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7 日這一版更新的是「制度的縫」:我們把散在各節的制度問題排成一張表(新增第六節),並補上三份法規與監察院文件。核心判斷沒有變;其中兩項讓「規則本身有洞」從我們的推論,變成有條文和監察院文字可以對照;一項更正我們原本的寫法:已發布稿說私立園評鑑「六學年一輪」,但《幼兒園評鑑辦法》寫的是「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四項新證據各自改變了什麼,見下方更新表。[32][96][97][103][104][106][94]
起點|在孩子受傷以前,其實已經有人看見了一小塊
另外,市長 2026 年 8 月 20 日專案報告的書面全文,這一輪已核對:它提出高風險預警、風險分級和攝錄影設備抽檢,但沒有任何稽查次數、抽查園數或判定門檻,和我們原本的寫法一致(副線一)。教育局對議員 4 月要求的書面回復、9 月高風險影像抽查的結果,到我們最後一次搜尋的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然找不到。[109][14][94][40]
10 月 7 日這一版更新了什麼
哪些新證據讓「規則本身有洞」從推論變成有條文可對照?哪一處要更正?
| 新證據 | 它改變了什麼 | 在哪裡 |
|---|---|---|
| 中央通報規則第 8 條:一般情形下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通報;監察院稱「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2025 年 5 月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改成直接通報 | 加強:「靠園方自己報自己」是寫在規則裡、監察院點過名、修法後仍保留的設計 | 第三節、第六節 |
| 中央沒有強制幼兒園裝設;臺北要點「鼓勵」裝設、保存 30 日以上,家長只能「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新法再明定保存 30 日並上傳(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回答已發布限制第 11 項;也多出一道縫:孩子升上幼兒園,就離開強制錄影的那套規則 | 第五節、第六節 |
| 基礎評鑑「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 | 更正:原本寫私立園「六學年一輪」;法定週期至多五學年,同一所園跨兩個週期可相隔六年 | 第四節、結論 |
| 教育局長 2026 年 4 月 27 日說自己去查核「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並答應兩週書面回復稽查精進計畫 | 加強:首長在夏莉絲案曝光前就承認過;書面回復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 | 第四節、副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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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3 日那一版的更新也保留在這裡: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現行稽查看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同一場,他承認夏莉絲事前有一件陳情是「針對幼兒園老師的管教問題」,但把它歸為「不同的幼兒園」;學前教育科長說同一負責人的機構清冊「不是法規,是我們自己內部整理的」;夏莉絲的第二位老師 7 月 13 日才停職。TVBS 轉述,松山區案同一天另有一名在場幼童被打手;教育局 2026 年 6 月裁罰表顯示,一所三度有人員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園方也以機構責任被處分。[89][1][91][90]
今年 1 月,臺北市松山區一所幼兒園的一位母親,在老師分享的班級影片裡看到孩子被老師往後拉扯。一週後,孩子帶著傷回家,老師說「不知道」怎麼來的。母親隔天帶孩子驗傷,並多次要求看監視器,園方以「忙於活動、未安排」回應,只給放學前幾分鐘的片段。直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家長才在 1 月 22 日拿到完整畫面。教育局後來查出,這名教保員在不到一個月內,至少在 6 個日期對孩子施加不當外力與體罰。[1][2][3]
媒體沒有寫園名,教育局 9 月 26 日對外的說明也沒有。教育局 2026 年 7 月的裁罰表上,松山區行為人罰 18 萬元、3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的紀錄只有一筆,罰額與媒體所寫相同。以下稱這一案為「松山區案」,文中引用的官方處分都出自這一筆。公開報導沒有寫出園名,我們也不寫;我們也不寫任何個人的姓名。[5][4]
松山區案不是唯一一案。2022 到 2026 年間,臺北市還有信義區培諾米達、國防部大直非營利、平安新村與經國三民、萬華區幼佳、夏莉絲等案。光是 2026 年 1 月到 9 月,教育局的「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就因違法對待幼兒公告了 8 名人員,分屬 7 所園。我們逐案倒帶的,是 2022 年以來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六案;今年這 7 所園裡,只有夏莉絲和松山區案在內,其餘五所我們沒有逐一追查。事情爆開以後,家長最常回頭問的是:在我的孩子受傷以前,有沒有哪一個時刻,其實已經有人可以看見?[6][7][8][9]
一、先修正一個直覺:不是「政府收到通報都不處理」
最直覺的懷疑是市府收到通報後拖延。公開時間線不支持把這句話套到每一案。[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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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佳:教育局 2025 年 3 月 10 日接獲通報,當天命行為人停職、保全影像,之後看了約 40 個上課日、320 小時影像,又找出隔壁班 2 名人員。平安新村:市府 2024 年 8 月 19 日獲悉,隔天停職,之後追到同一行為人先前任職的經國三民。[7][11]
夏莉絲:園方 6 月 26 日通報後,教育局要求行為人停職,後續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但停職快,指的是第一位被指認的人。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說,6 月 29 日再接獲通報後,教育局 7 月 2 日到 9 日看錄影,發現帶三歲班的另一位老師也有問題,7 月 13 日才讓他停職;議員說是 7 月 14 日,並質問這段期間他仍在帶班。要先看完影像才能認定下一個人,這是調查本身的限制;但被追問這段空窗時,局長的回答是第一位行為人已在第一時間停職,沒有說明其他班的孩子在這段期間怎麼被保護。[12][89]
松山區案:媒體 9 月 26 日報導後,教育局當天發出文字說明,稱這是「舊案」,「獲報第一時間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要求涉案教保人員停職、啟動調查、提供幼兒與家長輔導;市長 9 月 27 日說,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但教育局沒有公開它是哪一天獲報的。依媒體報導,教育局 1 月下旬介入;官方裁罰表上的處分日是 7 月 14 日。從媒體報導的介入時間到官方處分日,前後約半年;市府沒有公開這段期間做了什麼。[5][1][2][4]
受影響的也可能不只一個孩子:TVBS 轉述教育局的調查結果時寫到,同一天另一名在場的幼童也被打了手。幼佳案裡,教育局主動公開它看了多少影像、又找出幾個人;松山區案則沒有公開影像看了多大範圍、另一名孩子的家長有沒有被告知、同班其他孩子有沒有被逐一確認(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4 項)。[1][7]
中央社同一篇報導裡,民進黨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批評,市府對外回應不能一直停留在有沒有裁罰,沒有解決系統性問題,就可能出現黑數;他也說北市之前另有類似案件「時間長達200多天」,但沒有指明是哪一案。這是參選人的政治評論,我們只並列、不採為事實。停職快不快,和調查、裁處花了多久,是兩件事。前者在近幾案看得到;後者,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案的調查時間線。[5]
但培諾米達是清楚的反例。監察院 2025 年 2 月確認,市府從 2022 年 7 月接獲第一起通報起,就沒有依法落實行政調查與追蹤列管,並列出七個斷點。七點中有五點是教育局自己的事:沒有入園稽查與擴大清查、由沒有幼教專業的約聘人員自己看影像、沒有落實行政調查、沒有讓行為人暫時停職、主管監督不周。只有兩點是跨機關的:家防中心沒有第一時間知會教育局,社會局沒有主動追蹤。停職這一點,園方自己也沒做: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園方 30 萬元,是法定上限。[6][13]
也就是說,培諾米達最早那一次「已經有人看見」時,規則是有的,是教育局沒有照做。這是行政怠惰,不只是制度設計的漏洞。[6]
市府後來補了這一段:2024 年 10 月訂定跨局處流程,幼兒園案件要在 24 小時、7 日、30 日分三階段知會教育局。近幾案通報後都很快停職,和這些修補方向一致,但公開資料不能證明是因為這些修補才變快。如果正式通報之後大多接得住,那孩子受傷的時間,主要落在通報之前。[14]
二、園裡的人,往往比外面更早知道
把每一案往前推,會看到看見的人多半在園內,或是家長(見圖一)。最強的例子,在「看見」和「送出去」之間都隔了一段。[13][17][21]

圖一|誰在正式通報前看見了什麼
正式通報以前,哪些人已經各自看見一小塊?
