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視報導,大安區公所約在今年 7 月底,在台北公館羅斯福路和新生南路的路口,用四片鐵柵欄圍出一個戶外吸菸區,報導說花了 14 萬元 [1]。路過的民眾說:「就算我有吸菸我也不會想進去,太丟臉了。」[1] 8 月 26 日中午,區公所還說要在週五前「美化完成」;當天下午,柵欄就被拆掉了 [2][3]。市長蔣萬安下令拆除,兩天後在議會說:「我決定。」[4][5] 同一批拆掉的柵欄式吸菸區共有 7 處,分布在大安、文山、士林、萬華 [6]。
開場:公館路口的四片鐵柵欄
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花錢蓋了才知道不行?市府到底有沒有想清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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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查了市政會議、局處與議會紀錄,以及兩個版本的吸菸區規定。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但 3 月先催候選地點與數量,4 月要點仍允許圍籬。真正要追的是:誰核准這種形式,警訊出現後又有誰把關 [7][8]。
**問題不只是規則晚了:7 月初柵欄外觀已被批評,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月底公館仍出現同類設計。** 據報導,衛生局 6 月底已有選址參考指引,但未嚴格要求各機關落實;指引全文與交辦後的處理紀錄,我們尚未取得 [9][1][10]。
9 月 30 日,市府才把設置、拆除前的府級審查寫進要點 [11]。七處到底花了多少、拆後回收多少,仍缺完整逐處資料。**已有彙辦申請流程,不能說市府沒有集中帳;但衛生局、民政局與設置公所仍須交代完整帳目。** 大同區原件記載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第二預備金,9 月底議會也仍要求設置地點與設備明細 [12][13]。
主線:誰決定蓋、誰決定拆?
主線照時間往下走:3 月要各局處提報候選地點,4 月訂出第一版規定,6 到 7 月柵欄外觀被看見,8 月市府報告沒提柵欄、隨後全拆,9 月 30 日通案府級審查才寫進要點 [7][8][25][30][11]。
第一個直覺不成立: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
今年 1 月 6 日的市政會議上,蔣萬安說,東京、大阪不是一直擴大禁菸範圍,而是公告固定的吸菸地點、做吸菸地圖,「使吸菸行為集中可管,街頭二手菸自然下降」。他要衛生局提出吸菸區指引,並從制度面檢討 [14]。
3 月:每個局處先提候選地點,一週內補報
3 月 24 日的市政會議紀錄裡,副市長林奕華報告:兩週前已請各局處盤點既有吸菸區,以及「至少 5 處」所屬場域可增設的地點;回報結果是既有 67 處、未來可設 70 處,「惟希望各局處仍儘可能規劃至少 5 處」。蔣萬安接著裁示,還沒回報的局處「請於 1 週內補提」,由 3 位副秘書長督導,下週會議檢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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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3 月 10 日的局務會議紀錄把這個要求說得更白:各局處盤點至少 5 處可設地點回報衛生局,「潛在設置點越多,越利於推動無菸城市」[17]。一週後的 3 月 31 日,紀錄寫著多數局處已經提報,「可設置數量較前次增加 49 處,總數達 119 處」;市長點名肯定提得最多的社會局(13 處)。這就是 3 月 24 日說的「下週檢視」。同一場會議還定了兩個期限:林奕華說,「試辦原則以 4 月底完成為目標,主要以室外開放式為主」;市長要衛生局、法務局在 4 月 15 日前完成法規配套。林奕華另要求,未來配合衛生局規劃,「讓設置地點能有更科學的依據」[18]。
要說清楚:這是「提報候選地點」的任務,不是命令每個局處蓋 5 座。紀錄裡有數量、有期限、有督導,被表揚的是提得多的局處;副市長另要求讓設置地點有更科學的依據。客委會同日的會後宣達紀錄還記載,執行困難的點位最晚可到 6 月底完成,並要求後續設置方式符合民眾需求 [19]。市府並非完全沒顧設置方式,也留下期程彈性;但這份宣達仍沒有交代誰能否決不適合的設計。原定設置目標(4 月底)和規定期限(4 月 15 日)只差兩週;下面要講的 4 月 16 日第一版規定,就是在這個期限下訂出來的 [18][8]。
4 月:允許圍籬,設置前怎麼把關?
4 月 16 日,市府訂了第一版《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共 12 點 [8]。它不是空白的:優先設「非封閉式」吸菸區,理由是密閉空間會累積菸害物質,而且開放式比較容易設、容易維護 [20];不得設在「人員往來必經之處」;開放式吸菸區可以用「地面標線、植栽、圍籬或其他具辨識性之設施」隔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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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提到,衛福部國健署 3 月底已邀學者專家與地方政府研商,提出戶外吸菸區選址及設置的初步共識(國健署的原件我們沒有讀到)[10]。
換句話說,**4 月要點允許用圍籬區隔;不能只因採用柵欄,就判定違反這份要點**。封閉式吸菸室須有專業機構檢查合格才能開放;開放式的入口距離門檻與外觀要求未寫入這份要點。設置前送衛生局審查、再由衛生局報請市府同意的程序,4 月通案要點未明定,9 月修正版才寫入。這是在比較條文,不能推成其他機關沒有審查要求,或被拆七處實際無人審查;七處的動工前紀錄仍待核對 [8][11]。
工務局系統的紀錄,對貴的和便宜的設施有不同要求。工務局 4 月 28 日的局務會議紀錄寫著:戶外吸菸區原則採綠籬式或開放式;「如需設置負壓吸菸室,應報府俞副秘書長確認必要性與效益」(p.4)[21]。這份工務局會議紀錄要求負壓吸菸室上報市府確認,沒有對開放式吸菸區寫出同樣要求;這是工務局系統的要求,不能外推全市所有負壓室,也不代表開放式設施實際都未經審查。
這不代表開放式吸菸區都沒人看過。大同區公所的紀錄顯示,它在 4 月 2 日和 10 日邀衛生局到 3 處預定地會勘(p.2)[22]。這是衛生局實際參與會勘的反證,但尚不能回答被拆七處在動工前是否審過外觀。
6 到 7 月:籠子早就被看見了
6 月 9 日的議會總質詢,就有議員質疑一處設在幼兒園附近的吸菸區。市府說設置前與地方溝通過、距幼兒園 200 公尺;議員轉述,里長在會勘時已經表達反對。蔣萬安說,「一個月內就可以有初步設置要點」[23]。這一處和公館不是同一案,但它說明:選址的爭議,6 月就擺在市長面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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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報導顯示,市府其實有動作;但我們還沒有取得這份指引全文。9 月一篇報導寫道,衛生局在 6 月 30 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邀室內環境品質、醫學等領域專家討論,「並據此擬定吸菸區『選址參考指引』」;指引考量煙飄散方向和範圍、風向、「與行人及周邊空間的區隔方式」、避開人群密集或民眾必經動線、降低對住宅與學校的影響。同一篇報導接著寫:「北市府一直未嚴格依照『選址參考指引』要求各機關落實辦理」。衛生局長黃建華也說,現在正「依照6月底訂定的選址參考指引」重新檢視全市吸菸區 [10]。市府自己在 8 月 28 日的新聞稿裡,也提到衛生局「已召開會議,研訂選址參考指引」[24]。
這讓問題往前走了一步:據報導及局長說法,6 月底已有內部選址指引,不能再把 7 月寫成毫無規則。6 月 30 日是專家會議日期,指引定稿日仍不明;我們撤回「早萬華批評一天、早公館近一個月」的精算。接著要追的是:這份指引管了哪些風險,衛生局如何讓各機關落實 [10]?
