都委會同意將校區剔除;市府說明包含文教使用管制、學生受教權與校地完整性。整體開發已有例外;居民聚落是否具備相同條件,仍要比較工程與權利差異。校區剔除理由[13]

讀下去

居民聚落也有例外。內政部2024年說明,六處特定既有聚落內符合條件的土地,可以排除。2026年3月提會附件追述的原則,包括不影響防洪及主要計畫、位於特定聚落,以及表達不參與區徵的土地持分須大於10%(不計人數)。這是特定條件下的剔除,並非全島居民都能自由選擇。內政部說明[14]、原則沿革[15](內頁82;空地與連棟條件的版本差異見文末)

「特定聚落」原本有九處。市府2019年訂剔除原則時,用1970年地圖上的密集建物區認定了九處既有聚落;到了2024年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查,變成六處。據土地開發總隊在今年4月都委會上的說明,理由由市府提出:8號聚落將來要做科技產業專用區和捷運輕軌機廠,會「影響公共設施的完整性與產業發展」;6、7號聚落申請剔除的筆數很少,「不具有聚落保存的效益」。總隊也說,拿掉這三處「也非市府決定」,是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2024年討論後同意的。所以這個決定由臺北市政府提出理由、內政部審議小組同意,兩個機關都要負責;而三個聚落被拿掉的理由,沒有一項是防洪。 同一場會議上,也有都委會委員質疑科技產業區是否非設在那裡不可。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7、18頁)

另一位委員問得更根本:為了防洪劃設的公園,「整條穿過社子島中心」,和聚落多有重疊;當初規劃防洪、把中間河道變成公園時,有沒有一起考慮聚落?剔除的前提是「不影響防洪計畫及主要計畫」,這個前提「大概就否定了大多數想要被剔除的土地所有權人」。她也把反面問題一起提出:「若將九大聚落保留,社子島最關鍵的防洪就無法達成?是否為因果關係?」這正是本文追問的問題;在這份紀錄裡,我們沒有看到市府用方案比較回答這個因果問題。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6至7頁)

市府自己也提過少拆的方案。據2021年報導,市府在社子島工作坊期間提出以九大聚落保存為核心的「B方案」:在不改動主要計畫與防洪計畫的前提下,區段徵收面積由298公頃減為281公頃,受影響戶數由5,129戶減為3,084戶,人數由11,327人減為6,484人。當時自救會批評方案臨時提出、聚落仍被道路和中央公園切開;之後這個方案就沒有下文。這些是報導數字,我們沒有找到市府的正式比較表,也沒有找到市府說明為什麼不採用(見文末限制)。好房網報導[17]、焦點事件整理[18]

例外的規模也值得看見。土地開發總隊網頁列出,開發範圍扣除的4處居民「再發展區」合計約0.43公頃,海科大校地約3.29公頃。這個頁面沒有標明版本日期,口徑也和8月送審的279.47公頃不同;2025年12月版細部計畫書的再發展區已增為1.03公頃。不論用哪個數字,它都顯示,目前看得到的居民聚落例外,面積遠小於一所學校。土地開發總隊社子島說明[19](開發範圍)、細部計畫書[8](表4)

4月30日的正式決議,還揭示另一道區別:新增六筆土地已符合剔除原則,卻因超過2024年的意願調查期限,只先附條件劃設。後續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或由中央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同意剔除,才得劃為可自行開發的「再發展區」。因此,不能留下有時也牽涉程序與共有人意願;不能一律解釋成防洪工程不允許。正式決議[16](第4頁決議二)

保留也不是把工程問題留在原地。 同次市府簡報提出,配合剔除區的既有高程調整計畫道路高程,路型無法調整處則劃設廣場供出入;3月提會草案另要求,再發展區自行處理排水與鄰地高差,且不適用區段徵收拆遷安置。這說明局部保留已有配套設計,也顯示選擇留下,可能伴隨自行開發與處理工程接口的責任。保留區配套[5](簡報第19頁)、開發條件[15](內頁84)

主線 5

自救會爭取的是什麼?

2026年3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那天,社子島自救會交出1,156張陳述意見單。其中1,139張寫的是同一段話:反對區段徵收,要求把自己名下的土地和房子「無條件」剔除,主張「原地保留、原地改建」,拒絕協議價購,並要求市府啟動保留「九大聚落」的計畫程序。自救會在送件公文裡多提了一項要求:請委員會「不以陳述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為限」,逐筆受理。市府回應,已在3月20日逐一書面回覆。陳情綜理表[20](第1、5至6、8頁)

讀下去

自救會自己對外說的也是這幾件事。2025年9月,它和協助打訴訟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發新聞稿,列出四大訴求:反對區段徵收與協議價購;解除禁建、原地改建;九大聚落全數保留;立即和居民實質協商。成員也公開說,他們從來沒有要求抵價地要領回多少,或安置宅要賣多少。所以,把自救會理解成「想多拿補償」是錯的;他們要的是留在原地、自己改建,以及重新參與規劃。 自救會新聞稿[21]、中央社2024年12月[22]、中央社2026年8月[23]

反對開發的居民也贏過一場官司。法院記載的原告是在地居民,不是自救會這個團體。居民提起的環評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25年4月判決撤銷開發案的環評審查結論,理由包括污水處理廠,以及破堤、閘門、高保護設施等防洪工程沒有納入環評,濕地保育的程序也不合法。市府已經上訴,案子還在最高行政法院;市府的見解是,判決確定以前,原本的環評結論仍然有效。這是程序與評估範圍的判決,不是法院認定區段徵收沒有必要。司法院新聞稿[24]、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19至20頁)

市府怎麼回答「原地改建」?土地開發總隊在4月的都委會上說,自救會的主要訴求是聚落保存與原地改建,「總隊評估在整個社子島的開發案上是不可行的」;對「要走的走、要留的留」,則說會細到同一筆土地一半徵、一半不徵,「實務上有困難度也不太可行」。這兩句話都是結論,同一處沒有附上工程或財務的比較數字。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14、18至19頁)

主線 6

誰在陳情名單裡,誰不在?

市府把1,156張單子逐張分析過。扣掉重複填寫,涉及1,100人;其中611人是地主,499人沒有土地。市府簡報對這499人只寫了一句:「未持有土地,不涉及剔除議題」。都委會簡報[5](第9頁)

三扇老屋門通向共用庭院,門前擺著拖鞋、盆栽與長凳。
插畫共同生活的院子,容納著不同的居住身分。
讀下去

這句話說出了制度的設計:在區段徵收裡,一個家能不能剔除出去,看的是土地持分,不是住了多久。剔除原則要求表態不參加的人,持分要超過10%;沒有土地的人,不論在島上住了幾代,在這道程序裡都沒有位置,只能走安置。剔除原則[20](第10頁)

有土地的611人,名下1,060筆土地,只有27筆符合剔除條件,其中21筆早已同意剔除,新增的只有6筆。不符合的土地裡,428筆是表態者的持分沒有達到10%;另有200多筆持分夠了,仍因影響主要計畫或防洪計畫、不在六處特定聚落裡、是空地或連棟建物等原因,不能剔除。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21頁)

