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inking Library
晨光從虛構幼兒園的綠色園門縫隙透出,庭院裡放著空的小椅子。
插畫一道窄縫,映照看見與傳出之間的距離。

理解 v8 · 2026-10-10

在孩子受傷以前,其實已經有人看見了一小塊——為什麼那一小塊出不了園門?

臺北六起幼兒園不當對待案,正式通報前都有人看見了一小塊;五案的官方裁罰寫著園裡有人知道卻沒報或晚報。這一版補上原因:中央規則要園內的看見先經負責人轉報,幼兒園也不必把畫面留給孩子這一邊。

前情提要

10 月 7 日這一版更新的是「制度的縫」:我們把散在各節的制度問題排成一張表(新增第六節),並補上三份法規與監察院文件。核心判斷沒有變;其中兩項讓「規則本身有洞」從我們的推論,變成有條文和監察院文字可以對照;一項更正我們原本的寫法:已發布稿說私立園評鑑「六學年一輪」,但《幼兒園評鑑辦法》寫的是「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四項新證據各自改變了什麼,見下方更新表。[32][96][97][103][104][106][94]

大家的懷疑市府收到通報後都拖延、不處理。只對一部分

近幾案通報後多半很快停職,但夏莉絲的快只適用第一位被指認的人;培諾米達 2022 年第一起通報沒被接住,監察院列的七個斷點有五個在教育局內部。從獲報到處分花了多久,教育局沒有公開任何一案的時間線。

教育部說(2025 年修法、監察院結案表列為改善)通報辦法已修正,負責人親屬涉案改為直接通報,隱匿之虞已處理。只對一部分

監察院擔心的是「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修法只補親屬一種;其他情形仍要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這道縫的責任在訂規則的教育部;市府也沒有明白鼓勵、保護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

教育局說(2023 年承諾、2026 年 8 月宣示)多次違規機構會優先稽查;具實質關聯、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都會擴大清查。無法驗收

局長 4 月、7 月兩度在議會承認例行稽查看的是園務與安全;優先名單、稽查次數、「實質關聯性」標準與任何一次擴查紀錄,教育局都沒有公開,4 月答應的兩週書面回復也找不到。紀錄在教育局手上。

教育局說夏莉絲事前的陳情不涉不當管教;2026 年 7 月以前沒有收到這件案子的不當對待通報。只對一部分

局長在同一場答詢先說事前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被追問後承認有一件是老師管教問題,只是歸為「不同的幼兒園」大安森林;教育局把家長陳情也叫做通報,和家長說曾打 1999 字面衝突。1999 紀錄在市府手上,市府沒有公開核對。

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判斷:在孩子受傷以前,六案都已經有人看見了一小塊,五案的官方裁罰寫明園裡有人知道卻沒報或晚報。這不只是個別園長的選擇:中央通報辦法把「要不要說出去」交給負責人,監察院點名後教育部只補了親屬一種;幼兒園也不必把畫面留給孩子這一邊。市府在自己權限內能做的事,包括保護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公開優先稽查與抽查結果、把已知關聯放在一起看,在公開文件中都看不到。責任分別落在教育部與握有紀錄的臺北市教育局。
QUESTION RESOLUTION

目前願意承擔的理解

這一版(2026-10-07 更新)沒有改變核心判斷,但把「為什麼出不了園門」從我們的歸納升為有條文依據:中央通報辦法第 8 條要園內的看見先經負責人轉報,監察院說這「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 2025 年只補了親屬涉案一種;幼兒園監視器不強制、家長只能有條件當場閱覽,托嬰中心則是另一套規則。我們也更正評鑑週期:法定至多五學年一週期,同一所私立園兩次受評實際可相隔六年。整體理解不變:臺北六起幼兒園不當對待案,正式通報前都有人看見了一小塊;五案有官方裁罰確認園內有人知悉卻沒報或晚報;教育局長 4 月與 7 月兩度承認例行稽查看不到不當對待,優先稽查、關聯擴查與高風險抽查都只公開「有做」,沒有公開結果。

主線:一路讀下去就懂副線:想岔出去再打開
起點

起點|在孩子受傷以前,其實已經有人看見了一小塊

另外,市長 2026 年 8 月 20 日專案報告的書面全文,這一輪已核對:它提出高風險預警、風險分級和攝錄影設備抽檢,但沒有任何稽查次數、抽查園數或判定門檻,和我們原本的寫法一致(副線一)。教育局對議員 4 月要求的書面回復、9 月高風險影像抽查的結果,到我們最後一次搜尋的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然找不到。[109][14][94][40]

圖 1

10 月 7 日這一版更新了什麼

哪些新證據讓「規則本身有洞」從推論變成有條文可對照?哪一處要更正?

新證據它改變了什麼在哪裡
中央通報規則第 8 條:一般情形下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通報;監察院稱「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2025 年 5 月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改成直接通報加強:「靠園方自己報自己」是寫在規則裡、監察院點過名、修法後仍保留的設計第三節、第六節
中央沒有強制幼兒園裝設;臺北要點「鼓勵」裝設、保存 30 日以上,家長只能「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新法再明定保存 30 日並上傳(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回答已發布限制第 11 項;也多出一道縫:孩子升上幼兒園,就離開強制錄影的那套規則第五節、第六節
基礎評鑑「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更正:原本寫私立園「六學年一輪」;法定週期至多五學年,同一所園跨兩個週期可相隔六年第四節、結論
教育局長 2026 年 4 月 27 日說自己去查核「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並答應兩週書面回復稽查精進計畫加強:首長在夏莉絲案曝光前就承認過;書面回復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第四節、副線一
核心判斷沒有變。市長 8 月 20 日專案報告書面全文這一輪已核對,沒有任何稽查次數、抽查園數或判定門檻。 [32][97][98][101][103][104][106][94][95][109]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通報辦法已被認定違法;監察院用語是「有⋯之虞」。不能說托嬰中心上傳規定已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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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3 日那一版的更新也保留在這裡: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現行稽查看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同一場,他承認夏莉絲事前有一件陳情是「針對幼兒園老師的管教問題」,但把它歸為「不同的幼兒園」;學前教育科長說同一負責人的機構清冊「不是法規,是我們自己內部整理的」;夏莉絲的第二位老師 7 月 13 日才停職。TVBS 轉述,松山區案同一天另有一名在場幼童被打手;教育局 2026 年 6 月裁罰表顯示,一所三度有人員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園方也以機構責任被處分。[89][1][91][90]

今年 1 月,臺北市松山區一所幼兒園的一位母親,在老師分享的班級影片裡看到孩子被老師往後拉扯。一週後,孩子帶著傷回家,老師說「不知道」怎麼來的。母親隔天帶孩子驗傷,並多次要求看監視器,園方以「忙於活動、未安排」回應,只給放學前幾分鐘的片段。直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家長才在 1 月 22 日拿到完整畫面。教育局後來查出,這名教保員在不到一個月內,至少在 6 個日期對孩子施加不當外力與體罰。[1][2][3]

媒體沒有寫園名,教育局 9 月 26 日對外的說明也沒有。教育局 2026 年 7 月的裁罰表上,松山區行為人罰 18 萬元、3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的紀錄只有一筆,罰額與媒體所寫相同。以下稱這一案為「松山區案」,文中引用的官方處分都出自這一筆。公開報導沒有寫出園名,我們也不寫;我們也不寫任何個人的姓名。[5][4]

松山區案不是唯一一案。2022 到 2026 年間,臺北市還有信義區培諾米達、國防部大直非營利、平安新村與經國三民、萬華區幼佳、夏莉絲等案。光是 2026 年 1 月到 9 月,教育局的「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就因違法對待幼兒公告了 8 名人員,分屬 7 所園。我們逐案倒帶的,是 2022 年以來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六案;今年這 7 所園裡,只有夏莉絲和松山區案在內,其餘五所我們沒有逐一追查。事情爆開以後,家長最常回頭問的是:在我的孩子受傷以前,有沒有哪一個時刻,其實已經有人可以看見?[6][7][8][9]

主線 1

主線|看見的人在哪裡

我們把這些案子的公開紀錄逐一倒帶,也把教育局兩年多來的月度裁罰表翻過一遍。答案比「有」或「沒有」都更具體。[37][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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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都有人在正式通報前看見了一小塊。其中五案,教育局自己的裁罰紀錄就寫著:園裡有人知道了,卻沒有通報,或拖了幾天才通報。最常斷掉的,是把園裡的「看見」送出園門的那一步;有時斷得更早,連「記下來」都沒有。松山區案裡,依媒體報導,把事情送到園外的是醫院;教育局也以「知悉未通報」處分園方。[13][15][17][21][12][4][1]

主線 2

一、先修正一個直覺:不是「政府收到通報都不處理」

最直覺的懷疑是市府收到通報後拖延。公開時間線不支持把這句話套到每一案。[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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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佳:教育局 2025 年 3 月 10 日接獲通報,當天命行為人停職、保全影像,之後看了約 40 個上課日、320 小時影像,又找出隔壁班 2 名人員。平安新村:市府 2024 年 8 月 19 日獲悉,隔天停職,之後追到同一行為人先前任職的經國三民。[7][11]

夏莉絲:園方 6 月 26 日通報後,教育局要求行為人停職,後續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但停職快,指的是第一位被指認的人。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6 月 29 日再接獲通報後,教育局 7 月 2 日到 9 日看錄影,發現帶三歲班的另一位老師也有問題,7 月 13 日才讓他停職;議員說是 7 月 14 日,並質問這段期間他仍在帶班。要先看完影像才能認定下一個人,這是調查本身的限制;但被追問這段空窗時,局長的回答是第一位行為人已在第一時間停職,沒有說明其他班的孩子在這段期間怎麼被保護。[12][89]

松山區案:媒體 9 月 26 日報導後,教育局當天發出文字說明,稱這是「舊案」,「獲報第一時間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要求涉案教保人員停職、啟動調查、提供幼兒與家長輔導;市長 9 月 27 日說,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但教育局沒有公開它是哪一天獲報的。依媒體報導,教育局 1 月下旬介入;官方裁罰表上的處分日是 7 月 14 日。從媒體報導的介入時間到官方處分日,前後約半年;市府沒有公開這段期間做了什麼。[5][1][2][4]