**柵欄的外觀問題,也不是 8 月才出現的。** 7 月 1 日,有網友在萬華華西街夜市口拍到一座用柵欄圍出的新吸菸區,問:「設置這個有什麼意義?把吸煙的人關進牢籠嗎?」也有人回:「至少大家可以集中在一個地方抽菸啊。」[25] 同一天,蔣萬安被問到時說:「我們請衛生局來了解。」[9] 隔天,議員洪婉臻也公開批評華西街這座「格柵欄」吸菸區,還塗掉了原有的機車停車格 [26]。8 月底的報導提到,萬華桂林路靠近華西街夜市附近也有一處柵欄型吸菸區 [27];議員說被拆的 7 處包括萬華 [6],但報導沒有明說是不是這一處。7 月被批評的那座有沒有在 8 月被拆,我們沒有門牌、設施編號或拆除紀錄可以確認。
市長交辦之後,衛生局如何處理,我們尚未取得相符紀錄(見文末限制第 5 項)[9]。看得到的後續是:7 月 21 日,副市長李泰興要求吸菸區建置「務必於 9 月底前完成」;蔣萬安同場要求衛生局「建立成效評估機制」[28]。據民視報導,公館約在 7 月底裝上同類柵欄 [1]。警訊和加速建置之間,負責把關的機關做了什麼,是這段時間最重要的空格。
8 月上半:議會追問了,市府的報告卻沒提柵欄
8 月 10 日,議員鍾佩玲在議會問衛生局長黃建華:6 月總質詢時要求修正吸菸區設置要點,修正草案現在進度如何?黃建華回答:「在目前我們選址的原則,基本上我們的會議已經有初步的討論,我們也參照日本大阪以及新加坡的標準,目前在訂定條文討論當中。」被追問什麼時候完成,他說:「我們預定在1個月之內。」[29] 這是兩次公開說法:6 月 9 日市長說一個月內有「初步設置要點」,8 月 10 日問的是修正草案,局長再說預定一個月內完成。6 月底的內部選址指引是否回應了前一次初步承諾,仍待核對;不能只因兩次都說「一個月內」,就判定同一承諾延誤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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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場質詢,鍾佩玲在螢幕上秀出一處設在機車避車彎、擠掉兩三格機車停車格的吸菸區,說「地點也不是局長去找的」,要求設置前要會勘、問清楚權管機關和里長。黃建華回答:「有關會勘及在地里長的部分,我們是從一開始就都有納入。」[29] 這是衛生局的說法;被拆的 7 處有沒有會勘、會勘紀錄在哪,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完整逐處資料;衛生局與設置公所應交代。那處避車彎的吸菸區在哪裡,速記錄沒有寫。
一週後的 8 月 17 日,市府依議會要求,送出一份名為「無菸城市政策落實情形(含指定吸菸區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的書面報告。報告說,截至 7 月全市有 274 處指定吸菸區,其中 197 處是戶外開放式,「公部門設置 115 處」;附的照片分成「綠籬式」和「吸菸亭」兩種(p.3–4)[30]。整份報告沒有出現「柵欄」或「格柵」,沒有提 7 月 1 日萬華的批評,也沒有任何外觀或設計標準。報告第五節還寫,市府已函頒《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建立本市吸菸區管理制度」(p.5)[30]。報告記已函頒 4 月要點,未交代當時修正進度及柵欄外觀爭議;已函頒舊要點與仍討論修正可以同時成立,兩者並不矛盾。這是被拆前 9 天,市府交給議會、專門講「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的正式文件 [56]。
公館的地點,可能是里民自己選的
這裡有一個會改變故事的細節。8 月 26 日中午,大安區公所對記者說,公館這處柵欄吸菸區「是在地里長提出的參與式預算,位置為里民票選的吸菸熱點」[2]。市府的參與式預算網站上,大安區確實有一個叫「友善吸菸區行人好呼吸」的提案,在 2025 年底的住民大會提出、今年 3 月進入第一階段審議 [31];但我們讀不到提案內容,不能確認它就是公館這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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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7 日的一篇報導補了一塊:記者引述「3月6日的大安區提案審議工作坊紀錄」(文中附了紀錄截圖),說這個提案「原始構想是設置完整的負壓式吸菸室」,「預計是要由新工處執行」,但「在各單位被要求設置數量的KPI壓力下,區公所經費又不足,最終只能退而求其次,改採成本較低的格柵圍籬」[32]。我們讀到了報導原頁;但工作坊紀錄原件我們讀不到,而且市府參與式預算網站列的大安區第一階段審議日期是 3 月 10 日,不是 3 月 6 日 [31],可能是不同場次,我們無法確認。如果報導屬實,里民投票選的是「這裡要有吸菸區」,**柵欄這個樣子不是里民選的,是後來為了省錢、也在數量壓力下改的**;誰核准了這個改變,報導沒有說,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也仍缺這項決策資料;大安區公所與相關機關應交代。
如果區公所和報導的說法屬實,公館這一處更值得追問的,就不只是「地點選錯」,而是**改成柵欄的設計,為什麼沒被擋下**。大安區公所應交代誰核准改形式、當時用什麼條件判斷。這讓「為了湊數量亂挑地點」的懷疑,在公館這一處被削弱了;其他 6 處的地點是怎麼來的,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2][32]。
8 月:以「觀感」為由,市長下令全拆
8 月 26 日中午,大安區公所還說已經開會決定週五前「美化完成」,衛生局也說會「持續與區公所討論、滾動調整設計及細節」;同一篇報導提到,蔣萬安前一晚深夜緊急召開了議題為無菸城市的市長會報 [2]。當天下午,公館柵欄就拆了:拆下的柵欄先堆在旁邊 [33],下午 4 點初記者再經過時,連拆下的材料都已清空,「現場只剩淺淺的凹痕」[3]。也就是說,設置的區公所自己的改善方案,幾個小時內就被上面的決定取代了。衛生局說,柵欄式「都是區公所設置,府方考量民眾觀感決定拆除」[34]。隔天衛生局發布新聞稿,說格柵式吸菸區「均已拆除完成」,市長要求全面檢視全市開放式吸菸區的地點、外觀和周邊環境,今後以負壓式、綠籬式為主,並「由衛生局訂定一致的吸菸區設計及設置標準,建立統一審核機制」[35]。同一天下午,洪婉臻說士林承德區民活動中心的一處還沒拆 [6];7 處是不是同一天拆完,說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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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8 日,蔣萬安到議會做專案報告。議員洪婉臻問拆除是不是他下令的,他說:「我決定,因為前天各界有不同意見,我們願意聆聽,所以我也認為在整個設計規劃上要更妥適,因此先撤下來。」被追問原本的規劃由誰統籌,他說衛生局主責、各局處依自己的場域評估 [5]。市府新聞稿的說法是:「市府尊重各界不同意見,也認為整體設計及規劃應更加妥適,因此已先行撤下相關設施,並要求立即改善。」[24] 市長承擔了拆的決定,這一點要肯定;他自己說設計規劃「要更妥適」,新聞稿也說「應更加妥適」,等於承認了設計有問題。但誰決定用柵欄、為什麼 7 月初就被批評的設計沒有停下來,沒有人回答。
公館柵欄到底用了多久,說法不一:有報導說「啟用約 1 個月」[36],也有參選人說「啟用不到 72 小時」[37]。可能是裝設和正式啟用不同天。民視報導的裝設時間約在 7 月底 [1],但這是單一來源的約略時間,不能據此確定設施存續或實際使用多久;8 月 26 日拆除則有現場報導 [3]。
9 月 30 日:審查補上了
9 月 30 日,要點修成 14 點、10 月 1 日生效 [11]。新增的正是 4 月版缺的東西:開放式吸菸區距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5 公尺以上,學校、醫院、幼兒園、托嬰中心等 25 公尺以上;設在人行道上,要留 1.5 公尺以上的通行寬度;**任何機關要設置、拆除、搬移吸菸區,都要擬具設置圖說或變更、拆除說明,函送衛生局審查,由衛生局報請市府同意後才能做。**[11]

一條從 1 月到 10 月的時間軸:通案府級審查何時寫進規定
擴點的壓力、外觀爭議、規定、柵欄設置、拆除與審查補上,誰先誰後?