| 案件 | 家長察覺 | 園內知悉或通報失當 | 園外陳情或市府既有紀錄 | 正式進入市府 |
|---|---|---|---|---|
| 培諾米達 | ? | ● 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涉案人員「未予以停職」(2023 年 8 月兩筆官方裁罰);● 負責人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2024 年 3 月官方裁罰) | ● 2022 年 7 月第一起通報 | ● 2022 年 7 月 |
| 大直非營利 | ○ 家長察覺行為改變,自行蒐證後投訴 | ○ 媒體稱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遭裁罰;官方月表查無這一項 | ● 2023 年 10 月底家長投訴 | ? 公開資料找不到日期 |
| 平安新村 | ○ 家長曾反映 | ● 知悉未通報,兩筆官方裁罰(2024 年 11 月);○ 家長稱園長 5 月已知悉 | ? | ● 2024 年 8 月 19 日 |
| 幼佳 | ● 家長曾反映瘀傷 | ● 園方稱運動受傷、沒有通報紀錄;一名人員「未通報」遭裁罰(2025 年 6 月) | ● 2024 年同園另一名人員被陳情,證據不足只要求改善;○ 議員稱 3 月接獲家長反映並向教育局舉報 | ● 2025 年 3 月 10 日 |
| 夏莉絲 | ● 6 月 23 日家長發現 | ● 園方延遲通報遭裁罰;● 同體系大安森林「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遭裁罰(發生時間未公開) | ● 事前 7 件陳情(內容有爭議);● 教育局長在議會說事前有一件針對大安森林老師的管教陳情(處理結果未公開);○ 家長稱 2024、2025 年曾透過 1999 陳情(與教育局說法字面衝突);○ 家長陳情 2024 年 3 月案(調查結果未公開);● 2024 年同體系另一園安全管理裁罰(教育局稱午餐未留樣) | ● 6 月 26 日園方通報 |
| 松山區案 | ○ 1 月 12 日看到班級影片、1 月 19 日發現傷 | ● 知悉未通報遭裁罰;同案另罰進用查詢程序、禁任處理失當;○ 園方拖延調閱影像 | ● 2024 年 10 月人員異動逾期未報遭裁罰;● 更早年份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 醫院通報 | ○ 1 月下旬教育局介入(確切日期未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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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諾米達:教育局 2023 年 8 月 15 日就以「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處分園方,罰 15 萬元;三天後,又以「教保服務人員涉有違法行為未予以停職」罰 30 萬元。2024 年 3 月 13 日的裁罰紀錄寫得更直接:負責人「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案件」,被處不得擔任幼兒園負責人。官方用的字是「致再度發生」:園內有人知道,沒有送出去,傷害就再發生了一次。這是六案中,官方文件把「出不了園門」和「再受害」直接連起來的一案。[13][15]
平安新村:受害家長公開表示,園長 5 月就發現問題並向經營的學校法人上報,但上層沒有處理;8 月家長會時園方仍說是「單一事件」。我們在教育局 2024 年 11 月的裁罰表找到兩筆。一筆是負責人因「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被罰 6 萬元:園內有人知道而沒報,這一筆已經是官方確認。另一筆是「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罰 15 萬元;裁罰表沒有寫被處分的是誰。但「5 月就知道」這個時間點,裁罰表沒有寫,仍是家長的說法;如果屬實,從園內知悉到市府知悉隔了約三個月。[16][17]
夏莉絲:家長 6 月 23 日發現異常,園方 6 月 26 日才通報,教育局因此以延遲通報罰園方 3 萬元。家長代表另外說,孩子事前整學期都有怕上學、夜驚、磨牙,家長私下交流後才把碎片串起來;而園內監視器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後兩點是家長說法,未經官方確認。[12][18]
教育局 7 月 28 日公布的處分裡,還有一筆更早一層的失靈: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 1 萬 5,000 元。教育局認定,孩子身上出現傷痕,園方沒有妥善處理,也沒有做成紀錄。新聞稿沒有寫這是哪一天、哪個孩子的事,也沒有說它和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案有沒有關係,我們不把兩者連起來。[19][20]
松山區案:依媒體報導,家長在 1 月 12 日的班級影片裡已經看到拉扯,1 月 19 日看到傷,隔天驗傷;把事情送出去的是醫院,園方則拖延家長調閱影像。教育局 7 月 14 日的同一紙處分,罰園方負責人四筆:「知悉未通報」3 萬元、未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 6 萬元,合計 15 萬 6,000 元。TVBS 寫的是「負責人罰 6 萬元」,和官方表對不上;我們以教育局的官方表為準。園方何時知悉、為什麼沒報,公開資料沒有說明;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也沒有提到這一點。[1][2][4][5]
幼佳:家長曾反映孩子瘀傷,園方說是運動受傷,卻沒有任何通報紀錄,教育局認定未落實安全管理,罰 3,000 元。2025 年 6 月的裁罰表上還有更直接的一筆:園內一名人員因「發現幼童可能受到不當對待時未通報」被罰 3 萬元。同一份教育局新聞稿也說,2024 年同園曾有另一名人員被陳情,當時證據不足,只要求改善。[7][21]
大直:媒體曾報導時任園長與教職員「知情不報」遭裁罰。我們翻了教育局 2023 年 12 月到 2025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大直的紀錄只有「不當對待」:兩名行為人終身不得擔任、各罰 60 萬元,另有人員被罰 6 萬元並 2 年不得擔任,負責人因園內人員不當對待被罰 6,000 元。沒有一列寫「知悉」或「未通報」。所以「大直園內早已知情」,我們寫成「官方表上查不到」。園方自己的說法是 10 月底接到投訴後,和家長先看了部分監視器,當時沒有明確發現;檢方起訴的犯行期間是 9 月 5 日到 10 月 20 日。六案中,只有這一案的「園內知情」沒有官方紀錄支撐。它也提醒我們:就算有人開始看,第一次也未必看得出來。[22][23][15][24][25]
園方沒通報,也不只出現在這幾件大案。同一批月度裁罰表裡,2024 年 3 月有一所國小附設幼兒園「知悉疑似兒少保護事件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罰 6,000 元;6 月有一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知悉教職員疑似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罰 3 萬元;2025 年 6 月有一所員工子女幼兒園「發現幼童可能受到不當對待時未通報」,罰 3 萬元。這幾筆不能拿來算次數或趨勢,但說明「知道了卻沒報」不是只發生在上新聞的園所。[15][26][21]
三、規則有洞,還是規則在但沒照做?
規則是有的。教保人員知悉疑似違法對待,要在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與校安通報;員工告訴負責人時,雙方要簽「知悉通報確認單」各留一份。所以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的問題,首先是規則在、園裡的人沒照做。這五案都有官方裁罰確認。[27][13][17][21][12][4]

知悉未通報的罰鍰:同一條義務,罰度差五倍
各案的知悉未通報,罰在法定區間的哪個位置?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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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點有時比「沒報」更早,是「沒記」。幼佳的瘀傷被說成運動受傷、沒有任何紀錄;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孩子身上出現傷痕,園方沒有妥善處理、也沒做成紀錄。這兩筆都是官方裁罰。通報規則從「知悉」起算,但一道傷痕如果沒有被記下來,事後就很難證明園裡有人知悉過;下一位看到傷的老師或家長,也看不到前一次。兩案被罰的都是安全管理規定,金額 3,000 元和 1 萬 5,000 元,遠低於知悉未通報的 3 萬元起跳。[7][19][20][28]
但規則本身也有一個結構性的洞:它仰賴園方自己報自己。這不是我們的歸納,而是寫在條文裡。中央的通報辦法第 8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疑似不當對待時,發現的同事「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並應以書面署名確認知悉報告後,由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園內的看見要先經過負責人這一關,才會送到教育局;而負責人同時是會被追究管理責任、要顧招生與園譽的人。違反通報義務,多半要等案子從別的地方爆開、回頭看影像時才被發現;培諾米達、松山區案都是這樣。[32][15][4]
