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點
一把沒有扣到的槍 2026年10月中,地方選舉前,一則新聞是這樣的:新北市雙溪區牡丹里的現任里長,2026年7月被一名男子當面亮出手槍,要他不要參選——檢方指控,對方是為了讓自己的母親出來選(中央社[1] )。
看到這種新聞,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都2026年了,還有人用槍叫別人別選?第二個反應是:這就是「黑道干政」吧?
這篇報導從這兩個反應出發。我們想知道的不是又多了一個黑道故事,而是更具體的事:當有人用暴力或威脅對付參選者與民意代表,台灣的法律能追到哪一層——動手的人、說狠話的人,還是背後授意或受益的人?
主線 1
他自稱幫派副會長,這就是黑道干政嗎? 先看檢方說了什麼。基隆地檢署2026年10月13日的起訴新聞稿寫道,邱姓男子在2026年7月24日對里長說「我要請我媽媽出來選里長,不希望有競爭對手,如果你要出來參選,你就會出事」,展示一把手槍,並自稱「太陽會樹林分會副會長認識道上兄弟」(基隆地檢署新聞稿[2] ;中央社[1] 同日引述檢方說法)。
插畫 一條被說出的關係,還需要追問它究竟連向何處。展開這段・還有 6 段、約 530 字 起訴書列的罪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使他人放棄競選」,加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邱男在2026年7月28日被羈押,到起訴時仍在押(基隆地檢署新聞稿[2] )。
但同一份新聞稿也寫明,那把槍「未扣案」;聯合報[3] 報導,邱男供稱已把槍丟在山區。至於「太陽會樹林分會副會長」,那是被告自己說的話,新聞稿沒有確認他真的有這個職務。
這裡有一個常被誤會的地方:里長後來沒退選,是不是就不構成犯罪?選罷法第98條第2項寫明「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中選會現行選罷法[4] )。所以法律處罰的是「用威脅逼人放棄參選」這個行為,不必等到對方真的被嚇退。
威脅有沒有得逞?中選會彙整的2026年村里長候選人登記名冊上,牡丹里有兩人登記,其中一位游姓登記者的名字與起訴新聞稿遮蔽後的「游○信」相符,登記日是2026年8月31日(中選會候選人登記名冊[5] )。名冊不記載誰是現任,這是名字比對的推論:這位與遮蔽名相符的游姓登記者,應該就是被威脅的里長——如果是,他沒有退。
目前知道到這裡:法律對當面出聲、亮槍的那個人有清楚的工具;至少在雙溪案,動作也快——從案發到羈押四天,到起訴不到三個月。我們沒有找到的是另一半:被告口中要參選的母親是否知情、有沒有登記、誰會因里長退選而受益,起訴新聞稿都沒有處理;新聞稿沒寫母親的姓名,我們無法從名冊判斷她是否在上面,也不能推定。
一個案子可以是單獨的怪事。可是同一年,別的地方也有人被要求退選。
主線 2
同一年,還有人被要求退選、被打——它們是同一件事嗎? 2026年9月,宜蘭縣壯圍鄉。宜蘭地檢署9月8日的新聞稿寫道,一名蔡姓男子在參選登記截止前,「疑似因支持特定候選人」,到幾位擬參選鄉民代表及村長者的住處「進行恫嚇並示意退選及令撤下競選看板」;檢察官認為他涉犯選罷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嫌疑重大,諭令10萬元交保,並禁止他再接觸被害人與證人(宜蘭地檢署新聞稿[6] )。指揮偵辦的是該署「掃黑暨重大案件執行小組」的檢察官——但這只說明案件由哪個小組辦,不等於檢方認定蔡男屬於幫派。
展開這段・還有 6 段、約 807 字 這案有一個不好處理的細節。民視[7] 報導,三位擬參選人「不僅沒有屈服,陸續完成登記」,並向警方報案;但同一篇報導裡,其中一位村長參選人受訪時說「他沒有給我什麼恐嚇」。檢方的整體描述和當事人之一的說法之間有張力,我們把兩者並列,不替任何一方定案。我們也沒有找到這案後續的起訴或判決公告;找不到不等於沒有。
再往南,雲林縣褒忠鄉。2026年4月14日晚間10時許,一位林姓鄉民代表的住處被多人闖入,雲林地檢署三天後發布新聞稿,說主嫌陳姓男子「疑似因地方預算爭議」糾集多人前往,以妨害秩序、傷害、毀損等罪嫌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雲林地檢署新聞稿[8] )。2026年10月27日,檢方起訴11人;中央社[9] 報導,起因是陳男「不滿林一民刪減褒忠鄉清潔隊預算」。