- 要數量、要期限3/24 盤點至少 5 處可增設候選地點、1 週補報
- 要數量、要期限3/31 回報可設候選地點共 119 處
- 規定與審查4/16 首版要點允許圍籬;未明定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
- 規定與審查6/9 市長承諾一個月內有初步要點
- 規定與審查6/30 衛生局專家會議,據報導擬定選址參考指引報導;全文我們尚未取得,指引定稿日不明
- 柵欄被看見7/1 萬華華西街柵欄被批評,市長說請衛生局了解
- 要數量、要期限7/7 宣布總數 274 處
- 要數量、要期限7/21 要求 9 月底前完成建置
- 柵欄被看見7 月底 公館柵欄裝設(據民視報導)單一來源、約略時間;只放月份註記,不指定某一天
- 規定與審查8/10 衛生局長說選址原則「在訂定條文討論當中」、預定一個月內
- 規定與審查8/17 市府送議會的書面報告未提柵欄
- 柵欄被看見8/26 公館拆除
- 柵欄被看見8/27 衛生局稱全拆全數拆完日期,官方與議員說法不一致
- 規定與審查9/30 要點修正,加入設置前府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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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條,就是 8 月 27 日承諾的「統一審核機制」,這個承諾寫進了規定 [35]。但有兩件事要注意。第一,新條文正文仍寫「綠籬或其他具辨識性之設施」,並沒有明文禁止柵欄。新要點另有一份附件「臺北市非封閉式吸菸區設置規範」,我們讀到了 [38]:它把常見樣式分成「綠籬式」「吸菸亭」「隔板式」三種:吸菸亭要「融入周邊環境、設施外觀避免過度突兀」,隔板式「設計須兼顧美學」、頂棚「勿以帆布、塑膠板、鐵皮等材質設置」,綠籬式照另訂的標準做;其餘篇幅是綠籬盆器、植栽高度(150 公分以上)和排列範例。柵欄不在這三種樣式裡,但附件也沒有寫「不得使用柵欄」;而且正文說的是設置時「得參考」附件 [39],是參考,不是強制。這表示:**現在有了外觀要求,但它是參考標準;真正能擋下下一座柵欄的,是第 12 點的衛生局審查和報府同意——要看審查的人有沒有拿這份參考標準去擋。**第二,舊版「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新版改成入口「不得正對」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路徑,這是改寫,不見得更嚴。市府法規系統的修正理由頁,上面只有修正日期和文號,沒有逐點理由 [40];9 月 30 日那一版的理由頁,系統回傳的是錯誤訊息。我們尚未取得衛生局另外說明修改理由的公開文件(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時間也要放在一起看:6 月 9 日市長承諾一個月內有初步設置要點 [23];據報導,衛生局 6 月 30 日開會,並據此擬定內部選址指引;我們未取得指引定稿日 [10]。8 月 10 日議會問的是修正草案,局長說「預定在1個月之內」[29];通案修正版 9 月 30 日發布 [11]。這些是不同文件與公開說法,不能只用最後修法日期判定同一承諾延誤。6 月底指引是否回應了初步承諾、哪些內容納入通案修正,仍待衛生局公開全文供核對。
副線一:拆掉的理由是「觀感」,那原本誰該看過觀感?
目前我們核到的官方拆除說明,以民眾觀感為由 [34]。
以觀感為由拆除,就應交代事前怎麼審外觀。鐵柵欄圍在大路口,長什麼樣子,動工前看圖就知道。4 月通案要點沒有明定這道外觀關卡 [8];七處是否另有審查,仍須由設置公所與衛生局提出動工前紀錄。若有實際比較或否決,「數量跑在審查前面」的判斷就須收窄。
更難解釋的是:**外觀警訊 7 月初已出現,約月底公館卻又出現同類設計。** 市長交辦後,到 8 月 26 日拆除,將近 8 週;這段時間有加速建置的期限,8 月 17 日的正式報告卻未提柵欄。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衛生局的後續處理紀錄;衛生局不能只用「願意聆聽」回答警訊為何未擋住同類設計 [9][1][30]。
我們也沒有看到市府說明原因到底在哪一層:是區公所選錯形式,是規定沒有設計標準,還是警訊傳達與後續處理未形成有效關卡?8 月 27 日的新聞稿和 8 月 28 日的專案報告講了要改什麼(統一標準、統一審核、選址參考指引),但沒有講錯在哪裡、誰決定了柵欄這種形式、7 月 1 日交辦之後做了什麼、7 處分別在哪、花了多少、拆下來的東西去哪了 [35][24]。**承諾了改善,卻沒有交代原因,是這次最該被批評的地方**。責任在:7 月 1 日被市長交辦、應交代處理結果的衛生局;四個設置柵欄的區公所(大安、文山、士林、萬華);以及說「我決定」拆除、應交代拆除決策與帳目的市長;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這些完整資料。
為市府說句公道話:研考會主委殷瑋 10 月受訪時說,政策推行前,市府就分析過 1999 的二手菸陳情,環保局也盤點了菸蒂熱點 [41]。這說明「地點」不是憑空挑的,和 8 月 28 日新聞稿說的「以環保局菸蒂熱點為選址重要依據」一致 [24]。但這回答的是「設在哪」,不是「長什麼樣子、誰看過」——柵欄的問題,正好落在後者。
8 月 28 日的議會專案報告上,議員洪婉臻質疑:「說蓋的也是你,說要拆的也是你,百萬打水漂。」蔣萬安回應:「民進黨中央花了 2.8 億,請妳說,那要不要民進黨負責?議員要不要負責?妳要不要出這筆錢?」接著又舉了高雄的工程花費反問 [42]。放回上下文,市長的意思是:別的政府也花過錢,議員要不要也負責。市長有權改正錯誤,快速拆除也可以是止損;但被問到「台北這筆錢花到哪」,回答卻是去問別的政府花的錢,台北這 7 處的帳仍然沒有交代。
**這是制度漏洞,還是行政怠惰?** 兩層責任須分開。4 月通案要點未明定府級事前審查與入口距離,是規則的缺口(確定,依兩版條文)。但規則沒有禁止機關主動審外觀;據報導已有內部指引、市長又已交辦了解,之後仍有同類設計出現,關卡很可能沒有奏效。衛生局應交代警訊處理,公所應交代形式決定,不能把責任都推給舊規則。這項執行判斷會被及時阻止新增的紀錄收窄;若公館在通知前已發包、無法及時調整,也須重新判斷責任落點 [8][11][10]。
副線二:到底花了多少錢?