市府用的分母也要看清楚。土地開發總隊在會上說,611位地主只占全島約1萬位地主的6%。這個比例只算地主。但社子島的地主和住戶,是兩群有重疊、卻不相同的人:2018年的地籍資料,徵收範圍內有土地所有權人7,812人;2026年9月,福安、富洲兩里設籍10,196人、5,026戶。市府引用2018年的家戶訪查說,15.49%的家戶有屋無地,16.51%的家戶連房子也沒有。這些數字單位不同,不能互相換算;但它們足以說明,用地主當分母,有一群住戶從一開始就不在裡面。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15頁)、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25](表1)、人口統計[26]、市府工作坊回應[27](Q3)

那麼,沒有參加自救會的又是哪些人?公開資料能看到的至少有四種。

支持開發的居民。 另一個團體「社子島居民權益促進會」主張,島上缺乏公共設施、沒有交通建設、房屋老舊又有汙染,「只有區段徵收,才能改善現狀」。它的理事長說,支持開發的人占95%以上、反對的只有2%左右;這是團體說法,沒有民調或母數佐證,就像自救會的陳情單也不能換算成全島反對的比例。中央社2025年5月[28]、公視2025年5月[29]

同一筆土地上的其他共有人。 促進會早在2023年就主張,一筆土地有十幾個共有人時,剔除應該要過半同意,「非只尊重1、2人的意見」。市府也用這個理由,不讓持分10%的人直接把整筆土地剔除:其餘90%的地主已經參加協議價購說明,「在認知上已經是要參加區段徵收」,直接剔除對他們不公平。社子島房屋的共有程度很高:2018年完成訪查的2,047戶中,45.6%回答房屋是共同所有。中央社2023年3月[30]、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16頁)、家戶訪查報告[31](第22頁)

不住在島上的地主。 有自稱繼承祖傳土地、已經不住在戶籍地的人,在網路論壇上說,「目前唯一解應該也是被徵收而已」;另一位自稱地主的人回應,「有住人的才有爭議」。兩人身分都未經證實,只說明這種聲音存在。PTT房屋板轉存[32]

租屋者、工廠業者與工人。 2018年的家戶訪查,完訪家戶裡承租人只有75戶(3.7%);但那次訪查有一半以上的設籍家戶沒有完成訪問,沒有設籍的租客更不在調查範圍裡。我們沒有找到他們用自己身分發出的公開說法;產業局的工廠遷移輔導,也沒有公開成果(見下文)。家戶訪查報告[31](第19、28頁)

支持開發的一方,也不是只要「快」。促進會今年2月提供給媒體的建議寫,「開發可以推進,但過渡期的生活穩定與長期可負擔性,必須同步處理」,並提出先租後買。支持開發的富洲里長要求放寬設籍條件;福安里長則反問:「如果社子島原住戶要被迫搬出去,那開發的意義在哪裡?」兩邊都要解除禁建、改善環境;真正分歧的是用什麼方式,以及代價由誰付。 商傳媒刊登促進會建議[33]、經濟日報轉載聯合報[34]

就算參加徵收,也不保證能留下。都委會委員張剛維在會上指出,陳情人「土地持分比例低但人數多」,區段徵收時除非能整合,「否則多數可能無法分配土地」,只能領補償金,「對多數人而言,區段徵收無法讓其繼續留在此地」。我們由此推論:對持分零碎的小地主來說,要留在島上,主要的路和沒有土地的人一樣,是用成本價買回專案住宅(價格見下一節)。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7至8頁)

主線 7

比「留或不留」更根本的問題

自救會和促進會的爭執,常被寫成保留派對開發派。但讀完市府對自救會的書面回應,我們看到兩個更根本的問題。

讀下去

第一,政府五十年沒做的事,成了居民不能留下的理由。 市府說明為什麼不能原地改建時寫:社子島禁限建50多年,居民因子孫繁衍,「致違章建物及工廠林立,且現況建物老舊頹敗、屋地權屬複雜」;又因政府歷年的規劃和居民的期待沒有形成共識,「相關都市計畫未能實施,致基盤建設不足、各項公共設施匱乏」。接下來的結論是:市府必須取得這些用地,「爰採全區整體開發確有其必要性」。市府回應[20](第9頁)

支持整體開發的都委會委員蘇瑛敏,也在會上說出原地自建最難的地方:道路救災不通、排水不足,房子沒有臨路,「每一位居民若以自己的土地檢討,可能都無法依建築法規蓋房子」,產權又複雜,要大家自己整合,「可能更遙遙無期」。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10至11頁)

這些困難是真的,也是自救會「自己改建」的主張最難回答的地方。但市府自己的文字說得很清楚:違建、權屬複雜、沒有公共設施,有很大一部分來自限建與都市計畫長期沒有實施;市府2018年也承認這段時間「未能落實建築管理」。我們判斷,限建造成的狀態,很可能被拿來證明非全區徵收不可;而同一段時間的代價,又透過違建分類,落在居民的補償上(見後文補償一節)。 市府原文也把都市計畫沒有實施,歸因於政府規劃和居民期待未能形成共識、可能有環境衝擊的疑慮,不只是限建。

第二,誰有權決定一個家留不留。 在區段徵收裡,地主的權利是「財產」:可以領抵價地,也可以按持分表態剔除;住戶的權利是「安置」:可以申請買或租專案住宅。市府自己也這樣區分:安置「不是財產權補償的概念,而是一個居住權保障的概念」,目的是讓住在區內的人「不會流離失所」。安置很重要,但它保障的是「有地方住」,不是「住在原地」;而能不能住在原地,只交給前一種人表態。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20頁)

別的地方怎麼分配這份決定權?日本的「土地區劃整理」是和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相近的整體開發;由地主組成組合來施行時,法律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和「借地權人」(為了蓋自己的房子而租用土地的人),兩群人分別都要有三分之二同意。臺灣的自辦市地重劃,則只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過半同意。韓國首爾的再開發,被拆遷的無自有住宅租戶可以取得公共租賃住宅的入住資格,符合條件的居住者還能依家戶人數領四個月的搬遷費。這些制度仍以產權為主,也不能直接搬來;但它們顯示,在土地上生活、卻沒有土地的人能不能被算進決定,是政策可以選擇的設計。日本土地區劃整理法第18條(非官方轉載)[35]、平均地權條例[36](第58條)、首爾再開發租賃住宅[37]、韓國土地補償法施行規則[38](第54條)

「有安置」與「住得起」,中間還有一段距離

市府並非沒有提出保障。2025年9月的公開說明承諾先安置後拆遷,符合條件的弱勢戶可配租專案住宅、取得最高全額租金補貼,保障租期24年;65歲以上列冊弱勢長者,優惠可延至終老。這是市府已提出的保障承諾。安置承諾[11]

但購買與租住安置住宅,資格也不相同。市府2026年6月更新的問答說明,由建物所有權人或具有建物實際處分權的人申請的基本購屋安置,市府稱為「主配」,不要求設籍該址;配租的一般條件則包含2018年6月26日以前設籍、持續設籍至拆遷公告日,並有居住事實。沒有土地的人仍可能有租住管道;保障範圍須按不同家庭的資格檢驗。安置資格[39](Q8、Q14)

