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臺北的孩子、一座城市的數字,和一串還沒兌現的承諾
2023 年 3 月,一對母子在臺北街頭被罰跪。民眾拍下照片貼上網,媒體報導後,這件事才傳開;監察院事後認定這是家庭暴力。調查發現,這個家庭從 2017 年起就陸續被通報:脆弱家庭、成人保護、兒少保護都有,市府也都開過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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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年幼的剴剴在等待出養期間,死在保母家。他同時落在三套制度裡:新北市的脆弱家庭服務、兒福聯盟的出養媒合,還有臺北市的居家托育管理。監察院認定衛福部「怠失」、新北市和臺北市「違失」[2]。
2026 年 8 月,議員公開了另一個案子:一名 10 歲女孩被家以外的人性侵後,社會局讓她留在家,靠安全計畫保護她。八個月裡,社工對這一家做了 714 次訪視、聯繫與服務 [3]。她在 8 月中旬出現自傷,記者會之後才被緊急安置 [3][10]。
這三個孩子都不是「沒有人看見」。他們都被看見了很多次,而且每個單位大多照規則做了自己那一段 [1][2][3]。
所以這篇報導要問的,不是「政府有沒有做事」,而是一個更難的問題:一個孩子被安全網看見之後,怎樣才算真的被接住?[1][2][3]
我們的判斷
我們讀了三個案子的官方文件、監察院兩份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法院判決的公開說明,以及臺北市近十年的兒保數字 [1][4][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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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判斷是:這三個孩子掉下去的地方,都不在「沒人服務」,而在接縫上。每個單位都能說自己「合規」,孩子卻還是沒被接住 [1][4][3]:
一、很多人各看一塊,沒有人擁有整個孩子。剴剴案裡,新北、兒盟、臺北各有職責;法院說,家屬和其他單位都只能「單向仰賴」同一位社工的回報 [23][4]。
二、訊號一再出現,每個系統卻都能依自己的指標放手。街頭罰跪案的母親聯繫不上,家防中心依指標以「失聯」結案,隔天她又被通報;監察院說這「雖符合結案指標」卻「確有未當」[1]。714 案被分在「家外」那條路,公開規則裡找不到「一有變化就重新評估」的要求 [12][14]。
三、決定之後,沒有地方去,也沒有人計時。714 案女孩在 7 月底被評估不適合在家,到 8/26 記者會後才離家 [10]。臺北 2020 到 2025 年緊急安置的 274 人次中,85% 進機構,連續六年沒有一人次進寄養家庭 [39]。
剴剴案的監察院調查報告全文,讓我們看到一個把兩個案子連起來的機制:「家外」這個分類,會讓一整套機制不啟動。剴剴死後,臺北市去問衛福部要不要啟動重大兒虐檢討,得到的答覆是家外案件不適用;監察院說,臺北市政府與衛福部都把焦點放在「是否符合屬於家內及家外案件」,正式檢討一直拖到三個月後輿論爆發(調查報告第 32–33 頁)[4]。2024 年,臺北和衛福部都把檢討範圍補上了保母 [4]。兩年後的 714 案,同一個「家外」分類,讓女孩的案子不適用 SDM 安全評估,這是市長自己說的 [11]。補了檢討的範圍,沒有補評估的分流。
市府的檢討也有同一個特徵:要外面的人逼,才看得到。臺北其實做過原因分析,而且有些分析得很好,但我們讀到的都在監察院報告裡,是監察院調查時市府交出去的;市府自己對市民公開的,是新聞稿裡的「嚴正澄清」和一串措施名稱 [1][4][24]。
下面依序是三個孩子、全市的數字、政策與承諾、國外的做法,以及各方的心情 [1][4][3]。
圖 A|三個孩子,同一條接縫
三個情境不同的案子,為什麼要放在一起讀?
| 案件 | 被看見 | 誰擁有全貌 | 訊號變了誰回頭 | 決定之後去哪裡 | 誰啟動檢討 |
|---|---|---|---|---|---|
| 街頭罰跪(2017–2023) | 2017 起脆弱家庭、成保、兒保多次通報(監察院認定) | 成保、兒保、脆弱家庭、心理衛生各自依指標開結案(監察院認定) | 失聯即可結案(改前),結案隔天再通報(監察院認定) | 事件後緊急保護令、安置母子(監察院認定) | 家防中心 2020 自行統計並改規則;監察院調查(監察院報告) |
| 剴剴(2023) | 新北脆弱家庭+兒盟出養+臺北居托(監察院認定) | 各單位單向仰賴一名社工回報(法院一審) | 未親見訪視;訪視只口頭詢問(監察院認定) | 待出養期間住媒合機構的合作保母家(監察院認定) | 家外不適用重大兒虐檢討,輿論後才檢討(監察院認定) |
| 714 案(2025–2026) | 714 次訪視聯繫(市府公開) | 市府說不清用哪本規則(媒體轉述) | 家外路上找不到立刻重看的規定(公開規則+合理懷疑) | 第 62 條無時限;緊急安置 85% 進機構(公開規則+合理懷疑) | 9/4 檢討會保密(未公開) |
發生了什麼
2025 年 12 月 29 日,女孩的家人向警方報案;8 月 31 日,警察局長在議會說,當時筆錄記錄的是強制猥褻 [5]。傷害她的人不是家人。社會局沒有讓她離家,而是「啟動跨網絡討論安全計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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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次是局長拆出來的:面訪 196 次、電訪 240 次、網路聯繫 278 次 [6]。這是做了多少事,不是做了幾次判斷。勵馨基金會說得直接:重點「不是做了多少次,而是有沒有『有效降低孩子的風險』」[7]。
「正式重新評估是哪一天」「安置決定是哪一天」都沒有公開,所以我們不計算任何一段延誤了幾天 [9][10]。
714 案時序(文字表)
從報案到離家,公開資料看得到哪些時點?
