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點
從競辦遭駭到桃園137帳號案:台灣介選,如何穿過工具追到責任?
前情提要:2026 年 10 月 28 日,民眾黨與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的競辦,分別公開表示網路系統遭攻擊:一方緊急關站,一方說活動網站被灌進假資料。兩案的攻擊者與目的仍待公開鑑識。這些指控讓一個老問題重新出現:干預台灣民主選擇的手段,從暴力、利益交換變成網路操作了嗎?(中央社[1];鏡報[2])。
主線 1
同一天傳出兩起遭駭,選民究竟失去了什麼?
2026 年 10 月 28 日上午,黃國昌到刑事警察局報案。根據中央社報導,他說民眾黨內部的電子簽核系統先前已遭駭客入侵,黨已在 10 月 12 日向地檢署提告,並通報主管機關內政部;10 月 27 日晚上,黨的官網又被攻擊,資訊人員發現駭客「想要奪取網站管理權限」,把原本的管理者剔除在外,黨只好緊急關站。黃國昌說,攻擊鎖定的是存放會議紀錄、智庫研究與政策方針的政策會資料庫(1 中央社[1])。
插畫連線中斷留下的空位,也讓資訊取得的條件浮現。展開這段・還有 4 段、約 368 字
同一天晚上,沈伯洋競辦對媒體說明,自 10 月 23 日起,競辦架設的幾個網站遭到入侵:攻擊者利用上傳功能的設定缺陷取得一台主機的控制權,但沒有拿到設在另一處的官網權限。10 月 28 日晚上新上線的「洋流車掃認領路段網站」,一小時內被灌進七萬多筆假認領數字,競辦稱來自境外 IP,之後改為需登入才能認領(2 鏡報[2])。
一個關掉的網站,一份被假資料塞滿的活動名單,和一張被改掉的選票,是不同的事。前兩者如果屬實,便可能阻礙政黨工作與支持者參與;但「被駭」這兩個字,還不能回答誰動手、為了什麼,更不能直接推出選票遭到更改。〔來源1、2〕
兩個陣營的說法目前仍是事件當事人的陳述。黃國昌說「不論背後是誰在操控此次攻擊」,並未指認攻擊者;沈方所稱的境外 IP,是網路連線位置,不足以識別幕後身分。「七萬多筆」則是假認領資料筆數,不是受害選民人數。〔來源1、2〕
把新聞講成「舊手段退場,駭客接手」,至少要先查兩件事:網路干擾是不是新出現,實體威嚇與利益交換是不是已經消失。過去的案例,讓這個接棒故事碰到阻礙。
主線 2
駭客早已出現,暴力和利益交換也沒有消失
2014 年 9 月,連勝文競選台北市長時,官網連結被改成導向柯文哲網站,一個多小時才修復。報導沒有交代攻擊者,導向誰的網站也不能證明誰指使(3 公視[3])。競選網站遭技術干擾,至少在2014年就已有公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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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里長選舉,仍有候選人反覆到競爭者住家騷擾,企圖逼對方退選,後來依選罷法判刑九個月並執行完畢(4 TVBS[4])。這一案顯示,妨害參選的脅迫可以由候選人自己發動,不能把所有實體威嚇都歸給黑道。
利益交換也仍在。依司法新聞報導,林雪峰於 2023 年受中國浙江台州市台辦指示與資助,招攬村里長等人赴中旅遊,由台辦招待食宿交通,宣傳支持特定總統候選人;他被認定受滲透來源資助行賄,2026 年 7 月判刑四年確定(5 中央社[5];聯合報[6])。境外力量可以使用招待旅遊這種利益手段,並不必然要靠駭客。
同樣涉及境外指示,林献元與蘇雲華案用的卻是假民調:兩人依海峽導報人員指示杜撰數據發布,2025 年 5 月判刑定讞並獲緩刑(6 中央社[7])。
這些案例支持「不同手段仍然並存」,尚不足以算出哪一種在增加、哪一種正在被取代。更有用的發現是:行為人的身分,不能直接告訴我們他會用什麼手段。 境外指示可以配上利益招待,也可以配上資訊造假;實體威嚇則不一定出自幫派。〔來源4–6〕
那麼,網路操作是否一定要等到查出境外指使,才值得追究?桃園的一宗選舉行銷案,讓問題往另一個方向走。
主線 3
137 個帳號背後,為什麼是一家競選行銷公司?