監察院調查培諾米達案時,已經點名過這道縫。報告寫道,這套經負責人轉報的規定「有欠周延」,而負責人如與行為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時,有隱匿案情之虞」,規定「顯不符合通報規定之立法意旨,而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在監察院詢問時「坦承上開通報辦法規定確有疑慮」(報告第 19–20 頁)。法律本身寫的是發現的人「並應通報」主管機關,沒有經負責人這一步;子法卻多設了一道經負責人的關卡。[97][96][28]
罰則怎麼用,也看不出一致的標準。法律對知悉未通報的罰鍰是 3 萬元到 15 萬元。松山區案的知悉未通報、幼佳那名人員的未通報,都罰 3 萬元,是法定下限;夏莉絲的延遲通報也罰 3 萬元(媒體沒寫條號,我們依金額推斷適用同一條)。夏莉絲的受害家長在聯合聲明中另說,園長只以「知悉未通報」一項被罰 6 萬元;教育局公布的是「未依規定通報」等多項違規合計罰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80 萬 6,000 元,沒有逐人拆開,所以這 6 萬元是家長的說法。[28][4][21][12][29][19][20]
平安新村那一筆「知悉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未通報」則罰 15 萬元,是法定上限。同一條義務,罰度差五倍,市府沒有公開裁量理由。另一部法律也一樣:同樣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園方「知悉教職員違法行為未依法通報」,培諾米達 2023 年被罰 15 萬元,平安新村 2024 年被罰 6 萬元,理由同樣沒有公開。問題不只是罰得輕,而是罰多罰少的理由外界看不到。園內有人不當對待時,負責人的罰鍰是 6,000 元到 6 萬元;大直負責人那一列事由寫「核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卻罰在下限 6,000 元,松山區案罰到上限 6 萬元,同一類事由差了十倍,市府一樣沒有公開理由。[17][13][28][15][4]
松山區案的裁罰表還有一個我們解不開的地方。「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這一筆,表上寫 6,000 元。但法律對幼兒園「知悉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只有一種罰法:處負責人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這一條沒有其他較低的級距。表上的 6,000 元,是法定下限的十分之一。可能是表格少打了一個零;也可能市府實際引用的是別的條文:第 46 條罰的是沒有照相關辦法辦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金額從 6,000 元起;但表上的條文欄寫的是第 12 條。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5 項)。[4][30][31]
我們不據此推論市府罰太輕;但一份官方公告的金額和法定下限對不上,市府到目前沒有更正或說明,這一點本身需要被指出。可以對照的是:第 41 條同時管「園內有不得服務的人員沒處理」和「涉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沒有依規定停職」,教育局 2023 年 8 月依後者處分培諾米達,罰的是 30 萬元上限。如果兩筆適用的確實是同一條罰則,同一個機關一筆罰到上限,一筆只有下限的十分之一;松山區案那一筆實際依據哪一條,要看處分書。[13][30][4]
教育部之後修了,但只修了一半。培諾米達的園長據報是行為人親屬;2025 年 5 月 1 日,教育部修正第 8 條,明定行為人若是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他們的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發現的人要直接向主管機關通報,監察院也把這次修法列為它促成的改善。但監察院擔心的是「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考量」,修法只補了親屬這一種;其他情形,條文仍是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負責人為了招生、為了園譽、為了不被罰而不報,現行規則沒有同樣的旁路;公開資料中也看不到有獨立機關定期檢查園方的自報紀錄。這是規則本身的洞,責任在訂規則的教育部。[32][98][97]
市長 8 月的專案報告寫了教保人員要在 24 小時內通報,也寫了任何人知悉都可以透過 1999 等管道通報;教保人員當然也能這樣做,但他們的法定義務仍是先報負責人。報告沒有針對這一關提出改革,例如明白告訴教保人員可以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並保護這樣做的人(書面第 34 頁)。[109][32]
同一個「知悉未通報」,還同時掛在兩部法律底下。兒少權益保障法要求 24 小時內通報,沒有正當理由不報,罰 6,000 元到 6 萬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教保人員不報,罰 3 萬元到 15 萬元;負責人與其他人員又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分。同一個沉默可以落在不同法條、不同金額區間;前面看到的罰度差距,市府沒有逐案說明依的是哪一條、為什麼罰這個數。[99][100][28]
夏莉絲又露出另一個可能的洞: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家長聯合聲明說,園長只被罰一項,執行長「更無任何處分」。教育局的回應是:這次對負責人、園長與行為人開罰,「執行長部分則因未在法定開罰對象,另以進用未報備為由開罰負責人」。如果這個法律解讀成立,這是規則的洞;但同一句話也說明,實際管事的人沒有被報進人員名單,這又回到業者不陳報的老問題。市府沒有公開它依據的條文,也沒有公開提出修法版本。教育局同一篇回應也說,未依規定通報的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所以知情不報的人不會出現在不適任人員公告上;家長要求比照公告姓名。[29][33]
我們的判斷(確定):通報這一段,行政怠惰(園裡的人不照做)和制度漏洞同時存在。漏洞有條文可指:一般情形下園內的看見要先經負責人轉報,監察院說這可能逾越母法授權,教育部修法後仍只補了親屬一種;事後才抓得到、裁量不透明也是。實際管理者是否真的不在罰則裡,要看教育局沒公開的法律依據。[32][97][98][28][33]
四、在兩次評鑑之間,誰在看?
如果園方自報靠不住,外部的眼睛是什麼?最常被提到的是評鑑,但評鑑隔得很久。松山區案那所園上一次評鑑是 109 學年度,名冊上的下一次是 115 學年度,相隔六個學年度(見圖二)。這裡要更正我們已發布的寫法:法定週期不是「六學年一輪」,而是「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臺北前一個週期是 107 到 111 學年度,下一個週期是 112 到 116 學年度,私立園的實地訪視從 113 學年度開始排;每個週期都沒有超過五學年,但同一所園落在兩個週期的不同位置,兩次受評實際可以相隔六年,名冊上不少私立園都是這樣。[34][106][107][108]

圖二|松山區案:兩次評鑑之間發生了什麼
定期評鑑能不能接住兩次評鑑之間的警訊?
- 官方公開更早年份更早另有官方公開的違規處分(見正文);為避免指認園所,不標年份
- 官方名冊109 學年度上一次評鑑
- 無公開紀錄110–114 學年度間任何一次稽查或複查:公開資料找不到,不代表沒有稽查
- 官方裁罰113 學年度(2024 年 10 月 11 日)因「教職員異動逾期未報局」被罰 5 萬元
- 無公開紀錄113 學年度 11 月到 114 學年度 8 月月度裁罰表無這所園的紀錄
- 媒體說法114 學年度(2025 年 12 月底到 2026 年 1 月中)報導所述的不當對待期間;1 月下旬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
- 官方裁罰114 學年度(2026 年 7 月 14 日)園方與行為人裁罰;7 月 15 日行為人列上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
- 官方名冊115 學年度名冊上的下一次評鑑
同一所非營利幼兒園,兩年內三度上不適任公告
市府自己的公告上,這所園有幾次、幾個人被認定違法對待幼兒?園方有沒有被處分?
| 上版日 | 人數 | 公告依據 | 對應的園方處分 |
|---|---|---|---|
| 2024 年 8 月 12 日 | 1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 | 月度裁罰表查無 |
| 2025 年 9 月 23 日 | 3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0 條第 2 款(2 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0 條第 2 款(1 名) | 民間資料站記兩列負責人處分;官方表未核對 |