| 時間 | 發生什麼 | 誰說的 |
|---|---|---|
| 2025/12/29 | 報案 | 警察局長(中央社 8/31) |
| 2026/6/8 | 學校輔導室紀錄寫下孩子說「我不想住家裡」 | 議員許淑華轉述,紀錄未公開(放言 9/1) |
| 7 月 | 社工發現家庭、社區網絡變動,「認定風險程度改變」 | 市府 8/28 |
| 7 月底 | 社會局評估她不適合繼續在家、但沒有立即危險,依兒少權法第 62 條走一般安置 | 今周刊轉述社會局(聯合報轉載) |
| 8 月中旬 | 孩子出現自傷;取得監護人安置同意書 | 議員新聞資料(中央社 8/26);市府 8/28 |
| 8/26 | 議員記者會;社會局改採緊急安置 | 今周刊轉述;中央社 8/26 |
市府說不清用了哪一本規則
局長 8/26 說,經 SDM(衛福部要求兒保社工使用的「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表)評估,孩子未達安置標準 [6];社會局 8/28 也寫依 SDM「認定風險程度改變」[9]。但 8/31 局長在議會說「此案屬家外案件,是採安全計劃執行」,市長同日在臉書寫,和家庭關係密切的非家人「會被歸類為『家外人士』,不適用SDM安全評估」[5][11]。
情況變了,家外那條路上沒有「立刻重看」
SDM 手冊規定,家中出現影響安全的變化時,「應立刻完成『再次評估』及/或新的安全計畫」(手冊第 20 頁)[13]。但家外那條路上,我們在公開規則裡只找到固定週期:每月訪視、每三個月一份風險再評估表(作業程序第六、八點)[12];臺北家防中心的流程圖是開案 14 日內做案情評估、之後每三個月一份摘要(公開附件第 27 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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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8/31 自己寫:「對孩子來說,風險不會因為一個人被歸類為『家外』,就真的離家很遠」[11]。市府 9/1 宣布新增「類家內」,比照家內處理、納入 SDM [15],9/6 起的書面說法卻改成「研議」[16]。這是市府自己承認的洞,但到 9/25 仍沒有上路日期 [16][52]。
這句話,臺北市其實在兩年前就該聽過一次。剴剴案裡,同樣是「家外」這個標籤,讓重大兒虐檢討沒有啟動(見個案二)[4]。那一次修的是檢討範圍;這一次,家外路上的評估規則還是原樣 [4][12]。
6 月 8 日那句「我不想住家裡」有沒有送到主責社工手上、有沒有觸發重新評估,公開資料答不了 [8]。就算送到了,SDM 手冊也允許社工判斷它不改變結論:孩子說害怕,可以記在「無助狀態」,但「並不表示他是不安全的」(手冊第 22 頁)[13]。
決定之後,沒有時限,也沒有地方去
本案走的兒少權法第 62 條,是由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福利機構「申請」的安置;條文沒有時限、沒有法院,條文列的去處也只有寄養家庭和機構(第 62 條第 1、2 項)[17]。對照第 56 條,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安置,去處包括「適當之親屬、第三人」;緊急安置超過 72 小時要法院裁定(第 56、57 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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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傷之後到 8/26 這段,兩邊的說法並排。社會局:「經專業評估,認定有進一步提升保護措施之必要,啟動安置程序」;「相關評估及準備工作早已啟動,絕非民代所稱在記者會後才啟動」[18]。議員方面:安置進度「卻停留在等待面試及入住評估」(引議員新聞資料;未經證實)[6]。
兩邊都說程序已經啟動,卡的是「決定安置」到「真的離家」之間。這段時間,規則裡沒有人在計時 [17][18]。所以最尖銳的問題是:已經決定要安置之後,為什麼讓她當天離家的是記者會,而不是自傷?要回答,需要自傷後的評估結論和安置媒合紀錄,這些都沒有公開(限制第 2 項)[10]。
孩子自己的意願,各方說法不同:局長說她「強烈的表達他不想到機構」[19];議員說她原本希望和熟識的長輩同住,經評估不適合 [20]。「不想去機構」和「不想住在家裡」並不互斥。她拒絕的可能不是保護,而是當時提供給她的那一種保護。這把問題推回全市:緊急時,孩子到底有哪些地方可以去?(見下文「全市的數字」)[19][20][39]
更正(沿用上一版):更早的版本曾寫第 62 條「要靠監護人同意」。條文寫的是「申請」;取得監護人同意書是本案的實際做法 [17][9]。
發生了什麼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剴剴由兒福聯盟轉介合作的保母全日照顧 [21];12 月 24 日,他在保母家死亡 [2]。保母被判無期徒刑,2026 年 7 月全案定讞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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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監察院糾正三個機關 [2]。衛福部(管出養媒合):出事後查核兒盟,「始發現其收出養媒合服務程序及機制上存有7項缺失」,而「每年之業務檢查及定期評鑑皆未發現」[2]。
新北市(管這個家庭的脆弱家庭服務):轉介兒盟後,「多被動接受兒盟之決策與片面資訊」;孩子在保母家期間「皆未能親見訪視,顯未落實整合性服務」;孩子死後「3個月餘才召開會議精進檢討」[2]。
臺北市(管保母登記):保母依法在臺北登記,市府「未確實查核,對於居家托育人員之輔導管理、監督與檢查流於形式」[2]。
圖 F|一個孩子、三個單位:資訊怎麼流(剴剴案)
三個單位都在,為什麼沒有人看見?
| 連線 | 線型 | 內容 | 依據 |
|---|---|---|---|
| 兒盟社工 → 孩子 | 實線(實際見到孩子) | 9–11 月見到 3 次,之後未再訪視 | 監察院調查報告第 19 頁 |
| 臺北居托中心 → 孩子 | 實線(實際見到孩子) | 9/26 訪視 1 次,紀錄無異狀 | 第 10、27 頁 |
| 新北社福中心 ← 兒盟 | 虛線(只聽轉述) | 配合兒盟評估,透過外祖母間接確認 | 第 10 頁 |
| 家屬 ← 兒盟 | 虛線(只聽轉述) | 保母地址電話寫成兒盟辦公室,無法自行探視 | 第 10 頁 |
| 臺北 ↔ 新北 | 無連線 | 未轉介,「缺乏橫向了解」 | 第 42 頁 |
| 角落註 | — | 12 月下旬無預警訪視改期;家外案件不適用重大兒虐檢討 | 第 40 頁;第 33 頁 |
三個單位都在,資訊只走一條線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把這條線畫得很清楚。保母的地址和電話,在托育契約上都寫成兒盟辦公室,監護人和新北的社工「皆無法自行探視」;新北說出養過程「皆配合及尊重兒盟之評估,主要透過外祖母間接確認」孩子的狀況(調查報告第 10 頁)[4]。臺北的居托中心 9 月 26 日去訪視過一次,訪視紀錄沒有記下任何異狀(第 10、27 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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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6 日,臺北地院一審判兒盟的主責社工過失致死,有期徒刑 2 年、不緩刑;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無罪。她是國內第一位因過失致死被判刑的社工。北檢已於 5 月 15 日上訴 [23][21]。
法院新聞稿有一句話最值得從制度面讀:家屬、兒盟內部和其他外部單位「……均需單向仰賴」這位社工的聯繫與回報,「無從及時介入救援」(「……」處省略「就劉童之實際托育情況」)[23]。法院也寫明,應負保證人地位的是「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之」這位社工,「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引文中社工姓名以「這位社工」代替)[23]。
一位兒盟案關人員在監察院的說法,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我其實不是一個人在服務這個孩子,是社安網共同服務……各網絡都有機會去發現孩子的異樣」(調查報告第 41 頁)[4]。
我們的判斷:法院處理的是個人刑責,但它描述的狀態,是一個制度問題。三個單位都覺得別人也在看,資訊卻只經過一個人,一個人漏看,整張網就跟著漏看 [23][4]。臺北市在監察院的書面說明裡也這樣承認:新北沒有把案件資訊轉給臺北,臺北「雖依相關法規進行訪視,但缺乏對案家情形進一步橫向了解,導致各服務資源未進行整合」(調查報告第 42 頁)[4]。
臺北對監察院說的,比對市民說的多
監察院公布糾正當天,臺北市社會局發新聞稿「嚴正澄清與回應」[24]。新聞稿說,居托中心訪視「皆依中央法規訂定之頻率完成」,9 月 26 日那次訪視「頻率及托育地等皆符合中央規範」;說「剴剴案後第一時間即啟動內部調查」,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進行制度面調查與建議」,小標寫「社會局已完成內外部調查並持續優化」。最後呼籲各界「實事求是」,因為「片面資訊」可能「傷害到第一線托育人員、家長與訪視員的專業信任體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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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件事,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並排著另外幾句話(見下表)[4][24]。
這不是說新聞稿每一句都錯。訪視頻率確實合乎中央規定,監察院也寫臺北「雖依規定進行相關訪視」(第 30 頁)[4]。問題正在這裡:合規,而且流於形式,監察院認定的就是這一點。市府對市民只強調前半句 [4][24]。
市府新聞稿(對市民)與監察院調查報告(對監察院)並排
同一件事,臺北市對市民和對監察院各說了什麼?
