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一對母子在臺北街頭被罰跪。民眾拍下照片貼上網,媒體報導後,這件事才傳開;監察院事後認定這是家庭暴力。調查發現,這個家庭從 2017 年起就陸續被通報:脆弱家庭、成人保護、兒少保護都有,市府也都開過案(監察院調查報告第 3、5 頁)[1]。
三個臺北的孩子、一座城市的數字,和一串還沒兌現的承諾
2023 年 12 月,年幼的剴剴在等待出養期間,死在保母家。他同時落在三套制度裡:新北市的脆弱家庭服務、兒福聯盟的出養媒合,還有臺北市的居家托育管理。監察院認定衛福部「怠失」、新北市和臺北市「違失」[2]。
我們的判斷
我們讀了三個案子的官方文件、監察院兩份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法院判決的公開說明、審計部臺北市 2025 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以及臺北市近十年的兒保數字[1][4][23][64][33]。
圖 A|三個孩子,同一條接縫
三個情境不同的案子,為什麼要放在一起讀?
| 案件 | 被看見 | 誰擁有全貌 | 訊號變了誰回頭 | 決定之後去哪裡 | 誰啟動檢討 |
|---|---|---|---|---|---|
| 街頭罰跪(2017–2023) | 2017 起脆弱家庭、成保、兒保多次通報(監察院認定) | 成保、兒保、脆弱家庭、心理衛生各自依指標開結案(監察院認定) | 失聯即可結案(改前),結案隔天再通報(監察院認定) | 事件後緊急保護令、安置母子(監察院認定) | 家防中心 2020 自行統計並改規則;監察院調查 |
| 剴剴(2023) | 新北脆弱家庭+兒盟出養+臺北居托(監察院認定) | 各單位單向仰賴一名社工回報(法院一審) | 未親見訪視;訪視只口頭詢問(監察院認定) | 待出養期間住媒合機構的合作保母家(監察院認定) | 家外不適用重大兒虐檢討,輿論後才檢討(監察院認定) |
| 714 案(2025–2026) | 714 次訪視聯繫(市府公開) | 市府說不清用哪本規則(媒體轉述) | 家外路上找不到立刻重看的規定(公開規則+合理懷疑) | 第 62 條無時限;緊急安置 85% 進機構(公開規則+合理懷疑) | 9/4 檢討會保密;議員要求、市長答「會」的一個月調查報告未見(未公開) |
讀下去
我們的判斷是:這三個孩子掉下去的地方,都不在「沒人服務」,而在接縫上。每個單位都能說自己「合規」,孩子卻還是沒被接住[1][4][3]。
一、很多人各看一塊,沒有人擁有整個孩子。剴剴案裡,新北、兒盟、臺北各有職責;法院說,家屬和其他單位都只能「單向仰賴」同一位社工的回報[23][4]。
二、訊號一再出現,每個系統卻都能依自己的指標放手。街頭罰跪案的母親聯繫不上,家防中心依指標以「失聯」結案,隔天她又被通報;監察院說這「雖符合結案指標」卻「確有未當」[1]。714 案被分在「家外」那條路,公開規則裡找不到「一有變化就重新評估」的要求[12][14]。
三、決定之後,沒有地方去,也沒有人計時。714 案女孩在 7 月底被評估不適合在家,到 8/26 記者會後才離家[10]。臺北 2020 到 2025 年緊急安置的 274 人次中,85% 進機構,連續六年沒有一人次進寄養家庭[97][39]。
剴剴案的監察院調查報告全文,讓我們看到一個把兩個案子連起來的機制:「家外」這個分類,會讓一整套機制不啟動。剴剴死後,臺北市去問衛福部要不要啟動重大兒虐檢討,得到的答覆是家外案件不適用;監察院說,臺北市政府與衛福部都把焦點放在「是否符合屬於家內及家外案件」,正式檢討一直拖到三個月後輿論爆發(調查報告第 32–33 頁)[4]。2024 年,臺北和衛福部都把檢討範圍補上了保母[4]。兩年後的 714 案,同一個「家外」分類,讓女孩的案子不適用 SDM 安全評估,這是市長自己說的[11];而這個分類本身,議員在議會當場提出異議,市府沒有公開它的依據(見個案一)[60][71]。補了檢討的範圍,沒有補評估的分流。