雙方說法差很多。林一民在4月對聯合報[10] 說,對方撂下「不要選」的狠話,也在記者會上說「我真的懷疑這件事幕後有指使者」;被起訴者的兒子則在同一天反控,是鄉代「一出來就先湊人」(民視[11] )。到了10月起訴時,檢方的說法是「目前尚無積極證據足認本案涉及選舉恐嚇或脅迫」(聯合報[12] )。
我們順著「刪預算」去查,想知道暴力有沒有改變預算。結果發現時間順序跟直覺相反。鄉公所秘書在案發後受訪說,公所原本提增加11名清潔隊員,代表會先全刪,溝通後保留3人(中央社/華視[13] )。這是前一年審2026年度(民國115年度)預算時的事;鄉公所的年度總預算書也把這3名員額列為依代表會2025年12月10日函文新增,清潔隊工員由21人編列為24人(預算書的線上檔目前無法從外部直接開啟,原件位置見「本報導的限制」)。也就是說,「只增加3人」是2025年就定案的審議結果,發生在暴力之前,不是被打之後才改的。之後預算有沒有再動,我們沒有找到可核對的正式決議。
所以三案放在一起,看起來像同一件事,其實是三種不同的東西:雙溪是檢方起訴的「逼人別選」;宜蘭是涉嫌、交保中的「護航式恐嚇」,當事人說法不一;褒忠是民代審預算後遭暴力,檢方認為目前證據不足以算選舉恐嚇。三案之間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同一批人或同一個組織。
目前知道到這裡:在2026年,檢察官對動手或出聲的人追得多快,要依案而論——雙溪案四天羈押、不到三個月起訴;宜蘭案到2026年10月底我們沒有找到起訴公告;褒忠案從案發到起訴約半年。但三案都還停在起訴或偵查,所以接下來要問:那些法院已經走完全程的案子,最後抓到了誰?
主線 3
法院走完全程的案子,最後抓到了誰? 2022年11月10日,臺南學甲。槍手先對一家公司開了58槍,再對一處服務處的鐵門掃射30槍(東森新聞[14] )。那處服務處同時是市議員候選人謝舒凡的競選總部;兩週多後她以13,979票、第三高票當選臺南市議員(自由時報[15] )。
插畫 沿著眼前的水流回溯,源頭仍可能藏在視線之外。展開這段・還有 6 段、約 882 字 這案在2025年3月定讞:策畫的洪政軍應執行10年、開槍的孔祥志8年、司機李奇漢1年(中央社[16] )。被檢方指為幕後主使的王文宗,確定成立的是「使犯人隱避罪」,判6月——法院認定,洪政軍通緝中、偷渡到中國福建藏匿時,王文宗到當地與他見面,申辦手機與門號交給他用(臺南高分院新聞稿[17] )。他被控共謀槍擊的部分,一審、二審都判無罪;連同他在內,被檢方指為槍擊共犯的5人都無罪。二審新聞稿寫道,檢方沒有證明除了王文宗以外別無仇家,「自不能僅憑」雙方關係惡劣、政治立場對立,就推論槍擊案「必定是被告王文宗隱身幕後主導」,結論是檢方「不足證明被告王文宗對本件槍擊案有何犯意聯絡」(臺南高分院新聞稿[17] )。
那麼是誰找人開槍?二審新聞稿寫下的犯罪事實,第一句的主詞是「身分不詳之成年人」:這個人與受害的前市議員、一位民進黨前中執委「有怨仇」,邀洪政軍、孔祥志計畫在2022年底「地方選舉前」去開槍威嚇(臺南高分院新聞稿[17] )。法院承認有這個人,卻不知道他是誰。他到定讞時仍沒有被指名。我們不會也不能把這個空位填上任何一個名字,包括已被判無罪的王文宗。
另一個走完全程的案子,形狀幾乎一樣。2019年9月29日,香港歌手何韻詩在台北參加支持香港的遊行、受訪時被潑紅漆。臺北地院認定,主嫌胡志偉的犯罪動機「無非與何韻詩政治立場相左」,但何韻詩「仍繼續受訪」、「集遊照常進行」,所以只成立毀損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同案其餘10人無罪,因為「無法確認這10人與胡志偉,有達成犯罪共識」(中央社[18] )。法院新聞稿還寫到,案發前這些人曾在胡志偉的公司聚會,胡志偉在會中「明確表示要到本案集遊現場對某人潑漆」,要求其中6人在潑漆後保護他「不被現場民眾圍毆」,並安排另一組人在他沒潑成時改丟餿水袋、水球;即使如此,法院仍說「無法確認本案其餘被告與胡志偉達成犯罪共識」(臺北地院新聞稿[19] )。二審在2022年7月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20] )。
這兩案裡,法院沒有放過暴力:開槍的、潑漆的都被定罪。但法院也一再說同一句話:政治對立、事前聚會、關係惡劣,都不等於能證明誰指使或共謀。這是刑事司法該守的線;刑罰要落在一個具體的人身上,證據就要到那個人身上。
反過來也要提醒:發生在政治場合的暴力不一定是政治暴力。2010年連勝文在造勢場合中槍,法院認定開槍者是因私人財務糾紛要殺另一人而誤擊(公視[21] )。這也是為什麼每案都要分開看。
目前知道到這裡:法院走完全程的案子,抓得到手,抓不到頭——至少在這兩案是如此。但兩案可能只是剛好。下一個問題是:這是個案,還是整個制度的形狀?
