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9 月 7 日,基泰建設在台北市中山區大直的工地開挖時,旁邊一排民宅傾斜、下陷。市府把受影響的 25 戶列為「塌陷戶」[1][2]。房子後來拆除,住戶決定在原地和基泰合作重建[1]。
起點:三年到了,新房子還沒開工
三年過去,新房子還沒開工。官方案件表上,重建計畫停在「事業計畫階段─業申請幹事會審查」[3]。三年的租金補償已經到期。自由時報報導,三年期限一到,基泰就停止匯入租金補償[4];有受災戶在民視訪問中說,8 月 20 日之後租金就沒有再匯進來[5]。這筆錢是一年撥一次的。市府說第一年「原則都在9月20日凌晨前入帳」[6],但專戶明細上,第一年是 9 月 28 日和 10 月 4 日轉出(見副線 B)。第二年在 2024 年 8 月 16 日從專戶撥出[7],第三年在 2025 年 7 到 9 月之間撥出[8]。「8 月 20 日」和撥款週期怎麼對應,市府沒有說明。第四年起怎麼算,基泰和住戶在 9 月 7 日市府主持的協調會上沒有談出共識[9]。
讀下去
我們回頭讀了 2023 年 9 月市府自己發的新聞稿和安置方案,找到一個一直沒有人講清楚的地方:當年的承諾裡,錢有期限,房子沒有。租金寫明三年;重建只寫基泰要「全力配合」,沒有任何完成期限。三年到了、房子還沒蓋好怎麼辦,我們讀過的官方文字裡一句也沒有[17][22][25]。
這一天也不是突然來的。2023 年 10 月的議會答詢上,都發局長說租金補貼「匡列與已支用共9125萬元」;被問到一億元夠不夠,市長蔣萬安回答「對後續來講當然不夠」[10]。同一天他也說,專戶「未來若費用不足,會要求基泰負起責任,不足的部分一定要補足」[11]。三個月後,市府第一次公告專戶收支,就把帳算出來了:扣掉還沒撥的第二、三年安置費和回復原狀費,「帳戶約剩餘950萬元」,不到一年安置費 2,048 萬元的一半[12]。之後我們讀到的八次公告,每一次都重算這個「約剩」,數字都在 778 萬到 818 萬元之間,例如 2024 年 9 月的 792 萬元、2026 年 4 月的 818 萬元[13][14]。每一次列出「仍須支付」的,最多只算到第三年,從來沒有第四年。專戶的交易明細和之後各期公告上,存進來的只有基泰當年那一億元、利息,和區公所退回的旅館費餘款,找不到基泰追加撥款的紀錄[7]。
今年 7 月重建計畫的公聽會紀錄,讓這個缺口的形狀更清楚:依都更法令發給的安置費,要等新房子開工才開始算[15]。市府出面訂的三年已經用完,法令的安置還沒開始;中間這一段租金誰付、付多少,沒有任何一條公開規則直接規定,只能回到住戶和基泰沒有公開的私人協議。這篇報導要談的,就是這段空窗怎麼變成住戶的困境[15][9]。
更正:本頁 9 月 29 日的版本寫「市府也沒有公開專戶收支」,這是錯的。專戶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都發局要定期公告收支,市府大約每季公告一次,也公開了 2023 年 9 月到 2025 年 6 月的交易明細[25][12][7]。上一版還把第一年租金寫成 9 月 20 日入帳;那其實是市府新聞稿的說法,明細上的轉出日是 9 月 28 日和 10 月 4 日。這一版已經改正[6][7]。
三年前說了什麼
事故後一個月內,市府對住戶講了幾件事。以下全部出自市府自己的新聞稿和規定,整理成承諾表(見下方表格)[16][17][21][22][25][26][11]。

三年前的承諾,兌現到哪裡?
2023 年事故後一個月內,誰承諾了什麼?後來做到了嗎?
| 日期 | 誰 | 說了什麼 | 後來兌現到哪 |
|---|---|---|---|
| 2023-09-09 | 市長蔣萬安 | 公辦都更,「以最優容積、最快程序及住戶意願為主要考量」 | 同意 8 戶(30.77%),未達 75%,改和基泰合建;「最快程序」沒有時程可以驗收 |
| 2023-09-10 | 副市長李四川 | 基泰提撥 1 億元;重建「全力配合」;付「3年的租金」;「政府絕對站在受災戶這裡」 | 1 億元、每戶 50 萬、每坪 1,600 元付三年已兌現;「全力配合」沒有期限,仍在審查 |
| 2023-09-10 | 市長蔣萬安 | 「市府也提供了租屋租金的補助三年」 | 同上 |
| 2023-09-13 | 都發局(市長主持說明會) | 「未來3年的安置補助方案」每坪 1,600 元;租客給 3 個月補助 | 中繼住宅:11 戶可續租到重建完成;14 戶控留基河三期 |
| 2023-09-20 | 都發局 | 專戶要點:「共計支付三年費用,每年撥付一次」 | 三年付完 |
| 2023-09-28 | 市府新聞稿 | 「以最快程序協助住戶重建家園」(加速段落講的是公辦路線) | 住戶後來沒有走公辦 |
| 2023-10-06 | 市長蔣萬安(議會) | 不足「一定要補足」;一億元「對後續來講當然不夠」;「至少還要5000萬元至1億元」 | 存入只有 1 億元、利息和旅館費退款;2024-01 第一次公告就寫約剩 950 萬元;找不到要求補足的公開紀錄 |
| 日期未公開 | 市長蔣萬安(議員轉述) | 全案完成前「絕不退還專戶餘額」 | 專戶要點第九點:設立原因消滅即銷戶,賸餘返還基泰;受災戶轉述基泰已要求銷戶(未經證實) |
圖一:一億元專戶,怎麼剩下 520 萬
專戶撐不撐得起第四年?這個缺口是什麼時候就看得到的?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讀下去
2023 年 9 月 9 日,市長蔣萬安說,受損建物將以公辦都更(由市府主導重建)的方式重建,「以最優容積、最快程序及住戶意願為主要考量」[16]。市府 9 月 27 日把傾斜範圍劃為更新地區,提出公辦都更專案;到 10 月 5 日只有 8 戶(30.77%,市府公布的比例)願意,未達 75% 門檻,25 戶改走和基泰合建[1]。「最快程序」因此沒有對應的時程可以驗收。9 月 28 日市府新聞稿說會「以最快程序協助住戶重建家園」,但具體寫出加速審議和建照的段落,講的是住戶後來沒有走的公辦路線[26]。
9 月 10 日,副市長李四川「要求基泰建設做到三點承諾」:一、提撥 1 億元信託,「支應所有救災以及復原、安置等」;二、25 戶不論重蓋或公辦都更,基泰「都要全力配合市政府辦理」;三、住戶到外面租房子,「基泰建設要付3年的租金」。新聞稿說,這是「初步研擬的雙方共識」[17]。李四川對媒體說:「政府絕對站在受災戶這裡」[18]。同一天,市長受訪時也說:「要選擇在適合的地點租屋,市府也提供了租屋租金的補助三年」[21]。
第一、三點做到了:基泰 2023 年 9 月 12 日匯入一億元[19],每戶 50 萬元財損補償,安置費每坪每月 1,600 元、付三年[1]。第二、三年的安置費各是 2,048 萬 268 元,發給「26戶建物所有權人」[13][8]。到 2026 年 6 月 30 日,專戶餘額是 519 萬 8,729 元[20]。第二點「全力配合」沒有期限,到現在還在審查中[3]。
9 月 13 日,都發局在市長主持的說明會上公布建物所有權人「未來3年的安置補助方案」,每坪 1,600 元;租客給 3 個月租金補助[22][23]。市長會後說,想在外面租房子的,「也會提供租金補貼」[24]。中繼住宅也做到了:原本承租的 11 戶在重建完成前都可以續租;尚未承租的 14 戶,市府控留基河三期中繼住宅,供有需求的塌陷戶申請[1]。9 月 20 日的專戶作業要點寫明,安置費「共計支付三年費用,每年撥付一次」[25];市府說,這是依住戶在說明會上的要求,改成「一次撥付一年的方式,分三年撥付」[6]。三年已經付完。