這是讀者最想知道的,也是公開帳最模糊的地方。下表把目前公開過的金額說法並列,標出每個數字是誰說的、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 [1][26][43][44][32][45]。
單處金額的說法從 14 萬元到 20 萬元都有,沒有一個是經核對的付款數字。這些數字母數不同,**不能畫成可以互相比較的長條,也不能相加** [1][26][43]。
我們能說的是:7 處柵欄的設置費,公開說法落在 96 萬到 104 萬元左右,是百萬元的量級 [43][44]。如果公館真的是參與式預算,那筆錢還是里民投票決定要花的錢。拆除費多少、拆下的柵欄能不能再用,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完整逐處資料。拆除當天,公館的柵欄先堆在現場草叢前 [33],下午 4 點初已被整批載走 [3];8 月 17 日市府送議會的「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報告,也沒有任何一處的費用 [30]。之後有報導說拆下的柵欄被囤放在各區公所 [48],市府沒有證實,也沒有說明。
我們在四個區公所的公開採購紀錄裡,找不到對得上這 7 處柵欄的招標或決標公告。每處十幾萬元,可能低於公告門檻,以小額採購辦理——台北捷運就有一筆 6 萬 7,200 元的吸菸區植栽圍籬小額採購,公開在它自己的決標表上 [49]。另有停管處、中正區公所的綠籬吸菸區標案,金額幾十萬到一百多萬元,但那是綠籬,不是被拆的柵欄,不能拿來算這筆帳。
錢從哪裡來,也說明了為什麼帳這麼難對。工務局 4 月 28 日的局務會議紀錄寫著,副市長林奕華口頭指示,吸菸區「現階段以公務預算支應為主,如有後續新增需求,再請於5月底提報衛生局彙辦研議其他財源」(p.1)[21]。報導引述市府官員 5 月在議會的說法:今年先由「各局處既有量能、經費運用」,另規劃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援,明年才正式編列專案預算(這段完整原話仍未核到)[32]。大同區公所 4 月的會議資料把流程寫得更清楚:經費已提報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綜簽第二預備金;為配合設置期限,植栽、菸灰缸、告示牌等部分採購先由松山機場回饋金支應,等第二預備金撥下後再轉正(p.20)[12]。這是當時的經費安排,還不是撥款或付款完成的證明;大同也不是這次拆柵欄的四個區之一。
**經費分散,不等於市府沒有彙整資料。** 大同的紀錄已指出民政局轉送、衛生局彙辦的流程 [12]。我們先前把分散的財源推成「沒有一本集中的帳」,推得太遠。現在能確定的是:我們查到的公開資料,仍缺被拆 7 處的完整逐處帳目。衛生局應交代彙辦資料涵蓋哪些點,各設置公所應交代契約、付款與拆除回收;民政局也應交代經它轉送的範圍。財源分散不能免除機關讓完整逐處帳目可供核對的責任,彙辦申請也不能當成七處都已納管的證明。
明年的帳,議會已經開始卡。9 月 21 日和 10 月 1 日,議會衛生委員會審衛生局 2027 年預算,「建置負壓式吸菸區原列15,120,000元」和「負壓式吸菸區維護管理費(新增)原列9,000,000元」兩次都「暫擱」[50][51]。9 月 24 日,議會民政委員會審各區公所(抽籤審內湖,其餘比照)的明年預算,把內湖區公所的「建置開放式吸菸區(新增)」「開放式吸菸區維護管理費(新增)」和無菸城市宣導、標示設備四個項目暫擱,其餘各區公所比照辦理,民政局和殯葬管理處的吸菸區經費也暫擱;會議結論要市府把「相關設置地點及設施設備詳細資料」、今年的執行狀況和明年的計畫,交給委員會每一位議員 [13]。這是第一輪審查的暫擱,我們尚未取得二輪審查結果。紀錄沒有寫各筆金額和暫擱的理由,這些也是明年的錢,不是被拆柵欄的花費。但它說明兩件事:第一,柵欄拆了之後,區公所明年還編了新設開放式吸菸區的經費;第二,到 9 月底,委員會仍在向市府要這批預算項目逐處的地點和設備明細。這些資料市府交出去了沒有、交了什麼,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我們的判斷(確定):** 7 處柵欄實際花了多少、拆除又花了多少、材料有沒有回收再用,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缺完整逐處資料。逐處採購與付款應由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交代,彙辦範圍應由衛生局交代;大同區原件已證實有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的申請流程,但是否涵蓋被拆的 7 處,仍待逐處核對 [12][30]。一百萬元在一億元的政策裡不算大錢,但一筆錢連「花在哪 7 個地方」都說不出來,問題不在金額大小,而在公帑能不能被核對。
到底花了多少錢:各種公開說法
7 處柵欄的費用,各種公開數字分別是什麼、不是什麼?
| 數字 | 誰說的、什麼時候 | 它是什麼 | 不是什麼 |
|---|---|---|---|
| 公館一處 14 萬元 | 8/26 民視報導 | 大安區公所公館這一處的設置費 | 經核對的付款紀錄 |
| 華西街一座約 20 萬元 | 7/2 議員洪婉臻 | 議員說的萬華那座預算 | 經核對的金額 |
| 每組約 14.9 萬元 | 8/27 議員考察時,未具名出席官員答覆;公視同場具名的公園處長說「14 萬多」 | 柵欄式吸菸區每處的大約設置費 | 每處的決算或付款紀錄 |
| 7 處合計約 104.3 萬元 | 我們用 14.9 萬 × 7 推算 | 設置費的量級 | 已確認的總額 |
| 7 處合計近 96 萬元 | 8/28 議員洪婉臻 | 另一個總額說法 | 與上一列對不起來,可能各處金額不同 |
| 柵欄、格柵式約 14 萬至 15 萬元 | 9/7 太報 | 這類設施的大約造價(同篇:負壓室最高每座 150 萬、綠籬式約 20 萬) | 任何一處的決算 |
| 6 月底前預估 1 億元/下年度約 1.1 億元 | 5/15 蔣萬安,兩個口徑 | 整個無菸城市政策的預估或規劃經費 | 柵欄的花費,更不是損失 |
| 2027 年度「推動無菸城市」編列 1.6 億元 | 8/12 市府新聞稿 | 明年整個政策送議會的編列數 | 議會審完的數字;也不是今年的花費 |
副線三:市府說過的話,後來做到了嗎?
