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文創園區一棵大樹被截去腐朽樹幹。園區向媒體說,它感染褐根病,經樹保委員會勘確認枯亡,為公共安全處理;市民在社群上看到樹不見了,追問依據在哪。這棵樹很可能是文化局列管的雀榕 #3917,因為樹籍的地點、病名與會勘日期相符,但媒體報導未列樹號。我們先把「機關說了什麼」與「原始文件能核對什麼」分開(園區說明報導[1]、文化局樹籍[2])。
大樹不見了,市民怎麼知道為什麼
9 月,有人在 Threads 說松山文創園區的大樹不見了,底下有人留言說照片是 AI 造假。另一位民眾在 Threads 公開表示,他自己跑去松菸確認,「樹真的被砍掉了」(未經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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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的樹籍頁[2]把 #3917 列為市級受保護樹木,記有病害、枯亡與會勘說明。10 月 4 日取得的副本,以及 10 月 15 日讀到的文字,仍保留這個列管名稱;但光看名稱,不能判斷解除列管是否已在法律上生效。
這是今年台北砍樹爭議的縮影。9 月 14 日議會總質詢,一位市議員質問:「移除樹木沒有任何報告、沒有理由,網站也都沒有更新」。議員舉敦化南路兩棵樹為例:市民打 1999 問,得到的理由是一棵在停車場入口、一棵擋到交通號誌,但議員說現場「根本不會擋到停車場入口也沒有交通號誌」。市長回應,交通局會勘「一定有相關專業評估」,並答應把每棵移除報告放上網(三立新聞網 9/16[1])。
同一個月,一位議員參選人揭露:今年全市行道樹修剪標案,四區決標總額只比預算少 2 元(三立新聞網 9/16[3])。Threads 上有民眾直接問:「砍樹的招標金額 是不是出弊案了?」另一則有數千人按讚的貼文問:「樹真的病到無法醫治必須要砍,應該是有客觀標準的,台北市的操作有符合SOP嗎?」(SOP指標準作業流程;兩則貼文指控未經證實)
所以這篇要問的,已經不只是「一棵看起來好好的樹為什麼被砍」。我們要問三件事:
1. 樹被砍的時候,市民查得到理由嗎?市府給的數字算得起來嗎? 市府回答「種的比砍的多」,可是它算的是棵數,市民失去的是樹蔭;而且把市府在不同場合給的移除數、種樹數和總量排在一起,前後對不上(詳主線一「市府的樹木數字,前後對不上」)。
2. 修剪經費為什麼翻倍,換來了什麼? 「樹木修剪工程」的跨年審定總額從 1.07 億元升至 2.45 億元;114 年當年可支用經費執行約 99.22%。說明書列了巡檢與修剪工作,議會答復也有全年株數,但錢、路段和樹仍接不起來(議會書面答復[4],詳主線二)。
3. 今天剪壞的樹,會不會變成明天的「自然原因」? 樹醫提醒反覆強剪可能造成枝幹腐朽,富民的官方評估也記下修剪造成的傷(樹醫說明[5]、富民評估[6])。市府將「腐朽」列入自然原因,但這種分類不能辨識腐朽是否源於不當修剪;我們的推論是,它有遮蔽修剪責任的風險,不能單憑分類證明這種責任已在某案消失。 富民生態公園提供的是評估層次的例子:公園處對計畫移除樹木的評估表寫了「修剪不當」「曾斷頭修剪」,卻沒寫誰剪的;6株是否全部實際移除、被納入哪年統計,仍未核實(見主線三)。
市府對標案質疑的回應是「合法合規」;對網路上把砍樹連到無人機的說法,則是蒐證提告。
主線一|市府已有逐案說明,還缺什麼原始依據?
10 月 15 日,我們取得小樹保衛站[7]的清單,列有 65 則說明,包含松菸、天母及私人土地案件。不能再一概說市府沒有交代理由。接著要問:這些說明能不能讓市民核對診斷、核准和實際施工?65 是說明篇數,不能拿來當樹木數或年度公開率。

松菸這一棵:有說明,還缺可核對的原件
一位身分未能核實的民眾在 Threads 公開質疑:松菸老樹被判生病、截幹之後,為何還有生命力;貼文並以「聽說」指稱有人清除發芽痕跡(指控未經證實)。貼文沒有附可核對的照片、拍攝日、樹號或作業紀錄,它指的是否就是 #3917、誰動了新芽,目前都核不到;它是一條要求核對原始處置紀錄的線索。文化局樹籍[2]則載有病害與枯亡說明,兩者須分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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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官方說法完整放上來。9 月 16 日新聞報導[1]轉述園區說,6 月 24 日林試所確診、7 月 24 日委員會勘、8 月 19 日移除腐朽樹幹、9 月 1 日起投藥。這是媒體轉述的時序;各日原始紀錄仍待核對。 樹籍頁[2]寫著:樣本送林業試驗所,「確認感染褐根病」;7 月 24 日會勘,「確認感染褐根病且樹木已枯亡,同意解除列管」(文化局樹籍頁,9 月 25 日以前讀取)。 褐根病從根部侵入,台北市自己的防治手冊說它「隱藏於地底,故不易察覺」,病徵出現時「通常根部已有80%以上受害」(褐根病防治作業手冊[8] 第 4、6 頁)。 照這個說法,#3917 不是一棵健康的樹,「看起來好好的」這個直覺在褐根病面前並不可靠。
但我們在公開資料裡找不到林試所的檢驗報告、7 月 24 日的會勘紀錄,也找不到移除的核准文件(見「本報導的限制」)。 一位專欄作者也提出質疑。他說文化局給他的診斷資料「沒有全株與樹冠的照片」(自由評論網[9];文件未公開,我們無法證實)。
我們的判斷(確定): 文化局樹籍頁有病名、會勘與枯亡的說明,媒體則轉述了更完整的處理日期。問題在於:公開的理由還不能讓市民核對診斷、許可與實作是否相符。我們撤回「理由只在記者追問後才出現」的斷言,因為手上的資料沒有證明首次公開時間。握有本案檢驗、會勘與處置文件的文化局及管理單位,仍應讓市民查到這些依據(見文末限制)。
天母這一棵:治療兩年多的說法,寫在移除後三個月的新聞稿
9 月下旬,報導說許多老天母人「近日發現」,中山北路七段圓環路口的老榕樹被移除了,只留下巨大的樹根,大家「紛紛感傷發文」;也有網友質疑:「看起來病得沒這麼嚴重啊?」(太報 9/26[10];網友說法,未經證實) 但這棵樹其實不是 9 月才被移除的:依公園處的說法,它在 6 月 18 日就移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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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4 日,公園處發了一份新聞稿。第一段就寫:「近期網路很多貼文質疑某些樹木看起來很健康,卻被以褐根病原因砍除。」接著交代這棵榕樹的經過:2023 年 9 月 19 日深夜,附近一棵感染褐根病的榕樹無預警倒下,壓壞了車; 同月下旬,圓環這一棵「就被米格魯犬偵測出感染褐根病」;同年 10 月 2 日邀兩位樹保委員到現場勘查,確診感染;2024 年做了藥劑灌注;但仍然無法抑制病情,今年夏天樹幹基部出現明顯的菌絲面,公園處「顧及用路安全」,在今年 6 月 18 日移除。公園處也說,施工前在樹幹上貼了公告,第一次被拔掉後重貼;移除後又在樹頭切面放了公告(公園處9/24說明的同稿轉載[11])。
據公園處說,這一棵的經過比松菸完整:隔壁的病樹倒下後,先用狗偵測出病,再由委員到現場確診,治療了兩年多,移除前也在樹上貼了公告。鏡新聞同一天的報導也寫了公園處這套說法:6 月 18 日移除、2023 年偵測、打藥治療、移除前公告(鏡新聞 9/24[12])。 如果這些說法屬實,它再一次說明,「看起來好好的」這個直覺,在褐根病面前可能是錯的。
我們的判斷: 我們核到的這份 9 月 24 日新聞稿晚於稿內所述 6 月 18 日移除三個多月,且明載回應網路質疑。照公園處自己的說法,這些經過從 2023 年起就在它手上;這份新聞稿是在網路議論後發出;它提到事前也貼過現場公告,因此我們不能把發稿日當作所有說明的首次公開日。新聞稿也沒寫這棵樹是不是受保護樹木、有多老、會不會補種。 就算公園處的判斷是對的,偵測、會勘和治療的紀錄,以及檢驗結果,都沒有公開(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6 項),市民只能讀到公園處事後的敘述。松菸那一棵,樹籍已有說明,但原始依據仍待核對;天母這一棵,這份新聞稿明載回應網路質疑。兩案都不能只靠病名代替原始紀錄。 新站清單[7]還收錄一則標為 8 月 24 日的「松山文創園區公告」,標題明列 #3917 與褐根病處理。我們尚未取得公告全文及當日歷史頁,不能把清單日期當成已證實的首次上線日;但這已足以撤回「松菸只有記者追問後才出現說明」的斷言。尚待核對的是原始診斷、核准和實作紀錄。
移植公開表:看得到去向,還查不到存活
樹不在原處,不等於一定被砍。公園處的行道樹移植資訊[13]第131列寫,大湖山莊街179號的光蠟樹在8月移到成功路五段120巷的大湖山莊籃球場,原因是位於行穿線前方。這筆資料至少交代了移植去向;表內沒有存活欄,不能據此說樹已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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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表的期間仍需要說清楚。兩份標題寫「115年1–8月」的移植表,一般行道樹那份共140列,月份只有4至8月;專案申請那份最早是2月。這是兩份表實際列出的範圍,不能當作全年、全市每一棵樹的完整履歷(一般行道樹表[13]、專案申請表[14])。
我們的判斷: 移植表已能交代部分樹木的去向,不能把它說成完全沒有資料;但市民仍需要逐樹身分、施工與存活紀錄,才能核對原地消失的樹究竟去了哪裡、後來怎麼樣。公園處應說明表列期間與範圍,不能讓「1–8月」的標題代替完整性。
10 月 14 日,市府宣布「小樹保衛站」上線[15]。10 月 15 日取得的網站清單[7]已列出 65 則說明,包含天母圓環、東門市場與松菸 #3917,也區分若干私人土地案件。市民現在有一個集中找說明的地方,不能再說市府只交出總數、沒有逐案理由。
但 65 則是說明的篇數,不是樹的棵數,更不是全年移除案件的公開率。一篇可以談多棵樹,也可以只談修剪或私人土地。清單已取得,各案原始附件仍待逐一核對;它目前還不足以讓我們確認病理、會勘、核准、施工與後續存活是否能沿同一棵樹查到底。這是下一步要檢驗的責任,而不是把讀取失敗算成市府沒有資料。
上線當天就有人質疑。Newtalk 報導[16]轉述一位政治評論員的看法:網站「基本上是60則新聞稿」,其中多數是本月才發,去年移除 3,164 棵,網站只寫約 70 棵。這些數字我們還沒有逐筆驗算,而且和我們 10/15 取得的 65 則清單口徑不同。同篇報導中,研考會主委說「合理監督沒問題」,但沒有逐項回應這些質疑。
全市這一年:3,164 棵,一個總數
市府給議會的8月書面答復[4]列明,2025年共移除3,164株行道樹,分為自然死亡996、腐朽639、病蟲害522、其他原因534及天災473株(印頁4)。三立9月16日另轉述公園處說法,把其中2,630棵歸為含天災在內的自然原因;「自然原因」是該報導轉述的官方分類,不能回答腐朽是否源於過去修剪(三立報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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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市府公布的 2025 年移除棵數,依理由分兩類(文字規格)
讀者問題:市府說「八成以上是自然原因」,剩下的有多少?
圖形:單一水平堆疊長條,從 0 起算,總長代表 3,164 棵;左段 2,630(自然原因),右段 534(其他原因,由 3,164 減 2,630 推算),長度與數值成比例。
分母與範圍:2025年移除3,164株;8月議會答復明列為公園處114年度行道樹移除數。2,630的自然原因分組依三立轉述,不是逐棵診斷核驗。
可以說:8月議會答復列「其他原因」534株;三立轉述的自然原因分組為2,630棵。這些分類不能代替每棵樹的評估理由。
不能說:這 534 棵是不當移除;也不能說 2,630 棵的判斷都正確。「腐朽」被歸為自然原因,但腐朽怎麼來的,這個分類回答不了(見主線三)。
下一個問題:各類各有幾棵?哪一棵因為什麼理由被砍?
另有媒體轉述議員[17],2024 年移除 1,425 株;2025 年則分列移除 2,691 株、天災減損 473 株。這些分類未有原始表與定義可供核對,我們撤去直接把 1,425 與 3,164 相比、推成一年倍增的說法。 議員在質詢中另稱,2023 到 2026 年共移除 5,819 棵,要求市府說明「數量異常原因」;市長的回答是病蟲害、天災、自然死亡和工程,並說兩年新種了 13,225 棵(三立新聞網 9/16[1])。
市府今年 8 月給議會的書面答復,對移除為什麼變多給了一個比較具體的說法:「114年起全面委外巡查,高風險樹木通報量增加,加以113年康芮颱風後部分樹木樹勢衰弱,近2年雖移除樹木數量增加」,轄管樹木總量仍維持 18 萬餘株。同一段也說,高風險樹木要「經專業評估及 2位專家學者現勘建議後,始辦理移除」(市府 115 年 8 月書面答復[4] 第 19 頁)。 換句話說,市府自己把移除變多和巡查方式改變連在一起:2025 年起委外巡檢從部分路段擴大到全市,報上來的高風險樹變多,砍掉的也變多。這次擴大,正是主線二那筆翻倍經費列出的第一項:把委外巡檢擴大到全市(原文「擴大委外巡檢範圍」)。
我們的判斷: 這個解釋說得通,但市民無法檢驗。廠商一年通報了幾棵高風險樹、幾棵經兩位專家現勘建議移除、現勘紀錄寫了什麼,都沒有公開(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22 項)。 它也帶出一個新的問題:照同一份答復,巡查包在公園處的「行道樹修剪預約工程」裡,而這份契約按實作數量付款(見主線二)。 廠商通報的高風險樹,公園處怎麼覆核?除了「2位專家學者現勘」這一句,市府沒有公開說明。我們沒有證據說廠商多報,也不這樣推論;但正因為巡查和施工在同一份按量付款的契約裡,覆核紀錄更應該公開。
市府其實早就對議會講過數字。2023 年底回覆議員提案時,市府說 2024 年起委外巡查人員提高到 20 名、自己的巡查人員維持 12 名,非破壞性儀器檢測「每年至少5,000株以上」(市府 112 年 11 月答復[18]、112 年 12 月答復[19],報導者觀測站轉載)。 這是一個可以追的承諾:每年 5,000 株檢測,查出幾棵高風險、移除幾棵,我們找不到任何公開的年度結果。人力和檢測量都有數字,結果卻沒有,責任在公園處(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22 項)。工務局的施政報告只公布了另一種數字:2025 年完成「2萬5,389株行道樹之風險評估追蹤」(工務局 115 年上半年施政報告[20] 第 25 頁)。 這是評估了幾棵,不是儀器檢測了幾棵,也沒有拆出幾棵被判高風險、幾棵因此被砍。
科技能看見什麼,還要靠人查什麼?
台北並非沒有試過科技監測。工務局2025年4月工作報告[21]第24頁,已公開2024年中山北路一段的光達試辦摘要。光達用雷射掃描樹木形狀;報告建議人工搭配手持設備,收集座標、樹高與冠幅。胸徑、傾斜角容易出現判讀誤差,仍應人工量測,樹洞等細部缺陷也要由人檢查。這是機關對試辦的評估,不能當成獨立驗證過的精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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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判斷(確定): 「缺少即時監控」不能直接推成「一定抓不到誤砍」。反過來,掃到樹的形狀,也不等於知道施工是否經核准、是不是砍錯或剪得過重;還要比對同一棵樹的核准內容、施工前後狀態與查驗紀錄。官方已公開局部試辦摘要,對資料公開的批評應承認這一步,再追公園處如何把量測接到發現錯誤與有效處置。
審計部早就查過:該砍的樹,紀錄上沒有日期
市民查不到逐棵紀錄,不只是市民的抱怨。我們核對審計部113年度報告的官方原文,工務局主管乙-70直接記下公園處的管理問題(審核報告[22],第(六)項)。報告寫下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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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處 2023 到 2024 年的「樹木移除列管表」列了 2,989 棵應該移除的行道樹,「惟未訂定移除期限,亦未註記移除日期」。審計部說,這樣「難以管制樹木移除情形」。其中 560 棵已經列管要移除,又被交給廠商再做一次健檢追蹤。
2022、2023 年的普查健檢把 1,009 棵評為「重大危害」。到 2024 年 12 月,還有 30 棵沒移除,公園處的理由是「查看樹木生長良好」,但和廠商的評估「產生重大差異,卻未評估確認」。不久後重新檢查,8 棵已經不在原地或已移除,7 棵確實應該移除。
審計部的總結是,這個決策過程「欠嚴謹周妥」,部分不移除的決定「查無決策資料可稽」。
這一段和本報導的問題直接相關。「看起來好好的」這個判斷,公園處自己也用過,只是方向相反:報告載公園處以「查看樹木生長良好」為由不予移除,與廠商評估產生重大差異卻未評估確認;部分不移除決策「查無決策資料可稽」。這不等於已核實現場只看了一眼,也不是所有砍或不砍的決定都沒紀錄。問題在評估分歧如何被確認、部分改判依據如何留存;這是原文已指出的管理缺失。
公園處當時回覆審計部,承諾兩件事:2025 年 6 月底前修訂「樹木安全評估判定及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增訂「移除期限及實際移除日期」,指定專人列冊控管;2026 年上半年完成「資訊系統化管理之建置」(同上,乙-70)。
我們的判斷: 第一個承諾若照做,公園處手上應該已經有一份逐棵、記有實際移除日期的列冊;我們找不到修訂後的作業流程,也沒看到公園處說過它已經修訂完成(有理由懷疑:作業流程修了,但沒公開)。第二個承諾的期限是 2026 年 6 月底,已經過了;8 月底,公園處對媒體說的是「預計年底前」完成移除、修剪等流程電子化(見「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 兩次說的是否為同一套系統,尚未核實,所以我們不算延後了幾個月;公園處應交代兩項承諾的關係與各自完成進度。審計部 2026 年 7 月的下一年度報告追蹤這一項,只寫了一句合併的「已研謀改善或依改善措施持續辦理」,看不出系統和逐棵列冊到底做好了沒有(114年度報告[23],乙-89至90,表5)。 今年市民要的逐棵紀錄,審計部在 2025 年 7 月發布的報告裡就要求公園處檢討改善,公園處也自己承諾要做;責任在公園處,不在市民查得不夠細。
市府的樹木數字,前後對不上
市府回應砍樹質疑時,拿出很多數字:去年移除幾棵、兩年種了幾棵、全市還有幾棵。單看一個數字,每個都有出處;把它們按日期排在一起,就出現問題:同一件事在不同場合換了說法,有幾組數字彼此算不起來。我們不判斷是誰故意,但這些數字放在一起,會讓市民以為「樹變多了」,而市府從來沒有公開一張能支持這個印象的存量帳。我們認為有誤導市民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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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之一:市府在不同場合給的樹木數字(文字規格;時間序對照表,不是比例圖,各列口徑不同,不畫成可互相比較的長條)
讀者問題:市府說的「移除」「新增」「增加」「維持」,算的是同一件事嗎?