受影響的也可能不只一個孩子:TVBS 轉述教育局的調查結果時寫到,同一天另一名在場的幼童也被打了手。幼佳案裡,教育局主動公開它看了多少影像、又找出幾個人;松山區案則沒有公開影像看了多大範圍、另一名孩子的家長有沒有被告知、同班其他孩子有沒有被逐一確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4 項)。[1][7]

中央社同一篇報導裡,民進黨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批評,市府對外回應不能一直停留在有沒有裁罰,沒有解決系統性問題,就可能出現黑數;他也說北市之前另有類似案件「時間長達200多天」,但沒有指明是哪一案。這是參選人的政治評論,我們只並列、不採為事實。停職快不快,和調查、裁處花了多久,是兩件事。前者在近幾案看得到;後者,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案的調查時間線。[5]

但培諾米達是清楚的反例。監察院 2025 年 2 月確認,市府從 2022 年 7 月接獲第一起通報起,就沒有依法落實行政調查與追蹤列管,並列出七個斷點。七點中有五點是教育局自己的事:沒有入園稽查與擴大清查、由沒有幼教專業的約聘人員自己看影像、沒有落實行政調查、沒有讓行為人暫時停職、主管監督不周。只有兩點是跨機關的:家防中心沒有第一時間知會教育局,社會局沒有主動追蹤。停職這一點,園方自己也沒做: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園方 30 萬元,是法定上限。[6][13]

也就是說,培諾米達最早那一次「已經有人看見」時,規則是有的,是教育局沒有照做。這是行政怠惰,不只是制度設計的漏洞。[6]

市府後來補了這一段:2024 年 10 月訂定跨局處流程,幼兒園案件要在 24 小時、7 日、30 日分三階段知會教育局。近幾案通報後都很快停職,和這些修補方向一致,但公開資料不能證明是因為這些修補才變快。如果正式通報之後大多接得住,那孩子受傷的時間,主要落在通報之前。[14]

主線 3

二、園裡的人,往往比外面更早知道

把每一案往前推,會看到看見的人多半在園內,或是家長(見圖一)。最強的例子,在「看見」和「送出去」之間都隔了一段。[13][17][21]

空教室裡的小木椅與積木沐浴在斜光中,高窗只露出庭院的一角。
插畫每一扇窗,都只容得下一部分視野。
圖 2

圖一|誰在正式通報前看見了什麼

正式通報以前,哪些人已經各自看見一小塊?

案件家長察覺園內知悉或通報失當園外陳情或市府既有紀錄正式進入市府
培諾米達?● 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涉案人員「未予以停職」(2023 年 8 月兩筆官方裁罰);● 負責人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2024 年 3 月官方裁罰)● 2022 年 7 月第一起通報● 2022 年 7 月
大直非營利○ 家長察覺行為改變,自行蒐證後投訴○ 媒體稱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遭裁罰;官方月表查無這一項● 2023 年 10 月底家長投訴? 公開資料找不到日期
平安新村○ 家長曾反映● 知悉未通報,兩筆官方裁罰(2024 年 11 月);○ 家長稱園長 5 月已知悉?● 2024 年 8 月 19 日
幼佳● 家長曾反映瘀傷● 園方稱運動受傷、沒有通報紀錄;一名人員「未通報」遭裁罰(2025 年 6 月)● 2024 年同園另一名人員被陳情,證據不足只要求改善;○ 議員稱 3 月接獲家長反映並向教育局舉報● 2025 年 3 月 10 日
夏莉絲● 6 月 23 日家長發現● 園方延遲通報遭裁罰;● 同體系大安森林「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遭裁罰(發生時間未公開)● 事前 7 件陳情(內容有爭議);● 教育局長在議會說事前有一件針對大安森林老師的管教陳情(處理結果未公開);○ 家長稱 2024、2025 年曾透過 1999 陳情(與教育局說法字面衝突);○ 家長陳情 2024 年 3 月案(調查結果未公開);● 2024 年同體系另一園安全管理裁罰(教育局稱午餐未留樣)● 6 月 26 日園方通報
松山區案○ 1 月 12 日看到班級影片、1 月 19 日發現傷● 知悉未通報遭裁罰;同案另罰進用查詢程序、禁任處理失當;○ 園方拖延調閱影像● 2024 年 10 月人員異動逾期未報遭裁罰;● 更早年份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 醫院通報○ 1 月下旬教育局介入(確切日期未公開)
●=官方文件或官方裁罰確認;○=家長、議員或媒體說法,未經官方證實;?=公開資料找不到。不畫時間長度,各案「最早訊號」定義不同,天數不能放在一起比。五案園內知悉卻沒通報或晚通報,都有官方裁罰確認。 [13][15][6][22][23][24][17][16][7][21][12][19][47][89][29][43][41][4][35][1][5]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每個訊號當下都足以認定虐待;也不能用這張表比較哪一案「拖最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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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諾米達:教育局 2023 年 8 月 15 日就以「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處分園方,罰 15 萬元;三天後,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 30 萬元。2024 年 3 月 13 日的裁罰紀錄寫得更直接:負責人「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案件」,被處不得擔任幼兒園負責人。官方用的字是「致再度發生」:園內有人知道,沒有送出去,傷害就再發生了一次。這是六案中,官方文件把「出不了園門」和「再受害」直接連起來的一案。[13][15]

平安新村:受害家長公開表示,園長 5 月就發現問題並向經營的學校法人上報,但上層沒有處理;8 月家長會時園方仍說是「單一事件」。我們在教育局 2024 年 11 月的裁罰表找到兩筆。一筆是負責人因「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被罰 6 萬元:園內有人知道而沒報,這一筆已經是官方確認。另一筆是「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罰 15 萬元;裁罰表沒有寫被處分的是誰。但「5 月就知道」這個時間點,裁罰表沒有寫,仍是家長的說法;如果屬實,從園內知悉到市府知悉隔了約三個月。[16][17]

夏莉絲:家長 6 月 23 日發現異常,園方 6 月 26 日才通報,教育局因此以延遲通報罰園方 3 萬元。家長代表另外說,孩子事前整學期都有怕上學、夜驚、磨牙,家長私下交流後才把碎片串起來;而園內監視器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後兩點是家長說法,未經官方確認。[12][18]

教育局 7 月 28 日公布的處分裡,還有一筆更早一層的失靈: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 1 萬 5,000 元。教育局認定,孩子身上出現傷痕,園方沒有妥善處理,也沒有做成紀錄。新聞稿沒有寫這是哪一天、哪個孩子的事,也沒有說它和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案有沒有關係,我們不把兩者連起來。[19][20]

松山區案:依媒體報導,家長在 1 月 12 日的班級影片裡已經看到拉扯,1 月 19 日看到傷,隔天驗傷;把事情送出去的是醫院,園方則拖延家長調閱影像。教育局 7 月 14 日的同一紙處分,罰園方負責人四筆:「知悉未通報」3 萬元、未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 6 萬元,合計 15 萬 6,000 元。TVBS 寫的是「負責人罰 6 萬元」,和官方表對不上;我們以教育局的官方表為準。園方何時知悉、為什麼沒報,公開資料沒有說明;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也沒有提到這一點。[1][2][4][5]

幼佳:家長曾反映孩子瘀傷,園方說是運動受傷,卻沒有任何通報紀錄,教育局認定未落實安全管理,罰 3,000 元。2025 年 6 月的裁罰表上還有更直接的一筆:園內一名人員因「發現幼童可能受到不當對待時未通報」被罰 3 萬元。同一份教育局新聞稿也說,2024 年同園曾有另一名人員被陳情,當時證據不足,只要求改善。[7][21]

大直:媒體曾報導時任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遭裁罰。我們翻了教育局 2023 年 12 月到 2025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大直的紀錄只有「不當對待」:兩名行為人終身不得擔任、各罰 60 萬元,另有人員被罰 6 萬元並 2 年不得擔任,負責人因園內人員不當對待被罰 6,000 元。沒有一列寫「知悉」或「未通報」。所以「大直園內早已知情」,我們寫成「官方表上查不到」。園方自己的說法是 10 月底接到投訴後,和家長先看了部分監視器,當時沒有明確發現;檢方起訴的犯行期間是 9 月 5 日到 10 月 20 日。六案中,只有這一案的「園內知情」沒有官方紀錄支撐。它也提醒我們:就算有人開始看,第一次也未必看得出來。[22][23][15][24][25]

園方沒通報,也不只出現在這幾件大案。同一批月度裁罰表裡,2024 年 3 月有一所國小附設幼兒園「知悉疑似兒少保護事件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罰 6,000 元;6 月有一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罰 3 萬元;2025 年 6 月有一所員工子女幼兒園「發現幼童可能受到不當對待時未通報」,罰 3 萬元。這幾筆不能拿來算次數或趨勢,但說明「知道了卻沒報」不是只發生在上新聞的園所。[15][26][21]

主線 4

三、規則有洞,還是規則在但沒照做?

規則是有的。教保人員知悉疑似違法對待,要在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與校安通報;員工告訴負責人時,雙方要簽「知悉通報確認單」各留一份。所以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的問題,首先是規則在、園裡的人沒照做。這五案都有官方裁罰確認。[27][13][17][21][12][4]

深綠木門上的黃銅門閂卡住一條赭黃緞帶,旁邊掛著鑰匙。
插畫傳遞的路徑,也取決於開口由誰掌握。
圖 3

知悉未通報的罰鍰:同一條義務,罰度差五倍

各案的知悉未通報,罰在法定區間的哪個位置?