市府的檢討也有同一個特徵:要外面的人逼,才看得到。臺北其實做過原因分析,而且有些分析得很好,但我們讀到的都在監察院報告裡,是監察院調查時市府交出去的;市府自己對市民公開的,是新聞稿裡的「嚴正澄清」和一串措施名稱[1][4][24]。剴剴案居托訪視紀錄的日期和實際訪視日不符,這是檢方起訴時指出的(訪視員開庭坦承,辯方稱是登記疏失);市府的行政調查沒有問出來(見個案二)[79][83][86]。兒保案件調查卡住的數字也一樣,是審計部查出來的;市府回應時說「並非行政調查逾期未完成」,卻沒有公開這 303 件裡各有多少是哪種情形(見「全市的數字」)[65][52]。
發生了什麼
2025 年 12 月 29 日,女孩的家人向警方報案;8 月 31 日,警察局長在議會說,當時筆錄記錄的是強制猥褻[5]。依社會局長在議會的說法,本案屬家外案件,傷害她的人不是家人(官方說法,議員對案件分類的不同說法見下文)[5]。社會局沒有讓她離家,而是「啟動跨網絡討論安全計畫」[3]。
714 案時序(文字表)
從報案到離家,公開資料看得到哪些時點?
| 時間 | 發生什麼 | 誰說的 |
|---|---|---|
| 2025/12/29 | 報案 | 警察局長(中央社 8/31) |
| 2026/6/8 | 學校輔導室紀錄寫下孩子說「我不想住家裡」 | 議員許淑華轉述,紀錄未公開(放言 9/1) |
| 7 月 | 社工發現家庭、社區網絡變動,「認定風險程度改變」 | 市府 8/28 |
| 7 月底 | 社會局評估她不適合繼續在家、但沒有立即危險,依兒少權法第 62 條走一般安置 | 今周刊轉述社會局(聯合報轉載) |
| 8 月中旬 | 孩子出現自傷;取得監護人安置同意書 | 議員新聞資料(中央社 8/26);市府 8/28 |
| 8/26 | 議員許淑華記者會;社會局改採緊急安置 | 今周刊轉述;中央社 8/26 |
市府說不清用了哪一本規則
局長 8/26 說,經 SDM(衛福部要求兒保社工使用的「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表)評估,孩子未達安置標準[6]。市府同日的新聞稿把不安置的理由寫成兩套並列:依 SDM,「並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以及兒童意願、兒童與父母不任意分離原則,安置並非唯一處理方式,分離應作為最後手段」[3]。社會局 8/28 說明啟動安置時,寫的是「兒少最佳利益」和依 SDM「認定風險程度改變」,兒童意願與不分離原則不再列為判斷依據[18]。但 8/31 局長在議會說「此案屬家外案件,是採安全計劃執行」,市長同日在臉書寫,和家庭關係密切的非家人「會被歸類為『家外人士』,不適用SDM安全評估」[5][11]。
讀下去
衛福部的作業程序是依「誰傷害孩子」分路:家人傷害走第 1 類、用 SDM;非照顧者所為的走第 2 類(家外),其中性侵害「得轉依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辦理」(作業程序第三、五點)[12]。最能讓市府兩個說法同時成立的讀法是:案子一直是家外案,只有在考慮要不要帶離時,才拿出 SDM 表(第九點允許這麼做)[12]。本案實際填過哪張表沒有公開(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 項)[9]。
連「這是哪一種案子」都有爭議。8/31 市政總質詢,議員苗博雅說,女孩曾自述有對價、而且涉及家人,主張本案應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理;她當場以議員身分通報本案為性剝削個案,要求市府走調查程序、一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議員說法,未經證實)[60][71]。局長答「目前屬於兒少性侵害」,警察局長說筆錄沒有提到對價;局長會後再說沒有對價關係,「若議員有證據的話,可以提供給他們送到法院」(官方說法)[51][60]。
