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點
黃逸豪遭撞、卡米地遇襲:法律保障你說話,擋得住有人花錢傷害你嗎?
相聲演員黃逸豪在2026年9月11日遭車撞傷。新北地檢署10月21日起訴五人,指控這不是偶發交通事故:一名暱稱「K」的中國人士因不滿他抨擊中共政權,出錢委託在台人士跟監、策劃傷害,要讓他無法出席9月20日的演出。一場車禍,為什麼會牽涉阻止演出的委託?案件報導[1]
最值得追的線索,是檢方所說的付款條件:45萬元是約定報酬,其中25萬元已先交付;事後有人回傳診斷證明請款,境外委託者卻因傷勢未達要求,拒付20萬元尾款。檢方說法[1]
這也不是第一起和他有關的攻擊。三個多月前,他排定演出的卡米地喜劇俱樂部遭潑漆與穢物;北檢把黃逸豪列為那起案件中心生畏懼的人之一。前一次攻擊[2]
台灣的法律沒有禁止他說話。可是如果有人能為了他說的話,付錢找人傷害他,這份自由還剩多少?先看這套委託怎麼運作:回傳傷勢、核對條件、決定是否付尾款,這是怎樣一套生意?
主線 1
跟監、動手、回報,怎樣分給不同人?
依中央社轉述,檢方指稱一名暱稱「K」的中國人士委託鄭姓被告;鄭男涉嫌使用GPS定位器蒐集行蹤,再與游姓被告策劃假車禍。游男找黃姓被告執行,後者又找其他人參與。回報傷勢、請領報酬,則延續到事件之後。分工與回報[1]
插畫交錯的線頭,借喻分工之間不易看全的聯繫。檢方描繪的是一套分工:出資者交出目標,不同人蒐集資料、安排人手、執行與回報。但這是起訴,不是判決;被告上法庭後怎麼說?
主線 2
被告承認哪些、否認哪些?
10月22日移審庭上,鄭男坦承重傷害未遂等罪,卻翻供否認在黃逸豪機車上裝GPS定位器。他說7月曾跟監黃逸豪,沒有機會接近機車,只把車牌回傳給K;他也說K是母親朋友的兒子,告訴他黃逸豪欠中國朋友債務,要找住所討債。移審庭報導[3]
展開這段・還有 3 段、約 294 字
這段否認改變的是手段,不是整條鏈:即使照鄭男自己的說法,他仍跟監並向K回報。「討債」是K對他說的理由,最多關係到鄭男自己知道多少,不能證明或推翻K的動機。定位器是否查扣、數位紀錄怎麼說,要等卷證或判決。
其他被告則爭執傷害程度。開車的黃男不認重傷害未遂,辯護人說黃逸豪未住院、傷勢不符重傷;范男說車速約30到40公里、不是直接衝撞;負責錄影的廖男不認違反個資法。法院裁定四人羈押禁見、廖男10萬元交保,理由之一是教唆者K仍在逃。這是羈押審查,不是有罪認定。移審庭報導[3]
到這裡能說的是:鄭男承認跟監並向K回報,黃男承認為錢接下任務並開車,廖男承認錄影;報酬約定與診斷證明請款仍是檢方指控。爭點在GPS、傷勢、報酬與K是誰。可是在這場車禍之前,他排定演出的場館已經被攻擊過一次;那一次又是誰出手?
主線 3
車禍前三個多月,他排定演出的場館為什麼先被潑漆?
2026年5月29日晚間開演前,卡米地喜劇俱樂部遭潑漆與穢物。黃逸豪前一年12月在該處演出諷刺習近平的相聲,1月片段上網後廣為流傳,並排定5月29、30日在該處演出。演出與攻擊[4]、案件報導[2]
插畫維持一扇向觀眾敞開的門,也需要有人承擔照料。展開這段・還有 4 段、約 358 字
事發後,據太報轉述,黃逸豪在臉書表示不確定是否因習近平那段貫口而引來攻擊,表示會請警方加強巡邏,也請有安全疑慮、想退票的觀眾聯絡場館。當時回應[5]
案發初期,犯案者曾向警方表示,是因不滿業者談兩岸議題、又難以訂票而犯案,並否認與黃逸豪的演出有關。但北檢9月29日起訴時提出另一條鏈:劉姓男子受中國大陸不詳人士指使,再教唆郭姓男子,並於犯案後交付五萬元。郭男偵查中承認犯行,劉男則否認。兩種說法[2]
北檢把黃逸豪列為卡米地案中心生畏懼的人之一;不到四個月後,他本人又遭車撞。 兩案檢方指控的動手者是兩批不同的人。郭男初期否認與他的演出有關,所以「他兩次被當成目標」只是我們的推論,依據是兩案時間、場館與他排定的演出相連。兩案都被指向中國人士出錢或指使,但黃案的K與卡米地案的「不詳人士」是否同一人,現有公開資料完全沒有交代;我們不把兩者連成同一個委託者。兩案並列[1]
先付錢、再找在地人動手,這種做法是今年才出現的嗎?
