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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蔭下的虛構街角,四片鐵柵欄圍著菸灰桶,在空曠人行道上投下長影。
插畫一小塊被圍起的空間,映照公共設施與城市日常的關係。

理解 v3 · 2026-10-14

台北吸菸區:先提報、先花錢,為什麼又拆掉?

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也有經費彙辦流程,卻先催數量和期限;7 月初柵欄已被批評、市長交辦衛生局,同類設計仍再出現,通案審查到拆除後才寫進規定,七處逐處帳目仍待交代。

前情提要

據民視報導,大安區公所約在今年 7 月底,在台北公館羅斯福路和新生南路的路口,用四片鐵柵欄圍出一個戶外吸菸區,報導說花了 14 萬元 [1]。路過的民眾說:「就算我有吸菸我也不會想進去,太丟臉了。」[1] 8 月 26 日中午,區公所還說要在週五前「美化完成」;當天下午,柵欄就被拆掉了 [2][3]。市長蔣萬安下令拆除,兩天後在議會說:「我決定。」[4][5] 同一批拆掉的柵欄式吸菸區共有 7 處,分布在大安、文山、士林、萬華 [6]。

大家的懷疑市府根本沒想清楚吸菸區要解決什麼。被推翻

1 月市政會議就講清楚集中分流、降低街頭二手菸。問題在數量期限先行、警訊後關卡很可能未奏效:衛生局應交代 7/1 交辦後的處理,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應交代誰決定用柵欄。

大家的懷疑為了湊數量,地點都是亂挑的。只對一部分

數量與期限壓力有市政會議紀錄可證,但公館地點據區公所說是里民票選的吸菸熱點,問題在形式改成柵欄沒被擋下;其他 6 處地點怎麼來的,四區公所沒有公開。

市府說整體設計規劃應更加妥適,已撤下設施,並建立統一設計標準與審核機制。只對一部分

9/30 第 12 點確實把府級審查寫進規定,但附件外觀規範只是「得參考」,也未明文排除柵欄;誰決定用柵欄、7/1 交辦之後做了什麼,衛生局和市長都沒有交代。

議員說說蓋的也是你,說拆的也是你,百萬打水漂。查不下去

公開說法落在 96 萬到 104 萬元,也有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的申請流程,但 7 處的採購、付款、拆除費與材料去向,四區公所與衛生局都沒有公開逐處資料,實際損失無法核對。

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判斷: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卻先催數量和期限;7 月初柵欄外觀已被批評、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同類設計仍再出現,關卡很可能未奏效,通案審查到拆除後才寫進規定;已有彙辦流程不代表帳已交代,七處逐處付款、拆除與回收,衛生局、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與下令拆除的市長仍須公開。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1 月就以集中分流、降低街頭二手菸為目的。但 3 月先催候選地點數量與期限,4 月要點允許圍籬,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的通案程序要到 9 月 30 日才寫入。7 月初萬華柵欄已被批評、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月底公館仍出現同類設計,關卡很可能未奏效。經費有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的申請流程,但被拆七處的逐處付款、拆除與回收仍無法核對,衛生局、四區公所與市長仍須交代。這一版更新(2026-10-14)撤回三項推論:市府「沒有集中帳」、首爾「先試後發、順序和台北相反」,以及用 6/30 會議日推算指引比批評早一天;也把通案規則和七處實際審查分開來寫。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開場:公館路口的四片鐵柵欄

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花錢蓋了才知道不行?市府到底有沒有想清楚?[1][4]

讀下去

我們查了市政會議、局處與議會紀錄,以及兩個版本的吸菸區規定。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但 3 月先催候選地點與數量,4 月要點仍允許圍籬。真正要追的是:誰核准這種形式,警訊出現後又有誰把關 [7][8]。

**問題不只是規則晚了:7 月初柵欄外觀已被批評,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月底公館仍出現同類設計。** 據報導,衛生局 6 月底已有選址參考指引,但未嚴格要求各機關落實;指引全文與交辦後的處理紀錄,我們尚未取得 [9][1][10]。

9 月 30 日,市府才把設置、拆除前的府級審查寫進要點 [11]。七處到底花了多少、拆後回收多少,仍缺完整逐處資料。**已有彙辦申請流程,不能說市府沒有集中帳;但衛生局、民政局與設置公所仍須交代完整帳目。** 大同區原件記載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第二預備金,9 月底議會也仍要求設置地點與設備明細 [12][13]。

主線 1

主線:誰決定蓋、誰決定拆?

主線照時間往下走:3 月要各局處提報候選地點,4 月訂出第一版規定,6 到 7 月柵欄外觀被看見,8 月市府報告沒提柵欄、隨後全拆,9 月 30 日通案府級審查才寫進要點 [7][8][25][30][11]。

主線 2

第一個直覺不成立: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

今年 1 月 6 日的市政會議上,蔣萬安說,東京、大阪不是一直擴大禁菸範圍,而是公告固定的吸菸地點、做吸菸地圖,「使吸菸行為集中可管,街頭二手菸自然下降」。他要衛生局提出吸菸區指引,並從制度面檢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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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真的。只劃禁菸區、不給吸菸者地方去,人會被趕進巷弄。燈節試辦期間,迪化街就有住戶在門口貼告示:「請勿在人家門口抽菸,裡面的人都在吸你的二手菸。」[15] 3 月研考會訪問 1,078 位市民的電話民調也顯示,91.0% 滿意年貨大街的無菸安排,89.6% 認為設置指定吸菸區有助於減少二手菸 [16]。這是態度調查,不是空氣量測。

所以,「市府沒想清楚要解決什麼」這個懷疑,被證據推翻了。問題要往下一層走:目的清楚,為什麼公館這座據民視報導約在 7 月底裝設的鐵籠,到了 8 月 26 日又被拆掉?設置時間只有民視這個來源,裝設與正式啟用也可能不同天 [1]。

主線 3

3 月:每個局處先提候選地點,一週內補報

3 月 24 日的市政會議紀錄裡,副市長林奕華報告:兩週前已請各局處盤點既有吸菸區,以及「至少 5 處」所屬場域可增設的地點;回報結果是既有 67 處、未來可設 70 處,「惟希望各局處仍儘可能規劃至少 5 處」。蔣萬安接著裁示,還沒回報的局處「請於 1 週內補提」,由 3 位副秘書長督導,下週會議檢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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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3 月 10 日的局務會議紀錄把這個要求說得更白:各局處盤點至少 5 處可設地點回報衛生局,「潛在設置點越多,越利於推動無菸城市」[17]。一週後的 3 月 31 日,紀錄寫著多數局處已經提報,「可設置數量較前次增加 49 處,總數達 119 處」;市長點名肯定提得最多的社會局(13 處)。這就是 3 月 24 日說的「下週檢視」。同一場會議還定了兩個期限:林奕華說,「試辦原則以 4 月底完成為目標,主要以室外開放式為主」;市長要衛生局、法務局在 4 月 15 日前完成法規配套。林奕華另要求,未來配合衛生局規劃,「讓設置地點能有更科學的依據」[18]。

要說清楚:這是「提報候選地點」的任務,不是命令每個局處蓋 5 座。紀錄裡有數量、有期限、有督導,被表揚的是提得多的局處;副市長另要求讓設置地點有更科學的依據。客委會同日的會後宣達紀錄還記載,執行困難的點位最晚可到 6 月底完成,並要求後續設置方式符合民眾需求 [19]。市府並非完全沒顧設置方式,也留下期程彈性;但這份宣達仍沒有交代誰能否決不適合的設計。原定設置目標(4 月底)和規定期限(4 月 15 日)只差兩週;下面要講的 4 月 16 日第一版規定,就是在這個期限下訂出來的 [18][8]。

主線 4

4 月:允許圍籬,設置前怎麼把關?