局長在議會說女孩母親「現場有制止」(見「每一方的難處・家人」),這是市府把本案當家外案的理由之一;議員的說法正好相反[5]。若議員的說法成立,本案就不只是家外性侵。兩種分類走的是不同的法律和流程,誰對,要看筆錄和調查紀錄,兩邊都沒有公開。議員的當場通報有沒有被受理、查了什麼、結論是什麼,到 10 月 6 日我們在市府和社會局的公開資料中沒有找到(見承諾表)[60][91][92]。
同一場質詢裡,市府對孩子的隱私用了兩套標準。議員問孩子有沒有接受心理師諮商、安排了幾次,家防中心主任回答醫院做過心理衡鑑、後續會安排諮商,接著脫口說出了孩子的心理衡鑑結果。議員當場制止:「你退下!有人叫妳揭露小朋友有什麼樣的病症?」[51][98]。到了質詢後段,議員追問案情時,局長插話說:「議座,現在是在很多媒體的情況下,孩子都還在上學,所以是需要這樣嗎?」[60]。
這個先後順序,我們用公開的質詢完整版影片的公開字幕文字核過:衡鑑結果是官員在回答諮商問題時先說出的,不是議員先提;局長以隱私為由要議員打住,是在那之後。那項結果是什麼,我們不轉述[99]。
我們的判斷(確定):在議場公開說出孩子健康資訊的,是負責保護她的家防中心主任,不是議員。健康資料是個資法列為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利用的資訊[100]。市府用孩子的隱私擋下議員的追問,也以個資為由不公開個案紀錄(見「我們要直接批評的是」)[60][10];議員沒有問到的健康資訊,卻由市府自己的官員在有媒體在場、影片公開的議場說了出來;局長拿隱私要議員打住,是在這之後[51][98][99]。到 10 月 6 日,我們沒有找到社會局或家防中心為這件事道歉或說明[91][92]。隱私保護如果只在機關被追問時出現,它保護的就不是孩子,而是機關。
一個保護系統說不清自己用哪一套規則判斷,外面的人就無法檢查它有沒有照規則做。這是問責的失靈,不是個別社工的問題[5][11]。
情況變了,家外那條路上沒有「立刻重看」
SDM 手冊規定,家中出現影響安全的變化時,「應立刻完成『再次評估』及/或新的安全計畫」(手冊第 20 頁)[13]。但家外那條路上,我們在公開規則裡只找到固定週期:每月訪視、每三個月一份風險再評估表(作業程序第六、八點)[12];臺北家防中心的流程圖是開案 14 日內做案情評估、之後每三個月一份摘要(公開附件第 27 頁)[14]。
讀下去
市長 8/31 自己寫:「對孩子來說,風險不會因為一個人被歸類為『家外』,就真的離家很遠」[11]。市府 9/1 宣布新增「類家內」,比照家內處理、納入 SDM[15],9/6 起的書面說法卻改成「研議」[16];到 9/14 社會局的新聞稿,寫的仍是「研議將『類家內成員納入SDM安全評估』」[52]。這份新聞稿的標題是「議員質詢不實指控 北市社會局嚴正駁斥」,主要是在反駁議員,措施列在其中,審計單位提到的 303 件寫在最後一節[52]。市長 9/14 在議會重提「增加『類家內』案件評估」等四項措施,仍沒有日期[85]。這是市府自己承認的洞,但到 10/4 我們在公開資料中仍找不到上路日期[16][52][85]。
這句話,臺北市其實在兩年前就該聽過一次。剴剴案裡,同樣是「家外」這個標籤,讓重大兒虐檢討沒有啟動(見個案二)[4]。那一次修的是檢討範圍;這一次,家外路上的評估規則還是原樣[4][12]。
6 月 8 日那句「我不想住家裡」有沒有送到主責社工手上、有沒有觸發重新評估,公開資料答不了[8]。就算送到了,SDM 手冊也允許社工判斷它不改變結論:孩子說害怕,可以記在「無助狀態」,但「並不表示他是不安全的」(手冊第 22 頁)[13]。
決定之後,沒有時限,也沒有地方去
本案走的兒少權法第 62 條,是由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福利機構「申請」的安置;條文沒有時限、沒有法院,條文列的去處也只有寄養家庭和機構(第 62 條第 1、2 項)[17]。對照第 56 條,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安置,去處包括「適當之親屬、第三人」;緊急安置超過 72 小時要法院裁定(第 56、57 條)[76][77]。

讀下去