2023 年 10 月 6 日,議員問一億元夠不夠,蔣萬安說「儘管現階段費用尚足,但未來若費用不足,會要求基泰負起責任,不足的部分一定要補足」。李四川說基泰總經理承諾,市府清點金額後,「會由基泰支付相關費用」[11]。中央社報導,同一場答詢,都發局長說租金補貼「匡列與已支用共9125萬元」;蔣萬安回答一億元「對後續來講當然不夠」,被追問要補多少,他說「至少還要5000萬元至1億元」[10]。專戶交易明細和歷次收支公告上,存進來的只有 2023 年 9 月的一億元、利息,和區公所退回的旅館費餘款,找不到基泰追加撥款的紀錄[7][20]。市府 2024 年 1 月第一次公告專戶收支,就寫出付完第二、三年安置費和回復原狀費之後「約剩餘950萬元」[12]。之後兩年多,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市府依這個承諾要求基泰補足的紀錄(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5 項)。
還有一句承諾找不到原件。議員陳炳甫說,蔣萬安曾在質詢台承諾,全案完成前「絕不退還專戶餘額」[4];原話和日期,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沒有找到。市府自己訂的規則不是這樣寫的:專戶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或已經沒有存款時就要銷戶,「如本專戶有賸餘存款,應返還基泰公司」;十點條文裡,沒有一個字把銷戶和重建完成綁在一起[25]。今年 7 月議員要求新大樓蓋好前不能「關戶」,市府回應「目前專戶還沒有達到『關戶』要件」[27]。9 月 29 日,一位受災戶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從收到的市府公文得知,基泰已經去函要求市府銷戶;這是受災戶單方面的說法,未經證實,基泰的函和市府的回覆都沒有公開(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專戶什麼時候關、剩下的錢回不回基泰,看的是市府怎麼認定「設立原因消滅」,不是一個寫死的承諾[25][27]。
這張表有三件事要先記住。第一,三年從第一天起就是市府出面的安排。錢是基泰出的,但要求是副市長提的,方案是都發局訂的,專戶是市府開的,市長自己也說「市府也提供了租屋租金的補助三年」[17][21][22][25]。所以住戶三年後把怒氣指向市府,不是找錯對象。
第二,錢有期限,房子沒有。同一份三點承諾裡,租金寫「3年」,重建只寫「全力配合」。9 月 13 日的方案和 9 月 20 日的要點,也都只寫三年。我們讀過的 2023 年官方文字裡,找不到「重建完成前」或「三年後延續」的字句(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第 4 項)[17][22][25]。「重建完成前」這幾個字出現在官方文件裡,是 2026 年講中繼住宅可以續租的時候[1]。市府自己的專戶公告也是同一個算法:每一季列出「仍須支付」的錢,只算到第三年為止[12][14]。
第三,寫得出數字的承諾,大多做到了;但市長自己說的「補足」,公開紀錄裡看不到兌現。一億元、50 萬、每坪 1,600 元付三年、中繼住宅,都有數字,也都做到了[1][19]。2023 年 10 月市長說「不足的部分一定要補足」,還說出「至少還要5000萬元至1億元」;三年後,除了利息和區公所退回的旅館費餘款,專戶沒有進過一筆新的錢[11][10][7][20]。沒有數字的「最快」,則沒辦法驗收[16]。
專戶的錢是這樣用掉的(見圖一)。事故後三個多月,到 2023 年 12 月 21 日,專戶就支出了 4,853 萬 6,107 元[12]。交易明細逐筆列出這段時間的用途:旅館住宿費預撥 1,650 萬元,區公所核銷後退回 166 萬 3,458 元;住戶回復原狀費 1,200 萬 1,020 元;第一年租金補貼 2,129 萬 4,018 元;增加的生活費用和回復原狀費 40 萬 4,527 元[7]。之後第二年、第三年的安置費各 2,048 萬 268 元[13][8]。今年 5 月 28 日,專戶還付了台灣電力公司北區營業處一筆 300 萬 9,043 元的「修復(賠償)費用」,公告沒有寫原因[20]。到 6 月底剩下的 519 萬 8,729 元,大約是一年安置費的四分之一[20][8]。
市府當年為什麼把租金定成三年?有沒有評估過重建要多久?如果超過三年,打算怎麼辦?這些問題,公開資料裡沒有任何說明。更直接的問題在後面。市長 2023 年 10 月在議會就說過,一億元「對後續來講當然不夠」[10]。三個月後,市府自己的第一次專戶公告就算出,付完第二、三年安置費和回復原狀費後只剩約 950 萬元;之後每一季重算,都不到一年安置費的一半[12][14]。市長也說過不足「一定要補足」[11],但接下來兩年多,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市府要求基泰補足、或替第四年做任何安排的紀錄。這個安置方案由市府出面設計,帳由市府自己記,每一季也由市府自己算給市民看。缺口從第一次公告起就寫在帳上,市府卻沒有對外說明怎麼補,這是市府應該回答的事。
三年後,各方說了什麼
2025 年 4 月,住戶對重建還抱著希望。一位受災戶接受 ETtoday 訪問時說,報核之後「就像看到一道重回家園的曙光」。這位受災戶也提到,社區很多長輩八十幾歲,擔心看不到新家落成,「現在就像是與時間賽跑」[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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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後,語氣變了。以下是住戶在媒體和社群上公開的說法,都是當事一方的陳述,未經我們證實。9 月 7 日協調會後,住戶質疑基泰「完全沒有準備方案」,說一年要多出 50 多萬元的房租;住戶委任的律師說「市府應強力介入」[29]。
有一位受災戶在一週內,先後在 Threads、華視、民視、鏡報公開發言。這位受災戶在 Threads 問市長:「您現在保護市民的態度是否跟三年前一樣堅定?再過20天,我們的租金誰來負擔?」[30]。在民視,這位受災戶說:「我們選你來當做市長,不是只是單純的兩手一攤,然後就說你們去打官司」,並指控三年前市府和基泰在副市長辦公室「搓湯圓」,把三年後的事情「搓掉了」[5]。這位受災戶對鏡報說,市府當初要求基泰負擔三年租金,如果一開始就是要住戶自己去打官司,「那你當初就這樣講就好了」[31]。這些是一位住戶自己的說法,不一定代表已經和基泰簽約的 22 戶。
同一位受災戶轉述其他出席協調會的住戶提供的錄音說,基泰總經理在 9 月 7 日協調會上表示,三年前李四川任內曾承諾「3 年後市府就不會管」;錄音沒有公開,報導也沒有刊出原句[31]。自由時報 9 月 27 日也轉述了住戶的類似說法,寫成「市府只管基泰3年」的默契[4];這仍是住戶轉述,不是基泰總經理本人的公開說法。自由時報也報導,受災住戶多次打 1999 陳情,收到的是「再予研議」的重複回覆[4]。
一位受災戶在 Threads 發文、後來被其他網友轉貼的一段話,把時間記得很清楚:8 月 20 日基泰不再付租金,市長說「會再研議」;到 9 月 15 日為止,「市府沒人跟我討論租金的困境與解決方案」,而「都發局有我的電話,找得到我」。這是受災戶單方面的說法,未經證實。對照的官方說法,是都發局 9 月 8 日說的「對住戶的協助不會中斷」[9]。市府有沒有在 8 月 20 日之後主動聯繫個別受災戶談租金,公開資料裡沒有紀錄(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2 項)。
9 月 29 日,一位受災戶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已經收到市府公文,9 月 30 日上午要到市府和基泰協調租金。這位受災戶說,公文裡寫到基泰去函要求市府把專戶銷戶,也寫到市府在 8 月 27 日和 9 月 15 日通知基泰儘速提供都更相關資料和審查意見,基泰到發文時還沒有補件。這些都是受災戶轉述公文,未經證實。公開資料能核對的只有 8 月 27 日那一封:市府說,更新處當天發函請基泰儘速申辦容積移轉和都市設計審議[1]。9 月 15 日的函、基泰的銷戶要求、9 月 30 日的協調,到 9 月 30 日上午,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市府或基泰的說明(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
