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inking Library
晨光從虛構幼兒園的綠色園門縫隙透出,庭院裡放著空的小椅子。
插畫一道窄縫,映照看見與傳出之間的距離。

理解 v10 · 2026-10-16

台北幼兒園為什麼一再出事?從六案追查沒有被接住的訊號

我們重看了六起案件。其中五案,官方裁罰確認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或拖了才報。但這些紀錄證明不了孩子第一次受傷前就有人看得出來,也證明不了臺北的虐待案比較多。

前情提要

2026 年初,臺北市松山區一所幼兒園的家長,從班級影片察覺孩子可能受到不當對待。後來孩子受傷,家長要求看完整監視畫面,卻遲遲拿不到;直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才取得完整畫面。教育局後來認定教保員有不當對待,也以「知悉未通報」處分園方。同一件事裡有兩個問題:傷害發生了;園內知道的事,也沒有及時變成外部的保護行動。[1][2][3]

大家的懷疑市府收到通報後都拖延、不處理。只對一部分

近幾案通報後停職都很快,幼佳案也公開了部分調查節點。但培諾米達 2022 年第一起通報沒被接住,監察院列的七個斷點有五個在教育局內部;松山區案的獲報日和調查步驟,教育局沒有公開。

大家的懷疑六案在孩子第一次受傷前,都已經有人看得出來。被推翻

公開資料能確認的是:正式通報前已有線索,五案園內有人沒通報或晚通報。但瘀傷、異常往往是傷害發生後留下的;大直案的傷害期也早於家長投訴。責任在沒把已知線索送出去的園方,以及沒落實調查的教育局,不能據此證明第一次受傷可以預防。

教育部說(2025 年修法、監察院結案表列為改善)通報辦法已修正,負責人親屬涉案改為直接通報,隱匿的疑慮已經處理。只對一部分

監察院擔心的是「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修法只補了親屬這一種;其他情形仍是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這道漏洞的責任在訂規則的教育部。

教育局說(2023 年承諾、2026 年 8 月宣示)多次違規的機構會優先稽查;有實質關聯、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都會擴大清查。無法驗收

已有幼佳補習班稽查、夏莉絲關聯處分和內部清冊,不是完全沒做。但優先名單、啟動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有沒有擴查,以及 4 月答應的書面回復,教育局都沒有公開,紀錄在它手上。

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判斷:這六案暴露出的失靈關卡,是園內知道的事沒有及時送出園門,加上教育局接到通報後沒有落實執行;這些案例沒有證明臺北的虐待發生率比較高。中央規則讓一般通報先經過負責人,家長也很難自己保全證據,責任分別落在沒盡義務的園方、只修了一半的教育部,以及手握紀錄卻沒有公開結果的臺北市教育局。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六起案件反覆顯示同一件事:園內知道的事,沒有及時送出園門。其中五案有官方裁罰確認有人沒通報或晚通報。培諾米達一案,政府接到通報後也沒有落實調查。這些證據能回答的是:線索出現以後,哪些環節沒能及時擋下傷害。它們證明不了六案在孩子第一次受傷前都有人看得出來,證明不了臺北的發生率比較高,也證明不了過勞是共同的原因。 這一版(2026-10-16 更正)撤回兩處寫得太滿的地方。第一,舊版把幼佳的「沒有通報紀錄」寫成「完全沒有紀錄」。第二,舊版把 8 月 28 日才宣布的重點稽查,寫成 8 月 15 日查獲補習班的原因。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開場|松山區案與這一版更正

媒體沒有寫園名,教育局 9 月 26 日對外的說明也沒有。教育局 2026 年 7 月的裁罰表上,松山區行為人罰 18 萬元、3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的紀錄只有一筆,罰額和媒體寫的相同。以下稱這一案為「松山區案」,文中引用的官方處分都出自這一筆。我們不寫園名,也不寫涉案人員與當事人的姓名。[2][3]

讀下去

松山區案不是唯一一案。2022 到 2026 年間,臺北市還有信義區培諾米達、國防部大直非營利、平安新村與經國三民、萬華區幼佳、夏莉絲等案。光是 2026 年 1 到 9 月,教育局的「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就因違法對待幼兒公告了 8 名人員,分屬 7 所園。我們逐案倒帶的是 2022 年以來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六案;今年這 7 所園裡只有夏莉絲和松山區案在內,其餘五所沒有逐一追查。事情爆開以後,家長最常回頭問的是:在我的孩子受傷以前,有沒有哪一個時刻,其實已經有人可以看見?[4][5][6][7]

「為什麼這麼多兒虐?」其實是兩個問題:實際發生率是不是上升,以及傷害為什麼沒有更早被接住。前一題不能用裁罰或人員公告的筆數直接回答。2023 年 3 月起,調查裁處權責轉到教育單位;教育局也說,一個案件可能有多筆處分。這六案是用來找失靈環節的案例,不能代表全市發生率,也不足以判斷臺北是否比其他城市嚴重。[8][9]

後一題,我們把六案的公開紀錄倒帶。要先說清楚:「正式通報以前」不等於「第一次受傷以前」。瘀傷、行為異常,或有人察覺不當對待,往往已是傷害發生後留下的線索。我們能追問的是:線索出現後,有沒有及早阻止傷害繼續或擴大。[4][10]

六案都留下有人察覺、陳情或通報失當的線索。其中五案有官方裁罰,確認園內有人沒通報或晚通報。這批案例反覆出現的斷點,是園內知道的事沒有及時送出去。園方仍須為沒盡到的義務負責;中央規則怎麼設計、市府怎麼接住訊號,是下一層的責任。[3][5][12][15][17][19][23]

本次更正:舊版把幼佳「沒有通報紀錄」寫成「沒有任何紀錄」,並把它列為「傷沒有被記錄」的兩個例子之一。我們撤回這個擴大解讀。幼佳的官方未通報處分仍然保留,但不能據此認定園內完全沒有記錄;那筆瘀傷的安全管理處分,也要和 2025 年的不當對待案分開(見第二、三節)。這一版也把「通報前」和「首次受傷前」分開,把評鑑排程和完成訪視分開。另外,幼佳同一負責人的補習班,8 月 15 日就已查獲禁任人員任教,不能歸因於 8 月 28 日才宣布的重點稽查。[5][21]

主線 1

主線|看見的人在哪裡

接下來六節照同一個順序走:孩子身上出現異狀、園內有人看見、有沒有記下來、有沒有送出園門、市府有沒有接住,最後有沒有保護行動。每一節都把兩種問題分開:規則本身有漏洞,還是規則在、卻沒人照做。[4][3][31]

主線 2

一、先修正一個直覺:不是「政府收到通報都不處理」

最直覺的懷疑是市府收到通報後拖延。公開時間線不支持把這句話套到每一案。[5][11][12]

讀下去

幼佳:教育局 2025 年 3 月 10 日接獲通報,當天命行為人停職、保全影像,之後看了約 40 個上課日、320 小時的影像,又找出隔壁班 2 名人員。平安新村:市府 2024 年 8 月 19 日獲悉,隔天就讓行為人停職,之後追到這名行為人先前任職的經國三民。[5][11]

夏莉絲:園方 6 月 26 日通報後,教育局要求行為人停職,後來也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但「停職快」只適用於第一位被指認的人。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6 月 29 日又接獲通報後,教育局 7 月 2 日到 9 日看錄影,發現帶三歲班的另一位老師也有問題,7 月 13 日才讓他停職。議員說停職日是 7 月 14 日,並質問這段期間他仍在帶班。要先看完影像才能認定下一個人,這是調查本身的限制。但被追問這段空窗期時,局長只回答第一位行為人已在第一時間停職,沒有說明其他班的孩子這段期間怎麼被保護。[12][13]

松山區案:媒體 9 月 26 日報導後,教育局當天發出文字說明,稱這是「舊案」,「獲報第一時間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要求涉案教保人員停職、啟動調查、提供幼兒與家長輔導。市長 9 月 27 日說,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但教育局沒有公開哪一天獲報。依媒體報導,教育局 1 月下旬介入;官方裁罰表上的處分日是 7 月 14 日,前後約半年,市府沒有公開這段期間做了什麼。[2][1][14][3]

受影響的也可能不只一個孩子。TVBS 轉述教育局的調查結果時寫到,同一天另一名在場的幼童也受到不當對待。幼佳案裡,教育局主動公開看了多少影像、又找出幾個人;松山區案則沒有公開看了多大範圍的影像、另一名孩子的家長有沒有被告知、同班其他孩子有沒有被逐一確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4 項)。[1][5]

中央社同一篇報導裡,民進黨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批評,市府對外回應不能一直停留在有沒有裁罰;系統性問題沒解決,就可能出現黑數。他也說北市之前另有類似案件「時間長達200多天」,但沒有指明是哪一案。這是參選人的政治評論,我們只並列,不當成事實採用。[2]

停職快不快,和調查、裁處花了多久,是兩件事。前者在近幾案看得到;後者要逐案核對。幼佳案已公開幾個節點:3 月中旬到 4 月下旬檢視影像,5 月認定並裁處。所以不能說市府沒有公開過任何一案的時間線;但松山區案仍缺獲報日與中間的步驟。[5]

培諾米達則是清楚的反例。監察院 2025 年 2 月確認,市府從 2022 年 7 月接獲第一起通報起,就沒有依法落實行政調查與追蹤列管,並列出七個斷點。其中五點是教育局自己的事:沒有入園稽查與擴大清查、由沒有幼教專業的約聘人員自己看影像、沒有落實行政調查、沒有讓行為人暫時停職、主管監督不周。只有兩點跨機關:家防中心沒有第一時間知會教育局,社會局沒有主動追蹤。停職這一點,園方自己也沒做到: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園方 30 萬元,是法定上限。[4][15]

也就是說,培諾米達最早那次「已經有人看見」時,規則是有的,是教育局沒有照做。這是行政怠惰,不只是制度設計的漏洞。[4]

市府後來補上這一段:2024 年 10 月訂定跨局處流程,幼兒園案件要在 24 小時、7 日、30 日分三階段知會教育局。近幾案通報後都很快停職,和這些修補的方向一致;但公開資料不能證明速度變快是因為這些修補。[16]

停職紀錄只能讓我們看見介入的時間點,算不出傷害主要發生在哪一段。接下來要追的是:正式通報之前,哪些訊號已經出現?誰有責任把它送出去?[4][5]

主線 3

二、園裡的人,往往比外面更早知道

把每一案往前推,會發現最早看見的人,多半在園內,或是家長(見圖一)。最強的幾個例子裡,「看見」和「送出去」之間都隔了一段時間。[15][17][19]

空教室裡的小木椅與積木沐浴在斜光中,高窗只露出庭院的一角。
插畫每一扇窗,都只容得下一部分視野。
圖 1

圖一|誰在正式通報前看見了什麼

正式通報以前,哪些人已經各自看見一小塊?