| 市府新聞稿(對市民) | 監察院調查報告(對監察院) |
|---|---|
| 訪視「皆依中央法規訂定之頻率完成」 | 社會局副局長坦承:「的確本案訪員僅口頭詢問,沒有確實檢視寶寶日誌,這也是後來我們檢視檢討的地方」(第 28 頁);訪視紀錄寫保母「每天」寫日誌,起訴書卻說這個孩子沒有任何日誌(第 27–28 頁) |
| 另一位家長反映孩子紅屁股,「居托中心有立即介入處理」 | 居托中心是以「電話及LINE聯繫處理」,沒有實地訪視(第 29 頁) |
| 「第一時間即啟動內部調查」 | 「臺北市政府、衛福部於112年12月第一時間知悉,卻也未有積極檢討」(第 32 頁);詢問衛福部得到「家外案件不適用」後「即未依此流程檢討」;正式檢討到 2024 年 3 月輿論爆發後才召開(第 32–33 頁) |
| 「已完成內外部調查」 | 調查的結論,市府沒有公開 |
分類決定了誰要檢討
剴剴案最值得臺北市民知道的一段,在調查報告第 32 到 34 頁。衛福部有一套「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檢討機制:孩子重傷或死亡時,地方政府要召集相關單位,檢討事件原因和修正方向。剴剴死後,臺北市打電話問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是否適用,得到的回覆是:家外案件不適用。臺北自己也有一份重大兒虐計畫,但依衛福部的規定辦理,所以「在詢問衛福部後,即未依此流程檢討」。監察院的評語是,臺北市政府與衛福部「將焦點著重於是否符合屬於家內及家外案件」,直到 2024 年 3 月案件被揭發,三個單位才「緊急檢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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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諮詢的專家說得很白:「重大兒虐檢討是一個方法,他不是為了咎責而是除錯」;「兒童只要疑似虐待,就應該討論檢討,而非都要符合流程、定義才去檢討」(第 33 頁)[4]。英格蘭的法律正是這樣寫的:地方政府只要知道或懷疑孩子受虐或被疏忽,孩子死亡或受重傷,就必須通報國家的檢討小組,條文沒有問傷害者是不是家人(見「國外怎麼補這幾個洞」)[25][26]。
事後,臺北市在 2024 年 5 月 3 日修訂自己的計畫,衛福部 5 月 15 日把保母、寄養家庭、機構人員等都納入檢討範圍(第 34 頁)[4]。這是對準洞的修補。但它修的是「出事之後要不要檢討」,不是「還沒出事時要不要評估」。兩年後的 714 案,「家外」這個分類,還是讓女孩的案子不適用 SDM 安全評估(見個案一)[11]。
改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輿論爆發的同一個月,2024 年 3 月 15 日,基北北桃四位市長開會,提出「兒童保護 7+1 政策」;市長蔣萬安說這是北市提出、獲另外三市支持 [27][28]。我們數了一下原文:7 項精進裡有 5 項以保母為對象,包括訓練、全日托訪視改成每兩個月一次、推薦評鑑、協力圈和紓壓課程;另外 2 項是出養前的照顧條件與訪視,以及三方共訪;「+1」是推廣幼兒專責醫師,當時涵蓋率「未達五成」[27]。其中最貼近接縫的一句寫在出養前訪視那一項:社工每月訪視 2 次,「並應以看到兒童身心情況為原則」,並加強各方社工的「橫向聯繫」。三方共訪當時寫的是「未來將制訂」[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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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 22 日把剴剴糾正案「結案存查」[29]。結案表列出的改善是:衛福部把收出養納入兒少權法修法,重點是「公權力優先介入」,出養要由地方政府評估,「不得逕洽媒合機構」;2025 年 7 到 10 月查核 8 家媒合機構,「全數符合規定」。基北北桃四市的 7+1 政策,落實「三方專業人員共訪機制、資訊共享」。新北訂了督導核閱社工紀錄的稽核機制,並對這個案子的督導「書面警告」。臺北訂了「居家托育人員拒絕訪視或延期訪視因應措施」[29]。
最後一項對準的是一個具體的點:調查報告記載,12 月下旬保母在 LINE 上提到托育地尚未清消,居托訪員就把無預警訪視改到 12 月 26 日(第 40 頁),那時孩子已經死了兩天 [4]。
三方共訪是臺北在新聞稿裡最常提的改革。市府 2026 年 4 月的新聞稿說,它由「縣市主責社工、收出養媒合機構及居托中心」共訪,目的是「減輕單一社工判斷壓力」[30]。方向正對準接縫。但從 2024 年 3 月說「將制訂」到現在兩年半,共訪了幾案、共訪後判斷有沒有不同、意見衝突時誰有權升級,市府新聞稿、監察院結案表都沒有寫 [30][29][27]。市府同一份新聞稿還列了「提升北市全日托保母之訪視頻率」;監察院諮詢的專家早就提醒:「提高訪視率並不是重點,重要是去訪視看到什麼」(調查報告第 43 頁)[30][4]。7+1 自己那句「以看到兒童身心情況為原則」說的是同一件事,但做到了沒有,公開資料看不出來 [27]。
還有一件事沒有答案:監察院要求臺北市「議處失職人員見復」(調查報告第 50 頁)[4]。監察院的兩份結案表都列了新北對督導的「書面警告」,卻沒有列出臺北的議處結果;我們在公開資料中也沒找到 [29][47]。
兒盟公開道歉:「社會安全網在剴剴身上失靈,兒盟作為其中一環,沒有落實社會期待」,並規定風險高的狀況「須於一小時內回報」[21]。
它不能說明什麼:剴剴案不證明 714 案也是同樣的失靈,兩案的年齡、制度與情境都不同。它證明的是兩件事:「每個節點都有人做事,卻沒有人擁有完整的孩子」這種失靈,已經在臺北真實發生過,並被監察院正式糾正;而「家外」這個分類曾經讓一套保護機制沒有啟動 [2][4]。
監察院查到的軌跡