2024 年 3 月,桃園地檢署起訴三人,指他們利用模擬器建立的 137 個臉書人頭帳號,攻擊一名立委候選人的輔選團隊。貼文把候選人塑造成與黑道掛勾,並散布暗指不支持她、她陣營的人就會開槍的恐嚇言論(7 桃園地檢署[8])。這是檢方起訴認定,後續裁判尚未核得。
插畫看似眾多的聲音,值得回頭辨認製作它們的來源。圖 1
行銷合約與被指控的操作,責任不能畫成同一條線
候選人是服務的客戶,是否就等於候選人指揮假帳號?
| 關係 | 參與者與行為 | 指向 | 檢方所述 | 檢方指稱的目的 |
|---|
| 委託關係 | 友人居間介紹 | 候選人與公司簽行銷合約 | 檢方稱候選人不知情 | — |
| 被指控的操作 | 友人編文;公司負責人協助及指示;員工製圖 | 利用137個人頭帳號貼文及留言 | 三人共同謀議為起訴指控 | 客戶支持與服務評價(並非已實現的結果) |
資料來源:桃園地檢署2024年3月18日起訴稿。範圍為該稿所述三名被告及137個帳號;137個帳號不是137名獨立發言者,亦無觸及選民人數。圖中關係均為檢方所述,不代表金額、聲量或影響力大小。 [8]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因客戶受益便推其知情,也不能推算成效或境外指揮。展開這段・還有 4 段、約 391 字
新聞稿還有一段,比帳號數更值得看。檢方說,一名候選人的友人居間介紹,讓該候選人和公司簽選舉網路行銷合約;檢方明寫那名候選人不知情。公司負責人、員工與這名友人被指共同謀議,目的是讓選民轉而支持客戶,並有利公司行銷服務的評價。〔來源7,新聞稿第2頁〕
如果起訴所述成立,這裡有兩種偽裝:少數操作者以許多帳號出現,讓同一個團隊看似是不同的民眾;操作內容再把對手描繪成會威脅選民的一方。原本用來批評暴力的語言,反而成為製造負面印象的材料。這是我們依帳號與貼文安排作的機制分析,不是已測得的選民反應。〔來源7〕
這和有人真的拿暴力逼退選不同。把「談論黑道」算成「黑道實際介入」,就又混淆了手段與內容。這宗起訴真正揭露的風險,是競選外包服務可能把追求客戶勝選與業績的誘因,變成隱匿來源、冒充多人發聲的操作。它指出應追查的合約與指揮鏈;沒有證明整個行銷產業都如此,也沒有證明這一案有境外指揮。〔來源7〕
所以「誰在干預」不能只查帳號在哪一國,還要查誰委託、誰付錢、誰決定內容。這些責任有沒有已經寫進規則?
主線 4
競選宣傳已有揭露規則,假民意的問題卡在哪裡?
台灣並非沒有規範。選罷法第 51 條要求競選廣告交代刊播者、出資者;第 51 條之 2 要求媒體保存廣告與投放條件等紀錄四年(8 選罷法[9])。中選會的辦法也納入處理刊播事務的代理人,並要求廣告標示、相關身分與收支資料留存(9 廣告刊播及留存辦法[10],第2、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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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因為服務是委外,就直接說責任無從追究。桃園檢方也已用散布不實事項、恐嚇等罪嫌起訴,並非因為行為發生在臉書,就沒有刑事法律可用。〔來源7–9〕
而且,來源責任不必等到刑事有罪才成立。中選會一份2024年訴願決定記載,一宗里長選舉紙本文宣案的刑事部分不起訴,臺北市選委會仍因未簽名裁罰十萬元,中選會駁回訴願(10 中選會訴願決定[11],第1頁)。不起訴不是證明文宣內容真實;這件事顯示,追究內容犯罪與要求宣傳者負責,可以是分開的制度。
但這宗決定處理的是選罷法第52條紙本宣傳品,理由仍以紙類印刷物界定對象,不能拿它直接回答第51條網路廣告如何適用。〔來源10,第3頁〕「能事後追訴內容」,和「選民接觸宣傳時知道委託來源」,也不是同一個保護目標。即使一段批評沒有捏造事實,付費團隊冒充互不相識的民眾,仍可能使讀者誤判發言的來源與份量。這是我們要求釐清揭露責任的理由。