共有一棟房子,也不等於每位共有人各得一戶。問答要求共有人協議承購一戶;談不攏時,可循司法途徑確認權利並依期限申請保留配售資格,或選擇領取每門牌90萬元安置費。市府留下了處理共有爭議的途徑,但協調與訴訟的門檻仍由申請人面對。共有建物安置[39](Q12)

「先安置後拆遷」也要分兩期讀。同一份問答規劃,第1期拆遷戶搬遷後至專案住宅交屋前,按每一核准配售(租)戶,每月2至3萬元發給房租津貼;待住宅完成入住,再進行第2期拆除。第1期住戶仍有等候新屋的過渡生活。 租屋找不找得到、補貼與實際租金差多少、是否得搬兩次,都是應算進代價的問題。過渡安置[39](Q1、Q15)

這筆過渡津貼,還要與其他租屋補貼分開。1月28日審查安置草案的正式紀錄說明,選擇經核定「另覓租所」、毋須等待專宅完工再搬回者,不是第1期過渡房租津貼對象。不同安置方式,不能把補貼一概加在一起。同一份紀錄也說,配租專宅最長24年、規劃每3年一約;租期中收入變動,租金補貼比例會跟著調整,但不影響配租資格。安置審議紀錄[40](第2至3頁)

至於購屋要付多少,市府在4月提會的人陳回應中說得更明確:專案住宅按成本價讓售,計入建造成本、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與貸墊款利息等費用,須等住宅完工,才能算準各戶最終售價。 成本價是定價方式,並不是住戶的負擔上限;戶戶有安置途徑,也還不是戶戶買得起的證明。市府價格回應[20](第21至22頁)

市議會在8月公布的書面答復中,議員要求修正拆遷補償、降低安置住宅價格。市府回答,正在評估委託民間投資興建專案住宅,希望降低成本;規劃戶數足供2018年6月26日設籍戶數安置,但要等全區建物查估完成,才依實際需求調整。這是承諾評估,還不是已降價。市府書面答復[41](第18至19頁)

時程也是承諾。市長5月22日在議會說,4月30日已通過細部計畫修訂,近期送內政部土徵小組,「最快在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只要土徵小組審議通過」就能實施區段徵收;市府隨後在5月25日報部。10月17日,市長再重申「戶戶安置、分期分區、先安置再拆遷」。截至10月19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土徵小組8月之後的下一次審議,也找不到市府對可負擔性另評的結果。市長議會報告速記[42]、市府書面答復[41]、中央社報導[43]

10月17日,又有居民在地方活動中下跪陳情,說房子要價太高、自己將要負債。報導沒有說清楚這筆錢是哪一種房價,我們不把它當成安置宅售價。台視報導[44]

要搬的也不只住家。市府產業發展局2017年修正的〈協助社子島地區製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升級之輔導要點〉,輔導對象是島上的製造業和它們僱用的勞工,提供工業與科技園區用地轉介、融資、轉型與就業服務;營業用建物的拆遷補償,由土地開發總隊依區段徵收辦理。要點記載初期列管286家製造業;產業局2020年9月的新聞稿則說,持續訪視島上181家工廠,到當年8月27日已逐廠訪視132家、為15家做個案輔導。兩個數字年份與口徑不同,不能相減。要點本身沒有訂搬遷補助或補償金額。之後,產業局在給市議會的工作報告裡只交代列管數:社子島專案列管的未登記工廠,2023年2月底164家,2025年2月底156家,報告說「將持續輔導業者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轉型、遷移」。這是另一種口徑(未登記工廠),不能和前面的數字相減。我們讀到的這兩份報告都沒有寫訪視、遷移或轉型的成果,也沒有寫勞工就業的影響。輔導要點已實施十年,我們能找到的輔導成果仍停在2020年的新聞稿;已遷走、轉型的工廠和受影響的工人有多少,應由產業局公開。輔導要點[45](第2至5點)、產業局新聞稿[46]、產業局2023年工作報告[47](第4頁)、產業局2025年工作報告[48](第3頁)

主線 8

限建年代蓋的房子,補償表怎麼算

搬遷者手上的錢,主要來自拆遷補償。市府公開的試算表,把房子按興建年代分成幾類;分界點是1970年7月4日。臺北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寫明,這一天是士林、北投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的日子。它是這兩區所有房子共同的合法建物分界,不是專為社子島訂的。補償試算表[49](第1頁)、拆遷補償自治條例[50](第3條)

老屋木桌上的黃銅天平,一端放屋瓦,另一端放無刻紋的金屬圓塊。
插畫一片屋瓦放上秤盤,也讓人想起難以秤量的居住歲月。
讀下去

這個日期對社子島特別重要。經濟部2010年核定的防洪計畫修正報告記載,臺北市政府發布「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士林北投兩地區主要計畫案」,把社子島列為「限制發展區」,並規定當地建築應配合防洪設施;但因防洪計畫未定,這個計畫的細部計畫一直沒有完成法定程序。內政部和市長蔣萬安都說,社子島從1970年起被劃為限制發展區。合法建物的分界和限建,來自同一時期的都市計畫:1970年後沒有建照的房子,在士林其他地方同樣算違建;社子島的不同在於,它從此停在等待開發的狀態。(那份報告寫的發布日期是1973年7月4日,與自治條例的分界日月日相同、年份不同,正式公告仍待原件確認。)防洪計畫修正報告[51](第一章,第1頁)、內政部說明[2](第2段)、市長議會報告速記[42]

那麼,限建期間居民能不能合法擴建?我們找到一份關鍵規定:《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現行版本第一點就承認,這些地區「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增加、面積狹窄不足居住使用」,居民屢次陳情、「尚需長年等待開發」。它開了一條窄路:1994年底以前已存在的住家,可申請臨時建築許可,用非鋼筋混凝土加蓋一層,以165平方公尺為限、加蓋後不超過三層;或在空地加蓋30平方公尺。現行第4點要求加建者切結:日後開發時「無條件自行配合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沒有申請就加蓋的,「視同新違建查報拆除」。修正沿革記載,這項原則1996年由工務局訂定,2006年都發局全文修正,2013年修正第4點,2017年修正第3點;切結條件從哪一版開始,我們還沒核到舊版條文。原則規定在地區公告開發時才停止適用。暫行查報作業原則[52](第1至5點)、修正沿革[53]

這份規定改變了我們原本的懷疑。我們原本以為,補償規則可能只是沒有考慮到限建地區的處境。現在看來,市府考慮過:它承認長年等待開發造成居住困難,准許有限度的加蓋,同時用切結書把加建部分拆遷時的代價事先放在居民身上。至於1996年以前的二十多年,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居民可以合法新建或擴建的途徑;市府要另訂「臨時加建」辦法,也顯示一般申請建照的路很難走通;市府2018年的書面回應更承認,社子島細部計畫一直未公告實施,「致未能落實建築管理」(見下)。但這仍是推論,當時的建築管制原文尚待核對(見文末限制)。