下表逐條對照市府說過的話,和後來兌現到哪裡 [46][53][23][9][28][35][24]。
議會那一側也有一筆待兌現的要求:9 月 24 日民政委員會要市府交出各區吸菸區的設置地點、設施設備明細和今年執行狀況 [13]。如果市府交了,議會就會拿到 8 月 17 日書面報告沒有給的逐處資料;交了什麼、會不會公開,是下一個要看的地方。
市府並不是什麼數據都沒公布。9 月起,衛生局說 12 處負壓式吸菸區 5 月到 8 月累計使用 53 萬 5,258 人次 [57],研考會 7 月底的民調有 53.0% 的受訪者覺得邊走邊吸變少了 [58]。這些對政策整體是有利的資料。但它們都是 9 月以後才出現,也不是「擴點前先評估」那份承諾。
**我們的判斷(確定,就目前核到的來源而言):** 公開來源仍不足以核對擴點前評估的完成日期、方法與結果,不能據此判定承諾未履行。7/21 要求建立成效評估機制,也不能證明先前的試辦評估未完成。衛生局應公開相符報告供核對:事後公開的報告,可以回答當時是否已在擴點前完成評估;若要更正我們對當時公開可核性的判斷,還須找到當時已公開的證據 [46][52][28]。
市府說過的話,後來做到了嗎?
誰、什麼時候承諾了什麼,後來兌現到哪裡?
| 誰、什麼時候 | 承諾了什麼 | 後來 |
|---|---|---|
| 蔣萬安,5/15 | 6 月底前對負壓式與綠籬試辦成效「進行科學評估後,再擴增 8 處」 | 7/7 宣布新增 6 處負壓式、68 處開放式,新聞稿沒有附評估;7/21 市長要求「建立」成效評估機制,這不能證明先前的試辦評估未完成。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不足以核對該評估的完成日期、方法與結果。 |
| 衛生局長黃建華,5/14 議會 | 議員指出市府列管的室內吸菸室只有 15 處、願意開放的只有 5 處,要求獎勵民間設置並開放;黃建華答「會往這方向研議」 | 有沒有研議出獎勵辦法,公開資料中找不到;8/27 衛生局的改善方向只講市府自己設的吸菸區。 |
| 蔣萬安,6/9 | 一個月內有初步設置要點 | 4 月要點已存在;據太報及局長說法,6 月底已有內部「選址參考指引」,6/30 為會議日期,指引定稿日未取得。8/10 議會問的是修正草案,衛生局長答「預定在1個月之內」;通案修正版 9/30 發布。指引是否回應 6/9 的初步承諾仍待核;不能把指引等同修正要點,也不能由修法日期直接計算同一承諾的延誤。 |
| 蔣萬安,7/1 | 萬華柵欄吸菸區被批評,「我們請衛生局來了解」 | 衛生局了解的結果,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據民視報導約在 7 月底公館又出現同類柵欄,8/26 公館拆除;七處全數完成拆除的日期,官方與議員說法不一致。 |
| 李泰興,7/21 | 吸菸區建置務必 9 月底前完成 | 據民視報導公館柵欄約在 7 月底裝設;8 月底拆除,七處全拆的確切日期仍有說法差異。 |
| 衛生局,8/27 | 統一設計及設置標準、統一審核機制;全面檢視全市開放式吸菸區;副市長定期開檢討會 | 審核程序已寫進 9/30 要點第 12 點,另有設置規範附件,有外觀要求但只是「得參考」。9/3 市長說「現正盤點267處指定吸菸區」;盤點結果與檢討會紀錄尚未取得;衛生局應交代檢視後如何處理。 |
| 蔣萬安,8/28 專案報告 | 衛生局已開會研訂「選址參考指引」,作為後續設置依據 | 指引全文尚未取得;衛生局長說正依這份「6月底訂定」的指引重新檢視全市吸菸區,報導列出至少 4 處戶外吸菸區已撤除,但沒有官方總數。當天市長專案報告的書面和簡報沒有吸菸區。議會 8/5 要求的書面報告市府在 8/17 如期送出,但裡面沒有柵欄、沒有逐處地點,也沒有任何一處的費用。 |
副線四:每一方的難處
**行人和住戶。** 吸菸區要設在人會經過的地方才有人用,但人會經過的地方,就是行人被煙燻的地方。5 月一處綠籬吸菸區旁,有民眾說:「經過這裡的話味道感覺會加重,因為都是聚集在這裡。」也有人說:「聚集起來至少,大家知道這邊有個抽菸(區)。」[59] 兩句話都對。
**家長。** 6 月的幼兒園爭議,市府說距離 200 公尺,議員轉述里長說會勘時就反對了 [23]。要釐清兩方說法,仍需會勘如何處理反對意見的紀錄與測距圖;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缺這些完整資料。大安區 5 月的區務會議紀錄裡,健康服務中心寫著它的戶外吸菸區是「經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共同會勘後」選定的(p.5)[60]。這說明會勘確實辦了;但依議員轉述,里長在會勘時反對,地點還是定了。有會勘,不等於反對意見有被處理。後來那處吸菸區被撤掉了 [2],衛生局公告辛亥非營利幼兒園、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等地周邊戶外區域,自 8 月 31 日起全面禁菸 [61]——公告沒有說和 6 月那處爭議的關係,但地點吻合;如果是同一件事,家長的擔心是用「撤除再禁菸」回應的,不是事前就避開。這裡要分清兩種數字:200 公尺是市府說這一處吸菸區和幼兒園之間的實際距離(議員方說量法有爭議);新要點第 8 點的 25 公尺,是非封閉式吸菸區離學校、幼兒園等場所主要出入口的最低線 [11]。兩者不能拿來比大小。最低線訂出來,不代表家長對某一處的擔心已經解決;爭議的地點符不符合新規定、當初會勘怎麼處理反對意見,仍要看那一處的紀錄。
**吸菸者。** 被趕出禁菸區後,要有地方去,而且要去得了。燈節試辦時,西門一位店員說:「老闆會同意店員消失 20 分鐘嗎?」[15] 公館那位說「太丟臉了」的民眾,講的是同一件事:用鐵柵欄圍起來,會讓人不願意走進去 [1]。吸菸區不好用、不體面,吸菸者就不會進去,分流就失敗。
**區公所。** 衛生局說柵欄式「都是區公所設置」[34]。