主線 4
這樣的委託,更早是否出現過?
2020年保護傘餐廳遇襲案,已有更早的委託與回報線索。中央社當時轉述北檢調查:身分不詳的中國金主,透過一名在中國的台籍中間人找人犯案;在台人員先勘查,事後把影片傳給中間人,另有款項存入接單者帳戶。當年偵結[6]
展開這段・還有 3 段、約 257 字
這不只停在起訴。2021年8月的一審報導記載,台北地院認定被告因金主與中間人許以小利而找人犯案,並安排攝錄。中央社2026年5月31日回顧時,報導參與犯案的四人判刑確定,同文仍稱檢警追查中間人及金主。北檢2020年承諾的上游追查[6],不能靠四人的確定判刑就算交代完成。一審報導[7]、後續程序報導[8]
檢方當時未查得四人特定政治意識形態或幫派背景的證據;有償分工不能自行推出執行者的政治信念。檢方調查[6]
三案放在一起,能看見境外委託、在台分工、付款或成果回報的相近環節。一個仍成立的解釋是,不同出資者各自找人,使用相近的受僱犯罪手法。更有區辨力的問題是:同一次任務裡,接到任務的人不願動手時,委託會不會就此停下?
主線 5
如果有人不敢動手,任務會不會停?
媒體評論者矢板明夫7月6日在台中遭攻擊,這一案讓「人手可以替換」有了更直接的線索。臺中地檢署2026年10月6日公布的起訴摘要指稱,香港幫派成員受僱來台,原定動手者等人因擔心風險而退出;負責調度者轉告廖姓被告,若改由他動手,「上面」願付港幣十萬元,廖男因而承接。中檢起訴摘要[9]
插畫相似的鑰匙,讓人想到執行角色被替換的可能。檢方指稱的轉折是:個別成員退縮,任務卻由另一人接手。 這比「幾起攻擊看起來很像」多了一層:一次委託裡,就可能換人執行。
這批人由香港來台,也提醒我們,執行者未必在台灣招募。檢方起訴廖男,另對四名已出境共犯發布通緝,幕後指使者及有無在台協力者另案偵查。廖男承認傷害與加重公然侮辱,否認恐嚇公眾、參與犯罪組織,也否認犯案前知道被害人的媒體評論者身分。程序、答辯與追查界線[9]
台灣這幾案都還沒走到能確認上游是誰的判決。這種做法從哪裡來?別的國家碰過嗎、又怎麼處理?
中國的跨國鎮壓,怎樣從借別國警察走到付錢找在地人?
把台灣這幾案放回更長的歷史看。研究維吾爾人遭跨國追捕的Oxus協會報告,把1997年以來分成三段:1997至2007年,中亞、南亞各國安全機關拘留或遣返84人;2008至2013年擴到東南亞,126人;2014年起轉向中東、北非,到2022年初已有1,364人。報告說,中國多數實體行動是透過與所在國安全機關合作完成。Oxus報告摘要[10]
同一份報告列出的執行網絡,包括統戰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政法委與駐外使領館,也借用國際刑警組織、雙邊引渡條約與上海合作組織;手法除了拘留、遣返,還有數位威脅、釣魚攻擊、惡意程式,以及威脅仍在新疆的家人。這是針對維吾爾人的研究,不是所有中國跨國鎮壓的統一分期。Oxus報告摘要[10]
範圍更廣的統計來自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2014至2025年,全球54個政府在107國有1,375起直接、實體的跨國鎮壓事件,其中319起歸於中國,居各國之首。自由之家[11]、美國國會研究處[12] 這是研究機構依自己方法彙編的事件數,不是319件定罪,也沒有逐件計入線上威脅;不能和Oxus相加,也不能當台灣的趨勢。
在不會替中國抓人的國家,公開的司法紀錄顯示了另一套做法:派人、設點,或付錢找當地人。