有報導轉述住戶的說法:當初協議寫明三年沒完成就延續補貼[32]。議員陳炳甫也說,住戶和基泰簽的補充協議有但書:三年期滿後重新談判沒有共識,基泰就應照原協議,繼續按每坪每月 1,600 元付租金[4]。前面說過,2023 年的官方文字裡沒有這一句;如果真有,只可能在後來住戶和基泰簽的補充協議裡,而協議全文沒有公開,議員的讀法我們無法核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3 項)[17][25]。
基泰總經理對華視說:「當初基泰交給市政府這一億的東西,上面也嚴明的就是這3年的安置。」[33]基泰 9 月 10 日的回應有四點:市府專戶的規定和住戶重建契約是兩回事;還沒拿到建照就已經補貼三年;它依損鄰規則提出一次性清償,住戶沒有接受;如果進入訴訟就交給法院,但仍願意協商[34]。
當年宣布承諾的前副市長李四川(現為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說,基泰「必須要負起該有的責任」。據中天轉述,他解釋當時所談的三年,主要是指「租金的補貼」,三年之後應該照住戶和基泰簽的契約執行。他的原話是:「所以基泰應該要按照當時跟所有的受災戶簽訂的契約來執行,應該是這麼說。」[35][5]現任副市長張溫德被問到「三年後不管」的說法,他說三年前沒有參與,所以不清楚[36]。
都發局說「對住戶的協助不會中斷」,第四年起的租金「依塌陷戶與基泰公司後續簽訂的補充協議辦理」[9]。市府 9 月 17 日的說明稿說,市府「積極處理從未懈怠」[1]。對「搓湯圓」的指控,到 9 月 30 日上午為止,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市府的直接回應;市府的案件專區,最新一則說明也還停在 9 月 17 日[1]。
「三年後市府不管」這句話,現在只有住戶的轉述,沒有公開的紀錄可以證實,也沒有人能排除。可以確定的是:李四川自己把三年說成租金的期限,三年之後交給私人契約,這正是前面那張表的缺口,租金有期限,重建沒有[35][17]。市府自己的專戶帳,也從第一次公告起就只算三年[12]。誰在 2023 年決定只寫三年,當年的協調紀錄沒有公開(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4 項)。
補充協議有一條被媒體逐字轉述:「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決定,依前述原則履行,或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賠償」,甲方是受損戶[37]。「前述原則」寫了什麼,協議全文沒有公開,所以誰記得對,本報導回答不了。
議會裡的承諾:「全力協助」與「專案列管」
9 月 11 日市議會總質詢,議員徐立信說,蔣萬安曾承諾一定幫忙,但受災戶還在外租屋。蔣萬安回答,已經指派副市長張溫德、都發局、法務局,「在市府可以做的」,一定全力給予住戶協助[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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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溫德把「市府可以做的」講得很具體:塌陷戶重建計畫的審查,「做專案列管來加快」[38][36]。9 月 7 日他也說過,市府會要求基泰善盡實施者的角色、加速審查,「但若已涉及雙方重建協議,就要回到契約處理」[29]。
議員陳怡君則批評,一億元專戶早已用完,三年一到基泰就單方面停發,改用一般都更的條件、補助砍半,市府面對建商違約「束手無策」[4]。市府自己的公告寫,專戶到 6 月 30 日還有 519 萬 8,729 元;議員說的「用完」,應理解為所剩無幾[20]。「違約」是議員的判斷;補充協議沒有公開,基泰是否違約,本報導無法判斷。
這些話把事情切成兩半,也就是接下來的兩條主線。錢:第四年的租金,市府說屬於私人契約,公權力介入的空間很小。時間:審查的速度,市府說可以「加快」,這是市府自己手上的事[29][36]。
主線一:錢——三年期滿,換誰的尺
前三年的租金有公開的公式:每坪每月 1,600 元,從市府管理、基泰出資的專戶支付[1]。第四年起,爭的不只是付不付,而是用哪一把尺算。

圖二:同一個月的租金,兩個有公開數字的標準
住戶和基泰爭的差距,大概有多大?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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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的尺:延續每坪 1,600 元,一直付到重建完成[40][30]。
基泰的尺:CTWANT 轉述基泰總經理的說法,租金「應依都更估價與協商機制處理」[40]。基泰也說,一般都更要到取得建照、拆除搬遷時才開始補貼,本案在那之前就付了三年[41]。自由時報報導,基泰在協調會上主張,三年期滿應該一次結清,或降回一般都更行情,每坪約 1,000 到 1,300 元[4]。CTWANT 寫,這個數字出自「去年8月公聽會資料」裡估價師查估的租金水準[40]。兩家媒體說法一致,但公聽會資料和基泰的書面方案,我們都還沒看到原件。
損鄰規則的尺:就是補充協議裡的第二個選項。基泰說,它提出的一次性清償方案就是依這套規則[41],住戶沒有接受[42]。這套規則本身沒有租金金額,只規定要依鑑定手冊完成鑑定[43]。建管處網站上唯一的一版手冊是 2006 年版,裡面的租金公式是:房屋無法居住時,從損害發生算到「修復完成日止加計兩個月」,月租金以「公告房地現值」乘以郵局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原則上不低於 3%)再除以 12[44][45]。
第三把尺用的是公告的房地價值,不是市場租金,算法和前兩把完全不同。我們沒有本案的公告房地現值,所以算不出它會量出多少,也不推測它比 1,600 元高還是低。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們找到的官方規定裡,只有這本 2006 年的手冊把租金期間寫成算到「修復完成」,2023 年的方案只寫三年[44][25]。
法令的安置,要等開工才開始
三把尺為什麼會吵起來?今年 7 月 9 日的公聽會紀錄說得很清楚。有住戶在會上引述計畫書列的安置期間 34 個月,問:「安置期間34個月(更新期間加6個月使用執照至產權登記完成)是不是太短」[15]。規劃單位沒有更正這個數字,回答本案的安置「要區分二個階段,一是因施工災損的安置,一是依都更法令規定的安置」。災損期間的安置,是建商和住戶之間的私權約定;依都更法令給的安置,要等計畫核定、取得建照、申報開工之後,才從開始施工算到完成產權登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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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兩段接起來看,缺口就在中間。前段:市府出面訂的三年災損租金,已經到期[4]。後段:都更法令的安置,從開工才開始;住戶引述計畫書是 34 個月[15]。中間:審查、核定、建照,要多久沒有人知道。這一段租金誰付、付多少,沒有任何一條公開規則直接規定,只剩住戶和基泰之間沒有公開的補充協議;協議裡可以選的損鄰規則,也要先鑑定才有金額[37][43]。