形式:依日期排列,每列寫日期、場合、原文數字與用詞、期間、涵蓋範圍:
2026-08|市府書面答復|114年度移除3,164株行道樹,其中天災473株;其餘四類分列自然死亡、腐朽、病蟲害及其他原因|2025年|公園處行道樹(印頁4)
2026-08|同一份書面答復另一題|以114年度3,164棵移除數,對照114至115年間三機關「合計種植樹木已逾1萬3,225株」|兩個年度,115年尚未結束|公園處、大地處、都發局(印頁58)
2026-08(書面答復)|市府給議會|「近2年雖移除樹木數量增加,惟轄管樹木總量仍維持18萬餘株」;同份答復寫三機關「合計種植樹木已逾1萬3,225株」
2026-08-17|議會工務委員會|議員引公園處附表:112、113 年約 20 萬 5 千株,114 年 18 萬 603 株、帳面淨減 2 萬 4,537 株;處長說其中移撥區公所 2 萬 3,116 株,「樹沒有少,是我們在帳面上面減少了這個量」
2026-09-26|太報轉述公園處|「過去兩年新增超過1.3萬棵樹」
2026-10-14|市府工務局說明|「從112年至115年9月底,臺北市已增加4萬2,250株喬木」|約三年九個月|全市;未說是否扣除移除與死亡
分母與範圍:只列市府自己發布或在議會說的數字;各列期間、機關與場域都不同,沒有共同分母。
可以說:市府拿「一年的移除加天災倒樹」去對照「兩年、三個機關的種植」;把未說明有無扣除移除與死亡的42,250株寫成「已增加」;在帳面從 20 萬 5 千多株掉到 18 萬 603 株的同一個月,對議會寫「仍維持18萬餘株」。
不能說:台北的樹確定變少了;也不能說哪個數字是捏造的。每個數字可能各有算法,問題是算法沒有公開、彼此接不起來。
下一個問題:市府能不能公開一張同口徑的帳:期初幾棵、種了幾棵、移除幾棵、颱風倒幾棵、移撥幾棵、期末幾棵?
第一,一年的移除加天災,對照兩年、三個機關的種植。 這組對照不只出現在新聞裡。市府8月議會答復[4]第58頁寫「114年度因安全考量移除已死亡或高風險樹木計3,164棵」,接著以公園處、大地處、都發局114至115年間合計種植逾13,225株作對照;同份答復第4頁另列3,164株中含天災473株。 太報[24]與Entropy Clinic[25]也轉述議員資料,將2025年移除2,691與天災473相加為3,164。 各類總數已有市府答復可核;仍缺逐樹原因與同口徑的增減原表。一邊是一年、含天災的減少數,一邊是兩年、跨機關的種植數,不能直接讓人以為原處樹蔭已補回。
第二,移除增加多少,要用同一欄比。 據 Entropy Clinic 轉述[25]議員公布的市府索資資料,2024 年移除 1,425 株、2025 年移除 2,691 株放在同一欄,天災減損另列;同一欄相比,2025 年約增加 89%。 網路上常見的「增加 122%」,則是拿 2025 年移除加天災的 3,164 株,去比 2024 年只算移除的 1,425 株,分子分母不是同一種東西。 市府 8 月對議會說「近2年雖移除樹木數量增加」, 照同欄數字,移除確實增加,但增幅約 89%,不是 122%;而市府自己對外用的 3,164,是移除加天災的總數。這組年度比較只有議員轉述,原表沒有公開。
第三,「已增加」究竟指什麼? 市府8月議會答復把三機關13,225株寫成「種植」;太報9/26[26]另轉述公園處說過去兩年「新增超過1.3萬棵」。 10月14日市府說明[15]又用「已增加」形容112年至115年9月底的42,250株喬木,卻沒交代有沒有扣掉同期移除與死亡。 同日一位議員替市府轉述記者會時,寫的是「台北已經種了42,250棵樹」(貼文收錄[27])。 「種下幾棵」與「淨增加幾棵」需要不同的帳,公園處、工務局應說清楚算法;我們不把這種用詞差別直接判成數字捏造。
這兩個數字也互相算不起來。如果 13,225 和 42,250 算的是同一種種樹,那麼 112、113 兩年加上 115 年 7 到 9 月,就要種下約 2 萬 9 千株(42,250 減 13,225),比市府拿來宣傳的「114、115 兩年」多一倍以上。要嘛 112、113 年其實種得比近兩年多很多,要嘛兩個數字算的根本不是同一種東西(例如一個含建築基地或山區、一個不含)。市府沒有說明是哪一種。
42,250 裡,同一份 10/3 新聞稿寫「市區已種植5,165株」,約占 12%。 「市區」包括哪些地方,新聞稿沒有定義。13,225 的組成也類似:中央社[28]報導,樹保團體引用議員向市府索資的資料,公園處種的只有 1,739 棵,大地處 4,842 棵,建管處 6,644 棵「算入建照登載植栽數量」,也就是建築基地裡依規定要種的植栽。 這組拆分是二手轉述,原表沒有公開;但三個數字相加正好是 13,225,而市府自己也說這是三機關合計。
第四,「仍維持18萬餘株」,帶過了從 20 萬 5 千掉到 18 萬。 市府 8 月的議會書面答復[4]第 19 頁寫,移除雖然增加,「轄管樹木總量仍維持18萬餘株」。 這句話的數字本身沒錯:下面速記錄裡的 18 萬 603 株,就是減少之後的期末數。問題在「仍維持」三個字,讓讀者以為總量一直在 18 萬上下,帶過了前一年還有 20 萬 5 千多株。同一個月 17 日,議會工務委員會的速記錄[29]留下另一個畫面:議員拿公園處給他的附表質問,112、113 年還有 20 萬 5 千多株,114 年變成 18 萬 603 株,帳面淨減 2 萬 4,537 株。公園處長說,其中 2 萬 3,116 株是移撥給區公所管理,「樹沒有少,是我們在帳面上面減少了這個量」,又說有新補植、新接管,「所以整個的總量是增加的」。議員當場算給他聽:淨減 2 萬 4 千多株扣掉移撥的 2 萬 3,116 株,「總共還是減少一千多株」。照議員引用的數字算,是 1,421 株;而附表裡的新補植、新接管,本來就已算在那筆淨減之內。接著議員列出附表的增加小計 4,105 株,自己下結論問:「全臺北市的樹木是沒有減少、是增加的,對不對?」處長答「對」。這一問一答沒有附任何區公所接手後的數字,也和議員前一句「總共還是減少一千多株」接不起來。處長最後說,「這個我們之後會來檢討,應該是整體性地來看」。同一場議員也引述公園處另一份調閱資料,寫移撥區公所普查減少 2 萬 4,206 株,和處長說的 2 萬 3,116 差了一千多株,速記錄裡沒有人解釋。
這筆帳兩頭都說不清。一頭是:公開的表格沒寫移撥,讓帳面看起來一年少了 2.4 萬株;質詢的議員就說,數字沒補進去,讓市府「背了這個罵名」。另一頭是:就算把移撥加回來,公園處自己的數字仍是少了一千多株,處長和議員卻在同一場以「是增加的,對不對?」「對」作結;書面答復則用「仍維持18萬餘株」,帶過了從 20 萬 5 千多株掉到 18 萬 603 株這一段。工務局 10/14 說的「已增加4萬2,250株」,和公園處的帳面減少同時存在,市府沒有一張表把兩者接起來。
第五,補植的數字範圍不明,大的反而比小的少。 議員在 8/17 引用的公園處附表,是公園處全部轄管樹木(含公園樹)的帳,裡面 114 年「新補植的有685株」; 另外兩位議員轉述的,一個是 114 年行道樹「只補種728株」, 一個是 2025 年行道樹「同期補植778株」。 三個數字算的範圍都沒寫明:是補植、新種還是含移植,不清楚。照名稱看,全部轄管樹木的新補植應該涵蓋行道樹,數字卻比只算行道樹的 728、778 還少,市府沒有說明。728 與 778 都是議員轉述,原表沒有公開。市府對外最常講的,則是三機關合計的 13,225。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 個別數字可能各有算法,我們沒有證據說市府捏造;8月議會答復[4]印頁4已公布3,164株的五類總數。但市府拿一年的移除加天災,去對照兩年、三個機關、含建築基地與山區的種植;把未說明有無扣除移除與死亡的42,250株寫成「已增加」;在帳面從 20 萬 5 千多株掉到 18 萬 603 株的同一個月,對議會寫「仍維持18萬餘株」;補植數則有全部轄管 685、行道樹 728 或 778 等範圍不明的數字,全部轄管的反而比只算行道樹的少。這些說法放在一起,市民很容易得到「樹沒有變少,甚至變多」的印象,而這個印象沒有任何公開的期初、期末存量帳支持。這是有誤導之虞的公共說明,責任在發布這些數字的公園處、工務局與市府。 處長 8 月在議會說「之後會來檢討」,到 10 月 14 日的新聞稿仍只給累計數字,我們沒有找到檢討結果。 會推翻這個判斷的證據是:市府公開一張同口徑的對帳表,期初存量加上種植,減去移除、天災、移撥,等於期末存量,而且 42,250 的「增加」指的確實是淨增。若能閉合,我們的批評應收窄為「說明不清」;若閉合不了,問題就不只是用詞。
「種的比砍的多」?市府算的是棵數,市民失去的是樹蔭
市府用來回應砍樹質疑的一組對照,在8月議會書面答復[4]第58頁仍可直接讀到:114年度移除3,164棵,對照114至115年間三個機關合計種植逾13,225株。 市長在9月議會總質詢也引了13,225這個數字(三立報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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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起來像是砍一棵、種四棵。但這兩個數字不是用同一把尺量的。
圖二:市府拿來對照的兩個數字,各量了什麼(文字規格;對照表,不是比例圖,兩個數字不畫成可比較的長條)
讀者問題:「移除 3,164、新植 13,225」可以直接相比嗎?
形式:兩欄對照表,左欄「移除 3,164 棵」,右欄「新植超過 13,225 株」,逐列比較口徑:
期間:左 114年度(2025年),一年|右 114 至 115 年度,兩個年度,其中 115 年度還沒結束
機關與對象:左 公園處114年度行道樹|右 公園處、大地處、都發局三個機關的種植合計
地點:左 沒寫|右 沒寫
樹的大小或樹冠:左 沒寫|右 沒寫
種下後活了多少:左 不適用|右 沒寫
分母與範圍:左為公園處114年度行道樹移除,右為114至115兩個年度、三機關種植合計;期間與涵蓋範圍不同,不能直接抵銷。
可以說:市府用「棵」來回答「樹有沒有變少」,而兩個「棵」的範圍不一樣。
不能說:台北的樹冠變少了,或變多了。本輪尚未取得可比較全市逐年變化的官方樹冠量測;本文引用的衛星估算來自學者,只經媒體轉述、方法細節還看不到,市府也提出質疑(見下文)。
下一個問題:被移除的是多大的樹?新種的是多大的樹,種在哪裡,活了多少?
市民在意的,其實不是棵數。一位台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在專欄寫:「都市樹木真正珍貴的,不只是「株數」,而是它所形成的樹冠覆蓋率。」(鏡週刊專欄[30];這是意見,不是量測) 一棵長了幾十年的大樹被移除,街上少掉的是一整片樹蔭;補種的小樹要很多年才長得回來,也可能長不回來。
那麼全台北的樹冠有多大、這幾年是增是減?中山北路的局部試辦還答不了這個問題;本輪尚未取得可比較全市逐年變化的官方量測序列。 我們找到最接近的,是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粗估:每棵喬木的樹冠假設是 16 平方公尺,乘上約 10 萬棵樹,算出樹冠只占平地面積約 1.3%(台北樹都[31];網頁沒寫估算年份)。 這個估算是「棵數乘一個固定面積」,不是實際量樹冠。
另一種涵蓋較大範圍的估算,來自學者。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研究員沈聖峰 9 月 25 日在臉書公布,他用歐洲太空總署的 Sentinel-2 衛星影像,把每年同一季節的影像合成後判讀樹冠,算出台北「市街內部」的樹冠面積從 2024 年的 628 公頃降到 2026 年的 615 公頃,兩年淨減 13.7 公頃;以每棵樹冠約 10 平方公尺粗算,相當於一萬三千多棵樹的樹冠。他也說,衛星「無法分辨是砍除、移植、修剪還是颱風」(太報 9/26[32];媒體轉述,臉書原文和方法網頁我們讀不到)。 所以網路上流傳的「兩年砍了 1.37 萬棵」,是把樹冠面積換算成棵數,不是有人數過被砍的樹。
太報9/26[26]轉述公園處反駁。它說研究裡的幾個例子不能怪市府:交流道在高速公路用地,「非市府權管」;大安區是台大校舍工地;文山區是私人建築基地;北投漢諾威馬場旁的私地「現場原本就不是樹木」,也就是說衛星可能把農地、草地算成了樹冠。 公園處回應媒體時也說,「台北市目前是以每株平均約16平方公尺估算樹冠面積」,和研究用的每棵 10 平方公尺不同(太報 9/26[26];媒體轉述)。 報導還轉述公園處說:「樹冠面積減少的原因也包含天災因素(如颱風造成倒伏、病蟲害),以及為預防風災而進行樹木的全樹型修剪,修剪25 %樹枝,速生樹種則修剪35 %。」(太報9/26轉述[26])。
我們的判斷: 公園處提出的是三種不同的反駁。土地由誰管理,影響責任歸屬;每棵換算成 10 或 16 平方公尺,影響「相當於幾棵」;若衛星把農地、草地認成樹冠,則連面積估算也可能受影響。最後一點不能只當成換算爭議,略過不談。現有材料沒有量化這些錯誤會改變多少,不能說市府沒有反駁面積減少,也不能認定已推翻學者估算。 市府這份回應沒有提出自己的全市量測;公園處對媒體說的方法是棵數乘固定面積,仍是估算。要回答街上的樹蔭究竟增減多少,市府應公開量測與方法,學者也須讓影像季節、範圍和分類方式可供檢驗(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6 項)。
市府的「1.3 萬棵」也又出現了一次:太報9/26[26]轉述公園處說「過去兩年新增超過1.3萬棵樹」,預計到明年底市區會再新增 3,555 棵。 這仍是棵數,沒寫樹多大、活了多少,回答不了面積淨減的問題。
我們的判斷: 移除的是公園處114年度行道樹,新植的是114至115兩個年度、三個機關合計的種植,期間與範圍不同;這組對照也沒有交代樹的大小、地點與種植後存活情形。用這樣兩個數字互相抵銷,只是在帳面上打平。市民失去的樹蔭,沒有被放進這本帳;官方已公開中山北路局部光達試辦摘要,但我們尚未取得可比較全市逐年變化的官方樹冠量測序列;學者估算減少,市府提出權管、分類與換算質疑,但這份回應沒有自己的全市量測。這是我們有理由懷疑的規則缺口:在已核規範中,未見要求市府用可比較的樹冠資料交代「樹蔭有沒有變少」。
從蒐證到集中說明:市府的法律主張與公開責任
要把法律主張與具體移送分開。市長針對「移除樹木是因為無人機的偵搜」的說法表示「一定是依法來處置」(ETtoday[33])。這是市府的法律立場,不能替代實際移送或司法文書,讓我們判斷每名發文者究竟因哪一句話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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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的聲音很快出現。一位市議員說:「台北市政府居然要告市民!是告訴大家以後都不准監督台北市政府了嗎?」(ETtoday[33]) 9 月 24 日,一位轉發無人機說法、並加上自己看法的網紅公開傳票,說自己「第一次作為被告」;報導說他先被市刑大通知做筆錄,後來被地檢署傳喚。另一位市議員說:「到底為什麼這一些樹被砍了,市府都沒有正面說明」。公園處的回應是:「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藉勢製造問題的人也必須負起法律相對的責任」(四季線上[34];案件的程序性質我們沒能核實)。
後續也要補上:據太報 10/13 報導[35],四名轉發圖卡的被告獲不起訴;報導轉述的理由涉及圖卡與災害謠言無關、文字未達恐嚇程度。我們尚未取得處分書,不能說程序已確定,也不能把不起訴當成砍樹動機獲得證實。市府的法律主張和檢方處理結果必須分開交代。
「為無人機開路」沒有證據,市府要駁斥是正當的。我們的判斷是: 天母那棵樹在 6 月 18 日移除,我們核到的這份公園處新聞稿發於 9 月 24 日,而且寫明是在回應網路質疑;這個事後回應的責任仍在公園處。 但它不能代表所有案件。10 月的新站已把多案說明集中,松菸清單還列出較早的公告;我們對「沒有說明」的批評必須收窄。市府應負的責任,是讓市民核對診斷、決定和實作的依據,並逐案說清楚哪些言論涉及何種法律問題;不能用一篇澄清代替原始文件,也不能把檢方不起訴解讀成所有網路指控獲證實。
市民的挫折,不只在網路上
受保護榕樹編號86是否遭到修剪或移除,文化局9月29日這份新聞稿說明:當天剪的是旁邊另外兩棵,「並非針對受保護榕樹編號86進行修剪或移除」;這棵榕樹由中華電信管理,8月27日一側樹幹斷折,9月21日廠商做了腐朽檢測,建議改良土壤、加設支撐(文化局 9/29 新聞稿[36])。這是文化局對樹況與作業對象的說明,不能單憑這份新聞稿的日期認定它是首次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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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3 日,綠黨與護樹人士到市府陳情,說透過 1999 通報只收到「罐頭公文」,難以對抗「頻繁、快速的砍樹」。他們舉的例子包括:西園路二段 226 號外一棵路樹被貼上移除公告,理由是容易被車撞,住在後方的居民說 20 年沒看過它被撞,向 1999 反映後,市府卻回覆「本案目前尚在規劃評估」;牯嶺街一處被剪成光禿枝幹,市府回覆「非本市列管樹木」;立法院旁的樹被不當修剪,得到「會加強宣導」的回覆,一週後同路段又有兩棵被剃光頭。工務局收下陳情書(自由時報 9/23[37]、綠黨 9/23 新聞稿[38];記者會由綠黨臺北市議員參選人主持,以上是陳情者說法,未經證實)。 西園路這一案,公告原件、張貼日期與1999完整回覆仍待核對;陳情者轉述的「還在評估」與現場公告是否屬不同階段,公園處應交代,不能只憑轉述就判程序倒置。
公園處內部其實早就注意到回覆的問題。2025 年 2 月的處務會議,處長裁示承辦人回覆陳情時「遣詞用字及回答技巧應再多加注意」,回應民眾「切勿讓媒體及民眾有敷衍之感」;3 月又要求看不懂陳情內容時「一定應第一時間打電話詢問,避免回復內容不符民眾期待」(2月會議原件[39]、3月會議原件[40])。 一年半後,陳情者仍然說收到的是罐頭公文。
7 月,據公視我們的島[41]報導,富民生態公園的整建計畫要移除 11 棵、移植 6 棵;台灣樹人會說樹保委員會勘沒有讓他們參與,主張「以醫治養護為先」;里長則說計畫已「納入專家及設計單位建議」。 經過幾次會勘,最終計畫移除的是 6 棵。 這一案在主線三會再回來。
10 月初,一位松山區東興路附近的民眾在 Threads 公開表示,路旁五棵茄苳一天之內只剩兩棵;寫信問 1999,只收到一張移植地的照片和幾行說明,沒講公告在哪、為什麼非移不可;這位民眾按樹籍編號到移植地去找,只找到其中一棵(未經證實)。 公園處 9 月 30 日上線的「115年1-8月行道樹移植資訊」表,這一版我們讀到了:表上有三列「東興路26、28號前人行道」茄苳紀錄,月份寫 5,目的地是撫遠街與民生東路 5 段的槽化島,原因寫「人行道更新工程」(移植資訊表[13] 第 2 頁,第 60–62 列)。 這三列記錄的是「移植」,不能改寫成砍除。表上沒有樹籍編號、逐株實際日期與存活狀態,不能單憑地址和列數確認就是民眾所指的個體;同一目的地還有別處移來的茄苳。1999 回覆全文尚未取得,我們撤去它「沒有指向移植表」的斷言,也不把找不到樹推成死亡。要核對的是逐株身分、定植與後續查驗紀錄(見文末限制)。
揭露標案的議員參選人說,從內湖到南港,「走到哪,不分老少,都有人在抱怨砍樹的問題」(三立新聞網 9/16[3])。
這些零散貼文與陳情案例,不足以計算有多少市民不滿;它們呈現的共同困擾是:樹不見了,市民不容易核對理由與現場是否相符。
主線二|錢怎麼花?修剪經費翻倍、幾乎花光,公開的只有總帳,查不到花在哪段路、哪棵樹
更正說明(2026-10-03): 上一版寫「沒有一份公開文件說為什麼、剪了多少」「修剪棵數有在算,但不給市民看」。這兩句說錯了。工務局 114 年度送議會的計畫說明書列出這筆經費要做的五項工作,其中委外巡檢擴大到全市、114–118 年全樹型修剪計畫是說明書寫出的新範圍,市府在議會書面答復裡也公布了每年修剪的總棵數,只是我們上一版沒有讀到。下面「第三」段之後補了一段,「第五」段已改寫。我們的批評因此收窄:問題不是完全沒有說明,是說明只停在全市總數,對不到錢、路段和樹。[4][43][44][52][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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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樹、修樹是誰在做?全市行道樹修剪,公園處每年用一個「修剪預約工程」發包,全市分成北、南、西、東四區,由廠商依公園處開出的施工單施作。我們從政府採購公開資料,把 2020 年(109 年度)到今年的標案逐年排出來。
圖三:台北市行道樹修剪預約工程,每年四區合計的契約上限(文字規格)
讀者問題:這份契約每年多少錢?什麼時候變多的?