主線 4
是少數案子剛好,還是整個制度的形狀?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全國的數字。先看最後的結果:法務部提交的兩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寫道,2022年地方選舉,「賄選終審判決有罪人數共計 775 人、暴力終審判決有罪人數共計 31 人」;2024年總統與立委選舉,賄選70人、暴力4人(兩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22] ,印刷頁25,第62段)。
插畫 光照見的部分,能否讓我們理解整個房間?圖 1
選舉暴力與賄選案件,從受理到定罪的人數 暴力案件是在哪一層變少的?
暴力:起訴人數92 人
起訴人數÷受理被告人數約7.7%(不含緩起訴;含緩起訴約8.2%) 暴力:終審有罪人數44 人
同表終審欄人數,不是起訴人數的子集;同表終審無罪0人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暴力案件面板。資料來源:最高檢察署選舉案件統計表,涵蓋2016年至2020年初各項選舉,統計截至2019年9月30日。人數以受理被告為準;「受理」包含檢舉與線索,其中可能有不成立的指控。終審有罪人數取自同表終審欄,與起訴人數口徑不同,且仍有大量案件尚未判決。賄選案件人數規模不同,另見下一面板,兩者不宜以同一尺度比較。 [23] 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終審有罪人數÷受理人數或÷起訴人數就是定罪率(口徑不同,兩類都還有大量案件未判);不能說不起訴或簽結的案子都是被放過的真暴力(「受理」包含檢舉與線索,其中可能有不成立的指控);不能說起訴比例已含緩起訴。 圖 2
選舉暴力與賄選案件,從受理到定罪的人數(賄選) 暴力案件是在哪一層變少的?
賄選:起訴人數3,970 人
起訴人數÷受理被告人數約15.3%(不含緩起訴;含緩起訴約25.7%) 賄選:終審有罪人數810 人
同表終審欄人數,不是起訴人數的子集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賄選案件面板,人數規模與暴力案件面板不同,尺度各自從0起算。資料來源:最高檢察署選舉案件統計表,涵蓋2016年至2020年初各項選舉,統計截至2019年9月30日。暴力類被告被起訴的比例約為賄選類的一半(不含緩起訴,屬保守說法)。終審有罪人數取自同表終審欄,與起訴人數口徑不同,且仍有大量案件尚未判決。 [23] 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終審有罪人數÷受理人數或÷起訴人數就是定罪率(口徑不同,兩類都還有大量案件未判);不能說不起訴或簽結的案子都是被放過的真暴力(「受理」包含檢舉與線索,其中可能有不成立的指控);不能說起訴比例已含緩起訴。 展開這段・還有 11 段、約 1177 字 31人很少。但「少」可以有兩種意思:選舉暴力本來就罕見,或是很多案子走不到定罪。要分辨,得看中間那幾層。
我們原本以為這幾層數字從未公開,查下去才發現不是。最高檢察署過去發布的選舉查察統計表,一直把「暴力」單獨列成一類,從受理、起訴、不起訴到判決都有。其中最完整的一份,統計2016年到2020年初的各項選舉,資料截至2019年9月30日(最高檢統計表[23] ):
暴力類:受理810件、被告1,189人;起訴70件、92人;不起訴303件、424人;另有412件以簽結結案;緩起訴4件、5人。同表的終審欄:有罪44人、無罪0人;另有41人一審尚未判決。