法定區間(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3 條第 2 項)30,000–150,000 元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松山區案園方:知悉未通報30,000 元
法定下限
幼佳人員:發現可能不當對待未通報30,000 元
法定下限
夏莉絲園方:延遲通報30,000 元
條號依金額推斷
平安新村: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150,000 元
法定上限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同一條通報義務,官方裁罰從下限到上限都有,市府沒有公開裁量理由。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兒少權法處分的知悉未通報適用不同法條,不列入本圖。 [28][4][21][12][17]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臺北對知悉未通報一律罰得很輕;也不能從這幾筆推算全市的裁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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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點有時比「沒報」更早,是「沒記」。幼佳的瘀傷被說成運動受傷、沒有任何紀錄;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孩子身上出現傷痕,園方沒有妥善處理、也沒做成紀錄。這兩筆都是官方裁罰。通報規則從「知悉」起算,但一道傷痕如果沒有被記下來,事後就很難證明園裡有人知悉過;下一位看到傷的老師或家長,也看不到前一次。兩案被罰的都是安全管理規定,金額 3,000 元和 1 萬 5,000 元,遠低於知悉未通報的 3 萬元起跳。[7][19][20][28]

但規則本身也有一個結構性的洞:它仰賴園方自己報自己。這不是我們的歸納,而是寫在條文裡。中央的通報辦法第 8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疑似不當對待時,發現的同事「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並應以書面署名確認知悉報告後,由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園內的看見要先經過負責人這一關,才會送到教育局;而負責人同時是會被追究管理責任、要顧招生與園譽的人。違反通報義務,多半要等案子從別的地方爆開、回頭看影像時才被發現;培諾米達、松山區案都是這樣。[32][15][4]

監察院調查培諾米達案時,已經點名過這道縫。報告寫道,這套經負責人轉報的規定「有欠周延」,而負責人如與行為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時,有隱匿案情之虞」,規定「顯不符合通報規定之立法意旨,而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在監察院詢問時「坦承上開通報辦法規定確有疑慮」(報告第 19–20 頁)。法律本身寫的是發現的人「並應通報」主管機關,沒有經負責人這一步;子法卻多設了一道經負責人的關卡。[97][96][28]

罰則怎麼用,也看不出一致的標準。法律對知悉未通報的罰鍰是 3 萬元到 15 萬元。松山區案的知悉未通報、幼佳那名人員的未通報,都罰 3 萬元,是法定下限;夏莉絲的延遲通報也罰 3 萬元(媒體沒寫條號,我們依金額推斷適用同一條)。夏莉絲的受害家長在聯合聲明中另說,園長只以「知悉未通報」一項被罰 6 萬元;教育局公布的是「未依規定通報」等多項違規合計罰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80 萬 6,000 元,沒有逐人拆開,所以這 6 萬元是家長的說法。[28][4][21][12][29][19][20]

平安新村那一筆「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則罰 15 萬元,是法定上限。同一條義務,罰度差五倍,市府沒有公開裁量理由。另一部法律也一樣:同樣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培諾米達 2023 年被罰 15 萬元,平安新村 2024 年被罰 6 萬元,理由同樣沒有公開。問題不只是罰得輕,而是罰多罰少的理由外界看不到。園內有人不當對待時,負責人的罰鍰是 6,000 元到 6 萬元;大直負責人那一列事由寫「核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卻罰在下限 6,000 元,松山區案罰到上限 6 萬元,同一類事由差了十倍,市府一樣沒有公開理由。[17][13][28][15][4]

松山區案的裁罰表還有一個我們解不開的地方。「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這一筆,表上寫 6,000 元。但法律對幼兒園「知悉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只有一種罰法:處負責人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這一條沒有其他較低的級距。表上的 6,000 元,是法定下限的十分之一。可能是表格少打了一個零;也可能市府實際引用的是別的條文:第 46 條罰的是沒有照相關辦法辦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金額從 6,000 元起;但表上的條文欄寫的是第 12 條。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5 項)。[4][30][31]

我們不據此推論市府罰太輕;但一份官方公告的金額和法定下限對不上,市府到目前沒有更正或說明,這一點本身需要被指出。可以對照的是:第 41 條同時管「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沒處理」和「涉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沒有依規定停職」,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依後者處分培諾米達,罰的是 30 萬元上限。如果兩筆適用的確實是同一條罰則,同一個機關一筆罰到上限,一筆只有下限的十分之一;松山區案那一筆實際依據哪一條,要看處分書。[13][30][4]

教育部之後修了,但只修了一半。培諾米達的園長據報是行為人親屬;2025 年 5 月 1 日,教育部修正第 8 條,明定行為人若是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他們的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發現的人要直接向主管機關通報,監察院也把這次修法列為它促成的改善。但監察院擔心的是「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修法只補了親屬這一種;其他情形,條文仍是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負責人為了招生、為了園譽、為了不被罰而不報,現行規則沒有同樣的旁路;公開資料中也看不到有獨立機關定期檢查園方的自報紀錄。這是規則本身的洞,責任在訂規則的教育部。[32][98][97]

市長 8 月的專案報告寫了教保人員要在 24 小時內通報,也寫了任何人知悉都可以透過 1999 等管道通報;教保人員當然也能這樣做,但他們的法定義務仍是先報負責人。報告沒有針對這一關提出改革,例如明白告訴教保人員可以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並保護這樣做的人(書面第 34 頁)。[109][32]

同一個「知悉未通報」,還同時掛在兩部法律底下。兒少權益保障法要求 24 小時內通報,沒有正當理由不報,罰 6,000 元到 6 萬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教保人員不報,罰 3 萬元到 15 萬元;負責人與其他人員又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同一個沉默可以落在不同法條、不同金額區間;前面看到的罰度差距,市府沒有逐案說明依的是哪一條、為什麼罰這個數。[99][100][28]

夏莉絲又露出另一個可能的洞: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家長聯合聲明說,園長只被罰一項,執行長「更無任何處分」。教育局的回應是:這次對負責人、園長與行為人開罰,「執行長部分則因未在法定開罰對象,另以進用未報備為由開罰負責人」。如果這個法律解讀成立,這是規則的洞;但同一句話也說明,實際管事的人沒有被報進人員名單,這又回到業者不陳報的老問題。市府沒有公開它依據的條文,也沒有公開提出修法版本。教育局同一篇回應也說,未依規定通報的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所以知情不報的人不會出現在不適任人員公告上;家長要求比照公告姓名。[29][33]

我們的判斷(確定):通報這一段,行政怠惰(園裡的人不照做)和制度漏洞同時存在。漏洞有條文可指:一般情形下園內的看見要先經負責人轉報,監察院說這可能逾越母法授權,教育部修法後仍只補了親屬一種;事後才抓得到、裁量不透明也是。實際管理者是否真的不在罰則裡,要看教育局沒公開的法律依據。[32][97][98][28][33]

主線 5

四、在兩次評鑑之間,誰在看?

如果園方自報靠不住,外部的眼睛是什麼?最常被提到的是評鑑,但評鑑隔得很久。松山區案那所園上一次評鑑是 109 學年度,名冊上的下一次是 115 學年度,相隔六個學年度(見圖二)。這裡要更正我們已發布的寫法:法定週期不是「六學年一輪」,而是「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臺北前一個週期是 107 到 111 學年度,下一個週期是 112 到 116 學年度,私立園的實地訪視從 113 學年度開始排;每個週期都沒有超過五學年,但同一所園落在兩個週期的不同位置,兩次受評實際可以相隔六年,名冊上不少私立園都是這樣。[34][106][107][108]

午後的空庭院裡,沙坑與鞦韆被草木圍繞,一片落葉停在鞦韆座上。
插畫兩次探看之間,時間仍在庭院裡流動。
圖 4

圖二|松山區案:兩次評鑑之間發生了什麼

定期評鑑能不能接住兩次評鑑之間的警訊?

  1. 官方公開更早年份更早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見正文);為避免指認園所,不標年份
  2. 官方名冊109 學年度上一次評鑑
  3. 無公開紀錄110–114 學年度間任何一次稽查或複查:公開資料找不到,不代表沒有稽查
  4. 官方裁罰113 學年度(2024 年 10 月 11 日)因「教職員異動逾期未報局」被罰 5 萬元
  5. 無公開紀錄113 學年度 11 月到 114 學年度 8 月月度裁罰表無這所園的紀錄
  6. 媒體說法114 學年度(2025 年 12 月底到 2026 年 1 月中)報導所述的不當對待期間;1 月下旬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
  7. 官方裁罰114 學年度(2026 年 7 月 14 日)園方與行為人裁罰;7 月 15 日行為人列上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
  8. 官方名冊115 學年度名冊上的下一次評鑑
以學年度為單位等距排列,不標精確日期位置,評鑑實際到園日期公開找不到。法定評鑑週期「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臺北前一週期 107–111、下一週期 112–116 學年度,同一所園落在兩個週期的不同位置,兩次受評可相隔六年(更正已發布稿「六學年一輪」的寫法)。 [34][106][107][108][35][1][4][9][37]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市府在這段期間沒有去稽查;也不能說 2024 年那筆裁罰和後來的不當對待有因果關係。
圖 5

同一所非營利幼兒園,兩年內三度上不適任公告

市府自己的公告上,這所園有幾次、幾個人被認定違法對待幼兒?園方有沒有被處分?

上版日人數公告依據對應的園方處分
2024 年 8 月 12 日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月度裁罰表查無
2025 年 9 月 23 日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0 條第 2 款(2 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0 條第 2 款(1 名)民間資料站記兩列負責人處分;官方表未核對
2026 年 6 月 24 日1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0 條第 2 款官方表核到:園方以「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被處分
三次合計 5 名不同人員。公告只寫上版日,裁罰表只寫處分日,都不寫事件發生時間。照教育局 2026 年 9 月「曾有裁罰紀錄」「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的條件字面,這所園都已符合;是否被列為高風險、是否被優先稽查,市府沒有公開。依不具名原則,不寫園名與受託團體。 [9][10][93][91][92][40]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三次都是不同事件、第一次公告後又發生新的不當對待,或市府沒有稽查、沒有列管;也不能說這所園有人「知道卻沒報」。
讀下去

要在事前看見,靠的不是每幾年一次的評鑑,而是兩次評鑑之間依風險去看的稽查。市府早就承諾過這件事。2023 年 10 月,教育局說「多次違規機構」要「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36]

那兩次評鑑之間的稽查,看的是什麼?教育局長自己在議會回答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現行稽查能不能提早發現虐童,湯志民局長說:「我們目前的制度當中,因為稽查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處理等」;同一場他也說,園務稽查檢查的項目「包括師生比、學校安全問題還有育兒相關的教學等等」。他接著說,將來對被陳情、經常被陳情的園所「會列為重點」,「也許我們會抽錄影帶來看」。照主管機關首長自己的說法,到 2026 年 7 月,兩次評鑑之間的例行稽查看的主要是園務與安全。出事後的稽查不一樣:同一天,科長說當天到大安森林,「重點主要是看有沒有不當管教」。9 月的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看起來就是要補這個缺口。[89][40]