政策背景是市府要求各局處提報至少 5 處可增設的候選地點,尚未回報者 1 週內補提,並在 7 月要求相關機關於 9 月底前完成建置 [7][28]。我們尚未核到各區公所個別交辦原件,不能把局處提報候選地點等同每區的施工指令。4 月要點允許圍籬。柵欄形式本身不是違反首版要點的證據,七處的位置是否合規則要逐處核對 [8]。公館這一處,區公所說地點來自里長提案、里民票選 [2];報導說原本想做負壓吸菸室,因為經費不夠才改成柵欄 [32]。被批評之後,它原本打算週五前美化,當天下午就接到拆除的決定。8 月 10 日議員在議會也說了實話:「地點也不是局長去找的」[29]——找地點、做設施的是各機關和區公所,訂規則、管審查的是衛生局,通案當時未寫明府級送審;七處究竟由誰把關,應由衛生局與設置公所交代。拆除後,對外的說法是「府方考量民眾觀感」,承擔觀感的卻是設置的區公所。另一方面,萬華的柵欄 7 月初就被批評,其他區公所看不看得到、有沒有人告訴它們,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區公所的負擔也不只是蓋。5 月 14 日,議員陳賢蔚在議會轉述基層的處境:民政局 4 月 28 日開了「指定吸菸區建置進度報告」會議,決議行政中心的吸菸區由區公所負責,各區要針對吸菸熱點「每日至少常態性1次巡檢」;西門町試辦全面禁菸,12 個區公所都要派人跨區支援聯合稽查,排班到晚上 10 點、11 點。衛生局科長在同一場確認,西門町的吸菸室「管理的部分都是由區公所負責」[53]。這是議員轉述,不是區公所自己的說法;但它和衛生局的回答對得上:**衛生局訂規則,區公所負責找地點、蓋、清、巡,還要支援稽查**。民政局那場 4 月 28 日的會議,我們尚未取得會議紀錄原件,各區當時回報的建置進度和形式,也尚無法從原件核對(見文末「本報導的限制」)。
**承包商與民間場所。** 依當時的招標需求做完工程的廠商,不因設計被拆就有過錯;我們連是哪些廠商都查不到。另一群有難處的是可以設室內吸菸室的旅館、商場、餐廳:議員在議會說,室內吸菸室的規定是鼓勵、不強制設置,市府列管的只有 15 處,願意開放給一般民眾用的只有 5 處,其中 4 處在中山區 [53]。業者為什麼不願開放——成本、管理、還是形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他們自己的說法。
**社群上的聲音(未經證實)。** 有民眾在 Threads 上每天去羅斯福路的吸菸區拍照,記錄裡面有沒有人在抽菸;拆除當天的紀錄是:「剛剛有長輩在裡面用手機講電話」;也有留言說「裝了、拆掉,這如果不是無能浪費公帑,是什麼?」(經鏡週刊轉載)[62]。這是個人短期觀察,不能證明全天沒人使用。萬華那座柵欄,7 月網路上的反應也不是一面倒:有人說像牢籠,也有人說「至少大家可以集中在一個地方抽菸」[25]。一位里長則發新聞稿說:「支持無菸環境,但反對亂做一通、無謂浪費!」[63]——值得注意,上述幾則公開說法的批評,不是反對設吸菸區,而是反對沒想好就做。
副線五:國外怎麼決定設在哪、誰核准、多久能拆?
這些城市提供了不同的做法:**新宿把事前審查與營運年限寫進補助條件;香港這份撤除建議則承諾事先公告。** 不能把其中一城的要求當成所有城市的共同規則 [64][67]。
**東京都新宿區**補助民間設公眾吸菸所:區公所先到現場確認、審查文件,收到核准通知後才能動工;要事先向附近居民、租戶、町會、商店會說明並取得理解,還要留下說明過的書面紀錄;隔板式吸菸所要營運 10 年,提前廢止可能要退補助;完工後要附收據和經費明細 [64][65]。
**新加坡**環境局規定指定吸菸區要距建築物出入口、通風進氣口至少 5 公尺 [66]。
**香港**康文署規定,有兒童和體育設施的場地,總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上才能劃吸煙區,且不超過 1%,訂定時諮詢了區議會;2021 年檢視使用情況後建議取消兩座公園的吸煙區,並說會在取消前張貼告示 [67]。
**東京都千代田區**沒有固定距離,只要求盡量遠離出入口、不讓煙流向行人 [68]。
**首爾**的做法和台北的分工最像:吸菸區由各自治區設,但依首爾市 2017 年的指引,自治區要參考首爾市和市府健康促進支援團隊的審查意見,再決定最終位置(江南區議會引述,p.14)[69]。距離也有建議值,但來自兩個層級:韓國保健福祉部 2020 年的禁菸區業務指引建議戶外吸菸區離行人主要通道 20 公尺以上,不得已時可以更近 [70];離公車站、地鐵出入口、斑馬線 10 公尺以上,則是首爾市更早的指引,我們只讀到新聞轉述 [71]。首爾中區的條例則規定,吸菸區造成二手菸或妨礙通行時,先要求改善,改善不了才關閉 [72]。首爾市 2025 年 5 月的官方說明公布了開放式、半開放式、密閉式三種設計,並寫明考慮景觀、動線和維護需求;同時預告 5 月 26 日在清涼里站廣場試辦,計畫 5 月內配發設計指引 [73]。但這是計畫。市民健康局同年 9 月提交議會的報告,記載向自治區配發設計指引的日期為 7 月 30 日(p.27)[74]。兩份文件分別記錄預告與後續進度,不能把預告當作完成,也不能簡化成「先試一處、再訂設計,順序和台北相反」。真正可比較的是:首爾公開說明了設計考量和配發進度;這不等於已證明每個設置點照做,或二手菸成效較好。
要說明界線:新宿的規定是補助民間的條件,不是區政府自己蓋吸菸所的規定;首爾的審查意見是「參考」,最後仍由自治區決定;我們也沒有證據說這些城市的成效比台北好。這些比較另指出一個選擇:設置前要不要向鄰里說明、留下紀錄?台北修正版仍未寫入這項要求;這是條文的缺口,不能據此認定七處均未溝通 [64][69][11]。
我們的判斷
1. **市府知道要解決什麼(確定)。** 1 月市政會議就講清楚了集中分流的目的。「沒想清楚」的懷疑被推翻 [14]。
這次查到什麼:從「提報」到「拆除」,每一步有沒有公開紀錄
提報、選址、審查、警訊處理、採購、驗收、效果、拆除、回收——現在公開資料查得到哪裡?