台灣辦法把競選罷免廣告界定為活動期間、付費或有其他對價關係的宣傳;「付費給行銷公司,未向平台買廣告,以人頭帳號留言」是否落在這些刊播與揭露義務裡,不能只憑這段定義替主管機關下結論。我們尚未取得中選會針對這種安排的公開適用說明。應由中選會把界線說清楚,包括代理人與受託刊播者各自的責任。〔來源9,第2條〕
若現行廣告定義涵蓋受託留言,中選會就應用公開例子說明代理人與刊播者的義務;若不涵蓋而要納入,則須循法定程序調整適用範圍。兩種路徑都要處理舉證、受理分工與救濟成本,保護自行發聲者的匿名權,不能靠立場相同推定受雇。對合法行銷業者,這也提供可以事先遵守的界線。這是我們依台灣既有規則提出的制度要求。〔來源7–9〕
主線 5
讓數位文宣帶上刊登者標示
英國把部分數位競選文宣納入標示制度,讓選民知道誰負責刊登。選委會的2024年檢討記錄:回覆調查的候選人有86%表示理解要求、69%認為容易遵守;機關發現違規後,多數競選者依勸告修正。這比只訂下揭露原則多了一步,也有實施經驗可供檢驗(10a 英國選委會檢討[12],第38–39頁)。
插畫公開訊息的背面,也可以留下通往製作者的線索。但警方仍反映,哪些社群貼文適用、該找警方還是選委會,並不總是清楚。這些數字是回覆候選人的看法,不是全體遵守率,也不是秘密操作減少的證據。台灣若要借鏡,需先釐清既有廣告定義與代操的關係,列明受理分工及救濟;否則標示義務可能增加,選民與合法業者仍不知道該找誰。〔來源9、10a〕
到這裡,責任已經比「境外網軍」四個字具體:要追查委託與操作,也要把現有規則落到可遵守的例子。不過,揭露來源仍無法解決另一種傷害——有人直接讓你的網站不能正常使用。
主線 6
沒有證明改票,為什麼仍然是民主保護問題?
FBI 與 CISA 在 2024 年的選舉資安公告指出,就阻斷服務攻擊這一類型,沒有報告顯示它曾阻止合格選民投票、破壞選票完整性或妨礙計票及結果傳送(11 FBI/CISA[13])。這是美國對特定攻擊類型的說明,不能拿來替台灣兩起入侵、資料灌入指控作鑑識。
圖 2
票匭之前,民主選擇可能在哪一環受損?
不同手段需要保護的,是同一件事嗎?
| 案例與證據 | 直接針對的條件 | 應檢驗的保護責任 | 不能由此推論 |
|---|
| 2018 逼退選案(媒體報導判刑執行) | 參選自由與安全 | 制止威嚇、確保參選 | 不能當黑道整體盛行率 |
| 2023 台辦旅遊招待案(司法新聞報導定讞) | 不受利益交換扭曲的選擇 | 追查資助及行賄鏈 | 不能推算實際換到幾票 |
| 2024 假民調案(司法新聞報導定讞)、桃園假帳號案(已取得起訴稿,後續裁判待核) | 資訊與來源的可信性 | 追究不實內容、釐清委託與揭露責任 | 不能把帳號數當接觸或改變立場的人數 |
| 2026 民眾黨、沈伯洋競辦指控(當事方說法) | 組織、溝通與活動參與 | 修補、保全證據、提供中立支援 | 不能確認攻擊者、政治目的或選票被更改 |
範圍:2018–2026年本報導選用的案例,並非全部事件。各案沒有共同分母,不能排名嚴重性或比較頻率;受損條件與證據階段各不相同,保護措施須對準各自的機制。 [1][2][3][4][5][6][7][8]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介選的數位占比增加,或任何一案已改變選舉結果。它幫助我們提出一個更準的問題:受損的是哪個環節?逼對手退選,針對的是能否成為選項;用利益換支持,針對的是如何作選擇;假帳號與假民調,針對的是選民判斷所憑的資訊;侵入競辦系統、污染活動名單,則可能妨礙組織與參與。最後一張票即使照實計算,前面的選擇條件仍可能受侵害。〔來源1–7、11〕
檢察官的數字,能告訴我們哪一種介選變多嗎?