依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調查報告第 5–6 頁;糾正案文第 5–6 頁),這個家庭:2017 年 6 月起,以脆弱家庭(原高風險家庭)開案,2021 年 1 月結案;期間 2019、2020 年兩度有兒少保護通報,「經兒少保護社工調查後,未開案」;2021 年母親有 4 次成人保護通報;同年 11、12 月再有兒保通報,評估後「再次轉脆弱家庭服務」;2023 年 1 月,兒保才正式開案;3 月發生街頭事件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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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結論是:市府雖開案提供服務,「惟結案後案家仍持續有成人保護、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顯見案家暴力行為之系統性結構因素未獲妥適處理」;並指「脆弱家庭服務量能,顯然無法有效處理」這個家的問題(調查報告第 3、6 頁)[1]。
每一扇門,都依自己的指標關上
最刺眼的一段是 2021 年。母親被通報後,家防中心開案,只電訪到她一次,之後聯繫不上(她的手機停用),兩個月後依衛福部指標以「被害人失聯」結案;結案隔天,她又被通報。開案時的審查說明其實已寫:可能有人控制她對外聯繫,「建議聯繫不上可親訪確認案主安全」(調查報告第 9–13 頁)[1]。監察院說這「雖符合結案指標」,但「僅消極以『被害人失聯』進行結案」,「確有未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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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不只這一扇。監察院認定,市府 2021 年 7 月就知道施暴者有飲酒問題,卻到 2023 年 1 月兒保開案後才處理,「實有不當且延宕處遇介入時機」(調查報告第 3、7 頁)[1]。事件後,心理衛生社工開案協助戒酒,他因酒駕入監,衛生局就依指標以「入監」結案;出監前獄方通知衛生局,衛生局又以診斷不符收案標準,不予收案(第 22、25–26 頁)[1]。市府自己在監察院說:「這樣進進出出會讓原本的社區服務歸零……因此我們的策進才會提出一主責多協力的模式」(第 26 頁)[1]。
我們的判斷:成人保護、兒少保護、脆弱家庭、心理衛生,每一個系統都依自己的指標合規地開案、結案。沒有一個系統的指標在問:這個家的暴力,在所有系統加起來之後,有沒有變少?[1]
規則的洞,市府其實自己先看到了
這裡有一個早先版本寫錯的地方,我們要更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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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防中心在 2020 年自己統計:親密關係暴力的再通報案件裡,65% 是前一次「聯繫未果」的案件。它組了督導焦點團體、比較六都做法、請桃園分享經驗,在 2022 年 9 月 7 日訂出聯繫未果案件的新工作策略;市府並向監察院表示,「保護性案件結案後再通報率」從 2021 年的 7.63% 降到 2023 年上半年的 5.73%(調查報告第 14 頁)[1]。
所以,早先版本寫「街頭罰跪案後才改失聯結案規則」並不準確。失聯規則的修補,起點是臺北市自己的數據,早於街頭事件,也早於監察院調查 [1]。監察院 2026 年 3 月結案時列出的規則是:要在不同日期、早中晚不同時段,以電訪、家訪或請網絡成員協訪,至少聯繫 3 次,聯繫不上達 3 個月,才可以「失聯」結案 [32]。
這讓批評更精準,而不是更軟。第一,2020 年數據已經指出這類案件最容易再回來,2021 年 9 月這個有明確警訊的案子仍照舊規則結掉,這是數據在、警訊在(審查說明已建議親訪),卻沒有用上;當時的結案指標本身也允許這樣結案 [1]。第二,再通報率下降的數字是市府自己的報告,比較的是一整年和半年,涵蓋所有保護性案件,不只失聯案件;它只出現在監察院報告裡,我們在市府自己的公開報告中沒有找到 [1]。第三,監察院也要衛福部「建立客觀性結案指標」;衛福部當時在監察院說,「下次再修正開結案評估指標的時候……訂的更詳細」(調查報告第 14 頁)[1][62]。我們搜尋過一次,也翻了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公開的家暴「相關書表」,都沒有找到修正後的全國指標 [46]。
三案並排: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規則在卻沒做
前兩案的「沒做」已由監察院正式認定;714 案的疑點仍停在合理懷疑,因為能證實或推翻它的紀錄都沒有公開(限制第 1–3 項)[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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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並排:規則的洞與規則在卻沒做
哪些是規則本身的洞,哪些是規則在卻疑似沒用上?
| 案件 | 規則本身的洞 | 規則在,卻疑似沒用上 | 市府的原因分析在哪裡 |
|---|---|---|---|
| 街頭罰跪 | 舊結案指標允許「失聯」結案(改前);各系統各自依指標結案,沒有人看總帳 | 審查說明已建議聯繫不上就親訪,實際只電訪就結案(監察院認定);市府 2020 年的數據已指出失聯案最易再通報,卻沒有用在這個案子上 | 在監察院調查報告裡(65%、一主責多協力);市府自己沒有公開發表 |
| 剴剴 | 出養前由媒合機構自行安置,沒有跨縣市通報;家外案不在重大兒虐檢討範圍(已修) | 新北未親見訪視;臺北訪視只口頭詢問、「流於形式」(監察院認定,臺北副局長坦承部分) | 在監察院調查報告裡(「缺乏橫向了解」);市府新聞稿說完成內外部調查,結論未公開 |
| 714 | 家外案找不到事件觸發的重新評估;第 62 條無時限、無法院;升級到高層會議沒有公開的觸發條件 | 6/8 訊號有沒有觸發重看?自傷後為何等到記者會?(合理懷疑,未證實) | 9/4 檢討會保密,議員要求一個月內提出的報告截至 9/25 未公開 |
全市的數字:一座城市每年看見六千個孩子,後來呢?