這不是夏莉絲案曝光後才說的。2026 年 4 月 27 日,夏莉絲案曝光前約兩個半月,議員問教育局自己查到多少不當對待案,局長答:「我們如果自己去查核,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我們去查核的是一般營運管理的部分,重點不太一樣」。議員追問是不是就不查虐待,他說「當然會,我們看的時候會一起看」,但「不定期的抽檢不可能一抽就看到狀況」。同一場,議員要求教育局每年主動公開查獲的比例,並提出提升稽查、抽查和風險預警的精進計畫,局長答應「2個星期書面回復」。[94]

隔天教育局發新聞稿說,「查獲率」是「錯誤指標」,但沒有提出任何稽查或查獲數字。這份書面回復,到我們最後一次搜尋的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議會資料庫的搜尋我們沒能做完,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6 項)。例行稽查看不到不當對待,主管機關首長在 4 月和 7 月各說了一次;兩次之間,夏莉絲 6 月的案子發生了。[95][94][89]

松山區案剛好是檢驗這個承諾的案例,但我們能說的有限。我們翻完了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這所園只出現兩次:2024 年 10 月一筆「教職員異動逾期未報局」、2026 年 7 月一次處分。在這段期間的公開表上,它出事前只有一筆違規。一筆算不算「多次違規」,市府沒有公開標準;如果只看近兩年的公開裁罰,它大概不會落在「多次違規」的名單上。這反過來說明,只看近期裁罰次數的優先稽查,接不住這一案。[37][35][4]

但這所園的紀錄不只這兩年。我們在教育局更早年份的公開新聞稿中,找到它另一次違規處分:當時家長檢舉同一個體系的幾所園違規經營,教育局同一天稽查了它和體系裡另一所園,兩園都被查到違規,問題之一和教保人員資格有關;教育局在新聞稿標題就把這幾所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公開報導沒有寫出這一案的園名,寫出那則新聞稿的年份、連結與細節,就等於替媒體指認園所,所以本報導不列出(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這代表兩件事:這所園和另一所園的關聯,市府多年前就自己公開寫過,不是外界的推測;人員相關的違規,在這所園不是第一次出現。我們不據此推論當年的違規和今年的傷害有因果關係,也不認為同一體系的其他園有問題。[37][4]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1 月之間,市府有沒有對它稽查、複查、看了什麼,教育局沒有公開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紀錄,所以查不下去。今年出事後,市府有沒有回頭查同一體系的那一所園、比對兩園的人員名單,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2026 年 7 月裁罰表沒有那一所園的紀錄,教育局查核專區與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也沒有相關公告;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也只講了停職、調查、裁處與輔導。查不到不等於沒做;但夏莉絲案,市府公開說了它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這一案卻沒有任何說明。要不要把已知的關聯拿來用、用了沒有,決定和紀錄都在教育局手上。[37][4][9][5][12]

這不只是我們覺得「應該查」,而是教育局自己說過的原則。2026 年 8 月 7 日,教育局在回應夏莉絲案批評的新聞稿中寫道:「對於具有實質關聯性之園所,不論是否屬同一品牌、同一體系或同一經營者,只要涉及違法疑慮,本局均依法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逐案檢視是否有相同違法態樣」。這句話說出來時,松山區案的處分已經發出三週多。拿教育局自己的兩個條件對照:「涉及違法疑慮」——這一案已經有四筆官方處分;「實質關聯性」——教育局多年前自己在新聞稿把兩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同日稽查,我們判斷可能構成實質關聯,但要看教育局怎麼認定。[38][39][4][37]

但我們不能說它「違反了自己的原則」:「實質關聯性」怎麼認定,教育局沒有公開標準;它有沒有認定、有沒有擴查、查了什麼,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都找不到。能確定的是:教育局公開宣示了一條原則,卻沒有公開過任何一次依這條原則處理的紀錄,市民無從檢查它有沒有照做。[38][37]

同一所園,兩年內三度出現在公告上。一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2024 年 8 月 12 日有 1 名人員因違法對待幼兒被公告;2025 年 9 月 23 日又有 3 名;2026 年 6 月 24 日再有 1 名。三次合計 5 個不同的人(見下表)。公告專區目前全部 45 筆我們都讀過,這所園就是這三次。我們搜尋過,沒有找到寫出這所園的公開報導,所以依同樣的原則不寫園名。公告只寫上版日,不寫事件發生的時間;2024 年那一筆和公告專區上線時的一大批公告同一天上版,事件發生在更早以前。[9][10][93]

2026 年 6 月那一次,在教育局的月度裁罰表上對得到處分:除了那名人員,還有一列記在園方,事由是「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處分日與文號和那名人員相同。民間的幼兒園資料站把這一列標為「負責人」,罰 6 萬元;官方表的金額欄抽不出對應關係,我們不寫官方金額。也就是說,至遲在 2026 年 6 月,市府不只認定這所園的人員違法,也以機構責任處分了園方。2025 年 9 月那一次,民間資料站記著三名人員和兩列負責人處分,但教育局那個月的裁罰表網址已經打不開,我們沒能在官方表上核對。[91][92]

民間資料站上它的全部處分,沒有任何一列是「知悉未通報」,所以這所園不是主線「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的例子。它的問題是另一種:至遲在 2024 年 8 月,市府已經正式認定這所園有人違法對待幼兒並公告;之後又有 4 個人被同樣認定,2026 年園方也被處分。教育局 2026 年 9 月告訴中央社的高風險判定條件裡,有「曾有裁罰紀錄」和「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兩項,照字面這所園都符合。它有沒有被列為高風險、2024 年第一次公告後有沒有被優先稽查,市府都沒有公開。[92][9][36][40]

夏莉絲把這個問題推得更遠一步,但推的是計算方式,不是警訊。教育局 2024 年 7 月 23 日的裁罰表上,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未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被罰 3,000 元;議員許淑華說,這是教育局 6 月 27 日查獲的違規;教育局 7 月 22 日表示,這筆罰的是「午餐未留樣」,和今年的不當對待是不同事件。同一年,社會局管的夏莉絲托嬰中心「因評鑑後發生違規」被撤銷甲等、降為乙等,事由沒有公開,所以這一筆不能證明 2024 年已經有孩子受害。[41][42][43][44][45]

它能說明的是:這兩筆紀錄分屬兩個局、兩個不同登記名稱的機構。照「多次違規」逐園計算,每一所都只有一筆;教育局自己也說「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擴查前要先確認實質關聯。同一個經營者在不同機構、不同局處留下的小紀錄,有沒有被放在一起看,公開資料看不出來。[46][38]

這一點,教育局在議會被問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連鎖的幼兒園只要其中一家出事,是不是全部都查?局長答「會」。學前教育科長補充,教育局「很多年前」就建了一份「同一負責人旗下的三種機構的清冊」;議員追問這是什麼規定,科長說:「不是法規,是我們自己內部整理的。」議員回嘴,「特別留意跟有沒有去查是兩回事」。所以我們首次發布時的寫法要收窄:教育局手上確實有一份名單,但它是內部參考資料,不是規則;什麼情況下一定要拿出來用、出事後有沒有用,都沒有公開的標準或紀錄。照科長的說法,清冊以「同一負責人」為單位;松山區案的兩所園是不是同一位負責人,公開資料看不出來,所以我們不能說它一定在這份清冊上。[89][4]

相對地,幼佳案是在出事之後,才把同一負責人經營的補習班「列入重點稽查對象,採無預警、不定期稽查」,並因此抓到被禁任的人在補習班任教。公開資料中看得到的「依風險加強稽查」,都發生在大案之後。這不證明市府沒做,但市府承諾了三年,至今沒有公開過一份「哪些園所被列為優先稽查、查了幾次、查到什麼」的紀錄,市民就無法檢查這個承諾。責任在教育局:承諾是它做的,紀錄也在它手上。[7][36][37]

主線 6

五、園外的訊號:陳情有沒有被接住?

外面的人也不是完全沒有看見。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說,夏莉絲相關的陳情中,教育局權管 13 件,其中 7 件發生在事件前,「多為針對收費、師生比、教學場地」;2024 到 2026 年間兩園共有 8 次稽查或訪視,一半是因陳情而去。[47][8][33]

讀下去

市議員的說法不同。議員簡舒培盤點 1999 市民熱線上對夏莉絲整個經營體系的 13 件陳情,分類為兒虐 2 件、違規超收 2 件、違規收費 4 件、衛生及消防安全 4 件、勞資爭議 1 件。她和議員洪健益也指出,涉及不當管教的陳情,教育局的回覆不是「到現場沒看到老師有不當對待」,就是要陳情人自己提供照片、錄音或錄影;托嬰中心那一件,社會局看過影像後只要求中心主管抽查影像、督導人員,當時沒有裁罰。這些是議員的說法,由議員負舉證責任。社會局在案發後重新比對影像,7 月 29 日才對一名托育人員罰 12 萬元。議員許淑華批評「稽查 8 次都沒查到」,教育局只回應「近年持續提高頻率」,沒有提出數字。[48][49][50][51]

這兩組數字口徑不同,不能互相抵銷。但放在一起,已經可以說:事前至少有議員點名的 2 件陳情和虐待有關;市府沒有公開這 2 件是怎麼處理的。市長 8 月向議會提出的專案報告,也沒有交代逐件內容。[47][48][14]

教育局長在議會的回答,讓這一點從議員的說法變成官方自己說出口。7 月 30 日,湯志民局長說,「這一次接受陳情有 7 件,在之前有 6 件,這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被追問時他又說:「有一個是針對幼兒園老師的管教問題,他所指的是大安森林幼兒園,不是我們現在把它關掉的國際幼兒園,它是不同的幼兒園。」[89]

這段回答有兩個問題。第一,口徑對不上:新聞稿說「7 件發生在事件前」,局長說「之前有 6 件」,又先說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再說其中一件是管教問題。第二,局長用「它是不同的幼兒園」來區隔那一件陳情;但大安森林和夏莉絲是同一個經營體系(這是我們依公開資料的判斷),大安森林後來還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那一件陳情是哪一年、怎麼處理,局長沒有說,市府也沒有公開。這份速記錄是議會的即時版本,不是定稿公報。[89][47][19][20]