案件家長察覺園內知悉或通報失當園外陳情或市府既有紀錄正式進入市府
培諾米達?● 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涉案人員未予停職(2023 年 8 月兩筆官方裁罰);● 負責人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2024 年 3 月官方裁罰)● 2022 年 7 月第一起通報● 2022 年 7 月
大直非營利○ 家長察覺行為改變,自行蒐證後投訴○ 媒體稱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遭裁罰;官方月表查無這一項● 2023 年 10 月底家長投訴? 公開資料找不到日期
平安新村○ 家長曾反映● 知悉未通報,兩筆官方裁罰(2024 年 11 月);○ 家長稱園長 5 月已知悉?● 2024 年 8 月 19 日
幼佳○ 較早瘀傷事件的家長說法(見第二節);不能當成 2025 年案已確認的警訊● 一名人員「未通報」遭裁罰(2025 年 6 月)● 2024 年同園另一名人員被陳情;教育局表示和 2025 年案的人員不同● 2025 年 3 月 10 日
夏莉絲● 6 月 23 日家長發現● 園方延遲通報遭裁罰;● 同體系大安森林幼兒園「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遭裁罰(發生時間未公開)● 事前 7 件陳情(內容有爭議);● 局長在議會說事前有一件針對大安森林老師管教的陳情(處理結果未公開);○ 家長稱 2024、2025 年曾透過 1999 陳情(和教育局說法字面衝突);○ 家長陳情 2024 年 3 月案(結果未公開);● 2024 年同體系另一園安全管理裁罰(教育局稱午餐未留樣)● 6 月 26 日園方通報
松山區案○ 1 月 12 日看到班級影片、1 月 19 日發現傷● 知悉未通報遭裁罰;同案另罰進用查詢程序、禁任處理失當;○ 園方拖延調閱影像● 2024 年 10 月人員異動逾期未報遭裁罰;● 更早年份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 醫院通報○ 1 月下旬教育局介入(確切日期未公開)
●=官方文件或官方裁罰確認;○=家長、議員或媒體的說法,未經官方證實;?=公開資料找不到。這是 2022–2026 年六個選定案例的線索表,不計算全市發生率。圖上不畫時間長度,因為各案「最早訊號」的定義不同;各案的正式通報日和知悉日也未必完整,不能把每一格都當成同一事件的事前警訊。 [15][17][4][26][27][19][18][23][5][12][21][62][13][34][58][56][3][43][1][14]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每個訊號當下都足以認定虐待,也不能用這張表比較哪一案「拖最久」。
讀下去

培諾米達:教育局 2023 年 8 月 15 日以「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處分園方,罰 15 萬元;三天後,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 30 萬元。2024 年 3 月 13 日的裁罰紀錄寫得更直接:負責人「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案件」,被處不得擔任幼兒園負責人。「致再度發生」是官方的用字:園內有人知道、沒送出去,傷害就又發生了一次。六案中,只有這一案的官方文件把「出不了園門」和「再受害」直接連在一起。[15][17]

平安新村:受害家長公開表示,園長 5 月就發現問題,並向經營的學校法人上報,但上層沒有處理;8 月家長會時,園方仍說是「單一事件」。教育局 2024 年 11 月的裁罰表上有兩筆。一筆是負責人因「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被罰 6 萬元,所以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已經是官方確認的事。另一筆是「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罰 15 萬元,裁罰表沒寫被處分的是誰。但「5 月就知道」這個時間點,裁罰表上沒有,仍只是家長的說法。[18][19]

夏莉絲:家長 6 月 23 日發現異常,園方 6 月 26 日才通報,教育局因此以延遲通報罰園方 3 萬元。家長代表另外說,孩子之前整個學期都有怕上學、夜驚、磨牙的情形,家長私下交流後才把碎片串起來;園內監視器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這兩點是家長說法,未經官方確認。[12][20]

教育局 7 月 28 日公布的處分裡,還有一筆更早一層的失靈: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 1 萬 5,000 元。換句話說,孩子身上出現傷痕,園方沒有妥善處理,也沒有做成紀錄。新聞稿沒寫這是哪一天、哪個孩子的事,也沒說和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案有沒有關係,我們不把兩者連起來。[21][22]

松山區案:依媒體報導,家長 1 月 12 日在班級影片裡已察覺異常,1 月 19 日看到傷,隔天驗傷。把事情送到園外的是醫院;園方則拖延家長調閱影像。教育局 7 月 14 日的同一紙處分,對園方負責人開罰四筆:「知悉未通報」3 萬元、沒有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 6 萬元,合計 15 萬 6,000 元。TVBS 寫的是「負責人罰 6 萬元」,和官方表對不上;我們以教育局官方表為準。園方何時知悉、為什麼沒報,公開資料沒有說明,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也沒有提到。[1][14][3][2]

幼佳:教育局 2025 年 6 月的裁罰表上,一名人員因發現疑似不當對待卻沒有通報,被罰 3 萬元。教育局 8 月 28 日的新聞稿只寫那筆瘀傷「無相關通報紀錄」,沒說園內完全沒有記錄。依媒體刊載的教育局 2025 年 8 月 30 日回應,瘀傷的 3,000 元安全管理處分屬於 2024 年另一案;「運動跌倒」是幼兒自己說的,查不到的是校安通報系統的紀錄。我們不再把它寫成園方用運動受傷掩蓋 2025 年的傷害,也不寫成園內完全沒有紀錄。舊訊號是否足以預防後來的案子,要看教育局沒有公開的逐案處理紀錄。[23][24][5][25]

大直:媒體曾報導,時任園長與教職員因「知情不報」遭裁罰。我們翻了教育局 2023 年 12 月到 2025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大直的紀錄只有「不當對待」:兩名行為人終身不得擔任、各罰 60 萬元;另有一名人員罰 6 萬元、2 年不得擔任;負責人因園內人員不當對待被罰 6,000 元。沒有一列寫「知悉」或「未通報」。所以「大直園內早已知情」,我們寫成「官方表上查不到」。園方說,10 月底接到投訴後,曾和家長先看了部分監視器,當時沒有明確發現;檢方起訴的犯行期間是 9 月 5 日到 10 月 20 日。六案中,只有這一案的「園內知情」沒有官方紀錄支持。它也提醒我們:就算有人開始看,第一次也未必看得出來。[26][27][17][28][10]

園方沒通報,也不只出現在這幾件大案。同一批月度裁罰表裡:2024 年 3 月,一所國小附設幼兒園「知悉疑似兒少保護事件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罰 6,000 元;6 月,一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罰 3 萬元;2025 年 6 月,一所員工子女幼兒園「發現幼童可能受到不當對待時未通報」,罰 3 萬元。這幾筆不能拿來算次數或趨勢,但說明「知道了卻沒報」不只發生在上新聞的園所。[17][29][23]

主線 4

三、規則有洞,還是規則在但沒照做?

規則是有的。教保人員知悉疑似違法對待,要在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與校安通報;員工告訴負責人時,雙方要簽「知悉通報確認單」,各留一份。[30]

深綠木門上的黃銅門閂卡住一條赭黃緞帶,旁邊掛著鑰匙。
插畫傳遞的路徑,也取決於開口由誰掌握。
圖 2

知悉未通報的罰鍰:同一條義務,罰度差五倍

各案的知悉未通報,罰在法定區間的哪個位置?

法定區間(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3 條第 2 項)30,000–150,000 元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松山區案園方:知悉未通報30,000 元
法定下限
幼佳人員:發現可能不當對待未通報30,000 元
法定下限
夏莉絲園方:延遲通報30,000 元
條號依金額推斷
平安新村: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150,000 元
法定上限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同一條通報義務,官方裁罰從下限到上限都有,市府沒有公開裁量理由。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兒少權法處分的知悉未通報適用不同法條,不列入本圖。 [33][3][23][12][19]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臺北對知悉未通報一律罰得很輕,也不能從這幾筆推算全市的裁量分布。
讀下去

所以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五案的問題,首先是規則在、園裡的人沒照做。這五案都有官方裁罰確認。[15][19][23][12][3]

「沒有記錄」和「沒有通報紀錄」必須分開。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官方明寫幼兒的傷痕沒有妥善處理、也沒有做成紀錄,罰 1 萬 5,000 元。這是記錄失靈的直接證據,只是事件日期沒有公開。幼佳則收窄成第二節所述的校安通報缺口,不能和大安森林並列成兩件「完全沒記」。記錄、校安通報、疑似不當對待的法定通報,要逐項核對;缺了一項,不能替另外兩項下結論。[21][5]

但規則本身也有一個結構性的漏洞:它靠園方自己報自己。這寫在條文裡。中央通報辦法第 8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疑似不當對待時,發現的同事「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並應以書面署名確認知悉報告後,由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這講的是教育體系的通報流程:一般情形由負責人轉報教育主管機關。同一條開頭也寫明,仍須另外依兒少權法通報;它沒有禁止教保人員直接向社政求助,更不是讓負責人自己決定報不報。問題在於,通往教育主管機關的正式路徑,集中在負責人身上,而負責人同時要面對管理責任和園所名譽。[31]

監察院調查培諾米達案時,已經點名過這道縫。報告寫道,經負責人轉報的規定「有欠周延」,負責人如果和行為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時,有隱匿案情之虞」,規定「顯不符合通報規定之立法意旨,而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在監察院詢問時也「坦承上開通報辦法規定確有疑慮」。母法寫的是發現的人「並應通報」主管機關,沒有經過負責人這一步;子法卻多設了這道關卡。[32][33]

罰則怎麼用,也看不出一致的標準。法律對知悉未通報的罰鍰是 3 萬到 15 萬元。松山區案的知悉未通報、幼佳那名人員的未通報,都罰在法定下限 3 萬元;夏莉絲的延遲通報也罰 3 萬元(媒體沒寫條號,我們依金額推斷適用同一條)。夏莉絲家長在聯合聲明中說,園長只因「知悉未通報」一項被罰 6 萬元;教育局公布的則是「未依規定通報」等多項違規,合計罰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80 萬 6,000 元,沒有逐人拆開,所以 6 萬元這個數字是家長的說法。[33][3][23][12][34][21][22]

平安新村那筆「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罰 15 萬元,是法定上限。同一條義務,罰度差五倍,市府沒有公開裁量理由。另一部法律也一樣:同樣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培諾米達 2023 年被罰 15 萬元,平安新村 2024 年被罰 6 萬元,理由同樣沒有公開。[19][15]

常見的說法是「罰得太輕」,但這幾筆說明不能這樣一概而論:問題不只是罰得輕,而是罰多罰少的理由,外界看不到。園內有人不當對待時,負責人的罰鍰是 6,000 元到 6 萬元。大直負責人那一列的事由寫的是「核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卻罰在下限 6,000 元;松山區案則罰到上限 6 萬元。同一類事由差了十倍,市府一樣沒有公開理由。[33][17][3]

松山區案的裁罰表上,還有一處我們解不開。「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這一筆,表上寫 6,000 元。但法律對幼兒園「知悉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只有一種罰法:處負責人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沒有較低的級距。表上的金額只有法定下限的十分之一。可能是表格少打了一個零,也可能實際引用的是別的條文:第 46 條罰的是沒照相關辦法辦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金額從 6,000 元起,這個解釋在法律上說得通。但表上的條文欄寫的是第 12 條,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5 項)。[3][35][36]

我們不據此推論市府罰太輕。但官方公告的金額和法定下限對不上,市府到目前沒有更正或說明,這一點本身需要被指出。可以對照的是:第 41 條同時管「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沒有處理」和「涉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沒有依規定停職」。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依後者處分培諾米達,罰到 30 萬元上限。如果兩筆適用的確實是同一條罰則,同一個機關一筆罰到上限,一筆只有下限的十分之一;松山區案那一筆到底依據哪一條,要看處分書。[15][35][3]