差別有多大?市府自己的範例假設同一棟房子:加強磚造、全部拆除、100平方公尺、住兩戶。登記或1970年7月4日前蓋的,補償合計約405萬元;1970年後至1988年7月蓋的「既存違建」,約263萬元;1988年8月至1994年底蓋的「列管違建」,約109萬元。差距來自兩處:違建只拿重建價的七成「處理費」,也沒有兩成的協議價購獎勵;列管違建則改領固定39萬元救濟金加發一部分。補償試算範例[49](第2頁)、自治條例[50](第7、11、21條)

圖|同一棟假設房屋,因興建年代不同,補償差多少?圖說:市府試算範例中,同一棟100平方公尺、住兩戶的加強磚造房屋,若是登記建物,補償合計約405萬元;若是1970至1988年的既存違建約263萬元;1988至1994年的列管違建約109萬元。這只是市府假設範例,不是任何一戶的實際補償,也不含土地補償或抵價地。

範例用的單價,我們也核到了出處:加強磚造每平方公尺20,960元,是施行細則2025年7月30日修正的重建單價表中,平房或二層樓房「下級」裝修的單價;裝修較好或樓層較多,單價較高。所以範例金額是同一棟房子在最低一級裝修下的比較,差距的比例不因此改變。重建單價估算基準表[54](附表一)、施行細則[55](第4條)

市府在議會答復中說,補償標準依自治條例「全市一致」,重建價格不計折舊,2025年7月30日已調高單價。我們核對自治條例全文,沒有任何對禁建、限建地區的特別規定。全市一致聽起來公平,卻沒有回答社子島特有的問題:在政府長期限制發展、又要求加蓋者放棄補償的地方,居民為了家人自行蓋屋或增建,按全市標準就落入違建類別。 這份答復只談單價與折舊,沒有談這一點。據市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2026年6月新聞稿轉述,一位立法委員批評市府「用一致標準看整個北市發展,忽視社子島長期禁建的犧牲」;同一份新聞稿回應的是安置聽證、放寬安置條件與都市計畫方向,同樣沒有回答限建年代的房子為什麼該按全市標準分類。2026年6月新聞稿[12]、市府書面答復[41](第18頁)、自治條例[50]

市府其實正式回答過要不要另訂標準。2018年那場環評公聽會上,有民眾要求「應新制定社子島禁建數十年拆遷補償辦法」,也有民意代表服務處要求重擬補償條例。土地開發總隊回答,市府擬定特別安置規劃,但「不另制訂拆遷補償特別辦法」: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本質都是徵收,「如訂定專法,將致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之列管違建有不同之處理標準,故制定專法必要性不足,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回答也提到,市府2007年曾應議員要求,擬訂區段徵收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議會2008年1月以一般公共工程的補償水準已比照提高為由,決議撤銷退回。公聽會回應表[10](第32、35至36頁)

這個說理有它要保護的東西:別處被徵收的違建屋主,也有權要求同樣的對待。但它比較的是「區段徵收和一般徵收」,沒有比較「被限建五十年的地方和沒被限建的地方」。同一份回應表裡,有民眾問,長期禁建的損失就算不符國家賠償要件,因公益而受的「特別犧牲」是否應立法補償。市府答,因中央防洪計畫調整、民眾陳情與環評審議,多次調整都市計畫,「致細部計畫未公告實施,致未能落實建築管理」,所以要加速開發、儘早解禁。市府承認了這段時間建築管理沒有落實,卻沒有回答這段時間的代價怎麼算。 公聽會回應表[10](第2頁)

這個問題並不新。2016年11月,市議會大會收到一件「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長期禁限建地區辦理區段徵收拆前補償自治條例」提案(原文如此),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之後的審查結果,我們在公開資料中還沒找到。2021年12月,議會又通過兩件提案:一件請市府「特別審視社子島被列為限制發展區50年遭禁建造成限制城市發展、歷史受害之事實」,修正拆遷補償安置計畫草案;另一件請都發局先把社子島發布為農業區,讓居民能依法維修整建。兩件都是「送市府研議辦理」;市府後來研議出什麼,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沒有找到回覆。2021年議會會議紀錄[56](案130530、130536)、2016年議會會議紀錄[57](第11頁)

同在長期禁限建名單上的洲美,2015年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時,1970年7月4日到1988年的既存違建,同樣按重建價七成發給處理費,可申請配售專案住宅。同樣的規則已在另一個限建地區用過一次。地政局北科園區說明[58]

違建屋主並非沒有出路。市府問答說,具有建物實際處分權的人也能申請購買安置住宅;全部拆除且無社會住宅可配租時,自治條例另有安置費用規定。只是,拿到較少補償的人,仍要用同一套成本價去買新家。 全區有多少房子屬於各類,目前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市府8月在議會說,全區建物查估還沒完成;但土地開發總隊早在3月就公告,自2026年4月起讓居民查詢自己的地上物查估成果,並受理補行查估。也就是說,我們推論,查估成果至少有一部分已在市府手上,只是沒有公布各類房屋的匿名統計。個別住戶查得到自己那一筆,卻沒有人看得到全島的分布;「限建代價轉嫁」有多大,因此無從檢驗。安置資格[39](Q8)、市府書面答復[41](第18頁)、查估成果查詢公告[59]

這張補償表也沒有算進新宅售價、貸款月付與家庭所得;舊的配售資格小程式仍註明以2021年草案為基礎。要檢驗住得起,市府土地開發總隊應把補償、租購支出、管理費和過渡負擔接成同一筆帳,提供可回查的假設與變動範圍。補償試算[49]、配售試算說明[60]

工程需要土地,和工程費怎麼付,是兩件事

財務也要分帳。市府問答中的基金試算是虧損,並另外列出防洪等工程的公務預算。這是特定假設下的試算。它顯示籌資與回收的壓力,卻仍要另答每處土地的必要性。財務問答[61]

其實,2019年同一份防洪修正報告,就記載另一種籌資處理:五股高保護設施原要地方自籌,因開發收益未能籌得經費,改由中央全額支應、分年分期辦理。這不是社子島能直接照搬的方案,卻足以提醒:工程需要土地,與政府選擇怎樣付工程費,是兩個問題。 防洪報告[62](內頁4-4至4-6)

有些河道工程也沒有等區段徵收。市府2025年的施政報告記載,配合關渡防洪計畫的紅樹林疏伐工程已在2025年3月完工,其中包括修復社子島1座丁壩、新設4座;丁壩是伸入河道、保護堤岸與堤防基礎的構造。這是河道防洪工程,不是居民的排水、道路或住屋改善,不能讀成島內短期改善已經做了。同一份報告也寫,全市污水次幹管只剩1條要「配合社子島開發案期程」施作。島內生活設施哪些能先做、哪些綁在開發期程,仍是可以逐項追問的選擇。市府施政報告[63](第103、108頁)

國外可比較的:怎麼淘汰替代方案,怎麼算違建

英格蘭環境署的防洪評估指引,要求先廣列可行措施,再留下方案被保留或淘汰的理由,並讓利害關係人參與;決選時還要列出各方案成本與資金來源。它能提供的對照,是決策如何接受檢驗,並不是一套可以直接搬到社子島的工程答案。方案篩選指引[64]、方案比較指引[65]