這一段把三個個案拉回全市:案子不是特例,數字能說到哪裡 [33]。
讀下去
被看見的孩子變多了。臺北兒少保護通報調查處理的人數,2021 年 4,209,2024 年 6,244,2025 年 6,353 [33]。這不代表兒虐變嚴重,通報行為與統計口徑都會影響總數;但第一線要處理的量確實變大了 [33]。
看見之後去了哪裡,公開數字說不清。2024 年被調查的 6,244 人中,1,077 人進保護服務,4,978 人列為「轉介其他資源」[34]。這一大類包括轉給學校處理的校園案件等,不是「4,978 個孩子都被接住」,也不是「都被漏接」;公開表看不出誰真的收了案 [34]。
離開系統的原因,一半以上是「其他」。2024 年結案或轉案的 1,598 人中,815 人(51.0%)的原因是「其他」;2025 年是 57.6%,2026 上半年 61.8% [35]。「其他」不等於結案有問題,但外界無從知道這些孩子怎麼離開、後來好不好 [35]。
臺北量過「後來呢」,而且不只一次。這是對「政府只會算工作量」最強的反證。2022 年的市府計畫記錄:2021 年符合中央列管指標的高風險案件 90 件,只有 46 件進跨網絡會議討論;未納入的案件中,有 24 件在一年內再被通報,市府據此在 2022 年改為「符合指標均納入討論」[36]。2020 年的會議資料記錄:討論的 18 案中 15 案解列,突破拒訪 9 案全數成功 [37]。家防中心 2020 年算出失聯案占再通報 65%,也據此改了做法(見個案三)[1]。
這證明兩件事:臺北有能力量結果,也不只一次因為結果改規則。所以我們的批評不是「政府不會量」,而是這些結果數字,多半是在監察院調查或內部計畫裡才出現;市府自己在議會的工作報告,寫的是開了 12 場會、討論 58 案(工作報告第 39 頁)[38]。我們沒有在之後的公開資料找到同一套結果指標(公開找不到,不等於內部沒有)[36][38]。
緊急時能去的地方在變少、變窄。太報整理衛福部統計:2020–2025 年,臺北 274 人次緊急安置中,233 人次(85%)進機構,「連續6年沒有任何一人次進入寄養家庭」;全國同期約 19% 進寄養家庭 [39]。寄養家庭從 2021 年底 121 戶降到 2025 年第三季 66 戶 [40];機構名義床位從 2015 年下半年 488 床降到 2026 上半年 341 床 [41]。法律卻要求依序先考慮親屬、熟人、寄養家庭,最後才是機構 [42]。
一位安置機構社工在投書裡提醒:「『有空床』和『這張床能接這個孩子』完全是兩回事」[43]。這些數字能說的是:臺北的孩子如果需要緊急離家,幾乎只能進機構。對一個「不想去機構」的 10 歲孩子,這是很具體的限制 [39][19]。它們不能說的是:714 案因為沒床而晚了,市府從沒這樣說過,媒合紀錄也沒有公開 [9]。
圖 B|臺北兒保調查處理人數,2017–2025
臺北第一線每年要處理多少被通報的孩子?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圖 C|兒保結案原因歸在「其他」的比例,2017–2026 上半年
孩子離開兒保系統時,有多少原因只看得到「其他」?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圖 D|被緊急帶離家時,孩子去了哪裡:臺北,2020–2025
臺北的孩子被緊急帶離家時,去了哪裡?
合計 274 人次,長度與數值成正比
- 1 機構233 人次85%
- 2 寄養家庭0 人次寄養 0
- 3 其他(報導未細分)41 人次15%
圖 D|被緊急帶離家時,孩子去了哪裡:全國,2020–2025
全國同期緊急安置有多少進入寄養家庭?
合計 4,960 人次,長度與數值成正比
- 1 寄養家庭942 人次19%
- 2 其餘(不自行拆開)4,018 人次81%
圖 E(左)|臺北寄養家庭戶數
家庭式去處有沒有在變少?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圖 E(右)|臺北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名義床位
機構床位有沒有在變少?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十年加了人、工具和會議
2014 年起,第一線兒保社工全面使用 SDM 安全評估;衛福部同時承認,之後評估「是否有再受到虐待風險部分,尚缺乏具備實證基礎之本土化評估工具」[44]。
讀下去
2018–2025 年,社會安全網兩期:第一期 3 年近 70 億元、增聘社工 2,440 名;第二期規劃 407 億餘元,其中寫要擴增「親屬安置、寄養家庭、團體家庭」[45]。同一段時間,臺北緊急安置沒有一人次進寄養家庭 [39]。
修補的節奏:失聯規則是臺北自己從數據看到而修的(2020–2022)[1];剴剴案後的 7+1 在輿論爆發的 2024 年 3 月提出 [27],重大兒虐檢討範圍、拒絕訪視因應措施則在監察院調查期間與之後陸續修 [4][29];714 案後宣布「類家內」,是議員記者會之後 [15]。
這些改革大多加在節點上,7+1 的八項裡有五項以保母為對象就是一例。三個案子掉下去的地方,卻都在節點和節點之間 [27]。
承諾追蹤表
我們要直接批評的是:臺北市會檢討,也做過好的檢討,但檢討的啟動和公開,都要靠外力。剴剴案的正式檢討,是輿論爆發後才開;7+1 也是在那個月提出;市府交代原因的話,我們是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裡讀到的;市府對市民發的新聞稿,強調的是「合規」和「嚴正澄清」,說已完成內外部調查,卻沒有公開任何一條結論 [4][27][24]。街頭罰跪案,市府自己算出 65% 並改了規則,這麼好的學習,也只在監察院報告裡看得到 [1]。714 案,市府至今沒說明用了哪套規則、自傷後怎麼處理、為什麼選第 62 條、等了什麼,檢討會還是保密的 [52]。
不公開個案紀錄,理由可以理解(社會局以個資與社工倫理為由)[10];但不公開個案紀錄,不等於不能公開檢討結論。監察院能在遮隱個資後公開整份調查報告,市府也能 [4]。沒有公開的原因分析,外界就無法判斷每一次的「補一個點」是不是對準了洞。以 714 案看,「類家內」對準的是分類的洞;家外案沒有事件觸發的重新評估、第 62 條沒有時限、心理諮商是「得」不是「應」(兒少權法第 64 條),這三個洞都沒有措施對應 [15][12][17]。
承諾追蹤表(截至 2026/9/25)
誰、何時承諾了什麼,公開資料看得到兌現到哪裡?