4 月 16 日,市府訂了第一版《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共 12 點 [8]。它不是空白的:優先設「非封閉式」吸菸區,理由是密閉空間會累積菸害物質,而且開放式比較容易設、容易維護 [20];不得設在「人員往來必經之處」;開放式吸菸區可以用「地面標線、植栽、圍籬或其他具辨識性之設施」隔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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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提到,衛福部國健署 3 月底已邀學者專家與地方政府研商,提出戶外吸菸區選址及設置的初步共識(國健署的原件我們沒有讀到)[10]。

換句話說,**4 月要點允許用圍籬區隔;不能只因採用柵欄,就判定違反這份要點**。封閉式吸菸室須有專業機構檢查合格才能開放;開放式的入口距離門檻與外觀要求未寫入這份要點。設置前送衛生局審查、再由衛生局報請市府同意的程序,4 月通案要點未明定,9 月修正版才寫入。這是在比較條文,不能推成其他機關沒有審查要求,或被拆七處實際無人審查;七處的動工前紀錄仍待核對 [8][11]。

工務局系統的紀錄,對貴的和便宜的設施有不同要求。工務局 4 月 28 日的局務會議紀錄寫著:戶外吸菸區原則採綠籬式或開放式;「如需設置負壓吸菸室,應報府俞副秘書長確認必要性與效益」(p.4)[21]。這份工務局會議紀錄要求負壓吸菸室上報市府確認,沒有對開放式吸菸區寫出同樣要求;這是工務局系統的要求,不能外推全市所有負壓室,也不代表開放式設施實際都未經審查。

這不代表開放式吸菸區都沒人看過。大同區公所的紀錄顯示,它在 4 月 2 日和 10 日邀衛生局到 3 處預定地會勘(p.2)[22]。這是衛生局實際參與會勘的反證,但尚不能回答被拆七處在動工前是否審過外觀。

主線 5

6 到 7 月:籠子早就被看見了

6 月 9 日的議會總質詢,就有議員質疑一處設在幼兒園附近的吸菸區。市府說設置前與地方溝通過、距幼兒園 200 公尺;議員轉述,里長在會勘時已經表達反對。蔣萬安說,「一個月內就可以有初步設置要點」[23]。這一處和公館不是同一案,但它說明:選址的爭議,6 月就擺在市長面前了。

綠籬旁的菸灰桶升起淡煙,飄過步道,遠處樹下留著一顆小球。
插畫空間的邊界容易畫出,彼此的影響卻會隨風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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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報導顯示,市府其實有動作;但我們還沒有取得這份指引全文。9 月一篇報導寫道,衛生局在 6 月 30 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邀室內環境品質、醫學等領域專家討論,「並據此擬定吸菸區『選址參考指引』」;指引考量煙飄散方向和範圍、風向、「與行人及周邊空間的區隔方式」、避開人群密集或民眾必經動線、降低對住宅與學校的影響。同一篇報導接著寫:「北市府一直未嚴格依照『選址參考指引』要求各機關落實辦理」。衛生局長黃建華也說,現在正「依照6月底訂定的選址參考指引」重新檢視全市吸菸區 [10]。市府自己在 8 月 28 日的新聞稿裡,也提到衛生局「已召開會議,研訂選址參考指引」[24]。

這讓問題往前走了一步:據報導及局長說法,6 月底已有內部選址指引,不能再把 7 月寫成毫無規則。6 月 30 日是專家會議日期,指引定稿日仍不明;我們撤回「早萬華批評一天、早公館近一個月」的精算。接著要追的是:這份指引管了哪些風險,衛生局如何讓各機關落實 [10]?

**柵欄的外觀問題,也不是 8 月才出現的。** 7 月 1 日,有網友在萬華華西街夜市口拍到一座用柵欄圍出的新吸菸區,問:「設置這個有什麼意義?把吸煙的人關進牢籠嗎?」也有人回:「至少大家可以集中在一個地方抽菸啊。」[25] 同一天,蔣萬安被問到時說:「我們請衛生局來了解。」[9] 隔天,議員洪婉臻也公開批評華西街這座「格柵欄」吸菸區,還塗掉了原有的機車停車格 [26]。8 月底的報導提到,萬華桂林路靠近華西街夜市附近也有一處柵欄型吸菸區 [27];議員說被拆的 7 處包括萬華 [6],但報導沒有明說是不是這一處。7 月被批評的那座有沒有在 8 月被拆,我們沒有門牌、設施編號或拆除紀錄可以確認。

市長交辦之後,衛生局如何處理,我們尚未取得相符紀錄(見文末限制第 5 項)[9]。看得到的後續是:7 月 21 日,副市長李泰興要求吸菸區建置「務必於 9 月底前完成」;蔣萬安同場要求衛生局「建立成效評估機制」[28]。據民視報導,公館約在 7 月底裝上同類柵欄 [1]。警訊和加速建置之間,負責把關的機關做了什麼,是這段時間最重要的空格。

主線 6

8 月上半:議會追問了,市府的報告卻沒提柵欄

8 月 10 日,議員鍾佩玲在議會問衛生局長黃建華:6 月總質詢時要求修正吸菸區設置要點,修正草案現在進度如何?黃建華回答:「在目前我們選址的原則,基本上我們的會議已經有初步的討論,我們也參照日本大阪以及新加坡的標準,目前在訂定條文討論當中。」被追問什麼時候完成,他說:「我們預定在1個月之內。」[29] 這是兩次公開說法:6 月 9 日市長說一個月內有「初步設置要點」,8 月 10 日問的是修正草案,局長再說預定一個月內完成。6 月底的內部選址指引是否回應了前一次初步承諾,仍待核對;不能只因兩次都說「一個月內」,就判定同一承諾延誤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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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場質詢,鍾佩玲在螢幕上秀出一處設在機車避車彎、擠掉兩三格機車停車格的吸菸區,說「地點也不是局長去找的」,要求設置前要會勘、問清楚權管機關和里長。黃建華回答:「有關會勘及在地里長的部分,我們是從一開始就都有納入。」[29] 這是衛生局的說法;被拆的 7 處有沒有會勘、會勘紀錄在哪,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完整逐處資料;衛生局與設置公所應交代。那處避車彎的吸菸區在哪裡,速記錄沒有寫。

一週後的 8 月 17 日,市府依議會要求,送出一份名為「無菸城市政策落實情形(含指定吸菸區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的書面報告。報告說,截至 7 月全市有 274 處指定吸菸區,其中 197 處是戶外開放式,「公部門設置 115 處」;附的照片分成「綠籬式」和「吸菸亭」兩種(p.3–4)[30]。整份報告沒有出現「柵欄」或「格柵」,沒有提 7 月 1 日萬華的批評,也沒有任何外觀或設計標準。報告第五節還寫,市府已函頒《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建立本市吸菸區管理制度」(p.5)[30]。報告記已函頒 4 月要點,未交代當時修正進度及柵欄外觀爭議;已函頒舊要點與仍討論修正可以同時成立,兩者並不矛盾。這是被拆前 9 天,市府交給議會、專門講「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的正式文件 [56]。

主線 7

公館的地點,可能是里民自己選的

這裡有一個會改變故事的細節。8 月 26 日中午,大安區公所對記者說,公館這處柵欄吸菸區「是在地里長提出的參與式預算,位置為里民票選的吸菸熱點」[2]。市府的參與式預算網站上,大安區確實有一個叫「友善吸菸區行人好呼吸」的提案,在 2025 年底的住民大會提出、今年 3 月進入第一階段審議 [31];但我們讀不到提案內容,不能確認它就是公館這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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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7 日的一篇報導補了一塊:記者引述「3月6日的大安區提案審議工作坊紀錄」(文中附了紀錄截圖),說這個提案「原始構想是設置完整的負壓式吸菸室」,「預計是要由新工處執行」,但「在各單位被要求設置數量的KPI壓力下,區公所經費又不足,最終只能退而求其次,改採成本較低的格柵圍籬」[32]。我們讀到了報導原頁;但工作坊紀錄原件我們讀不到,而且市府參與式預算網站列的大安區第一階段審議日期是 3 月 10 日,不是 3 月 6 日 [31],可能是不同場次,我們無法確認。如果報導屬實,里民投票選的是「這裡要有吸菸區」,**柵欄這個樣子不是里民選的,是後來為了省錢、也在數量壓力下改的**;誰核准了這個改變,報導沒有說,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也仍缺這項決策資料;大安區公所與相關機關應交代。

如果區公所和報導的說法屬實,公館這一處更值得追問的,就不只是「地點選錯」,而是**改成柵欄的設計,為什麼沒被擋下**。大安區公所應交代誰核准改形式、當時用什麼條件判斷。這讓「為了湊數量亂挑地點」的懷疑,在公館這一處被削弱了;其他 6 處的地點是怎麼來的,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2][32]。

主線 8

8 月:以「觀感」為由,市長下令全拆

8 月 26 日中午,大安區公所還說已經開會決定週五前「美化完成」,衛生局也說會「持續與區公所討論、滾動調整設計及細節」;同一篇報導提到,蔣萬安前一晚深夜緊急召開了議題為無菸城市的市長會報 [2]。當天下午,公館柵欄就拆了:拆下的柵欄先堆在旁邊 [33],下午 4 點初記者再經過時,連拆下的材料都已清空,「現場只剩淺淺的凹痕」[3]。也就是說,設置的區公所自己的改善方案,幾個小時內就被上面的決定取代了。衛生局說,柵欄式「都是區公所設置,府方考量民眾觀感決定拆除」[34]。隔天衛生局發布新聞稿,說格柵式吸菸區「均已拆除完成」,市長要求全面檢視全市開放式吸菸區的地點、外觀和周邊環境,今後以負壓式、綠籬式為主,並「由衛生局訂定一致的吸菸區設計及設置標準,建立統一審核機制」[35]。同一天下午,洪婉臻說士林承德區民活動中心的一處還沒拆 [6];7 處是不是同一天拆完,說法不一。