形式:七列對照表,列年度、金額、決標或續約及履約期間;不畫長條。113 年只涵蓋約九個月,早年工作範圍也有差異,不用相同柱形暗示相同年度工作量。
109 年度 9,185 萬(決標,4 區加總)
110 年度 9,015 萬(續約決標,我們加總)
111 年度 1 億 433 萬(決標)
112 年度 9,895 萬(續約決標,我們加總)
113 年度 9,895 萬(決標,依採購資訊站列表與 113 年度招標公告各區預算加總;A 到 C 項決標公告原文未取得)
114 年度 2 億 1,200 萬(續約決標,每區 5,300 萬 × 4)
115 年度 2 億 978 萬(決標)
分母與範圍:公園處「行道樹修剪預約工程」四區合計的契約上限金額。這些是開口契約,金額是可以花的上限,不是逐區實際付給廠商的錢。109、110 年度的標案名稱是「行道樹修剪及景觀維護預約工程」,工作範圍可能和之後不完全相同。113 年原契約只涵蓋約 9 個月。
可以說:拿兩次都是整年的續約來比,112 年續約每區上限約 2,474 萬,114 年續約每區 5,300 萬,約 2.14 倍;之後維持在這個水準。
不能說:這張圖顯示實際支出。實際支出見圖四。
下一個問題:翻倍的理由是什麼?是誰決定的?錢真的花掉了嗎?
翻倍在 2025 年落實,上限早在 2024 年招標時就預留
一般人以為爭議在今年的「只差 2 元」,但金額跳上去其實是在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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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13 年度)招標時,每區預算約 2,474 萬元,招標公告已經先寫好:「擴充金額均為7,300萬元,預估期間均為1年3個月」(113 年度招標公告[42])。 對照 2022 年(111 年度)招標時,四項擴充合計「預估後續擴充之金額總計新臺幣1億6,000萬元整」(111 年度標案[43]);到了 113 年招標,改成每項最多 7,300 萬,四項合計 2.92 億,擴充空間變成原來的將近兩倍。
到了 2025 年,四區都用「後續擴充」由原廠商續約。續約採「限制性招標」,也就是不公開招標,每區投標廠商都只有 1 家,預算 5,300 萬,決標 5,300 萬,決標折數 100%。以北區續約為例,附加說明寫:「原招標文件已有載明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北區續約[44]);南、西、東三區的續約也都沿用原契約條件與價金,契約沒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的條款。
這兩句話加起來很重要:單價照舊、沒有物價調整,每區上限卻從約 2,474 萬變成 5,300 萬。 這使「只因原有工項漲價而翻倍」的解釋變弱;上限可能反映預估數量、工項組合或預留空間改變。沒有分項估算,還不能說工作量確實翻了一倍。
我們去找了理由:預算書沒寫,議會照列,錢幾乎全數花掉
契約上限是從預算來的。所以我們讀了公園處 113、114、115 年度的法定預算書、114 年度送議會審查的預算案、114 年度的兩次追加預算書,以及 113、114 年度的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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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預算書證實翻倍。 預算書裡有一個科目叫「樹木修剪工程」,內容是「全市行道樹、綠地、安全島之喬木、灌木、草皮等修剪及樹木巡檢經費」。它的總經費,112 年度 1 億 137 萬元,113 年度 1 億 700 萬元,114 年度跳到 2 億 4,530 萬 8,000 元,約 2.3 倍(113 年度預算書[45]、114 年度預算書[46] 第 88–89 頁)。 115 年度的總經費也是 2 億 4,530 萬 8,000 元,連施工費 2 億 4,174 萬 594 元都和 114 年度一元不差(115 年度預算書[47] 第 89 頁)。
第二,議會一元沒刪。 市府在 2024 年 8 月 27 日把 114 年度總預算案送進議會(主計處 114 年度法定預算[48])。 公園處送審的預算案裡,這個科目寫的是「總工程費擬編列245,308,000元」(114 年度預算案[49] 第 88 頁);通過後的法定預算寫「總工程費經議會審定為245,308,000元」,兩個數字一樣。 換句話說,一筆比前一年多出一億多元、說明欄只有固定句子的科目,在議會照案通過。
第三,預算書沒有寫理由。 113、114、115 年度這個科目的說明,只有「本工程為籠統項目」「配合工程付款期程,故編列連續工程」這類固定句子。送審的預算案也一樣。114 年度的歲出預算表寫「綠化工程12項計628,068,000元,較上年度增加202,870,000元」,接著只列出 12 項的名稱和金額,也沒有說明為什麼增加(114 年度預算案[49] 第 15 頁)。 兩次追加預算也和修剪無關:第一次是路燈電價調漲,第二次是中央補助的兒童遊戲場改善(第一次追加[50]、第二次追加[51])。
最能說明問題的是對照組。公園處不是不會寫理由。 在 113 年度預算書裡,112 年度的同一科目寫了一段:因為 110 年度起陸續接管市府各機關、學校退縮地的綠化植栽,「爰增編列分部委外修剪預算」;另外配合「綠網成蔭計畫」,透過全樹型及維護型修剪,改善樹型結構、強化「防災韌性」(113 年度預算書[45] 第 113–114 頁)。 金額變化不大的那一年,預算書寫了理由;金額增加一億多的那一年,預算書只剩固定句子。
但理由寫在另一份文件裡。 市府送 114 年度預算時,工務局另附了一份「新興繼續性計畫說明書」,裡面有這個科目的一頁。它說,需求來源是「市民反映」;緣起是行道樹多又高大、「自有機具人力不足」,又陸續接管各機關學校退縮地的植栽,「需導入風險評估精進管理」,所以「賡續」委託專業廠商巡檢和修剪。計畫內容列了五項:第一項是「擴大委外巡檢範圍,將全市行道樹委外巡檢辦理」,也就是委外巡檢從部分路段擴大到全市,分東西南北四區,「預估每區每日 8 人,合計 32 人」;維護型修剪四區共 4,000 組;「114 年至 118 年行道樹修剪計畫(全樹型修剪)」;路樹緊急通報處置;私地樹木等其他修剪。說明書也寫明,2 億 4,530 萬 8,000 元是 114、115 兩年的連續工程,114 年度編 2 億 2,691 萬元,115 年度編 1,839 萬 8,000 元(114 年度新興繼續性計畫說明書[52] 第 82–83 頁)。 市府今年 8 月給議會的書面答復也說,「114年起全面委外巡查」(市府 115 年 8 月書面答復[4] 第 19 頁)。
這份說明書列出這筆經費要做的五項工作,其中委外巡檢擴大到全市(原文「擴大委外巡檢範圍」)、114–118 年全樹型修剪計畫是說明書寫出的新範圍;其餘幾項是延續的修剪和通報處置。它沒說的是:這五項各要多少錢,巡檢和修剪各占多少;為什麼比前一年多出一億多元;全樹型修剪預估要剪多少棵、單價多少。它寫了兩個預估量:巡檢每日 32 人、維護型修剪 4,000 組。所以「翻倍完全沒有說明」是錯的;「說明對不到金額」才是準確的批評。
第四,錢真的花掉了。 這推翻了我們原本的一個懷疑:上限拉高,也許只是空放著。決算書的重大計畫執行表顯示,114 年度這筆修剪經費當年可用 2 億 2,165 萬元,執行了 2 億 1,991 萬元,執行率 99.22%;113 年度可用 9,600 萬元,執行 9,433 萬元,執行率 98.26%(114 年度決算書[53] 第 148–149 頁、113 年度決算書[54])。 翻倍前的 112 年度也一樣:可用 9,702 萬元,全數執行(112 年度決算書[55] 第 123 頁)。 這筆經費包含四區修剪契約和兩件設計監造服務,決算書沒有分開列出四區各付了多少。
圖四:修剪工程的審定總額與當年執行,各是哪個期間的錢?(文字規格;對照表)
讀者問題:修剪經費真的翻倍了嗎?當年可用的錢花了多少?
形式:兩組對照表,不畫長條、面積、差額或未執行比例。第一組列各年度工程的議會審定總工程費,保留跨兩年連續工程口徑;第二組列各決算年度可支用數、執行數與執行率,不能跨組相減或相除。
審定總工程費(各該連續工程跨兩年合計):112 年度 1.01 億|113 年度 1.07 億|114 年度 2.45 億|115 年度 2.45 億。
單年決算(依序為當年可支用數/當年執行數/執行率):112 年度 97,015,680 元/97,015,680 元/100%(112 年度決算書[55] 第123頁)。
113 年度:96,000,131 元/94,331,520 元/98.26%;114 年度:221,653,107 元/219,913,339 元/99.22%。115 年度執行數不列,年度尚未結束。
分母與範圍:公園處「樹木修剪工程」科目,包含全市行道樹、綠地、安全島的修剪和巡檢,範圍比四區修剪契約略寬。執行率以各年當年可支用數為分母;114 年為 219,913,339 ÷ 221,653,107,約 99.22%,不是拿跨年審定額 2.45 億與單年執行額約 2.20 億相減或相除。
可以說:114 年度審定總工程費約為113年度的2.3倍;114 年當年可支用經費執行約99.22%。
不能說:跨年審定總額已在當年全數花掉、錢花在砍樹上,或每一分都用得恰當。
下一個問題:多出的錢剪了多少棵樹?
第五,決算書沒寫剪了多少,市府在議會寫了總數。 決算書的施政成果寫了路燈桿換新約 602 支,褐根病防治 185 株(113 年度是 290 株),卻沒有寫修剪了幾棵樹、剪了幾次(114 年度決算書[53] 總說明第 7 頁)。
棵數要到別處找。市府今年 8 月給議會的書面答復寫,公園處「113年修剪5萬8,864株」「114年修剪8萬939株」,115 年 1 到 6 月底修剪 3 萬 2,570 株(市府 115 年 8 月書面答復[4] 第 58 頁)。 工務局 2025 年 10 月給議會的工作報告寫,114 年 1 到 8 月「修剪行道樹5萬3,450株」(工務局 114 年 10 月工作報告[56] 第 19 頁)。 公園處 2025 年 1 到 4 月的每一次處務會議,也都有「提報本處行道樹修剪棵數執行情形」這個固定報告案(1月原件[57]、2月原件[39]、3月原件[40]、4月原件[58])。
所以修剪棵數有在算,也有對外公布,只是只公布全市一年一個總數。這些數字沒有分區、分路段,對不到哪一份契約、哪一棵樹;全樹型和維護型只在新聞稿裡給過一次三年合計;文件也沒說同一棵樹一年剪兩次,算一株還是兩株。一年 2.2 億元除以 8 萬株,這個除法也不能做,因為這筆經費同時包含全市巡檢和綠地、安全島的修剪(見上)。 市民能知道公園處一年剪了幾萬棵,卻查不到自己家門口那幾棵剪了沒、剪了多少。
公園處自己也在會議上說要重新檢視
公園處處長確實要求重新檢視修剪標案。這不等於已認定標案有缺失,但不能把它寫成從未檢視;處務會議留下了四個月的列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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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公園處內部對「樹木修剪維護標案」的列管紀錄(文字規格;時間軸表格,不是比例圖)
讀者問題:翻倍的標案上路後,公園處內部怎麼處理?
形式:四列時間軸,每列一個日期、一句紀錄原文:
2025-01-10:四區續約決標,每區 5,300 萬(北區續約[44])
2025-01-16(1 月處務會議):處長在臨時動議裁示「請針對樹木修剪維護標案內容及執行重新檢視,及加強與同仁溝通」;同次會議也要求「樹木修剪計畫案,請滾動式檢討計畫」
2025-03-21(3 月處務會議):「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之執行及樹木修剪維護標案內容及執行,因SOP修正部分涉及裁罰問題,請園工隊儘速完成資料整理後召開處內會議討論」(裁罰對象未寫明)
2025-04-17(4 月處務會議):「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之執行及樹木修剪維護標案內容及執行案,本案解除列管」
範圍:已取得且核讀的2025年處務會議原件:1月[57]、2月[39]、3月[40]、4月[58];2月沒有這一列管案。原件內容已有核讀紀錄。
可以說:公園處在續約後六天就要求重新檢視標案內容和執行,3 月提到 SOP 修正牽涉裁罰,4 月解除列管。
不能說:公園處檢討後認定標案沒有問題,或檢討是因為翻倍而起;紀錄沒寫檢視的原因,也沒寫結論。
下一個問題:檢視的結論是什麼?SOP 改了哪一條?裁罰規定有沒有變?
這四行紀錄說明了一件事:公園處內部知道這份標案的「內容及執行」需要重新檢視,而且 3 月的紀錄寫 SOP 修正「涉及裁罰問題」。紀錄沒寫裁罰的對象是誰:可能是自治條例對民眾的罰則,也可能是修剪契約對廠商的罰則。從 1 月交辦到 4 月結案,公開紀錄只留下交辦和結案兩句話,中間只有一句「召開處內會議討論」。處內會議的結論、SOP 修改的內容、裁罰規定有沒有改,我們在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見「本報導的限制」)。
同一批紀錄還有兩件事。3 月,處長要求園工隊把一份「颱風路樹倒塌災情案件分析結果報告」再和園藝科「重新檢視行道樹適合樹種」,資料提供市府研考會參考;4 月這一案也解除列管。 這份倒樹分析,公開資料裡我們沒找到。
最接近理由的線索:北區的契約,2024 年就被追加到將近兩倍
決算書裡有一筆我們原本沒想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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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度北區修剪契約原本是 2,473 萬 8,299 元,正好等於招標公告上的北區預算。那一年的招標公告寫明:「各項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各項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113 年度更正公告[42])。 到了年底,這份契約經過「變更設計淨追加21,014,892元,共計為45,753,191元」,也就是在同一年內加了 85%。留到下一年付的尾款,財源欄寫的是「災準」,也就是災害準備金(113 年度決算書[54] 保留數明細)。 同一本決算書說,那一年公園處的災害準備金預算有 3.44 億元,實際用掉約 2.15 億;決算書解釋沒有用完的原因時寫,「康芮颱風等風災造成本市公園綠地(設施、樹木)災情嚴重」,搶災和復舊拖得較久。
圖五:北區修剪契約,三個數字(文字規格)
讀者問題:2025 年每區 5,300 萬,是憑空多出來的嗎?
形式:三列金額對照表,分清原契約、追加後契約與翌年續約上限;不畫長條。原契約與續約涵蓋期間不同,不由表格計算年度工作量或年度單價增幅。
113 年原契約:2,474 萬
113 年追加後:4,575 萬
114 年續約上限:5,300 萬
分母與範圍:只有北區。其他三區在 113 年有沒有追加,決算書沒有列(只有還沒付清的契約才會出現在保留數明細)。
可以說:至少北區 2024 年追加後的契約金額,已接近 2025 年續約上限;這不是逐項實作量或付款證明。
不能說:四區都是如此;也不能說追加的工作都是修剪(尾款財源寫的是災害準備金,可能包含颱風後的搶修與清理)。
下一個問題:公園處為什麼不把這個理由寫出來?