雇用當地私家偵探(美國,已定罪):「獵狐行動」相關案中,一名被告雇用退休紐約警員、私家偵探McMahon尋找目標;司法部說行動受多名中國官員監督指揮,McMahon把資訊回報給包括中國警官在內的人,收款逾1.9萬美元。三名被告2023年經陪審團定罪,McMahon被判18個月。美國司法部[13]
在當地設「警察站」(美國,已定罪):紐約華埠一處秘密警察站,檢方指受中國公安部指揮控制;開設者之一2024年12月認罪,另一人2026年5月經陪審團定罪。紐約東區檢察署[14]
替香港當局跟監異議者(英國,已判刑):兩名男子以香港駐倫敦經貿辦為行動基地,調查在英異議人士的車輛、住址與社群帳號,並向與香港警方有關的人回報;2026年6月依英國國家安全法分別被判8年與10年。英國皇家檢控署[15]
手法和黃案最像的,是一宗美國2025年起訴、尚未定罪的案件。檢方指控,一名中國籍、一名英國籍男子要在美聯絡人在一名反習近平藝術家的車上裝追蹤器、割破輪胎、毀掉他的作品,阻止他在2023年APEC期間到舊金山抗議;2025年春又付約3萬6500美元給另兩人,要藝術家停止在網路展示作品。可是他們找上的人,其實都和FBI合作,輪胎是FBI經藝術家同意放氣。偵辦的FBI探員在宣誓書中說,他相信中國籍被告是代表中國政府行事;這仍是指控。美國司法部[16]、刑事告訴書[17] 兩人2025年4月在塞爾維亞被捕,5月改為居家監禁,之後逃脫,何時逃走不明;塞爾維亞法院9月宣布兩人遭國際通緝。自由歐洲電台[18] 到2026年5月的追蹤報導,塞爾維亞內政部仍沒有回答是否還在追查;我們沒有找到兩人再被逮捕或引渡的公開消息。自由歐洲電台塞語版[19] 它說明,認出下單者是可能的;但認出了,也未必抓得到。
各國的回應也不只起訴。荷蘭政府2022年底答覆國會,境內的中國警察站已關閉。荷蘭國會[20] 同年曼徹斯特中國領館外,一名香港示威者被拖進領館範圍毆打;英方要求六名中國官員放棄外交豁免接受警方訪談,中方則把六人調離英國。英國內政部國別報告[21] 查了也未必起訴:加拿大皇家騎警2023年初宣布調查蒙特婁地區兩處疑似中國秘密警察站的社區中心,2025年結束調查,目前不建議起訴;被調查的社區中心負責人與社區成員則說,高度公開的指控讓他們承受財務與精神上的傷害。蒙特婁CityNews[22] 香港警方2023年懸紅100萬港元通緝八名海外人士;2025年3月美國以「域外使用國安法恐嚇19名民主派人士」為由制裁香港官員;七大工業國同年6月承諾建立共同的應變框架。香港政府公告[23]、美國國會研究處[12]
所以我們不說「跨國鎮壓已經演變成以外包為主」。比較合理的推論是:能借用當地警察的地方,用拘留、遣返;借不到的地方,就派人、設點,或付錢買在地能力。台灣警方不會替中國拘留或遣返批評者,台灣這幾案被指控的,正是付錢買在地能力這條路。
別國的經驗也標出一條界線:被定罪的多半是在當地動手或替人跟監的人。台灣也一樣:黃案的K仍在逃,卡米地案的指使者「不詳」,矢板案的幕後指使者另案偵查,保護傘案的金主仍待追查。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10月22日說,檢調在相關案件找到的中國上游往往用化名,職務也可能是假的。同一天國安局長也在立法院承認,要把案件連到境外指使和金流,法律要件「不太容易」構成,因為對方在境外。陸委會說法[24]、立法院影片[25] 這些說法解釋了為什麼難,卻沒有回答K案已查到哪裡。
上游抓不到,下一次委託就可能再來。那麼,被盯上的人付出了什麼?
圖 1
跨國鎮壓的手法與各國回應
台灣這幾案的手法,在別國出現過嗎?別國怎麼處理?