基泰說「一般都更要到取得建照、拆除搬遷時才開始補貼」[41]。我們的理解是,基泰的意思就是這段空窗不在一般都更的補貼範圍內;住戶要的每坪 1,600 元,則是要把災損的那一段延續到開工。兩邊各有依據,爭的其實是:空窗這一段該由誰付、用哪一種標準。
市府站在哪裡?CTWANT 轉述,9 月 7 日協調會上,法務局長表示雙方已經簽了私人契約,市府已經沒有權利再解釋私約,在這個案子裡也看不到公權力可以處理的角度;如果有安置問題,市府仍會提供中繼住宅[40]。他在議會也說,「市府照顧都有到位」[38]。都更審議本身也不處理這類爭議:內政部的審議指引寫明,私契約爭議「宜另循司法途徑解決」[46]。
住戶要市府「強力介入」,市府說它能保證的是「有地方住」,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是租金。中繼住宅的租金,市府公布的是基河三期三房每月 11,100 或 11,800 元[47],比每坪 1,600 元換算的每月 5 萬到 7 萬 5,000 元低很多[1]。不過,已經在外租屋的家庭要不要搬、搬不搬得進去,公開資料沒有。
這是制度的洞,不只是一件私人糾紛。「錢有期限、房子沒有」的方案,是 2023 年市府自己設計的;都更法令的安置從開工才算起,是都更制度本來的設計,不是三年後才冒出來的新情況[17][15]。2023 年的方案只寫三年,也沒有說明三年之後、開工之前怎麼辦。市府自己的帳從 2024 年 1 月的第一次公告起,就顯示專戶撐不過第四年;市長也說過不足要補足,這一段卻沒有接上任何安排[12][11]。
三年一到,空窗那一段的計價,就交給一條私人契約條款、一本 2006 年的鑑定手冊,最後可能是法院。法務局長說市府已經沒有權利解釋私約,法律上或許沒錯;但把住戶送進私約的那份三年方案,是市府出面訂的。專戶要不要請基泰補足、什麼時候算「設立原因消滅」,也是市府手上的事[25][40]。自由時報報導,22 戶簽的和解書與重建契約在前言寫明「拋棄其餘請求權」,簽約戶在基泰停發租金時只能訴請「履約」[4];契約全文沒有公開,我們無法核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3 項)。住戶打 1999 得到「再予研議」,也說明市府到現在還沒有對這個缺口提出任何說法[4]。
主線二:時間——「加快」要怎麼驗證
市府說得出口、也做得到的承諾,是「加快審查」[36]。空窗有多長,取決於審查多快。那現在的審查到底快不快?
圖三:三年,花在哪幾段?
三年是不是一整段都在「等市府審」?
合計 1,119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長度與數值成正比
- 1 事故到更新單元核准(2023-09-07 → 2024-05-20)256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
- 2 送件前準備(2024-05-20 → 2025-01-20)245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在自治條例的一年送件期限內
- 3 第一輪送件到駁回(2025-01-20 → 04-02)72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補正兩次為限
- 4 駁回到重新送件(2025-04-02 → 09-05)156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
- 5 重新送件到第二次補正函(2025-09-05 → 2026-03-02)178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包含市府審查和第一次補正往返,無法再切分
- 6 第二次補正期限(2026-03-02 → 04-03)32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唯一有日期、確定在基泰手上的一段
- 7 期限後到公展(2026-04-03 → 06-17)75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
- 8 公展(06-17 → 07-16)29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
- 9 公展結束到申請幹事會(07-16 → 08-13)28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在 30 天期限內
- 10 申請幹事會到今天(08-13 → 09-30)48 日曆天(2023-09-07 至 2026-09-30,共 1,119 天)幹事會尚未召開;三年租金已到期(住戶稱 2026-08-20 後未再匯入)
讀下去
第一輪。基泰 2025 年 1 月 20 日送出重建計畫(正式名稱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市府找出容積獎勵、建築規劃設計、地下回填物清除三類缺失,兩度要求補正,4 月 2 日駁回,原本核准的更新單元跟著失效[48][49]。從送件到駁回 72 天,主要是當時「補正最多兩次」的規則決定的(見副線 A)[53]。
第二輪。基泰 2025 年 9 月 5 日重新送件。市府說,這一輪「經市府2次函請補正資料後」,2026 年 6 月 17 日開始公開展覽[1]。都更處 3 月對媒體說,市府「於115年3月2日再次函請基泰公司應於4月3日前限期補正」[48]。兩份說法合起來看:3 月 2 日是第二次補正函,第一次的日期沒有公開。
把日期放進送件到公展的 285 天。2025-09-05 到 2026-03-02 共 178 天,是市府審查加上第一次補正往返;第一次補正什麼時候發、基泰多久送回,公開資料沒有,所以切不開。送件後第 100 天,市府說還在「依程序檢核文件是否符合規定」[49]。2026-03-02 到 04-03 的 32 天,是第二次補正期限,確定在基泰手上;基泰四月申請續審[50]。2026-04-03 到 06-17 的 75 天,是基泰送回、市府再檢核、準備公展[1]。
有日期、可以確定在基泰手上的,只有這 32 天。「大多在等基泰」和「大多是市府在審」,公開資料都撐不起來(見圖三)[48][1]。
公展期間,7 月 9 日舉行公聽會[51]。公展之後,基泰在第 28 天、也就是 8 月 13 日申請幹事會審查,在規定的 30 天內[52][53]。幹事會由市府各局處指派的公務員組成,先查核書件和各機關主管的法規[54]。8 月 27 日,更新處發函請基泰儘速申辦容積移轉和都市設計審議[1]。
一個月後,自由時報寫,因為涉及容積移轉,「建商仍未辦理審查」[51];一位受災戶也在 Threads 轉述市府公文,說市府 9 月 15 日又通知一次、基泰還沒補件(未經證實,見前一節)。這兩個說法方向一致,但都不是官方公開的紀錄;市府和基泰都沒有公開容積移轉的送件日期,我們無法核對。市府的一般說明是,容積移轉從書面審查到核發許可「依目前經驗約 6 至 8 個月」[55],這不是對本案的預測。8、9 月公布的六份都更審議會和專案小組議程裡都沒有本案[56];幹事會的排程不在這些議程裡,所以只能說公開議程上還沒有它。
碼錶都在,讀數看不到
「加快」要跟什麼比?法律早就替市府設了碼錶。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要在受理收件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事業計畫審核,情形特殊可以延長一次,最多再六個月;實施者補正和修改計畫的時間不算在內[57]。

表:碼錶都在,讀數看不到
法律替誰設了期限?本案的讀數公開了嗎?