北區這筆資料能確認的是:2024 年追加後的契約金額高於原契約,是需求可能增加的線索,與圖五的金額比較一致。但我們尚未核到分項實作量、結算及付款,不能把追加全算成純修剪,也不能據此說實際支出增加了多少、或後來翻倍的幅度變小。留到下一年付的尾款財源寫的是災害準備金;追加的 2,101 萬元是否全部由災害準備金支應,決算書沒有寫。
但這條線索也有一個時間上的限制。114 年度預算案在 2024 年 8 月 27 日就送進議會,早於 10 月底的康芮颱風;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議會「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59]),預算案和法定預算上的數字也一樣。 所以康芮可能和 2024 年的追加有關(決算書沒有寫明),卻不可能是 2.45 億這個數字的編列依據。北區這筆保留款,決算書寫的「權責發生日」是 2024 年 2 月 23 日,看起來是契約開始的時間,不是追加的日子; 追加是在 8 月底編預算之前還是之後辦的,決算書沒寫。編列時公園處手上有什麼?公開資料中最接近的,是 2023 年 8 月 30 日中山北路楓香倒下、壓死一位騎士那天,園藝工程隊長說的,針對榕樹等生長較快的樹種「會增加修剪次數」(中央社 2023/8/30[60])。 時間對得上,但同樣沒有任何文件把它和金額連起來。
市府在標案爭議後的回應也沒有補上這一塊。公園處說金額「係依招標文件所定服務內容、工作項目及數量編列」,行道樹「須在巡查後確認有需要修剪,才開單給廠商處理」(自由時報 9/16[61]);市長說「這是最有利標,一切合法合規」(中央社 9/21[62])。揭露此事的參選人說市府「問A答B」(三立新聞網 9/17[63])。
我們的判斷: 翻倍可能有理由:2024 年至少北區的契約金額曾大幅追加,倒樹致死後也說過要加強修剪。工務局的計畫說明書也列出這筆經費要做的五項工作,其中委外巡檢擴大到全市(原文「擴大委外巡檢範圍」)、114–118 年全樹型修剪計畫是說明書寫出的新範圍。 所以問題不是完全沒有理由,是理由和錢對不起來:多出的一億多元,巡檢占多少、修剪占多少、預估剪幾棵,說明書沒寫,預算書、決標公告和標案爭議後的回應也沒寫。修剪棵數只在議會答復裡留下全市一年一個總數,決算書沒有。 公園處續約六天後就要求重新檢視標案,四個月後結案,結論沒有一句對外說明。 這不是市民看不懂預算,是公園處握有逐路段、逐契約的資料,只公開了總帳。
議會也有它的一份。審預算是議會的工作,而這筆翻倍的科目在議會一元未刪、照案通過。
更正說明(2026-10-04): 上一版寫「審查時有沒有議員追問、公園處怎麼回答,我們沒有找到任何公開紀錄」「不能說議會沒有問」。議會電子公報裡其實有工務委員會分組審查的速記錄,我們上一版沒有讀到。下面這段依速記錄原文改寫。
2024 年 12 月 17 日,議會工務委員會逐筆審公園處 114 年度預算。綠化工程那一頁,主席對「綠地廣場安全島設施維護工程」問「這個預算有增加喔?」,對「花木綠化及行道樹增補植工程」問「有增加嗎?」,公園處的隊長都當場說明了增加的原因。輪到從 1 億 700 萬元變成 2 億 4,530 萬 8,000 元的樹木修剪工程,速記錄只有兩句:專門委員唸出科目和金額,主席說「好,這有沒有意見?沒意見,通過。」(議會工務分組審查速記錄 113/12/17[64]) 前一年審 113 年度那一筆 1 億 700 萬元時,也是唸完金額、主席說「通過」(速記錄 112/12/14[65])。
2025 年 12 月審 115 年度預算時,委員會把綠化工程裡的「籠統項目」一整批先暫擱,修剪工程也在裡面;當天議員追問的是另一件事:為什麼植栽、修剪這類每年例行的工作,要編成跨兩年的「連續工程」、把尾款放到隔年。工務局長答應「後續我們也會再跟會計、主計來檢討以後的編列方式來做調整」(速記錄 114/12/19[66])。 速記錄裡沒有人問 2.45 億為什麼是 2.45 億。暫擱之後,115 年度的法定預算仍寫「總工程費經議會審定為245,308,000元」,一元沒刪。
今年的 116 年度預算案裡,修剪工程又是 2 億 4,530 萬 8,000 元。預算書那一段說明和 115 年度一字不差,只改了年份,連施工費 2 億 2,103 萬 7,745 元都相同;它仍然是「116-117年度連續工程」,沒有補上理由、株數或分項(公園處 116 年度預算案[67] 第 87 頁)。 工務委員會 9 月 22 日審查時,這一筆和 115 年度的尾款都「暫擱」;那一天公園處綠化工程有 13 筆一起暫擱,所以還看不出是針對修剪。
10 月 6 日第二輪,情況變了。同一個科目裡,公園整建、兒童遊戲場、行道樹普查健檢、為期三年的「公園及行道樹調查與管理」(總經費 1 億 3,662 萬元)等 8 筆都照案通過或小幅刪減後通過;同樣跟樹有關的普查健檢、調查與管理都放行了;仍然暫擱、移到第三輪的,只剩修剪、增補植、病蟲害防治這類樹木工程 5 筆:116 年度樹木修剪工程(2 億 4,530 萬 8,000 元)、115 年度修剪尾款、兩年度的行道樹增補植工程,以及樹木病蟲害防治工程(工務委員會 10/6 會議紀錄[68])。 在我們讀過的 113 到 116 年度審查紀錄裡,這是委員會第一次在同一個綠化工程科目的其他項目放行之後,把修剪連同增補植、病蟲害防治一起再留下來。會議紀錄只記結果,不記理由;誰提議、問了什麼,要看速記錄。主席原排定 10 月 8 日第三輪審查。我們已讀到這場的正式會議紀錄[69],其中未列修剪工程的個別處理結果;工務局所屬通案項目打 98 折的決議,也不能套成修剪工程總額刪 2%。這筆錢最後如何處理,仍須逐項審查紀錄核對(見「本報導的限制」)。
我們的判斷(確定): 金額翻倍的那一年,委員會逐筆審到這一筆時,沒有人問一個問題。主席在同一頁對另外兩筆都問了「有增加嗎?」,對多出一億多元的這一筆沒有問,公園處也沒有主動說明。這不是議會「問了但答案沒公開」,是委員會這一關沒有問。說明寫不清楚的責任在編預算的公園處;看到翻倍卻一句不問就放行的,是議會工務委員會。速記錄只記錄委員會這一關,議員會後有沒有私下要資料、大會有沒有討論,我們沒有看到;但就算有,也沒有留在市民查得到的地方。
今年的「只差 2 元」:得標金額幾乎貼齊公開預算,競爭與評分仍待核
今年(115 年度)重新公開招標,由工務局代辦。總預算 2 億 978 萬 451 元,採「最有利標」,也就是評審委員綜合評分,不只比價格。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招標公告,四區預算分別是北區 52,445,152 元、南區 52,445,004 元、西區 52,445,151 元、東區 52,445,144 元(採購網招標公告[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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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得標的標價是 52,445,004、52,445,144、52,445,150、52,445,151 元(115 年度決標[71])。 對照四區預算,其中三家的標價和某一區的預算一元不差,第四家比北區預算少 2 元。四區合計少的 2 元,就是這樣來的。 我們10月14日取得的加值決標頁另有未得標列,標價 52,435,152 元,比四個得標金額都低約 1 萬元;但未得標資料中有中英文名稱疑似重複,我們不能由頁面列數斷言共有六家公司,也不直接改稱五家。完整投標名冊仍待核對。
這個結果看起來很怪,但要先說清楚制度。今年的招標公告公開了各區預算、沒有訂底價,價格也納入評選(採購網招標公告[70])。 113 年的招標公告更直接寫明,標價超過各項預算就是「不合格標」。 在最有利標下,價格只是評分的一部分,廠商貼著公開的預算投標、最低價落標都不罕見:111 年也有兩家報價比得標者低卻沒有得標(111 年度標案[43]);113 年東區兩家投標,兩家都剛好投在預算金額上;113 年北區得標價也正好等於北區預算。
所以「只差 2 元」本身不足證明串通或競爭不足。它顯示四個得標金額幾乎貼齊各區公開預算。 有較低標價未得標,不能從「只差 2 元」直接斷言投標者沒有價格競爭;要判斷競爭是否充分,仍須看評選與完整名冊。 要檢驗這個結果,還須核對預算依據、完整投標名冊及評選分數等資料;目前取得的預算案和預算書沒有寫出估算依據,評分資料仍未取得。
今年的招標公告還寫了後續擴充:四區各 1 億 4,600 萬元,合計 5 億 8,400 萬元(採購網招標公告[70])。 投標須知把這筆錢拆開了:今年追加最多 4,000 萬;2027、2028 年(116、117 年度)最多兩次續約,每區每年 6,500 萬,合計 5 億 2,000 萬;沒續上時還能延長 3 個月、2,400 萬。續約的條件是廠商依該案規定通過「服務品質評鑑」,「評鑑合格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用換文辦理,不必重新招標(115 年度投標須知[72])。
續約取決於品質評鑑,但誰評、評什麼、幾分合格,仍須看完整作業規定。我們撤回先前「由公園處打分」「評鑑結果該公開而沒公開」的斷言:投標須知只證明有這項續約條件,不能證明實際評分者,也不能證明評鑑已辦理、已有結果。
如果評鑑納入修剪是否超量、有沒有斷頭,它就能約束品質;若只看工作量,就有鼓勵多做的風險。這是我們要檢驗的兩種可能,尚不是對評鑑內容的認定。公園處仍應公開作業規定,交代修剪傷害如何影響續約。完整契約與評分附件的缺口,見文末限制第2項。
另有一條已公開的契約線索。太報 10 月 9 日報導[73]轉述一份讀者提供的規範書:廠商每月須達基本工作點數,不足每點罰 500 元;枯木、病株等處理為 2 至 8 點,疏剪或截剪為 1 點,樹穴維護為 0.2 點。 報導中的參選人及護樹團體質疑,這會偏重處理問題、輕忽預防。
這個懷疑值得查,但點數並非已核的單價,點數較高也可能反映工時較多。我們尚未核到完整規範、派工與每月考核,不能由點數高低就說廠商因此多砍;應追問公園處如何開單、把關品質,而不是把機關核准的責任留給廠商承擔。
圖六:三次招標,公園處替自己預留的金額(文字規格)
讀者問題:一份修剪契約,招標時最多可以花到多少?這個上限怎麼變的?
形式:三列對照表,分列首次決標、後續擴充上限及合計。各公告的擴充期間與續約條件不同,不畫共同長條,也不當成年度支出或同期間工作量的增幅。
111 年度招標:決標 1.04 億|擴充 1.6 億(合計 2.64 億)
113 年度招標:決標 0.99 億|擴充 2.92 億(合計 3.91 億)
115 年度招標:決標 2.10 億|擴充 5.84 億(合計 7.94 億)
分母與範圍:三次公開招標的四區合計;擴充是「最多可以續約到的金額」,不是實際會花的錢。
可以說:四年之間,公園處在招標時替這份契約預留的總額,從 2.64 億變成 7.94 億,約三倍。
不能說:這些錢都會花掉;也不能說預留越多就是浪費。
下一個問題:每一次拉高上限,依據的是多少棵樹、剪幾次?
懷疑的帳:哪些被削弱、哪些被加強、哪些查不下去
我們的判斷: 我們沒有證據說這份標案違法或有人圖利,也不這樣寫。得標的東昕、怡仁、澍園、海棠四家廠商,從 109 到 115 年度都是得標者, 這在「一家只能得一項」的規則下有制度上的解釋。我們的證據撤回了一個懷疑(錢編了不用),也讓「翻倍毫無根據」的說法變弱:2024 年至少北區的契約金額曾大幅追加。但這些都是我們從決算書的保留款明細裡拼出來的,不是公園處說的。114、115 年度各該跨年連續工程的審定總額均為約 2.45 億元,高於 113 年度約 1.07 億元;這些總額不能相加當成兩年實支增額。 115 年得標金額幾乎貼齊公開預算,競爭程度與評分仍待核;114 年上限透過未重新招標的續約翻倍,擴充上限四年內從 1.6 億拉高到 5.84 億;預算書沒寫理由,另一份計畫說明書列了五項工作(其中委外巡檢擴大到全市、114–118 年全樹型修剪計畫是新範圍)卻沒寫各項金額,決算書沒寫成果,修剪棵數只有全市總數,重新檢視的結論也沒有公開。 在這種情況下只回答「合法合規」,是不及格的公共說明。應該說明卻沒有說明的,是編預算、開施工單、內部檢視過標案的公園處,以及代辦招標的工務局;議會工務委員會看到翻倍卻一句不問就放行,也有責任;116 年度這一筆又在委員會手上,而且第二輪其他綠化科目放行後,只有它和其他樹木工程被留下;這一次問不問、問到什麼,速記錄會留下來。[43][44][52][53][54][62][64][68][70][71][72][75]
懷疑的帳:哪些被削弱、哪些被加強、哪些查不下去
| 懷疑 | 目前的帳 | 為什麼 |
|---|---|---|
| 四家「平均分配」是事先說好的 | 部分削弱 | 111 年度的招標規則寫明「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項」(111 年度標案)。在這種規則下,四區由四家不同廠商得標是規則造成的。今年的投標須知也有同一條:「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項」(115 年度投標須知)。 |
| 「只差 2 元」代表廠商串通 | 差額不足支持串通,競爭程度仍待核 | 得標金額幾乎貼齊公開預算;歷次公告與標價提供制度上的解釋,卻不能由此判定競爭是否充分。 預算依據、完整投標名冊與評選分數仍待核;要求公園處及代辦招標的工務局公開這些資料的責任不變。 |
| 上限拉高只是空放、灌水 | 被削弱 | 114 年度修剪經費執行率 99.22%,錢幾乎全數用掉。 用掉不等於用得對,但「編了不用」這個懷疑不成立。 |
| 2025 年翻倍沒有正當理由 | 需求有跡象,說明有、但對不到金額 | 削弱的部分:113 年北區契約在當年追加 85%,達 4,575 萬,接近 114 年的 5,300 萬上限,尾款的財源寫的是災害準備金。 工務局的 114 年度計畫說明書列出這筆經費要做的五項工作,其中委外巡檢擴大到全市(原文「擴大委外巡檢範圍」)、114–118 年全樹型修剪計畫是說明書寫出的新範圍。 加強的部分:113 到 116 年度預算書和 114 年度預算案都沒寫增加理由,112 年度卻寫了;說明書沒寫各項金額,113 年度寫過的全樹型株數與單價,114 年度反而拿掉了,115 年度也沒寫回來。 查不下去的部分:估算數量的依據、其他三區有沒有追加,握有資料的是公園處。 |
| 公園處不知道剪了多少 | 被推翻;「不公開」也要收窄 | 2025 年 1 到 4 月的處務會議每一次都有「行道樹修剪棵數執行情形」報告。 市府在議會書面答復公布了 113、114 年的全年修剪株數。 公開的是全市總數;分區、分路段、逐樹的紀錄沒有公開。 |
| 公園處從未啟動標案檢視 | 被推翻 | 續約後六天,處長要求「針對樹木修剪維護標案內容及執行重新檢視」;3 月提到 SOP 修正「涉及裁罰問題」。 但 4 月解除列管時沒寫結論,檢視結果沒有公開。 |
| 議會把關了這筆翻倍 | 被推翻 | 預算案 2.45 億,法定預算 2.45 億,一元沒刪。 委員會速記錄顯示,翻倍那一年主席只問「有沒有意見?」就通過,同一頁另外兩筆都問了「有增加嗎?」;115 年度整批暫擱後照列。 116 年度不同:10 月 6 日第二輪,其他綠化科目放行,修剪、增補植、病蟲害防治 5 筆再暫擱到第三輪,暫擱理由仍待速記錄;10/8正式會議紀錄未列修剪工程的個別結果。 |
| 修剪與砍樹越多,廠商拿越多 | 查不下去 | 契約是「單價訂約,並依實作數量付款」,做越多、付越多(北區續約)。 公園處說施作量由它開單決定,不是廠商。這把問題從「廠商有沒有誘因」移到「公園處怎麼決定開多少單」。已取得的太報報導轉述規範書有枯木、病株等處理及計點條款(見前文);這不是我們已核完整契約。投標須知本身未載點數、違約金或計價公式;完整需求及施作規範與其他契約附件尚待核,不能推定這些條款只會出現在哪一份文件。東門已有官方宣布依契約追責,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機制;本案契約如何約定、執行與付款仍須核對,逐樹施工單與付款原件尚未取得。 |
| 「合法合規」就代表沒問題 | 我們不接受這個結論 | 合法回答的是程序,沒有回答金額為什麼翻倍、量怎麼估出來、剪了多少、評選為什麼是這個結果。市長用一句「合法合規」結束了這些問題。 |
執行端出錯時,市府四個月後才公開宣布處理
東門市場附近一棵茄苳,原本不在移除之列,卻被委外廠商整棵砍掉。議員說:「每一道程序分開看都有規定,合起來卻是一棵樹被砍倒」(自由時報[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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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處 9 月 22 日的新聞稿寫:施工廠商「已於5月5日坦承疏失」。公園處宣布對施工廠商裁罰、另求償 32 萬 5,210 元,並稱已終止契約、依契約裁罰監造廠商。這是官方公布的處理說法;新聞稿沒有附裁處送達或求償入帳紀錄。公園處說明延遲的原因:它請公會協助估算樹木損害價值,想等求償金額確認後「再一併辦理相關行政程序」。但同一份新聞稿也承認:「公園處在處理過程時間冗長,難辭管理責任」,相關人員將受懲處,工務局政風室也已啟動調查(公園處 9/22 新聞稿[75])。 從廠商坦承到公開處理,隔了四個多月,而且是在議員公開之後。據媒體報導,同一天議員在工務委員會追問「到底是誰把罰單壓住?」,公園處官員當場回答「就是我這邊」(知新聞 9/22[76])。
對照同一個月的另一件事:9 月中,民眾向議員反映建國中學外牆旁的樹穴被堆了水泥塊。捷運局說,是人行道更新工程破除舊鋪面、澆置新鋪面時「不慎」把土塊與泥漿弄進樹穴;捷運局另依品管規定罰款,到 9 月 16 日說已清完 6 棵樹的樹穴、回填沃土(捷運局 9/16 新聞稿[77])。 這一次幾天就處理完,說明要快是做得到的;但它發生在議會總質詢、全市都在問砍樹的那一週。這幾棵樹之後長得怎麼樣,捷運局只說會「持續關注」,沒有公開檢查結果。
東門這一棵是「不該砍卻砍了」。公園處已宣布裁罰及求償,但追究事後責任,還沒有回答施工當下為什麼沒有人攔住。
2022年移植規範[78]第5.1點已要求重要施工階段會同監造、主辦機關查驗後才能繼續;第3點另要求施工前現場核對樹種、規格、數量及編號。這些是查錯的既有關卡;本案核定計畫、契約與查驗紀錄仍待核對。 公園處9月21日新聞稿現存版本另稱,5月案發後已強制要求監造人員在移植現場確認工法;頁面標9月29日更新(公園處說明[79])。
我們的判斷: 已核官方規範設有查驗關卡,不能把問題說成沒有防錯規則;本案如何落實,仍須核定計畫與查驗紀錄。 公園處已承認施工、監造及管理失守;但要分清是沒有照規則查驗、現場辨識錯誤,還是查驗方式本身擋不住錯誤,公園處仍須用本案核定計畫、施工指示與查驗紀錄說明。這幾份關鍵紀錄不在我們取得的公開材料裡,責任不能停在「已檢討流程」;若紀錄顯示原定各關都照做,問題就更可能在查驗內容與攔截方式,不能只歸咎未執行(見「本報導的限制」)。
我們的判斷(確定):即使無法即時掌握樹況,也不能推成完全無法發現誤砍、誤植、傷根或不當修剪。 樹是否活著,與現場是否照核定方式施工,是兩個問題。東門目前確定的是原定移植的樹沒有保住,公園處也承認知情後處理拖延;第一筆異常何時、由哪種來源發現,仍未查明。公園處應交代巡查與監造如何發現偏差,不能只用事後裁罰回答;我們也不能反過來斷言每一案都靠民眾才發現(公園處說明[75]、審計原文[22];首報與查驗缺口見文末)。
有巡查,也可能沒有防住風險
有沒有發現,和發現後有沒有處理對,是兩回事。運安會的獨立調查[80]提供了一個可核對的例子:2025年3月,遊覽車在民權東路撞上行道樹;事故前,修剪廠商已通報樹幹傾斜並綁上警示帶。這不是一棵從未被注意到的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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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記載,公園處考量樹下是非全天開放車道的停車格,要求加強巡查;事故前的評估則把環境公共安全風險列為高,整體仍判為中風險。運安會指出,偏重樹木健康與倒伏的評估及處置,沒有有效防住車輛通行空間不足的危險(報告第30、38–39頁)。
我們的判斷(確定): 這個案例把問題從「有沒有看見」推到「看見之後,判斷和處置是否對準危險」。廠商已通報,不能把這一關的責任全推給廠商;公園處要檢驗自己的風險判斷,市府也須把車道配置一起納入。運安會的兩項建議[81]包括檢查淨高,也包括調整車道;我們不由這一案得出「早點砍就好」,更不能推成全市誤砍率。東門仍須用東門的首報與查驗紀錄回答。
本輪讀到的第一項[82]與第二項[83]改善建議頁,都標為「等候回覆或處理中」,最後異動是2026年5月14日。這是網站所列進度,不能直接說市府至今沒有回覆或完全沒做;市府實際改了什麼,仍需公開的履行文件(見文末限制)。
下一條線要問的是更難追的情況:一棵樹被剪壞,幾年後因為腐朽被移除,這時候還有人要負責嗎?