賄選類:受理8,808件、被告26,023人;起訴1,686件、3,970人;緩起訴271件、2,711人。同表的終審欄:有罪810人、無罪227人;另有2,690人一審尚未判決。
以起訴人數除以受理被告人數,暴力類約7.7%,賄選類約15.3%。這個比例沒有算緩起訴;賄選另有2,711人緩起訴,暴力只有5人,算進去差距更大(約25.7%對8.2%),所以「約為一半」是保守的說法。終審欄的人數也不能直接當成這92個被起訴者的結果:暴力類終審有罪44人,比一審有罪42人還多,兩欄口徑不同。
這張表讓問題收窄了一層:瓶頸不在法院,在檢察官決定起不起訴的那一步。暴力類被告的起訴比例約為賄選類的一半;而表上暴力類終審無罪為0人。這和學甲、何韻詩兩案的形狀相通:證據能到的人,法院會定罪;證據到不了的人,多半在更早的地方就停下來了。不過表上沒有寫不起訴的理由,也沒有分出被告是動手者還是指使者,所以這一層我們只能說到「流失在起訴前」,說不出流失的是誰。
近年的表仍有暴力欄。2024年大選,截至2024年7月31日,暴力類受理121件、120人,起訴9件9人,不起訴59件65人(最高檢統計表[24] )。2018年地方選舉,最高檢一份資料截至投票前一天上午的新聞稿,第一段就寫著「暴力402件、578人」,與賄選並列(最高檢新聞稿[25] )。
對照之下,2026年的對外說明退了一步。法務部2026年10月7日發布新聞稿,宣示會查察「暴力介選」,正文公布截至2026年9月上旬受理妨害選舉案件1,780件、其中賄選984件,沒有寫暴力類件數(法務部[26] )。中央社[27] 引述最高檢資料,截至2026年10月19日受理6,415件、賄選2,302件,同樣沒有暴力細目。最高檢網站2026年的查察統計附件,2026年10月29日檢查時連結已失效,我們尚未讀到(見「本報導的限制」),它可能有暴力欄。
拿四年前同一個時間點對照,差別更清楚。最高檢2022年9月出版的月刊創刊號寫道,2022年地方選舉統計到2022年9月5日,「共計受理 424 件,賄選案件 264 件」,接著就是「暴力案件41 件」(最高檢月刊創刊號[28] ,第6頁)。同樣是選前約兩個多月,2022年的官方刊物把暴力件數和賄選並列,2026年的法務部新聞稿正文沒有。這41件只是受理數,沒有後面起訴、判決的分層,也不能拿來和最後的「暴力終審有罪31人」相除——一個算件、一個算人,時間點也不同。
我們認為這裡有兩件事應該直接批評。第一,最高檢自己的表格早就有暴力欄,2018年的新聞稿把它放在第一段,2022年選前的月刊也照列;2026年法務部把「暴力介選」列為查察重點,對外正文卻只講賄選,讓一般人從新聞上看不到暴力案件有多少。第二,也是更根本的:我們讀到的三份表(2016–2020年初、2018年選前、2024年)都沒有分出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也沒有不起訴的理由分類。法務部與最高檢手上有這些資料;不公開,外界就永遠無法回答「上游有沒有被追到」。責任在握有資料的法務部與最高檢,不在想要知道的民眾。
目前知道到這裡:暴力案件的流失主要在起訴之前,表上暴力類終審無罪為0人;但流失的是不成立的指控,還是追不到的上游,政府沒有公開能回答的分類。要理解這個「追不到」,得先回頭看台灣曾經面對過什麼樣的暴力與政治。
1990年代的黑道是自己坐上議長席,現在呢? 1990年代講「黑道干政」,指的常常是暴力的人自己進入議會。前屏東縣議會議長鄭太吉,因1994年殺人案在2000年被最高法院維持死刑(Taipei Times[29] ),2000年8月執行(中央社[30] )。2001年3月28日,立委羅福助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出手打了立委李慶安;立法院在4月12日決議停權六個月(Taipei Times[31] )。隔年羅福助登報道歉,李慶安表示將撤告(Taipei Times[32] )。