| 類別 | 時間 | 地區或事件 | 公開紀錄 |
|---|
| 維吾爾人遭拘留遣返的時期 | 1997–2007 | 中亞、南亞 | Oxus報告 |
| 維吾爾人遭拘留遣返的時期 | 2008–2013 | 東南亞 | Oxus報告 |
| 維吾爾人遭拘留遣返的時期 | 2014–2022初 | 中東、北非 | Oxus報告 |
| 在當地派人、設點、付錢的案件 | 2016–2019跟監;2023陪審團定罪 | 美國:私家偵探跟監中國籍人士 | 美國司法部 |
| 在當地派人、設點、付錢的案件 | 2022關閉;2024認罪;2026定罪 | 美國紐約:為中國政府設置警察站 | 紐約東區檢察署 |
| 在當地派人、設點、付錢的案件 | 2023指控行為;2025起訴,被告之一後於塞爾維亞脫逃 | 美國:被控企圖讓異議人士噤聲 | 美國司法部、刑事告訴書、自由歐洲電台 |
| 在當地派人、設點、付錢的案件 | 2026判刑 | 英國:非法監視案 | 英國皇家檢控署 |
| 各國回應 | 2022 | 荷蘭關閉中國警察站 | 荷蘭國會 |
| 各國回應 | 2022 | 英國要求相關人員放棄外交豁免 | 英國內政部國別報告 |
| 各國回應 | 2023 | 香港政府對海外人士發出懸紅 | 香港政府公告 |
| 各國回應 | 2025 | 美國祭出制裁;七國承諾建立應變框架 | 美國國會研究處 |
| 各國回應 | 2025 | 加拿大結束警察站調查,暫不建議起訴 | 蒙特婁CityNews |
資料來源:Oxus Society報告、美國司法部與紐約東區檢察署、英國皇家檢控署、刑事告訴書、自由歐洲電台、荷蘭國會、英國內政部、香港政府公告、美國國會研究處、蒙特婁CityNews。只列本文引用、有官方或司法公開紀錄的事件,不是全部事件;每個事件並列呈現,不代表數量或規模。 [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據此說事件在增加或減少,也不能說中國已從借用當地警察「轉為」外包;兩種做法同時存在。恐嚇有代價,也有人選擇繼續說
卡米地案的起訴報導提到觀眾退票。另一方面,場館經營方曾在臉書公開表示,清理後當晚照常演出;這是媒體轉述的第一手說法,我們尚未獨立核實。退票與照常開演可以同時發生,總退票數也不能直接當成害怕的人數(見本報導的限制)。檢方說法[2]、場館說法[26]
黃逸豪10月21日受訪時,也說自己感到恐懼、擔心親友,但會繼續演出,不讓施暴者認為暴力有用。本人回應[27] 隔天立委郭昱晴質詢時說,他11月底還有演出,卻已出現觀眾得準備防潑糞雨衣的情況。這是委員的說法;公開售票頁上,我們沒有看到雨衣或加強安檢的說明。匯流新聞網[28]
願意繼續說話,不代表安全代價消失。表演者、場館工作人員與觀眾承擔的風險,不該靠當事人夠不夠勇敢來解決。這就回到開頭的問題:如果一個社會的法律保障你說話,卻無法阻止有人因為你說話而付錢傷害你,這個社會的言論自由,究竟受到多完整的保障?要回答它,得先看起訴之外,政府手上的工具接到哪裡。
主線 6
能起訴,就代表跟監時已有保護工具嗎?
境內追訴已有行動:黃案依重傷害未遂、非法蒐集利用個資等罪起訴,重傷害的定性仍有辯方爭執;卡米地案則以恐嚇、毀損等罪起訴。把問題說成「現行法律完全不能處理」,並不符合已發生的程序。黃案[1]、卡米地案[2]
展開這段・還有 9 段、約 735 字
但黃案的起訴指控還有GPS跟監。能追究傷害,是否就表示跟監階段已有同樣可用的工具?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對直接針對本人的行為,要求與性或性別有關;第4、5條才接續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程序。純因政治表達而跟監本人,不能只因「有跟蹤」就認定符合這項要件。第3條另對親友受騷擾設有規定,不宜一概排除。跟騷法[29]
《反滲透法》也不是所有境外委託犯罪的總開關。第2條界定特定的「滲透來源」,第3至7條列明處理的行為;第9條雖納入再轉委託,仍接在這些行為上。不能只憑中國人士出資、有人轉包,就跳過來源及行為要件。反滲透法[30]
內政部7月6日送交立法院的書面報告,已提出替代處理方式:非性別因素的滋擾、恐嚇或安全威脅,視案情用社維法、刑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報告也說,已訓練員警以保護被害人為先,有初始懷疑即可核發告誡;這項說明仍在跟騷法脈絡內。內政部報告第5至7頁[31]
那為什麼不把所有跟監都納入?內政部擔心改變既有性別暴力防治分工;司法院則提醒,擴張範圍可能使輕微干擾過度入罪。這些修法顧慮應被檢驗,也須與受威脅者的保護需求一起衡量。內政部意見第6頁[31]、司法院意見第2至3頁[32]
但有其他法律可用,和報案者能否走到那條路,是兩回事。7月6日立院答詢中,警政署長張榮興說報案都會受理;王育敏則質疑,有員警會先以不符合性別要件排除。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應先受理再判斷適用法律,若不受理就要加強教育;她也指出,第一線可能只問性別要件,忘了提醒其他法律途徑。公報第24至26頁[33]
這不再只是「法條夠不夠」的爭論,還包括警方如何告知下一條路。 部長已表達先受理、再分流的政策,執行是否做到,應由內政部與警政署交代,不能把判讀法律分工的責任丟回報案者。但這段一般答詢不是黃案處理紀錄,不能據此認定黃案警方曾漏接。
張榮興隨後答應,從7月6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法與配套機制檢討報告。承諾已能從公報確認,履行情形仍缺報告正文;我們不把未取得寫成未履約。公報第26至27頁[33]
法律之外,政府還承諾過要主動保護受威脅的人。這些承諾接到他身上了嗎?