衛福部 2026 年 4 月預告的修正草案,碰到了這個洞的一半。草案把第 62 條這種申請安置併進草案第 84 條,增列「前項安置,應每年定期評估。有繼續安置必要者,得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一年」;草案第 85 條把「適當親屬或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列為所有安置的第一種去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第 84–86 頁,學校網站轉載版)[62][48]。
我們這一輪讀了第 84 條全文:它計的是「安置之後多久要重看」,沒有寫第一次安置最長多久,也沒有寫「決定安置之後多久要真的離家」;條文本身沒有法院或外部審查,只有說明欄提到決策應經「司法、行政或其他經法律認可之適當程序」[62]。至於這份草案是否已送進立法院,我們截至 10 月 15 日的公開搜尋仍未找到可確認的送案紀錄;這不能當成「確定尚未送案」(見承諾表)[93][49]。
自傷之後到 8/26 這段,兩邊的說法並排。社會局:「經專業評估,認定有進一步提升保護措施之必要,啟動安置程序」;「相關評估及準備工作早已啟動,絕非民代所稱在記者會後才啟動」[18]。社會局 9/14 的新聞稿更進一步說,議員「在明知個案因風險狀態改變而決議安置兒少的情況下,仍執意召開記者會」(社會局說法)[52]。
議員方面:安置進度「卻停留在等待面試及入住評估」(中央社引議員新聞資料;未經證實)[6]。
兩邊都說程序已經啟動,卡的是「決定安置」到「真的離家」之間。這段時間,現行規則裡沒有人在計時,修正草案也沒有補上[17][62]。所以最尖銳的問題是:已經決定要安置之後,為什麼讓她當天離家的是記者會,而不是自傷?要回答,需要自傷後的評估結論和安置媒合紀錄,這些都沒有公開(限制第 2 項)[10]。
孩子自己的意願,各方說法不同:局長說她「強烈的表達他不想到機構」[19];議員說她原本希望和熟識的長輩同住,經評估不適合[20]。「不想去機構」和「不想住在家裡」並不互斥。她拒絕的可能不是保護,而是當時提供給她的那一種保護[19][20]。
孩子的意願在 SDM 表上的位置,也和市府 8/26 的寫法不同。手冊寫的安全評估步驟裡,要不要讓孩子當晚離家,看的是有沒有危險因素,以及案家有沒有意願或能力建立「立即性安全計畫」;沒有,就「請在當天晚上提供兒少另一個安全的居所」(手冊第 25 頁)[13]。我們在手冊全文找「意願」,只出現在案家和安全網絡成員,沒有一處把孩子的意願列成決定項;手冊要社工聽孩子的地方,是之後回顧處遇計畫時,要「聽取每個相關人的意見,包含家長/照顧者、兒少及網絡成員」[13]。差別在「要不要讓孩子離家」這個安全決定,不是 SDM 完全不聽孩子。所以 8/26 拿孩子意願支撐「不安置」,依據的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原則,不是 SDM 表本身[3][13]。
孩子的意見當然該聽(見國外表,英格蘭的法律就這樣要求);問題在市府沒有說清楚,在這個案子裡,孩子的意願和安全評估的結果各占多少分量[55][3]。這個差別,我們是從一位民眾在 Threads 公開比對兩份新聞稿的貼文得到線索;貼文對動機的推測未經證實,我們不採用,上面寫的只是我們回頭讀原文核到的部分[3][18]。
不論意願怎麼權衡,她能選的去處有多少,才決定「聽孩子的話」有沒有意義。這把問題推回全市:緊急時,孩子到底有哪些地方可以去?(見下文「全市的數字」)[97]
更正(沿用):更早的版本曾寫第 62 條「要靠監護人同意」。條文寫的是「申請」;取得監護人同意書是本案的實際做法(市府 8/28)[17][9]。
發生了什麼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剴剴由兒福聯盟轉介合作的保母全日照顧[21];12 月 24 日,他在保母家死亡[2]。保母被判無期徒刑,2026 年 7 月全案定讞[22]。
圖 F|一個孩子、三個單位:資訊怎麼流(剴剴案)
三個單位都在,為什麼沒有人看見?