政府當年的回應,是把它當成一個系統問題。行政院2000年核定的《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寫道,「因黑道無所不在」,掃黑要涵括「環保、校園、職業運動、農產品產銷、工程、選舉等各種黑道滲入嚴重之領域」(法務部[33] )。這是政府對問題的定義,不是各領域實際涉黑程度的統計。
研究者看到的圖像比「黑道控制地方」複雜。政治學者高永光2004年研究當時的台北縣,描述地方派系與黑道之間有恩庇侍從、生意結合與選舉協助的關係,但強調派系「主體仍是一般政治人物,不是黑道」,並判斷政黨與派系切割黑道,對自身政治實力的「影響應該不會很大」(《選舉研究》摘要[34] )。2024年楊天傑研究高雄的地方選舉,看到的是派系與樁腳在轉型,「縣派弱化但市派吸納了縣派生存下來」,而不是消失(《政治科學論叢》摘要[35] )——這份研究談的是一般地方動員網絡,沒有把農會、里長或宮廟說成黑道。
這兩份研究合起來給了一個不舒服的推論:如果切割黑道不太會讓政治人物輸掉選舉,那麼仍然維持這種關係的人,圖的就不只是選票,可能是生意、工程或地方資源。可是兩份研究都有時間與地域的限制,不能拿來說2026年全台都是如此。我們目前沒有找到任何一份當代公開資料,能直接證明某位民選者用公共資源交換暴力服務;這是一個查不下去的懷疑,不是結論。
還要記得,台灣也曾經是國家利用幫派:國史館的研究指出,1984年情報局長汪希苓吸收竹聯幫陳啟禮,在美國殺害作家劉宜良(國史館[36] )。那是威權時期的境外行動,機制完全不同,我們不把它算進民主化後的案件。
目前知道到這裡:從1990年代到2026年,最明顯的變化是暴力的人不再那麼容易自己坐上議長席。那是因為法律關上了前門嗎?後門又怎麼辦?
主線 5
法律關上了前門,後門呢? 前門是參選資格。現行選罷法第26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受緩刑宣告者也一樣;曾犯第98條等妨害選舉罪經判決確定者同樣不得登記(中選會現行選罷法[4] )。條文沒有寫刑滿後可以恢復的期限。
插畫 入口的界線清楚之後,仍有其他路徑值得留意。展開這段・還有 4 段、約 427 字 這道鎖比多數人以為的新。我們比對了修法前後的條文:2021年12月的版本,第26條共9款,沒有組織犯罪的專款,一般犯罪受緩刑宣告者也「不在此限」(修法前條文[37] );組織犯罪定讞者與緩刑者都不得登記的規定,是2023年6月9日公布的修法才加進來的(修法後條文[38] 、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39] )。2026年6月又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定讞者不得登記(立法院[40] )。換句話說,1990年代以來暴力的人比較少自己坐上議長席,至少不能歸功於這條明文排黑,因為它到2023年才出現;我們還沒讀到這次修法的正式理由(見「本報導的限制」)。
但這道門只擋「經判決確定」的人,而且只擋「自己要登記參選」的人。不參選、只替別人清場的人,要靠第98條;而第98條要落在誰身上,取決於刑事證據能證明到誰——學甲與何韻詩案已經說明,這往往停在動手的那一層。
這是制度本身的形狀,不是執行怠惰:刑事法律為了保護被告,本來就要求證據到個人。真正的問題是,除了刑事追訴之外,台灣在公開資料中看不到第二種工具——沒有針對「被暴力影響的地方政府」的行政處理機制,也找不到公開的候選人遭威脅後的保護流程與成效。
目前知道到這裡:前門有鎖,後門只靠刑事證據。別的民主國家碰到同樣的問題,是怎麼做的?