檢察機關的「受理」,包括還待查證的案件,並不是已成立的犯罪。2014、2018 年投票前一天上午的地方選舉統計都仍有暴力類受理案件;2022 年已取得的表卻統計到投票後四天。這些數量受到檢舉、立案與截止日影響,不能接成實際暴力的升降曲線(12 法務部2014[14];13 最高檢2018[15];14 最高檢2022[16])。
分類也比「賄選、暴力、其他」三個大格更細。最高檢 2025 年 7 月 31 日表,另列「幽靈人口、不實訊息、選舉賭盤、其他」(15a 最高檢分類表[17],第1頁)。因此,不能因為新聞稿沒有列出,就說檢察機關不統計資訊操作。不過,「不實訊息」仍不等於「駭入系統」;這張表也沒有把工具、出資者與受損環節交叉列出。
法務部與最高檢對外談介選風險時,應把案件階段、分類定義與截止日一起交代。查察工作量不足以替整段歷史排出一條科技進步線;辨認每種侵害,才知道該由誰處理。那政黨的系統被攻擊時,支援的門在哪裡?
主線 7
國家能幫競辦防駭,又不接管它的政治活動嗎?
中選會自己的系統,提供一個要分開看的對照。2026 年 10 月,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被發現可能讓外部人員取得身分證字號。資通安全署 27 日接到通報,28 日派員檢測;官方確認問題出在程式與傳輸流程未妥善過濾欄位(17 資安署[18])。這是資料處理缺失,不能直接列作外力介選,卻讓我們看見公務系統已有通報與支援路徑。
插畫共同支援如何抵達各方,同時保留各自生長的界線?圖 3
兩項資安承諾,走到哪一步?
已經檢測政府系統,是否等於政黨也知道如何求助?
| 誰在何時承諾 | 已核實的行動或規則 | 尚待驗證的結果 |
|---|
| 資安署2025年9月承諾建立民間重大事件支援機制 | 資安法協助民間的法源、2026年1月施行細則門檻 | 政黨競辦的受理及中立條件、實際求助結果 |
| 中選會主委2026年10月29日提出不同人員複查、政府再驗收 | 資安署此前已在10月28日派員檢測 | 新複查要求的落實,以及同類資料過度揭露是否排除 |
範圍:2025–2026年本報導已核的公開資料,涵蓋兩項性質不同的承諾,不是全部資安工作,也沒有可算完成率的共同分母。法源、檢測、承諾與驗證結果屬於不同階段。 [1][18][19][20][21][22]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據此比較兩機關績效,或認定未有其他內部作為。展開這段・還有 7 段、約 762 字
10 月 29 日,中選會主委游盈隆稱委外廠商工程師是無心疏失、尚無實際損害,並提出由另一組人員複查、政府再驗收的「四眼原則」(17a 公視[19])。對當事人而言,無心與惡意不同;對負責保護資料的中選會而言,沒有惡意也不代表把關有效。複查是否落實、是否驗到同類資料過度揭露,才是驗證改善的問題。
政黨與候選人並沒有以這兩種身分,被明列在資安法的強制納管類別裡。但法律第 4 條已要求政府推動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安事件(18 資安法[20],第3、4條)。因此,未受強制納管,並不等於法律禁止提供協助。
資通安全署在 2025 年 9 月修法時承諾建立民間支援機制(19 資安署[21]);2026 年 1 月修正的施行細則,已把核心資訊嚴重洩漏或竄改、核心系統停頓等情況,連同重大公共影響及社會矚目等條件,列為民間重大事件的門檻(20 施行細則[22],第5條)。承諾至少已落到法源與門檻這兩步。
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的公開通報入口,則要求使用者確認身分為「一般企業」,另列政府與學術機構的轉接服務;頁面還提供電子郵件通報,沒有說明政黨或競辦如何適用(21 TWCERT/CC[23])。這是入口說明不清,不能因此認定它曾拒絕政黨。
這裡不宜把「沒強制納管」直接叫作漏洞。強制讓國家檢查政黨的電腦,會牽動反對黨的自主與內部隱私;強制義務與自願求助,原本就可以分開設計。真正該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說清楚的是:政黨及競辦向哪個窗口求助、用什麼公開標準受理、協助會接觸哪些資料、如何避免偏袒。這些程序不必揭露偵查機密,也能先讓所有陣營知道。
英國 NCSC 的帳號登記服務列出所有候選人、民選官員與黨魁,個人防護服務採邀請制(22 NCSC[24])。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允許非營利組織,依事先確定的客觀標準、以不偏黨派方式提供符合條件陣營免費或折扣資安服務(23 FEC[25])。這些安排證明支援可以設條件,不必只有全面納管或放任自保兩個選項;它們並不證明每個小黨都已得到同等保護。
競辦與受託業者也有責任:沈方已自述主機的上傳設定存在缺陷,改為登入認領只能回答活動網站的一部分問題,不能單獨證明主機入侵原因已排除。刑事歸因需要證據,修補與中立支援的規則則可以先做;兩者不必互相等待。〔來源2〕
主線 8
我們的判斷
若桃園起訴所述成立,競選行銷的服務評價誘因,可能促成冒充多人發言。[1][2][4][5][6][7][8][9][10][11][19][20][21][22][23][24][25]
1. 確定:實體威嚇、利益交換與數位操作針對不同選擇條件。工具、行為人與損害分開追,才不會把「談黑道的假訊息」誤算為「黑道動手」。〔4–7〕
2. 有理由懷疑:桃園案須沿委託、編文與指揮鏈核責,而非憑誰受益定罪;兩起競辦遭駭指控則須另核控制權侵害與目的,不能套用桃園的動機。〔1、2、7〕
3. 確定:刑事追訴、來源揭露與資安支援各處理不同風險。紙本文宣已有獨立於刑事結果的來源責任;網路代操適用與政黨求助條件,仍須讓人知道如何遵守、向誰求助。〔7–10、18–23〕
我們主張中選會釐清代操揭露責任,並驗證自家系統的複查承諾;資通安全署應公開中立支援條件。若桃園裁判否定起訴機制,或查得既有明確適用說明與支援程序,相應判斷須修正。
主線 9
留給你想的問題
國家應能追到政治宣傳背後多深,又應在哪裡停下?