臺北市府的公聽會回覆,也已列出曾評估七種開發方式。這段回覆給的是綜合結論;接著要比較的是,在相同防洪、排水及必要服務條件下,少拆一部分聚落,會增加多少工程、安置與財務負擔,又由誰承受?替代方式回覆[66](第3至4頁)

補償這一層,香港提供另一種做法。香港政府1982年做過全面的寮屋登記;政府文件寫明,登記過的寮屋「非法性質不變」。但發展清拆時,政府的政策是「不會令受影響人士無家可歸」,按登記與實際居住年期發放特惠津貼;2018年的方案依面積計算,金額從約6萬到約121萬港元不等,合資格住戶還可免經濟審查,入住專用安置屋邨。香港把「是否合法」和「拆遷時該給什麼」分開處理,用一次登記把範圍凍結;臺北則把違建分類直接接到補償金額。另一面,日本東京澀谷區的審議會紀錄說,即使廢止長期未執行的道路計畫,也不補償過去的建築限制。這些例子不能直接搬來,但顯示長期管制下的自建屋怎麼算,各地答案不同,是可以選擇的政策。香港立法會財委會文件[67](第20段、附件1)、香港發展局說明[68]、香港地政總署安置問答[69](問5)、澀谷區審議會紀錄[70](第37頁)

主線 9

我們的判斷

確定的是,近全區區段徵收包含多種公共目的與制度選擇,不能由「需要200年防洪」直接推出。 防洪有工程依據,整合施工與安置也有具體理由;但既有剔除例外,使「為什麼這裡不能留下」成為必須個別回答的問題。市府理由[7]、剔除例外[14]

讀下去

我們有理由懷疑,以「不影響既定主要計畫」篩選聚落,會限縮尋找少拆方案的空間。 市府與內政部應以現行版本說清楚,哪裡是工程限制,哪裡來自選定的配置。只以整體開發優點回答,仍不足以完成逐處說明責任;目前讀到的通案回應,尚未讓我們把這兩種理由逐處分清。剔除原則[14]、市府回應[20](第9至11頁)

查到這裡,我們進一步判斷:現行徵收範圍很可能是先由整體開發方式決定,再用剔除條件處理例外,而不是由防洪工程逐處推出。 依據有三:細部計畫書寫明除再發展區外「全區納入區段徵收」;約三分之一的計畫面積是新的住宅、商業與科技產業用地;市府2018年拒絕把聚落劃出時,列的是費用、公平、執行與安置,只有介面銜接接近工程;2025年9月和2026年6月的新聞稿,以及今年4月對自救會的書面回應,也只泛稱防洪、排水需要整體開發,沒有說明局部保留為何做不到。這次又讀到兩項補強:九處聚落縮成六處時,被拿掉的三處,理由是科技產業區、輕軌機廠和陳情筆數,不是防洪;市府2021年自己提出、據報導可少影響約四成住戶的保存聚落方案,之後沒有公開的比較或放棄理由。會推翻它的證據:一份在相同防洪、排水與必要服務標準下,比較全區徵收與局部保留的工程與財務分析,顯示局部保留做不到或代價明顯過高。細部計畫書[8](第20至21、51頁)、公聽會回應表[10](第19至20頁)、2025年9月新聞稿[11]、都委會第841次紀錄[16](第18頁)

這樣的比較若存在,我們在能讀到的公開資料中都沒有找到它;官網另有一份補充工程審定報告,我們因取件技術問題沒讀到正文,可能含相關比較(見文末限制)。 能確定的是,5月25日報部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全文及附件沒有公開。 這份計畫書由臺北市土地開發總隊與內政部地政司掌握;工程界線與模型由臺北市水利處掌握,都市計畫圖由都發局掌握。我們也沒有找到可以逐處對照「工程用地線」與「徵收界線」的圖冊。一項牽動約1.2萬居民(市府2018年的說法)的強制徵收,送審的計畫書全文不公開,居民和市民就無從檢驗「非徵不可」,這本身是資訊治理的問題,責任在握有文件的市府與內政部。這不是承辦人違法的指控;我們沒有核對法規是否要求公開送審全文,但不論規則怎麼寫,用強制力取得他人住處的一方,都有責任把理由攤開讓人檢驗。

已讀到的保留區道路調整,是對「所有工程接口都不能改」的反證;再發展區須自行處理排水、高差,也反駁「剔除後就沒有代價」的想像。市府與中央審議者應比較的是:同樣安全下,哪些接口能改、費用誰付,哪些確實改不了。安置方面,市府說須待完工才能準確計算各戶最終售價。我們由此機制推論,住戶可能面對價格不確定性,因此有理由要求市府交代可負擔試算與風險分擔;這不表示完工前完全沒有暫估售價或保障安排。保留區配套[5](第19頁)、安置價格[20](第21至22頁)

補償方面,我們的判斷較為確定:限建的代價,有一部分是臺北市政府用明文規則放到居民身上的。 確定的部分是,現行的暫行查報作業原則准許長期禁限建地區有限度加蓋,卻在第4點要求加建者切結日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這項原則1996年訂定,第4點最後一次修正在2013年,切結條件從哪一版開始,我們還沒核到舊版條文;補償自治條例對限建地區沒有特別規定;市府2018年正式拒絕另訂特別補償辦法,2026年在議會也只回答「全市一致」;6月市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的新聞稿回應它轉述的立委質疑時,仍沒有碰補償分類。很可能的部分是,1970年代到1996年之間,公開資料中看不到合法新建或擴建的途徑,這段時間自行蓋的房子,會落入只拿七成處理費或固定救濟金的類別。這不是規則漏洞,也不是承辦人未執行,而是市府訂定、現行仍在適用的制度選擇:原則由工務局訂定、都發局修正,補償由地政局與土地開發總隊沿用全市標準。市府可以主張,一致標準防止特例,切結也是居民自己簽的;但當市府自己承認居住困難來自「長年等待開發」,卻讓等待的人預先放棄加建部分的補償,就需要公開說理。市府給過的說理,只談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要一致;它也承認細部計畫未公告、「未能落實建築管理」,卻沒有說明限建地區與非限建地區為何該用同一把尺。會推翻或收窄這項判斷的證據:1970至1996年間其實有可用的合法建築途徑;全區建物查估顯示受影響的房子很少;或安置計畫對這些屋主另有補足。規模取決於建物查估分類:土地開發總隊自2026年4月起已讓居民個別查詢查估成果,卻沒有公布各類房屋的匿名統計,這是握有資料的一方沒有公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52](第1、4點)、補償試算表[49]、市府書面答復[41](第18頁)、公聽會回應表[10](第2、35頁)