- 有公開原件提報3/24、3/31 會議紀錄;但提報清單本身尚缺
-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選址公館:區公所口頭說是里民票選;士林承德區民活動中心一處有議員指認;萬華桂林路一帶只是位置線索,未確認在 7 處之中;其餘地點與會勘紀錄尚缺
- 有公開原件審查:通案規則4 月未明定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9 月加入;其他機關要求仍待原件核對;附件設置規範只是「得參考」。6 月底內部選址指引只有報導與官員口頭,全文尚缺
-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尚缺審查:七處實際審查
-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警訊處理7/1 市長交辦有報導;8/17 市府書面報告有原件但未提柵欄;衛生局處理結果尚缺
-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尚缺採購7 處對應標案
-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尚缺驗收與付款
-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效果9 月起公布人次和民調,非 6 月底評估
-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拆除拆除事實有官方新聞稿;決策文件、拆除費尚缺
- 只有媒體或官員口頭說法回收只有媒體看到現場堆放、報導材料囤放區公所
讀下去
2. **柵欄形式本身不足以認定違反首版要點(確定);允許圍籬也不等於七處選址均合規。** 工務局系統曾要求負壓吸菸室報府確認必要性與效益,對開放式未寫同樣要求;這項差異值得追問,但不能外推全市所有設施。9 月附件已有外觀要求,卻只是「得參考」,也未明文排除柵欄;能不能擋住下一座,要看衛生局審查時如何使用它 [8][21][11][38]。
3. **擴點的數量與期限,跑在審查前面(很可能)。** 3 月要「至少 5 處、1 週內補報」,市長表揚提得多的局處,副市長另要求讓設置地點有更科學的依據;3/31 定下試辦 4 月底完成、法規配套 4/15 前完成,第一版規定是在原定設置目標前訂出的;客委會的會後宣達另記有困難可延至 6 月底、設置方式應符合民眾需求,須一併看待;7 月要「9 月底前完成」;6 月就有選址爭議、市長承諾一個月內補要點,但設置前送衛生局、報府審查的通案程序到 9 月 30 日才寫入要點 [7][18][19][28][23][11]。依據是市府自己的會議紀錄與議會報導的時間順序。**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區公所在動工前有會勘、外觀審查或否決紀錄,而柵欄是經過比較後選的。(大同區曾邀衛生局會勘 [22],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的吸菸區也寫明經過共同會勘 [60],衛生局長 8 月也在議會說會勘和里長「從一開始就都有納入」[29];這些反證說明確有會勘,不能把通案未明定送審寫成各區自行決定;七處的外觀審查仍須看原件。)
4. **柵欄外觀的警訊 7 月初就出現,卻未形成阻止同類設計再出現的關卡(很可能)。** 據太報及局長說法,6 月底已有選址參考指引;6/30 為會議日期,我們未取得指引定稿日 [10];指引存在另有衛生局長說法與 8/28 市府新聞稿支撐 [24],全文我們尚未取得;報導說市府「一直未嚴格依照」它要求各機關落實;7/1 萬華柵欄被公開批評、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 [25][9];之後近 8 週,公開資料中找不到任何外觀指引或停用通知,據民視報導約在 7 月底公館又裝了同樣用柵欄圍起來的吸菸區(設置時間只有一家報導,裝設與啟用可能不同天)[1];8/10 衛生局長在議會說選址原則還在「討論當中」[29];8/17 市府送議會的「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報告,通篇沒有提到柵欄,反而寫已函頒要點、「建立本市吸菸區管理制度」,沒提正在修正 [30]。市府自己交給議會的正式文件都沒有把這個問題寫進去,很難說警訊有被當成問題處理。這是規則之外的**執行問題**:指引有了、警訊有了、交辦有了,同類設計卻仍出現,顯示關卡很可能未奏效;這不等於已證明衛生局沒有傳達提醒。**會收窄或推翻它的證據**:衛生局及時通知各區並實際阻止同類設計新增的紀錄,或公館在通知前已發包、無法及時調整的紀錄。單有發文只能證明曾提醒,不能證明關卡奏效。
這個時間順序也削弱了一個懷疑:「7/21 的完工期限讓區公所選了最快能完成的柵欄」。萬華的柵欄在 7 月 1 日以前就有了,比期限早,所以期限不是柵欄這種形式的起點;它最多是讓柵欄式吸菸區在警訊之後繼續出現的背景 [25][28]。
5. **公館這一處的問題在形式,不在地點(有理由懷疑)。** 區公所說地點來自里長提案、里民票選的吸菸熱點,參與式預算網站上也有一個大安區的吸菸區提案;但我們讀不到提案內容,不能確認是同一處 [2][31]。另有報導引述 3 月工作坊紀錄說,提案原本想做負壓吸菸室,在數量壓力和經費不足下才改成柵欄(紀錄原件我們讀不到)[32]。如果屬實,「為了湊數量亂挑地點」在公館不成立,柵欄也不是里民選的;問題縮到「為了省錢、趕數量改了形式,審查為什麼沒擋下」。其他 6 處的地點怎麼來的,公開資料中找不到。
6. **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仍不足以核對完整原因與帳目(確定)。** 7 處的地址、設置機關、費用、拆除費、材料去向、拆除的決策文件、7/1 交辦後的處理結果、6 月底的選址參考指引全文,在目前核到的公開來源中,仍缺完整資料;連市府應議會要求、專講「設置成效與維護管理狀況」的 8/17 書面報告,也沒有逐處地點和費用 [30];到 9/24,議會民政委員會第一輪審明年預算時,把各區公所(抽籤審內湖,其餘比照)的吸菸區經費先暫擱,要市府補交設置地點和設備明細;這是第一輪審查的暫擱,我們尚未取得二輪審查結果 [13]。市長在議會承認拆除是「我決定」,但被問到這筆錢時,回答的是別的政府花的錢 [5][42]。責任在握有資料的衛生局與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以及決定拆除的市長。大同區原件另指出經民政局轉衛生局彙辦的申請流程 [12]:我們不能再說市府沒有集中的帳,而應要求衛生局與民政局說明彙整範圍、四區公所交代逐處實付與回收。
7. **擴點前的科學評估,目前仍缺可供市民核對的公開資料(確定,就目前核到的來源而言)。** 5 月說 6 月底前科學評估再擴增,7 月擴增時沒有附評估;7/21 市長要求建立成效評估機制,不能據此判定 6 月底試辦評估未完成 [46][52][28]。目前核到的公開資料不足以讓市民核對擴點前評估的完成日期、方法與結果;衛生局應公開相符資料供核對,評估當時是否完成仍待原件。
留給你想的問題
**一、如果公共設施由里民投票決定,市府該審到什麼程度?** 公館這一處,區公所說地點是里民票選的;報導說,原本想做的負壓吸菸室後來因為經費不夠改成了柵欄 [2][32]。以下假設這兩項說法屬實。參與式預算的意義,是讓住在那裡的人自己決定錢怎麼花;但吸菸區會影響每一個路過的人,而這次被批評的正是外觀。如果市府事前審得很細,參與式預算可能變成「里民提、官員改」;如果不審,出了問題又是整個城市一起承擔觀感。如果居民選定位置後,執行機關又改了設施形式,市府應保留多少地方決定的空間,又應保留多少否決權?尊重居民參與,可以讓地方需求進入決策;統一審查,可以照顧未參與投票卻同樣受影響的行人。前者可能讓全市承擔局部決定的代價,後者可能讓居民參與只剩提案、難以決定結果。

讀下去
**二、如果你支持集中吸菸,當候選位置就在自己每天必經的路上,還願意接受同樣的原則嗎?** 這是假設情境:你希望全城少一些散落的菸味,也有權保護自己的生活環境。接受集中設置,可能意味著承擔更近的影響;要求移遠,則可能把影響交給別人,或讓分流更難 [14][59]。這個取捨不免除政府降低暴露、證明選址合理的責任,也不要求居民為政策犧牲健康。
**三、讓吸菸區「體面」,值得花多少錢?** 一組柵欄十幾萬元,一座負壓吸菸室約 150 萬元 [45]。便宜的設計可能沒人想進去,貴的設計是用公帑照顧一個許多人認為不該鼓勵的行為。如果目的是讓不吸菸的人少吸二手菸,吸菸者的尊嚴是手段、還是本身也該被顧及?