| 連線 | 線型 | 內容 | 依據 |
|---|---|---|---|
| 兒盟社工 → 孩子 | 實線(實際見到孩子) | 9–11 月見到 3 次 | 監察院調查報告第 19–20 頁 |
| 臺北居托中心 → 孩子 | 實線(實際見到孩子) | 9 月下旬訪視 1 次,紀錄無異狀(紀錄寫 9/26,檢方指實際 9/22) | 第 10、27 頁;中央社 2026/6/26 |
| 新北社福中心 ← 兒盟 | 虛線(只聽轉述) | 配合兒盟評估,透過外祖母間接確認 | 第 10 頁 |
| 家屬 ← 兒盟 | 虛線(只聽轉述) | 保母地址電話寫成兒盟辦公室,無法自行探視 | 第 10 頁 |
| 臺北 ↔ 新北 | 無連線 | 未轉介,「缺乏橫向了解」 | 第 42 頁 |
| 角落註 | — | 12 月下旬無預警訪視改期;家外案件不適用重大兒虐檢討 | 第 40 頁;第 33 頁 |
三個單位都在,資訊只走一條線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把這條線畫得很清楚。保母的地址和電話,在托育契約上都寫成兒盟辦公室,監護人和新北的社工「皆無法自行探視」;新北說出養過程「皆配合及尊重兒盟之評估,主要透過外祖母間接確認」孩子的狀況(調查報告第 10 頁)[4]。臺北的居托中心 9 月下旬去訪視過一次,訪視紀錄沒有記下任何異狀(第 10、27 頁)[4]。這張紀錄表上的日期是 9 月 26 日;但北檢 2026 年 6 月起訴這名訪視員,指實際訪視、拍照是 9 月 22 日,紀錄表的日期是改過的(見下文「紀錄上的日期,是檢方查出來的」)[79]。

讀下去
2026 年 4 月 16 日,臺北地院一審判兒盟的主責社工過失致死,有期徒刑 2 年、不緩刑;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無罪。她是國內第一位因過失致死被判刑的社工。北檢已於 5 月 15 日上訴[23][21]。
法院新聞稿有一句話最值得從制度面讀:家屬、兒盟內部和其他外部單位「……均需單向仰賴」這位社工的聯繫與回報,「無從及時介入救援」(「……」處省略「就劉童之實際托育情況」)[23]。法院也寫明,應負保證人地位的是「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之」這位社工,「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引文中社工姓名以「這位社工」代替)[23]。
一位兒盟案關人員在監察院的說法,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我其實不是一個人在服務這個孩子,是社安網共同服務……各網絡都有機會去發現孩子的異樣」(調查報告第 41 頁)[4]。
我們的判斷:法院處理的是個人刑責,但它描述的狀態,是一個制度問題。三個單位都覺得別人也在看,資訊卻只經過一個人,一個人漏看,整張網就跟著漏看[23][4]。臺北市在監察院的書面說明裡也這樣承認:新北沒有把案件資訊轉給臺北,臺北「雖依相關法規進行訪視,但缺乏對案家情形進一步橫向了解,導致各服務資源未進行整合」(調查報告第 42 頁)[4]。
臺北對監察院說的,比對市民說的多
監察院公布糾正當天,臺北市社會局發新聞稿「嚴正澄清與回應」[24]。新聞稿說,居托中心訪視「皆依中央法規訂定之頻率完成」,9 月 26 日那次訪視「頻率及托育地等皆符合中央規範」;說「剴剴案後第一時間即啟動內部調查」,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進行制度面調查與建議」,小標寫「社會局已完成內外部調查並持續優化」。最後呼籲各界「實事求是」,因為「片面資訊」可能「傷害到第一線托育人員、家長與訪視員的專業信任體系」[24]。
市府新聞稿(對市民)與監察院調查報告(對監察院)並排
同一件事,臺北市對市民和對監察院各說了什麼?