| 誰、何時 | 承諾了什麼 | 公開資料看得到的進度 |
|---|---|---|
| 臺北市家防中心,2020–2022 | 依自己的統計調整「聯繫未果」做法,2022/9/7 訂版 | 已做。市府向監察院報再通報率 7.63%→5.73%(市府自報);監察院 2026/3/18 結案存查。新規則上路後的結果,市府沒有自己公開。 |
| 衛福部,2023/12 在監察院 | 「下次再修正開結案評估指標的時候……訂的更詳細」 | 一次搜尋加上保護服務司公開的家暴「相關書表」頁,都沒找到修正後的全國指標。 |
| 基北北桃四市,2024/3/15 | 「兒童保護 7+1 政策」:出養前訪視每月 2 次、「以看到兒童身心情況為原則」;「未來將制訂」三方共訪;全日托訪視每兩個月一次;推廣幼兒專責醫師等;四市「共同承諾」落實 | 監察院結案表寫「落實三方專業人員共訪機制、資訊共享」;臺北新聞稿 2025/5/29、2026/4/16 再提。共訪案數、效果、專責醫師涵蓋率都找不到。 |
| 臺北市政府,2024/5 | 修訂重大兒虐檢討計畫,家外照顧者納入(衛福部同月跟進) | 已做(剴剴案調查報告第 34 頁)。 |
| 臺北市社會局,2025/5/29 | 「已完成內外部調查」 | 調查結論沒有公開。 |
| 監察院要求臺北市,2025/5 | 「議處失職人員見復」 | 監察院兩份結案表都沒有列出臺北的議處結果;新北的督導則列了「書面警告」。 |
| 衛福部,剴剴案後 | 收出養「公權力優先介入」納入兒少權法修法;修《兒童托育服務法》 | 兒少權法修正草案 2026/4/21 預告,含收出養「強化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5–6 月辦 5 場公聽會,「刻正彙整各界意見續行研議」。社家署長 6 月說「預估8、9月可送行政院審查」;一次搜尋沒找到行政院已通過的消息。《兒童托育服務法》4/14 三讀、5/8 公布,施行日期未定。 |
| 衛福部次長,2026/4/24 | 比照《醫療法》研議修《社工師法》;建「社工專業審議鑑定機制」;「最快在下個會期提出修法」 | 兩次搜尋都沒找到草案。 |
| 市長,2026/8/29 臉書 | 認同「去機構化」,將持續增加寄養家庭、團體家庭(太報轉述) | 8/31 提出的措施沒有寄養、團體家庭的增量目標。 |
| 市長,2026/8/31 臉書 | 類家內納入 SDM;「強化第二道防線」;增設「短期家庭式庇護處所」;支持第一線 | 類家內 9/6 起改稱「研議」;四項都沒有上路日期、數量或預算。 |
| 市長,2026/8/31 議會 | 9/4 開檢討會 | 已開,會議保密;說會再開,至今找不到第二次會議。議員要求一個月內提出的調查報告,截至 9/25 沒有公開。 |
國外怎麼補這幾個洞
下面不是排名,各地法律與資源都不同。只放我們逐字讀過原文的做法 [53][54][25]。
外國的數字不是臺北的標準,英格蘭的 23% 也不能拿來和臺北比。帶回來的是問法:臺北的孩子結案之後,多久回來、回來時是不是更嚴重?臺北在 2020、2021 年都這樣問過,而且答案改變了規則;問題是答案沒有定期公開 [56][36][37]。
英格蘭那一列要看清楚它證明什麼:它證明「不看傷害者身分、只看孩子受了什麼傷」的通報與檢討觸發條件是寫得進法律的,剴剴案那種「先問家內還是家外」的卡關,換一種寫法就不會發生 [25][26][63]。它不證明英格蘭的檢討做得比較好,也不告訴我們英格蘭怎麼對外公開檢討結果;那部分寫在政府的實務指引裡,我們這次沒有讀(限制第 15 項)[26]。
日本那一列也要看清楚:它的兩個月管的是孩子已經被保護之後的期間,不是從「決定保護」到「真的離家」要等多久。714 案最尖銳的那段等待,日本條文也沒有直接回答 [58]。
國外怎麼補這幾個洞
別處用什麼寫法處理臺灣的這幾條接縫?
| 臺灣的接縫 | 別處的做法 | 來源 |
|---|---|---|
| 分路看施害者身分(714、剴剴的檢討) | 蘇格蘭把鄰居、家庭朋友等「與家庭親近或為家庭所熟識的人」造成的性侵害,算在「家庭內」;跨機構討論家內、非家內都適用 | 蘇格蘭全國兒保指引 4.169、3.26 |
| 出事之後誰啟動檢討(剴剴) | 英格蘭:地方政府只要知道或懷疑孩子受虐或被疏忽,孩子死亡或受重傷,就「必須」通報國家兒保實務檢討小組;地方的警察、衛生、社政夥伴要建立機制,找出對轄區有重要意義的重大案件,檢討他們認為合適的案件,目的是找出「應該做的改進」。條文只看虐待或疏忽和後果,沒有依傷害者是不是家人區分 | 《2004 年兒童法》第 16C、16F 條 |
| 誰擁有全貌、意見不一時誰拍板(剴剴、714) | 蘇格蘭:兒保調查要有一位具社工資格的「主責專業人員」;各機構意見不一時請高階主管諮商,不得拖過 24 小時 | 蘇格蘭指引 3.53、3.54 |
| 新訊號出現時誰重看(714) | 蘇格蘭:出現可能改變回應的新資訊時,可以重開跨機構討論 | 蘇格蘭指引 3.56 |
| 孩子的意願(714) | 英格蘭《兒童法》第 47 條第 5A 項:決定採取行動前,要在可行範圍內確認孩子對這個行動的意願與感受。臺灣的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也要增訂「尊重兒童意見」原則,但還沒送進立法院 | 英國法規資料庫;衛福部 4/21 |
| 「後來呢」有沒有人量(全市、街頭罰跪) | 英格蘭追蹤孩子第一次被轉介後 1、3、5 年內有沒有再回來,以及回來時介入是否變重(2019 年初次轉介者,1 年內 23%、5 年內 49% 再轉介);澳洲政府報告把「第一次判定不成立後,3 個月、12 個月內又被證實受虐」列為安全指標,並明講這不等於第一次判錯 | 英格蘭教育部 2026/2/26;澳洲生產力委員會 |
| 同意型安置沒有外部審查與時限(714) | 日本:非同意的一時保護要在七日內請法官核發保護狀;親權人同意的則不必,這點和臺灣一樣;保護期間以兩個月為原則,到期要重新決定 | 日本《兒童福祉法》第 33 條 |
每一方的難處
第一線社工與督導。714 案動員 52 名社工、6 名督導 [59],但受保密義務約束,不能公開紀錄為自己說明。剴剴案之後,社工第一次被判過失致死;21 所大專社工系在宣判前發聯合聲明,「社工不應承擔超乎職權的保證人責任」[23](公視報導為 19 個系所,數字不一 [22])。議員苗博雅形容 714 案是「高層擺爛,基層代償」[60]。本文對 714 案的疑點,恰好都要靠這些人的紀錄才能排除。