主線 7
既有保護承諾,接到哪裡了?
保護承諾早於今年的平台。2025年11月26日,總統賴清德已宣布,由行政院偕同國安會建立受害者通報、聯繫與保護機制。這是一項待追蹤的承諾,並不代表當時已建成。總統府原文[34]
插畫從保護承諾走到實際接應,中間還有哪些連結需要完成?展開這段・還有 13 段、約 2102 字
行政院長卓榮泰7月2日宣布,將從預防、保護、反制三面向因應跨境鎮壓,並請兩位政委督導跨機關平台,整合內政部、法務部、陸委會等機關。10月21日,行政院發言人表示黃案已提報協處平台、依程序處理,政府也正研議修法。行政院承諾[35]、最新回應[36]
把時間排在一起,問題就很具體了。5月底,他排定演出的卡米地已遭攻擊,他也公開說要請警方加強巡邏;7月2日,行政院宣布成立平台;依檢方起訴與鄭男自己的說法,7月起他已被跟監;9月11日,他被撞傷。行政院說黃案已提報平台,卻沒說是哪一天提報的:是5月之後、跟監期間,還是車禍之後?檢方說法[1]、鄭男說法[3]
10月22日,官方給了兩個對不上的答案。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說,9月11日車禍時,連黃逸豪自己一開始都不認為與中共有關;是警政署跨境鎮壓專案人員看到他的社群貼文後提高警覺、展開調查,才確定不是單純車禍。陸委會說法[24] 照這個說法,警方是在車禍後、從當事人的貼文才注意到這個案件。「連他自己都不認為」也不該變成責任的說法:辨識跨境威脅的是政府的專案人員,不是被撞的人。
同一天上午,國安局長蔡明彥在立法院給了不同的順序。依立法院官方影片的自動逐字稿,他說黃逸豪先前已遭威脅與潑灑攻擊,已列入專案管制;正因為已經列管,基層員警起初把車禍當成行車糾紛回報時,警政署馬上通報國安局。他也說已列出他所有的演出場次,和警方討論他的人身與出入場所周邊保護,做了前置部署。接到通報後,國安局比對出涉案人有幫派背景,再請警方調閱監視錄影,才確認是組織犯罪。立法院影片[25]、自動逐字稿[37]、匯流新聞網[28] 照這個順序,案件被認出來,靠的是名單和警政署通報,不是當事人的貼文。這是自動逐字稿與新聞轉述,正式公報還沒讀到;他也沒說列管從哪一天開始,列出演出場次、討論保護是在車禍前還是車禍後也不清楚。黃逸豪10月21日發文感謝「近期持續保護他」的臺北市警方員警,同樣沒有起始日期。鏡報[38]
我們原本懷疑,5月那次攻擊之後,對他的風險評估沒有接上後來的跟監;國安局長的說法讓這個懷疑換了方向。 我們判斷,他很可能在車禍前已被國安局列管,依據是局長在質詢中說「因為他已經被我們列管了」,基層把車禍當行車糾紛回報時,警政署才「馬上通報」國安局;新聞轉述的同一段答詢也提到已納入列管。可是被列管的人,依檢方指控從7月起被裝定位器跟監(鄭男承認跟監、否認裝定位器),9月又被撞,事前都沒有被察覺或攔下。所以我們有理由懷疑:列管停在登記名字和事後通報,沒有變成能及早發現跟監的保護。另一種解釋是,列管時已有保護,只是跟監用合理手段難以察覺;若公開紀錄這樣顯示,或公報顯示列管其實在車禍後才開始,我們會改判。兩個說法哪一個對,資料在行政院平台、國安局與新北、臺北警方手上。何時列管、列管後做了什麼、陸委會和國安局為什麼說得不一樣,至少要交代時間點,這不涉及偵查內容。
更早的分工也不能忽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2026年1月13日紀錄載明,陸委會負責境內人身安全窗口,涉外由外交部主責;陸委會以國安機敏為由未述具體作為,委員則要求向公眾說明保障措施。保密可以保護當事人與偵查,卻不宜把一般程序也一併遮住。會議紀錄第2至3、9至10頁[39]