| 誰被計時 | 規則 | 來源 | 本案讀數公開了嗎 |
|---|---|---|---|
| 基泰(補正) | 30 天+14 天,兩次為限,逾期駁回(2026-08-12 起改為 60+30 天) | 審查要點第 2 點 | 第一輪有日期(媒體轉述);第二輪只有第二次 3/2 的日期 |
| 基泰(公展後送回) | 公展結束後 30 天內 | 審查要點第 8 點 | 可推算:第 28 天送件 |
| 基泰(容積移轉、都市設計審議) | 市府 8/27 發函要求「儘速」申辦;沒有期限 | 北市府 2026-09-17 | 否(自由時報 9/28 寫「仍未辦理」、受災戶轉述 9/15 再催,都未經官方證實) |
| 市府(審核) | 受理後六個月,可延長一次,最多六個月;補正和修改時間不算 | 施行細則第 20 條 | 否 |
| 市府(排會) | 依聽證日或掛文日排序;資料不齊者重新排會;沒有天數 | 排會原則第 2 點 | 否 |
| 中央目標 | 未全體同意的一般案件,一年內審完(地方可調整) | 審議指引第 2 點 | 否 |
| 市府(「專案列管、加快」) | 沒有公開的天數或目標日 | 中央社 2026-09-11 | 否 |
| 對照:鄰近公辦都更(住都中心) | 2026-10 簽約、2027 申請審議、2029 核定(預定,可調整) | 住都中心 2026-08-29 | 是(預定里程碑公開) |
| 租金(2023 方案) | 三年,每年撥付一次 | 專戶作業要點 | 期限公開;第一年市府說 2023-09-20 前入帳,明細上是 09-28 和 10-04 轉出;第二年撥出日(2024-08-16)公開;第三年只知道落在哪一季 |
| 專戶收支(2023 要點第七點) | 都發局「應定期公告」收支明細 | 專戶作業要點第七點 | 是(約每季一次,最新截至 2026-06-30;附交易明細) |
| 安置(都更法令,本案計畫書) | 開工起算;公聽會紀錄:34 個月(住戶引述計畫書,含使照到產權登記 6 個月) | 公聽會發言要點第 4 頁提問、第 5 頁答覆 | 期間公開;開工日未知 |
| 重建(2023 三點承諾之二) | 「全力配合」,沒有期限 | 北市府 2023-09-10 | 沒有期限可讀 |
讀下去
內政部的審議指引把它落實成目標:沒有全體同意的一般案件,「於1年內完成審核」,地方「得視執行需求,酌予調整」[46]。本案第二輪送件時同意比例未達 100%[48],適用的應該是一年這一級。臺北市自己的排會規則只寫排隊順序,沒有寫天數;本案同意比例未達 100%,照條文進不了快速通道「一六八專案」(見副線 C)[60]。
到 9 月 30 日,距離 2025 年 9 月 5 日重新送件已經 390 個日曆天,幹事會和審議會都還沒召開[3][52]。這不等於違法,也不等於沒達到目標。法律算的是扣掉補正時間後的淨天數,兩次補正期間都要扣,而第一次補正多長並沒有公開;延長也可以合法啟用[57]。
市府有沒有啟用延長?從哪天起算?扣了幾天?期限落在哪一天?案子排在隊伍第幾位?前四個數字,法律本來就要求市府計算,市民卻看不到[57][60]。
這一段是資訊不公開的問題,不是規則的洞。碼錶的規則在,只是讀數沒有公開。對照很明顯:專戶的收支,要點規定都發局要「定期公告」[25],市府也真的一季左右公告一次,連交易明細都附上[20][7];審查的碼錶讀數,卻沒有任何公開的管道。2023 年的「最快程序」沒有可以驗收的數字[16],2026 年的「專案列管、加快」也還沒有[36]。要讓「加快」變成可以驗收的承諾,不必發明新制度,把法律已經要求市府計算的碼錶讀數公開就可以了。
副線
以下幾件事有助於理解主線,但不改變主線的結論[1]。
A. 第一輪為什麼 72 天就結束?當時的北市審查要點規定:補正最多兩次,第一次期限 30 天,第二次 14 天,逾期不補或補了仍不合規定就駁回[53]。媒體轉述的日期是 3 月 4 日第二次要求補正、3 月 17 日基泰送回、4 月 2 日駁回[58]。市府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把補正期限放寬為 60 天和 30 天[59]。第二輪 3 月 2 日那次補正給了 32 天,比當時要點寫的第二次 14 天長,公開資料沒有說明原因[48]。
B. 幾處對不上的官方數字。市府 9 月 17 日新聞稿說,第一輪「市府2度函請補正,基泰公司逾6個月仍未修正完竣」,但同一份文件的送件日和駁回日只差 72 天[1]。可能另有起算點,也可能是誤植,我們不判斷。
第二處是戶數。市府說明塌陷戶是 25 戶;2023 年 9 月的撥款新聞稿寫「25戶建物所有權人,以及21戶承租戶」[6],2024 年 1 月的專戶公告也寫「共計25戶」[12]。但從 2024 年 5 月的公告起,同一範圍改寫成「共計26戶」,之後的安置費也發給「26戶建物所有權人」[83][8]。專戶要點以「一建號為一戶」計算[25],可能是計算單位不同,市府沒有說明。
第三處是日期。新聞稿說第一年租金 9 月 20 日入帳[6];專戶交易明細上,第一年租金則是 9 月 28 日和 10 月 4 日從專戶轉出[7]。兩者差了一週多,公開資料沒有說明,我們不判斷。
C. 排隊規則。臺北市排會原則(2025 年 11 月 24 日修正)規定,優先排會的依序是公辦都更、「一五〇專案」、「一六八專案」和部分海砂屋、輻射屋;其他案子「以聽證召開日期或申請提請審議會掛文日期先後依序排列」。「一六八專案」限「同意比率達百分之百且無人民陳情或爭議案件」。全文沒有任何審核天數[60]。
D. 尚未簽約的住戶,會不會是下一道關卡?市府說 25 戶中 22 戶已簽和解書、重建契約和補充協議[1]。公開紀錄不支持「未簽約的住戶卡住了過去三年」:第一次駁回的理由是計畫缺失,第二輪同意比例未達 100% 也照常受理[49][48]。但 2024 年基泰曾承諾:「後續於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將與全數未簽訂同意書之住戶個別達成協議」[49]。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也規定,核定前除非「已無爭議」等例外,「應舉行聽證」[61]。從條文推論,核定前可能還要多一道程序,市府沒有對本案說過。
E. 同一場災難的鄰居,走了另一條路,而且自己寫出了時間表。塌陷區旁邊還有兩個社區,事故當時被緊急預防性撤離,部分建物受損。它們後來同意走公辦都更,由市府成立的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住都中心)擔任實施者。東側「大直儒玉」是儒林園及玉園社區,「總計108戶」,2025 年 4 月公告招商時,住戶參與意願已經超過 85%[62];南側「大直藏璽」「總計139戶」,2026 年 4 月再次招商時,意願達 92.80%(129/139 戶)[63]。
這條路也不順。住都中心自己寫,兩案 2025 年第一次公告招商都「未有申請人參與投標」[64];藏璽案是 6 月那一次,之後重新調整財務架構才再招商[63]。自由時報補充報導,2025 年 10 月兩案都流標,都發局長承諾年底前提出新方案[65]。重新招商後,2026 年 8 月 28 日完成評選,東側由皇昌營造領銜的合作聯盟、南側由長虹建設獲選最優申請人[64]。