| 2026 年 6 月 24 日 | 1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0 條第 2 款 | 官方表核到:園方以「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被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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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事前看見,靠的不是每幾年一次的評鑑,而是兩次評鑑之間依風險去看的稽查。市府早就承諾過這件事。2023 年 10 月,教育局說「多次違規機構」要「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36]
那兩次評鑑之間的稽查,看的是什麼?教育局長自己在議會回答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現行稽查能不能提早發現虐童,湯志民局長說:「我們目前的制度當中,因為稽查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處理等」;同一場他也說,園務稽查檢查的項目「包括師生比、學校安全問題還有育兒相關的教學等等」。他接著說,將來對被陳情、經常被陳情的園所「會列為重點」,「也許我們會抽錄影帶來看」。照主管機關首長自己的說法,到 2026 年 7 月,兩次評鑑之間的例行稽查看的主要是園務與安全。出事後的稽查不一樣:同一天,科長說當天到大安森林,「重點主要是看有沒有不當管教」。9 月的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看起來就是要補這個缺口。[89][40]
這不是夏莉絲案曝光後才說的。2026 年 4 月 27 日,夏莉絲案曝光前約兩個半月,議員問教育局自己查到多少不當對待案,局長答:「我們如果自己去查核,平常不容易看到不當對待」;「我們去查核的是一般營運管理的部分,重點不太一樣」。議員追問是不是就不查虐待,他說「當然會,我們看的時候會一起看」,但「不定期的抽檢不可能一抽就看到狀況」。同一場,議員要求教育局每年主動公開查獲的比例,並提出提升稽查、抽查和風險預警的精進計畫,局長答應「2個星期書面回復」。[94]
隔天教育局發新聞稿說,「查獲率」是「錯誤指標」,但沒有提出任何稽查或查獲數字。這份書面回復,到我們最後一次搜尋的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議會資料庫的搜尋我們沒能做完,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6 項)。例行稽查看不到不當對待,主管機關首長在 4 月和 7 月各說了一次;兩次之間,夏莉絲 6 月的案子發生了。[95][94][89]
松山區案剛好是檢驗這個承諾的案例,但我們能說的有限。我們翻完了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8 月的每一份月度裁罰表,這所園只出現兩次:2024 年 10 月一筆「教職員異動逾期未報局」、2026 年 7 月一次處分。在這段期間的公開表上,它出事前只有一筆違規。一筆算不算「多次違規」,市府沒有公開標準;如果只看近兩年的公開裁罰,它大概不會落在「多次違規」的名單上。這反過來說明,只看近期裁罰次數的優先稽查,接不住這一案。[37][35][4]
但這所園的紀錄不只這兩年。我們在教育局更早年份的公開新聞稿中,找到它另一次違規處分:當時家長檢舉同一個體系的幾所園違規經營,教育局同一天稽查了它和體系裡另一所園,兩園都被查到違規,問題之一和教保人員資格有關;教育局在新聞稿標題就把這幾所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公開報導沒有寫出這一案的園名,寫出那則新聞稿的年份、連結與細節,就等於替媒體指認園所,所以本報導不列出(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這代表兩件事:這所園和另一所園的關聯,市府多年前就自己公開寫過,不是外界的推測;人員相關的違規,在這所園不是第一次出現。我們不據此推論當年的違規和今年的傷害有因果關係,也不認為同一體系的其他園有問題。[37][4]
2024 年 10 月到 2026 年 1 月之間,市府有沒有對它稽查、複查、看了什麼,教育局沒有公開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紀錄,所以查不下去。今年出事後,市府有沒有回頭查同一體系的那一所園、比對兩園的人員名單,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2026 年 7 月裁罰表沒有那一所園的紀錄,教育局查核專區與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也沒有相關公告;教育局 9 月 26 日的說明,也只講了停職、調查、裁處與輔導。查不到不等於沒做;但夏莉絲案,市府公開說了它擴查同一負責人的其他機構,這一案卻沒有任何說明。要不要把已知的關聯拿來用、用了沒有,決定和紀錄都在教育局手上。[37][4][9][5][12]
這不只是我們覺得「應該查」,而是教育局自己說過的原則。2026 年 8 月 7 日,教育局在回應夏莉絲案批評的新聞稿中寫道:「對於具有實質關聯性之園所,不論是否屬同一品牌、同一體系或同一經營者,只要涉及違法疑慮,本局均依法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逐案檢視是否有相同違法態樣」。這句話說出來時,松山區案的處分已經發出三週多。拿教育局自己的兩個條件對照:「涉及違法疑慮」——這一案已經有四筆官方處分;「實質關聯性」——教育局多年前自己在新聞稿把兩園寫成同一個體系、同日稽查,我們判斷可能構成實質關聯,但要看教育局怎麼認定。[38][39][4][37]
但我們不能說它「違反了自己的原則」:「實質關聯性」怎麼認定,教育局沒有公開標準;它有沒有認定、有沒有擴查、查了什麼,或決定不擴查,公開資料都找不到。能確定的是:教育局公開宣示了一條原則,卻沒有公開過任何一次依這條原則處理的紀錄,市民無從檢查它有沒有照做。[38][37]
同一所園,兩年內三度出現在公告上。一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2024 年 8 月 12 日有 1 名人員因違法對待幼兒被公告;2025 年 9 月 23 日又有 3 名;2026 年 6 月 24 日再有 1 名。三次合計 5 個不同的人(見下表)。公告專區目前全部 45 筆我們都讀過,這所園就是這三次。我們搜尋過,沒有找到寫出這所園的公開報導,所以依同樣的原則不寫園名。公告只寫上版日,不寫事件發生的時間;2024 年那一筆和公告專區上線時的一大批公告同一天上版,事件發生在更早以前。[9][10][93]
2026 年 6 月那一次,在教育局的月度裁罰表上對得到處分:除了那名人員,還有一列記在園方,事由是「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處分日與文號和那名人員相同。民間的幼兒園資料站把這一列標為「負責人」,罰 6 萬元;官方表的金額欄抽不出對應關係,我們不寫官方金額。也就是說,至遲在 2026 年 6 月,市府不只認定這所園的人員違法,也以機構責任處分了園方。2025 年 9 月那一次,民間資料站記著三名人員和兩列負責人處分,但教育局那個月的裁罰表網址已經打不開,我們沒能在官方表上核對。[91][92]
民間資料站上它的全部處分,沒有任何一列是「知悉未通報」,所以這所園不是主線「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的例子。它的問題是另一種:至遲在 2024 年 8 月,市府已經正式認定這所園有人違法對待幼兒並公告;之後又有 4 個人被同樣認定,2026 年園方也被處分。教育局 2026 年 9 月告訴中央社的高風險判定條件裡,有「曾有裁罰紀錄」和「曾發生違法對待事件」兩項,照字面這所園都符合。它有沒有被列為高風險、2024 年第一次公告後有沒有被優先稽查,市府都沒有公開。[92][9][36][40]
夏莉絲把這個問題推得更遠一步,但推的是計算方式,不是警訊。教育局 2024 年 7 月 23 日的裁罰表上,同一經營體系的大安森林幼兒園,因「未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被罰 3,000 元;議員許淑華說,這是教育局 6 月 27 日查獲的違規;教育局 7 月 22 日表示,這筆罰的是「午餐未留樣」,和今年的不當對待是不同事件。同一年,社會局管的夏莉絲托嬰中心「因評鑑後發生違規」被撤銷甲等、降為乙等,事由沒有公開,所以這一筆不能證明 2024 年已經有孩子受害。[41][42][43][44][45]
它能說明的是:這兩筆紀錄分屬兩個局、兩個不同登記名稱的機構。照「多次違規」逐園計算,每一所都只有一筆;教育局自己也說「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擴查前要先確認實質關聯。同一個經營者在不同機構、不同局處留下的小紀錄,有沒有被放在一起看,公開資料看不出來。[46][38]
這一點,教育局在議會被問過。2026 年 7 月 30 日,議員問連鎖的幼兒園只要其中一家出事,是不是全部都查?局長答「會」。學前教育科長補充,教育局「很多年前」就建了一份「同一負責人旗下的三種機構的清冊」;議員追問這是什麼規定,科長說:「不是法規,是我們自己內部整理的。」議員回嘴,「特別留意跟有沒有去查是兩回事」。所以我們首次發布時的寫法要收窄:教育局手上確實有一份名單,但它是內部參考資料,不是規則;什麼情況下一定要拿出來用、出事後有沒有用,都沒有公開的標準或紀錄。照科長的說法,清冊以「同一負責人」為單位;松山區案的兩所園是不是同一位負責人,公開資料看不出來,所以我們不能說它一定在這份清冊上。[89][4]
相對地,幼佳案是在出事之後,才把同一負責人經營的補習班「列入重點稽查對象,採無預警、不定期稽查」,並因此抓到被禁任的人在補習班任教。公開資料中看得到的「依風險加強稽查」,都發生在大案之後。這不證明市府沒做,但市府承諾了三年,至今沒有公開過一份「哪些園所被列為優先稽查、查了幾次、查到什麼」的紀錄,市民就無法檢查這個承諾。責任在教育局:承諾是它做的,紀錄也在它手上。[7][36][37]
五、園外的訊號:陳情有沒有被接住?