別的民主國家怎麼對付看不見的上游? 義大利走得最遠。義大利《地方自治統一法》第143條規定,若有「具體、明確且重要的證據」顯示地方行政人員與黑手黨型組織有直接或間接連結、或受其影響,可由內政部長提案、部長會議議決,解散整個市議會,由三人特別委員會接管12到18個月,例外可延到24個月,直到下一次選舉(第143條[41] 、第144條[42] )。這個工具不需要先有人被定罪。據反黑手黨地方政府聯盟 Avviso Pubblico 的統計,1991年8月到2025年9月,義大利共有402次這類解散,涉及294個地方機構,其中288個是市鎮、6個是省級衛生機構(Avviso Pubblico 2025年報告[43] )。另外,2012年的 Severino 法規定,因黑手黨結社罪被確定判決有罪者,不得參加地方選舉(義大利政府公報[44] )——這一點跟台灣第26條類似。
墨西哥的問題規模大得多,做法偏向保護。2024年大選期間,公民團體 Data Cívica 記錄到130名參選者遭攻擊、其中34人遇害,並把這些攻擊標為疑似組織犯罪所為(México Evalúa[45] )。這是民間監測的判定,不是政府統計,也不是每案都經司法確認。墨西哥國家選舉院(INE)表示會受理所有候選人的保護申請,轉交安全機關依既定方案處理,選舉院本身沒有警戒與調查權(INE[46] )。
日本則從錢下手:《暴力團對策法》讓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可以對利用組織威勢提出不當要求的指定暴力團員發出中止命令(警察白書[47] ),各地的暴力團排除條例禁止提供助長暴力團活動的利益。
這三國的做法都不能直接搬來。義大利的解散制度讓中央政府可以在沒有刑事定罪下拿掉一個民選議會,這本身就是對地方民主的重大干預;我們也沒有找到能證明它長期有效的評估。墨西哥有保護流程,但遇害人數說明保護遠遠不夠。日本的工具針對被指定的暴力團,台灣沒有對應的指定制度。比較的價值在於看清台灣的選擇:我們只靠刑事追訴處理「看不見的上游」,而刑事追訴有它應有的證據門檻。
每一方都有難處,但難處不一樣大 被威脅的人最直接:雙溪的里長、壯圍的幾位擬參選人、褒忠的鄉代與家人,他們面對的是人身安全,報案或繼續參選都要承擔風險。被告與家屬也有自己的處境:褒忠被起訴者的家屬公開反控,何韻詩案的10人被判無罪,無罪推定不是空話。檢察官的難處是證據:要把一句「不要選」連到一位授意者,需要通訊、金流或證人,而證人可能正是最害怕的人。一般選民的難處在於,地方上幫忙的人和令人害怕的人,有時是同一張臉;一位里長在2022年受訪時說,同額競選有時是因為某人「勢力過大,其他人不敢選」(天下未來城市[48] ),這是個人經驗,沒有指向特定案件,我們沒有辦法證實。
難處不一樣大。被害人承擔的是身體與家人的安全;政府承擔的是說清楚、做得到。追蹤官方承諾,我們看到的是:雲林地檢署2026年4月說選舉暴力「必將嚴查、速辦」(雲林地檢署新聞稿[8] ),半年後起訴11人,這部分兌現了;基隆地檢署說這類案件「必從速、從嚴偵辦」(基隆地檢署新聞稿[2] ),雙溪案確實快;宜蘭地檢署說對黑道幫派以暴力介入選舉採「零容忍」(宜蘭地檢署新聞稿[6] ),到2026年10月底我們沒有找到壯圍案的起訴公告。法務部2026年10月說要查「暴力介選」,但新聞稿正文沒有暴力類數字,也沒有公開被威脅參選者得到什麼保護,這部分我們看不到兌現。
主線 6
我們的判斷 1. 確定:對當面威脅與動手者,法律有工具——第98條連未遂都罰;雙溪案四天羈押、不到三個月起訴。(c3、c4、c7)[2] [4] [16] [17] [18] [19] [20] [23] [24] [25] [26] [28]
2. 很可能:瓶頸在起訴前,不在法院。2016年至2020年初的選舉,暴力類被告起訴比例約為賄選類的一半(不含緩起訴,保守說法),表上暴力類終審無罪為0人。(c68、c69)
3. 有理由懷疑:上游是結構性空白。學甲槍擊的召集者法院認定存在卻身分不詳,何韻詩案事前有分工仍有10人無罪;全國數字沒有分角色,所以仍是懷疑。(c26–c33)
4. 確定:最高檢的表格早有暴力欄,2022年選前月刊也列出暴力件數,2026年法務部新聞稿正文卻只報賄選。很可能:被告角色與不起訴理由沒有公開——我們讀到的三份表都沒有。(c37、c68、c70、c71、c73)