斑駁鋪面上留著淡淡矩形痕跡與幾個孔洞,一片枯葉落在光影間。
插畫物件離開後,留下的空白仍讓人追問決定的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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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8 日,蔣萬安到議會做專案報告。議員洪婉臻問拆除是不是他下令的,他說:「我決定,因為前天各界有不同意見,我們願意聆聽,所以我也認為在整個設計規劃上要更妥適,因此先撤下來。」被追問原本的規劃由誰統籌,他說衛生局主責、各局處依自己的場域評估 [5]。市府新聞稿的說法是:「市府尊重各界不同意見,也認為整體設計及規劃應更加妥適,因此已先行撤下相關設施,並要求立即改善。」[24] 市長承擔了拆的決定,這一點要肯定;他自己說設計規劃「要更妥適」,新聞稿也說「應更加妥適」,等於承認了設計有問題。但誰決定用柵欄、為什麼 7 月初就被批評的設計沒有停下來,沒有人回答。

公館柵欄到底用了多久,說法不一:有報導說「啟用約 1 個月」[36],也有參選人說「啟用不到 72 小時」[37]。可能是裝設和正式啟用不同天。民視報導的裝設時間約在 7 月底 [1],但這是單一來源的約略時間,不能據此確定設施存續或實際使用多久;8 月 26 日拆除則有現場報導 [3]。

主線 9

9 月 30 日:審查補上了

9 月 30 日,要點修成 14 點、10 月 1 日生效 [11]。新增的正是 4 月版缺的東西:開放式吸菸區距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5 公尺以上,學校、醫院、幼兒園、托嬰中心等 25 公尺以上;設在人行道上,要留 1.5 公尺以上的通行寬度;**任何機關要設置、拆除、搬移吸菸區,都要擬具設置圖說或變更、拆除說明,函送衛生局審查,由衛生局報請市府同意後才能做。**[11]

木桌上擺著黃銅分規、無刻度木條、空陶盆與尚未入盆的幼苗。
插畫安放之前的衡量,是替未來的使用留出餘地。
圖 1

一條從 1 月到 10 月的時間軸:通案府級審查何時寫進規定

擴點的壓力、外觀爭議、規定、柵欄設置、拆除與審查補上,誰先誰後?

  1. 要數量、要期限3/24 盤點至少 5 處可增設候選地點、1 週補報
  2. 要數量、要期限3/31 回報可設候選地點共 119 處
  3. 規定與審查4/16 首版要點允許圍籬;未明定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
  4. 規定與審查6/9 市長承諾一個月內有初步要點
  5. 規定與審查6/30 衛生局專家會議,據報導擬定選址參考指引報導;全文我們尚未取得,指引定稿日不明
  6. 柵欄被看見7/1 萬華華西街柵欄被批評,市長說請衛生局了解
  7. 要數量、要期限7/7 宣布總數 274 處
  8. 要數量、要期限7/21 要求 9 月底前完成建置
  9. 柵欄被看見7 月底 公館柵欄裝設(據民視報導)單一來源、約略時間;只放月份註記,不指定某一天
  10. 規定與審查8/10 衛生局長說選址原則「在訂定條文討論當中」、預定一個月內
  11. 規定與審查8/17 市府送議會的書面報告未提柵欄
  12. 柵欄被看見8/26 公館拆除
  13. 柵欄被看見8/27 衛生局稱全拆全數拆完日期,官方與議員說法不一致
  14. 規定與審查9/30 要點修正,加入設置前府級審查
事件按日期排列,分三排:要數量和期限、柵欄被看見、規定與審查;每個事件是一個時間點,不是區間。只列市府原件或媒體記錄的日期,橫軸距離只代表時間,不代表數量或費用。6/30 是會議日期,指引定稿日未取得,不計算與 7/1 批評相差幾天。柵欄外觀被公開批評到公館拆除,隔了約 8 週;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這段期間可核對的外觀規範,反而有加速建置的期限;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的通案程序在拆除約 5 週後才寫進要點;其他機關要求與七處實際審查仍待原件核對。 [7][18][8][23][10][25][9][52][28][1][29][30][3][35][11]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 7/21 的期限「導致」區公所選擇柵欄——萬華的柵欄在期限之前就有了。
讀下去

最後一條,就是 8 月 27 日承諾的「統一審核機制」,這個承諾寫進了規定 [35]。但有兩件事要注意。第一,新條文正文仍寫「綠籬或其他具辨識性之設施」,並沒有明文禁止柵欄。新要點另有一份附件「臺北市非封閉式吸菸區設置規範」,我們讀到了 [38]:它把常見樣式分成「綠籬式」「吸菸亭」「隔板式」三種:吸菸亭要「融入周邊環境、設施外觀避免過度突兀」,隔板式「設計須兼顧美學」、頂棚「勿以帆布、塑膠板、鐵皮等材質設置」,綠籬式照另訂的標準做;其餘篇幅是綠籬盆器、植栽高度(150 公分以上)和排列範例。柵欄不在這三種樣式裡,但附件也沒有寫「不得使用柵欄」;而且正文說的是設置時「得參考」附件 [39],是參考,不是強制。這表示:**現在有了外觀要求,但它是參考標準;真正能擋下下一座柵欄的,是第 12 點的衛生局審查和報府同意——要看審查的人有沒有拿這份參考標準去擋。**第二,舊版「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新版改成入口「不得正對」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路徑,這是改寫,不見得更嚴。市府法規系統的修正理由頁,上面只有修正日期和文號,沒有逐點理由 [40];9 月 30 日那一版的理由頁,系統回傳的是錯誤訊息。我們尚未取得衛生局另外說明修改理由的公開文件(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時間也要放在一起看:6 月 9 日市長承諾一個月內有初步設置要點 [23];據報導,衛生局 6 月 30 日開會,並據此擬定內部選址指引;我們未取得指引定稿日 [10]。8 月 10 日議會問的是修正草案,局長說「預定在1個月之內」[29];通案修正版 9 月 30 日發布 [11]。這些是不同文件與公開說法,不能只用最後修法日期判定同一承諾延誤。6 月底指引是否回應了初步承諾、哪些內容納入通案修正,仍待衛生局公開全文供核對。

副線一:拆掉的理由是「觀感」,那原本誰該看過觀感?

目前我們核到的官方拆除說明,以民眾觀感為由 [34]。

以觀感為由拆除,就應交代事前怎麼審外觀。鐵柵欄圍在大路口,長什麼樣子,動工前看圖就知道。4 月通案要點沒有明定這道外觀關卡 [8];七處是否另有審查,仍須由設置公所與衛生局提出動工前紀錄。若有實際比較或否決,「數量跑在審查前面」的判斷就須收窄。

更難解釋的是:**外觀警訊 7 月初已出現,約月底公館卻又出現同類設計。** 市長交辦後,到 8 月 26 日拆除,將近 8 週;這段時間有加速建置的期限,8 月 17 日的正式報告卻未提柵欄。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衛生局的後續處理紀錄;衛生局不能只用「願意聆聽」回答警訊為何未擋住同類設計 [9][1][30]。

我們也沒有看到市府說明原因到底在哪一層:是區公所選錯形式,是規定沒有設計標準,還是警訊傳達與後續處理未形成有效關卡?8 月 27 日的新聞稿和 8 月 28 日的專案報告講了要改什麼(統一標準、統一審核、選址參考指引),但沒有講錯在哪裡、誰決定了柵欄這種形式、7 月 1 日交辦之後做了什麼、7 處分別在哪、花了多少、拆下來的東西去哪了 [35][24]。**承諾了改善,卻沒有交代原因,是這次最該被批評的地方**。責任在:7 月 1 日被市長交辦、應交代處理結果的衛生局;四個設置柵欄的區公所(大安、文山、士林、萬華);以及說「我決定」拆除、應交代拆除決策與帳目的市長;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這些完整資料。

為市府說句公道話:研考會主委殷瑋 10 月受訪時說,政策推行前,市府就分析過 1999 的二手菸陳情,環保局也盤點了菸蒂熱點 [41]。這說明「地點」不是憑空挑的,和 8 月 28 日新聞稿說的「以環保局菸蒂熱點為選址重要依據」一致 [24]。但這回答的是「設在哪」,不是「長什麼樣子、誰看過」——柵欄的問題,正好落在後者。

8 月 28 日的議會專案報告上,議員洪婉臻質疑:「說蓋的也是你,說要拆的也是你,百萬打水漂。」蔣萬安回應:「民進黨中央花了 2.8 億,請妳說,那要不要民進黨負責?議員要不要負責?妳要不要出這筆錢?」接著又舉了高雄的工程花費反問 [42]。放回上下文,市長的意思是:別的政府也花過錢,議員要不要也負責。市長有權改正錯誤,快速拆除也可以是止損;但被問到「台北這筆錢花到哪」,回答卻是去問別的政府花的錢,台北這 7 處的帳仍然沒有交代。

**這是制度漏洞,還是行政怠惰?** 兩層責任須分開。4 月通案要點未明定府級事前審查與入口距離,是規則的缺口(確定,依兩版條文)。但規則沒有禁止機關主動審外觀;據報導已有內部指引、市長又已交辦了解,之後仍有同類設計出現,關卡很可能沒有奏效。衛生局應交代警訊處理,公所應交代形式決定,不能把責任都推給舊規則。這項執行判斷會被及時阻止新增的紀錄收窄;若公館在通知前已發包、無法及時調整,也須重新判斷責任落點 [8][11][10]。

副線二:到底花了多少錢?