主線三|今天的修剪,會不會變成明天的「自然原因」?
回到這篇最早的問題:一棵看起來好好的樹,為什麼要被砍?市府的標準答案是「自然原因」:自然死亡、腐朽、病蟲害、天災。 但「腐朽」不一定是自然發生的。[1][4][5][6]
市府對議會說了修剪原則,現場怎麼執行?
市府115年8月給議會的書面答復[4]第19頁寫明,一般樹木每年修剪以不超過枝葉總量25%為原則,生長快速樹種不超過35%,並依樹種、生長狀況及安全需求調整;同頁也寫「禁止使用截幹修剪法(斷頭修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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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另核到市府法規資料庫可讀的修剪規範 PDF[84],首頁標明2022年5月16日修正並生效,相關條文與上述比例及禁令相符。規範區分兩種工法:縮短枝幹而不留替代枝的「截頂」,在必要情況下有條件採用;無視樹冠生長、按預設高度大量截斷主幹或主枝的「截幹/斷頭」,則明文禁止。兩者不能混用;富民傷害發生的年份與當時工法仍須另核。
把樹醫的提醒與富民評估放在一起,值得檢驗的是這條可能的過程:
不當修剪可能留下傷害,之後被評為腐朽、有安全風險而計畫移除;若紀錄只寫「腐朽」,過去的修剪責任可能被漏掉。 這是依樹醫說明與富民文件提出的追查方向,不是每棵樹已證實的因果。
到這一步,移除本身可能完全正確:一棵主幹已經爛掉的樹,留在人行道上確實危險。但如果腐朽是修剪造成的,這棵樹就不是「自然原因」死的,而市府的分類不分這兩種。 樹醫也提醒過:「反覆強剪長期下來,可能造成枝幹腐朽」(自由時報[5])。 審計部也查過倒樹的原因。以下數字已核回113年度審核報告官方原文。審計部統計 2022 年到 2024 年 10 月底,台北市公有樹木倒塌 590 件,扣掉颱風影響的 342 件,其餘最多的是樹木內部或基部腐朽 87 件,其次是豪大雨 68 件、褐根病 56 件;審計部的認定是這些「均與路樹維護作業良窳有關」,同期公園處應賠的國家賠償案件有25件,包含協議、和解或判決確定的案件(審核報告,工務局主管[85] 乙-69)。 審計部沒有說腐朽是修剪造成的;它指出,逾四成倒樹與平常維護做得好不好有關,這不是「自然原因」四個字可以帶過的。公園處對此的回覆是擴大儀器檢測、做計畫性的全樹型修剪、用偵測犬檢測褐根病等(同上,乙-70)。 其中「計畫性全樹型修剪」被列為改善倒樹的方法,正是下一節修剪壓力變大的一部分。
修剪的壓力正在變大
這條機制值得擔心,是因為這兩年修剪變多了,而且被要求在颱風季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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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楓香倒下致死當天,公園處說要檢討修剪計畫,針對榕樹等生長較快的樹種「會增加修剪次數」。
2025 年度修剪工程的跨年審定總額由 1.07 億升至 2.45 億;當年可支用數為約 2.22 億,執行約 2.20 億。
2025 年 2 月和 3 月的處務會議,處長在聽取「行道樹修剪棵數執行情形」報告後,兩度裁示「汛期前請加強執行全樹型修剪」「汛期前即應加強執行全樹型修剪」(2月原件[39]、3月原件[40])。 「全樹型修剪」在公園處 112 年度的預算說明裡,目的是「改善樹型結構」、強化「防災韌性」。
2026 年 9 月 26 日,公園處在回應樹冠減少的研究時,自己把「為預防風災而進行樹木的全樹型修剪,修剪25 %樹枝,速生樹種則修剪35 %」列為樹冠面積減少的原因之一(太報9/26轉述[26])。 這兩個比例也出現在市府8月的議會答復;公園處把修剪列為樹冠面積減少原因之一,卻沒有在這份新聞稿裡說剪了多少棵、樹蔭要多久長回來。
要公平地說:修剪變多,不等於剪壞了。全樹型修剪本來是為了讓樹的結構更安全,颱風前修剪也是防止倒樹傷人的正當做法。林試所一位副所長說,規範都有,關鍵在「實際施作人員有沒有依照這些規範」(環境資訊中心[86])。 我們沒有資料證明2025年的修剪違反市府上述說明的比例或斷頭禁令(富民的官方評估表記錄了過去的斷頭修剪,但沒寫是哪一年,見下一節)。但市民在街上看到的情況,至少值得追問:9 月的陳情者說,立法院旁的樹被「剃光頭」,一週後同路段又有兩棵;牯嶺街一處被剪成光禿枝幹(自由時報 9/23[37];陳情者說法,未經證實)。 10 月初,一位住在信義路六段附近的民眾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兩棵行道樹的樹幹「被砍得亂七八糟」,問有沒有安全評估、符不符合修剪規範;另一位民眾貼出 10 月 1 日和 2 日早上同一處的對照照片,說是「剃光頭」式的斷頭修剪(都未經證實,後者沒寫地點)。 原貼文照片與精確位置、產權及施作者仍須分別核對,不能因民眾質疑就認定是公園處修剪。
富民公園:一條從修剪到移除的責任鏈,斷在哪裡
富民生態公園是目前公開資料最多、可以把「修剪」和「移除」放在同一個地點看的案子。公園處審查專區上的富民移除計畫,附有一年前做的逐棵安全評估(計畫全文[6])。 結果是:市府自己的評估表,把好幾棵要砍的樹的毛病,寫成過去被截頂、斷頭修剪或「修剪不當」留下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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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座公園的整建計畫,2025 年 12 月送樹保委員會時寫的是「移除11株」。 移除計畫裡的會勘紀錄顯示,這 11 棵在 2026 年 7 月 6 日的會勘被逐棵重看:1 棵榕樹「原移除變更為原地保留」,2 棵阿勃勒「原移除變更為移植」;之後 7 月 14 日的會議把一棵陰香改成「現地保留」,7 月 29 日的會勘又把一棵腐朽率 41% 的白千層改成「現地保留」。最終計畫移除 6 棵:4 棵榕樹、2 棵白千層,都不是受保護樹木(富民移除計畫頁[6];移除計畫全文 PDF[6] 第 3、5、12、18、25–26 頁)。 換句話說,陳情團體 7 月轉述的會勘結果是對的;而且在那之後,又有兩棵的計畫改為原地保留。
我們把能找到的每一環排出來:
圖八:富民生態公園,從修剪到移除,每一環誰負責、市民看得到什麼(文字規格;責任對照表,不按比例,不代表時間長度)
讀者問題:如果一棵樹因為「修剪不當」被移除,這條責任鏈上每一環是誰?
分母與範圍:只整理富民這一個工程的公開紀錄,跨2024年至2026年,不是全市統計;六列不代表六次施作;2024年的現勘增作行政事由不能證已施工,也未與後續傷害建立已核因果。
形式:六列責任對照表;前五列依下述證據排列,第六列標示責任追溯缺口。不是等距時間軸;2024年現勘增作行政紀錄與後續傷勢沒有已核實的因果連線。每列標明負責者與公開文件/媒體說法/尚未取得。
1. 2024 年 3 月:修剪現勘增作的行政紀錄。 公園處圓山公園管理所的單位加班報表,有一筆一小時加班事由,載「富民生態公園樹木修剪現勘案增作事宜」(官方 2024 行政紀錄[87] 第48頁)。這筆行政事由不能證已施工、修剪哪些樹或承作廠商。 圓山所當年有一份公園樹木修剪契約,但公開採購資料沒有把這筆現勘增作行政紀錄接到那份契約。
2. 2025 年 9 月評估,12 月送委員會。 「移除 11 棵、移植 6 棵」是 2025 年 12 月送樹保委員會的原規劃,不是 2026 年 7 月評估之後的結果。官方原文是 2025 年 12 月 30 日樹保委員會幹事會的議程:工區裡 1 棵受保護榕樹原地保留,另外 181 棵一般樹木「移除11株、移植6株」、164 棵原地保留(樹保會 114.12.30 幹事會議程[88] 第 3 頁)。 議程裡「申請移植理由」一欄是空白,移除理由也沒寫。 但理由其實早就寫好了:移除計畫說,移除依據的是「114年9月11日 樹木安全評估報告」,也就是 2025 年 9 月 11 日,比送委員會早三個多月(移除計畫全文 PDF[6] 第 4 頁)。
3. 評估表寫了什麼。 2025 年 9 月 11 日的評估總表,列了 8 棵「建議移除」的樹。每棵的「關鍵因子」欄,有 4 棵寫到修剪:一棵寫「截幹修剪影響生長」,一棵寫「修剪不當造成多處截幹枝癒合不良」,另外兩棵寫「修剪不當」。兩棵榕樹的個別評估表,備註欄寫著「曾斷頭修剪,根領損傷嚴重」(同一份 PDF 第 28、30、33 頁)。 2026 年 7 月 6 日的會勘結論裡,兩棵維持移除的榕樹,理由分別寫著「樹幹歪斜、截頂、等勢幹及多處癒合不良」和「所有大分枝皆為截頂、樹皮損傷、傷口無法癒合產生腐朽」(第 25–26 頁)。 市府115年8月的議會答復[4]第19頁寫「禁止使用截幹修剪法(斷頭修剪法)」;但該答復沒有重述「截頂」的適用條件。我們撤去把會勘所寫截頂直接對上某條限制的判斷,也不從兩種用詞逕判個案違規。 所以,7 月有參選人說移除報告寫了「不當修剪」, 官方文件證實確實有這樣寫。至於「七成以上」,他的分類還包括「癒合不良」「樹皮損傷」,不能全部當成已確認由修剪造成。我們核到的是評估總表 8 段中 4 段直接寫到修剪;參選人當時看的報告是否與這份完全相同,仍待核對。
4. 儀器檢測。 6 月 16 日的會勘紀錄裡,有與會者要求白千層「應有科學數據出來後再判定」;公園處當場說,會用應力波等儀器檢測。7 月 6 日,三棵白千層驗出腐朽率 41%、52%、48%,委員會勘「同意移除」;7 月 29 日再會勘,腐朽率 41% 那一棵改為保留(第 18、23–26 頁)。 這一環,市府說到做到,數據也公開了。
5. 移除計畫及公告安排。 已取得的富民移除計畫原件[6]寫明,移除前7天在附近巷口張貼公告、通知里辦公處,原定2026年9月移除,移除費用11萬2,476元(第3、12頁)。這是計畫安排,不能證明實際公告或施工日期。 10月上旬,記者在現場看到至少一棵白千層已被移除;6棵是否全部移除、哪一天移除,仍缺逐樹施工紀錄。
第六個方框列「如果是修剪造成的,誰負責」:誰在什麼時候截了這些樹的頂、當年的廠商有沒有被查、監工的人有沒有被問、契約裡有沒有扣款或罰則。移除計畫寫了傷從哪裡來,卻沒有一個字寫是誰造成的。這一框在公開資料中仍是空的。
可以說:市府自己的評估表,把富民幾棵要砍的樹的缺陷,寫成截頂、斷頭修剪或修剪不當留下的傷;2022修剪規範已禁斷頭、對截頂設條件;這幾棵樹的施作年份與當時適用規則仍待核。 原規劃移除 11 棵,經三次會勘或會議後,最終計畫移除 6 棵;是否已全部施作仍待核對。
不能說:2024年這筆現勘增作行政事由涉及的作業造成後續傷害;這筆紀錄尚不能證已有修剪施工,也不能說是哪一家廠商、哪一年剪的。評估表只寫「曾斷頭修剪」,沒有寫時間,可能是很多年前的事。
下一個問題:公園處自己的評估寫了「修剪不當」,公園處有沒有回頭查是誰剪的?
這條鏈上,計畫評估表的權屬欄寫這些樹屬於公園處(移除計畫[6]第6–11頁)。 現在不用再問「移除評估如果寫了不當修剪」:它寫了。一份評估把移除原因寫成修剪留下的傷,就是在記錄一次維護失敗;但目前取得的計畫沒有把這樣的移除原因接回當年的修剪契約、施作者與追責結果。
規範也已有責任要求:2022年修正版第1.1.4要求市府機關、學校的修剪契約明定遵守規範及違約處理機制(官方規範[84] 第1頁)。公園處應讓市民核對契約如何約定、如何追責;不能把未取得個別契約,寫成制度沒有要求。傷害若早於該版本,仍須回查當時規則。
對照東門那一棵:「不該砍卻砍了」,市府宣布求償、終止契約與政風調查,執行結果仍待核。 「剪壞了,幾年後只好砍」,我們還沒有取得可核對的追查或處理紀錄;這不等於公園處從未處理。
我們的判斷(富民): 確定的是,公園處的官方評估把截頂、斷頭修剪、修剪不當列為這幾棵樹的毛病來源之一。我們有理由懷疑,造成這些傷的修剪,是在公園處管理這座公園期間、由公園處或它的廠商做的,因為這些是公園處權管的公園樹,2024年另有一筆公園處修剪現勘增作的一小時加班行政事由。這筆紀錄只提供回查管理紀錄的線索,不能證已施工、哪些樹或承作廠商,也未與後續傷害建立已核因果; 但哪一年、哪一家,文件沒寫,我們不下這個結論。若文件顯示截頂發生在公園處接管前,造成傷害的責任應轉向當時的管理者與施作者,公園處仍須交代接管後的養護與移除決定;若它其實查過,應更正「尚無可核對追查紀錄」的判斷,並檢驗追查是否充分。握有修剪紀錄的是公園處。也要公平地說:富民公開計畫與附件[6]包含逐株評估、會勘及公告安排,居民要求的儀器檢測也做了,之後還有樹改為原地保留。這能證明本案公開到哪裡,不能據此推成所有工程都有同樣完整的程序,或公佈內容必然是某條法規要求的結果。 看到理由之後,下一步「誰剪壞的」,我們仍未找到可回查的逐案追溯規則與處理紀錄。
公園處內部曾把自治條例與修剪標案放在同一案檢視,案名是「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之執行及樹木修剪維護標案內容及執行」;2025 年 3 月的紀錄寫 SOP 修正牽涉裁罰,要開處內會議討論,4 月就解除列管。 裁罰的是誰、改了什麼,都沒有公開。
我們的判斷: 這裡同時有兩種問題,要分開講。
分類與追責的缺口: 市府總數將「腐朽」「病蟲害」歸為自然原因,沒有區分腐朽從哪裡來;富民的移除評估明明寫了「修剪不當」, 但本案公開計畫沒有接回當年的修剪契約與廠商。我們的機制推論是:把「腐朽」歸入自然原因的分類,不能辨識腐朽是否源於修剪,有遮蔽責任的風險;尚未核到富民6株是否全部實際移除、是否納入移除統計、若有則屬哪一年,不能把這個風險寫成已發生的統計事實。 修剪規範已要求契約訂明違約處理,不能判成完全沒有責任機制;但這不等於已有逐案回溯過去修剪的程序。已取得的投標須知沒有相關細則,完整契約、評鑑作業規定及個案扣罰仍待核對; 東門已有機關宣布依契約追責的例子,執行結果仍待核(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2 項)。 缺乏可核對的逐案回溯規則與紀錄,市民也就難以檢驗剪壞的樹有沒有人負責。
修剪標準與契約責任要求已存在,個案執行仍待核: 官方2022年修正版已載修剪量原則、截頂條件與斷頭禁令;但富民過去何時、由誰施作,仍未核清。 處長也要求加強修剪、重新檢視標案,並提到 SOP 修正牽涉裁罰(對象未寫明)。 但哪些樹剪了多少、有沒有違規、違規怎麼罰,沒有一項公開。在紀錄公開之前,我們無法判斷規範有沒有被遵守;而無法判斷本身,就是公園處的責任。
這條線也回答了根題的另一半:一棵樹「看起來好不好」,可能取決於它過去被怎麼剪。
副線一|受保護的大樹:會勘後,名冊為什麼一拖一年?
我們核到的兩批受保護樹木會議資料,列有現勘說明與提報備查事項。這些資料讓市民看見一部分處理經過,但不能單靠提報或網站名稱判定法律除名生效。
我們逐字讀完 2025 年 6 月和 2026 年 9 月兩次委員會的名單:「先移除、後備查」是常態。有一棵受保護榕樹,委員到場時「確認現場已無樹木」(2025/6/20 議程[89] 第 20 頁)。 #3917 的樹籍頁[2]稱 7 月 24 日會勘,媒體轉述園區[1]稱 8 月 19 日移除腐朽樹幹;依這些說法是先會勘後移除。但日期先後不能證明全部程序完成,我們撤去「沒有跳過程序」的判斷。本案許可、處置範圍及解列生效文書仍待核對,不能由此改判合法或違法。
問題在拖延。兩次名單合計 82 株,有 28 株,約三分之一,在委員會勘同意後超過一年,才送進委員會備查(2025/6/20 議程[89] 第 23 頁;2026/9/9 會議資料[90] 第 42–46 頁)。 最久的一株是北投一棵感染褐根病的榕樹,2023 年 6 月 9 日委員現勘,到 2026 年 9 月 9 日才送進委員會,隔了三年三個月(2026/9/9 會議資料[90] 第 44 頁)。 2025 年那一批最久的一株等了將近三年,而它的權管單位就是文化局自己。
這也表示,某一棵受保護樹沒有出現在最近一次委員會的名單上,並不能說明它沒有被會勘、沒有被移除。今年 9 月這份名單上,委員現勘的日期從 2023 年 6 月一路排到 2026 年 7 月;市民從公開紀錄看到一棵樹的狀態,可能要晚一個多月,也可能晚三年。
圖九:兩次委員會名單上的受保護樹木,委員現勘後多久才送進委員會(文字規格)
讀者問題:委員會勘至提報備查相隔多久?
圖形:兩條水平堆疊長條,上下排列,同一尺度(0 到 56 株),從 0 起算,長度與株數成比例。
2025-06-20 委員會(54 株不同的樹):一年內 39 株|超過一年 15 株
2026-09-09 委員會(28 株):一年內 15 株|超過一年 13 株
分母與範圍:兩次名單的每一株,以說明欄的委員會勘日為起點、提報資料所屬會議日為終點;不是實際移除、備查決議或法律除名的生效日期。
可以說:約三分之一在委員現勘後超過一年,才送進委員會備查;最久三年三個月。
不能說:這些樹何時被砍、何時法律除名或這段期間是否仍在現場;上述兩個日期只能計算會勘至提報的間隔。
下一個問題:在這段期間,市民在名冊上看到的是什麼?