住都中心 8 月 29 日的新聞稿也寫出了接下來的預定時程:2026 年 10 月底前和得標者簽出資契約,2027 年辦理選屋、申請都更審議,2029 年完成核定並啟動搬遷作業,並註明「相關期程將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開工和完工日期,新聞稿沒有寫[64]。
這張時間表說明兩件事。第一,公辦也不等於快:市府自己主導的路線,連找建商出資都要招兩次;從 2023 年事故到 2029 年預定核定,也要五到六年,而且核定之後還有建照、施工[64]。第二,公辦路線至少把預定的里程碑寫出來,讓人可以驗收。住都中心的時程,是它以實施者身分寫的;25 戶案的實施者是基泰,基泰沒有公開重建時程。市府以審查者身分說要「專案列管、加快」,同樣沒有目標日(見主線二)[36]。這不是說 25 戶的案子應該跟鄰居一樣慢,而是說,「加快」如果連比較的基準都沒有,就沒辦法檢驗。
F. 等待中的土地,變成了停車場。房子拆掉後的空地,今年被人拿來收費停車。7 月議員質詢時,停車管理工程處說「目前查無營業事實」[27]。9 月 11 日鏡新聞記者打電話到現場,管理員說一小時 30 元;基泰說它「沒有授權業者」對外經營[66]。9 月 13 日停管處發新聞稿說,8 月 27 日已經實地稽查,確認是「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而違規營業」,業者沒有在期限內陳述意見,「將依停車場法進行開罰」[67]。到 9 月 30 日上午,公開資料裡還看不到罰單有沒有開出、誰授權業者使用這塊地。這件事和重建進度無關;但停管處從 7 月「查無」、8 月 27 日確認違規,到 9 月 13 日才對外說明,中間隔了兩週多,而且是在媒體報導之後。
G. 大直之後,制度改了什麼?事故四天後,建管處宣布立即啟動修訂損鄰爭議處理規則[68]。市府 10 月 3 日預告修正時,為了「加速修法時程」,把預告期縮短為 10 天;修正說明寫的理由是原本只由建方的人員認定損害、「易流於主觀判斷」,以及大型工程和損鄰案件增加,沒有點名大直[69]。2023 年 12 月 8 日修正後,受損住戶可以指定建築師或技師公會參與;3 天內要做出初步安全認定,20 天內要做出責任歸屬的初步認定,並由第三方公會複核。有爭議的受損戶申請鑑定,改成先繳 1 萬元保證金,鑑定費由建方先出;鑑定屬於施工損害就退還保證金,不屬於的話,鑑定費仍由受損戶負擔。以前則要受損戶自己先付鑑定費,屬施工損害才由建方負擔[43][69]。
2024 年,市府把深開挖(9 公尺以上)工程納入外部結構審查和施工計畫審查[70][71];內政部也調降了施工管理的門檻,但那是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72]。建管處也公告,大直塌陷後,自 2023 年 9 月起,地下開挖及擋土壁階段的月檢改為全面檢查,不合格的工地要停工改善,經原檢查公會複查合格才能復工[73]。但公開的檢查清冊只列工地和「合格/已改善完成/尚在改善中」的狀態,沒有缺失類型、改善期限和複查日期[74],所以從外面看不出執行成效。
今年 9 月民權東路又發生塌陷,議員在議會質詢時,建管處只允諾找公會討論[75]。9 月 15 日市府宣布新制:2027 年 1 月 1 日起核發建照、達到一定規模的建築工程,地下開挖階段都要裝設自動化監測。一定規模指的是開挖深度 9 公尺以上,或位在公告軟弱地質區、開挖 6 公尺以上。監測項目有連續壁鋼筋應力、支撐軸力、地下水位、地下水壓和鄰房傾斜 5 項,數據上雲端,工地門口貼 QR Code 讓民眾查閱[76]。
新制點名的軟弱地質區裡,有一個是「中山區北安段」,也就是本案重建計畫所在的地段[76][3]。市府已經把本案所在的地段劃進要加強監測的範圍;但同一份新聞稿通篇沒有提到大直。談到損鄰,新聞稿也只寫受損戶可以指定第三方公會現勘複核;已經受害的住戶在重建期間住哪裡、租金誰付,一個字都沒有提[76]。
三年下來,改的都是「事前防範」和「事後認定」。房子倒了之後、開工之前,租金誰付、付多久、重建要多快,沒有任何一條新規定。鑑定手冊還是 2006 年那一版[44]。我們在公開法規中,也沒有找到要求建商開挖前替鄰房可能的長期安置先提供擔保的通案規定;損鄰規則裡唯一的保證金,是有爭議的受損戶申請鑑定時繳的那 1 萬元[43]。就連大直這筆一億元專戶,市府的規則也寫著設立原因消滅時,剩下的錢要還給基泰(見承諾表)[25]。
H. 國外怎麼做。各國規模和法律都不同,不能直接比快慢,但有三個做法正好對著本案的洞。英國:鄰地所有人可以在工程開始前,要求施工方先提供擔保;工程造成的損失,施工方要賠給鄰地的所有人和住在裡面的人[77]。紐約市:做土方或基礎工程的一方,要「自費」保護鄰房免於損害;符合條件的工程許可須投保責任險[78][79]。
日本:國土交通省直轄的公共工程造成地盤變動、鄰房受損時,國家可以負擔把房子回復原狀的費用;房子嚴重損壞、住戶不得不暫住他處的損失,國家也「可以負擔」[80]。這只適用國家直轄的公共工程,條文寫的是「可以負擔」,不是一律給付。要領裡沒有替暫住補償訂年限;唯一的一年,是工程完成後一年內要提出請求[80]。
三國的共同點是:錢在出事前就有著落,或者補償不先訂一個年限。臺北的做法,是出事後才協商出一筆錢、一個年限;錢不夠時要不要補,靠的是市長一句「一定要補足」,而不是一條寫好的規則[11][25]。
民眾和政治人物怎麼看
以下是公開的意見,未經證實,只用來呈現輿論。有網友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回頭看,當初竟然沒有人想到如果建商拖延重建該怎麼辦、要承擔什麼後果。也有網友認為,一億元用完了,顯示建商並不是在賺暴利;市府公告則顯示,專戶到 6 月底還剩 519 萬 8,729 元[20]。
這件事也被捲進選舉。有網友在 Threads 公開表示,看到受災戶的貼文底下有人留言「知道下次要投誰了嗎」,覺得像是趁人危難施壓;這位網友自己也對受災戶的投票選擇有批評。另有幾位網友在 9 月 10 日前後發文,拿當地過去的投票結果,或受災戶「沒去投票」的說法,暗示受災戶的處境和投票選擇有關,甚至說沒什麼好同情的。這類貼文顯示,受災戶的求助被捲進了選舉攻防;但一個家庭能不能回家,不應該取決於那一區怎麼投票,這些說法也沒有回答租金和重建期限的問題[30]。
民進黨臺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受訪說,市府面對重大公安應該是「主導者」,不只是「協調者」,三年租金補貼對照台北平均都更期程顯然不足[81]。這是選舉期間對手的批評;到 9 月 30 日上午,公開資料中找不到蔣萬安對這番話的直接回應。市府目前的公開立場是:私約部分市府無權解釋,市府能做的是中繼住宅和加速審查(見主線一)[40][36]。
受災戶自己在 9 月 29 日的貼文,把矛頭轉向基泰:質疑基泰要求銷戶、不補件,是不是還要蓋房子(未經證實,見「三年後,各方說了什麼」)。公開資料能核對的,只有市府 8 月 27 日發函要求基泰儘速申辦容積移轉[1]。
可以說、不能說
不能公平地說三年是誰拖的。缺的是哪些文件,列在下一節[1][48]。
圖四:返家路上的關卡
住戶走到哪一步了?哪些承諾有期限,讀數公開了沒有?