這是讀者最想知道的,也是公開帳最模糊的地方。下表把目前公開過的金額說法並列,標出每個數字是誰說的、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 [1][26][43][44][32][45]。

單處金額的說法從 14 萬元到 20 萬元都有,沒有一個是經核對的付款數字。這些數字母數不同,**不能畫成可以互相比較的長條,也不能相加** [1][26][43]。

我們能說的是:7 處柵欄的設置費,公開說法落在 96 萬到 104 萬元左右,是百萬元的量級 [43][44]。如果公館真的是參與式預算,那筆錢還是里民投票決定要花的錢。拆除費多少、拆下的柵欄能不能再用,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完整逐處資料。拆除當天,公館的柵欄先堆在現場草叢前 [33],下午 4 點初已被整批載走 [3];8 月 17 日市府送議會的「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報告,也沒有任何一處的費用 [30]。之後有報導說拆下的柵欄被囤放在各區公所 [48],市府沒有證實,也沒有說明。

我們在四個區公所的公開採購紀錄裡,找不到對得上這 7 處柵欄的招標或決標公告。每處十幾萬元,可能低於公告門檻,以小額採購辦理——台北捷運就有一筆 6 萬 7,200 元的吸菸區植栽圍籬小額採購,公開在它自己的決標表上 [49]。另有停管處、中正區公所的綠籬吸菸區標案,金額幾十萬到一百多萬元,但那是綠籬,不是被拆的柵欄,不能拿來算這筆帳。

錢從哪裡來,也說明了為什麼帳這麼難對。工務局 4 月 28 日的局務會議紀錄寫著,副市長林奕華口頭指示,吸菸區「現階段以公務預算支應為主,如有後續新增需求,再請於5月底提報衛生局彙辦研議其他財源」(p.1)[21]。報導引述市府官員 5 月在議會的說法:今年先由「各局處既有量能、經費運用」,另規劃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援,明年才正式編列專案預算(這段完整原話仍未核到)[32]。大同區公所 4 月的會議資料把流程寫得更清楚:經費已提報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綜簽第二預備金;為配合設置期限,植栽、菸灰缸、告示牌等部分採購先由松山機場回饋金支應,等第二預備金撥下後再轉正(p.20)[12]。這是當時的經費安排,還不是撥款或付款完成的證明;大同也不是這次拆柵欄的四個區之一。

**經費分散,不等於市府沒有彙整資料。** 大同的紀錄已指出民政局轉送、衛生局彙辦的流程 [12]。我們先前把分散的財源推成「沒有一本集中的帳」,推得太遠。現在能確定的是:我們查到的公開資料,仍缺被拆 7 處的完整逐處帳目。衛生局應交代彙辦資料涵蓋哪些點,各設置公所應交代契約、付款與拆除回收;民政局也應交代經它轉送的範圍。財源分散不能免除機關讓完整逐處帳目可供核對的責任,彙辦申請也不能當成七處都已納管的證明。

明年的帳,議會已經開始卡。9 月 21 日和 10 月 1 日,議會衛生委員會審衛生局 2027 年預算,「建置負壓式吸菸區原列15,120,000元」和「負壓式吸菸區維護管理費(新增)原列9,000,000元」兩次都「暫擱」[50][51]。9 月 24 日,議會民政委員會審各區公所(抽籤審內湖,其餘比照)的明年預算,把內湖區公所的「建置開放式吸菸區(新增)」「開放式吸菸區維護管理費(新增)」和無菸城市宣導、標示設備四個項目暫擱,其餘各區公所比照辦理,民政局和殯葬管理處的吸菸區經費也暫擱;會議結論要市府把「相關設置地點及設施設備詳細資料」、今年的執行狀況和明年的計畫,交給委員會每一位議員 [13]。這是第一輪審查的暫擱,我們尚未取得二輪審查結果。紀錄沒有寫各筆金額和暫擱的理由,這些也是明年的錢,不是被拆柵欄的花費。但它說明兩件事:第一,柵欄拆了之後,區公所明年還編了新設開放式吸菸區的經費;第二,到 9 月底,委員會仍在向市府要這批預算項目逐處的地點和設備明細。這些資料市府交出去了沒有、交了什麼,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我們的判斷(確定):** 7 處柵欄實際花了多少、拆除又花了多少、材料有沒有回收再用,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完整逐處資料。逐處採購與付款應由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交代,彙辦範圍應由衛生局交代;大同區原件已證實有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的申請流程,但是否涵蓋被拆的 7 處,仍待逐處核對 [12][30]。一百萬元在一億元的政策裡不算大錢,但一筆錢連「花在哪 7 個地方」都說不出來,問題不在金額大小,而在公帑能不能被核對。

圖 2

到底花了多少錢:各種公開說法

7 處柵欄的費用,各種公開數字分別是什麼、不是什麼?

數字誰說的、什麼時候它是什麼不是什麼
公館一處 14 萬元8/26 民視報導大安區公所公館這一處的設置費經核對的付款紀錄
華西街一座約 20 萬元7/2 議員洪婉臻議員說的萬華那座預算經核對的金額
每組約 14.9 萬元8/27 議員考察時,未具名出席官員答覆;公視同場具名的公園處長說「14 萬多」柵欄式吸菸區每處的大約設置費每處的決算或付款紀錄
7 處合計約 104.3 萬元我們用 14.9 萬 × 7 推算設置費的量級已確認的總額
7 處合計近 96 萬元8/28 議員洪婉臻另一個總額說法與上一列對不起來,可能各處金額不同
柵欄、格柵式約 14 萬至 15 萬元9/7 太報這類設施的大約造價(同篇:負壓室最高每座 150 萬、綠籬式約 20 萬)任何一處的決算
6 月底前預估 1 億元/下年度約 1.1 億元5/15 蔣萬安,兩個口徑整個無菸城市政策的預估或規劃經費柵欄的花費,更不是損失
2027 年度「推動無菸城市」編列 1.6 億元8/12 市府新聞稿明年整個政策送議會的編列數議會審完的數字;也不是今年的花費
單處金額的說法從 14 萬元到 20 萬元都有,沒有一個是經核對的付款數字。各數字的母數不同,所以不畫成長條。拆除費與材料去向,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完整逐處資料。 [1][26][43][34][44][5][32][45][46][47]不能從這張圖推論:這些數字不能相加,也不能互相比大小;不能說 7 處淨損 104.3 萬元,也不能說市府浪費了 1 億元。
副線三:市府說過的話,後來做到了嗎?

下表逐條對照市府說過的話,和後來兌現到哪裡 [46][53][23][9][28][35][24]。

議會那一側也有一筆待兌現的要求:9 月 24 日民政委員會要市府交出各區吸菸區的設置地點、設施設備明細和今年執行狀況 [13]。如果市府交了,議會就會拿到 8 月 17 日書面報告沒有給的逐處資料;交了什麼、會不會公開,是下一個要看的地方。

市府並不是什麼數據都沒公布。9 月起,衛生局說 12 處負壓式吸菸區 5 月到 8 月累計使用 53 萬 5,258 人次 [57],研考會 7 月底的民調有 53.0% 的受訪者覺得邊走邊吸變少了 [58]。這些對政策整體是有利的資料。但它們都是 9 月以後才出現,也不是「擴點前先評估」那份承諾。

**我們的判斷(確定,就目前核到的來源而言):** 公開來源仍不足以核對擴點前評估的完成日期、方法與結果,不能據此判定承諾未履行。7/21 要求建立成效評估機制,也不能證明先前的試辦評估未完成。衛生局應公開相符報告供核對:事後公開的報告,可以回答當時是否已在擴點前完成評估;若要更正我們對當時公開可核性的判斷,還須找到當時已公開的證據 [46][52][28]。

圖 3

市府說過的話,後來做到了嗎?