自救會與促進會的爭執底下,我們判斷有兩個更根本的問題。 第一,市府用來說明原地改建做不到的條件(違建、屋地權屬複雜、沒有公共設施;都委會委員也指出房子沒有臨路),市府自己說是五十年禁限建、都市計畫一直沒有實施的結果;長期沒做的事,現在成了全區徵收必要的理由。這一點我們判斷為「很可能」:依據是市府對自救會的書面回應與2018年「未能落實建築管理」的自承;會推翻它的證據是,違建與權屬零碎在同時期的非限建地區一樣普遍,或限建期間其實有可行的合法建築途徑。第二,能不能把家留在原地,只按土地持分決定;沒有土地的住戶只能走安置,499位無地陳情人在市府分析裡是「不涉及剔除議題」,市府說反對者約6%,用的也是只含地主的分母。這是制度設計,我們判斷為「確定」;它對居民能否留居的實際影響有多大,取決於有屋無地、承租和持分零碎的家戶各有多少,這些分類統計由市府土地開發總隊掌握而沒有公開。我們並不主張無地住戶應有否決權;我們主張,一個以「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名的計畫,在決定誰能留下時,至少應把住在那裡的人算進去,並公開說明為什麼不算。市府回應[20](第9頁)、都委會簡報[5](第9頁)

若完整比較已測試調整主要計畫,並顯示局部方案在同安全、必要公設與安置條件下確實無法完成,我們會修正這項疑慮;若能完成,則須重新評價目前範圍的必要性。這項批評針對決策理由的可檢驗程度,尚不是承辦人未依法執行的判定。

可以說:防洪需要與徵收範圍之間,還隔著土地取得、分配和安置的選擇;計畫書以全區納入、符合條件才剔除的方式畫定徵收範圍,約三分之一計畫面積是新的開發用地;市府拒絕劃出聚落的公開理由以費用、公平、執行與安置為主;九處聚落縮為六處的理由不是防洪;自救會要的是原地保留與改建,不是更高補償;剔除程序只讓地主表態,近半數陳情人因沒有土地而不在其中;補償表的合法與違建分界,來自與社子島限建同一時期的都市計畫;市府在限建期間准許的加蓋,現行規定以放棄補償為條件。不能說:所有徵收都多餘、哪一類土地是超徵、任何聚落都能原地保留、多數居民只能拿到違建補償,或全島居民多數支持或反對開發。下一份能改變判斷的證據,是5月25日報部的區段徵收計畫書與同標準的方案比較、1970年代限制發展區的建築管制原文,以及全區建物查估的分類統計。

解釋圖|從安全需求到徵收範圍,中間要回答什麼?河水防護與島內排水各有工程需求;再加上必要道路、公設與安置,才進入「如何取得土地」的比較。區段徵收是被選定的整合方式,現有例外與替代方案則用來檢驗其範圍。到了「誰能留下」這一步,地主可依持分申請剔除,沒有土地的住戶只能走安置。圖說:工程目的、取得方式、保留條件須分開判斷。部分保留區已規劃調整道路接口,六筆新增土地仍有附條件審議;兩者都不等於所有原屋可留下。本圖不代表各類土地面積。

主線 10

留給你想的問題

一項以防洪為起點的計畫,約三分之一的土地要變成新的住宅、商業與產業區。政府可以用同一份強制徵收權,把「保護安全」和「重整城市、籌措開發財源」一起做嗎?界線應畫在哪裡? 一起做,地主能分到開發後的土地,安置住宅與公設也有地有錢,分開做可能更慢、更貴;但強制取得別人住處的正當性來自「非這樣不可」,若必要性只在整套方案的層次成立,失去家的人面對的卻是一戶一戶、無法分割的生活。效率值得追求,強制手段仍須接受逐處必要性的檢驗。[5][8][10][16][50][52]

敞開的木門前,小路分別沿著河堤與聚落庭園延伸。
插畫岔路把選擇留在眼前,也留下誰能參與決定的提問。
讀下去

決定一個家留不留得下,應該按土地持分,還是按誰住在那裡? 按持分,保護的是財產權:土地是地主的,共有人之間也要公平,不能讓持分一成的人替其餘九成做決定;這也是促進會和市府都在乎的公平。按居住,保護的是另一件事:在島上住了幾代、卻因為限建拿不到產權的人,失去的是生活,不只是一筆財產。把住戶算進決定,可能讓整合更難、開發更慢,代價由想早日改善的居民承擔;不把他們算進去,代價由沒有土地、只能搬走的人承擔。現行制度選的是前一種;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沒有找到政府說明為什麼。

假設比較結果是:少拆聚落仍能同樣安全,卻需要全市多付稅金、等更久;身為島外納稅人,你願意承擔到什麼程度? 保護少數人的留居選擇,需要共同負擔;公共資源也有其他等待中的需求。若把效率標準用在別人的家,也要想想,當自己的家成為代價時,是否仍接受同一條界線。

政府限制一個地方發展超過50年,只准居民在「日後拆除不求補償」的條件下加蓋,拆遷時再用全市一致的違建標準計算,這算信守約定,還是把政府自己的決定轉嫁給居民? 事先約定與一致標準,保護了守規矩申請建照的市民和公共財政,也避免事後人人主張特例;但這份切結是在政府長期限建、合法加蓋只剩這一條路時簽下的,可選的範圍由政府畫定。若要另訂標準,誰來證明限建與自行蓋屋之間的關係,多出的錢又由誰支付?

假設你是那個為了讓孩子有房間睡、簽下切結書加蓋一層的人;或者你住在島外,一輩子守規矩申請建照。你會希望這份切結三十年後仍全數算數嗎? 從簽字的人看,承諾是在沒有選擇時做的;從守規矩的人看,事後放寬等於懲罰守約者。兩種立場都在守護公平,只是守護的是不同人的公平。

假設你和十幾位親戚共有一筆祖傳土地,你住在島上、他們早已搬走;他們想參加徵收換錢,你想留下老家。你認為自己的意願該算幾分?如果角色對調,你住在島外,而留下來的是你的親戚呢? 住在那裡的人,失去的是日常生活;不住的人,持有的也是正當的財產。尊重多數持分,可能讓一個家被投票送走;尊重居住者,可能讓其他共有人的財產被綁住多年。你在兩個位置上,是否願意用同一把尺?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未訪談、未聯絡機關或居民,未索資,也未使用個人資格與產權資料。資料核對日為2026年10月19日,自救會、陳情分析與住戶母數部分補核至10月20日;文中審議程序以已核實的2026年8月17日會議為界;其後我們只找到8月公布的市府議會書面答復、10月17日的陳情報導與市長回應,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內政部後續會議、市府補正或新剔除決定,不表示這些不存在。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網站與8月17日會議的正式紀錄,我們仍無法開啟;5月25日報部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全文、其中可能有的替代方案比較,以及4月30日通過的細部計畫修正版全文,都未取得;文中的土地用途表來自2025年12月的版本,若4月版本改了面積,比例要跟著修正。[2][8][16][17][20][24][31][32][41][47][48][52][53][59]

補償分類:公開資料中找不到社子島全區房屋各屬合法、既存違建、列管違建或新違建的棟數,也找不到依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申請臨時加建、簽過切結的件數;這項原則1996年訂定、2006年全文修正、2013年修正切結所在的第4點,我們只讀到現行條文,切結條件從哪一版開始仍未核到。市府8月說全區建物查估尚未完成,但土地開發總隊自2026年4月起已提供個別查估成果查詢;分類的匿名統計沒有公布。這些數字由市府土地開發總隊與建築管理工程處掌握,公開後可直接檢驗「限建代價轉嫁」有多大。