執行端也有具體作為。移民署7月7日公告,矢板案發後警政、移民機關啟動聯防,攔阻涉案人士離境;中檢後來仍對四名已出境者發布通緝。中央社8月11日刊出警政署的文字回應:對行政院平台列出的潛在受害者,警方指派專人建立聯繫,並按情勢與風險評估加強安全維護。對已列入的人,政府說明了部分保護做法;誰會被列入、何時列入,則是下一個問題。移民署公告[40]、警方保護說明[41]
民間要的還包括持續支持。台灣人權促進會2月的公開聲明,呼籲建立通報、追蹤、定期統計,以及以受害者需求為中心的保護措施。民間訴求[42]
平台的完整程序尚未核到,地方既有做法則提供了部分答案。臺北市2026年5月修正的安全警衛規定,除列公職等對象,還允許與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有關、且有受危害之虞的其他人申請;由分局受理,經評估會議決定派遣,原則每月檢討。市警局規定第3、5、8點[43] 黃案所在地新北的安全警衛要點,則要求警衛人員發現活動行程有安全顧慮時主動告知、事先防處,攜槍彈跨市須通報;這回答了已派警衛者的部分安排,尚未回答一般人如何獲准派遣。新北要點第9點[44]
政府也已把預防推到接單端。刑事局9月公告,已邀集跨部會與徵信業者座談,提醒業者查核委託人的身分、目的、付款及轉委託關係;遇可疑或不法委託,應停下執行及交付、保存紀錄並向警方反映。正常徵信需求與違法跟監必須分清,不能把整個行業當成犯罪者;但接單也不能免除業者查核與守法的責任。刑事局公告[45]
接單端的難處,也不只在老闆。報導者7月訪問的一位化名徵信調查員說,案子由主管指派,他和不明委託方聘請的「業務」聯繫,去機場跟蹤一名來台的香港年輕人,兩天賺到近2萬元,事後才知道對方是流亡的香港學運領袖;他也說不知道業務怎麼拿到對方的班機資訊。若真正動手跟監的人連目標是誰都不知道,查核責任就必須落在接案的公司與業務層。報導者[46]
10月22日,國安局長蔡明彥也表示,已掌握黑幫與徵信社的具體名單並提供警方,後續會請警政署加強掃蕩。國安局說法[47] 同一天,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距九合一選舉剩一個多月,檢警調要把各參選人及相關人士的人身安全列為專案保護;行政院也說正研議修正反滲透法,把受境外指示、委託、資助從事跟監、騷擾、威脅寫得更明確,待程序完備後送立法院。政院指示[48] 這些都是新承諾:掃蕩成果、專案保護的範圍、修法草案何時送出,目前都沒有公開。這項指示點名的是「參選人及相關人士」,沒有提到像黃逸豪這樣的表演者或評論者會不會納入。
地方已有保護程序,關鍵是受威脅者怎麼進去、跨制度又怎麼接續。 行政院、陸委會及警政機關應說明平台與地方的銜接,兩市警局則須交代既有規則如何落實及去識別結果。即使派人聯繫,安全效果又該怎麼認定?
沒再報案,就等於安全了嗎?
同一次立院會議,徐欣瑩追問官方所說的「九成」嚇阻效果:是沒有再報案,還是確實停止騷擾?張榮興答稱,被害人不再報案,跟騷已停止。徐欣瑩則提出另一種可能:有人因怕報復而不敢再報案。這是委員提出的風險,並非已查明多少人因此沉默。公報第46頁[33]
被要求改以被害人的安全追蹤檢驗成效時,張榮興表示可以研究,並答應兩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衛福部同場說,經警政署轉介的跟騷被害人,可由社政單位提供心理支持等服務;這是一般跟騷服務,尚未回答非性別政治威脅如何接入。公報第46至47頁[33]
我們有理由懷疑:若保護成效只以沒有再次報案判斷,就可能漏看仍在害怕的人。 這段答詢不足以還原「九成」的統計口徑,我們不把它當安全率;但署長的回答確實未提出主動確認安全的依據。這個判準也適用於跨境威脅:有人繼續演出、有人沒有再報案,都不能自行當成保護成功。那麼,保護要從多早開始、由誰先舉證?