誰、什麼時候承諾了什麼,後來兌現到哪裡?

誰、什麼時候承諾了什麼後來
蔣萬安,5/156 月底前對負壓式與綠籬試辦成效「進行科學評估後,再擴增 8 處」7/7 宣布新增 6 處負壓式、68 處開放式,新聞稿沒有附評估;7/21 市長要求「建立」成效評估機制,這不能證明先前的試辦評估未完成。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不足以核對該評估的完成日期、方法與結果。
衛生局長黃建華,5/14 議會議員指出市府列管的室內吸菸室只有 15 處、願意開放的只有 5 處,要求獎勵民間設置並開放;黃建華答「會往這方向研議」有沒有研議出獎勵辦法,公開資料中找不到;8/27 衛生局的改善方向只講市府自己設的吸菸區。
蔣萬安,6/9一個月內有初步設置要點4 月要點已存在;據太報及局長說法,6 月底已有內部「選址參考指引」,6/30 為會議日期,指引定稿日未取得。8/10 議會問的是修正草案,衛生局長答「預定在1個月之內」;通案修正版 9/30 發布。指引是否回應 6/9 的初步承諾仍待核;不能把指引等同修正要點,也不能由修法日期直接計算同一承諾的延誤。
蔣萬安,7/1萬華柵欄吸菸區被批評,「我們請衛生局來了解」衛生局了解的結果,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據民視報導約在 7 月底公館又出現同類柵欄,8/26 公館拆除;七處全數完成拆除的日期,官方與議員說法不一致。
李泰興,7/21吸菸區建置務必 9 月底前完成據民視報導公館柵欄約在 7 月底裝設;8 月底拆除,七處全拆的確切日期仍有說法差異。
衛生局,8/27統一設計及設置標準、統一審核機制;全面檢視全市開放式吸菸區;副市長定期開檢討會審核程序已寫進 9/30 要點第 12 點,另有設置規範附件,有外觀要求但只是「得參考」。9/3 市長說「現正盤點267處指定吸菸區」;盤點結果與檢討會紀錄尚未取得;衛生局應交代檢視後如何處理。
蔣萬安,8/28 專案報告衛生局已開會研訂「選址參考指引」,作為後續設置依據指引全文尚未取得;衛生局長說正依這份「6月底訂定」的指引重新檢視全市吸菸區,報導列出至少 4 處戶外吸菸區已撤除,但沒有官方總數。當天市長專案報告的書面和簡報沒有吸菸區。議會 8/5 要求的書面報告市府在 8/17 如期送出,但裡面沒有柵欄、沒有逐處地點,也沒有任何一處的費用。
依市府新聞稿、市政會議紀錄、議會速記錄與報導整理。「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指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不等於市府內部沒有紀錄;該公開而未公開,責任在握有資料的機關。 [46][52][28][53][23][10][29][11][9][1][35][38][54][24][55][56][30]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市府內部完全沒有評估或處理紀錄,也不能只憑修法日期判定同一承諾延誤。
副線四:每一方的難處

**行人和住戶。** 吸菸區要設在人會經過的地方才有人用,但人會經過的地方,就是行人被煙燻的地方。5 月一處綠籬吸菸區旁,有民眾說:「經過這裡的話味道感覺會加重,因為都是聚集在這裡。」也有人說:「聚集起來至少,大家知道這邊有個抽菸(區)。」[59] 兩句話都對。

**家長。** 6 月的幼兒園爭議,市府說距離 200 公尺,議員轉述里長說會勘時就反對了 [23]。要釐清兩方說法,仍需會勘如何處理反對意見的紀錄與測距圖;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缺這些完整資料。大安區 5 月的區務會議紀錄裡,健康服務中心寫著它的戶外吸菸區是「經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共同會勘後」選定的(p.5)[60]。這說明會勘確實辦了;但依議員轉述,里長在會勘時反對,地點還是定了。有會勘,不等於反對意見有被處理。後來那處吸菸區被撤掉了 [2],衛生局公告辛亥非營利幼兒園、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等地周邊戶外區域,自 8 月 31 日起全面禁菸 [61]——公告沒有說和 6 月那處爭議的關係,但地點吻合;如果是同一件事,家長的擔心是用「撤除再禁菸」回應的,不是事前就避開。這裡要分清兩種數字:200 公尺是市府說這一處吸菸區和幼兒園之間的實際距離(議員方說量法有爭議);新要點第 8 點的 25 公尺,是非封閉式吸菸區離學校、幼兒園等場所主要出入口的最低線 [11]。兩者不能拿來比大小。最低線訂出來,不代表家長對某一處的擔心已經解決;爭議的地點符不符合新規定、當初會勘怎麼處理反對意見,仍要看那一處的紀錄。

**吸菸者。** 被趕出禁菸區後,要有地方去,而且要去得了。燈節試辦時,西門一位店員說:「老闆會同意店員消失 20 分鐘嗎?」[15] 公館那位說「太丟臉了」的民眾,講的是同一件事:用鐵柵欄圍起來,會讓人不願意走進去 [1]。吸菸區不好用、不體面,吸菸者就不會進去,分流就失敗。

**區公所。** 衛生局說柵欄式「都是區公所設置」[34]。政策背景是市府要求各局處提報至少 5 處可增設的候選地點,尚未回報者 1 週內補提,並在 7 月要求相關機關於 9 月底前完成建置 [7][28]。我們尚未核到各區公所個別交辦原件,不能把局處提報候選地點等同每區的施工指令。4 月要點允許圍籬。柵欄形式本身不是違反首版要點的證據,七處的位置是否合規則要逐處核對 [8]。公館這一處,區公所說地點來自里長提案、里民票選 [2];報導說原本想做負壓吸菸室,因為經費不夠才改成柵欄 [32]。被批評之後,它原本打算週五前美化,當天下午就接到拆除的決定。8 月 10 日議員在議會也說了實話:「地點也不是局長去找的」[29]——找地點、做設施的是各機關和區公所,訂規則、管審查的是衛生局,通案當時未寫明府級送審;七處究竟由誰把關,應由衛生局與設置公所交代。拆除後,對外的說法是「府方考量民眾觀感」,承擔觀感的卻是設置的區公所。另一方面,萬華的柵欄 7 月初就被批評,其他區公所看不看得到、有沒有人告訴它們,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區公所的負擔也不只是蓋。5 月 14 日,議員陳賢蔚在議會轉述基層的處境:民政局 4 月 28 日開了「指定吸菸區建置進度報告」會議,決議行政中心的吸菸區由區公所負責,各區要針對吸菸熱點「每日至少常態性1次巡檢」;西門町試辦全面禁菸,12 個區公所都要派人跨區支援聯合稽查,排班到晚上 10 點、11 點。衛生局科長在同一場確認,西門町的吸菸室「管理的部分都是由區公所負責」[53]。這是議員轉述,不是區公所自己的說法;但它和衛生局的回答對得上:**衛生局訂規則,區公所負責找地點、蓋、清、巡,還要支援稽查**。民政局那場 4 月 28 日的會議,我們尚未取得會議紀錄原件,各區當時回報的建置進度和形式,也尚無法從原件核對(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承包商與民間場所。** 依當時的招標需求做完工程的廠商,不因設計被拆就有過錯;我們連是哪些廠商都查不到。另一群有難處的是可以設室內吸菸室的旅館、商場、餐廳:議員在議會說,室內吸菸室的規定是鼓勵、不強制設置,市府列管的只有 15 處,願意開放給一般民眾用的只有 5 處,其中 4 處在中山區 [53]。業者為什麼不願開放——成本、管理、還是形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他們自己的說法。

**社群上的聲音(未經證實)。** 有民眾在 Threads 上每天去羅斯福路的吸菸區拍照,記錄裡面有沒有人在抽菸;拆除當天的紀錄是:「剛剛有長輩在裡面用手機講電話」;也有留言說「裝了、拆掉,這如果不是無能浪費公帑,是什麼?」(經鏡週刊轉載)[62]。這是個人短期觀察,不能證明全天沒人使用。萬華那座柵欄,7 月網路上的反應也不是一面倒:有人說像牢籠,也有人說「至少大家可以集中在一個地方抽菸」[25]。一位里長則發新聞稿說:「支持無菸環境,但反對亂做一通、無謂浪費!」[63]——值得注意,上述幾則公開說法的批評,不是反對設吸菸區,而是反對沒想好就做。

副線五:國外怎麼決定設在哪、誰核准、多久能拆?