限建起點與當時規定:限制發展的起始公告有1970年與1973年兩種官方記載,尚待原公告確認;這不改變補償表以1970年7月4日分界的事實。1970年代至1996年之間,限制發展區是否還有合法新建、修建或增建的途徑,我們沒有找到原規定;若當時有可行的合法途徑,「限建代價轉嫁」的判斷應收窄。

議會與市府的處理:2016年長期禁限建地區補償自治條例提案的審查結果,以議會站內搜尋取得的2021、2022年會議紀錄,以及最新一次公報搜尋命中的三份2009、2011年公報中都沒有出現,仍未知;2021年兩件「送市府研議」的提案,市府如何研議也未找到。議會搜尋沒命中,不表示這些紀錄不存在。2018年公聽會回應表已取得原文核對,市府不另訂特別補償辦法的說理已寫入正文;回應表最後一頁的文字版在中途截斷。

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與重建單價表均已取得原文核對(2026年10月19日);補償表範例金額由我們直接核對原件。

尚未取得可核對的2026送審逐筆用地圖冊與2019工程範圍的交集,無法列出哪些住家非拆不可;也不能計算最小必要徵收面積。這項比較,在我們能讀到的公開資料中都沒有找到;官網另有一份補充工程審定報告,我們因取件技術問題沒讀到正文,可能含相關比較(見下方補充工程審定報告一項)。我們判斷為應公開而沒有公開的,是5月25日報部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全文及附件(見「我們的判斷」),持有者是臺北市土地開發總隊與內政部地政司;工程界線與模型由臺北市水利處掌握,都市計畫圖由都發局掌握。若這些機關公開同標準的局部保留比較,並證明做不到,我們對徵收範圍的判斷會修正。

我們已取得第841次正式紀錄及B-1、B-2、B-3文字,核對了六筆土地的附條件途徑;仍缺一處准許、一處拒絕保留的居民聚落完整工程對照。提會資料、正式決議與後續實施書圖須分開,不能拿3月、4月資料替代8月送審版本。

本次取得的文字版中,3月附件與4月人陳回應寫「非空地或地上有連棟建物」,4月當天簡報第8至10頁卻寫「非空地、地上無連棟建物」。我們尚未核原頁圖像,不裁定哪份生效;須由原圖、正式修正依據及實際適用條件釐清,不能據此推算拒件比例。

官網的補充工程審定報告,我們取得的文字仍只有雲端硬碟外框;完整報告、財務附件及逐處替代比較仍待核。這是取得限制,不是機關未公開。上述資料分由市府土地開發總隊、都發局、水利處及內政部地政司掌握,若有同標準工程及權利影響比較,可能改變本文必要性判斷。

市府2026年6月的新聞稿〈為社子島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開發應穩健向前〉,我們已讀到正文:裡面沒有逐處工程理由或方案比較(見正文)。官網首頁的新聞稿列表標為6月7日,頁面本身標示6月22日資料更新;我們沒有核到更新前後的差異。2025年9月那份新聞稿,頁面標示2026年2月更新過,我們讀的是現行版本。

已讀1月28日安置審議紀錄,仍未取得依決議修正的安置草案全文及不同產權、所得住戶的匿名負擔。問答對一般島內遷徙及「全戶」遷徙有不同計算時點,不能推成搬過戶籍一律失格或一律合格。本文未把教學家庭當真實住戶,亦未把補貼規劃當實發或回住成果。

我們以「違建補償」「補償不夠」「安置宅買不起」「限建」「自救會」「促進會」等詞查找Threads、Dcard、臉書,仍未找到能確認居民身分與完整原文的公開貼文。PTT房屋板8月有民眾留言互相爭論:一方說「違建還拒絕徵收」,另一方反駁「一個禁建50年的地區,違建不是正常不過?」;2025年9月另有自稱不住島上的地主留言接受徵收。發言者身分都未經證實,只說明這些看法存在。居民意見採公開會議紀錄、團體聲明、陳情新聞與回應,不能當作全島民意比例。

自救會與促進會:兩邊的訴求取自團體聲明、新聞報導與都委會紀錄。自救會說有1,156位居民、615戶家庭陳情,市府去重後算出1,100人、611位地主,口徑不同,我們並列不調和;促進會說支持者占95%以上,沒有母數。租屋者、有屋無地者、工廠業者與工人,我們沒有找到他們用自己身分發出的公開說法;這次也沒有訪談任何人。

誰能留下的規模:有屋無地、無屋無地、承租與持分零碎的家戶各有多少,最新的公開數字停在2018年的家戶訪查,而且那次只完訪約一半的設籍家戶;市府在協議價購、查估與陳情分析中已掌握逐筆資料,卻沒有公布匿名的分類統計。協議價購最後有多少地主同意,我們也沒有找到公開數字。這些由市府土地開發總隊掌握,公開後可以檢驗「無地住戶被排除在決定之外」的實際影響有多大。

2021年的聚落保存B方案:面積、戶數與人數是當時的媒體報導數字;市府的工作坊成果報告我們嘗試讀取未成功,也沒有找到正式比較表或不採用的理由。若市府文件顯示B方案在同樣防洪與排水標準下做不到,「很可能先由開發方式決定範圍」的判斷應修正。

環評訴訟:一審判決理由取自司法院新聞稿,未讀判決全文;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進度未核到。

五十年禁限建及公共設施缺口的責任尚未完整核實。我們只確認部分防洪工程已先完工、一條污水管綁在開發期程,未取得短期改善的完整項目與預算;不能從老屋現況直接推定歷史因果或行政怠惰。

產業與工作者:已核到產業局的製造業遷移輔導要點(2017年版)與286家、181家兩個歷史數字,2020年8月底訪視132家、個案輔導15家的進度,以及2023、2025年工作報告的未登記工廠列管數(164家、156家);已遷移或轉型的成果、勞工就業影響與營業用建物的實際補償,我們讀到的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由臺北市產業發展局與土地開發總隊掌握。2021、2022、2024、2026年的產業局工作報告,我們沒有讀到。我們不推估就業損失。

國外部分比較決策程序與違建補償制度,未證明社子島任何替代工程的安全或成本,也不表示香港的補償水準可直接套用;本文也未判定徵收違法,未將爭議歸因特定人的動機。

for you to think

留給你想的問題

一項以防洪為起點的計畫,約三分之一的土地要變成新的住宅、商業與產業區。政府可以用同一份強制徵收權,把「保護安全」和「重整城市、籌措開發財源」一起做嗎?界線應畫在哪裡?

一起做,地主能分到開發後的土地,安置與公設也有地有錢;但強制取得別人住處的正當性來自「非這樣不可」,失去家的人面對的是一戶一戶無法分割的生活。

決定一個家留不留得下,應該按土地持分,還是按誰住在那裡?

按持分保護財產權與共有人之間的公平;按居住保護住了幾代、卻拿不到產權的人的生活。把住戶算進來可能讓開發更慢,代價由想早日改善的居民承擔;不算進來,代價由只能搬走的無地住戶承擔。

假設比較結果是:少拆聚落仍能同樣安全,卻需要全市多付稅金、等更久;身為島外納稅人,你願意承擔到什麼程度?