教育部後來修了,但只修了一半。培諾米達的園長據報是行為人的親屬。2025 年 5 月 1 日,教育部修正第 8 條,明定行為人若是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他們的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發現的人要直接向主管機關通報;監察院也把這次修法列為它促成的改善。但監察院擔心的是「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修法只補了親屬這一種;其他情形,仍是先報負責人、再由負責人轉報。對親屬以外的利益衝突,第 8 條沒有寫出同樣的例外,讓人直接報給教育主管機關;公開資料中也看不到有獨立機關定期檢查園方自報的紀錄。這是規則本身的漏洞,責任在訂規則的教育部。[31][37][32]

市長 8 月的專案報告寫到,教保人員要在 24 小時內通報,任何人知悉也都可以透過 1999 等管道通報。直接向外求助的管道確實存在;我們批評的是正式流程裡的利益衝突和保護安排不足,不是說所有對外通報都要先經負責人許可。報告沒有針對這一關提出改革,例如明白告訴教保人員可以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並保護這樣做的人(書面第 34 頁)。[38][16]

同一個「知悉未通報」,還同時掛在兩部法律底下。兒少權益保障法要求 24 小時內通報,沒有正當理由不報,罰 6,000 元到 6 萬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教保人員不報,罰 3 萬到 15 萬元;負責人與其他人員,又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同樣的沉默,可以落在不同法條、不同的金額區間;前面看到的罰度差距,市府沒有逐案說明依的是哪一條、為什麼罰這個數。[39][40][33]

夏莉絲又露出另一個可能的漏洞: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家長聯合聲明說,園長只被罰一項,執行長「更無任何處分」。教育局回應,這次對負責人、園長和行為人開罰,「執行長部分則因未在法定開罰對象,另以進用未報備為由開罰負責人」。如果這個法律解讀成立,就是規則的漏洞;但同一句話也說明,實際管事的人沒有被報進人員名單,又回到業者不陳報的老問題。市府沒有公開它依據的條文,也沒有公開提出修法版本。教育局同一篇回應還說,未依規定通報的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所以知情不報的人不會出現在不適任人員公告上;家長要求比照公告姓名。[34][41]

我們的判斷(確定):在通報這一段,園方或個人違反義務,和制度漏洞,兩者同時存在。漏洞有條文可指:一般情形下,園內的看見要先經負責人轉報;監察院說這可能逾越母法授權,教育部修法後仍只補了親屬一種。監察院的用語是「有……之虞」,不是法院已判定辦法違法;裁量理由不公開,則是另一個透明度問題。實際管事的人是否真的不在罰則裡,要看教育局沒有公開的法律依據。[31][32][37][33][41]

主線 5

四、在兩次評鑑之間,誰在看?

如果園方自報靠不住,外部的眼睛是什麼?最常被提到的是評鑑,但兩次評鑑隔得很久(見圖二)。[42]

午後的空庭院裡,沙坑與鞦韆被草木圍繞,一片落葉停在鞦韆座上。
插畫兩次探看之間,時間仍在庭院裡流動。
圖 3

圖二|松山區案:兩次評鑑之間發生了什麼

定期評鑑能不能接住兩次評鑑之間的警訊?

  1. 官方公開更早年份更早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見正文);為避免指認園所,不標年份
  2. 官方名冊109 學年度名冊上列的前一次評鑑學年度
  3. 無公開紀錄110–114 學年度間任何一次稽查或複查:公開資料找不到,不代表沒有稽查
  4. 官方裁罰113 學年度(2024 年 10 月 11 日)因「教職員異動逾期未報局」被罰 5 萬元
  5. 無公開紀錄2024 年 11 月到 2025 年 8 月已核對的月度裁罰表上沒有這所園,不代表沒有事件或稽查
  6. 媒體說法114 學年度(2025 年 12 月底到 2026 年 1 月中)報導所述的不當對待期間;1 月下旬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
  7. 官方裁罰114 學年度(2026 年 7 月 14 日)園方與行為人裁罰;7 月 15 日行為人列上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
  8. 官方名冊115 學年度名冊排定的下一次評鑑學年度;排程不等於已完成訪視。全市受評私幼的訪視排在 2026 年 10 至 12 月
以學年度為單位等距排列,不標精確日期,因為評鑑實際到園日期公開找不到。法定評鑑週期是「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臺北前一週期是 107–111 學年度,下一週期是 112–116 學年度。同一所園落在兩個週期的不同位置,名冊上的學年度就會相隔六年。這說明制度允許這樣排,不證明已完成兩次到園訪視。 [42][43][1][3][7][44][45][46]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市府在這段期間沒有去稽查,也不能說 2024 年那筆裁罰和後來的不當對待有因果關係。
讀下去

評鑑名冊上,這所園前後兩次排定評鑑的學年度相隔六年。這兩個學年度之間,它已有一筆「人員異動沒按時報」的裁罰,後來又因知悉未通報、進用查詢程序等四筆被罰。法定評鑑週期是「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臺北前一個週期是 107 到 111 學年度,下一個是 112 到 116 學年度。法定週期和單一園所的排程是兩回事:同一所園在兩個至多五學年的週期裡可以排在不同位置,所以名冊上的學年度會相隔六年(例如 107→113、108→114、109→115)。這說明制度允許這樣排,不代表已經完成兩次到園訪視;115 學年度是否完成、實際哪天到園,仍然未知。[42][43][3][44][45][46]

評鑑實施計畫能補上的,是安排的時間:113 學年度受評私幼的實地訪視,排在 2024 年 10 到 12 月;115 學年度則排在 2026 年 10 到 12 月。這是全市受評私幼的排程,不能證明松山區案這所園已完成訪視(實施計畫附件一,第 7–8 頁)。[46]

所以,要在事前看見,靠的不是每幾年一次的評鑑,而是兩次評鑑之間、依風險去做的稽查。市府早就承諾過這件事:2023 年 10 月,教育局說「多次違規機構」要「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8]

那兩次評鑑之間的稽查,看的是什麼?教育局長自己在議會回答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現行稽查能不能提早發現虐童,湯志民局長說:「我們目前的制度當中,因為稽查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處理等」;同一場他也說,園務稽查的項目「包括師生比、學校安全問題還有育兒相關的教學等等」。他接著說,將來對被陳情、經常被陳情的園所「會列為重點」,「也許我們會抽錄影帶來看」。照主管機關首長自己的說法,到 2026 年 7 月為止,兩次評鑑之間的例行稽查主要看園務與安全;他沒有說例行稽查會去看孩子有沒有被不當對待。出事後的稽查就不一樣:同一天,科長說當天到大安森林,「重點主要是看有沒有不當管教」。9 月開始的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副線一),看起來就是要補這個缺口。[13]

這也不是夏莉絲案曝光後才說的。2026 年 4 月 27 日,案子曝光前約兩個半月,議員問教育局自己查到多少不當對待案,局長答:「我們如果自己去查核,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我們去查核的是一般營運管理的部分,重點不太一樣」。議員追問是不是就不查虐待,他說「當然會,我們看的時候會一起看」,但「不定期的抽檢不可能一抽就看到狀況」。同一場,議員要求教育局每年主動公開查獲比例,並提出提升稽查、抽查與風險預警的精進計畫,局長答應「2個星期書面回復」。[48]

隔天教育局發新聞稿說,「查獲率」是「錯誤指標」,但沒有提出任何稽查或查獲數字。我們 10 月 15 日用指定的查詢詞搜尋議會資料,也核對了搜到的候選文件,仍沒有找到 4 月 27 日答應的那份書面回復;搜到的 8 月議事紀錄不能算是回復。這是有限的查詢,不是把整個資料庫翻遍(範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6 項)。主管機關首長在 4 月和 7 月各說了一次:例行稽查看不到不當對待。兩次發言之間,夏莉絲 6 月的案子發生了。[9][48][13]

松山區案剛好可以檢驗這個承諾,但我們能說的有限。我們翻完了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這所園只出現兩次:2024 年 10 月一筆,2026 年 7 月一次處分。在這段期間的公開表上,它出事前只有一筆違規。一筆算不算「多次違規」,市府沒有公開標準;如果只看近兩年的公開裁罰,它大概進不了「多次違規」名單。如果優先稽查只認同一所園近期的多次裁罰,這一案就可能被漏掉。這是我們對門檻設計風險的推論;教育局沒有公開實際標準與名單,我們不能斷定它當時沒有被列入。[47][43][3]

但這所園的紀錄不只這兩年。我們在教育局更早年份的公開新聞稿中,找到它另一次違規處分:當時家長檢舉同一個體系的幾所園違規經營,教育局同一天稽查了它和體系裡另一所園,兩園都被查到違規,其中一項和教保人員資格有關;教育局在新聞稿標題就把這幾所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公開報導沒有寫出這一案的園名;寫出那則新聞稿的年份、連結與細節,等於替媒體指認園所,所以本報導不列出(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這代表兩件事:這所園和另一所園的關聯,是市府多年前自己公開寫過的,不是外界推測;人員相關的違規,在這所園也不是第一次。我們不據此推論當年的違規和今年的傷害有因果關係,也不認為同一體系的其他園有問題,公開資料沒有這樣的證據。[47][3]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1 月之間,市府有沒有對它稽查、複查、看了什麼,教育局沒有公開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紀錄,所以查不下去。今年出事後,市府有沒有回頭查同體系的那一所園、比對兩園的人員名單,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中也都找不到:2026 年 7 月的裁罰表沒有那一所園,教育局查核專區和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也沒有相關公告;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只講了停職、調查、裁處與輔導,沒有提到擴查。查不到不等於沒做;但夏莉絲案,市府公開說了它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這一案卻沒有任何說明。[3][47][7][2]

這也不只是我們覺得「應該查」,而是教育局自己說過的原則。2026 年 8 月 7 日,教育局在回應夏莉絲案批評的新聞稿裡寫道:「對於具有實質關聯性之園所,不論是否屬同一品牌、同一體系或同一經營者,只要涉及違法疑慮,本局均依法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逐案檢視是否有相同違法態樣」。說這句話時,松山區案的處分已經發出三週多。[49][50]

用教育局自己的兩個條件對照:第一,「涉及違法疑慮」,這一案不只是疑慮,已有四筆官方處分;第二,「實質關聯性」,教育局多年前自己在新聞稿裡把兩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同一天稽查。第一個條件已經符合;第二個條件,我們判斷教育局自己寫下的關聯可能構成實質關聯,但要看教育局怎麼認定。[3][49]

但我們不能說它「違反了自己的原則」。「實質關聯性」怎麼認定,教育局沒有公開標準;它有沒有認定兩園有實質關聯、有沒有擴查、查了什麼,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都找不到(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49][47]

已經有的實務也不能略去:幼佳同址的補習班確實被稽查過,夏莉絲的關聯機構也有調查和處分,教育局手上也有同一負責人的機構清冊(見下文及副線二)。缺的是固定的啟動與解除列管標準、松山區案有沒有照這個原則擴查,以及可以逐案比較的處理結果;不能因此說關聯稽查完全沒有實務。[5][21][13]