這些城市提供了不同的做法:**新宿把事前審查與營運年限寫進補助條件;香港這份撤除建議則承諾事先公告。** 不能把其中一城的要求當成所有城市的共同規則 [64][67]。

**東京都新宿區**補助民間設公眾吸菸所:區公所先到現場確認、審查文件,收到核准通知後才能動工;要事先向附近居民、租戶、町會、商店會說明並取得理解,還要留下說明過的書面紀錄;隔板式吸菸所要營運 10 年,提前廢止可能要退補助;完工後要附收據和經費明細 [64][65]。

**新加坡**環境局規定指定吸菸區要距建築物出入口、通風進氣口至少 5 公尺 [66]。

**香港**康文署規定,有兒童和體育設施的場地,總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上才能劃吸煙區,且不超過 1%,訂定時諮詢了區議會;2021 年檢視使用情況後建議取消兩座公園的吸煙區,並說會在取消前張貼告示 [67]。

**東京都千代田區**沒有固定距離,只要求盡量遠離出入口、不讓煙流向行人 [68]。

**首爾**的做法和台北的分工最像:吸菸區由各自治區設,但依首爾市 2017 年的指引,自治區要參考首爾市和市府健康促進支援團隊的審查意見,再決定最終位置(江南區議會引述,p.14)[69]。距離也有建議值,但來自兩個層級:韓國保健福祉部 2020 年的禁菸區業務指引建議戶外吸菸區離行人主要通道 20 公尺以上,不得已時可以更近 [70];離公車站、地鐵出入口、斑馬線 10 公尺以上,則是首爾市更早的指引,我們只讀到新聞轉述 [71]。首爾中區的條例則規定,吸菸區造成二手菸或妨礙通行時,先要求改善,改善不了才關閉 [72]。首爾市 2025 年 5 月的官方說明公布了開放式、半開放式、密閉式三種設計,並寫明考慮景觀、動線和維護需求;同時預告 5 月 26 日在清涼里站廣場試辦,計畫 5 月內配發設計指引 [73]。但這是計畫。市民健康局同年 9 月提交議會的報告,記載向自治區配發設計指引的日期為 7 月 30 日(p.27)[74]。兩份文件分別記錄預告與後續進度,不能把預告當作完成,也不能簡化成「先試一處、再訂設計,順序和台北相反」。真正可比較的是:首爾公開說明了設計考量和配發進度;這不等於已證明每個設置點照做,或二手菸成效較好。

要說明界線:新宿的規定是補助民間的條件,不是區政府自己蓋吸菸所的規定;首爾的審查意見是「參考」,最後仍由自治區決定;我們也沒有證據說這些城市的成效比台北好。這些比較另指出一個選擇:設置前要不要向鄰里說明、留下紀錄?台北修正版仍未寫入這項要求;這是條文的缺口,不能據此認定七處均未溝通 [64][69][11]。

主線 10

我們的判斷

1. **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確定)。** 1 月市政會議就講清楚了集中分流的目的。「沒想清楚」的懷疑被推翻 [14]。

圖 4

這次查到什麼:從「提報」到「拆除」,每一步有沒有公開紀錄

提報、選址、審查、警訊處理、採購、驗收、效果、拆除、回收——現在公開資料查得到哪裡?

  1. 有公開原件提報3/24、3/31 會議紀錄;但提報清單本身尚缺
  2.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選址公館:區公所口頭說是里民票選;士林承德區民活動中心一處有議員指認;萬華桂林路一帶只是位置線索,未確認在 7 處之中;其餘地點與會勘紀錄尚缺
  3. 有公開原件審查:通案規則4 月未明定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9 月加入;其他機關要求仍待原件核對;附件設置規範只是「得參考」。6 月底內部選址指引只有報導與官員口頭,全文尚缺
  4.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尚缺審查:七處實際審查
  5.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警訊處理7/1 市長交辦有報導;8/17 市府書面報告有原件但未提柵欄;衛生局處理結果尚缺
  6.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尚缺採購7 處對應標案
  7.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尚缺驗收與付款
  8.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效果9 月起公布人次和民調,非 6 月底評估
  9.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拆除拆除事實有官方新聞稿;決策文件、拆除費尚缺
  10.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回收只有媒體看到現場堆放、報導材料囤放區公所
範圍只限柵欄式 7 處與其上游決策,不涵蓋全市 267 處的成效。三種狀態:有公開原件、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尚缺;格子大小相同,不表示數量。已核到通案規則,仍缺七處選址、實際審查、驗收與付款的逐處原件。這些空格應由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與衛生局補上。 [7][18][2][6][27][8][11][38][10][9][30][49][57][58][35][33][3][48]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把規則原件畫成七處審查已完成;空格不等於市府內部沒有這些紀錄,或所有公開來源都沒有。
讀下去

2. **柵欄形式本身不足以認定違反首版要點(確定);允許圍籬也不等於七處選址均合規。** 工務局系統曾要求負壓吸菸室報府確認必要性與效益,對開放式未寫同樣要求;這項差異值得追問,但不能外推全市所有設施。9 月附件已有外觀要求,卻只是「得參考」,也未明文排除柵欄;能不能擋住下一座,要看衛生局審查時如何使用它 [8][21][11][38]。

3. **擴點的數量與期限,跑在審查前面(很可能)。** 3 月要「至少 5 處、1 週內補報」,市長表揚提得多的局處,副市長另要求讓設置地點有更科學的依據;3/31 定下試辦 4 月底完成、法規配套 4/15 前完成,第一版規定是在原定設置目標前訂出的;客委會的會後宣達另記有困難可延至 6 月底、設置方式應符合民眾需求,須一併看待;7 月要「9 月底前完成」;6 月就有選址爭議、市長承諾一個月內補要點,但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的通案程序到 9 月 30 日才寫入要點 [7][18][19][28][23][11]。依據是市府自己的會議紀錄與議會報導的時間順序。**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區公所在動工前有會勘、外觀審查或否決紀錄,而柵欄是經過比較後選的。(大同區曾邀衛生局會勘 [22],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的吸菸區也寫明經過共同會勘 [60],衛生局長 8 月也在議會說會勘和里長「從一開始就都有納入」[29];這些反證說明確有會勘,不能把通案未明定送審寫成各區自行決定;七處的外觀審查仍須看原件。)

4. **柵欄外觀的警訊 7 月初就出現,卻未形成阻止同類設計再出現的關卡(很可能)。** 據太報及局長說法,6 月底已有選址參考指引;6/30 為會議日期,我們未取得指引定稿日 [10];指引存在另有衛生局長說法與 8/28 市府新聞稿支撐 [24],全文我們尚未取得;報導說市府「一直未嚴格依照」它要求各機關落實;7/1 萬華柵欄被公開批評、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 [25][9];之後近 8 週,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任何外觀指引或停用通知,據民視報導約在 7 月底公館又裝了同樣用柵欄圍起來的吸菸區(設置時間只有一家報導,裝設與啟用可能不同天)[1];8/10 衛生局長在議會說選址原則還在「討論當中」[29];8/17 市府送議會的「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報告,通篇沒有提到柵欄,反而寫已函頒要點、「建立本市吸菸區管理制度」,沒提正在修正 [30]。市府自己交給議會的正式文件都沒有把這個問題寫進去,很難說警訊有被當成問題處理。這是規則之外的**執行問題**:指引有了、警訊有了、交辦有了,同類設計卻仍出現,顯示關卡很可能未奏效;這不等於已證明衛生局沒有傳達提醒。**會收窄或推翻它的證據**:衛生局及時通知各區並實際阻止同類設計新增的紀錄,或公館在通知前已發包、無法及時調整的紀錄。單有發文只能證明曾提醒,不能證明關卡奏效。

這個時間順序也削弱了一個懷疑:「7/21 的完工期限讓區公所選了最快能完成的柵欄」。萬華的柵欄在 7 月 1 日以前就有了,比期限早,所以期限不是柵欄這種形式的起點;它最多是讓柵欄式吸菸區在警訊之後繼續出現的背景 [25][28]。

5. **公館這一處的問題在形式,不在地點(有理由懷疑)。** 區公所說地點來自里長提案、里民票選的吸菸熱點,參與式預算網站上也有一個大安區的吸菸區提案;但我們讀不到提案內容,不能確認是同一處 [2][31]。另有報導引述 3 月工作坊紀錄說,提案原本想做負壓吸菸室,在數量壓力和經費不足下才改成柵欄(紀錄原件我們讀不到)[32]。如果屬實,「為了湊數量亂挑地點」在公館不成立,柵欄也不是里民選的;問題縮到「為了省錢、趕數量改了形式,審查為什麼沒擋下」。其他 6 處的地點怎麼來的,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6.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不足以核對完整原因與帳目(確定)。** 7 處的地址、設置機關、費用、拆除費、材料去向、拆除的決策文件、7/1 交辦後的處理結果、6 月底的選址參考指引全文,在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中,仍缺完整資料;連市府應議會要求、專講「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的 8/17 書面報告,也沒有逐處地點和費用 [30];到 9/24,議會民政委員會第一輪審明年預算時,把各區公所(抽籤審內湖,其餘比照)的吸菸區經費先暫擱,要市府補交設置地點和設備明細;這是第一輪審查的暫擱,我們尚未取得二輪審查結果 [13]。市長在議會承認拆除是「我決定」,但被問到這筆錢時,回答的是別的政府花的錢 [5][42]。責任在握有資料的衛生局與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以及決定拆除的市長。大同區原件另指出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的申請流程 [12]:我們不能再說市府沒有集中的帳,而應要求衛生局與民政局說明彙整範圍、四區公所交代逐處實付與回收。