附註:可以說/不能說
**可以說:** 市府有清楚的政策目的,也留下限期提報、加速建置與修改規則的公開紀錄;柵欄外觀在 7 月已被批評,市長交辦後,據民視約 7 月底公館仍裝了同類設施,8 月 26 日拆除。經費已有彙辦申請流程,財源分散不能推出沒有集中帳;目前仍缺七處完整逐點帳目。9 月 24 日議會第一輪暫擱各區明年相關預算,要求補交地點與設備明細。這些支持追問審查及公開責任,不足以把七處實務、付款或政策整體成效一併判定 [14][7][28][11][9][1][3][12][13]。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或採訪當事人。以下關鍵資訊我們無法取得,若公開,可能改變結論 [7][30]。
讀下去
1. **3 月各局處的提報清單和初篩、否決紀錄**(市府秘書處、衛生局)。若顯示有逐點否決不適合地點,「數量跑在審查前面」的判斷會被削弱 [7][18]。
2. **7 處柵欄的完整地址、設置機關、選址會勘紀錄**(大安、文山、士林、萬華區公所)。目前只知道公館、士林承德區民活動中心兩處的大概位置;萬華桂林路一帶有一處柵欄型吸菸區,但沒有確認在被拆的 7 處之中。4 月通案要點未明定設置前審查外觀的關卡;七處實際外觀審查原件尚未取得,不能據此認定實務上無人審查。若有動工前的外觀、位置審查或否決原件,須依其時點、內容與實際效果,收窄「數量跑在審查前面」及關卡未奏效的判斷 [6][27][8]。
3. **公館參與式預算提案的內容、3 月審議工作坊紀錄與票選結果**(大安區公所;市府參與式預算網站只看得到會議列表,提案頁與紀錄讀不到)。報導引述的工作坊日期(3 月 6 日)和網站列表的審議日期(3 月 10 日)也對不起來。原件可以確認地點是不是里民選的、原本是不是要做負壓吸菸室、誰核准改成柵欄 [31][32]。
4. **7 處的採購、驗收、付款、拆除費與材料去向紀錄**(同上)。這決定「花了多少、損失多少」的真正數字;目前只能說公開估價落在百萬元量級,不能據此認定實付或淨損 [43][44]。
5. **7 月 1 日市長交辦衛生局「了解」之後的處理紀錄**(衛生局)。若紀錄顯示衛生局曾及時通知各區、實際阻止同類設計新增,或公館在通知前已發包且無法及時調整,「關卡很可能未奏效」的判斷要收窄或修正;只有通知存在,還不足以證明關卡奏效 [9]。
6. **市長下令拆除的決策文件**(市長室、衛生局)。可能顯示觀感之外的拆除理由 [5][34]。
7. **據太報及局長說法於 6 月底訂定的「選址參考指引」全文**(衛生局)。我們只從報導知道它涵蓋煙飄散、風向、區隔方式與敏感場所;若裡面已寫到外觀或圍設方式,7、8 月的柵欄就是「有規範沒執行」;若只管位置,就不能以這份指引證明外觀已有規範;仍須分別核對其他圖說與審查要求 [10]。
8. **7 處柵欄的逐處清單**目前沒有出現在任何我們讀得到的市府正式文件:8 月 17 日的吸菸區書面報告只有全市總數;8 月 28 日市長專案報告的書面與簡報,列的是高齡居住、社會住宅等五項專案,全文沒有「菸」字。9 月 24 日議會民政委員會要市府補交各區吸菸區的設置地點與設備明細,市府交給議員的資料我們看不到(握有者:各區公所、民政局);若公開,可能包含今年已設各點的資料,但索取的是明年預算項目的明細,不一定涵蓋 8 月已拆的 7 處 [30][55][13]。
9. **5 月承諾的「6 月底前科學評估」報告**(衛生局)。若相符報告顯示在 7 月擴增前完成,就能回答承諾是否履行;若同時找到當時已公開的報告,還須更正我們對公開可核性的判斷。報告事後公開,可以補足目前的缺口,但不能單憑事後公開日期認定當時已公開 [46]。
10. **9 月 30 日要點修正的逐點說明**(衛生局;市府法規系統的修正理由頁只有沿革,該版理由頁回傳錯誤)。可能說明新增審查是回應柵欄事件,還是早已規劃 [40]。
11. **8 月 28 日議會專案報告的官方逐字紀錄或影音**(臺北市議會;本次在議會公報和議事影音都沒有找到當日紀錄)。目前市長與議員的交鋒只有媒體轉述 [5][42]。
12. **9 月起「全面檢視」267 處吸菸區的結果**(衛生局)。報導列出信義路四段 173 號前、重慶北路三段 145 號人行道、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體育局旁空地 4 處戶外吸菸區已撤除,這 4 處不是被拆的 7 處柵欄;我們尚未取得官方檢視結果的完整清單,也未取得 10 月 1 日新規定生效後舊址逐處送審的紀錄;這兩項應由衛生局交代 [10][54]。
13. **吸菸區周邊二手菸的實際量測**。目前我們核到的成效資料是使用人次與民調,尚未取得二手菸暴露的量測資料 [57][58]。
14. **民政局 4 月 28 日「指定吸菸區建置進度報告暨宣導說明會議」紀錄**(民政局)。我們只從議員在議會的轉述知道其中兩項決議;紀錄若列出各區當時回報的地點和形式,可以看出柵欄式是不是 4 月就在規劃中、有沒有人看過 [53]。
15. **2027 年各區公所「建置開放式吸菸區」預算的金額與地點**(各區公所、議會民政委員會)。議會 9 月 24 日的紀錄只寫暫擱,沒有金額;尚未取得後續二輪審查原件 [13]。
16. **區公所承辦人員、清潔與稽查人員自己的說法**。本報導裡基層的負擔,來自議員在議會的轉述;我們沒有找到他們本人公開的說法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