同一所園,兩年內三度出現在公告上。教育局的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還留著另一筆可以檢驗「依風險優先去看」的紀錄。一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2024 年 8 月 12 日有 1 名人員因違法對待幼兒被公告;2025 年 9 月 23 日又公告 3 名;2026 年 6 月 24 日再公告 1 名,三次合計 5 個不同的人。我們先前核對公告專區的 45 筆時,這所園就只有這三次。我們搜尋過,沒有找到寫出這所園的公開報導,所以依同樣的原則不寫園名。公告只寫上版日,不寫事件發生的時間;2024 年那一筆,和公告專區 2024 年 8 月上線時的一大批公告同一天上版,事件發生在更早以前。[7][51][52]

2026 年 6 月那一次,在教育局的月度裁罰表上找得到對應的處分。當月的表上,除了那名人員,還有一列記在園方,事由是「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處分日和文號都和那名人員相同。民間的幼兒園資料站把這一列標為「負責人」,罰 6 萬元;官方表的金額欄抓不出對應關係,所以我們不寫官方金額。也就是說,至遲在 2026 年 6 月,市府不只認定這所園的人員違法,也以機構責任處分了園方。2025 年 9 月那一次,民間資料站記了三名人員和兩列負責人處分,但教育局那個月的裁罰表網址已經打不開,我們沒能在官方表上核對。[53][54]

我們也把 2024 年 8 月到 2026 年 8 月的月度裁罰表逐月用園名搜尋過(2024 年 11 月和 2025 年 9 月兩份沒有存到全文),它只出現在 2026 年 6 月那一份;民間資料站上它的所有處分,也沒有任何一列是「知悉未通報」。所以這所園不是主線「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的例子。它的問題是另一種:至遲在 2024 年 8 月,市府已經正式認定這所園有人違法對待幼兒並公告;之後又有 4 個人被同樣認定,2026 年園方也被處分。[53][54][7]

拿教育局自己說過的標準對照:2023 年的承諾是「多次違規機構」優先稽查。不適任公告記的是人員,不是園方違規;市府有沒有把人員被公告算進機構紀錄,沒有公開。但教育局 2026 年 9 月告訴中央社的高風險園所判定條件裡,有「曾有裁罰紀錄」和「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兩項,照字面,這所園兩項都符合。它有沒有被列為高風險、有沒有每月被抽查影像、2024 年第一次公告後有沒有被優先稽查,市府都沒有公開。[8][55][7]

夏莉絲把這個問題推得更遠一步,但推的是計算方式,不是警訊。教育局 2024 年 7 月 23 日的裁罰表上,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未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被罰 3,000 元。議員許淑華說,這是教育局 6 月 27 日查獲的違規;教育局 7 月 22 日發新聞稿說,這筆罰的是「午餐未留樣」,和今年的不當對待是不同事件。我們用「夏莉絲」「大安森林」逐月搜尋了 2024 年的教育局月表(2 月那一份讀不到),2024 年只有這一筆。同一年,社會局管轄的夏莉絲托嬰中心「因評鑑後發生違規」被撤銷甲等、降為乙等,社會局沒有公開那次違規是什麼。[56][57][58][59][60]

托嬰中心降等的事由沒有公開,所以這一筆不能證明 2024 年已經有孩子受害(相關指控和教育局的說法,見副線五)。它能說明的是結構上的另一件事:這兩筆紀錄分屬兩個局、兩個登記名稱不同的機構,照「多次違規」逐園計算,每一所都只有一筆。教育局自己也說,「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擴查前要先確認實質關聯;8 月 7 日的新聞稿則說,擴查看的是實質關聯,不以是否同一體系為準。教育局已有同一負責人的機構清冊,也有關聯機構的稽查和處分;沒有公開的是:這兩筆跨局紀錄什麼時候必須合併評估、怎麼啟動或解除列管,以及可以比較的逐案結果。[60][61][49]

這一點,教育局在議會被問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連鎖幼兒園只要其中一家出事,是不是全部都查?局長答「會」,並說現在就這樣做。學前教育科長補充,教育局「很多年前」就建了一份「同一負責人旗下的三種機構的清冊」;議員追問這依據什麼規定,科長說:「不是法規,是我們自己內部整理的。」局長說,有了這份資料,「我們知道是連鎖性就會特別留意」;議員回嘴:「特別留意跟有沒有去查是兩回事」,並舉幼佳的孩子被帶到樓上補習班為例。[13]

這讓我們首次發布時的寫法必須收窄。原本我們寫,市府公開的承諾裡找不到「同一經營者合併計算」的規則。現在知道:教育局手上確實有一份把同一負責人的機構列在一起的名單,但它是內部參考資料,不是規則;個案也有關聯機構的稽查,仍缺的是什麼情況一定要用這份清冊、什麼時候解除列管,以及可以比較的逐案紀錄。照科長的說法,這份清冊以「同一負責人」為單位。松山區案和另一所園的關聯,教育局多年前就自己寫在新聞稿裡,但兩所園是否為同一位負責人,公開資料看不出來,所以我們不能說它一定在這份清冊上。[13][47]

幼佳案的先後順序也要分清楚。教育局 2025 年 8 月 15 日,已經在同址、同一負責人的補習班查獲禁任人員任教;8 月 28 日的新聞稿才宣布「即日起」把幼兒園和補習班列為重點稽查對象。所以不能把後來宣布的重點稽查,寫成這次查獲的原因。6 月對幼兒園的列管有沒有涵蓋補習班、8 月 15 日為什麼前往稽查,教育局仍沒有公開說明(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0 項)。[5]

幼佳補習班的實際稽查、夏莉絲關聯機構的處分,證明市府已有個案實務;內部清冊也證明有一部分關聯被留存下來。仍未公開的是固定的啟動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有沒有擴查,以及可以比較的逐案結果,所以市民無法檢查「依風險優先去看」是否穩定運作。責任在教育局:承諾是它做的,紀錄也在它手上。[5][21][13][8]

主線 6

五、園外的訊號:陳情有沒有被接住?

園外的人,也不是完全沒有看見。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說,和夏莉絲有關的陳情中,教育局權管的有 13 件,其中 7 件發生在事件前,「多為針對收費、師生比、教學場地」;2024 到 2026 年間,兩園共有 8 次稽查或訪視,一半是因陳情而去。[62][6][41]

讀下去

市議員的說法不同。議員簡舒培盤點 1999 市民熱線上對夏莉絲整個經營體系的 13 件陳情:兒虐 2 件、違規超收 2 件、違規收費 4 件、衛生及消防安全 4 件、勞資爭議 1 件。她和議員洪健益也指出,涉及不當管教的陳情,教育局的回覆不是「到現場沒看到老師有不當對待」,就是要陳情人自己提供照片、錄音或錄影。托嬰中心那一件,社會局看過影像後,認為管教方式可能讓孩子害怕,但只要求中心主管抽查影像、督導人員,當時沒有裁罰。這些是議員的說法,舉證責任在議員。社會局是在案發後重新比對影像,7 月 29 日才對一名托育人員罰 12 萬元。議員許淑華在議會批評「稽查 8 次都沒查到」,教育局只回應「近年持續提高頻率」,沒有提出數字。[63][64][65][66]

兩組數字的口徑不同:教育局的 13 件只算它權管的,也包括事後的陳情;議員的 13 件是整個體系在 1999 上的陳情。兩者不能互相抵銷。但放在一起,已經可以說:事前至少有議員點名的 2 件陳情和虐待有關,市府沒有公開這 2 件是怎麼處理的。市長 8 月向議會提出的專案報告,也沒有交代逐件內容。[62][63][16]

教育局長在議會的回答,讓這一點從議員的說法變成官方親口說出。7 月 30 日,議員質問「從 2023 年到 2026 年總共有 13 次的陳情」,湯志民局長說:「這一次接受陳情有 7 件,在之前有 6 件,這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被追問時又說:「有一個是針對幼兒園老師的管教問題,他所指的是大安森林幼兒園,不是我們現在把它關掉的國際幼兒園,它是不同的幼兒園。」再被問到兒虐陳情時,他說「之前提的是森林幼兒園不是國際幼兒園」。[13]

這段回答有兩個問題。第一,口徑對不上:教育局 7 月的新聞稿說 13 件中「7 件發生在事件前」,局長在議會說「之前有 6 件」;同一段話裡,他又先說這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再說其中一件是老師的管教問題。第二,也更重要:局長用「它是不同的幼兒園」來切開那件管教陳情,但大安森林和夏莉絲屬於同一個經營體系,大安森林後來還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第二節)。這正是第四節說的計算方式:紀錄一旦分屬不同登記名稱的園,就各算各的。那件管教陳情是哪一年、怎麼處理、查到什麼,局長沒有說,市府也沒有公開。[62][13][21]

所以我們能說的是:夏莉絲體系在事件之前,至少有一件針對老師管教的陳情進到教育局,這是教育局長自己在議會說的;他回答時把它歸為另一所園的事。這份速記錄是議會的即時版本,不是定稿公報,引文以議會網站上的版本為準。[13]

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說得更具體:2024、2025 年疑似發生的不當對待,家長「曾透過1999專線陳情」,傷勢照片、對話和陳情資料都還留著。這是家長的說法,未經證實;它和議員點名的 2 件是不是同一批,公開資料看不出來。[34]

教育局和家長的說法,字面上互相衝突。教育局 7 月 22 日的新聞稿先說,7 月 16 日接到家長關於 2024 年 3 月案的「陳情」;下一句說,2024、2025 年直到今年 7 月以前,「都沒有收到關於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再下一句又說「在今年7月收到通報後」就召開審查會議。教育局自己把家長陳情也叫做「通報」,所以它的意思是:7 月以前,這件案子沒有任何反映進到教育局。家長則說,當時就打過 1999。[58][59]

如果家長說的 1999 陳情就是這件 2024 年 3 月的案子,而且陳情有轉到教育局,兩邊不可能都對。但也可能是:陳情轉到了別的單位、沒被歸到這件案子、講的是別的事件,或其中一方說得不準。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1999 是市府自己的熱線,陳情紀錄就在市府手上;要不要調出那兩年的紀錄和家長的說法對一遍,決定權在市府。家長 7 月 30 日公開這個說法後,到 9 月 29 日,市府沒有公開核對過。相比之下,一位評論者 7 月指控市府「輕輕放下」,教育局 7 月 22 日就發了一整篇新聞稿駁斥。[58][34]

還要說清楚 1999 是什麼。研考會的說明是:1999 是市府的「電話服務整合式窗口」,委由廠商營運,受理陳情、登錄系統列管,需要專業判斷的轉給業務單位。它不是調查機關;幼兒園的陳情,接手的業務單位就是教育局。[67]

如果家長不滿的,正是教育局自己的處理呢?市府的陳情規則分三層:陳情涉及承辦人本人,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另派人處理;涉及單位主管以上,由機關首長指定;「涉及風紀或原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機關首長或相關授權人員指派其他適當之單位辦理」。依我們對條文的讀法,三層都是由同一機關裡的人另外指派,也就是在機關內部換手,不是交給機關以外的人重看。這一條實際用過幾次、夏莉絲那兩年的陳情有沒有走過這一步,公開資料都找不到(見副線六、「本報導的限制」第 1、14 項)。[68]