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說,2024、2025 年疑似發生的不當對待,家長「曾透過1999專線陳情」,傷勢照片、對話與陳情資料都還留著。這是家長的說法,未經證實。教育局 7 月 22 日的新聞稿則說,7 月 16 日接到家長關於 2024 年 3 月案的「陳情」,2024、2025 年直到今年 7 月以前,「都沒有收到關於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再下一句說「在今年7月收到通報後」召開審查會議。教育局自己把家長陳情也叫做「通報」,兩邊字面上互相衝突。[29][43][44]

也可能有別的情形:1999 的陳情被轉到別的單位、沒有被歸到這件案子、講的是別的事件,或者其中一方說得不準。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1999 是市府自己的熱線,陳情紀錄就在市府手上;家長 7 月 30 日公開這個說法以後,市府沒有公開核對過。相比之下,一位評論者在 7 月指控市府「輕輕放下」,教育局 7 月 22 日就發了一整篇新聞稿駁斥。[29][43]

還要說清楚 1999 是什麼。研考會的說明是:1999 是市府的「電話服務整合式窗口」,受理陳情、登錄列管,涉及專業判斷的轉給業務單位;對幼兒園的陳情,接手的就是教育局。如果家長不滿的正是教育局自己的處理,市府的陳情規則分三層換手,最後一層是「涉及風紀或原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機關首長或相關授權人員指派其他適當之單位辦理」。依我們對條文的讀法,三層都是在同一機關內部換手,不是交給機關以外的人重看;這一條實際用過幾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52][53]

這裡至少可以說兩件事。「陳情很多,就代表政府早就收到很多虐童警訊」不成立:陳情中確實有大量與虐待無關的事。「陳情多半是收費問題,所以沒有警訊」也不成立:如果真有涉虐陳情被要求家長自己舉證,那就是把調查責任推回家長;依法規,家長可以直接檢舉,主管機關知悉後應即命園所先行保存與事件有關的證據。[47][54]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證據會過期,也可能拿不到。靖娟基金會執行長公開表示,沒有監視器畫面,幾乎不可能認定不當對待。但幼兒園要不要裝監視器,法律沒有規定。中央社 8 月寫道:「現行台灣法律規定托嬰中心(一般收托0到2歲)須裝設監視器,幼兒園(2到6歲)則沒有強制」;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也說,「因為中央沒有立法要設置,這個我們都是以鼓勵的方式」。已經裝了的,中央的行政指引要求保存「至少14日以上」;臺北市的管理要點寫明是「為鼓勵」園所裝設,要求影像保存 30 日以上。[55][101][89][102][103]

家長能不能看,規則也寫得很窄。依臺北市的要點,家長必須是「因涉及疑似違法事件」才能申請,要寫明案由、指定時段,而且「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園方不給,爭議「報本局處理」,要點本身沒有罰則。夏莉絲家長說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松山區案的家長說,園方拖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後才給完整畫面。兩件事都和規則的寫法對得上。法規的 3 年保存,是針對已進入調查的影像,不是所有日常畫面。這也是為什麼「傷痕沒做成紀錄」特別傷:畫面會被覆蓋,紙上的紀錄本來是少數能留下來的東西。[103][18][1][54]

同一個孩子,兩歲前後適用的是兩套規則。依現行法律,托嬰中心本來就必須裝設監視器。立法院 2026 年 4 月 14 日三讀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再往前一步,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傳送到地方政府建置的系統儲存;這部法 5 月 8 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我們沒有找到正式的施行命令,上傳等新規定還不能說已經開始實施。監察院早在 2019 年就指出,衛福部與教育部在「業者應否強制裝設監視器」等立法政策上「並不同調」。七年後,托嬰端已立法再強化(施行日未定),幼兒園端仍沒有強制裝設。夏莉絲體系同時經營托嬰中心和幼兒園,正好站在這條線的兩邊。[101][104][105][64]

主線 7

六、把縫排在一起: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沒照做

前面五節,每一節都碰到一兩道縫。排在一起看(見表一),會發現它們落在「看見→記下來→送出園門→市府接住」的每一步,而且多數不是單一的人犯錯,是規則把責任交給了最有理由不說的人,或者交給了沒有人會檢查的地方。[32][103][106][89]

木桌上的陶製水槽彼此留有空隙,琥珀色水從接縫溢出,末端放著綠色陶碗。
插畫把交接處並排,才看得清水在哪裡流失。
圖 6

表一|目前制度的縫

「出不了園門」到底卡在誰的手上?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沒照做?

哪一步縫在哪裡規則現在怎麼寫在哪一案露出來規則的洞,還是沒照做誰能補
記下來傷痕、事件沒有記錄,罰得比沒通報輕很多以安全管理違規處分「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兩案罰 3,000 元、1 萬 5,000 元;知悉未通報 3 萬元起幼佳、大安森林,都有官方裁罰沒照做;罰則輕重是規則的選擇教育部(罰則)、市府(稽查時看紀錄)
記下來幼兒園監視器不強制,家長只能有條件當場看中央無強制;已裝者保存至少 14 日;臺北「鼓勵」裝設、30 日、家長「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拒給無罰則;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新法再明定保存 30 日並上傳(施行日期未定)松山區案園方拖延給畫面;夏莉絲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畫面(家長說法)規則的洞(兩套標準,監察院 2019 年指出不同調)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可改要點
送出園門園內的看見要先經負責人通報辦法第 8 條:一般情形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2025 年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改成直接通報五案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或晚報,都有官方裁罰兩者都有:規則的洞(監察院稱「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加上沒照做教育部(修辦法);市府(鼓勵、保護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
送出園門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知情不報者不公告姓名教育局說夏莉絲執行長「未在法定開罰對象」,依據未公開;未通報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夏莉絲教育局說是規則的洞;但沒公開法律依據或修法版本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公開依據與修法建議)
市府接住例行稽查不看不當對待評鑑至多五學年一週期,同一園兩次受評可隔六年;局長說稽查看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松山區案兩次評鑑之間已有一筆人員違規規則的設計選擇;2026 年 9 月才開始高風險影像抽查市府
市府接住紀錄逐園、逐局計算,關聯不必然被放在一起看同一負責人清冊「不是法規」;8 月說有「實質關聯性」就擴查,標準沒公開夏莉絲、松山區案、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園兩者都有:沒有規則,加上承諾的優先稽查看不到執行紀錄市府
市府接住陳情不滿的是主管機關自己時,只在機關內部換手陳情注意事項:原單位處置不當,由首長指派其他單位夏莉絲家長說曾打 1999;高中球隊陳情被傳回學校規則的洞(沒有外部重看);球隊案是沒照做(教育局自認行政疏失)市府
全程程序做了,結果不公開優先稽查、高風險抽查、防針孔檢測、陳情抽查都有規定或承諾,沒有一項規定要公布結果六案都沒有市府公開的原因分析;市長 8 月書面沒有稽查數字資訊治理問題,責任在握有紀錄的教育局與市府市府
四道縫能指到條文或首長自己的說法;記錄、先報負責人、逐園計算同時有官方裁罰或承諾顯示有人沒照做。通報辦法和監視器權責在中央,其餘幾道市府自己就能動手。 [7][19][103][102][101][104][105][32][97][98][33][106][89][38][53][71][109]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補上這些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也不能說每一道縫都在六案裡造成了傷害。強制監視器有代價,怎麼補是取捨。
讀下去

這張表回答的是:「出不了園門」到底卡在誰的手上?先報負責人、監視器不強制、評鑑間隔與例行稽查範圍、陳情只在機關內部換手,這四道縫都能指到條文或首長自己的說法;記錄、先報負責人、逐園計算這幾道,同時有官方裁罰或承諾顯示有人沒照做;最後一道是結果不公開。通報辦法和監視器的權責在中央,其餘幾道市府自己就能動手。但不能說補上這些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教師團體也提醒,強制監視器有代價,要怎麼補是取捨。[32][97][103][105][89][53][73]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讓園內的看見出不了園門的,不只是個別園長的選擇,也是規則把「要不要說出去」交給了最有理由不說的人,又沒有規定把記錄和畫面留給孩子這一邊。中央已經被監察院點名過兩次(2019 年的監視器不同調、2025 年的通報經負責人轉報),各只修了一部分;市府在自己權限內能做的(明白鼓勵並保護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公開優先稽查與抽查的結果、把已知關聯放在一起看),在我們讀過的市府公開文件中都看不到(最後一次搜尋是 10 月 4 日)。會推翻這個判斷的,是教育局公開園內人員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或優先稽查在大案前接住過的實際紀錄。[105][97][98][109][36]

副線一|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每次出事,市府都宣布「精進」。我們把能在公開資料中找到的承諾整理成表(見承諾追蹤表),從 2023 年 10 月的優先稽查、2026 年 4 月局長答應的兩週書面回復、7 月局長答應的四項機制,到 8 月的關聯園所擴查原則、9 月的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36][94][89][38][40]

大部分承諾沒有時程、沒有指標。唯一有日期且能驗證兌現的,是「月底公布調查結果」,也就是事後處分,不是事前預防;連這一項,市府兩份公開文件寫的累計罰款也對不上:7 月 28 日公布 235.2 萬元,8 月市長報告寫 280.2 萬元。[59][8][14]

最直接回答「兩年前有沒有人看見」的那一件調查,教育局說已經在查,兩個多月後還沒有公開結果。教育局 7 月 22 日用一整篇新聞稿反駁「2024 年市府輕輕放下」的指控,同時承認手上有一件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反駁說得很快,這件調查的結果卻沒有同樣公開。[43]

2023 年承諾的「優先稽查違規園所」,和 2026 年 9 月把「曾受裁罰、人員異動頻繁」列為高風險,是同一個想法說了兩次。門檻怎麼寫、往回看幾年、以園還是以經營者計算,決定了誰會被看見。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版的名單或計算方式;連 2026 年 9 月的判定條件,教育局對媒體說的和工會依公文轉述的(屢遭陳情、集團式經營、未裝設監視器)都不一樣,市民無從檢查。[36][40][61][35]

沒有任何一案,市府公開過自己的根本原因分析。培諾米達的原因分析來自監察院,不是市府;其他案的公開資料都停在「查處結果」與「精進措施」。松山區案 7 月處分時沒有發新聞稿,只有月度裁罰表上的幾行和公告專區的一筆;9 月 26 日經媒體曝光後,教育局當天才發出文字說明,沒有說明園方為什麼沒報。市長 8 月的報告,也沒有說明「為什麼事前的陳情與稽查沒有看出來」。在家長公開表示看不到影像、看不到完整報告的情況下,市府不公開原因、不公開改善進度,本身就是需要被批評的溝通缺口。[6][109][4][9][5][69]

市府 2026 年的新方向,確實對準了「更早看見」:反覆陳情加強列管、高風險園所抽查影像,都是把事前訊號接起來的嘗試。但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觸發門檻、抽查數量或任何一次成果,也找不到任何一個「在大案爆發前就提前介入」的公開例子。[60][40][61]

圖 7

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每次出事後市府宣布的精進措施,有沒有時程?兌現到哪裡?