7. **擴點前的科學評估,目前仍缺可供市民核對的公開資料(確定,就目前核到的來源而言)。** 5 月說 6 月底前科學評估再擴增,7 月擴增時沒有附評估;7/21 市長要求建立成效評估機制,不能據此判定 6 月底試辦評估未完成 [46][52][28]。目前核到的公開資料不足以讓市民核對擴點前評估的完成日期、方法與結果;衛生局應公開相符資料供核對,評估當時是否完成仍待原件。

主線 11

留給你想的問題

**一、如果公共設施由里民投票決定,市府該審到什麼程度?** 公館這一處,區公所說地點是里民票選的;報導說,原本想做的負壓吸菸室後來因為經費不夠改成了柵欄 [2][32]。以下假設這兩項說法屬實。參與式預算的意義,是讓住在那裡的人自己決定錢怎麼花;但吸菸區會影響每一個路過的人,而這次被批評的正是外觀。如果市府事前審得很細,參與式預算可能變成「里民提、官員改」;如果不審,出了問題又是整個城市一起承擔觀感。如果居民選定位置後,執行機關又改了設施形式,市府應保留多少地方決定的空間,又應保留多少否決權?尊重居民參與,可以讓地方需求進入決策;統一審查,可以照顧未參與投票卻同樣受影響的行人。前者可能讓全市承擔局部決定的代價,後者可能讓居民參與只剩提案、難以決定結果。

一隻手握著赭色石頭,前方分岔步道環繞著放有數顆石頭的圓形花圃。
插畫每一次地方選擇,都與更多人的途經交會。
讀下去

**二、如果你支持集中吸菸,當候選位置就在自己每天必經的路上,還願意接受同樣的原則嗎?** 這是假設情境:你希望全城少一些散落的菸味,也有權保護自己的生活環境。接受集中設置,可能意味著承擔更近的影響;要求移遠,則可能把影響交給別人,或讓分流更難 [14][59]。這個取捨不免除政府降低暴露、證明選址合理的責任,也不要求居民為政策犧牲健康。

**三、讓吸菸區「體面」,值得花多少錢?** 一組柵欄十幾萬元,一座負壓吸菸室約 150 萬元 [45]。便宜的設計可能沒人想進去,貴的設計是用公帑照顧一個許多人認為不該鼓勵的行為。如果目的是讓不吸菸的人少吸二手菸,吸菸者的尊嚴是手段、還是本身也該被顧及?

主線 12

附註:可以說/不能說

**可以說:** 市府有清楚的政策目的,也留下限期提報、加速建置與修改規則的公開紀錄;柵欄外觀在 7 月已被批評,市長交辦後,據民視約 7 月底公館仍裝了同類設施,8 月 26 日拆除。經費已有彙辦申請流程,財源分散不能推出沒有集中帳;目前仍缺七處完整逐點帳目。9 月 24 日議會第一輪暫擱各區明年相關預算,要求補交地點與設備明細。這些支持追問審查及公開責任,不足以把七處實務、付款或政策整體成效一併判定 [14][7][28][11][9][1][3][12][13]。

讀下去

**不能說:** 市府內部沒有集中的帳;首爾的設計與試辦順序必然和台北相反;市府浪費了 1 億元;7 處柵欄淨損 104.3 萬元;僅憑柵欄形式判定七處違法,或總括判定七處均無違規;區公所沒有做任何評估;7/21 的期限讓區公所選了柵欄;公館的地點是亂挑的;吸菸區政策整體失敗 [12][73][74][45][43][8][22][25][2][57]。

主線 13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或採訪當事人。以下關鍵資訊我們無法取得,若公開,可能改變結論 [7][30]。

讀下去

1. **3 月各局處的提報清單和初篩、否決紀錄**(市府秘書處、衛生局)。若顯示有逐點否決不適合地點,「數量跑在審查前面」的判斷會被削弱 [7][18]。

2. **7 處柵欄的完整地址、設置機關、選址會勘紀錄**(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目前只知道公館、士林承德區民活動中心兩處的大概位置;萬華桂林路一帶有一處柵欄型吸菸區,但沒有確認在被拆的 7 處之中。4 月通案要點未明定設置前審查外觀的關卡;七處實際外觀審查原件尚未取得,不能據此認定實務上無人審查。若有動工前的外觀、位置審查或否決原件,須依其時點、內容與實際效果,收窄「數量跑在審查前面」及關卡未奏效的判斷 [6][27][8]。

3. **公館參與式預算提案的內容、3 月審議工作坊紀錄與票選結果**(大安區公所;市府參與式預算網站只看得到會議列表,提案頁與紀錄讀不到)。報導引述的工作坊日期(3 月 6 日)和網站列表的審議日期(3 月 10 日)也對不起來。原件可以確認地點是不是里民選的、原本是不是要做負壓吸菸室、誰核准改成柵欄 [31][32]。

4. **7 處的採購、驗收、付款、拆除費與材料去向紀錄**(同上)。這決定「花了多少、損失多少」的真正數字;目前只能說公開估價落在百萬元量級,不能據此認定實付或淨損 [43][44]。

5. **7 月 1 日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之後的處理紀錄**(衛生局)。若紀錄顯示衛生局曾及時通知各區、實際阻止同類設計新增,或公館在通知前已發包且無法及時調整,「關卡很可能未奏效」的判斷要收窄或修正;只有通知存在,還不足以證明關卡奏效 [9]。

6. **市長下令拆除的決策文件**(市長室、衛生局)。可能顯示觀感之外的拆除理由 [5][34]。

7. **據太報及局長說法於 6 月底訂定的「選址參考指引」全文**(衛生局)。我們只從報導知道它涵蓋煙飄散、風向、區隔方式與敏感場所;若裡面已寫到外觀或圍設方式,7、8 月的柵欄就是「有規範沒執行」;若只管位置,就不能以這份指引證明外觀已有規範;仍須分別核對其他圖說與審查要求 [10]。

8. **7 處柵欄的逐處清單**目前沒有出現在任何我們讀得到的市府正式文件:8 月 17 日的吸菸區書面報告只有全市總數;8 月 28 日市長專案報告的書面與簡報,列的是高齡居住、社會住宅等五項專案,全文沒有「菸」字。9 月 24 日議會民政委員會要市府補交各區吸菸區的設置地點與設備明細,市府交給議員的資料我們看不到(握有者:各區公所、民政局);若公開,可能包含今年已設各點的資料,但索取的是明年預算項目的明細,不一定涵蓋 8 月已拆的 7 處 [30][55][13]。

9. **5 月承諾的「6 月底前科學評估」報告**(衛生局)。若相符報告顯示在 7 月擴增前完成,就能回答承諾是否履行;若同時找到當時已公開的報告,還須更正我們對公開可核性的判斷。報告事後公開,可以補足目前的缺口,但不能單憑事後公開日期認定當時已公開 [46]。

10. **9 月 30 日要點修正的逐點說明**(衛生局;市府法規系統的修正理由頁只有沿革,該版理由頁回傳錯誤)。可能說明新增審查是回應柵欄事件,還是早已規劃 [40]。

11. **8 月 28 日議會專案報告的官方逐字紀錄或影音**(臺北市議會;本次在議會公報和議事影音都沒有找到當日紀錄)。目前市長與議員的交鋒只有媒體轉述 [5][42]。

12. **9 月起「全面檢視」267 處吸菸區的結果**(衛生局)。報導列出信義路四段 173 號前、重慶北路三段 145 號人行道、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體育局旁空地 4 處戶外吸菸區已撤除,這 4 處不是被拆的 7 處柵欄;我們尚未取得官方檢視結果的完整清單,也未取得 10 月 1 日新規定生效後舊址逐處送審的紀錄;這兩項應由衛生局交代 [10][54]。

13. **吸菸區周邊二手菸的實際量測**。目前我們核到的成效資料是使用人次與民調,尚未取得二手菸暴露的量測資料 [57][58]。

14. **民政局 4 月 28 日「指定吸菸區建置進度報告暨宣導說明會議」紀錄**(民政局)。我們只從議員在議會的轉述知道其中兩項決議;紀錄若列出各區當時回報的地點和形式,可以看出柵欄式是不是 4 月就在規劃中、有沒有人看過 [53]。

15. **2027 年各區公所「建置開放式吸菸區」預算的金額與地點**(各區公所、議會民政委員會)。議會 9 月 24 日的紀錄只寫暫擱,沒有金額;尚未取得後續二輪審查原件 [13]。

16. **區公所承辦人員、清潔與稽查人員自己的說法**。本報導裡基層的負擔,來自議員在議會的轉述;我們沒有找到他們本人公開的說法 [53]。

本報導引用的社群貼文與民眾說法,只證明有人這樣說,未經證實 [62][25]。

for you to think

留給你想的問題

如果公共設施由里民投票決定,市府該審到什麼程度?居民選定位置後執行機關又改了形式,市府該保留多少地方決定的空間、多少否決權?