外面的人也不是完全沒有看見。教育局 2026 年 7 月說,夏莉絲相關的陳情中,教育局權管 13 件,其中 7 件發生在事件前,「多為針對收費、師生比、教學場地」;2024 到 2026 年間兩園共有 8 次稽查或訪視,一半是因陳情而去。[4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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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的說法不同。議員簡舒培盤點 1999 市民熱線上對夏莉絲整個經營體系的 13 件陳情,分類為兒虐 2 件、違規超收 2 件、違規收費 4 件、衛生及消防安全 4 件、勞資爭議 1 件。她和議員洪健益也指出,涉及不當管教的陳情,教育局的回覆不是「到現場沒看到老師有不當對待」,就是要陳情人自己提供照片、錄音或錄影;托嬰中心那一件,社會局看過影像後只要求中心主管抽查影像、督導人員,當時沒有裁罰。這些是議員的說法,由議員負舉證責任。社會局在案發後重新比對影像,7 月 29 日才對一名托育人員罰 12 萬元。議員許淑華批評「稽查 8 次都沒查到」,教育局只回應「近年持續提高頻率」,沒有提出數字。[48][49][50][51]
這兩組數字口徑不同,不能互相抵銷。但放在一起,已經可以說:事前至少有議員點名的 2 件陳情和虐待有關;市府沒有公開這 2 件是怎麼處理的。市長 8 月向議會提出的專案報告,也沒有交代逐件內容。[47][48][14]
教育局長在議會的回答,讓這一點從議員的說法變成官方自己說出口。7 月 30 日,湯志民局長說,「這一次接受陳情有 7 件,在之前有 6 件,這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被追問時他又說:「有一個是針對幼兒園老師的管教問題,他所指的是大安森林幼兒園,不是我們現在把它關掉的國際幼兒園,它是不同的幼兒園。」[89]
這段回答有兩個問題。第一,口徑對不上:新聞稿說「7 件發生在事件前」,局長說「之前有 6 件」,又先說 6 件都不是不當管教、再說其中一件是管教問題。第二,局長用「它是不同的幼兒園」來區隔那一件陳情;但大安森林和夏莉絲是同一個經營體系(這是我們依公開資料的判斷),大安森林後來還因「幼生出現傷痕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被罰。那一件陳情是哪一年、怎麼處理,局長沒有說,市府也沒有公開。這份速記錄是議會的即時版本,不是定稿公報。[89][47][19][20]
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說,2024、2025 年疑似發生的不當對待,家長「曾透過1999專線陳情」,傷勢照片、對話與陳情資料都還留著。這是家長的說法,未經證實。教育局 7 月 22 日的新聞稿則說,7 月 16 日接到家長關於 2024 年 3 月案的「陳情」,2024、2025 年直到今年 7 月以前,「都沒有收到關於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再下一句說「在今年7月收到通報後」召開審查會議。教育局自己把家長陳情也叫做「通報」,兩邊字面上互相衝突。[29][43][44]
也可能有別的情形:1999 的陳情被轉到別的單位、沒有被歸到這件案子、講的是別的事件,或者其中一方說得不準。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是哪一種。1999 是市府自己的熱線,陳情紀錄就在市府手上;家長 7 月 30 日公開這個說法以後,市府沒有公開核對過。相比之下,一位評論者在 7 月指控市府「輕輕放下」,教育局 7 月 22 日就發了一整篇新聞稿駁斥。[29][43]
還要說清楚 1999 是什麼。研考會的說明是:1999 是市府的「電話服務整合式窗口」,受理陳情、登錄列管,涉及專業判斷的轉給業務單位;對幼兒園的陳情,接手的就是教育局。如果家長不滿的正是教育局自己的處理,市府的陳情規則分三層換手,最後一層是「涉及風紀或原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機關首長或相關授權人員指派其他適當之單位辦理」。依我們對條文的讀法,三層都是在同一機關內部換手,不是交給機關以外的人重看;這一條實際用過幾次,公開資料中找不到。[52][53]
這裡至少可以說兩件事。「陳情很多,就代表政府早就收到很多虐童警訊」不成立:陳情中確實有大量與虐待無關的事。「陳情多半是收費問題,所以沒有警訊」也不成立:如果真有涉虐陳情被要求家長自己舉證,那就是把調查責任推回家長;依法規,家長可以直接檢舉,主管機關知悉後應即命園所先行保存與事件有關的證據。[47][54]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證據會過期,也可能拿不到。靖娟基金會執行長公開表示,沒有監視器畫面,幾乎不可能認定不當對待。但幼兒園要不要裝監視器,法律沒有規定。中央社 8 月寫道:「現行台灣法律規定托嬰中心(一般收托0到2歲)須裝設監視器,幼兒園(2到6歲)則沒有強制」;教育局長 7 月 30 日在議會也說,「因為中央沒有立法要設置,這個我們都是以鼓勵的方式」。已經裝了的,中央的行政指引要求保存「至少14日以上」;臺北市的管理要點寫明是「為鼓勵」園所裝設,要求影像保存 30 日以上。[55][101][89][102][103]
家長能不能看,規則也寫得很窄。依臺北市的要點,家長必須是「因涉及疑似違法事件」才能申請,要寫明案由、指定時段,而且「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園方不給,爭議「報本局處理」,要點本身沒有罰則。夏莉絲家長說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的畫面;松山區案的家長說,園方拖到醫院通報、教育局介入後才給完整畫面。兩件事都和規則的寫法對得上。法規的 3 年保存,是針對已進入調查的影像,不是所有日常畫面。這也是為什麼「傷痕沒做成紀錄」特別傷:畫面會被覆蓋,紙上的紀錄本來是少數能留下來的東西。[103][18][1][54]
同一個孩子,兩歲前後適用的是兩套規則。依現行法律,托嬰中心本來就必須裝設監視器。立法院 2026 年 4 月 14 日三讀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再往前一步,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傳送到地方政府建置的系統儲存;這部法 5 月 8 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我們沒有找到正式的施行命令,上傳等新規定還不能說已經開始實施。監察院早在 2019 年就指出,衛福部與教育部在「業者應否強制裝設監視器」等立法政策上「並不同調」。七年後,托嬰端已立法再強化(施行日未定),幼兒園端仍沒有強制裝設。夏莉絲體系同時經營托嬰中心和幼兒園,正好站在這條線的兩邊。[101][104][105][64]
六、把縫排在一起: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沒照做
前面五節,每一節都碰到一兩道縫。排在一起看(見表一),會發現它們落在「看見→記下來→送出園門→市府接住」的每一步,而且多數不是單一的人犯錯,是規則把責任交給了最有理由不說的人,或者交給了沒有人會檢查的地方。[32][103][106][89]

表一|目前制度的縫
「出不了園門」到底卡在誰的手上?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沒照做?
| 哪一步 | 縫在哪裡 | 規則現在怎麼寫 | 在哪一案露出來 | 規則的洞,還是沒照做 | 誰能補 |
|---|---|---|---|---|---|
| 記下來 | 傷痕、事件沒有記錄,罰得比沒通報輕很多 | 以安全管理違規處分「未妥善處理及做成紀錄」,兩案罰 3,000 元、1 萬 5,000 元;知悉未通報 3 萬元起 | 幼佳、大安森林,都有官方裁罰 | 沒照做;罰則輕重是規則的選擇 | 教育部(罰則)、市府(稽查時看紀錄) |
| 記下來 | 幼兒園監視器不強制,家長只能有條件當場看 | 中央無強制;已裝者保存至少 14 日;臺北「鼓勵」裝設、30 日、家長「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拒給無罰則;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新法再明定保存 30 日並上傳(施行日期未定) | 松山區案園方拖延給畫面;夏莉絲只剩 6 月 8 日以後畫面(家長說法) | 規則的洞(兩套標準,監察院 2019 年指出不同調) | 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可改要點 |
| 送出園門 | 園內的看見要先經負責人 | 通報辦法第 8 條:一般情形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2025 年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改成直接通報 | 五案園內有人知道卻沒報或晚報,都有官方裁罰 | 兩者都有:規則的洞(監察院稱「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加上沒照做 | 教育部(修辦法);市府(鼓勵、保護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 |