為什麼拖?委員會設置辦法原本規定「以一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文化局在今年 6 月修法時自己承認「甚難達成」,就把規定改成每三個月一次(2026/9/9 會議資料[90] 第 28 頁)。所引兩次大會是今年 3 月 10 日與 9 月 9 日,間隔六個月;但三個月一次是年中修正的規則,不能把新規直接回套整段期間。 2025 年的名單還把兩株樹各列了兩次,沒有人在備查時發現(2025/6/20 議程[89] 第 18、19、26、28 頁)。 至於解除列管的期限與網站更新順序,我們仍缺可核對的適用版本與個案文書;歷史流程圖副本尚不能用來解釋#3917目前仍列管的法律原因,也不能從網站名稱反推違法。
我們的判斷: 舊版以每月開會為原則,文化局修正說明承認難以達成,改為每三個月一次;9/9資料另稱實務上「擬」每月開會,尚不是已執行的承諾。對過去未達舊版原則及公開會議間隔的批評,應按各時期規定分別檢驗,不能把每月一次寫成現行要求。
副線二|一般行道樹:移除前的公開依據,說清楚了嗎?
市府在議會書面答復描述了內部程序:樹木風險分為重大危害、高、中、低四級;「屬重大危害者將即時簽報辦理移除;屬高風險且經建議移除者,須經 2位具專業資格之專家學者會勘確認後方得移除」;高風險每年評估 1 次,中風險每 3 年、低風險每 5 年 1 次(市府 114 年 5 月書面答復[91] 第 24–25 頁)。 答復引的依據是「樹木安全評估判定及處理標準作業流程」,是行政作業流程,不是自治條例。依這段描述,重大危害的樹是即時簽報移除,沒有寫要經兩位專家會勘;這份答復交代的是通案程序,不能用來核對東門等個案的逐樹分級、會勘與施工依據。
天母圓環的同稿轉載[11]載有施工前在樹幹上貼公告的說法;這是機關對單一案件的敘述,不能回答所有案件適用什麼公告義務,也不能代替實際公告原件。
褐根病防治手冊裡,事先要通知的對象是環保局,沒有居民(褐根病防治作業手冊[8] 第 7–9 頁)。
工程移除要點[92]第八點要求其涵蓋的工程移除案逐株評估、辦說明會、審查,並將核准計畫公告於機關官網;這不能直接推成所有危木移除都適用同一程序。
富民工程已有公開移除計畫[6],可核逐株評估、會勘及公告安排;這是個案證據,不是所有工程法定程序均完整的保證。
我們先前取得的金華社宅樹木移除計畫附件,曾以公園處評估表記錄樹況。這是歷史取得版本所載;本次無法直接讀取官方原件,暫不以其中個別欄位作為讀者可直接核對的依據。這份他案評估也不能代替東門的施工核對,或證明富民用錯版本。要追誰造成傷害、現場有沒有照核定施作,仍須施工與查驗紀錄。
我們的判斷(有理由懷疑): 現有個案說明仍不足以讓市民辨明,哪類移除必須事前公告、公告應包含什麼,以及如何提出意見。這是公開說明的缺口,尚不足以判定是規則缺漏,還是既有規則沒有落實。公園處應把適用依據與個案辦理經過說清楚;法規版本的查核限制見文末。天母案自述貼過公告,至少顯示現場告知做得到。
西園路的疑問,來自陳情方轉述。綠黨9月23日新聞稿[38]稱,居民看見移除公告,透過1999詢問卻得到「尚在規劃評估」的回覆。這是政黨與陳情方的說法,公告與回覆原件尚未核實,不能直接推成「先決定、再評估」。 我們有理由懷疑,市民無法分辨一張公告代表初步規劃、評估完成或已核定施工;公園處應公開本案公告版本、回覆與評估日期,說清楚各處文字代表哪個階段。若公告早於評估,也還須核對它是否只是預告,才可判斷有沒有先定案。若評估已完成而1999回覆錯誤,責任則在公園處的回覆與案件管理。現有證據不足以優先認定是哪一種原因;這個資訊缺口與說明責任不因此消失。
副線三|各方實際的難處
公園處: 要管約 9 萬棵行道樹(2017 年的數字)(市府新聞稿[93])。 樹倒傷人要負責;2023年倒樹事故後,公園處對中央社[60]說正在檢討行道樹修剪計畫。 2024年公園處的災害準備金預算有3.44億元,北區修剪契約也被追加到將近兩倍。 病灶看不見,汛期前加強修剪、保守移除的壓力是真的;處長也在內部會議要求檢討救災人力和鏈鋸手量能。 天母那棵榕樹,公園處說,附近一棵病樹先無預警倒下、壓壞了車;圓環這一棵治療了兩年多才移除,貼的公告還被拔過一次。 10 月 14 日市府又說,反覆查閱資料、調紀錄與現場查證已占用第一線人力。這是市府自己提出的行政負擔,也更說明為何應把可公開的依據日常整理,而非每次爭議才臨時找。 但壓力不能取代說明。
公園處的基層人員: 市府10月14日的公開說明[15]稱,反覆查閱資料、調閱紀錄與現場查證占用第一線人力。這是機關對行政負擔的說法。 我們認為,既有紀錄若能主動整理公開,有機會減少重複調查找資料的負擔;但公開本身也需要人力,不能保證免去所有個案查詢。修剪棵數在2025年初的內部會議已有報告,這支持要求公園處交代如何持續整理資料,不能據此保證逐樹紀錄已齊備。
文化局與樹保委員: 將近 3,900 株受保護樹木,委員會同時審工程、認定新樹、備查解列。 它也兌現過承諾:2025 年起會議紀錄逐一公開委員意見(2025/6/20 議程[89] 第 4–9 頁)。 富民一案,原規劃移除的 11 棵,經委員會勘與後續會議,決定3 棵原地保留、2 棵改為移植,最終計畫移除 6 棵;決定原地保留的白千層,是儀器驗出腐朽率 41%、委員判定沒有立即危害的那一棵。
園區(執行端): 松菸說先移除腐朽樹幹,是為了避免菌絲擴散到其他健康的樹(三立新聞網 9/16[1])。
修剪廠商: 按單價、按施作量計價,單價在契約期間沒有物價調整;標價不能超過公開的預算。 施工單由公園處開,汛期前有施作壓力;東門案已有官方宣布依契約追責。具體品質評分、個案違約認定與付款扣款如何執行,仍待核對,不能寫成完全沒有罰則。 在這樣的契約下,廠商偏向剪重一點,是可以理解的誘因(這是我們的推論)。東門一案,施工廠商 5 月就坦承;公園處說為了等公會估價、確認求償金額,9 月才一併處理,並自認「時間冗長」。
市議會: 依法議會只能刪、不能加。 面對一份八月底送來、兩千多億元的總預算,議會要在幾個月內審完,說明欄只有固定句子的科目很容易被放過。 2025 年 12 月,議員把包括修剪工程在內的籠統項目先暫擱,也追問過例行工作為什麼編成跨年連續工程(問的是植栽培育那一筆),工務局長答應檢討。 但這筆翻倍的科目一元未刪;翻倍那一年,委員會速記錄上只有一句「沒意見,通過」。
富民的里長與設計單位: 據公視我們的島[41]報導,里長說公園設施老化、生態池漏水失修,整建是必要的,計畫已納入專家建議;設計單位說移除是園藝技師評估的結果(媒體轉述)。 他們面對的是一座需要整修的公園,和幾棵設計單位說已經腐朽、陳情者卻說健康的樹。現在評估報告已經公開:兩棵經會勘同意移除的白千層,檢測腐朽率是 52% 和 48%;這不等於已核實兩棵都完成移除。 但同一份會勘紀錄也留下居民的另一種看法:有與會者說,白千層膨大是自然現象,若全照最嚴格的行道樹標準,「臺北市會有大量樹木面臨移除」;也有人說,生態公園不該套用景觀公園或行道樹的嚴苛標準,即使是中空的樹,也能給五色鳥等生物棲息(移除計畫第 23–24 頁)。 這不是誰對誰錯的事實問題,而是公園要給人安全使用,還是給生物棲息的取捨。
居民與護樹團體: 他們面對的常是樹不見了,卻沒有同步可核對的評估與施工紀錄;問 1999,收到罐頭公文,有時回覆還和現場的公告對不上。 天母的居民,是看到留下的樹根才開始問。
保留或移除本來是可以公開討論的取捨。高雄有一棵兩百年、感染褐根病的榕樹,管理的廟方選擇保留(自由時報[94])。 但要討論,前提是判斷的依據要被看見。
副線四|別的城市怎麼做(國外)
最該拿來對照的是英國雪菲爾。雪菲爾市府在長期外包契約裡寫進要替換 17,500 棵樹。獨立調查的結論是:數千棵健康、受人喜愛的樹被砍掉,是嚴重的策略領導失敗(雪菲爾獨立調查報告[102])。 雪菲爾的教訓是,契約怎麼寫,就會決定樹怎麼被處理;而市民要到事後調查,才看得到契約內容。台北的修剪契約同樣按量計價。工務局的說明書在經費翻倍那一年,拿掉了全樹型修剪要剪幾棵、單價多少;契約本身的單價表和逐區、逐路段的施作數量,我們也找不到公開版本。一年剪了多少棵,只在議會答復裡留下一個全市總數。 紐約的工單可以用樹木編號查到,一棵樹被移除前被剪過幾次,都查得到;台北的施工單沒有公開,富民那樣的「修剪到移除」也就接不起來。香港在褐根病古樹移除的隔天就發新聞稿;台北天母那一棵,我們核到的 9 月 24 日新聞稿晚於稿內所述移除三個多月;兩案都不能僅以發稿日判定最早公開時間。 墨爾本用樹蔭面積訂目標,台北用棵數回應質疑。
換一位專家再看一次,會不會不一樣? 台北有一個現成的例子。民生社區撫遠公園內外 77 棵榕樹,2024 年 3 月全數被列入移除名單,評估表上勾的都是概括的「其他有危險狀況經專家會勘建議移除」;居民和護樹團體反對後,公園處另請 4 位專家重新現勘,改成移除 56 棵、保留 21 棵(太報 10/5[103])。 這不能證明第一次評估錯了,但說明同一批樹的判斷有裁量空間。台灣樹人會秘書長因此在同一篇報導主張,台北應檢討建立「第二意見」制度,或至少在用概括條款判定移除時,書面說明為什麼修剪、支撐、擴大樹穴等方法都不可行。 市府對這個提議怎麼看,我們沒有找到公開回應。
國外有類似的程序,但沒有一個讓市民握有否決權:
舊金山: 公共工程局要移除一般街樹,須在移除前 30 天通知鄰近住戶並在樹上公告;30 天內有人書面異議,局長就要舉行公開聽證,聽證後書面決定,這個決定還可以向上訴委員會上訴(市議會案件紀錄[104],File No. 251211,通過版條文附於該頁)。 今年 9 月 18 日,舊金山市長簽署這項修法,規定新制生效後,市府以「危險樹」為由移除時,不再受理向上訴委員會的進一步上訴;民眾仍可向公共工程局長提出異議,一般街樹的上訴則保留(同一案件紀錄)。條文第8節規定簽署後第31天生效,依簽署日推算為2026年10月19日;不能把9月18日當作上訴管道已取消的日期。這裡比較的是通過的新制,不代表已核實各案如何適用。 但同一份通過版條文也寫明:危險樹不適用 30 天公告,仍要在移除前 15 天通知鄰近住戶並在樹上張貼;只有局長認定「明顯危險、須立即處理」的緊急移除可以先砍,砍完仍要通知鄰近住戶為什麼必須這麼做。
英格蘭: 諮詢至少28天,若最後決定砍,回應還須至少在砍伐前28天公布;這是兩個不同的期限。政府指引也要求交代居民意見如何被考量、替代方案為何不可行。但聽完意見,地方政府仍可以決定砍;居民申訴期間,政府沒有義務先把樹留下(政府網站所載指引[95] 第8、12、14、16、17段)。
雪菲爾: 2016 年設過一個由樹藝顧問、公路工程師、一般市民等組成的獨立樹木小組,但最後決定仍由市府公路主管做。小組看了 782 棵樹,建議用工程方法保留 316 棵;據小組主席在調查聽證中的說法,市府起初只接受了約四分之一的保樹建議。2023 年的獨立調查認為,市府誤導這個小組,又違背了它多數保樹的建議,嚴重傷害市府的公信力(雪菲爾獨立調查報告[102]第 370、377、388–389、966 段)。
我們的判斷: 台北市府說高風險樹要經兩位專家學者現勘才移除,但這兩位是誰找的、看了什麼、意見是否一致,都沒有公開;我們也沒有找到市民在移除前正式提出異議、要求重看的公開程序;撫遠公園那 21 棵,是靠居民抗議才換來第二次會勘。 國外的經驗也說明,異議程序不是萬靈丹:英格蘭聽完意見仍可以砍,舊金山已通過取消危險樹進一步上訴的修法,雪菲爾的獨立小組被市府繞過。這些制度各有死亡、危險或緊急樹木的例外;就一般案件而言,它們保留了事前的那一步:移除前公告理由,讓市民有時間提出意見,並公開說明為什麼不用其他方法。 舊金山連「危險樹」都要在樹上公告 15 天;真的來不及的緊急移除,事後也要說明為什麼必須砍。 本文已核的多份事後新聞稿明載回應網路質疑;台北也已有工程移除計畫核准後須在官網公告等規則,不能概括成沒有事前公告義務。公園處仍應交代各類案件適用哪套程序、民眾何時能提出異議,以及逐樹有沒有照辦;事後新聞稿不能代替這些紀錄。
副線四|別的城市怎麼做(國外)
| 地方 | 做法 | 市民查得到什麼 |
|---|---|---|
| 英格蘭 | 適用的都市道路街樹,原則上砍伐前須諮詢公眾;公園等鄰近土地不在這項義務範圍(政府網站所載指引 第3–7段) | 樹上須有公告,諮詢至少28天;死亡、依法須移除的危險樹等有豁免,不能把所有生病的樹一律當成豁免(同指引第8、19段)。 |
| 巴黎 | 每月公布砍伐、修剪、種植計畫(巴黎市) | 逐棵的地址、樹種、理由、補種 |
| 紐約 | 開放資料(移除工單、風險評估) | 用同一個樹木編號串起巡檢、修剪、風險分數和移除工單;一棵樹被移除,可以回頭查它過去的工單 |
| 墨爾本 | 2012–2032年都市森林策略用樹冠覆蓋率訂目標:以當時公共空間的22%為起點,目標2040年達40%(策略原文 第7頁)。 | 衡量的是樹冠覆蓋的空間比例;22%是策略當時的基準,不是2026年現況,目標也不是已達成的成果。 |
| 多倫多 | 私有地健康大樹原則上不准砍(市政法典 813 章) | 申請須現場公告 14 天 |
| 香港 | 古樹名木因褐根病移除,事前諮詢專家與區議會(政府新聞公報) | 移除隔天政府發新聞稿 |
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
下表分清當時的承諾與最後核對到的進度;沒有新的完成證明,就不把舊紀錄寫成今日已兌現。新站清單核對至10月15日,其餘逐列標示。[1][6][15][22][26][29][39][57][60][61][66][75][79][89][90][105][106][107][108]
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
| 誰 | 何時 | 說了什麼 | 最後核對日期/材料範圍與進度 |
|---|---|---|---|
| 公園處 | 2023-08-30 | 倒樹致死後,公園處說正在「檢討行道樹修剪計畫」;園藝工程隊長說生長較快的樹種「會增加修剪次數」(中央社) | 材料範圍:2023年新聞稿的檢討承諾;既有材料未見檢討結果。經費後來翻倍,但預算書未寫兩者有關。 |
| 公園處處長(內部) | 2025-01-16 | 「針對樹木修剪維護標案內容及執行重新檢視」(1 月處務會議) | 材料範圍:2025年1–4月處務會議。3月提到SOP修正涉及裁罰,4月解除列管,已取得紀錄未載結論。 |
| 公園處處長(內部) | 2025-02-21 | 陳情回覆「切勿讓媒體及民眾有敷衍之感」(2 月處務會議) | 材料範圍:2025年處務會議與2026年9月陳情。陳情者仍反映收到罐頭公文;這是陳情者說法。 |
| 公園處(市府新聞稿) | 2026-07-08 | 預定修剪資訊「皆定期公告於公園處官網」(市府 7/8 新聞稿) | 最後核對:9/25。當時專區只有兩則、僅列公園名稱,8月舊連結失效。 |
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
| 公園處(回覆審計部) | 2025 年 7 月審核報告刊出 | 2025 年 6 月底前修訂樹木安全評估作業流程,增訂「移除期限及實際移除日期」、專人列冊控管;2026 年上半年完成移除案件「資訊系統化管理之建置」(審核報告 乙-70,相關原文已核) | 本輪已核承諾原文及114年度追蹤文字;未取得修訂流程、列冊與系統完成證明。與8/27所稱年底電子化是否同一系統,尚不能確定。 |
|---|---|---|---|
| 公園處 | 2026-08-27 | 「預計年底前」完成移除、修剪等流程電子化,屆時「樹木相關履歷資料」可在資訊網查詢(自由時報 8/27) | 材料範圍:8/27媒體引述的年底承諾。期限未到,完成進度仍待核;若落實,應能銜接逐樹履歷。 |
| 市長 | 2026-09-14(議會) | 答應「每棵移除的樹木報告都要放上網」(記者轉述,三立新聞網 9/16) | 最後核對:10/15,新站65則清單已取得,含3917及天母;逐棵附件與全年分母未核,不能判為全部兌現。 |
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
| 公園處 | 2026-09-16 | 標案回應:金額依「工作項目及數量編列」(自由時報 9/16) | 最後核對:10/4的115年度說明書。已有巡檢人力、維護型組數,未列全樹型株數單價及各項金額;議會答復只有全市修剪總數,分路段成果與評選分數原件待核。 |
|---|---|---|---|
| 公園處 | 2026-09-22 | 東門茄苳案:人員懲處、檢討流程、政風調查(公園處 9/22 新聞稿) | 最後核對:10/13,僅及既有官方宣布;政風調查結果及修訂流程原件仍未取得。 |
| 公園處 | 9/21 新聞稿現存版本(9/29 更新);10/5 媒體報導 | 官方稱 5 月東門案發後,移植工程強制要求監造現場確認工法(公園處);另對媒體承諾年底前優化資訊網(太報) | 最後核對:10/13,僅及既有官方與媒體說法。到場要求已有公開說明;正式通令、生效日與逐案查驗原件待核,尚不能確認改善成效。 |
| 市府代表(陳情現場) | 2026-09-23 | 會把各案轉交權責機關,「於6至30天內提出正式書面回覆」(環境資訊中心 9/24) | 依9/23陳情現場承諾,最晚約10/23到期;正式書面回覆仍未取得。仍須核對各案正式書面回覆;新聞說明不能代替陳情公文。 |
| 公園處處長 | 2026-08-17(議會工務委員會) | 帳面一年淨減 2 萬 4,537 株被質問時說,「這個我們之後會來檢討,應該是整體性地來看」(速記錄) | 最後核對:10/18。10/14市府說明用了42,250株的「增加」數,未交代是否為淨增,我們在市府、工務局、公園處的新聞與澄清頁沒有找到整體存量對帳或檢討結果。 |
| 公園處 | 2026-09-26 | 「預計到明年底,市區會再新增3555棵」(太報9/26轉述公園處) | 最後核對:10/2,僅及9/26媒體轉述承諾;期限未到,稿內未列地點、規格與存活揭露安排。 |
| 工務局長 | 2025-12-19(議會工務委員會) | 例行工作編成跨年「連續工程」的做法,「後續我們也會再跟會計、主計來檢討以後的編列方式來做調整」(速記錄 114/12/19) | 最後核對:10/4的116年度預算案。仍列116–117年度連續工程,說明未改。 |
| 文化局 | 2026-09-09 | 委員會實務上「擬」改為每月開會(2026/9/9 會議資料 第 15 頁) | 材料範圍:9/9會議資料;修正後規則為每三個月一次,實務每月仍是擬議,後續執行未核。 |
| 文化局 | 2025-01-08 | 會議紀錄公開個別委員意見 | 已核2025/6/20會議資料逐一公開委員意見;只及該批公開紀錄。 |
| 公園處 | 2026-06-16(富民會勘) | 對白千層「將採用科學儀器(如應力波)進行精準檢測」;同場與會者要求移植與移除計畫公開、樹木風險評估對外公開(移除計畫第 23–24 頁) | 最後核對:10/11的富民計畫與評估。7/6儀器檢測及逐棵資料公開可核;計畫最終同意移除6株,非完成實作證明,後續追責原件待核。 |
讀下去
市府(工務局發稿)|2026-10-14|宣布「小樹保衛站」集中近期爭議案件、處置原因與佐證,並持續更新(市府公告)|最後核對:10/15,清單列65則並收錄較早稿件;個案附件待核,不等於全年逐棵報告或年底資訊網優化全部完成。
我們的判斷: 市府在 8、9 月做了很多公開承諾,大多還沒到期或還沒兌現;截至此前查核,可確認已完成的有兩項:文化局公開委員意見,和公園處在富民做了儀器檢測,本案計畫及逐株評估也已公開;公園處9月30日的年度異動資料只部分回應了承諾:我們核到兩份移植表,未見該批資料中的移除清單;一般行道樹表標題寫1到8月,內容卻只有4到8月。沒有完整應公開清冊,不能把這些缺口換算成兌現百分比。 10 月 15 日我們已讀到集中網站的65則說明清單,包含較早的松菸公告與天母說明;「這一塊還是空的」必須撤回。接下來應核對原始依據與逐棵覆蓋範圍,不能只以說明篇數判定承諾完成。 公園處9月24日替天母榕樹發的這份說明,明載回應網路質疑;它有沒有同時列入履行既有承諾的工作,現有材料沒有說明。 跟錢和修剪有關的部分,公園處在 2023 年倒樹後說要檢討修剪計畫,2025 年初內部又要求重新檢視修剪標案,兩次的結論我們在公開資料裡都找不到;已有計畫說明書與標案回應,仍未把新增工作逐項接上增加的金額;我們應批評說明的內容不足,不能說完全沒有說明。
我們的判斷
圖十:一棵樹、一筆經費、一條責任鏈,市民各看得到什麼(文字規格)
讀下去
讀者問題:這次查到的,哪些已有公開說明或原件,哪些本次尚未取得?