誰、何時承諾什麼有無時程兌現到哪裡
教育局,2023-10「多次違規機構」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加強無預警稽查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優先名單、次數或成果;松山區案、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夏莉絲體系是否被優先稽查或合併計算,都找不到
教育局,2024-08七項措施:通報即停職、跨局處應變小組、預防性督導、不適任公告專區、增聘調查人力、研習、建議中央修法僅研習有月份公告專區 2024-08-15 上線;增聘人力、督導次數找不到數字
市府,2024-10跨局處合作流程,三階段知會流程本身有時限文件存在;執行時效統計找不到
教育局,2025-02監察院糾正後稱「已全面實施 10 大精進方案」無公開頁面只逐條列出 5 項;重啟調查知情未報的結果找不到
市長,2025-12-04(議會總質詢)受害家庭「只要有需要」都提供心理諮詢;補助「我們會來研議」無幼佳案補助 61,300 元;補助是否擴及私立園所有受害家庭,找不到規則
教育局長,2026-04-27(議會質詢)每年主動揭露查獲比例、提出稽查與風險預警精進計畫,「2個星期書面回復」兩週隔天新聞稿稱「查獲率」是「錯誤指標」、沒有數字;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書面回復
市長,2026-07夏莉絲案「本月底」公布調查結果有已兌現:7 月 28 日公布,累計罰 235.2 萬元;8 月市長報告寫 280.2 萬元,差異未說明
教育局,2026-07-22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隨即召開審查會議,納入案件進行調查」無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調查結果
教育局長,2026-07-30(議會質詢)經常被陳情的園所列為重點、抽查錄影帶;連鎖一家出事就全部稽查;對四項機制(監視器強制呈報 SOP、連鎖交叉稽查、協助調閱監視器、身心復原與法律扶助)答「可以」無影像抽查 9 月以函文出現;連鎖稽查依據是「不是法規」的內部清冊;四項機制找不到規則或啟動日期
教育局,2026-08-07具實質關聯性、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均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寫成常態做法認定標準沒公開;找不到任何一次依這條原則擴查的紀錄,包括松山區案
教育局/市長,2026-08-20反覆反映的園所提高列管;高風險預警、風險分級、攝錄影設備抽檢;主動向家長說明影像調閱無書面全文沒有量化指標、抽查頻率、判定門檻或原因分析;9 月 22 日家長仍說看不到畫面
教育局,2026-09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一週監視影像、可無預警入園觀察函文未公開成果找不到;教育局對媒體說的條件和工會轉述的不同,無法核對
市長,2026-09-27松山區案: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無依媒體報導 1 月下旬介入、7 月 14 日處分,市府沒有公開時間線
只列公開資料中找得到的承諾。唯一有日期、能驗證兌現的是「月底公布調查結果」,那是事後處分,不是事前預防。 [36][56][57][14][58][90][86][94][95][59][8][43][89][38][60][109][40][61][5][1][4]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市府的新措施無效:措施還太新,觸發規則也沒有公開;找不到兌現紀錄,不等於沒有執行。
副線二|同一個人、同一個老闆,換個地方就擋得住嗎?

同一個人、同一個經營者過去的紀錄,能不能被帶到下一個地方,是「更早看見」的另一半。幼佳主要行為人 2025 年 5 月被認定 2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同年 8 月 15 日,教育局稽查同一負責人經營的補習班時,發現補習班沒有陳報教職員工,而且聘了這名人員當老師,相關違規合計罰 50 萬元。[62]

這一案同時暴露兩個洞。第一,陳報關卡可以被繞過:經營者根本不把人報上來,查詢系統再完整也看不到。松山區案 2024 年那筆「人員異動沒按時報」,是同一類缺口出現在幼兒園端;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也因「進用教職員工未陳報備查」被罰 25 萬元。第二,幼兒園的禁任,不會自動變成補習班的禁任;這名人員在補習班的認定結果,公開資料中找不到。[63][35][19][20]

松山區案則是這道進用關卡在幼兒園內部失靈、而且有官方確認的例子:同一紙處分罰了沒有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以及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裁罰表沒有寫涉及的是哪一位人員,我們也不推論。平安新村到經國三民是另一種版本:同一行為人在前一個園的紀錄,是在後一個園出事以後才被回頭清查。夏莉絲則是同一個經營者的版本:旗下兩所幼兒園、一所托嬰中心、一所補習班,分屬教育局與社會局。[4][11][64]

夏莉絲還帶出第三種版本:被罰的人,和實際管事的人,可能不是同一個。教育局說執行長不在法定開罰對象,改罰負責人「進用未報備」。也就是說,實際管事的人連人員名單都沒報上來;知情不報的人,名字也不會公告。對下一個要聘人的園所、下一個要選園的家長來說,這兩種人過去的紀錄都看不到。[29][33]

副線三|國外怎麼處理「園方自己報自己」

國外的做法不是「多稽查」,而是針對我們看到的洞,設計不同的關卡。以下只作設計比較,不代表這些地方的成效一定比較好。澳洲維多利亞州的「可通報行為」制度,要求機構負責人在得知對兒童工作者的指控後 3 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的兒少委員會、30 天內提交詳細資料,不遵守屬刑事犯罪。這正好對準臺北通報辦法第 8 條那道縫:外部機關從一開始就看得到機構怎麼調查,而不是等負責人決定要不要轉報。[65][32]

英格蘭 Ofsted 說,單獨看不構成風險的資訊,放進其他近期資訊裡可能就值得擔心;兩年內收到三次疑慮,一定會考慮提前檢查。差別在於門檻是公開寫出來的,外界可以檢查某間園所該不該被提前去看。維州兒童安全標準則要求機構分析陳情、疑慮與安全事件,找出原因與系統性失靈。[66][67]

澳洲《教育與照顧服務國家法》把「對服務有管理或控制權的人」列為一種法律身分,每一位都要證明「適任」,主管機關之後也可以隨時重新評估。教育局說夏莉絲的執行長「未在法定開罰對象」;如果這個解讀成立,就是這個差別在臺北實際出現的樣子。歐洲的 Barnahus(兒童之家)模式,則讓兒保、司法訪談、醫療與心理支持在同一個跨專業團隊中處理,減少孩子重複陳述。[88][33][68]

副線四|各方實際的難處

家長:多名幼兒受害時,每個家庭只拿得到與自己孩子相關、去識別化的調查報告。2026 年 9 月 22 日,三案家長聯合召開記者會,表示看不到監視器畫面與完整調查報告,喊出「開罰不是保護」;夏莉絲家長代表說,是家長輪班看了約 800 小時畫面一段一段找出來的。松山區案的家長則說,幸好先去驗傷、留下醫療紀錄。這些是家長的說法;但家長得自己保全證據、自己重建經過,這個負擔和官方公布的處理方式、以及臺北要點「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的規定相符。[54][69][70][1][103]

陳情的人:副線六的高中球隊案,依檢方起訴內容,學生的陳情在教育局收到當天就被傳回學校,學生之後被要求撤案。當陳情人擔心內容會被轉回被陳情的一方,願意開口的人就會變少。[71]

第一線教保員:全國幼教產業工會表示,2 歲班兩位老師照顧 16 名幼兒,負擔很重,有教保員說自己不敢請假。多個教師團體反對強制裝設監視器,主張提高薪資、改善師生比、強化雇主監督責任。人力吃緊,會讓同事更難開口通報;在通報辦法要求先報負責人的設計下,開口的對象又正是雇主。但人力不足不能解釋蓄意傷害,也不能替知情不報開脫。[72][73][32][21]

業者:私幼負責人表示,現在最大的危機是找不到老師。另一方面,這幾案中被裁罰的通報失當、傷痕沒記錄、進用查詢程序失靈、人員異動不報,都是經營者自己的責任。[74][4][19]

官方:教育局要處理大量與虐待無關的陳情,要保護其他幼兒的隱私,也提醒「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社會局強調陳情查無違法事證就沒有裁處依據;市府的陳情規則也要求對「一再陳情特定人」的情形「避免重複稽查,致生民怨」。局長 7 月 30 日也說,扣影像要拷貝、看影像要徵求其他家長同意或打馬賽克,都要時間。這些限制是真的。但它們解釋不了為什麼事前涉虐陳情的處理方式、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各案從獲報到處分的時間都不公開,也解釋不了松山區案已知的關聯園所今年有沒有被拿來用。[46][45][53][89][43][38]

暮色窗邊的玻璃罐收著一片黃葉,旁邊的編織籃盛著其他脆弱葉片。
插畫留下碎片,是試著讓經過不隨時間散去。
副線五|民眾怎麼說(未經證實)

社群上的說法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但指出了下一份該查的文件。一位家長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幼佳案見報前,在地家長社團已流傳該園「近期傳出不當的行為」;貼文時間晚於教育局受理通報,不能當成事前預警。[7]

一位公眾評論者在 Threads 轉述受害家長說法:2024 年夏莉絲相關分館已有幼童受害但沒有通報紀錄。議員徐立信也在媒體上說,夏莉絲園長 2024 年曾對幼童動手、對外謊稱已通報。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也指稱,現任園長在 2024、2025 年疑似親自不當對待幼兒,家長曾透過 1999 陳情。這些是指控,未經證實。教育局則說,2024 年那筆 3,000 元罰的是「午餐未留樣」,7 月以前沒有收到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今年 7 月 16 日才接到 2024 年 3 月案的陳情並納入調查。到 10 月 4 日,我們還沒有看到這件調查的結果。[75][29][43][44]

平安新村的家長說「園長 5 月就知道」,把我們帶到官方裁罰表上「知悉未通報」的處分;證實的是「有人知道沒報」,不是「5 月」這個時間。夏莉絲家長說「執行長沒有處分」,教育局的回應證實確實沒有罰執行長,理由是法律沒有把他列為開罰對象。[16][17][33]

一位民眾在 Threads 整理松山區案時間線,指出教育局 9 月 22 日針對三案的新聞稿沒有提到松山區案,並說教育局「沒有移送司法調查」(未經證實)。我們核對:9 月 26 日以前確實找不到官方對松山區案的公開說明;但依 TVBS 報導,家長已向警方報案;至於見報時間是否另有用意,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我們不採用。一則讀者轉給我們的 Threads 回覆,質疑市府累積了很多表單、檢查和設備,卻看不出有沒有讓孩子更安全(我們沒有取得原貼文);其中提到的三件校園案查回紀錄後放進副線六,只用來看制度怎麼運作。[1][5][9][71][80][85]

副線六|檢查做完了,孩子就比較安全了嗎?