至少可以說兩件事。第一,「陳情很多,就代表政府早就收到很多虐童警訊」不成立:陳情裡確實有大量和虐待無關的事。第二,「陳情多半是收費問題,所以沒有警訊」也不成立:如果真有涉虐陳情被要求家長自己舉證,就是把調查責任推回給家長。依法規,家長可以直接檢舉,主管機關知道後應該立即命園所先保存相關證據與資料,不需要家長先證明整件事。[62][69]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證據會過期,也可能拿不到。靖娟基金會執行長公開表示,沒有監視器畫面,幾乎不可能認定不當對待。但幼兒園要不要裝監視器,法律沒有規定。中央社 8 月寫得很直接:「現行台灣法律規定托嬰中心(一般收托0到2歲)須裝設監視器,幼兒園(2到6歲)則沒有強制」;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也說,「因為中央沒有立法要設置,這個我們都是以鼓勵的方式」。已經裝了的,中央行政指引要求保存「至少14日以上」;臺北市的管理要點寫明是「為鼓勵」園所裝設,新設備的影像要保存 30 日以上。[70][71][13][72][73]

家長能不能看,規則也寫得很窄。依臺北市的要點,家長必須是「因涉及疑似違法事件」才能申請,要寫明案由、指定時段,而且「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園方不給,爭議「報本局處理」,要點本身沒有罰則。夏莉絲家長說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松山區案家長說,園方拖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後才給完整畫面。這兩件事都和規則的寫法對得上:保存期一過,畫面就沒了;教育局介入以前,家長能看到多少,實際上取決於園方。法規規定的 3 年保存,指的是已進入調查的影像,不是所有日常畫面。這也是「傷痕沒做成紀錄」特別傷的原因:畫面會被覆蓋,紙上的紀錄本來是少數能留下來的東西。[73][20][1][69]

同一個孩子,兩歲前後適用兩套規則。依現行法律,托嬰中心本來就必須裝監視器。立法院 2026 年 4 月 14 日三讀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再往前一步,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傳送到地方政府建置的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部法 5 月 8 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我們沒有找到正式的施行命令,所以上傳等新規定還不能說已經實施。幼兒園這一邊,既沒有強制裝設,也沒有同樣的新法。監察院早在 2019 年就指出,衛福部和教育部對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各自為政」,在「業者應否強制裝設監視器」等立法政策上「並不同調」。七年後,托嬰端已立法強制裝設並上傳(施行日未定),幼兒園端還沒有。夏莉絲體系同時經營托嬰中心和幼兒園,正好站在這條線的兩邊。[71][74][75]

主線 7

六、把縫排在一起: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沒照做

前面五節查到的,是「看見→記下來→送出園門→市府接住」各個環節裡的義務違反,以及通報路徑、證據保存和監督設計上的風險。兩者同時存在(見表一),但我們沒有逐案證明,同樣的制度安排就是六案共同的成因;已確認的個人與園方責任,不能被制度解釋取代。[31][73][13]

木桌上的陶製水槽彼此留有空隙,琥珀色水從接縫溢出,末端放著綠色陶碗。
插畫把交接處並排,才看得清水在哪裡流失。
圖 4

表一|目前制度的縫

「出不了園門」到底卡在誰的手上?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沒照做?

哪一步縫在哪裡規則現在怎麼寫在哪一案露出來規則的洞,還是沒照做誰能補
記下來傷痕沒做成紀錄,後來的人難以把訊號串起來官方以安全管理違規處分「傷痕未做成紀錄」,罰 1 萬 5,000 元大安森林;幼佳只歸在通報缺口,不再算成同類的第二案大安森林是沒照做;不能用不同義務的罰額推算隱匿誘因園方(留下記錄)、市府(查核與追蹤)
記下來幼兒園監視器不強制,家長只能有條件當場看中央沒有強制;已裝者保存至少 14 日;臺北「鼓勵」裝設、保存 30 日、家長「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拒給沒有罰則;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新法再明定保存 30 日並上傳(施行日期未定)松山區案園方拖延給畫面;夏莉絲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家長說法)規則的洞(2–6 歲與 0–2 歲兩套標準,監察院 2019 年指出不同調)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可修改要點
送出園門對教育主管機關的一般轉報要經負責人通報辦法第 8 條:一般路徑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2025 年補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時直接通報的例外。依兒少權法向外通報的管道仍在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五案,都有官方裁罰兩者都有:規則的洞(監察院稱「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加上園裡的人沒照做教育部(修辦法);市府(明白鼓勵、保護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
送出園門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知情不報的人不公告姓名教育局說夏莉絲執行長「未在法定開罰對象」,依據的條文沒有公開;未通報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夏莉絲教育局說是規則的洞,但沒公開法律依據,也沒公開修法版本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公開依據與修法建議)
市府接住一般園務稽查很難看到不當對待法定評鑑至多五學年一週期;名冊上同一園前後兩次排程可隔六年,115 學年度是否完成訪視仍未知;局長說稽查看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松山區案兩次排定評鑑之間已有一筆人員違規規則的設計選擇;2026 年 9 月才開始高風險影像抽查市府
市府接住紀錄逐園、逐局計算,有關聯的機構不一定被放在一起看同一負責人清冊「不是法規」;8 月說有「實質關聯性」就擴查,但認定標準沒公開夏莉絲(兩局、兩機構)、松山區案、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園已有清冊和個案稽查、處分;沒有公開固定的啟動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是否擴查,以及可比較的逐案結果市府
市府接住陳情不滿的是主管機關自己時,只在機關內部換手陳情注意事項:原單位處置不當時,由首長指派其他單位夏莉絲家長說 2024、2025 年曾打 1999;高中球隊陳情被傳回學校規則的洞(沒有外部重看);球隊案是沒照做(教育局自認行政疏失)市府
全程程序做了,結果不公開優先稽查、高風險抽查、防針孔檢測、陳情抽查,都有規定或承諾,但沒有一項規定要公布結果六案都沒有市府公開的原因分析;市長 8 月書面報告沒有任何稽查數字資訊治理問題,責任在握有紀錄的教育局與市府市府
先報負責人、監視器不強制、評鑑間隔與例行稽查範圍、陳情只在機關內部換手,這四道縫都指得到條文或首長自己的說法;記錄、先報負責人、逐園計算這幾道,也同時有官方裁罰或承諾,顯示有人沒照做。通報辦法和監視器的權責在中央,其餘幾道市府自己就能動手。 [21][73][72][71][74][75][31][32][37][41][42][13][49][68][95][38]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補上這些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也不能說每一道縫都在六案裡造成了傷害。強制裝設監視器有代價,怎麼補是取捨。
讀下去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園內的看見出不了園門,不只是個別園長的選擇,也和兩件事有關:教育體系的正式轉報集中在負責人身上,以及家長很難自己保全證據。這是根據條文和個案做的制度推論,不是認定每一案都出於相同的隱匿動機。中央已經被監察院點名過兩次:2019 年的監視器政策不同調、2025 年的通報經負責人轉報,兩次都只修了一部分。[75][32][37][73]

教育局已有同一負責人的清冊、幼佳補習班的實際稽查,以及夏莉絲關聯機構的處分,所以不能概括說「把關聯放在一起看的做法完全看不到」。我們批評的是:固定的啟動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有沒有擴查、可以比較的逐案結果,仍然沒有公開;鼓勵並保護教保人員直接通報的具體做法,在我們手上的查核材料裡也還沒找到。優先稽查結果的查核做到 10 月 4 日;10 月 15 日另外對 9 月後的高風險抽查做了有限搜尋與候選核對,仍沒有找到成果,其餘措施沒有全面重查。[13][5][21][38]

會推翻這個判斷的,是教育局公開實際紀錄:園內人員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的案例,或優先稽查在大案爆發前就接住問題的例子。[8][31]

副線一|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每次出事,市府都宣布要「精進」。我們把公開資料中找得到的承諾整理成表(見承諾追蹤表)。[8][76][16]

大部分承諾沒有時程、沒有指標。唯一有日期、而且能驗證兌現的,是「月底公布調查結果」,也就是事後的處分,不是事前的預防。連這一項,市府兩份公開文件寫的累計罰款都對不上:7 月 28 日公布 235.2 萬元,8 月市長報告寫 280.2 萬元,差異沒有說明。[80][6][16]

最能直接回答「兩年前有沒有人看見」的那件調查,教育局說已經在查,兩個多月後仍沒有公開結果。教育局 7 月 22 日用一整篇新聞稿反駁「2024 年市府輕輕放下」的指控,同時承認手上有一件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反駁發得很快,這件調查的結果卻沒有同樣公開。[58]

2023 年承諾的「優先稽查違規園所」,和 2026 年 9 月把「曾受裁罰、人員異動頻繁」列為高風險,是同一個想法說了兩次。松山區案 2024 年正是因「人員異動沒按時報」被罰,但之後公開表上沒有第二筆:照「多次違規」的字面,它不一定會被列進去;照 2026 年 9 月「人員異動頻繁」的新標準,它可能會;如果把更早年份的紀錄、和它有公開關聯的另一所園一起算,結果又可能不同。門檻怎麼寫、往回看幾年、以園還是以經營者計算,決定了誰會被看見。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版的名單或算法;連 2026 年 9 月的判定條件,教育局對媒體說的和工會依公文轉述的都不一樣,市民無從檢查。[8][55][85][43]

沒有任何一案,市府公開過自己的根本原因分析。培諾米達的原因分析來自監察院,不是市府;夏莉絲、幼佳、平安新村、松山區案的公開資料,都停在「查處結果」與「精進措施」。五案的通報失當都寫在裁罰表上,市府卻沒說明任何一案的園內人員為什麼沒報、是誰知道、何時知道。松山區案 7 月處分時沒有發新聞稿,只有月度裁罰表上的幾行,加上 7 月 15 日行為人列上不適任人員公告;9 月 26 日經媒體曝光後,教育局當天才發出文字說明,稱是「舊案」,內容只有停職、調查、裁處與輔導,沒有說明園方為什麼沒報。家長公開表示看不到影像、看不到完整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市府不公開原因、也不公開改善進度,本身就是該被批評的溝通缺口。[4][38][3][7][2][93]

市府 2026 年的新方向,確實對準了「更早看見」:反覆被陳情的園所加強列管、高風險園所抽查影像,都是想把事前訊號接起來。但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啟動門檻、抽查數量或任何一次成果,也找不到任何一個在大案爆發前就提前介入的公開例子。這不只是幼兒園才有的問題;副線六用兩個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制度再看一次。[83][55][85]

圖 5

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每次出事後市府宣布的精進措施,有沒有時程?兌現到哪裡?