尊重居民參與能讓地方需求進入決策,統一審查能照顧沒投票卻同樣受影響的行人;前者可能讓全市承擔局部決定的代價,後者可能讓參與只剩提案。

如果你支持集中吸菸,當候選位置就在自己每天必經的路上,還願意接受同樣的原則嗎?

這是假設情境:接受集中可能要承擔更近的影響,要求移遠則可能把影響交給別人或讓分流更難;這不免除政府降低暴露、證明選址合理的責任。

讓吸菸區「體面」,值得花多少錢?吸菸者的尊嚴是手段,還是本身也該被顧及?

便宜的設計可能沒人想進去,貴的設計是用公帑照顧一個許多人認為不該鼓勵的行為;兩種選擇都有代價。

附註:這篇查到哪裡、還缺什麼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3 月各局處的提報清單和初篩、否決紀錄是什麼?

若有逐點否決不適合地點,「數量跑在審查前面」的判斷會被削弱。

我也想知道 →

被拆 7 處柵欄的完整地址、設置機關與動工前會勘、外觀審查紀錄是什麼?

若有動工前的外觀、位置審查或否決原件,「數量跑在審查前面」與關卡未奏效的判斷須依其時點與效果收窄。

我也想知道 →

公館參與式預算提案內容、3 月工作坊紀錄與票選結果是什麼?誰核准改成柵欄?

可確認地點是否為里民選定、原本是否要做負壓室,以及形式變更的責任人。

我也想知道 →

7 處的採購、驗收、付款、拆除費與材料去向是什麼?衛生局彙辦資料是否涵蓋這 7 處?

決定實際花費與損失,並確認彙辦流程是否涵蓋七處。

我也想知道 →

7 月 1 日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之後,衛生局做了什麼?

若衛生局及時通知各區並實際阻止同類設計新增,或公館在通知前已發包無法調整,關卡未奏效的判斷要收窄或修正。

我也想知道 →

市長下令拆除的決策文件是什麼?

可能顯示觀感之外的拆除理由。

我也想知道 →

衛生局 6 月底「選址參考指引」全文寫了什麼?定稿與發送時點為何?

若寫到外觀或圍設方式,7、8 月柵欄就是「有規範沒執行」;若只管位置,就不能證明外觀已有規範。

我也想知道 →

5 月承諾的「6 月底前科學評估」報告存在嗎?何時完成、是否當時已公開?

相符報告可回答承諾是否履行;若同時有當時公開的證據,須更正公開可核性判斷。

我也想知道 →

9 月 30 日要點修正的逐點理由是什麼?

可說明新增審查是回應柵欄事件,還是早已規劃。

我也想知道 →

8 月 28 日議會專案報告的官方逐字紀錄內容為何?

可核對市長與議員交鋒原話,目前只有媒體轉述。

我也想知道 →

9 月起全面檢視 267 處吸菸區的結果是什麼?10 月 1 日後舊址有沒有逐處送審?

可看出新審查制度是否真的在運作、還有多少處被撤除。

我也想知道 →

吸菸區周邊二手菸的實際量測結果如何?

可判斷政策是否真的降低行人吸到的二手菸,而不只是使用人次與民調。

我也想知道 →

民政局 4 月 28 日建置進度會議紀錄記了各區哪些地點與形式?

可看出柵欄式是不是 4 月就在規劃中、有沒有人看過。

我也想知道 →

各區公所 2027 年吸菸區預算的金額、地點與二輪審查結果是什麼?

可看出市府補交了什麼明細、明年吸菸區往哪種形式走。

我也想知道 →

區公所承辦、清潔與稽查人員本人怎麼說?

可直接核對基層負擔,而非只依議員轉述。

我也想知道 →
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市府推動吸菸區時目的清楚:1 月市政會議以東京、大阪為例,要讓吸菸行為集中可管、降低街頭二手菸。 [14][16]
  • 3 月市府要求各局處盤點至少 5 處候選地點、1 週內補報,3/31 總數達 119 處,並定下 4 月底試辦完成、4/15 前完成法規配套的期限;客委會宣達另記困難點位可延至 6 月底、設置方式須符合民眾需求。 [7][17][18][19]
  • 4/16 首版要點允許以圍籬區隔非封閉式吸菸區,未明定入口距離、外觀要求及設置前送衛生局審查、報府同意的通案程序;9/30 修正版加入距離門檻與第 12 點府級審查。 [8][11]
  • 9/30 要點附件二設置規範有外觀要求,但正文只寫「得參考」,也沒有明文禁止柵欄。 [38][39][11]
  • 7 月 1 日萬華華西街柵欄吸菸區已被公開批評像牢籠,市長當天說請衛生局了解;據民視報導,公館約在 7 月底仍裝設同類柵欄。 [25][9][26][1]
  • 柵欄外觀警訊出現後同類設計仍出現,支持「警訊未形成有效關卡」的判斷。 [9][1][10][30]
  • 市府 8/17 送議會的吸菸區書面報告沒有提到柵欄或任何外觀標準,也沒有逐處費用。 [30][56]
  • 公館柵欄於 8 月 26 日下午拆除,市長在議會說「我決定」,衛生局說府方考量民眾觀感決定拆除;8/27 衛生局稱格柵式均已拆除完成。 [3][4][5][34][35]
  • 已有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第二預備金的經費申請流程,因此不能說市府沒有集中的帳。 [12][21]
  • 7 處柵欄的設置費,公開說法落在約 96 萬至 104 萬元,是百萬元量級。 [43][44][34]
  • 9 月 24 日議會民政委員會第一輪審查暫擱各區公所明年吸菸區相關預算,要求市府補交設置地點與設備明細。 [13]
  • 公館地點據區公所說來自里長提出的參與式預算、里民票選的吸菸熱點;報導稱原構想是負壓室,在數量壓力與經費不足下改成格柵。 [2][31][32]
  • 首爾 2025 年 5 月官方頁公布三類設計並預告試辦,9 月議會報告記向自治區配發設計指引日期為 7/30。 [73][74]

證據還撐不住

  • 市府內部沒有集中的帳。
  • 首爾的設計與試辦順序必然和台北相反。
  • 市府浪費了 1 億元。
  • 7 處柵欄淨損 104.3 萬元。
  • 僅憑柵欄形式判定七處違法,或總括判定七處均無違規。
  • 區公所沒有做任何評估。
  • 7/21 的期限讓區公所選了柵欄。
  • 公館的地點是亂挑的。
  • 吸菸區政策整體失敗。
  • 被拆七處實際都沒有經過任何審查。
  • 衛生局在 7/1 交辦後完全沒有處理或傳達提醒。
  • 6 月底選址參考指引比萬華柵欄被批評早一天、比公館早近一個月。
  • 6 月 9 日的承諾已確定延誤到 9 月 30 日。
  • 擴點前的科學評估確定沒有完成。
  •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的紀錄,等於市府內部沒有。
  • 各個金額說法可以相加或互相比大小。
  • 9/30 新規定已禁止柵欄式吸菸區。
watching

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衛生局是否公開 6 月底選址參考指引全文與發送時點

決定 7、8 月的柵欄是「有規範沒執行」,還是規範只管位置。

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與衛生局是否公開 7 處的地址、契約、付款與拆除回收

這是核對實際花費、彙辦範圍與責任的唯一途徑。

議會民政委員會對各區吸菸區預算的二輪審查,以及市府補交的地點與設備明細

會顯示市府交出了什麼逐處資料,以及明年經費去向。

10 月 1 日新要點生效後,新設或有爭議的吸菸區是否有送衛生局審查、報府同意的紀錄

可看出第 12 點審查與附件參考標準有沒有真的擋下不適合的設計。

衛生局是否公布 267 處全面檢視結果與撤除總數

可看出這次檢討是只拆 7 處柵欄,還是全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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