- 有期限,已兌現一億元專戶|每戶 50 萬|每坪 1,600 元 × 三年住戶稱 2026-08-20 後沒再匯入;規則:設立原因消滅時賸餘返還基泰
- 有數字,未見兌現2023-10-06 市長:不足「一定要補足」「至少還要5000萬元至1億元」;2024-01 市府第一次公告:付完三年約剩 950 萬;存入只有 1 億+利息(及旅館費退款);2026-06-30 餘額 519.9 萬 ≈ 一年安置費的 1/4
- 沒有期限重建:基泰「全力配合」2023-09-10 三點承諾之二
- 持續中中繼住宅重建完成前可續租
- 沒走成公辦都更「最優容積、最快程序」2023-10 同意 8 戶,市府公布比例 30.77%,未達 75%
- 已完成第一輪送件 → 兩次補正 → 駁回2025-01-20 至 2025-04-02
- 已完成第二輪送件 → 補正 1(日期未公開)→ 補正 2 → 公展2025-09-05 送件;2026-03-02 補正(期限 04-03);06-17~07-16 公展,07-09 公聽會
- 進行中幹事會審查|容積移轉、都市設計審議08-13 申請,公開議程未見;08-27 市府發函要求辦理,送件日未公開
- 未到幹事會複審 → 聽證 → 審議會 → 核定 → 建照 → 開工 → 完工 → 回家幹事會複審視情況辦理;聽證是核定前仍有爭議時才舉行
- 空窗三年租金期滿 ── 開工長度未知;審查、核定、建照期間沒有公開規則,只剩補充協議
- 法令安置法令安置開工起算;公聽會紀錄 34 個月(住戶引述計畫書,含使照到產權登記 6 個月)
- 未解決旁線:第四年租金三把尺;市府稱私約沒有公權力介入的角度,保證中繼住宅;可能進法院;受災戶轉述基泰要求銷戶(未經證實)
- 預定對照:鄰近兩案公辦都更2025 首次招商無人申請 → 2026-08-28 選出最優申請人 → 2026-10 簽約(預定)→ 2027 申請審議(預定)→ 2029 核定(預定)
讀下去
可以說:2023 年有數字、而且兌現了的承諾是一億元、每戶 50 萬、每坪 1,600 元付三年、中繼住宅;三年租金從一開始就是市府出面要求、市府方案發放、基泰出錢[17][19][1][22]。同一份承諾裡,租金有三年期限,重建沒有任何期限;我們讀過的 2023 年官方文字,沒有一句處理「三年到了、房子還沒蓋好」[17][25]。
可以說:市府自己的專戶公告,從 2024 年 1 月第一次公告起就寫出,付完第二、三年安置費和回復原狀費後只剩約 950 萬元;之後八次公告重算,都在 778 萬到 818 萬元之間,不到一年安置費 2,048 萬元的一半,每次列出的「仍須支付」都只算到第三年。到 2026 年 6 月底,專戶剩 519 萬 8,729 元[12][13][14][20]。
可以說:市長 2023 年 10 月說過專戶不足「一定要補足」;專戶交易明細和歷次公告上,存進來的只有當年的一億元、利息和區公所退回的旅館費餘款,找不到基泰追加撥款或市府要求補足的公開紀錄[11][10][7][20]。
可以說:依都更法令的安置從開工才開始算;三年災損租金期滿後、開工之前這一段,租金誰付、付多少,沒有任何公開規則直接規定,只剩沒有公開的補充協議[15][37]。市府訂的專戶規則寫的是「設立原因消滅」就銷戶、賸餘返還基泰,沒有寫要等重建完成[25]。大直之後到 2026 年 9 月,市府修的是事前防範和事後認定,連本案所在的地段都被劃進新的監測範圍;重建期間的租金和期限,到現在沒有新規則[43][76]。
可以說:沒有數字的承諾,包括 2023 年的「最快程序」和 2026 年的「專案列管、加快」,到現在都沒有可以驗收的時程;專戶收支有定期公告,審查的碼錶讀數沒有[16][36][25]。第二輪審查市府發了兩次補正函;有日期、確定在基泰手上的只有第二次的 32 天,前面 178 天切不開[48][1]。法律替市府的審查設了期限,中央目標是這類案件一年內審完;本案的期限讀數沒有公開[57][46]。鄰近兩案市府自己主導的公辦都更,實施者住都中心公開的預定期程是 2029 年完成核定;25 戶案的實施者基泰沒有公開重建時程,市府以審查者身分說的「專案列管、加快」也沒有目標日[64][36]。
不能說:市府已經超過期限;基泰拖延了補件,或基泰到現在還沒送容積移轉(只有記者一句描述和受災戶轉述的公文);基泰已經正式要求銷戶,或市府準備銷戶、把餘額還給基泰(只有受災戶轉述公文);專戶付給台電的那筆錢不該付(公告沒有寫原因,我們不判斷);市府沒有要求過基泰補足,或基泰拒絕補足(公開資料只是找不到補足紀錄);未簽約住戶是延誤的原因。也不能說:三年前有人承諾「三年後市府不管」,或市府和基泰「搓湯圓」(這些是住戶的轉述和指控,公開資料無法證實或排除);補充協議有延續條款、基泰違約(只有住戶和議員的說法,協議沒有公開);市長承諾過專戶餘額不退(只有議員轉述,市府規則寫的是相反方向);損鄰規則的算法對住戶比較好或比較差;市府在 8 月 20 日之後完全沒有聯繫受災戶(只有一位受災戶的說法);鄰近兩案的住戶 2029 年就能回家(2029 年是預定核定,不是完工)[51][20][4][64]。
留給你想的問題
政府承諾幫人回家,責任可以按日曆到期,還是應該等人真的有家可回才結束?