誰、何時承諾什麼有無時程兌現到哪裡
教育局,2023-10「多次違規機構」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加強無預警稽查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優先名單、次數或成果;松山區案、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夏莉絲體系有沒有被優先稽查或合併計算,都找不到
議會教育委員會,2023-12-19(這是議會的要求,不是市府已完成的承諾)附帶意見:以幼兒園為主,影像保存提升為三個月未列完成日期2025-12-23 局長仍說要先更新設備,才能延長保存;已核對的要點仍是 30 日以上
教育局,2024-08七項措施:通報即停職、跨局處應變小組、預防性督導、不適任公告專區、增聘調查人力、研習、建議中央修法只有研習有月份公告專區 2024-08-15 上線;科長 2025-12-23 說專責違法對待調查人力有 4 人;督導成效仍然缺
市府,2024-10跨局處合作流程,分三階段知會流程本身有時限文件存在;執行時效的統計找不到
教育局,2025-02監察院糾正後稱「已全面實施 10 大精進方案」無公開頁面只逐條列出 5 項;重啟調查知情未報的結果找不到
市長,2025-12-04(議會總質詢)受害家庭「只要有需要」都提供心理諮詢;補助「我們會來研議」無幼佳案已補助 61,300 元;補助是否擴及私立園所有受害家庭,找不到規則
教育局長,2026-04-27(議會質詢)每年主動公開查獲比例,並提出稽查與風險預警的精進計畫,「2個星期書面回復」兩週隔天新聞稿稱「查獲率」是「錯誤指標」,沒有提出數字;10 月 15 日的有限查詢仍沒找到這份書面回復
市長,2026-07夏莉絲案「本月底」公布調查結果有已兌現:7 月 28 日公布,累計罰 235.2 萬元;8 月市長報告寫 280.2 萬元,差異沒有說明
教育局,2026-07-22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隨即召開審查會議,納入案件進行調查」無10 月 15 日的有限搜尋,仍沒找到個別調查結果
教育局長,2026-07-30(議會質詢)經常被陳情的園所列為重點、抽查錄影帶;連鎖機構一家出事就全部稽查;對議員提出的四項機制答「可以」無影像抽查 9 月以函文形式出現;連鎖稽查依據的是「不是法規」的內部清冊;四項機制找不到規則、作業程序或啟動日期
教育局長,2026-07-31研議讓有資格的人員替換、讓教保人員休息;答應研議風險稽查並書面回覆一個月10 月 15 日的有限搜尋,沒找到相應方案或書面回覆;沒公開不等於內部沒做
教育局,2026-08-07有實質關聯、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一律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寫成常態做法已有幼佳補習班稽查、夏莉絲關聯機構處分和內部清冊;固定的啟動與解除標準、松山區案有沒有擴查、可比較的逐案結果,仍未公開
教育局/市長,2026-08-20反覆被反映的園所提高列管;高風險預警、風險分級、攝錄影設備抽檢;主動向家長說明影像調閱無書面全文沒有量化指標、抽查頻率、判定門檻或原因分析;9 月 22 日家長仍說看不到畫面
教育局,2026-09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一週監視影像,並可無預警入園觀察函文未公開10 月 15 日的有限搜尋仍沒找到成果,不能推論沒有執行;教育局對媒體說的條件,和工會轉述的不同
市長,2026-09-27松山區案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無依媒體報導,1 月下旬介入、7 月 14 日處分,市府沒有公開時間線;幼佳案已公開部分節點
這張表只列公開資料中找得到的承諾。唯一有日期、而且能驗證兌現的,是「月底公布調查結果」,那是事後的處分,不是事前的預防。 [8][81][82][76][77][16][78][79][111][48][9][80][6][58][13][84][49][83][38][55][85][2]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市府的新措施沒有效:措施還太新,啟動規則也沒有公開;找不到兌現紀錄,不等於沒有執行。
副線二|同一個人、同一個老闆,換個地方就擋得住嗎?

「更早看見」不只發生在同一所園裡。同一個人、同一個經營者過去的紀錄,能不能被帶到下一個地方,是另一半的問題。幼佳的後續就是一個已經發生的例子:主要行為人 2025 年 5 月被認定 2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同年 8 月 15 日,教育局稽查同一負責人經營的補習班,發現補習班沒有陳報教職員工,還聘了這名人員當老師;教育局認定負責人明知其不當對待情事仍然聘用,相關違規合計罰 50 萬元。[86]

這一案同時暴露兩個漏洞。第一,陳報關卡可以被繞過:補習班聘人前要陳報、主管機關要查證,但經營者如果根本不把人報上來,查詢系統再完整也看不到。這次是靠稽查才抓到。松山區案 2024 年那筆「人員異動沒按時報」,是同一類缺口出現在幼兒園端;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也因「進用教職員工未陳報備查」被罰 25 萬元。第二,幼兒園的禁任,不會自動變成補習班的禁任;這名人員在補習班的認定結果,公開資料中找不到。[87][43][21][22]

松山區案則是這道進用關卡在幼兒園內部失靈、而且有官方確認的例子。同一紙處分罰了兩件和「進用」有關的事:沒有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以及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裁罰表沒寫涉及哪一位人員、漏查了什麼,我們也不推論。[3]

平安新村到經國三民是另一種版本:同一個行為人在前一所園的紀錄,是在後一所園出事後才被回頭清查。夏莉絲則是同一個經營者的版本:旗下兩所幼兒園、一所托嬰中心、一所補習班,分屬教育局與社會局;2024 年的紀錄就分散在這兩個局。[11][88]

夏莉絲還帶出第三種版本:被罰的人和實際管事的人,可能不是同一個。教育局證實沒有罰執行長,理由是法律沒有把他列為開罰對象,所以改罰負責人「進用未報備」。也就是說,實際管事的人連人員名單都沒報上去;知情不報的人,名字也不會被公告。對下一個要聘人的園所、下一個要選園的家長來說,這兩種人過去的紀錄都看不到。[41][34]

副線三|國外怎麼處理「園方自己報自己」

國外的做法不是「多稽查」,而是針對我們看到的漏洞,設計不同的關卡。以下只是設計上的比較,不代表這些地方的成效一定比較好。澳洲維多利亞州的「可通報行為」制度,要求機構負責人得知有人指控兒童工作者後,3 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的兒少委員會,30 天內提交詳細資料,不遵守屬於刑事犯罪。這正好對準臺北「靠園方自報、事後才抓到」的漏洞:外部機關從一開始就看得到機構怎麼調查。[89]

低階的疑慮不會被遺忘,門檻也寫出來:英格蘭 Ofsted 說,單獨看不構成風險的資訊,放進其他近期資訊裡,可能就值得擔心;兩年內收到三次疑慮,一定會考慮提前檢查。對照臺北的「多次違規優先稽查」「將視個案提高列管」,差別在於 Ofsted 把門檻公開寫出來,外界可以檢查某間園所該不該被提前去看。[90]

陳情要變成學習資料:維州兒童安全標準要求機構分析陳情、疑慮與安全事件,找出原因與系統性失靈。被看見以後只走一條路:歐洲的 Barnahus(兒童之家)模式,讓兒保、司法訪談、醫療與心理支持在同一個跨專業團隊裡處理,減少孩子重複陳述。[91][92]

副線四|各方實際的難處

家長:多名幼兒受害時,每個家庭只拿得到和自己孩子有關、去識別化的調查報告。2026 年 9 月 22 日,三案家長聯合召開記者會,表示看不到監視器畫面和完整調查報告,喊出「開罰不是保護」;夏莉絲家長代表說,是家長輪班看了約 800 小時的畫面,一段一段找出來的。夏莉絲家長也要求負責人、執行長、園長向每個受害家庭個別道歉。松山區案的家長則說,幸好聽親友建議先去驗傷、留下醫療紀錄。這些是家長的說法;但家長得自己保全證據、自己重建經過,這個負擔和官方公布的處理方式相符。[69][93][94][34][1][14]

陳情的人:陳情本身也有風險。副線六提到的高中球隊案,依檢方起訴內容,學生的陳情在教育局收到當天就被傳回學校,學生之後被要求撤案。那不是幼兒園的案子,但它說明:陳情人一旦擔心內容會被轉回被陳情的一方,願意開口的人就會變少。[95]

第一線教保員:全國幼教產業工會表示,2 歲班由兩位老師照顧 16 名幼兒,換尿布、餵食的負擔很重,有教保員說自己不敢請假。多個教師團體反對強制裝設監視器,認為那等於說老師要被監視才值得信任;他們主張提高薪資、改善師生比、強化雇主的監督責任。[96][97]

這不只是工會的抱怨。教育局長 2026 年 7 月 31 日在議會承認,老師上課時很難休息,表示正在構思讓有資格的人員替換或協助,需要一個月討論。勞動部 2024 年的函釋也區分:午休時仍被要求待命或工作,就仍算工時,要依法給薪;算進工時,和真的有人接手讓老師休息,是兩回事。[84][99]

我們的判斷(有理由懷疑):如果班表沒有安排能接手的人,休息規定可能只留在紙上。這是值得查核的工作條件,但不能拿來認定六案的傷害都是過勞造成,也不能替行為人或沒通報的人免責。我們還沒取得六案的班表、休息安排或相應的勞檢結果;如果這些資料顯示已有足夠的替補人力,這個解釋就會被削弱。[84][99]

業者:私幼負責人表示,現在最大的危機不是少子化,而是找不到老師。另一方面,這幾案中被裁罰的通報失當、傷痕沒記錄、進用查詢程序失靈、人員異動不報、補習班不陳報人員,都是經營者自己的責任。[98][3][21][86]

官方:教育局要同時處理大量和虐待無關的陳情,要保護其他幼兒的隱私,也提醒「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擴查前要先確認實質關聯。社會局則強調,托嬰中心都是無預警稽查,陳情查不到違法事證,就沒有裁處依據。市府自己的陳情規則,也要求機關對「一再陳情特定人」的情形「避免重複稽查,致生民怨」。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也說了現場的難處:扣影像要拷貝,「拷貝的時間要很長」;有些家長不願自己孩子的畫面被別的家長看到,要先徵求同意或打馬賽克,也需要時間。議員則反駁:不是每一案都有 800 小時的影像,拖延也讓園方有機會說檔案沒了、壞了。[61][60][68][13]

這些限制是真的。但它們解釋不了:為什麼事前涉虐陳情的處理方式不公開、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不公開、松山區案的獲報日和調查步驟不公開;也解釋不了為什麼五案的通報失當都已裁罰,卻沒有一案公開原因分析、也沒有公開優先稽查名單。「擴查前要先確認實質關聯」也解釋不了松山區案:那所園和另一所園的關聯,是教育局多年前自己公開寫過的;教育局 8 月還公開說,有實質關聯、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不論是否同一體系,都會擴大清查。今年有沒有用上,教育局沒有說明。[58][49][76]

暮色窗邊的玻璃罐收著一片黃葉,旁邊的編織籃盛著其他脆弱葉片。
插畫留下碎片,是試著讓經過不隨時間散去。
副線五|民眾怎麼說(未經證實)

社群上的說法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但可以指出下一份該查的文件。一位家長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幼佳案見報前,在地家長社團已流傳該園「近期傳出不當的行為」。這未經證實;而且貼文時間晚於教育局受理通報,只能說明消息在見報前已在家長之間流傳,不能當成事前的預警。[5]

一位公眾評論者在 Threads 轉述受害家長的說法:2024 年夏莉絲相關分館已有幼童受害,卻沒有通報紀錄。議員徐立信也在媒體上說,夏莉絲園長 2024 年曾對幼童動手、對外謊稱已經通報,事後向社會局、教育局查證都沒有紀錄。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也指稱,現任園長 2024、2025 年疑似親自不當對待幼兒,家長「曾透過1999專線陳情」。這些是評論者、議員和家長的指控,不能當成已查明的案情。[100][34]

教育局的說法是:2024 年那筆 3,000 元罰的是「午餐未留樣」,和今年的不當對待是不同事件;2024、2025 年直到今年 7 月以前,都沒有收到關於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今年 7 月 16 日才接到家長陳情一件 2024 年 3 月的不當對待案,隨即召開審查會議、納入調查。我們 10 月 15 日針對這件案子的結果做了有限的公開搜尋,仍沒有找到個別調查結果;核對是否接過陳情的紀錄在市府手上,市府須說明它怎麼處理。[58][59]