圖形:四組方格表,不是比例圖;各格直接列出資料層次與本次取得範圍。
單棵樹:病名(機關敘述:樹籍與新聞稿已取得)|診斷與會勘說法(機關敘述:#3917樹籍及媒體轉述已取得;天母新聞稿已取得,該稿晚於移除三個多月)|檢驗報告(原始附件:本次尚未取得原件)|會勘紀錄(原始附件:本次尚未取得原件)|移除日期(媒體轉述:#3917處理日期;機關敘述:天母新聞稿所述日期;兩案逐樹施工原件均尚未取得)|名冊狀態(官方樹籍:#3917仍顯示列管,不能單獨代表法律生效狀態)。
修剪經費:得標廠商與金額(第三方決標加值頁:已取得,正式完整投標名冊原件待核)|各區預算與擴充上限(官方招標公告:已取得)|送審數與議會審定數(官方預算文件:已取得)|當年執行數(官方決算書:已取得)|翻倍理由(官方計畫說明書:已取得新增工作敘述,未分列金額;北區需求線索由決算明細拼接)|內部重新檢視(官方處務會議紀錄:已取得交辦及結案文字,檢視結論原件尚未取得)|議會審查問答(官方速記錄:已取得,翻倍那年委員會逐筆審查未追問)|全樹型修剪株數與單價(官方說明書:113年度有載,已取得的114、115年度版本未載;其他估算原件尚未取得)|修剪棵數(官方議會答復:已取得全市總數,分區分路段原件尚未取得)|評選分數(評選原件:本次尚未取得原件)|逐樹施工單與付款(個案執行原件:本次尚未取得原件)。
修剪到移除:修剪原則、截頂條件、斷頭禁令及契約違約處理要求(官方2022年修正版相關條文:已核;富民施作年份、當時適用版本及個別契約仍待核) |修剪現勘增作的行政事由(官方加班報表:一筆一小時事由,不能證已施工、哪些樹或承作廠商,也未與後續傷害建立已核因果)|富民逐棵評估與移除計畫(官方計畫附件:已取得,記有修剪傷害,最終計畫移除6株;全部實作未核)|修剪是哪一年、哪家廠商(逐樹施工與契約原件:本次尚未取得原件)|有沒有追究(個案追責原件:本次尚未取得原件)|樹冠損失(官方中山北路局部光達試辦摘要:已核;全市逐年可比的官方量測序列、同樹原始測值與學者完整方法:仍未取得;局部試辦不代表全市已部署)。
發現與處置:民權東路案的事前通報(獨立調查重建:已核相關正文)|風險評估與警示處置(獨立調查分析:指出不足)|改善執行(只核公開建議頁,履行文件未取得)。這是2024至2025年特定個案的證據層次,沒有全市違規分母,不畫偵測率。
分母與範圍:只列本次已取得的來源層次;新站65則說明清單已取得,尚未逐案核完原始附件。清單條數不是樹數,這張表不是網站完成率。
可以說:總額、單年支出、全市修剪總數及若干個案理由已有公開來源;多出經費的逐項分配、逐樹施工與責任原件仍有取得缺口。
不能說:本次尚未取得原件,就表示機關內部沒有或網站未公開;也不能把機關敘述當成已核施工、法律生效或富民6株已全部移除。
下一個問題:新入口是否提供能連起移除原因、過去修剪、施工單與契約的原始附件?
回到開頭。「一棵看起來好好的樹為什麼被砍?」有時答案是真的,病在根部,看不見;天母那棵榕樹,公園處說,治療了兩年多還是救不回來。有時答案藏在幾年前的一次修剪裡:富民那幾棵樹,公園處自己的評估表就寫著「曾斷頭修剪」,卻沒有人說是誰剪的。但正因為看不見,理由必須被看見;正因為花的是公帑,經費為什麼翻倍、換來多少修剪、剪壞了誰負責,也必須說清楚。在我們已核的天母圓環案,9/24新聞稿晚於6/18移除。這一份說明呈現事後新聞回應的做法,不能證明理由此前未公開,也不能推成全台北皆如此:新站列出一則標為8/24的3917公告,實際首次公開時間與當時內容仍待核;不能把天母的時序直接套用松菸。 市民問樹蔭,市府回答棵數;而且市府給的棵數本身前後對不上:一年的移除加天災被拿去對照兩年、三機關的種植,42,250株被稱為「已增加」卻未交代是否為淨增,帳面從 20 萬 5 千多株掉到 18 萬 603 株時對議會說「仍維持18萬餘株」,補植數範圍不明、全部轄管的反而比只算行道樹的少。我們的判斷(很可能): 這組數字有誤導市民之虞,責任在發布它們的公園處、工務局與市府;只要公開一張同口徑的存量對帳表,就能檢驗。 市民質疑標案,市府回答「合法合規」;網路上有未經證實的猜測,市府先蒐證,後來也集中公開了多案說明;兩者都不能替代逐棵原始紀錄。公園處對議會交出了一年剪了幾萬棵的總數,市民卻查不到剪了哪段路、哪棵樹;它也在內部說過要重新檢視標案,結論沒有對市民說。我們的判斷(確定): 個案理由、總帳與完整責任紀錄,是不同層次的公開。市府已有修剪標準,並要求契約訂明違約處理;對富民應追問的是公園處如何落實、能否回查施作者,不能直接判成沒有責任規則。 新站已能集中找到多案說明,這項進展必須承認;我們應追它公開到哪一層,但病名與「依法辦理」不能替代可供核對的診斷、核准與施工紀錄。我們也必須撤去自己證據不足的程序保證。若新站或其他公開原件把這些環節逐棵接起來,對公開不足的批評就應隨之收窄。
我們會持續觀察: 公園處長 8 月在議會說要「整體性地來看」的樹木總量,市府會不會公開一張同口徑的存量帳,說清楚 42,250 的「增加」是不是淨增、685、728、778 這幾個補植數各算的是什麼範圍; 已取得的新站65則清單中,各案原始附件公開到多細,能否核到市長答應的逐棵移除報告,會不會寫出移除原因與過去的修剪紀錄;公園處 9 月 30 日上線的樹木異動專區,什麼時候補上移除資料、會不會寫出逐棵原因,1 到 3 月的移植會不會補上;港墘路說好的補植什麼時候種;公園處是否說明 2025 年多出的修剪經費各花在哪一項,公開分路段的修剪紀錄、評選結果和內部檢視的結論;市府是否公布自己的樹冠數字與方法,而不只是棵數,學者是否公開完整方法、回應市府的質疑;富民的評估表寫了「修剪不當」,公園處會不會回頭查是誰、哪一年剪的,最終計畫的6 棵是否及何時完成移除;116 年度預算案已照抄 2.45 億、說明一字未改,議會 9 月 22 日、10 月 6 日兩度暫擱之後,10 月 8 日第三輪有沒有人追問、最後刪不刪(第三輪正式紀錄已讀,但未列修剪工程的個別結果); 9 月 23 日陳情時市府答應的書面回覆,10 月 23 日前有沒有寄出、有沒有公開;西園路那棵榕樹評估的結果,以及公告內容、日期與評估先後;修剪廠商的服務品質評鑑規定與結果會不會公開;東門案的政風調查結果;下一次樹保委員會是否備查 #3917;公園處回覆審計部要建的移除系統與修訂後的評估作業流程,何時公開、有沒有逐棵的實際移除日期,審計部 115 年度的報告會不會把這一項從「持續辦理」寫成具體完成。
我們的判斷(確定): 監督不能只問樹是否健康,還要問異常是否被發現、評估是否對準危險、處置是否防住結果。民權東路的獨立調查[81]已把「發現了,處置仍失效」具體指出;它不能替其他樹木的移除背書,也不能代替逐案施工與責任紀錄。
留給你想的問題
1. 政府應如何訂出公共安全與保留成熟樹的界線,判斷錯誤的代價又該由誰承擔? 提早移除有風險的樹,可以減少行人受傷的可能,卻可能讓仍能保留的樹與棲地永久消失;保留並持續檢查,能守住樹蔭與生態,也要投入養護經費、面對無法完全消除的風險。政府要如何在這些責任之間取捨,才有正當性?[5][6][80][85]
讀下去
2. 假設你家門口的成熟樹經評估可保留,但需要取消一個停車位、縮減車道或讓行人繞行,你仍願意接受自己支持的保樹標準嗎? 保留樹蔭與棲地有公共價值,家人接送、無障礙通行與日常便利也值得保障。若替代安排仍無法消除不便,你願意承擔多少,又認為哪些代價應由政府協助分擔?
3. 追究多年前是誰剪壞的,值得花多少力氣? 追查能釐清責任、幫助避免重犯;但紀錄若已不全,追查也會占用原可巡檢與養護樹木的人力。追溯過去與降低眼前風險都值得做,有限資源該如何分配?
附註|可以說、不能說
#3917 的樹籍頁與園區說法均有病害及枯亡理由;樹籍文字到 10/15 仍列「受保護」。可確認的是說法與日期順序,不能由此確認完整程序或首次公開時間。
天母圓環那棵榕樹,公園處說它 2023 年在附近一棵病樹倒下後被偵測確診、2024 年治療、今年 6 月 18 日移除,事前也貼了公告;我們核到的這份 9 月 24 日新聞稿晚於稿內所述移除三個多月,並明載回應網路質疑,而且偵測、會勘、治療的紀錄本身沒有公開。
一般行道樹移植表列出部分去向,例如大湖山莊街的光蠟樹;但標題為1–8月,月份欄只有4至8月。東興路26、28號前有三列茄苳移植紀錄,月份為5;表無逐株樹號,尚不能確認與民眾所指樹木一一對上,也不能由移植紀錄證明存活。
已核審計報告原文:審計部2025年7月的報告寫明,公園處 2023–2024 年列管應移除的 2,989 棵行道樹「未訂定移除期限,亦未註記移除日期」;30 棵被廠商評為重大危害的樹,公園處以「查看樹木生長良好」為由不移除,「未評估確認」。原文載公園處規劃於2026年上半年完成資訊系統化管理;8/27媒體另引述年底前完成移除、修剪流程電子化。兩者是否同一套系統、各自完成進度,尚未核實,不能直接寫成延後。
市府已有2025年移除總數、個案說明及集中入口;10/15取得的新站清單列65則說明,逐案附件與全年逐棵覆蓋率仍待核對。 蒐證新聞稿、媒體所報四人不起訴與最後司法程序,也須分開。
市府用「移除 3,164、新植超過 13,225」回應,但兩個數字期間、機關都不同,也都沒寫樹的大小和地點;本輪尚未取得全市逐年可比的官方樹冠量測,據媒體轉述,公園處自己說是用每棵 16 平方公尺「估算」。學者的衛星估算算出市街內部兩年淨減 13.7 公頃,市府質疑部分案例與換算參數,但這份回應未提出全市可比量測,還把全樹型修剪列為樹冠減少的原因之一。市民失去的樹蔭,不在市府的帳上。
市府的樹木數字前後對不上:8月議會答復把一年3,164株移除(含天災)對照兩年、三機關的13,225株種植;議員轉述的同欄資料顯示 2025 年移除 2,691 株較 2024 年 1,425 株增加約 89%,「122%」是拿 3,164 比 1,425;10/14把42,250株寫成「已增加」卻沒有交代是否為淨增,兩篇都沒說有沒有扣掉移除;8 月答復寫「仍維持18萬餘株」,而同月速記錄的 18 萬 603 株就是從 20 萬 5 千多株減少後的期末數,處長以移撥區公所 2 萬 3,116 株解釋;補植有全部轄管 685 株與議員轉述的行道樹 728、778 株,範圍不明,全部轄管的反而較少。若 13,225 與 42,250 同口徑,112、113 年加 115 年 7 到 9 月需種約 2.9 萬株,市府沒有說明。我們判斷有誤導之虞(很可能)。
公園處「樹木修剪工程」跨兩年審定總工程費,從113年度1.07億變成114年度2.45億(約2.3倍);市府送審就是2.45億,議會一元未刪;115、116年度沿用同一總額。114年當年執行219,913,339元,占當年可支用221,653,107元的99.22%;不能用跨年2.45億當執行率分母。
翻倍那一年,議會工務委員會審到這一筆,速記錄上只有「這有沒有意見?沒意見,通過。」;同一頁另外兩筆,主席都問了「有增加嗎?」。
預算案、113 到 116 年度的預算書都沒有寫增加理由,112 年度卻寫了;工務局的 114 年度計畫說明書列出這筆經費要做的五項工作,其中委外巡檢擴大到全市(原文「擴大委外巡檢範圍」)、114–118 年全樹型修剪計畫是說明書寫出的新範圍,但沒寫各項金額,也沒寫全樹型要剪幾棵;113 年度的說明書寫過「預計修剪10,000 株樹」和單價級距,翻倍那一年拿掉了,115 年度的說明書也沒寫回來。決算書沒有修剪棵數;市府在議會答復公布了全市年度修剪總數(114 年 8 萬 939 株),沒有分區、分路段。
續約決標後六天,處長要求重新檢視修剪標案的內容與執行;3 月提到 SOP 修正涉及裁罰;4 月解除列管,結論沒有公開。
113 年北區修剪契約在當年追加 85%,達 4,575 萬,尾款的財源寫的是災害準備金;這是需求可能增加的線索,但只有一區,且未核分項實作量、結算與付款,不能全算純修剪或當成實支增額。
2.45 億在 2024 年 8 月 27 日就送進議會,早於康芮颱風,康芮不可能是這個數字的編列依據。
今年四個得標金額幾乎貼齊公開預算;競爭程度與評分仍待核。「只差 2 元」不能單獨證明價格完全由預算決定或沒有價格競爭。
樹醫提醒反覆強剪可能造成枝幹腐朽;市府把「腐朽」歸為自然原因,這個分類分不出腐朽是不是修剪造成的。處長在 2025 年汛期前兩度要求加強全樹型修剪。
富民公園:公園處自己的評估表,把要移除的樹的缺陷寫成截頂、斷頭修剪或「修剪不當」留下的傷,官方2022年修剪規範已禁斷頭、對截頂設條件,並要求契約訂明違約處理;富民傷害的年份、當時適用版本與個別契約仍待核; 原規劃移除 11 棵,最終計畫移除 6 棵;「是誰剪的、有沒有追究」這一環在公開資料中仍是空的。
兩次受保護樹木名單中,部分樹從委員會勘到提報備查相隔一年以上,最久三年三個月;這不是已核實的移除至除名天數。文化局應交代送件、備查與樹籍更新各卡在哪裡,不能只憑兩次大會間隔斷言所有延遲都來自未按期開會。目前可核的是個案公告與計畫內容,尚不能概括判定所有一般移除都欠缺公告義務;公園處應說明適用依據與決策階段。
標案違法、綁標、廠商串通或有人圖利。
修剪經費翻倍造成砍樹變多,或錢花在砍樹上。
翻倍沒有任何需求:北區追加後契約金額較高,是需求可能增加的線索;分項實作量、結算與付款仍未核,不能當成純修剪實支證明。
議會從來沒有人問過這筆錢:速記錄只證明委員會逐筆審查時沒有人問;議員會後要資料、或在其他場合提問,我們沒有看到,也不能排除。
公園處內部檢視後認定標案沒問題,或檢視是因翻倍而起。
台北的樹冠確定變少了:目前只有一份學者估算,經媒體轉述、方法還看不到,市府也指出可能的分類錯誤。
市府故意造假,或哪一個樹木數字是捏造的:我們只能說各數字口徑不一、彼此接不起來、用詞讓人誤以為樹變多;也不能說台北的樹確定淨減了多少棵,市府沒有公開同口徑存量帳,議員/媒體轉述的1,425/2,691比較、13,225分機關與補植728/778,原表仍未取得。
台北兩年砍了 1.37 萬棵樹:那是樹冠面積換算出的「相當於」棵數,原因也包括修剪、颱風、私人土地和中央的工程。
市府「計畫五年砍八萬棵」:我們找到的原始報導說的是五年「修剪」8 萬棵(聯合報 2025/4/30[109]),不是砍除。
#3917 或天母那棵榕樹不該砍,或它們的移除違法。
審計部認定倒樹是修剪造成的:它說倒樹多和「維護作業良窳」有關,沒有點名修剪。也不能說審計報告裡的 2,989 棵都已被砍,那是「應移除」的列管數。
審計部 2025 年點名的移除系統和公園處 2026 年 8 月說的「流程電子化」確定是同一套:尚無文件能把兩者接成同一套系統。
基隆路那 3 棵其實是被砍掉、不是移植:移植表沒列,可能是表不完整,不等於樹沒了。東興路那幾棵也不能說被砍了:官方紀錄是移植;但表上沒有樹籍編號,只能從地址和棵數對上,不能確認就是民眾看到的那幾棵。
富民的樹是 2024 年那次修剪剪壞的,或是哪一家廠商、哪一年剪的;評估表只寫「曾斷頭修剪」,沒寫時間。也不能說「七成以上」的移除理由都寫了修剪:直接寫到修剪的,是評估總表 8 棵裡的 4 棵。2025 年的修剪違反了規範,同樣不能說。
某一棵受保護樹沒出現在最近的委員會紀錄上,就代表它沒事,或代表它被偷偷移除。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也沒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以下缺口分成兩類:一類已有公開來源或線索,但我們尚未取得、讀取或完成辨識,例如議會影音與部分評估表細節;另一類是目前未找到公開原件,例如逐樹施工、查驗與責任追溯紀錄。前者不能寫成「未公開」,後者也不等於文件不存在。需透過聯絡或索資才能取得的內容,超出本報導範圍;各項另說明補齊後可能改變的判斷。