暫定結論:責任在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應在選後成果中公布暴力類的分層數字、被告角色與不起訴理由分類,並公開被威脅參選者的保護流程;立法院應評估刑事追訴之外是否需要第二種工具。若公布的分類顯示不起訴多是指控不成立、或上游被定罪的比例並不低,我們會改判第2、3點。
主線 7
留給你想的問題 該不該讓政府在沒有定罪之前,就處理被暴力影響的地方政治? 刑事證據常常追不到上游,等定罪可能要等到下一屆選舉過後;可是讓中央政府用行政判斷拿掉民選議會,也可能被拿來對付政敵。選前者,地方選民的選擇可能被推翻;選後者,被威脅的人只能等。
如果起訴書說,有人是「為了」你支持的候選人去恐嚇對手,判決之前,你怎麼看這張票?(假設情境) 守住無罪推定,候選人可能完全不知情,但暴力的成果可能被保留;為了不讓暴力得到好處而不投他,可能冤枉一個無辜的人。
插畫 保護與約束之間,民主需要怎樣的支撐?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聯絡任何當事人,也沒有申請政府資料。以下是我們拿不到、而且若公開可能改變結論的資訊:[2] [5] [6] [7] [9] [13] [17] [19] [23] [24] [25] [26] [28] [37] [38] [39]
雙溪案:起訴書全文、被告母親的身分、是否登記與知情。新聞稿遮蔽了姓名,我們只能確認名冊上有一位與「游○信」相符的游姓登記者。若證明授意者存在並被起訴,判斷第3點會改變。
宜蘭壯圍案:後續是否起訴不明。地檢署新聞稿寫「數人」,中央社寫3名參選人,民視寫三位擬參選人;我們正文採地檢署用語。
褒忠案:起訴書全文;2026年4月以後預算或員額是否再變動(代表會會議紀錄為掃描檔,尚未逐頁核讀)。若出現案後異常變動,會打開「暴力是否改變政策」的問題。「3名員額依代表會2025年12月10日函新增、清潔隊工員21人編列為24人」出自褒忠鄉公所115年度總預算書印刷頁202–203,該檔放在雲林縣政府網站(ws.yunlin.gov.tw),目前外部連線回應拒絕存取,讀者暫時無法直接點開;我們以鄉公所秘書的受訪說法作為正文可點的來源。
全國數字:我們讀到最高檢2016–2020年初(截至2019年9月30日)、2018年地方選舉(截至投票前一天)、2024年大選(截至2024年7月31日)三份表。2022年地方選舉,我們只讀到月刊上截至2022年9月5日的受理件數;最高檢2022年11月、12月的查察執行情形附件已找到網址,但2026年10月29日讀取逾時,尚未讀到。法務部2026年10月7日新聞稿所附PDF,初步讀取同樣只有「暴力介選」的政策敘述、沒有件數,尚待逐字核對。最高檢網站2026年的查察統計附件,原連結2026年10月29日檢查時已失效,2026年5月版的附件讀取逾時,都還沒讀到。表上的「暴力」類是否等同選罷法第98條,表內沒有定義。我們讀到的三份表都沒有被告角色與不起訴理由;若公開後顯示不起訴多為指控不成立,判斷第2、3點會被削弱。
選罷法第26條的排黑條款:我們比對修法前後的條文,判斷組織犯罪與緩刑排除是2023年加入的;這次修法的條文對照表與立法理由還沒讀到。若理由顯示更早已有同義規定、只是換了位置,正文「這道鎖比多數人以為的新」要修正。
學甲案與何韻詩案:我們核對的是法院官方新聞稿與媒體報導,沒有讀判決全文。
社群輿情:我們搜尋了 Threads、PTT、Dcard 等平台對三案的公開討論,沒有找到可核對的第一手貼文,因此正文沒有使用社群說法。
可以說:2026年至少有三起涉及參選者或民代的暴力或威脅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對動手者,法律有工具,追訴速度依案而異;在兩件已定讞案中,法院沒有認定上游指使者;2016年至2020年初的選舉,暴力類被告起訴比例約為賄選類的一半;2026年法務部新聞稿正文沒有暴力類數字,而2022年選前的最高檢月刊有;明文禁止組織犯罪定讞者登記參選,是2023年修法才加入(待修法理由確認)。不能說:台灣黑道正在擴大干政;三案有共同組織;王文宗是學甲案幕後主使;褒忠的暴力改變了預算;選舉暴力的實際發生量;沒被起訴的人都是被放過的加害者;政府從未公開暴力類數字。持續觀察:雙溪、宜蘭、褒忠案的判決;2026年11月28日選後法務部公布的查察成果是否列出暴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