平安新村家長說「園長 5 月就知道」,在媒體上只是家長的說法;我們後來在官方裁罰表上找到「知悉未通報」的處分。這是民眾的說法把我們帶到官方文件、並得到部分證實的一例;證實的是「有人知道卻沒報」,不是「5 月」這個時間點。夏莉絲家長說「執行長沒有處分」,教育局的回應也證實確實沒有罰執行長,理由是法律沒有把他列為開罰對象。[18][19][41]

松山區案在 7 月裁罰後兩個多月都沒有公開討論,直到 9 月 26 日家長透過媒體說出經過,教育局才在當天發出文字說明。一位民眾在 Threads 整理了這一案的時間線,指出教育局 9 月 22 日針對三案發的新聞稿沒有提到松山區案,並說教育局「沒有移送司法調查」(未經證實)。我們核對的結果:9 月 26 日以前,我們也找不到官方對松山區案的任何公開說明,這一點和貼文一致;但依 TVBS 報導,家長已向警方報案,所以這一案並非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教育局本身有沒有另外移送,公開資料看不出來;至於見報時間是否另有用意,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我們不採用。[1][2][7]

一則讀者轉給我們的 Threads 回覆,把幾起臺北校園案件放在一起,質疑市府累積了很多表單、檢查和設備,卻看不出孩子有沒有因此更安全(我們沒有取得原貼文,未經證實)。我們把其中提到的三件事查回官方與媒體紀錄:高中球隊的 1999 陳情洩密案、國小教練在廁所偷拍學生案、監察院糾正的萬芳高中案。三件發生在不同學校、是不同事件,我們不把它們連成一條因果線,只在副線六用來看制度怎麼運作。這個質疑,我們查到的是一半:程序確實存在,結果也確實沒有公開;但沒有結果資料,不等於程序沒有用。[95][105][110]

副線六|檢查做完了,孩子就比較安全了嗎?

前面五節一再遇到同一件事:市府公開的,多半是「做了什麼」,很少公開「做了以後,有沒有接住」。這條副線用兩個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制度再檢查一次。這裡的三個例子來自國小和高中,不是幼兒園;三案彼此無關,也不和本文六案連在一起。[101][68]

防針孔檢測:每月一次的規定是有的,結果卻沒有公開。臺北市的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要求,對廁所、浴室、更衣室、哺乳室等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每月至少一次」,管理機關「得隨時檢查」。辦法附表把幼兒園列在教育局管轄下;教育局也公告了紀錄表,欄位包括「偵測結果」「異常結果處理情形」。市府的〈執行針孔攝影偵測及稽核說明〉再往上加一層:紀錄表由場所「自存備查」,管理機關每季要把稽核情形回報給市府。[101][102][103][104]

也就是說,依市府自己的規定,每次檢測結果都要寫下來,每季也要回報。但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全市一年檢測幾次、發現過幾次異常、後來怎麼處理的彙整;辦法本身也沒有要求公布結果。依市府自己的規定,這些紀錄本來就應該存在,只是沒有對外公開。[104][101]

檢測對準的是什麼,也要問。依 TVBS 2026 年 4 月的報導,臺北一所國小的籃球教練多次在學校廁所用手機偷拍學生更衣、如廁畫面,涉及 42 名學生;教育局 2025 年 12 月 29 日接獲通報後將他解聘、列為不得任用。報導沒寫是怎麼發現的。我們能說的只有設計上的一點:每月檢測找的是藏起來的鏡頭,這一案據報導是校內的人拿手機拍,兩者是不同的失靈方式。這不證明檢測沒用,它可能正擋住了別的事;但「每月都檢測了」回答不了「孩子在廁所裡安不安全」。[105]

1999 陳情:規則要求保密,也有換手的條款;公開看得到的,是它失靈的一次。2024 年,臺北一所高中球隊的學生透過 1999 和網路陳情。依中央社報導,檢方 2026 年 6 月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起訴兩名公務員:教育局一名承辦人接到陳情當天,就把陳情內容截圖傳給學校的體育組長;另一名是學校的主任教官;體育組長當晚就要求學生撤銷陳情。起訴是檢方的指控,不是判決。[95]

教育局 2024 年 2 月的新聞稿承認「涉性平案件未以密件方式提供,確實有行政疏失」。但同年 1 月,教育局副局長才公開說「教育局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陳情人是誰,也就不會提供給校方」;兩年後檢方起訴的,正是陳情人的個資。這前後的落差,教育局沒有公開解釋。市長 2024 年 1 月承諾,只要有違法失職、洩漏,「依法一定加重懲處」;相關人員最後受到什麼懲處、之後有沒有新增「陳情內容不得轉給被陳情對象」的規則,公開資料都找不到。[106][107][108]

規則並不是沒有。市府陳情規則寫明「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原單位處置不當時由首長改派其他單位,研考人員也要「以案管制」。市府內部甚至有檢查這件事的指標:衛生局 2025 年 5 月的局務會議紀錄記載,陳情案件抽查有一項專門看「原有單位顯有處置不當,案件未分送適當單位或人員處理」。但那是衛生局的紀錄;教育局自己的抽查結果、改派件數,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這一案是規則在、人沒照做,教育局也自己承認是行政疏失;改派用過沒有、結果如何,市府沒有公開,外界無從檢查,這是制度上的漏洞。[68][109]

同一份陳情規則還有一條方向相反的條文:機關對「一再陳情特定人之情形,應妥善處理,避免重複稽查,致生民怨」。教育局 2026 年 8 月說的卻是另一個方向:短期內反覆出現疑似違法對待反映的園所,要提高列管強度。一所園被反覆陳情時,承辦人該把它當成「避免重複稽查」的對象,還是「提高列管」的訊號,市府沒有公開說明怎麼區分。[68][83]

從外面糾正的,往往是監察院或檢方,而且都在事後。2026 年 7 月,監察院糾正臺北市立萬芳高中,指學校性平會的審議與申復機制「嚴重失能」,調查期間還「再度聘任其擔任行政職務」。培諾米達的七個斷點也是監察院列出來的,球隊案則是檢方。在我們讀到的這幾個例子裡,第一線機關處理失當時,公開看得到的外部糾正都來自監察院或檢方,而且都在事情發生之後。[110][4][95]

我們的判斷:防針孔檢測、陳情改派、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影像,都是真實存在的程序,不是空話。但市府公開的只有「有這個程序」,沒有公開任何一項做了以後發現了什麼、擋住了什麼、同樣的事有沒有再發生。沒有結果資料,市民無法分辨這些程序是在保護孩子,還是只在證明機關做過了。這些紀錄依規定就在市府手上,要不要公開,決定權也在市府。[101][104][68][55]

被看見以後(延伸線,簡述)

主線問的是「能不能更早看見」,另一條線問的是「看見以後,家庭有沒有被接住」。臺北不是沒有支持:有幼兒專業輔導、單一窗口、心理諮商補助;性侵害案件另有每個家庭的主責社工,以及全程陪伴專案。教育局 9 月 22 日表示,夏莉絲案 9 名幼兒持續接受輔導,幼佳案已補助家長門診與諮商費用 61,300 元。[111]

松山區案的家長已經把調查資料交給警方;教育局 9 月 26 日說已提供幼兒與家長專業輔導,市長也說會提供司法協助。一般重大不當對待案件,是否有一個人從調查、司法一路陪到復原,公開資料看不清楚;家長如果認為調查報告漏了事件,要怎麼正式要求重新檢視,公開規則也沒有寫清楚。[1][2][69]

主線 8

結論|這次查到什麼

從孩子身上出現異狀,到市府採取保護行動,六案的公開資料確認了幾個斷點位置(見圖三)。六個選定案例中,五案有未通報或晚通報的處分;「傷痕未做成紀錄」的直接例證,收窄為大安森林一案。這些是不同的義務,不能相加當成失敗率。[15][19][23][12][3][21]

圖 6

圖三|「看見」在哪一步斷掉

從孩子身上出現異狀,到市府採取保護行動,六案的公開資料確認了哪些斷點?

  1. 一案官方確認園內看見 → 記下來夏莉絲體系●(大安森林傷痕沒做成紀錄,發生時間未公開);幼佳不再列入,校安通報缺口另見第二節;其餘各案—
  2. 五案官方確認記下來 → 送出園門培諾米達●(2023 年 8 月、2024 年 3 月兩度因知悉未通報被罰)、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媒體報導由醫院先通報)、大直○(官方月表查無)
  3. 一案官方確認送出園門 → 市府接住培諾米達●(2022 年第一起通報);夏莉絲○(局長說事前有一件管教陳情,歸為另一所園,處理未公開;2024 年 3 月案結果未公開);幼佳○;松山區案?(關聯園所是否擴查未公開;從介入到處分約半年,時間線未公開)
  4. 一案官方確認市府接住 → 保護行動培諾米達●(監察院:教育局沒讓行為人暫時停職;園方也因沒讓涉案人員停職被罰);其餘各案—
只涵蓋 2022–2026 年六個選定案例,不是全市;同一案可能在好幾個環節都出現斷點。●官方確認斷在這裡;○說法未經證實;—公開資料沒有顯示斷點;?關鍵紀錄未公開。符號代表證據類別,不是件數、比例或轉換率。 [21][15][17][19][23][12][3][26][4][13][58][49][1]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這六案代表全市,不能說事前每一個訊號都足以阻止傷害,也不能說市府今年沒有擴查松山區案的關聯園所。
讀下去

不能說這六案代表全市,也不能說事前每一個訊號都足以阻止傷害;也不能說市府今年沒有擴查松山區案的關聯園所,那是沒有公開紀錄,不是查到沒有。[8][47]

接下來的問題是:兩次評鑑之間依風險去做的稽查、以經營者為單位合併查看的紀錄、把實際管理者納入責任,以及一條不靠園方自報的通報管道,會不會讓前面幾步的斷點更早被接住?市府又願不願意公開這些程序做了以後的結果,讓市民自己檢查?[8][31][41]

主線 9

我們的判斷

可以確定的是:這些案例暴露了失靈的關卡,但沒有證明臺北的虐待發生率比較高或正在上升。五案有未通報或晚通報的官方處分;培諾米達的處分還明寫,沒通報「致再度發生」。園內訊號沒有及時送出,是可以追究的義務違反;培諾米達最早一次通報後,教育局仍沒有落實調查和追蹤,則是政府執行上的失靈。[23][17][4]

讀下去

很可能的是:我們面對的是一套仍然太依賴園方自己揭露、家長自己找線索的保護安排。教育部讓一般情形的通報先經過負責人,監察院已指出有隱匿的風險;臺北的攝錄影要點只讓家長有條件地當場閱覽,有爭議再交給教育局處理。規則有漏洞,不會抹去業者沒盡義務的責任;查獲、追蹤和調閱的資料都在教育局手上,它也有責任公開足以檢驗的去識別化結果。[31][112][73]

教保人員的休息與替補值得追查,但目前只到「官方承認有困難、正在研議」,還沒有走到驗證是否為六案成因的程度。增加鏡頭、增加稽查或加重罰款,都不能直接當成傷害減少的證明。國外的制度提供的是可以比較的設計,並沒有替臺北證明哪一種做法有效。[84][91]