主線 8
要及早接住人,又不讓國家越界,可能嗎?
英國內政部公開指引,把「外國國家指揮」列為跨國鎮壓定義的條件,可能的樣態包括跟監、威脅與線上騷擾。指引也明說,民眾不用先蒐集好證據才聯絡警方,留下事件紀錄時應以安全為先。公開指引[49] 自由之家則把德國對受威脅者的主動保護,列為可參考的做法。自由之家[11] 不用先蒐證才能報案,不等於自動獲得保護;但它把舉證的重擔,從受威脅者身上移開了一些。
圖 2
委託怎樣成為行動,保護又從哪裡接上?
追到動手者後,如何阻止再委託並接住受威脅者?
| 案件 | 環節 | 誰到誰 | 資料狀態 |
|---|
| 黃逸豪案 | 委託 | K → 鄭 | 檢方指控 |
| 黃逸豪案 | 策劃 | 鄭與游 | 檢方指控 |
| 黃逸豪案 | 找人執行 | 游 → 黃等人 | 檢方指控 |
| 黃逸豪案 | 輾轉回傳請款 | 診斷證明 → K | 檢方指控 |
| 卡米地案 | 指使 | 不詳中國人士 → 劉 | 檢方指控 |
| 卡米地案 | 教唆、犯後付報酬 | 劉 → 郭 | 檢方指控 |
| 卡米地案 | 對上游如何回報? | — | 未公開 |
| 保護傘案 | 委託 | 中國金主 → 在中國的台籍中間人 | 檢方說法 |
| 保護傘案 | 找人、攝錄 | 中間人 → 在台接單者 | 一審認定的新聞轉述 |
| 保護傘案 | 回傳 | 影片 → 中間人 | 檢方說法 |
| 矢板案 | 調度 | 上游 → 調度者 | 中檢起訴摘要 |
| 矢板案 | 加價邀約 | 調度者 → 廖 | 中檢起訴摘要 |
| 矢板案 | 原人手退出,換人動手 | 原人手(退出);廖(承接動手) | 中檢起訴摘要 |
| 保護銜接(不屬特定案件) | 報案 | 先受理,再判斷適用法律 | 內政部報告 |
| 保護銜接(不屬特定案件) | 平台列管 | 列管對象有專人聯繫 | 內政部報告 |
| 保護銜接(不屬特定案件) | 地方警察保護 | 臺北市:申請與每月檢討 | 臺北市警局規定 |
| 保護銜接(不屬特定案件) | 活動風險告知 | 新北市:已派警衛的活動進行風險告知 | 新北要點 |
| 保護銜接(不屬特定案件) | 民間通報 | 徵信業辨識與通報 | 刑事局公告 |
| 保護銜接(不屬特定案件) | 國安局列管 | 局長稱車禍前已列管 | 起點與內容未公開 |
| 保護銜接(不屬特定案件) | 尚待說明 | 何時列入、列管後做了什麼、跨制度轉介與結果 | 未公開 |
範圍:本文引用的2020至2026年四起案件,不是台灣全部案件。資料來源:檢方起訴與偵結說法、中檢起訴摘要、一審判決的新聞報導、內政部報告、臺北市與新北市警察規定、刑事局公告、國安局說法。各案分工多為檢方指控,被告部分否認,尚未定讞;各案之間沒有已知的共同上游。保護措施是現行制度,不表示哪一案已得到哪一項保護。 [1][3][6][7][8][9][31][43][44][45][47]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據此說這類事件的發生率、四案之間有共同上游,也不能說各案何時被列管或得到了哪種保護。展開這段・還有 2 段、約 259 字
這裡有一個真正困難的取捨。我們希望政府能在政治恐嚇發生時及早介入,例如在跟監階段就察覺,而不是像這次,名字可能早已在名單上,卻等到車禍後才確認;但我們也不希望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理由,任意監控人民、擴張警察權力。要及早辨識,警方就得更早蒐集誰被盯上、誰在跟監的資訊;這些資訊沒有界線,也可能被拿來監看批評者本身。
所以好的制度不是「消滅所有風險」,而是建立能辨識威脅、及時介入、可受監督的保護機制:誰可以啟動、蒐集的資料保存多久、被誤列的人如何救濟、保護成效怎麼追蹤,都要寫清楚、可被外部檢查。我們讀到的平台說明與警政答詢中,還找不到這部分的公開設計;這應由行政院平台與警政署交代。
主線 9
我們的判斷
很可能: 境外出資、在台分工、可換人執行,是這幾案共同的犯罪機制;只抓動手者,擋不住下一次委託。(見委託、被告、矢板三節)[1][3][9][13][15][16][18][24][25][33][37][41]
確定: 這種做法不是台灣獨有;別國已有定罪,但被判刑的多是在地執行者,下單者常在境外、用化名,認出了也未必抓得到。(見跨國鎮壓一節)
很可能: 他在車禍前已被國安局列管,列管卻沒擋住7月起的跟監和9月的撞擊;有理由懷疑列管只停在登記和事後通報。陸委會和國安局對怎麼發現這案,說法對不上。(見保護一節)
確定: 保護規則與承諾存在,啟動條件、資料保存、救濟與成效追蹤卻沒有公開。(見最後兩節)
暫定結論: 責任在行政院跨境鎮壓平台、國安局、警政署與新北、臺北警方:應公開列管從何時開始、列管後做了什麼、平台轉介與監督規則,並兌現兩項書面報告。若公報顯示列管在車禍後才開始、跟監確實難以察覺,或法院不採信委託與報酬指控,我們會改判。
主線 10
留給你想的問題
如果法律保障你說話,卻擋不住有人因為你說話而付錢傷害你,你願意讓國家為了擋住它,更早、更多地掌握人們的行蹤嗎?