| 市府新聞稿(對市民) | 監察院調查報告(對監察院) |
|---|---|
| 訪視「皆依中央法規訂定之頻率完成」 | 社會局副局長坦承:「的確本案訪員僅口頭詢問,沒有確實檢視寶寶日誌,這也是後來我們檢視檢討的地方」(第 28 頁);訪視紀錄寫保母「每天」寫日誌,起訴書卻說這個孩子沒有任何日誌(第 27–28 頁)。另外,這張紀錄上的日期 9 月 26 日,檢方後來指實際訪視日是 9 月 22 日(仍在收托後一個月內) |
| 另一位家長反映孩子紅屁股,「居托中心有立即介入處理」 | 居托中心是以「電話及LINE聯繫處理」,沒有實地訪視(第 29 頁) |
| 「第一時間即啟動內部調查」 | 「臺北市政府、衛福部於112年12月第一時間知悉,卻也未有積極檢討」(第 32 頁)。12 月 25 日接獲通報後開了內部會議,但詢問衛福部、得到「家外案件不適用」的答覆後,「即未依此流程檢討」;正式檢討到 2024 年 3 月輿論爆發後才召開(第 32–33 頁) |
| 「已完成內外部調查」 | 調查的結論,市府沒有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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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件事,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並排著另外幾句話(見下表)[4][24]。
這不是說新聞稿每一句都錯。監察院依當時的紀錄,也寫臺北「雖依規定進行相關訪視」(第 30 頁)[4]。問題正在這裡:合規,而且流於形式,監察院認定的就是這一點。市府對市民只強調前半句[4][24]。
更正(2026 年 10 月):前一版這裡寫「訪視頻率確實合乎中央規定」。後來檢方起訴居托訪視員,指剴剴那張新收托訪視紀錄的日期,實際是 9 月 22 日,不是 9 月 26 日(見下段)[79]。9 月 22 日仍在收托後一個月內,所以問題不在剴剴這次訪視的頻率,而在我們不能再替這份紀錄背書。我們改成只寫監察院依當時紀錄所做的認定[24][4]。
紀錄上的日期,是檢方查出來的
市府說居托訪視「合規」,靠的是訪視紀錄。這份紀錄後來出了問題,而查出問題的不是市府的內外部調查[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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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市府新聞稿說,9 月 26 日那次訪視「頻率及托育地等皆符合中央規範」;同一份新聞稿也寫,瘀傷照片「無法確認其拍攝時間,故無法調查訪視員紀錄是否不實,此已移由司法機關偵辦」[24]。一週後市長在議會說,市府找了內部人員與外部專家調查,「他們認為訪視員有盡到應盡的訪視責任」,照片時間的疑義已移送檢調[84]。
2026 年 4 月 16 日:議員苗博雅在議會質詢 22 日和 26 日的落差。社會局長答,「當時在行政調查的時候,〔訪視員〕完全沒有提到〔是〕22日去訪視,以及〔有〕竄改紀錄的問題」,社會局覺得疑慮很大才移給檢調,訪視員是「因為檢察官的發現,〔訪視員〕才坦承有這個問題」。局長也承認,資料都是訪視員自己上傳的,「在目前的所有行政調查裡面,沒辦法發現這一點」,並說「我們的工具是有限的」。議員要求馬上重啟行政調查、先做行政懲處,局長答「後續在排程當中」「我們一定會盡快」[86][78]。
2026 年 6 月 26 日:北檢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訪視員[80]。依中央社轉述的檢方說法,訪視員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9 月 22 日訪視並拍照,卻填成 7 月 12 日、9 月 26 日的例行訪視紀錄表(9 月 26 日那張是剴剴的新收托訪視紀錄,另一張是別的孩子的);原因是在職進修,無法在規定的月份訪視[79]。社會局說訪視員已離職,2026 年初已建立公出、打卡與抽案查核機制[81],對受託的居托中心,「如發現不實,將依雙方簽訂的勞務採購契約續處」[82]。