要求受託競選團隊揭露來源,可以讓選民辨認宣傳,也可能迫使權力的批評者交出身分。透明與免受報復都值得保護,界線畫在哪裡,決定由誰承擔查錯的代價。
假設你負責競選網站,遭攻擊後急需恢復,你願意交出多少內部資料?
接受政府或共同支援組織檢測可能更快恢復運作,保留內部自主與支持者隱私則可能承擔更高的自救成本;保護需要信任一個日後可能由對手掌握的機構。
插畫讓光透進來,也為需要遮蔽的聲音保留位置。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未聯絡當事人、未索取非公開資料。可以確認的是不同手段的具體案例與既有制度條文;不能據此估計全台發生率、判定兩起遭駭的幕後,或計算任何操作改變多少選票。[1][2][8][9][10][11][12][14][15][16][17][18][19][20][21][22][23]
2026 遭駭指控:尚未取得兩陣營與刑事警察局的獨立鑑識、完整損害及復原驗證。這些資料可能改變對攻擊目的、針對性、共同來源與修補成效的判斷。一般網站漏洞遭機會型利用仍是合理競爭解釋;同週出現 PHP 警訊,不能連成兩案的攻擊入口。
桃園案的責任鏈與後續裁判:目前核心依據是 2024 年 3 月 18 日起訴稿,尚未核得一審、上訴及是否確定的裁判。檢方稱客戶候選人不知情;不能以其他案件的公司或人員關聯,補成這案的境外指揮。若裁判否定起訴所述動機、分工或內容,正文分析必須改寫。
競選代操規範:未取得中選會對「付費給行銷公司、未向平台買廣告、以帳號留言」的明確函釋或裁罰。也未取得桃園案合約、付款及實際觸及資料,不能判定具體揭露義務或操作效果。2024年訴願決定只核到第52條紙本規則,不能代替第51條網路廣告適用;2018年委託研究僅有待核的機器辨識文字,未作現行正式解釋。若出現明確適用決定,對中選會的批評就要相應收窄。
英國標示制度:第38–39頁的比例以回覆調查的候選人為對象,該處未列各題有效樣本數。勸告後修正與警方反映困難,是選委會報告的觀察,未核得秘密帳號減少或選民更能辨認來源的成效。
跨屆統計:2022 投票前一天分類與最高檢 2026 年 9 月份附件未取得;後者的公告存在,不等於內容已核實。2025 年附件已核到「不實訊息」等細目,但該年混合不同選舉類型,不能代替 2026 年地方選舉資料。法務部、最高檢若公布同口徑的分類定義與個案對照,可能改變我們對統計辨識能力的判斷。沒有可比數位事件的母數,替代、增加與偵測可見度的消長仍未解。
官方系統的改善與損害:主委的「無心」「尚無實際損害」是當時的說明,不是我們已獨立確認的結論。未取得存取紀錄與獨立鑑識,無法量化外流人數;四眼原則仍缺落實與複驗結果,若公布,可能改變改善責任的判斷。
民間支援落實:未查得資通安全署對政黨與競辦的專門申請程序及兩案是否受助,不能推定內部沒有協助。也沒有各競選團隊的人力、預算與求助結果,不能宣稱大黨一定獲得較多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