民間受託單位(業者)。兒盟承認「作為其中一環,沒有落實社會期待」[21]。它的社工在監察院說:「我們沒有公權力」,「我覺得政府讓民間單位承擔這個托育部分,是很困難的」(調查報告第 7 頁)[4]。監察院諮詢的專家也說,民間主導收出養,「也導致民間團體承擔高度責任」(同頁)[4]。安置機構被期待「不要拒收」,接了高需求的孩子,又要承擔人力與安全的風險 [43]。寄養家庭在老化,年輕家庭常被工時、居住與育兒壓力擋住(家扶陳乘斌)[39]。
保母。7+1 八項裡有五項落在保母身上:更多訓練時數、更密的訪視,也有紓壓課程和諮商轉介 [27]。市府 5/29 新聞稿擔心「片面資訊」傷害的,第一個列的就是「第一線托育人員」[24]。這些措施的對象是全市的保母,不只出事的那一位。保母們自己怎麼看這些措施,我們這一輪沒有查。
官方。臺北市發新聞稿「嚴正澄清」監察院對居托管理的認定,並擔心「片面資訊」傷害第一線的「專業信任體系」[24];市長說不希望社工的付出「被抹煞、被誤解」[20]。剴剴案的保母未經申請就換了托育地點,居托中心「無從得知」,這是市府在監察院說明的實際難處(調查報告第 26 頁)[4]。但官方的難處不能取代官方的交代:市府自己說完成了調查,就該公開結論 [24]。
孩子。714 案女孩的意願被市府與議員各自引用,方向相反 [19][20];議會質詢時,一位官員公開說出她的心理衡鑑結果,被議員當場制止 [51]。剴剴還不會說話,監察院寫他「極度仰賴外界辨識及發現」(調查報告第 9 頁)[4]。三個孩子都是各方說法的依據,也都是最沒辦法替自己說話的人。
家人。714 案走的第 62 條安置,實際上以監護人的同意書開始 [9],安置能不能開始,一大部分交在家人手上;局長在議會說,女孩的母親「現場有制止」,這是市府把本案當家外案的理由之一(官方說法)[5]。剴剴案裡,家屬也和其他單位一樣,只能「單向仰賴」一位社工的回報 [23];監察院記載,家屬曾提議由孩子原本熟悉的保母繼續照顧,但兒盟回覆「無徵召新保母」(調查報告第 12 頁)[4]。
學校、警察、醫師與檢察官。714 案學校可能最早聽到孩子說「不想住家裡」,但學校紀錄怎麼變成社工的判斷,是兩個系統之間的交接 [8]。剴剴案裡,牙醫曾建議保母帶孩子去大醫院檢查,但沒有通報;監察院說這「凸顯基層醫事人員對於兒虐之敏感度不足」(調查報告第 45 頁)[4]。714 案的法律定性與是否起訴,議員與局長說法相反,地檢署沒有公開說明 [51]。
鄰里。714 案的安全計畫靠幾位鄰里長輩撐著;市府說,曝光後的鄰里壓力讓這個網絡消失了 [9]。
民眾怎麼說
三個案子有一個共同點:讓系統全速動起來的,常常是外面的眼睛。街頭罰跪那一晚,是民眾拍照上傳社群、媒體報導後才傳開,之後市府聲請緊急保護令(調查報告第 4–5 頁)[1];剴剴案的正式檢討,是 2024 年 3 月輿論爆發後才召開(調查報告第 33 頁)[4];714 案是議員記者會後改採緊急安置(今周刊轉述社會局)[10]。這是公民監督的力量,也是一個警訊:一套保護系統,不應該要靠曝光才升級、才檢討。
憤怒。714 案曝光後,一個有平台驗證標記、未表明身分的 Threads 帳號公開表示,等了約 240 天市府都沒有介入,要求究責,貼文被大量轉傳(未經證實)。一篇自由評論網讀者投書寫:「市府真正需要公布的不是漂亮的服務次數,而是這個案件每一個風險節點為何沒有觸發升級機制」(投書)[61]。
要改制度。剴剴案社工宣判前,藝人與律師在「國際社工日」連署提出改革訴求,包括「出養評估與安置要回歸公權力主責」、「建立不預告訪視與多方訪視協作制度」、訪視紀錄「數位透明化」[22]。其中第一項的方向,衛福部已寫進兒少權法修正草案(見承諾表)[48]。
替第一線擔心。多位基層社工自發到庭旁聽,把詢答內容公布在社群平台 [23]。司改會執行長李明洳(律師兼社工師)說,判決建立的標準「可能進一步形塑未來社工的工作配置,甚至影響個人職涯選擇」[23]。
憤怒和擔心指向同一個地方:民眾要的是有人負責,第一線怕的是責任都落在一個人身上。這正是接縫問題:制度沒有安排「誰擁有整個孩子」,出事時,責任就只能找一個人扛 [23][61]。我們仍找不到自稱參與或熟悉 714 案的社工、教師公開談本案的第一手貼文(限制第 10 項)。
這次查到哪裡
可以說:三個孩子都被看見了很多次。問題不在沒有服務,而在接縫:資訊只經過一個人(剴剴)、每個系統依自己的指標合規地放手(街頭罰跪)、決定之後沒有時限也沒有合適去處(714)[1][4][23][17][39]。
讀下去
「家外」這個分類,曾讓剴剴案的重大兒虐檢討沒有啟動(監察院認定);2024 年補了檢討範圍,但 714 案裡,同一個分類仍讓 SDM 安全評估不適用(市長說法)[4][11]。英格蘭的法律證明,重大案件通報與檢討的觸發條件可以不問傷害者身分 [25][26]。
前兩案的缺失已由監察院正式認定;臺北市對監察院承認的缺失(只口頭詢問、缺乏橫向了解),比它在新聞稿裡對市民說的多 [2][1][4][24]。
臺北會量結果,也曾因結果改規則(失聯 65%、24 件再通報),但這些數字多半只出現在監察院或內部計畫文件裡 [1][36]。市府說完成了剴剴案的內外部調查,結論沒有公開;714 案的檢討會保密 [24][52]。2024 年 3 月承諾「將制訂」的三方共訪,兩年半後仍沒有任何公開的案數或成效 [27][29][30]。
臺北緊急安置 85% 進機構、寄養 0,和法律要求的「親屬、熟人、寄養優先」倒著走 [39][42]。
不能說:我們不能說 714 案有人怠惰、6 月的訊號被忽略、自傷後拖延了,或床位不足讓她晚了離家。這些都是合理懷疑,證據停在本案的評估與媒合紀錄,而它們沒有公開 [10]。我們也不能說剴剴案證明了 714 案同樣失靈,或說全市「其他」結案的孩子不安全 [35]。市府自報的再通報率下降,我們無法獨立驗證,也不能歸功於單一規則 [1]。三方共訪找不到公開成效,不等於沒有做。完整清單在文末「本報導的限制」[29]。
這個問題一開始是「714 次,為什麼還沒安置」。把剴剴、街頭罰跪和全市數字放在一起之後,它變成了另一個問題:當一個孩子同時屬於很多人,誰負責把他當成一個完整的人來看?[3][4][1]
一個不可能零失誤的制度,要怎樣才值得信任?我們認為至少要做到四件事:說清楚自己在一個孩子身上用了哪一套規則,而且分類不能讓保護機制關掉;情況變了,有人被要求回頭重看;決定之後,有人計時,也真的有地方可去。第四件事:出事之後主動檢討,並公開告訴市民查到什麼、改了什麼、後來孩子怎麼了。臺北做過其中幾件,只是多半要等監察院來問 [1][4][11][17]。
圖 G|三個孩子、四種問題:各落在哪裡,證據走到哪裡
每一個問題是規則的洞、執行、專業判斷還是資源?市府的措施對準了哪一格?