| 送出園門 | 實際管事的人不一定在罰則裡;知情不報者不公告姓名 | 教育局說夏莉絲執行長「未在法定開罰對象」,依據未公開;未通報罰則「未明定公布行為人姓名」 | 夏莉絲 | 教育局說是規則的洞;但沒公開法律依據或修法版本 | 教育部、立法院;市府(公開依據與修法建議) |
| 市府接住 | 例行稽查不看不當對待 | 評鑑至多五學年一週期,同一園兩次受評可隔六年;局長說稽查看的「都是一般性園務跟安全的管理」 | 松山區案兩次評鑑之間已有一筆人員違規 | 規則的設計選擇;2026 年 9 月才開始高風險影像抽查 | 市府 |
| 市府接住 | 紀錄逐園、逐局計算,關聯不必然被放在一起看 | 同一負責人清冊「不是法規」;8 月說有「實質關聯性」就擴查,標準沒公開 | 夏莉絲、松山區案、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園 | 兩者都有:沒有規則,加上承諾的優先稽查看不到執行紀錄 | 市府 |
| 市府接住 | 陳情不滿的是主管機關自己時,只在機關內部換手 | 陳情注意事項:原單位處置不當,由首長指派其他單位 | 夏莉絲家長說曾打 1999;高中球隊陳情被傳回學校 | 規則的洞(沒有外部重看);球隊案是沒照做(教育局自認行政疏失) | 市府 |
| 全程 | 程序做了,結果不公開 | 優先稽查、高風險抽查、防針孔檢測、陳情抽查都有規定或承諾,沒有一項規定要公布結果 | 六案都沒有市府公開的原因分析;市長 8 月書面沒有稽查數字 | 資訊治理問題,責任在握有紀錄的教育局與市府 | 市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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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表回答的是:「出不了園門」到底卡在誰的手上?先報負責人、監視器不強制、評鑑間隔與例行稽查範圍、陳情只在機關內部換手,這四道縫都能指到條文或首長自己的說法;記錄、先報負責人、逐園計算這幾道,同時有官方裁罰或承諾顯示有人沒照做;最後一道是結果不公開。通報辦法和監視器的權責在中央,其餘幾道市府自己就能動手。但不能說補上這些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教師團體也提醒,強制監視器有代價,要怎麼補是取捨。[32][97][103][105][89][53][73]
我們的判斷(很可能):讓園內的看見出不了園門的,不只是個別園長的選擇,也是規則把「要不要說出去」交給了最有理由不說的人,又沒有規定把記錄和畫面留給孩子這一邊。中央已經被監察院點名過兩次(2019 年的監視器不同調、2025 年的通報經負責人轉報),各只修了一部分;市府在自己權限內能做的(明白鼓勵並保護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的教保人員、公開優先稽查與抽查的結果、把已知關聯放在一起看),在我們讀過的市府公開文件中都看不到(最後一次搜尋是 10 月 4 日)。會推翻這個判斷的,是教育局公開園內人員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或優先稽查在大案前接住過的實際紀錄。[105][97][98][109][36]
副線一|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每次出事,市府都宣布「精進」。我們把能在公開資料中找到的承諾整理成表(見承諾追蹤表),從 2023 年 10 月的優先稽查、2026 年 4 月局長答應的兩週書面回復、7 月局長答應的四項機制,到 8 月的關聯園所擴查原則、9 月的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36][94][89][38][40]
大部分承諾沒有時程、沒有指標。唯一有日期且能驗證兌現的,是「月底公布調查結果」,也就是事後處分,不是事前預防;連這一項,市府兩份公開文件寫的累計罰款也對不上:7 月 28 日公布 235.2 萬元,8 月市長報告寫 280.2 萬元。[59][8][14]
最直接回答「兩年前有沒有人看見」的那一件調查,教育局說已經在查,兩個多月後還沒有公開結果。教育局 7 月 22 日用一整篇新聞稿反駁「2024 年市府輕輕放下」的指控,同時承認手上有一件家長陳情的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反駁說得很快,這件調查的結果卻沒有同樣公開。[43]
2023 年承諾的「優先稽查違規園所」,和 2026 年 9 月把「曾受裁罰、人員異動頻繁」列為高風險,是同一個想法說了兩次。門檻怎麼寫、往回看幾年、以園還是以經營者計算,決定了誰會被看見。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版的名單或計算方式;連 2026 年 9 月的判定條件,教育局對媒體說的和工會依公文轉述的(屢遭陳情、集團式經營、未裝設監視器)都不一樣,市民無從檢查。[36][40][61][35]
沒有任何一案,市府公開過自己的根本原因分析。培諾米達的原因分析來自監察院,不是市府;其他案的公開資料都停在「查處結果」與「精進措施」。松山區案 7 月處分時沒有發新聞稿,只有月度裁罰表上的幾行和公告專區的一筆;9 月 26 日經媒體曝光後,教育局當天才發出文字說明,沒有說明園方為什麼沒報。市長 8 月的報告,也沒有說明「為什麼事前的陳情與稽查沒有看出來」。在家長公開表示看不到影像、看不到完整報告的情況下,市府不公開原因、不公開改善進度,本身就是需要被批評的溝通缺口。[6][109][4][9][5][69]
市府 2026 年的新方向,確實對準了「更早看見」:反覆陳情加強列管、高風險園所抽查影像,都是把事前訊號接起來的嘗試。但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的觸發門檻、抽查數量或任何一次成果,也找不到任何一個「在大案爆發前就提前介入」的公開例子。[60][40][61]
市府承諾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每次出事後市府宣布的精進措施,有沒有時程?兌現到哪裡?
| 誰、何時 | 承諾什麼 | 有無時程 | 兌現到哪裡 |
|---|---|---|---|
| 教育局,2023-10 | 「多次違規機構」優先列為稽查及複查對象;加強無預警稽查 | 無 | 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優先名單、次數或成果;松山區案、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夏莉絲體系是否被優先稽查或合併計算,都找不到 |
| 教育局,2024-08 | 七項措施:通報即停職、跨局處應變小組、預防性督導、不適任公告專區、增聘調查人力、研習、建議中央修法 | 僅研習有月份 | 公告專區 2024-08-15 上線;增聘人力、督導次數找不到數字 |
| 市府,2024-10 | 跨局處合作流程,三階段知會 | 流程本身有時限 | 文件存在;執行時效統計找不到 |
| 教育局,2025-02 | 監察院糾正後稱「已全面實施 10 大精進方案」 | 無 | 公開頁面只逐條列出 5 項;重啟調查知情未報的結果找不到 |
| 市長,2025-12-04(議會總質詢) | 受害家庭「只要有需要」都提供心理諮詢;補助「我們會來研議」 | 無 | 幼佳案補助 61,300 元;補助是否擴及私立園所有受害家庭,找不到規則 |
| 教育局長,2026-04-27(議會質詢) | 每年主動揭露查獲比例、提出稽查與風險預警精進計畫,「2個星期書面回復」 | 兩週 | 隔天新聞稿稱「查獲率」是「錯誤指標」、沒有數字;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書面回復 |
| 市長,2026-07 | 夏莉絲案「本月底」公布調查結果 | 有 | 已兌現:7 月 28 日公布,累計罰 235.2 萬元;8 月市長報告寫 280.2 萬元,差異未說明 |
| 教育局,2026-07-22 | 2024 年 3 月不當對待案「隨即召開審查會議,納入案件進行調查」 | 無 | 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找不到調查結果 |
| 教育局長,2026-07-30(議會質詢) | 經常被陳情的園所列為重點、抽查錄影帶;連鎖一家出事就全部稽查;對四項機制(監視器強制呈報 SOP、連鎖交叉稽查、協助調閱監視器、身心復原與法律扶助)答「可以」 | 無 | 影像抽查 9 月以函文出現;連鎖稽查依據是「不是法規」的內部清冊;四項機制找不到規則或啟動日期 |
| 教育局,2026-08-07 | 具實質關聯性、涉及違法疑慮的園所,均啟動擴大清查及無預警稽查 | 寫成常態做法 | 認定標準沒公開;找不到任何一次依這條原則擴查的紀錄,包括松山區案 |
| 教育局/市長,2026-08-20 | 反覆反映的園所提高列管;高風險預警、風險分級、攝錄影設備抽檢;主動向家長說明影像調閱 | 無 | 書面全文沒有量化指標、抽查頻率、判定門檻或原因分析;9 月 22 日家長仍說看不到畫面 |
| 教育局,2026-09 | 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一週監視影像、可無預警入園觀察 | 函文未公開 | 成果找不到;教育局對媒體說的條件和工會轉述的不同,無法核對 |
| 市長,2026-09-27 | 松山區案:原則是「嚴懲從速從重」 | 無 | 依媒體報導 1 月下旬介入、7 月 14 日處分,市府沒有公開時間線 |
副線二|同一個人、同一個老闆,換個地方就擋得住嗎?