1. 公園處編列 2.45 億時估算的數量依據,以及議會 2026 年 9 月 22 日審查 116 年度預算的速記錄。 預算案、預算書和 113、114、115 年度的計畫說明書都公開了,我們讀完了:114、115 年度連續兩年都沒有全樹型修剪的預估株數和單價。議會審查 113、114、115 年度這筆預算的委員會速記錄,上一版我們沒找到,這一版找到並讀了,正文已依原文改寫(見主線二)。今年 9 月 22 日、10 月 6 日委員會審 116 年度預算的速記錄仍未取得。10 月 8 日第三輪的正式會議紀錄[69]已讀到,但未列修剪工程的個別項次與處理結果;通案項目打 98 折,不能推成修剪工程總額也打折。10月6日的正式紀錄載修剪相關5筆仍暫擱,其他8筆綠化項目已放行。 若速記錄顯示議員這次追問了、公園處也說明了數量依據,對議會「不問就放行」的批評要改成「到第三年才問」,公園處的說明也要補進正文。速記錄只記委員會的公開審查,議員私下要的書面資料不在裡面;若那類資料公開、裡面有估算依據,我們的批評會收窄為「理由給了議員,沒寫進預算書,也沒對市民說」。
2. 修剪預約工程的需求及施作規範書全文、工項與單價表,以及「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規定」。 今年的投標須知已經公開,我們讀完了:它寫了續約要評鑑合格、一家只能得標一區,但沒有點數、違約金和計價方式(見主線二)。 太報已轉述規範書的點數及不足點數罰款條款;我們尚未逐頁核對影像與完整契約。東門已有官方宣布依契約追責;完整契約仍能進一步核移除工項、點數與價款的關係、品質扣罰及續約評鑑。 這會區分工作量、付款與品質控制的誘因,也能檢驗剪壞後未追責究竟是缺逐案回溯規則,還是已有規則未落實。
3. 2025 年續約的換文、契約變更文件,以及 113 年北區以外三區有沒有追加、北區追加是在哪一天辦的。 若其他三區也在 113 年大幅追加,「翻倍有需求」的解釋會更強;若只有北區,解釋會變弱。若追加辦在 2024 年 8 月以前,它可能就是編列 2.45 億時的依據。
4. 今年的評選分數與評選紀錄,以及各區與得標廠商的正式對應。 若公開,可以判斷最低價為什麼落標、每家廠商拿到哪一區。
5. 逐區、逐樹的施工單、請款與付款紀錄,以及公園處內部會議報告的分區修剪棵數;114 年度修剪經費裡巡檢、維護型修剪、全樹型修剪各占多少。 市府在議會答復公布了全市年度修剪總數,2025 年 1 到 4 月的處務會議也每次都在報告,但分區、分路段的數字和報告內容都沒有公開;計畫說明書列了五項工作,沒有分項金額。若公開,可以知道多出的一億多元有多少是巡檢、多少是修剪,剪了哪些樹、剪得多重。
6. 林試所對 #3917 的檢驗報告、7/24 會勘紀錄、移除核准文件,以及委員會名單各株的附錄;天母那棵榕樹的委員現勘紀錄、治療紀錄與移除簽報。 若公開,可以判斷每一棵的理由是否有數據支持。天母那棵是不是受保護樹木,公園處新聞稿沒有寫,我們也沒有核對。天母的同稿轉載[11]交代現勘、用藥與移除時序;這不等於我們已取得各日的檢驗、現勘及核准原件,仍須由文化局、公園處及管理單位讓市民核對。
7. 解除列管流程的適用版本與個案原件。 官方目前提供的解除列管流程圖[110]文字與註2已可讀,但索引標示2021年異動;這份舊SOP與2026年修法後適用版本的關係、#3917個案文書及其效力仍待核。不能單憑網站仍列管的名稱或流程註解,判定#3917程序合法或違法。若適用依據與個案文書補齊,我們對程序及名冊落差的判斷可能改變。 9 月 9 日委員會的正式會議紀錄已經公開,結論是「本次解除受保護樹木計28株,准予備查」,也就是照名單備查(樹保會 15-3 會議紀錄[111] 第 3 頁)。
8. 2025 年 3,164 棵的分類與逐棵理由、官方的 2024、2025 年移除數原表,以及一張樹木存量對帳表。 8月議會答復已列3,164株的五類總數,這一部分不再當成只有媒體轉述。2024年移除 1,425 株與 2025 年移除 2,691 株的同欄比較(約增加 89%)、13,225 的分機關拆分、補植 728 與 778,仍只有議員或媒體轉述,底層原表尚未取得;8/17 速記錄裡的 18 萬 603 株、淨減 2 萬 4,537 株,也是議員引述公園處附表。42,250 是否扣掉移除與死亡,10/14市府說明沒有交代;10/14 新聞稿的圖片與簡報我們沒有讀到。若公園處、工務局公開同口徑的期初存量、種植、移除、天災、移撥與期末存量,就能確認「已增加」是否指淨增、兩年同欄移除數是否如轉述所載、685 與 728、778 各算什麼範圍、534 棵「其他原因」的構成,以及被歸為「腐朽」的樹有多少曾被記錄為修剪不當;若帳能閉合,「有誤導之虞」的判斷應收窄為說明不清。
9. 逐樹修剪紀錄。 若公開,才能把一棵被移除的樹接回它過去被怎麼剪,檢驗主線三的懷疑。
10. 9/14 議會質詢的正式紀錄。 目前市長的承諾只有記者轉述。
11. 1999 陳情件數。 若公開,可以量化民怨,不必只靠個別貼文與記者會。
12. 評估表的正式修訂依據、適用範圍與施工紀錄。 金華社宅附件的114年5月7日版曾取得可讀文字,核讀紀錄保留為歷史證據;本次官方PDF無法直接讀取,尚無已核可讀的同件副本,暫不以個別欄位作讀者可直接驗證的依據。這不表示該文件永久失效或內容錯誤。正式修訂文件、與富民113年9月6日版的適用關係,以及核定後的實際施工、查驗與異動紀錄仍未核到。取得後可判斷版本是否適用、處置是否照辦;單憑新版表存在不能證明已完成流程改革。表內圖像矩陣及手寫、核章效力未作視覺核驗。 富民表格本已能記修剪傷害,誰剪、何時剪的缺口,仍須回到施工履歷。
13. 2023 年倒樹致死後「檢討行道樹修剪計畫」的結果,以及 2025 年 3 月的颱風倒樹分析報告。 若公開,可以知道「增加修剪次數」是否就是拉高經費的依據,以及倒樹有多少和過去的修剪有關。
14. 公園處內部檢視修剪標案的結論。 1 到 4 月的處務會議紀錄已經公開,我們逐字讀過,只有「重新檢視」「SOP修正部分涉及裁罰問題」「解除列管」三句。處內會議的紀錄、SOP 修改的內容、裁罰規定有沒有變,都沒有公開。若公開,可以知道公園處自己認為標案哪裡要改、改了沒有;若改了裁罰卻沒有對外說明,對公園處的批評會更重;若檢視後發現沒有問題,也應該說出來。
15. 富民生態公園:誰剪的、哪一年剪的,以及實際移除日期。 上一版我們寫,移除計畫附件 9 月 26 日已打不開;後來在公園處另一個網址的移除計畫書審查專區找到同名頁面,這一版讀完了全文(移除計畫全文 PDF[6]),正文已依原文改寫(見主線三)。這份 PDF 是掃描影像,我們讀的是機器辨識的文字;會勘結論、逐棵基本資料表的字句清楚,但評估總表是表格,哪一段文字對應哪一棵樹,是我們依欄位順序和其他頁的描述對出來的:三棵白千層裡哪兩棵寫了「修剪不當」,我們無法百分之百確定。仍然看不到的是:評估表說「曾斷頭修剪」,但沒有寫是哪一年、哪家廠商、有沒有追究;2024 年那筆「修剪現勘增作」紀錄,這一版我們逐字讀到了:它是公園處的單位加班報表,2024年3月5日有一筆一小時加班事由寫現勘增作;這不能證已施工、哪些樹或承作廠商,也未與後續傷害建立已核因果(官方 2024 行政紀錄[87] 第 48 頁); 最終計畫的6 棵是否全部完成移除、各在哪一天施作,仍未取得可核對的實作紀錄。若公園處公開這幾棵樹的修剪紀錄,就能確認截頂發生在誰手上;若截頂在公園處接管前,施作責任應回查當時管理者;公園處仍須說明接管後的養護、風險與移除決定。
16. 台北市的樹冠覆蓋率,以及學者衛星估算的完整方法。 官方已公開中山北路局部光達試辦摘要,本輪仍未取得可比較全市逐年變化的官方樹冠量測;公園處對媒體說市府是用每棵 16 平方公尺估算,這句我們只讀到媒體轉述,沒有在官方新聞稿裡看到。中研院研究員的衛星估算,我們也只讀到媒體轉述:他的方法網頁我們 10 月 2 日打不開,臉書原文也沒找到,所以影像季節、解析度、「市街內部」的範圍,以及公園處指出的分類錯誤影響多大,我們都無法核對。若學者公開方法、或市府公布可比較全市逐年變化的航照或光達量測,就可以直接回答「樹冠有沒有變少、少多少、在誰的土地上」,不必再用棵數互相抵銷。
17. 國外做法的來源層次。 英格蘭諮詢指引這一輪已對照英國地方政府網站所載版本,並與另一地方政府的公開指引交叉核對;期限、豁免、替代方案及申訴效力支持前述比較。這不代表我們已查完英國所有後續修訂或各地實作。雪菲爾使用獨立調查報告,沒有引用未取得的法院判決。舊金山使用已核的通過版條文,區分一般、危險與緊急樹木;本輪重讀官方移除說明,但法典條文與最終附件的線上讀取不穩,現行法典逐款對照仍未完成。10月19日是依既有生效條款及簽署日推算,不能據此聲稱已核實個案適用。墨爾本策略第7頁的樹冠目標已核原文;尚未核2026年實際覆蓋率、達標進度或後續策略修訂,不能把原策略的22%當成今日數字。若現行原文與這些版本不同,國外比較須調整,不能把各地例外一律寫成必須事前諮詢。
18. 法規版本與樹籍頁。 我們已核到2022年移植規範、工程移除要點及修剪規範的官方原文;通案規則仍不能代替個案契約與履行紀錄。修剪規範的比例原則、截頂條件、斷頭禁令、契約違約處理及第7.2施工前通知、公告安排已有原文,不能把修剪的期限直接套成所有移除的義務。 補植部分,也已能直接比對2011年版[112]與2024年版[113]第4條:前者明列迅速搶修、補植,後者改為適當處理;這不足以判定所有案件均無補植義務。工程移樹要點[114]第6點仍對特定移植設保活及復植要求。缺的是個案適用的核定計畫、契約與履行紀錄,補齊才能判斷誰應補、何時應補及有無違反義務。 富民過去施作日期、當時適用版本及契約仍未核清;移植查驗與工程移除計畫公告要求已核,不能以此認定個案都有執行。 官方目前提供的解除列管流程圖[110]註2已可讀,但索引標示2021年異動;2026年修法後的適用依據與個案函文仍未核清。#3917在10月4日及10月15日取得的文字仍列管,不能單憑網站名稱判斷法律生效或現場狀態;#2250的現況與處置仍未知(見下一項)。
19. #2250的去向。 有線索稱它可能已不在現場,尚未證實。它的現況、是否曾有處置及相關程序仍待核對;本次樹籍頁無法讀取,不能據此判斷存亡或解除列管。我們已讀完9月16日幹事會紀錄[115] 11 頁文字,未見可辨識的#2250或東和公園事項;9月9日的28株解除列管名單也沒有它。這只說明兩份紀錄的範圍,不能推出它未經會勘、仍在現場或已遭移除。文化局應讓市民核對#2250的現況與處置紀錄;如有處置,仍須查明權責單位與逐樹依據。若樹仍在,移除線索應撤回;若已移除,原因與程序仍須另核。
20. 行道樹移植後的去向與存活,以及 1 到 3 月的移植紀錄。 公園處 9 月 30 日上線的兩份移植表,我們已核到:東興路有三列茄苳紀錄,月份為5,目的地是撫遠街的槽化島(見主線一)。但表上沒有樹籍編號,也沒有移植後的存活情形,所以民眾說「只找到一棵」,我們無法核對。另有據稱1999回覆兩株枯死的線索,回覆全文尚未取得,不採為已核死亡。五月31份每日施工通報,前輪逐日嘗試:15份可檢索文字未命中「東興」,9份僅取得頁數等資訊而檢索失敗,7份讀取失敗;也未核明此通報是否涵蓋所有移植,不能用未命中推成沒有施工。逐株養護、驗收與存活紀錄,會改變「移植有記錄、結果仍未知」的判斷。 一般行道樹移植表標題為1到8月,月份欄只列4到8月;這個差異本身不能證明1到3月有移植卻漏列。仍需公園處提供該期間的紀錄或說明統計範圍,並提供逐株樹籍編號、移植原件、定植及後續存活紀錄,才能把表列去向接回同一棵樹的結果。
21. 審計改善承諾的完成證明。 已核113年度報告乙-69至70相關原文及114年度報告乙-89至90的追蹤文字;本文引用的列管、缺日期、改判及承諾內容與原文相符,不再列為只有二手摘錄。追蹤表依可讀文字核對,未完成影像核驗;也沒有完整核查全書。仍缺公園處修訂流程、逐棵列冊及資訊系統完成文件,2026年上半年建置與年底電子化是否同一系統也未核實。這些文件若公開,可能把「進度未能核驗」改成已完成或確有延誤;報告的合併式改善說明不足以代替它們。
22. 委外巡查的通報與覆核紀錄。 市府說 2025 年起全面委外巡查、高風險通報量增加,高風險樹要經兩位專家學者現勘才移除。廠商每年通報了幾棵高風險樹、公園處怎麼覆核、幾棵經專家現勘後建議移除、幾棵以「重大危害」即時移除,都沒有公開;市府 2023 年答應的每年至少 5,000 株儀器檢測,也找不到年度結果;工務局施政報告只寫了 2025 年完成 2 萬 5,389 株的「風險評估追蹤」,沒有拆出儀器檢測、高風險和移除各幾棵。若公開,可以檢驗「巡得多、所以砍得多」這個市府自己的解釋,也能看出 3,164 棵裡有多少走過兩位專家這一關。
23. 西園路二段226號外的公告、1999回覆與評估。 陳情者轉述1999回覆「尚在評估」;這是陳情方的說法,不能代替公告與回覆原件。公告原件、張貼日期與1999完整回覆尚未取得,評估與核定日期也未核。若文件證明已定案才補做評估,才能支持「先決定、再評估」;只有預告早於評估,還不足以如此定性。若評估已完成而回覆錯誤,責任落在公園處的回覆與案件管理;若公告明寫初步規劃,對程序顛倒的懷疑就要收窄。護欄、車道調整等替代方案的評估亦未取得。
東門案補充限制。 本案核定移植計畫、施工指示、監造及主辦機關查驗紀錄,尚未取得;它們會改變我們對「規則未執行」或「查驗方式失效」的判斷。裁處書與送達證明、求償實收及監造契約裁處結果也未取得,不能把公告金額當成已入帳。這次線索所稱刑事告訴、兩棵樹是否被放在同一工單,均未核實,不據此判斷刑事責任或誤砍原因。第一筆異常的發現日期與來源類型亦未取得;5月5日廠商坦承不能代替首次發現紀錄,更不能由9月發稿倒推那時才知情。這些缺口只限追查公開資料,不聯絡或索資。
24. 集中網站、松菸公告與近期社群線索。 10/15取得的新站清單列65則說明,含標為8/24的3917公告、9/24的天母說明及10/2的信義路六段私人修剪說明。信義路六段10/2說明曾取得文字,但目前引用無可核同件替代,暫不以其獨有產權說法作正文依據;歷史核讀與原貼文配對缺口保留。其他各案全文與附件尚未一一取得,因此不能核定全年公開率,也不能把清單所標日期當成當日已上網的歷史證明。若取得完整逐樹診斷、核准、施作與追責紀錄,對公開不足的批評應再收窄。兩則Threads已取得文字;松菸貼文的照片、發文日、樹號、新芽是否遭清除及執行者均未核實;另一則四千多棵說法沒有統計期間與分類,不採為移除計數。
25. 民權東路案的改善落實。 已核運安會報告相關正文與兩筆改善建議頁;尚未取得臺北市回覆、修訂淨高處置與跨局處查核規則、逐案履行結果。補齊後,可能把「有獨立調查指出處置機制不足」進一步判為已改善或改善仍未對準風險。報告表格與評估附件的原圖本輪未完成視覺核驗,沒有採其逐格計數;事故調查不是責任裁判,本文不重現傷害細節。兩筆公開狀態頁最後異動為5月14日,不能當成今日即時履行證明。
評估流程取件補充。 另核到一份標示113.04.09修訂的評估表彙編[116],所讀完整表組引用流程名稱,並非流程本體;不能用它認定審計要求增列的移除期限、實際日期與系統建置已完成。正式修訂文件與完成證明仍待核。
科技試辦的資料範圍。 2025年官方報告[21]已公開局部試辦的技術建議,不能再把「所有監測成果都未公開」當成前提;本輪未取得同樹原始測值、誤差驗證與異常處置紀錄,亦未核到據此攔阻誤砍的結果。兩版報告對2024年試辦月份表述不同,原始紀錄可釐清日期;本文未採精確施測月。2024年試辦與2025年同名研究是否延續,須核各案需求與成果,不能只憑案名連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