我們不能把較早的一次陳情自動當成後來那案的預警,不能把「沒通報」寫成「完全沒記錄」,也不能從停職快推論傷害主要發生在通報前。最能改變以上判斷的,是教育局公開這些資料:知悉與介入的逐案時序、優先稽查實際接住問題的結果,以及園內人員直接通報與家長調閱的執行紀錄。如果資料顯示機制早已運作,我們對「固定標準與逐案結果不足以檢驗」的批評就應該修正;如果顯示規則在卻沒人照做,就該更直接追究執行責任。[5][8][73]

主線 10

留給你想的問題

政府要在多大的不確定性下,要求一所園所先停止服務?假設出現多次具體、但還沒成立的反映:先介入,可能保護孩子,也可能傷害被誤認的老師,迫使家庭臨時另找照顧;等證據齊全,則可能讓孩子承擔等待的風險。政府要如何說明它選的門檻,判斷錯了的代價又由誰承擔?[62][13]

讀下去

如果更安全的照顧需要有人接手,你願不願意接受它改變自己的生活安排?假設增加替補人力,必須由公共預算、合理收費或調整服務時間來支應:家長需要負擔得起、能配合工作的照顧,教保人員也需要真正的休息;照顧其中一方,另一方的需要也不會消失。當成本落到自己身上,哪一種分擔方式仍值得守住?這是假設性的價值取捨,不是把本案責任轉給受害家庭。[84][99]

主線 11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資料,沒有索取資料、沒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也沒有透過任何人詢問。以下關鍵資訊超出這個範圍,或這一輪沒能讀到。[7][47]

讀下去

1. 夏莉絲事前陳情的逐件內容與教育局的處理紀錄;局長承認的那一件管教陳情是哪一年、怎麼處理;1999 紀錄和家長說法的核對。2. 夏莉絲 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大安森林「傷痕未做成紀錄」的發生時間、托嬰中心 2024 年降等的事由;後兩項這一輪沒有重查。3. 大直案「知情不報」的官方紀錄,以及平安新村園內何時知悉的官方紀錄。[62][13][34][58][21][60][26][19]

4. 各案的完整處分書與官方時間線:松山區案的獲報日、調查步驟、影像檢視範圍、另一名幼童的家長有沒有被告知;夏莉絲通報相關罰款沒有逐人拆開;松山區案官方表和媒體寫的金額不一致。5. 松山區案「不得任用情形」那筆 6,000 元的依據:表上寫第 12 條,第 41 條的下限是 6 萬元(現行條文自 2023 年 3 月 1 日施行),第 46 條的解釋要看處分書才能判斷。[3][1][2][21][35][36][113]

6. 教育局對議員 4 月要求的書面回復:10 月 15 日用四組指定詞查詢議會資料,並核對搜到的候選文件,仍沒有找到 4 月 27 日的書面回復、9 月 11 日總質詢紀錄和 9 月後的抽查成果。搜到候選不等於找到目標,零結果也不等於文件不存在。另外,教育局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紀錄、「多次違規機構」優先名單與算法、2026 年 9 月的高風險名單、那所非營利幼兒園 2025 年 9 月的官方裁罰表,這些缺口仍然存在。7. 2026 年 9 月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的函文、判定標準與結果;教育局對媒體說的條件,和工會依公文轉述的不同。[48][47][53][55][85]

8. 「10 大精進方案」的完整清單與執行進度,以及市長 8 月專案報告的簡報檔。9. 市府對任何一案的內部檢討或根本原因分析,以及針對「實際管理者不在罰則裡」的修法建議。10. 幼佳主要行為人在補習班的不適任認定結果,以及跨機構列管的先後與範圍:6 月的列管有沒有涵蓋補習班、8 月 15 日為什麼去稽查。[78][16][41][5][86]

11. 監視器規則的實際執行情形:臺北各園實際裝了多少;家長申請調閱被拒、報請教育局處理的件數與結果;《兒童托育服務法》的正式施行日期。12. 知悉未通報的裁量基準。13. 松山區案這所園更早年份的官方違規紀錄(來源已記錄可供查核;為避免指認園所,不列出),以及市府今年對它的關聯園所做了什麼。[73][74][33][49]

14. 兒少安全程序的結果資料:防針孔檢測與每季稽核的彙整、1999 陳情改派的件數、球隊案的最終懲處、國小教練案最初是怎麼被發現的。15. 幼佳較早瘀傷事件的原始處分與事件紀錄:我們已取得教育局 8 月 28 日新聞稿的全文,但 8 月 30 日更細的說明只有媒體刊載的版本,沒有找到官方原件和 3,000 元的處分書。16. 六案的班表、休息與替補安排、勞動檢查結果,以及教育局 7 月 31 日答應研議的方案和書面回覆。[101][104][95][105][5][25][84]

for you to think

留給你想的問題

政府要在多大的不確定性下,要求一所園所先停止服務?

先介入,可能保護孩子,也可能傷害被誤認的老師,迫使家庭臨時另找照顧;等證據齊全,則可能讓孩子承擔等待的風險。政府如何說明它選的門檻,判斷錯了的代價又由誰承擔,沒有一邊是不用付代價的。

如果更安全的照顧需要有人接手,你願不願意接受它改變自己的生活安排?

假設替補人力必須由公共預算、合理收費或調整服務時間來支應:家長需要負擔得起、能配合工作的照顧,教保人員也需要真正休息;照顧其中一方,另一方的需要也不會消失。這是假設性的取捨,不是把本案責任轉給受害家庭。

附註:這篇查到哪裡、還缺什麼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夏莉絲事前涉及虐待的陳情(議員點名的 2 件、局長承認的那件管教陳情),以及家長說的 2024、2025 年 1999 陳情,市府是怎麼處理的?

如果確實要求家長自己舉證後就結案,「市府接住」這一環的斷點就成為官方確認的事;如果 1999 紀錄裡沒有涉虐陳情,第五節要改寫。

我也想知道 →

夏莉絲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的調查結果是什麼?

如果認定成立,而且當時園內有人知道,就多了一個兩年前已有人看見的官方時間點。

我也想知道 →

松山區案是哪一天獲報?調查怎麼進行?影像看了多大範圍?另一名幼童的家長有沒有被告知?

可以判斷「從速」是否成立,也可以判斷調查範圍是否足夠。

我也想知道 →

松山區案那筆 6,000 元的處分,依據的是哪一條法律?

可以判斷是表格誤植,還是適用第 46 條等其他條文。

我也想知道 →

教育局 4 月 27 日答應的書面回復,以及 9 月開始的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標準與結果是什麼?

如果有稽查數字,或有在大案前就發現問題的例子,「優先稽查無法檢驗」的批評就要修正。

我也想知道 →

幼佳 6 月的列管範圍有沒有涵蓋補習班?8 月 15 日為什麼去稽查?

可以判斷這次查獲,是不是來自更早的跨機構追蹤。

我也想知道 →

松山區案出事後,教育局有沒有擴查有公開關聯的另一所園?「實質關聯性」怎麼認定?

如果已經擴查,第四節要改成「做了但沒公開」;如果公開的標準顯示兩園不符合,判斷要修正。

我也想知道 →

臺北的實際發生率、跨城市比較,以及六案有沒有共同的傷害成因?

會決定能不能回答「是不是變多」,以及制度漏洞和人力條件各有多少影響。

我也想知道 →
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五案,都有官方裁罰確認園內有人知悉卻沒通報,或延遲通報。 [15][17][19][23][12][3]
  • 培諾米達負責人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法通報,官方裁罰明寫「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案件」。 [17]
  • 市府從 2022 年 7 月接獲培諾米達第一起通報起,就沒有依法落實行政調查與追蹤列管;監察院列出的七個斷點中,有五點是教育局內部的缺失。 [4]
  • 中央通報辦法第 8 條規定,一般情形下發現的人先報負責人,再由負責人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2025 年修法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的情形改成直接通報。 [31][37]
  • 監察院在培諾米達案的調查報告中指出,經負責人轉報的規定「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也坦承這項規定確有疑慮。 [32]
  • 幼佳案教育局只說那筆瘀傷「無相關通報紀錄」,不能據此認定園內完全沒有記錄;直接證明傷痕沒做成紀錄的,是同屬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 [5][25][21]
  • 教育局 2025 年 8 月 15 日已在幼佳同一負責人的補習班查獲禁任人員任教,8 月 28 日才宣布「即日起」把兩處列為重點稽查。 [5][86]
  • 教育局長 2026 年 4 月 27 日和 7 月 30 日在議會兩度表示,例行稽查主要看一般園務與安全管理,「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 [48][13]
  • 幼兒園沒有全國性強制裝設監視器的規定。臺北市以要點「鼓勵」裝設、影像保存 30 日以上;家長只能在疑似違法事件時申請「當場閱覽,不得複製」。 [71][73][72]
  • 評鑑名冊上,松山區案這所園前後兩次排定的評鑑相隔六個學年度(109、115);法定週期是至多每五學年一輪,所以這是跨兩個週期的排程。 [42][44][45][46]
  • 教育局有一份同一負責人旗下機構的內部清冊,科長說「不是法規」;個案中已有關聯機構的稽查與處分,但沒有公開固定的啟動與解除標準,也沒有公開可比較的逐案結果。 [13][49][5]
  • 這批案例反映的是一套太依賴園方自行揭露、家長自行找線索的保護安排。 [31][32][73]

證據還撐不住

  • 臺北幼兒園虐待案件變多了,或比其他城市嚴重;裁罰和公告筆數不是案件數。
  • 六案在孩子第一次受傷之前,都已經有足以辨認的警訊。
  • 市府收到通報後都不處理。
  • 幼佳園內完全沒有記錄那筆瘀傷,或園方用運動受傷掩蓋 2025 年的傷害。
  • 8 月 28 日宣布的重點稽查,促成了 8 月 15 日在補習班的查獲。
  • 大直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已獲官方確認。
  • 平安新村園長 5 月就已知情。
  • 松山區案調查拖延是故意的,或半年一定太慢。
  • 市府沒有擴查松山區案的關聯園所,或違反了自己 8 月宣示的擴查原則。
  • 那所非營利幼兒園三次公告都是不同事件,或有人知道卻沒報。
  • 夏莉絲 2024 年已有孩子受害。
  • 通報辦法第 8 條已被認定違法。
  • 《兒童托育服務法》的監視器上傳規定已經實施。
  • 過勞是六案共同的傷害成因。
  • 補上這些制度漏洞,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市府的新措施沒有效。
  • 評鑑名冊上的 115 學年度,代表已經完成到園訪視。
watching

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教育局公布夏莉絲 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

可以直接回答兩年前是否已有人看見,以及園內是否知情。

議會或教育局公開對 4 月 27 日質詢的書面回復

可以檢驗首長的承諾,看看有沒有稽查與查獲數字。

教育局公開幼佳 6 月列管範圍或 8 月 15 日的派查依據

可以判斷補習班的查獲,是不是來自較早的跨機構追蹤。

教育部再修通報辦法第 8 條,或行政院訂定《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日期

決定「先報負責人」與「監視器兩套標準」這兩道漏洞有沒有被補上。

教育局公開高風險抽查的函文、名單或結果,以及「實質關聯性」的認定標準

這是檢驗優先稽查與擴查原則有沒有照做的方式。

市府更正或說明松山區案那筆 6,000 元處分

官方金額和法定下限對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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