前面幾節一再遇到同一件事:市府公開的,多半是「做了什麼」,很少公開「做了以後,有沒有接住」。這一條副線用兩個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制度再檢查一次。這裡用到的三個例子來自國小、高中,不是幼兒園;三案彼此沒有關聯,也不和本文六案連在一起。[76][53]

防針孔檢測:臺北市的辦法要求對廁所、浴室、更衣室、哺乳室等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每月至少一次」,幼兒園也在適用範圍;教育局公告的紀錄表欄位包括「偵測結果」「異常結果處理情形」;市府的稽核說明要求管理機關每季把稽核情形回報。但在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全市一年檢測了幾次、發現過幾次異常、後來怎麼處理的彙整;辦法本身也沒有要求公布結果。依市府自己的規定,這些紀錄本來就應該存在,只是沒有對外公開。[76][77][78][79]

檢測對準的是什麼,也要問。依 TVBS 報導,臺北一所國小的籃球教練多次在學校廁所用手機竊錄學生畫面,涉及 42 名學生;報導沒有寫是怎麼發現的。每月檢測找的是被藏起來的鏡頭,這一案據報導是校內的人拿著手機拍,兩者是不同的失靈方式。這不證明檢測沒用;但「每月都檢測了」回答不了「孩子在廁所裡安不安全」。[80]

1999 陳情:2024 年,臺北一所高中球隊的學生透過 1999 和網路陳情。依中央社報導,檢方 2026 年 6 月起訴兩名公務員:教育局一名承辦人在接到陳情當天,把陳情內容截圖傳給學校;體育組長當晚就要求學生撤銷陳情。起訴不是判決。教育局 2024 年 2 月承認「確實有行政疏失」;但同年 1 月,教育局副局長才說「教育局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陳情人是誰」。市長承諾「依法一定加重懲處」,最後的懲處和後續規則,公開資料中找不到。[71][81][82][83]

規則並不是沒有:陳情規則寫明應予保密,原單位處置不當時由首長改派,研考人員要「以案管制」;衛生局的局務會議紀錄也顯示陳情抽查有一項專門看「原有單位顯有處置不當,案件未分送適當單位」。但教育局自己的抽查結果、改派件數,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同一份規則還要求對「一再陳情特定人」的情形「避免重複稽查」,而教育局 8 月說反覆被反映的園所要提高列管;一所園被反覆陳情時該怎麼分,市府沒有公開說明。[53][84][60]

從外面糾正的,往往是監察院或檢方,而且都在事後。2026 年 7 月,監察院糾正萬芳高中性平會審議「嚴重失能」;培諾米達的七個斷點也是監察院列出來的;球隊案則是檢方。我們的判斷:防針孔檢測、陳情改派、高風險園所抽查都是真實存在的程序,但市府只公開「有這個程序」,沒有公開任何一項做了以後發現了什麼、擋住了什麼。沒有結果資料,市民無法分辨這些程序是在保護孩子,還是只在證明機關做過了;這些紀錄在市府手上,要不要公開,決定權也在市府。[85][6][71][76][40]

被看見以後(延伸線,簡述)

主線問的是「能不能更早看見」;另一條線問的是「看見以後,家庭有沒有被接住」。臺北有幼兒專業輔導、單一窗口、心理諮商補助;教育局 9 月 22 日表示,夏莉絲案 9 名幼兒持續接受輔導,幼佳案已補助家長門診與諮商費用 61,300 元。市長 2025 年 12 月在議會答應受害家庭「只要有需要」都會提供心理諮詢、補助「會來研議」;補助是否擴及私立園所有受害家庭,公開找不到規則。[86][90]

松山區案的家長已把調查資料交給警方;教育局說已提供幼兒與家長專業輔導,市長也說會提供司法協助。一般重大不當對待案件,是否有一個人從調查、司法一路陪到復原,公開資料中看不清楚;家長若認為調查報告漏了事件,要怎麼正式要求重新檢視,公開規則也沒有寫清楚。[1][5][54]

主線 8

結論|這次查到什麼

可以說:六案都有人在正式通報前看見一小塊;斷點最常出現在「園內的看見送出園門」這一步,有時更早,連紀錄都沒有(見圖三)。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五案,園內有人知悉卻沒通報或晚通報,都有官方裁罰確認;培諾米達 2024 年 3 月的官方裁罰寫明「致再度發生」;幼佳與夏莉絲體系另有「傷沒有被記錄」的官方裁罰。[13][15][17][21][12][4][7][19]

圖 8

圖三|「看見」在哪一步斷掉

從孩子身上出現異狀,到市府採取保護行動,中間哪一步最常斷?

  1. 兩案官方確認園內看見 → 記下來幼佳●(瘀傷無紀錄)、夏莉絲體系●(大安森林傷痕未做成紀錄,發生時間未公開);其餘各案—
  2. 五案官方確認記下來 → 送出園門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媒體報導由醫院先通報)、大直○(官方月表查無);規則要求先報負責人
  3. 一案官方確認送出園門 → 市府接住培諾米達●(2022 年第一起通報)、夏莉絲○(局長承認一件管教陳情,歸為另一所園,處理未公開;2024 年 3 月案結果未公開)、幼佳○、松山區案?(關聯園所是否擴查未公開;介入到處分約半年,時間線未公開)
  4. 一案官方確認市府接住 → 保護行動培諾米達●(監察院:教育局沒讓行為人暫時停職;園方也因未予停職被罰);其餘各案—
●官方確認斷在這裡;○說法未經證實;—公開資料未顯示斷點;?關鍵紀錄未公開。不畫比例或數量,只呈現斷點位置。斷點集中在送出園門以前,六案中五案有官方裁罰確認;其中兩案連紀錄都沒留下。 [7][19][13][15][17][21][12][4][23][32][6][89][43][38][1]不能從這張圖推論:不能說這六案代表全市;不能說事前每一個訊號都足以阻止傷害;也不能說市府今年沒有擴查松山區案的關聯園所。
讀下去

「靠園方自報」寫在中央通報辦法第 8 條:一般情形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監察院調查培諾米達案時說這「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 2025 年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改成直接通報。幼兒園裝不裝監視器,法律沒有規定;臺北是鼓勵裝設、保存 30 日,家長只能在疑似違法事件時申請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本來就須裝設,新法再明定保存並上傳,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32][97][98][103][101][104]

培諾米達的第一起通報沒被接住,七個斷點中五個是教育局內部沒有照規則做。近幾案正式通報後停職多半很快,但從獲報到裁處花了多久,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案的時間線;松山區案依媒體報導 1 月下旬介入、7 月 14 日處分。[6][12][89][1][4][5]

評鑑法定至多五學年一週期,同一所私立園兩次受評實際可以相隔六年;事前看見要靠兩次評鑑之間的依風險稽查。市府 2023 年就承諾優先稽查違規園所,但從未公開名單、次數或成果;教育局長 2026 年 4 月和 7 月兩度在議會承認,例行稽查看不到、也不是在看不當對待;4 月答應的兩週書面回復,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松山區案已知的紀錄與關聯、那所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今年有沒有被拿來用、有沒有被列為高風險,市府都沒有說明。[106][34][36][94][89][37][9][40]

市府公開的兒少安全措施,多半只公開「有這個程序」:每月防針孔檢測、陳情改派、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影像。我們找不到任何一項公開過發現件數、處理結果或再發生情形。[76][79][53][84][40]

不能說:臺北幼兒園虐待案件變多了;市府收到通報都不處理;事前的每一則陳情都是虐童警訊;大直知情不報已獲官方確認;平安新村園長 5 月就知道;松山區案的調查拖延是故意的,或「半年」一定太慢;市府在松山區案出事前沒有稽查、今年沒有擴查關聯園所,或違反了自己 8 月的擴查原則;夏莉絲 2024 年已有孩子受害;補上這些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市府的新措施無效。[36][23][17][5][37][38][43][40]

什麼證據會改變這個判斷:夏莉絲事前涉虐陳情的處理紀錄;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各案處分書或官方時間線(若「知悉未通報」多半只是晚交表單,主軸要降級);教育局若刪改松山區案「知悉未通報」那一列,主線要從五案降成四案;教育局公開園內人員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的紀錄,或優先稽查在大案前接住過的例子;教育部若再修通報辦法讓所有情形都可直接通報,或立法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器,第六節對應的縫要改寫成「已補、看執行」。[48][43][4][32][36][103]

for you to think

留給你想的問題

在證據還不完整時,政府該讓誰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可能受傷的孩子,還是可能被冤枉的照顧者?

先限制接觸或暫停工作,不等於已經定罪,卻仍可能傷害一個無辜者的生計與名譽;等到查清楚,又可能錯過保護孩子的時間。兩種傷害並不相同,但政府無法只靠承諾「不會誤判」來逃開這個選擇。

我們要求大人在證據還不完整時就先保護孩子;如果被懷疑的是你,你願意先被限制到什麼程度?