同一個人、同一個經營者過去的紀錄,能不能被帶到下一個地方,是「更早看見」的另一半。幼佳主要行為人 2025 年 5 月被認定 2 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同年 8 月 15 日,教育局稽查同一負責人經營的補習班時,發現補習班沒有陳報教職員工,而且聘了這名人員當老師,相關違規合計罰 50 萬元。[62]
這一案同時暴露兩個洞。第一,陳報關卡可以被繞過:經營者根本不把人報上來,查詢系統再完整也看不到。松山區案 2024 年那筆「人員異動沒按時報」,是同一類缺口出現在幼兒園端;夏莉絲體系的大安森林也因「進用教職員工未陳報備查」被罰 25 萬元。第二,幼兒園的禁任,不會自動變成補習班的禁任;這名人員在補習班的認定結果,公開資料中找不到。[63][35][19][20]
松山區案則是這道進用關卡在幼兒園內部失靈、而且有官方確認的例子:同一紙處分罰了沒有落實「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程序」(6 萬元),以及有「不得任用情形,卻未依規定處理」(6,000 元)。裁罰表沒有寫涉及的是哪一位人員,我們也不推論。平安新村到經國三民是另一種版本:同一行為人在前一個園的紀錄,是在後一個園出事以後才被回頭清查。夏莉絲則是同一個經營者的版本:旗下兩所幼兒園、一所托嬰中心、一所補習班,分屬教育局與社會局。[4][11][64]
夏莉絲還帶出第三種版本:被罰的人,和實際管事的人,可能不是同一個。教育局說執行長不在法定開罰對象,改罰負責人「進用未報備」。也就是說,實際管事的人連人員名單都沒報上來;知情不報的人,名字也不會公告。對下一個要聘人的園所、下一個要選園的家長來說,這兩種人過去的紀錄都看不到。[29][33]
副線三|國外怎麼處理「園方自己報自己」
國外的做法不是「多稽查」,而是針對我們看到的洞,設計不同的關卡。以下只作設計比較,不代表這些地方的成效一定比較好。澳洲維多利亞州的「可通報行為」制度,要求機構負責人在得知對兒童工作者的指控後 3 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的兒少委員會、30 天內提交詳細資料,不遵守屬刑事犯罪。這正好對準臺北通報辦法第 8 條那道縫:外部機關從一開始就看得到機構怎麼調查,而不是等負責人決定要不要轉報。[65][32]
英格蘭 Ofsted 說,單獨看不構成風險的資訊,放進其他近期資訊裡可能就值得擔心;兩年內收到三次疑慮,一定會考慮提前檢查。差別在於門檻是公開寫出來的,外界可以檢查某間園所該不該被提前去看。維州兒童安全標準則要求機構分析陳情、疑慮與安全事件,找出原因與系統性失靈。[66][67]
澳洲《教育與照顧服務國家法》把「對服務有管理或控制權的人」列為一種法律身分,每一位都要證明「適任」,主管機關之後也可以隨時重新評估。教育局說夏莉絲的執行長「未在法定開罰對象」;如果這個解讀成立,就是這個差別在臺北實際出現的樣子。歐洲的 Barnahus(兒童之家)模式,則讓兒保、司法訪談、醫療與心理支持在同一個跨專業團隊中處理,減少孩子重複陳述。[88][33][68]
副線四|各方實際的難處
家長:多名幼兒受害時,每個家庭只拿得到與自己孩子相關、去識別化的調查報告。2026 年 9 月 22 日,三案家長聯合召開記者會,表示看不到監視器畫面與完整調查報告,喊出「開罰不是保護」;夏莉絲家長代表說,是家長輪班看了約 800 小時畫面一段一段找出來的。松山區案的家長則說,幸好先去驗傷、留下醫療紀錄。這些是家長的說法;但家長得自己保全證據、自己重建經過,這個負擔和官方公布的處理方式、以及臺北要點「僅得當場閱覽,不得複製」的規定相符。[54][69][70][1][103]
陳情的人:副線六的高中球隊案,依檢方起訴內容,學生的陳情在教育局收到當天就被傳回學校,學生之後被要求撤案。當陳情人擔心內容會被轉回被陳情的一方,願意開口的人就會變少。[71]
第一線教保員:全國幼教產業工會表示,2 歲班兩位老師照顧 16 名幼兒,負擔很重,有教保員說自己不敢請假。多個教師團體反對強制裝設監視器,主張提高薪資、改善師生比、強化雇主監督責任。人力吃緊,會讓同事更難開口通報;在通報辦法要求先報負責人的設計下,開口的對象又正是雇主。但人力不足不能解釋蓄意傷害,也不能替知情不報開脫。[72][73][32][21]
業者:私幼負責人表示,現在最大的危機是找不到老師。另一方面,這幾案中被裁罰的通報失當、傷痕沒記錄、進用查詢程序失靈、人員異動不報,都是經營者自己的責任。[74][4][19]
官方:教育局要處理大量與虐待無關的陳情,要保護其他幼兒的隱私,也提醒「連鎖幼兒園」不是法律概念;社會局強調陳情查無違法事證就沒有裁處依據;市府的陳情規則也要求對「一再陳情特定人」的情形「避免重複稽查,致生民怨」。局長 7 月 30 日也說,扣影像要拷貝、看影像要徵求其他家長同意或打馬賽克,都要時間。這些限制是真的。但它們解釋不了為什麼事前涉虐陳情的處理方式、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各案從獲報到處分的時間都不公開,也解釋不了松山區案已知的關聯園所今年有沒有被拿來用。[46][45][53][89][43][38]

副線五|民眾怎麼說(未經證實)
社群上的說法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但指出了下一份該查的文件。一位家長在 Threads 公開表示,幼佳案見報前,在地家長社團已流傳該園「近期傳出不當的行為」;貼文時間晚於教育局受理通報,不能當成事前預警。[7]
一位公眾評論者在 Threads 轉述受害家長說法:2024 年夏莉絲相關分館已有幼童受害但沒有通報紀錄。議員徐立信也在媒體上說,夏莉絲園長 2024 年曾對幼童動手、對外謊稱已通報。受害家長 7 月 30 日的聯合聲明也指稱,現任園長在 2024、2025 年疑似親自不當對待幼兒,家長曾透過 1999 陳情。這些是指控,未經證實。教育局則說,2024 年那筆 3,000 元罰的是「午餐未留樣」,7 月以前沒有收到這個案件的不當對待通報;今年 7 月 16 日才接到 2024 年 3 月案的陳情並納入調查。到 10 月 4 日,我們還沒有看到這件調查的結果。[75][29][43][44]
平安新村的家長說「園長 5 月就知道」,把我們帶到官方裁罰表上「知悉未通報」的處分;證實的是「有人知道沒報」,不是「5 月」這個時間。夏莉絲家長說「執行長沒有處分」,教育局的回應證實確實沒有罰執行長,理由是法律沒有把他列為開罰對象。[16][17][33]
一位民眾在 Threads 整理松山區案時間線,指出教育局 9 月 22 日針對三案的新聞稿沒有提到松山區案,並說教育局「沒有移送司法調查」(未經證實)。我們核對:9 月 26 日以前確實找不到官方對松山區案的公開說明;但依 TVBS 報導,家長已向警方報案;至於見報時間是否另有用意,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我們不採用。一則讀者轉給我們的 Threads 回覆,質疑市府累積了很多表單、檢查和設備,卻看不出有沒有讓孩子更安全(我們沒有取得原貼文);其中提到的三件校園案查回紀錄後放進副線六,只用來看制度怎麼運作。[1][5][9][71][80][85]
副線六|檢查做完了,孩子就比較安全了嗎?
前面幾節一再遇到同一件事:市府公開的,多半是「做了什麼」,很少公開「做了以後,有沒有接住」。這一條副線用兩個公開紀錄比較完整的制度再檢查一次。這裡用到的三個例子來自國小、高中,不是幼兒園;三案彼此沒有關聯,也不和本文六案連在一起。[76][53]
防針孔檢測:臺北市的辦法要求對廁所、浴室、更衣室、哺乳室等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每月至少一次」,幼兒園也在適用範圍;教育局公告的紀錄表欄位包括「偵測結果」「異常結果處理情形」;市府的稽核說明要求管理機關每季把稽核情形回報。但在公開資料中,我們找不到全市一年檢測了幾次、發現過幾次異常、後來怎麼處理的彙整;辦法本身也沒有要求公布結果。依市府自己的規定,這些紀錄本來就應該存在,只是沒有對外公開。[76][77][78][79]
檢測對準的是什麼,也要問。依 TVBS 報導,臺北一所國小的籃球教練多次在學校廁所用手機竊錄學生畫面,涉及 42 名學生;報導沒有寫是怎麼發現的。每月檢測找的是被藏起來的鏡頭,這一案據報導是校內的人拿著手機拍,兩者是不同的失靈方式。這不證明檢測沒用;但「每月都檢測了」回答不了「孩子在廁所裡安不安全」。[80]
1999 陳情:2024 年,臺北一所高中球隊的學生透過 1999 和網路陳情。依中央社報導,檢方 2026 年 6 月起訴兩名公務員:教育局一名承辦人在接到陳情當天,把陳情內容截圖傳給學校;體育組長當晚就要求學生撤銷陳情。起訴不是判決。教育局 2024 年 2 月承認「確實有行政疏失」;但同年 1 月,教育局副局長才說「教育局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陳情人是誰」。市長承諾「依法一定加重懲處」,最後的懲處和後續規則,公開資料中找不到。[71][81][82][83]
規則並不是沒有:陳情規則寫明應予保密,原單位處置不當時由首長改派,研考人員要「以案管制」;衛生局的局務會議紀錄也顯示陳情抽查有一項專門看「原有單位顯有處置不當,案件未分送適當單位」。但教育局自己的抽查結果、改派件數,公開資料中都找不到。同一份規則還要求對「一再陳情特定人」的情形「避免重複稽查」,而教育局 8 月說反覆被反映的園所要提高列管;一所園被反覆陳情時該怎麼分,市府沒有公開說明。[53][84][60]
從外面糾正的,往往是監察院或檢方,而且都在事後。2026 年 7 月,監察院糾正萬芳高中性平會審議「嚴重失能」;培諾米達的七個斷點也是監察院列出來的;球隊案則是檢方。我們的判斷:防針孔檢測、陳情改派、高風險園所抽查都是真實存在的程序,但市府只公開「有這個程序」,沒有公開任何一項做了以後發現了什麼、擋住了什麼。沒有結果資料,市民無法分辨這些程序是在保護孩子,還是只在證明機關做過了;這些紀錄在市府手上,要不要公開,決定權也在市府。[85][6][71][76][40]
被看見以後(延伸線,簡述)
主線問的是「能不能更早看見」;另一條線問的是「看見以後,家庭有沒有被接住」。臺北有幼兒專業輔導、單一窗口、心理諮商補助;教育局 9 月 22 日表示,夏莉絲案 9 名幼兒持續接受輔導,幼佳案已補助家長門診與諮商費用 61,300 元。市長 2025 年 12 月在議會答應受害家庭「只要有需要」都會提供心理諮詢、補助「會來研議」;補助是否擴及私立園所有受害家庭,公開找不到規則。[86][90]
松山區案的家長已把調查資料交給警方;教育局說已提供幼兒與家長專業輔導,市長也說會提供司法協助。一般重大不當對待案件,是否有一個人從調查、司法一路陪到復原,公開資料中看不清楚;家長若認為調查報告漏了事件,要怎麼正式要求重新檢視,公開規則也沒有寫清楚。[1][5][54]
結論|這次查到什麼
可以說:六案都有人在正式通報前看見一小塊;斷點最常出現在「園內的看見送出園門」這一步,有時更早,連紀錄都沒有(見圖三)。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五案,園內有人知悉卻沒通報或晚通報,都有官方裁罰確認;培諾米達 2024 年 3 月的官方裁罰寫明「致再度發生」;幼佳與夏莉絲體系另有「傷沒有被記錄」的官方裁罰。[13][15][17][21][12][4][7][19]
圖三|「看見」在哪一步斷掉
從孩子身上出現異狀,到市府採取保護行動,中間哪一步最常斷?