| 問題類型 | 案件與證據狀態 | 市府對應措施 |
|---|---|---|
| 規則的洞 | 街頭:失聯可結案(市府自己發現並修) | 失聯規則(已做,結果只有市府自報) |
| 規則的洞 | 街頭:各系統依指標各自結案(監察院) | 無 |
| 規則的洞 | 剴剴:出養監督未發現 7 項缺失(監察院) | 7+1 與三方共訪(2024/3 承諾,進度未公開) |
| 規則的洞 | 剴剴:家外不適用重大兒虐檢討(監察院,檢討範圍已修) | 重大兒虐檢討範圍(已做) |
| 規則的洞 | 714:家外無事件觸發重看(公開規則) | 類家內(研議中) |
| 規則的洞 | 714:第 62 條無時限、升級無觸發條件、諮商是「得」(公開規則) | 無 |
| 規則在、疑似沒用上 | 街頭:未依審查說明親訪(監察院) | 失聯規則(已做) |
| 規則在、疑似沒用上 | 剴剴:未親見訪視、訪視只口頭詢問(監察院;臺北副局長坦承) | 拒絕訪視因應措施(已做);7+1 與三方共訪(進度未公開) |
| 規則在、疑似沒用上 | 714:6/8 訊號、自傷後等待(合理懷疑,未公開) | 無 |
| 專業判斷 | 714:一開始的安全計畫;孩子意願的權衡 | 無 |
| 有沒有地方去 | 全市:緊急安置 85% 機構、寄養 0;寄養家庭與床位減少 | 短期家庭式庇護(無時程) |
| 原因分析在哪裡公開 | 街頭=監察院;剴剴=監察院(市府結論未公開);714=未公開 | — |
本報導的限制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政府新聞稿與報告、監察院調查報告與糾正文件、議會公開紀錄、法院判決的公開報導、中央法規與訓練教材、外國政府公開的法規與指引、新聞報導、評論與投書;我們也搜尋了社群上的公開貼文。我們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也沒有透過任何人詢問。下面這些關鍵資訊,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們若公開,可能改變的結論如下 [1][4][3]。
1. 714 案實際填過的評估表與日期(SDM 安全評估表、家外調查報告,或兩者都有;有沒有改列家內)。這決定市府兩個版本哪一個描述了實際情況,也決定「立刻重新評估」的規則是否適用 [6][11][13]。
2. 714 案自傷後的評估紀錄、8 月中到 8/26 的安置媒合紀錄,以及選第 62 條的理由。有了這些,「自傷後為何等到記者會」會被證實或排除;如果每一步都在幾天內接續完成,問題就主要落在安置量能 [9][18]。
3. 714 案 6/8 學校紀錄的通報日期與內容,以及之後的下一次正式評估。這決定 6 月的訊號有沒有被用上 [8]。
4. 714 案心理衡鑑與諮商的實際安排 [51]。5. 714 案孩子的離家意願在表上怎麼記、熟識長輩那條路為何不適合 [19][20]。
6. 議會 8/28、8/31 的大會速記錄。我們最後一次查核是 2026 年 9 月 25 日,列表最新一筆仍是 7 月 29 日。上線後可確認局長、市長的原話 [65]。
7. 臺北家外性侵害案的再評規定、社安網會議的升級條件。若有明文,714 案的「規則的洞」就要改寫成「規則有沒有被執行」[14][12]。
8. 臺北兒保社工的實際人數與案量、團體家庭與短期家庭式庇護的床數、「委由親屬照顧服務」的服務量 [38]。
9. 圖 D 依據的衛福部原始統計表。我們逐字讀過太報的報導,沒讀到原表;口徑若不同,比例可能改變 [39]。
10. 第一線人員的公開第一手說法。我們的工具無法登入 Threads 與 Facebook,搜尋範圍有限 [23]。
11. 714 案的司法程序(有沒有起訴、以什麼罪名)[51][5]。
12. 714 案 9/4 檢討會的結論與原因分析;若公開,可以檢查四項措施是否對準原因 [52][11]。
13. 臺北市剴剴案內外部調查的結論、外部專家的建議,以及議處失職人員的結果。我們讀了市府 5/29 新聞稿全文、監察院調查報告和結案表;市府交代原因的話只在監察院報告裡,調查結論本身沒有公開。若公開,可以判斷「拒絕訪視因應措施」「三方共訪」「提高訪視頻率」是否對準市府自己找到的原因。三方共訪的案數與效果、幼兒專責醫師的涵蓋率也沒有公開 [24][4][29][47]。
14. 「失聯結案」新規則上路後的再通報結果,以及 2022 年之後高風險跨網絡案件的結果指標(解列後多久再通報)。市府向監察院報的 7.63%→5.73% 是自報、涵蓋所有保護性案件;若有依年度、依結案原因拆開的公開數字,可以回答「補了點之後,孩子是不是更安全」[1][32][36]。
15. 國外重大案件檢討的實際運作。我們讀了英格蘭《2004 年兒童法》的通報與檢討條文,沒有讀英格蘭政府說明檢討怎麼做、結果怎麼公開的實務指引;若讀到,可以對照臺灣「檢討結論不公開」的做法。兒少權法修正草案的條文本身我們也沒有讀,只讀了衛福部新聞稿與監察院結案表 [25][26][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