期限讓公共支出與承諾有可預期的邊界;但重建審查需要多久,並不是住戶能控制的。當期限已到、承諾要解決的困境仍在,政府應以原先訂下的條件,還是以受災者實際的處境,判斷自己能否退出?
不該讓受災者替別人的錯買單,那麼,讓納稅人先買單就公平了嗎?
政府曾出面設計安置方案、承諾協助,本來就有需要交代的責任。但如果責任與追償還沒解決,住戶不能停止生活:先救急可能讓公共承擔私人造成的損害,堅持先分清責任,又可能把等待的代價留給最無辜的人。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包括市府新聞稿、公開法規、專戶收支公告與交易明細、官方案件表與議程、公聽會紀錄、新聞報導,以及住戶和民眾在社群上公開的發言。我們沒有向任何機關或當事人索取資料,沒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也沒有透過任何人詢問。下列關鍵資訊不在公開範圍內,所以本文在這些地方停下來[1][3]。
讀下去
1. 第二輪第一次補正函的發文日、送達日和補正事項,以及各次補正的期限。如果公開,就能把 178 天切成「市府審查」和「基泰補件」兩段,也能說明第二次補正為什麼給了 32 天、「逾 6 個月」從哪裡起算[48][1]。
2. 市府對本案審核期限的計算和排會順位,包括受理收件日、扣除天數、有沒有延長、到期日、排在第幾位,以及幹事會的排程;還有容積移轉、都市設計審議的送件日期。如果公開,就能判斷 390 天是在期限內還是已經超過,也能讓「專案列管、加快」有東西可以驗收,並確認現在是誰手上拿著案子[57][60]。
3. 補充協議全文,以及「前述原則」指的是什麼;還有和解書、重建契約的前言是不是真的寫了「拋棄其餘請求權」。如果公開,就能判斷住戶記得、議員轉述的「三年沒談成就照 1,600 元繼續付」有沒有寫進契約,也能判斷空窗那一段的爭議是解讀問題、基泰違約,還是條款根本沒處理重建延長[37][4]。
4. 2023 年 9 月副市長辦公室協調會的紀錄,和 2026 年 9 月 7 日協調會的紀錄。前者能確認「三年」是誰提出、當時有沒有討論過重建超過三年,以及法令安置要等開工的話怎麼辦;後者能確認基泰總經理是否說過「三年後市府不管」,以及基泰在會上提出的方案內容。兩份紀錄也能檢驗住戶「搓湯圓」的指控[17][31]。
5. 市府依 2023 年 10 月「一定要補足」的說法,後來有沒有要求基泰補足、基泰怎麼回應。專戶的收支公告和 2023 年 9 月到 2025 年 6 月的交易明細是公開的,本文的餘額、每年安置費和早期支出項目都來自這些文件;2025 年 7 月以後,我們只讀到公告文字,沒有讀到逐筆明細。另外有幾件事,公告都沒有說明:住戶說的「8 月 20 日」和撥款週期怎麼對應;第一年租金新聞稿寫 9 月 20 日入帳,明細卻寫 9 月 28 日轉出;今年 5 月付給台電的 300 萬元是什麼損害的賠償;安置費為什麼從 2024 年起發給 26 戶而不是 25 戶。如果市府要求過補足,本文就要改寫:承諾表 2023-10-06 那一列的「未見兌現」,要改成兌現到哪裡[11][7][20][6]。
6. 2025 年重新申請更新單元的核准文件,是否附上和 2024 年一樣的「核定前與未簽約住戶達成協議」承諾。如果公開,就能確認核定前是否還有一道關卡[49]。7. 2025 年 8 月公聽會的估價資料原件,以及本案的公告房地現值。前者能核對兩家媒體轉述的每坪 1,000 到 1,300 元(今年 7 月公聽會的紀錄裡沒有這個數字);後者能算出鑑定手冊那把尺量出多少[40][44]。8. 停車場的裁罰結果與土地使用授權。如果公開,就能知道是誰把塌陷戶的土地拿去收費,以及市府有沒有真的開罰[67]。9. 官方都更案件詳頁的欄位(申請日期、幹事會日期等)。這些欄位要在瀏覽器裡執行程式才會顯示,我們一直沒有讀到[3]。
10. 未和解住戶的法律程序內容。這涉及個人隱私,本報導刻意不追查、不描述[1]。11. 蔣萬安「全案完成前絕不退還專戶餘額」的原始發言紀錄,以及市府怎麼認定專戶的「設立原因消滅」。目前只有議員透過媒體轉述,而市府的專戶規則寫的是賸餘返還基泰;如果找到議會紀錄,就能確認市長在哪一天承諾了什麼,以及這個承諾有沒有改寫規則[4][25]。12. 市府在 2026 年 8 月之後和個別受災戶聯繫、協處第四年租金的紀錄,以及 1999 陳情的回覆原文。目前只有受災戶說「沒人跟我討論」、媒體寫的「再予研議」,和都發局說的「協助不會中斷」。如果公開,就能判斷市府說的「協助」在第四年租金這件事上具體做了什麼[9][4]。
13. 基泰要求銷戶的函、市府的回覆、市府 9 月 15 日給基泰的函,以及 9 月 30 日協調的結果。目前只有一位受災戶在 Threads 轉述市府公文。如果這些文件公開而且屬實,承諾表最後一列就不再只是「規則怎麼寫」,而是基泰已經在用這條規則;市府怎麼回覆,會直接決定剩下的 520 萬元留給住戶,還是還給基泰[25][27]。
接下來看什麼
以下任何一項出現,本文的理解就要跟著調整:市府或基泰公開說明銷戶要求、9 月 30 日協調的結果;市府公布本案審核期限的計算方式、排會順位或預定開會日期;幹事會、聽證、審議會的開會日期;容積移轉、都市設計審議的送件或結果[1][57][61]。
圖表規格
本頁的圖表都照已審規格製作,數字只用公開公告與報導。圖一的長條是各期收支公告的期末餘額;同一期公告自己寫的「扣除尚未撥付費用後約剩」金額寫在註記。長條依期末日排列,不補畫沒有公告的日期。圖一不畫累計支出的分類堆疊,因為 2025 年 7 月以後沒有讀到逐筆明細;也不畫「補足」應有的金額,不預測第四年以後[20][12][7]。
圖二只畫兩個有公開數字的租金標準。損鄰鑑定手冊那把尺沒有本案數值,不畫示意長度;中繼住宅月租單位不同,也不放進同一張圖[40][44][47]。圖三的各段天數加總 1,119 天,只用一種中性色,只有第二次補正的 32 天加深;租金期間起訖日沒有公開,未來的預定期程和 34 個月法令安置也不畫進長條[48][15][64]。
碼錶表用表格而不用長條,因為已過的 390 天是日曆天,「六個月」「一年」是扣除補正時間後的淨天數,公辦對照是未來的預定年份,34 個月則從未定的開工日起算。單位和性質都不同,並排畫會誤導[57][46][64]。圖四是流程圖,不是比例圖;「空窗」一行長度未知,對照列都是預定期程,受災戶轉述的銷戶要求標為未經證實[1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