- 兩案官方確認園內看見 → 記下來幼佳●(瘀傷無紀錄)、夏莉絲體系●(大安森林傷痕未做成紀錄,發生時間未公開);其餘各案—
- 五案官方確認記下來 → 送出園門培諾米達●、平安新村●、幼佳●、夏莉絲●、松山區案●(媒體報導由醫院先通報)、大直○(官方月表查無);規則要求先報負責人
- 一案官方確認送出園門 → 市府接住培諾米達●(2022 年第一起通報)、夏莉絲○(局長承認一件管教陳情,歸為另一所園,處理未公開;2024 年 3 月案結果未公開)、幼佳○、松山區案?(關聯園所是否擴查未公開;介入到處分約半年,時間線未公開)
- 一案官方確認市府接住 → 保護行動培諾米達●(監察院:教育局沒讓行為人暫時停職;園方也因未予停職被罰);其餘各案—
讀下去
「靠園方自報」寫在中央通報辦法第 8 條:一般情形先報負責人、由負責人轉報;監察院調查培諾米達案時說這「有逾越幼照法母法授權範圍之虞」,教育部 2025 年只把負責人及其親屬涉案改成直接通報。幼兒園裝不裝監視器,法律沒有規定;臺北是鼓勵裝設、保存 30 日,家長只能在疑似違法事件時申請當場閱覽、不得複製。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本來就須裝設,新法再明定保存並上傳,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32][97][98][103][101][104]
培諾米達的第一起通報沒被接住,七個斷點中五個是教育局內部沒有照規則做。近幾案正式通報後停職多半很快,但從獲報到裁處花了多久,市府沒有公開任何一案的時間線;松山區案依媒體報導 1 月下旬介入、7 月 14 日處分。[6][12][89][1][4][5]
評鑑法定至多五學年一週期,同一所私立園兩次受評實際可以相隔六年;事前看見要靠兩次評鑑之間的依風險稽查。市府 2023 年就承諾優先稽查違規園所,但從未公開名單、次數或成果;教育局長 2026 年 4 月和 7 月兩度在議會承認,例行稽查看不到、也不是在看不當對待;4 月答應的兩週書面回復,到 10 月 4 日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松山區案已知的紀錄與關聯、那所三度上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今年有沒有被拿來用、有沒有被列為高風險,市府都沒有說明。[106][34][36][94][89][37][9][40]
市府公開的兒少安全措施,多半只公開「有這個程序」:每月防針孔檢測、陳情改派、高風險園所每月抽查影像。我們找不到任何一項公開過發現件數、處理結果或再發生情形。[76][79][53][84][40]
不能說:臺北幼兒園虐待案件變多了;市府收到通報都不處理;事前的每一則陳情都是虐童警訊;大直知情不報已獲官方確認;平安新村園長 5 月就知道;松山區案的調查拖延是故意的,或「半年」一定太慢;市府在松山區案出事前沒有稽查、今年沒有擴查關聯園所,或違反了自己 8 月的擴查原則;夏莉絲 2024 年已有孩子受害;補上這些縫六案就一定不會發生;市府的新措施無效。[36][23][17][5][37][38][43][40]
什麼證據會改變這個判斷:夏莉絲事前涉虐陳情的處理紀錄;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各案處分書或官方時間線(若「知悉未通報」多半只是晚交表單,主軸要降級);教育局若刪改松山區案「知悉未通報」那一列,主線要從五案降成四案;教育局公開園內人員越過負責人直接通報的紀錄,或優先稽查在大案前接住過的例子;教育部若再修通報辦法讓所有情形都可直接通報,或立法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器,第六節對應的縫要改寫成「已補、看執行」。[48][43][4][32][36][103]
留給你想的問題
在證據還不完整時,政府該讓誰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可能受傷的孩子,還是可能被冤枉的照顧者?
先限制接觸或暫停工作,不等於已經定罪,卻仍可能傷害一個無辜者的生計與名譽;等到查清楚,又可能錯過保護孩子的時間。兩種傷害並不相同,但政府無法只靠承諾「不會誤判」來逃開這個選擇。
我們要求大人在證據還不完整時就先保護孩子;如果被懷疑的是你,你願意先被限制到什麼程度?
等到證實才行動,孩子可能繼續受傷;先暫停一個人的工作與接觸,也可能讓尚未查清的疑慮變成難以挽回的標籤。保護與定罪可以分開,但暫時措施仍有真實代價,而承擔代價的人未必有錯。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資料,沒有索取資料、沒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也沒有透過任何人詢問。以下關鍵資訊超出這個範圍,或這一輪沒能讀到。[37][9]
讀下去
1. 夏莉絲事前陳情的逐件內容與教育局處理紀錄;局長承認的那一件管教陳情的年份與處理;1999 紀錄與家長說法的核對。2. 夏莉絲 2024 年 3 月案的調查結果、大安森林「傷痕未做成紀錄」的發生時間、托嬰中心 2024 年降等事由。3. 大直案「知情不報」的官方紀錄、平安新村園內何時知悉的官方紀錄。[47][48][89][29][43][19][45][22][17]
4. 各案的完整處分書與官方時間線:松山區案獲報日、調查步驟、影像檢視範圍、另一名幼童的家長是否被告知;夏莉絲通報相關罰款沒有逐人拆開。5. 松山區案「不得任用情形」一筆 6,000 元的依據:表上寫第 12 條,第 41 條下限是 6 萬元,第 46 條的解釋要看處分書。[4][5][1][19][30][31][87]
6. 教育局對議員 4 月要求的書面回復(每年主動查獲比例、精進計畫):市府、教育局網站與新聞都找不到,議會資料庫的搜尋取回的是無關年份的公報,所以只能說「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另含教育局以園所為單位的稽查紀錄、優先名單、計算方式,以及那所非營利幼兒園 2025 年 9 月的官方裁罰表。7. 2026 年 9 月高風險園所影像抽查的函文、判定標準與結果。[94][95][37][36][91][92][40][61]
8. 「10 大精進方案」完整清單與市長 8 月專案報告簡報檔。9. 市府對任一案的根本原因分析,以及針對實際管理者的修法建議。10. 幼佳主要行為人在補習班的不適任認定結果。[58][14][33][62]
11. 監視器規則的實際執行情形:保存期限的規定原文,這一版已經讀到(中央指引至少 14 日、臺北要點 30 日以上、調查案件 3 年;托嬰中心依現行法律須裝設,新法再明定 30 日並上傳,施行日期未定)。仍找不到的是臺北各園實際裝設情形(議會說過的比例室內外口徑混用,我們不採用)、家長申請調閱被拒的件數與結果、《兒童托育服務法》正式施行日期。12. 知悉未通報的裁量基準。[102][103][54][104][89][28]
13. 松山區案這所園更早年份的官方違規紀錄(來源已記在主張帳本,為避免指認園所不列出),以及市府今年對它的關聯園所做了什麼。14. 兒少安全程序的結果資料:防針孔檢測與每季稽核彙整、1999 陳情改派件數、球隊陳情洩密案的最終懲處、國小教練案最初怎麼被發現。[38][37][76][79][53][7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