更早介入可能讓受威脅者在被跟監時就被接住;但同樣的情資能力也可能用來監看批評者、誤列無辜者。前者的代價由受威脅的人承擔,後者可能由所有人承擔。
假設受威脅的是你不喜歡、甚至覺得冒犯的立場,你仍支持動用同樣的公共資源保護他嗎?
只保護自己認同的聲音,保護就變成站隊;一視同仁則意味著稅金、警力與不便要由所有人分擔,包括不同意他的人。
假設你得知某場表演可能遭威脅,你還願意購票到場嗎?
拒絕讓恐嚇決定文化活動值得珍惜,保護自己與同行者也同樣正當;個人選擇不應拿來責怪受害者,但若多數人都不去,恐嚇是否以另一種方式成功了?
插畫遮蔽帶來庇護時,也留下自由與監督的邊界問題。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沒有聯絡任何人、申請資料或調查私人身分。四案比較是機制分析,不代表發生率或趨勢。下列缺口可能改變判斷:[1][2][3][5][6][7][8][9][10][11][14][16][18][19][22][25][26][33][37]
司法原件: 尚未取得新北檢黃案、北檢卡米地案的起訴書全文,以及保護傘裁判原文;前三案細節依新聞報導,矢板案依中檢起訴摘要,港幣十萬元是報酬邀約,未核付款紀錄。黃案10月22日庭上陳述只到羈押階段;鄭男翻供前的供述、定位器是否查扣與鑑識結果、K的身分都未公開,它們會決定GPS與動機爭點。
外國案例: 獵狐、紐約警察站與英國案只讀到檢方或司法部新聞稿,未讀判決書;紐約案兩名被告到2026年5月都還在等判刑,我們沒有找到之後的判刑消息。加州案仍是起訴;我們沒有找到兩人再被逮捕、引渡或受審的公開消息,但這不等於確定沒有發生。加拿大案只讀到新聞報導,結案原因未公開。Oxus的分期只涵蓋維吾爾人,自由之家的數字是研究機構的事件彙編,兩者口徑不同。
上游連結: 沒有可公開核對的跨案通訊、金流與指令,不能連成共同金主、同一組織或中國官方逐案下令。
保護紀錄: 黃案何時提報平台、何時列管、列管後做了什麼、何時開始保護,行政院、國安局與新北、臺北警方都未公開。國安局長的說法依立法院官方影片的自動逐字稿與新聞轉述,正式公報尚未取得;公報若顯示列管在車禍後才開始,「車禍前已列管」的判斷要撤回。我們對列管沒有變成保護的懷疑,不等於認定警方事前已知道有人跟監。平台轉介規範、去識別成效、新北一般人申請條件、7月兩項書面報告、國安局名單與掃蕩成果,也都未公開。非公開個案紀錄超出本報導取得範圍。
表演與觀眾影響: 場館與黃逸豪5月的臉書原貼未讀到,只讀到媒體轉述;缺逐場退票原因與人次,也缺可比的自我審查資料,不能計算退票率或全社會寒蟬效應。
法律銜接: 「九成」僅作答詢爭點,不是我們核實的保護成功率;修法意見與研議不是現行法,官方聲稱可處理也不是個案已受保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