等到證實才行動,孩子可能繼續受傷;先暫停一個人的工作與接觸,也可能讓尚未查清的疑慮變成難以挽回的標籤。保護與定罪可以分開,但暫時措施仍有真實代價,而承擔代價的人未必有錯。

主線 9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資料,沒有索取資料、沒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也沒有透過任何人詢問。以下關鍵資訊超出這個範圍,或這一輪沒能讀到。[37][9]

讀下去

1. 夏莉絲事前陳情的逐件內容與教育局處理紀錄;局長承認的那一件管教陳情的年份與處理;1999 紀錄與家長說法的核對。2. 夏莉絲 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大安森林「傷痕未做成紀錄」的發生時間、托嬰中心 2024 年降等事由。3. 大直案「知情不報」的官方紀錄、平安新村園內何時知悉的官方紀錄。[47][48][89][29][43][19][45][22][17]

4. 各案的完整處分書與官方時間線:松山區案獲報日、調查步驟、影像檢視範圍、另一名幼童的家長是否被告知;夏莉絲通報相關罰款沒有逐人拆開。5. 松山區案「不得任用情形」一筆 6,000 元的依據:表上寫第 12 條,第 41 條下限是 6 萬元,第 46 條的解釋要看處分書。[4][5][1][19][30][31][87]

6. 教育局對議員 4 月要求的書面回復(每年主動查獲比例、精進計畫):市府、教育局網站與新聞都找不到,議會資料庫的搜尋取回的是無關年份的公報,所以只能說「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另含教育局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紀錄、優先名單、計算方式,以及那所非營利幼兒園 2025 年 9 月的官方裁罰表。7. 2026 年 9 月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的函文、判定標準與結果。[94][95][37][36][91][92][40][61]

8. 「10 大精進方案」完整清單與市長 8 月專案報告簡報檔。9. 市府對任一案的根本原因分析,以及針對實際管理者的修法建議。10. 幼佳主要行為人在補習班的不適任認定結果。[58][14][33][62]

11. 監視器規則的實際執行情形:保存期限的規定原文,這一版已經讀到(中央指引至少 14 日、臺北要點 30 日以上、調查案件 3 年;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新法再明定 30 日並上傳,施行日期未定)。仍找不到的是臺北各園實際裝設情形(議會說過的比例室內外口徑混用,我們不採用)、家長申請調閱被拒的件數與結果、《兒童托育服務法》正式施行日期。12. 知悉未通報的裁量基準。[102][103][54][104][89][28]

13. 松山區案這所園更早年份的官方違規紀錄(來源已記在主張帳本,為避免指認園所不列出),以及市府今年對它的關聯園所做了什麼。14. 兒少安全程序的結果資料:防針孔檢測與每季稽核彙整、1999 陳情改派件數、球隊陳情洩密案的最終懲處、國小教練案最初怎麼被發現。[38][37][76][79][53][71][80]

still unknown · evidence-bounded

還不知道、而且會改變結論的

夏莉絲事前涉虐陳情(議員點名的 2 件、局長承認的那一件管教陳情),以及家長所說 2024、2025 年的 1999 陳情,市府是怎麼處理的?

若確實要求家長舉證就結案,「送出園門→市府接住」的斷點會從有爭議變成官方確認;若 1999 紀錄中沒有涉虐陳情,第五節要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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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莉絲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的調查結果是什麼?

若成立且園內有人知道,夏莉絲多一個兩年前已有人看見的官方時點;若不成立,2024 年的指控沒有官方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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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案的「知悉未通報」是完全沒報還是晚交表單?松山區案何時獲報、調查如何進行、影像檢視範圍多大?

若多半只是晚交表單,「出不了園門」的主軸要降級;若松山區案那一列被更正,主線要從五案降成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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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對議員 2026 年 4 月要求的書面回復(主動查獲比例、稽查與風險預警精進計畫)是否存在、內容為何?

若存在且有稽查數字,「例行稽查看不到不當對待」的判斷可以用實際數據評估;若不存在,就是首長承諾未兌現的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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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2026 年 9 月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的判定標準、名單與成果是什麼?

若實際條件不含「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第四節對照非營利幼兒園的寫法要改;若出現在大案前就發現問題的例子,新措施就有運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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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區案出事後,教育局有沒有擴查公開關聯的另一所園?「實質關聯性」怎麼認定?

若已擴查,第四節「沒有說明」要改成「做了但沒公開」;若公開標準顯示兩園不符合,「可能構成實質關聯」的判斷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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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區案「不得任用情形」那筆 6,000 元,依據的是哪一條?

可以判斷是表格誤植,還是適用第 46 條等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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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教保人員越過負責人、直接向主管機關通報的件數,以及市府是否有保護這類通報者的規定?

若有明確數字與保護規定,第六節「先報負責人這一關沒有補強」的批評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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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何時施行?教育部是否會再修通報辦法、或修法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器?

若施行或修法,第六節表一對應的縫要改寫成「已補、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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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針孔檢測的異常件數與處理結果、1999 陳情因原單位處置不當被改派的件數與結果是多少?

副線六「只看得到程序、看不到結果」的批評,要改成對實際數字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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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gate

能說的,與還不能說的

證據撐得住

  • 六案在正式通報前都有人看見一小塊;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五案,有官方裁罰確認園內有人知悉卻沒通報或晚通報。 [13][15][17][21][12][4]
  • 中央通報辦法第 8 條規定,一般情形下教保人員發現同事疑似不當對待,要先報告負責人,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通報;2025 年 5 月修法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改為直接通報。 [32][98]
  • 監察院調查培諾米達案時寫道,經負責人轉報的規定「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當時「坦承上開通報辦法規定確有疑慮」。 [97][96]
  • 幼兒園沒有全國性強制裝設監視器的規定;臺北市以要點「鼓勵」裝設、影像保存 30 日以上,家長只能在疑似違法事件時申請「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拒給無罰則。 [101][103][89][102]
  • 《兒童托育服務法》2026 年 5 月公布,要求托育機構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存 30 日並上傳地方系統;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我們沒有找到施行命令。 [104][101]
  •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 5 條規定基礎評鑑至多每五學年一週期;臺北前後兩個週期排下來,同一所私立園兩次受評可以相隔六個學年度,松山區案那所園即是 109 與 115 學年度。 [106][107][108][34]
  • 教育局長 2026 年 4 月 27 日與 7 月 30 日在議會兩度表示,例行稽查主要看一般園務與安全管理,「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 [94][89]
  • 局長 4 月 27 日答應兩週內書面回復稽查精進計畫與查獲比例;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這份回復。 [94][95]
  • 知悉未通報的罰鍰從法定下限 3 萬元到上限 15 萬元都有,市府沒有公開裁量理由。 [28][4][21][12][17][13]
  • 一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2024 年 8 月至 2026 年 6 月三度共 5 人上不適任公告,2026 年 6 月園方也以機構責任被處分;是否被列為高風險或優先稽查,市府沒有公開。 [9][10][93][91][40]
  • 教育局 2026 年 8 月 7 日宣示會對具實質關聯、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擴大清查;松山區案已有四筆處分,關聯園所今年有沒有被擴查,沒有任何公開紀錄。 [38][39][4][37]
  • 市府公開的兒少安全程序(防針孔檢測、陳情改派、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只公開程序存在,沒有公開發現件數、處理結果或再發生情形。 [76][79][53][84][40]

證據還撐不住

  • 臺北幼兒園虐待案件變多了:公開的裁罰與公告筆數不是案件數,2023 年權責轉移也讓前後年份無法比較。
  • 市府收到通報都不處理:近幾案通報後都很快停職,培諾米達是例外。
  • 事前的每一則陳情都是虐童警訊。
  • 大直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已獲官方確認:官方月表上沒有這一項。
  • 平安新村園長 5 月就知道:官方確認有人知悉未通報,但沒有寫時間。
  • 松山區案的調查拖延是故意的,或「半年」一定太慢:市府沒有公開獲報日與調查過程。
  • 市府在松山區案出事前沒有去稽查,或今年沒有擴查關聯園所:沒有公開紀錄,不是查到沒有。
  • 教育局在松山區案違反了自己 8 月公開的擴查原則:「實質關聯性」的認定標準沒有公開。
  • 松山區案多年前的違規和今年的傷害有因果關係,或同一體系的另一所園也有問題。
  • 松山區案那一筆 6,000 元是市府故意輕罰:可能是誤植,也可能引用別的條文。
  • 那所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三次都是不同事件、第一次公告後又出事、市府沒有稽查或列管它,或有人「知道卻沒報」。
  • 夏莉絲事前那一件管教陳情就是今年受害孩子的事,或當時就足以認定虐待。
  • 夏莉絲 2024 年已有孩子受害。
  • 教育局刻意放過了夏莉絲的執行長。
  • 臺北對知悉未通報一律罰得很輕。
  • 通報辦法第 8 條已被認定違法:監察院用語是「有逾越⋯之虞」。
  • 托嬰中心監視器上傳規定已經實施:《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日期未定。
  • 補上制度的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或每一道縫都在六案裡造成了傷害。
  • 市府的新措施無效;防針孔檢測或 1999 陳情改派沒有用。
  • 教育局 4 月答應的書面回復不存在:議會資料庫搜尋沒有做完。
  • 高中球隊案、國小教練案、萬芳高中案和本文六案有關;球隊案兩名公務員只是被起訴。
watching

研究可以先停,懷疑不需要消失

教育局公布夏莉絲 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

可以直接回答兩年前是否已有人看見、園內是否知情。

議會公報或教育局公開對 4 月 27 日質詢的書面回復

檢驗首長兩週書面回復的承諾,以及有無稽查與查獲數字。

教育部再修通報辦法第 8 條,或行政院訂定《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日期

決定「先報負責人」與「監視器兩套標準」這兩道縫是否被補上。

教育局公開「實質關聯性」認定標準或松山區案關聯園所的處理紀錄

這是檢驗它宣示的擴查原則有沒有照做的唯一方式。

教育局公開高風險園所抽查函文、名單或首批結果

才能檢驗 2023 年以來的優先稽查承諾。

市府更正或說明松山區案 6,000 元那一筆的依據

官方金額和法定下限對不上。

市府公開防針孔稽核彙整或陳情改派統計

決定這些程序是在保護孩子,還是只證明機關做過了。

更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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