保護少數人的留居選擇需要共同負擔,公共資源也有其他需求在等;但若把效率標準用在別人的家,也要想想當自己的家成為代價時,是否仍接受同一條界線。

政府限制一個地方發展超過50年,只准居民在「日後拆除不求補償」的條件下加蓋,拆遷時再用全市一致的違建標準計算,這算信守約定,還是把政府自己的決定轉嫁給居民?

事先約定與一致標準,保護守規矩的市民和公共財政,也避免人人主張特例;但切結是在政府限建、合法加蓋只剩這條路時簽的。若另訂標準,誰來證明因果、多出的錢誰付,也要回答。

假設你是那個為了讓孩子有房間睡、簽下切結書加蓋一層的人;或者你住在島外,一輩子守規矩申請建照。你會希望這份切結三十年後仍全數算數嗎?

從簽字的人看,承諾是在沒有選擇時做的;從守規矩的人看,事後放寬等於懲罰守約者。兩種立場守護的是不同人的公平。

假設你和十幾位親戚共有一筆祖傳土地,你住在島上、他們早已搬走;他們想參加徵收換錢,你想留下老家。你認為自己的意願該算幾分?如果角色對調呢?

住在那裡的人失去的是日常生活,不住的人持有的也是正當財產;尊重多數持分可能讓一個家被投票送走,尊重居住者可能讓其他共有人的財產被綁住多年。

附註:這篇查到哪裡、還缺什麼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在相同防洪、排水與必要服務標準下,局部保留聚落與全區徵收的工程、安置和財務比較是什麼?

如果比較顯示局部保留做不到或代價明顯過高,「範圍先由開發方式決定」的判斷就要修正;如果做得到,現行範圍的必要性就要重新評價。

我也想知道 →

全區房屋各有多少棟屬於合法、既存違建、列管違建或新違建?依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簽過切結的有幾件?

這決定「限建代價轉嫁」有多大;如果受影響的房子很少,判斷要收窄。

我也想知道 →

1970年代到1996年之間,限制發展區內有沒有合法新建、修建或增建的途徑?

如果當時有可行的合法途徑,「限建代價轉嫁」的判斷要收窄。

我也想知道 →

有屋無地、無屋無地、承租與持分零碎的家戶各有多少?

決定只按持分表態的制度,實際讓多少住戶無法參與「留不留」的決定。

我也想知道 →

4月30日通過的細部計畫修正版,土地用途面積有沒有改變?

如果面積改了,約三分之一是新開發用地的比例要跟著修正。

我也想知道 →

安置住宅的可負擔性另評結果,以及修正後安置計畫的全文?

判斷「有安置」能不能變成「住得起」。

我也想知道 →

九大聚落保存B方案為什麼沒有採用?

如果B方案在同樣防洪排水標準下做不到,判斷要修正。

我也想知道 →

製造業遷移、轉型的成果,以及勞工就業受到的影響?

補上產業與工作者搬遷代價的規模。

我也想知道 →
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細部計畫書的事業及財務計畫寫明,除再發展區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外,全區納入區段徵收;起點是全區都徵,想留下的土地要自己符合剔除條件。 [8]
  • 在302.10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與科技產業專用區合計約101.97公頃,約占三分之一;堤防用地加河川區約33公頃。 [8]
  • 市府2018年拒絕把聚落劃出徵收範圍時,列的理由是費用負擔、地主間公平、執行難易與安置,只有介面銜接一項接近工程。 [10]
  • 九處特定聚落縮為六處,被拿掉的三處,理由是科技產業區與輕軌機廠、申請剔除的筆數少,不是防洪;理由由臺北市政府提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2024年同意。 [16]
  • 能否剔除看土地持分:表態不參加者持分須超過10%;1,156張陳情單去重後1,100人,其中499人沒有土地,市府簡報寫他們「未持有土地,不涉及剔除議題」。 [5][16][20]
  • 自救會的訴求是反對區段徵收、解除禁建原地改建、九大聚落全數保留與實質協商,不是要求更高補償。 [20][21][22][23]
  • 現行暫行查報作業原則准許長期禁限建地區有限度臨時加建,但第4點要求加建者切結日後開發時無條件自行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52][53]
  • 市府假設的同一棟100平方公尺加強磚造房屋,登記建物補償約405萬元,既存違建約263萬元,列管違建約109萬元。 [49][50][54]
  • 我們判斷,現行徵收範圍很可能先由整體開發方式決定,再用剔除條件處理例外,而不是由防洪工程逐處推出。 [8][10][11][12][16][20][17]
  • 我們判斷,限建的代價有一部分是臺北市政府用明文規則放到居民身上:臨時加建的切結、補償沿用全市一致標準,以及2018年拒絕另訂特別補償辦法。 [52][50][41][10][49]
  • 據2021年報導,市府提出的九大聚落保存B方案,可把區段徵收面積由298公頃減為281公頃,受影響戶數由5,129戶減為3,084戶。 [17][18]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25年4月撤銷開發案的環評審查結論,市府已上訴。 [24][16]
  • 居民權益促進會主張支持開發者占95%以上。 [28][29]
  • 專案住宅按成本價讓售,須等完工才能算準各戶最終售價;成本價是定價方式,不是負擔上限。 [20][41]

證據還撐不住

  • 不能說所有徵收都多餘,或哪一類土地是超徵。
  • 不能說任何聚落都能原地保留,或已測得最小必要徵收面積。
  • 不能說哪些住家非拆不可(逐處工程用地線與徵收界線的對照沒有公開)。
  • 不能說多數居民只能拿到違建補償,或推算各類房屋的棟數。
  • 不能說全島居民多數支持或反對開發;陳情單與團體說法都不能換算成比例。
  • 不能把302.10公頃與279.47公頃相減,算成超徵面積。
  • 不能說環評判決認定區段徵收沒有必要。
  • 不能把市府的補償假設範例當成任何一戶的實際補償。
  • 不能說安置住宅一定買不起,或已經降價。
  • 不能說承辦人違法;我們批評的是決策理由能不能被檢驗,以及市府選擇的制度。
  • 不能把2021年B方案的報導數字當成市府正式比較結果。
watching

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8月17日之後的下一次審議與決議

決定區段徵收是否核准、範圍與安置條件會不會改。

市府公布安置宅可負擔性另評結果,或舊聚落適度保留方案

這是8月審議時委員的要求,會直接改變住戶的負擔,以及誰能留下。

5月25日報部的區段徵收計畫書或同標準方案比較是否公開

這是檢驗「非全區徵收不可」最關鍵的文件。

全區建物查估分類統計公布

可以量出限建年代房屋的補償差距實際影響多少戶。

最高行政法院對環評訴訟的判決

可能影響開發程序和防洪工程評估範圍。

新增六筆土地是否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或由中央同意剔除

檢驗程序上的剔除出口實際能不能用。

更新紀錄

來源

這裡寫錯了?

寫信到 Walkingbook.correction@gmail.com,告訴我們哪一句錯了;附上公開出處,我們能更快查證。我們會盡快回覆;確認寫錯就公開更正,並記在更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