2026 年 9 月 2 日:北院第一次開庭,報導說訪視員「坦承犯行」;辯護律師則主張確實有去訪視,日期登記錯誤「屬於疏失而非故意隱瞞造假」[83]。法院還沒有判決。
這件事不能讀成「沒有人去看剴剴」或「訪視員掩蓋虐待」:依檢方的說法,訪視確實做了,爭議在日期[79][83]。它說明的是另外兩件事。第一,市府對市民強調的「合規」,有一部分建立在檢方指為日期不符的紀錄上。就算照檢方的日期,這次訪視仍在收托後一個月內;真正的問題是,市府自己 2025 年 5 月 7 日的外部專家會議已經懷疑這個日期,並移送檢方[81],5/29 的新聞稿和 6/5 的市長卻仍用這個日期對市民說訪視合規、說訪視員盡到責任[24][84]。
第二,這是「檢討要靠外力」又一個例子:行政調查沒問出來,要等檢方。市府把疑點移送檢方,這一步做對了;但到 10/5,局長 4 月說要啟動的行政程序調查有什麼結果、對受託單位有沒有依契約處理,我們在公開資料中沒有找到(限制第 13 項)[86][82]。
分類決定了誰要檢討
剴剴案最值得臺北市民知道的一段,在調查報告第 32 到 34 頁。衛福部有一套「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檢討機制:孩子重傷或死亡時,地方政府要召集相關單位,檢討事件原因和修正方向。剴剴死後,臺北市打電話問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是否適用,得到的回覆是:家外案件不適用。臺北自己也有一份重大兒虐計畫,但依衛福部的規定辦理,所以「在詢問衛福部後,即未依此流程檢討」。監察院的評語是,臺北市政府與衛福部「將焦點著重於是否符合屬於家內及家外案件」,直到 2024 年 3 月案件被揭發,三個單位才「緊急檢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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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諮詢的專家說得很白:「重大兒虐檢討是一個方法,他不是為了咎責而是除錯」;「兒童只要疑似虐待,就應該討論檢討,而非都要符合流程、定義才去檢討」(第 33 頁)[4]。英格蘭的法律正是這樣寫的:地方政府只要知道或懷疑孩子受虐或被疏忽,孩子死亡或受重傷,就必須通報國家的檢討小組,條文沒有問傷害者是不是家人;而且地方檢討報告原則上要公開(見「國外怎麼補這幾個洞」)[25][26][72]。
事後,臺北市在 2024 年 5 月 3 日修訂自己的計畫,衛福部 5 月 15 日把保母、寄養家庭、機構人員等都納入檢討範圍(第 34 頁)[4]。這是對準洞的修補。但它修的是「出事之後要不要檢討」,不是「還沒出事時要不要評估」。兩年後的 714 案,「家外」這個分類,還是讓女孩的案子不適用 SDM 安全評估(見個案一)[11]。
改了什麼,兌現到哪裡
輿論爆發的同一個月,2024 年 3 月 15 日,基北北桃四位市長開會,提出「兒童保護 7+1 政策」;市長蔣萬安說這是北市提出、獲另外三市支持[27][28]。我們數了一下原文:7 項精進裡有 5 項以保母為對象,包括訓練、全日托訪視改成每兩個月一次、推薦評鑑、協力圈和紓壓課程;另外 2 項是出養前的照顧條件與訪視,以及三方共訪;「+1」是推廣幼兒專責醫師,當時涵蓋率「未達五成」。其中最貼近接縫的一句寫在出養前訪視那一項:社工每月訪視 2 次,「並應以看到兒童身心情況為原則」,並加強各方社工的「橫向聯繫」。三方共訪當時寫的是「未來將制訂」[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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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在 2026 年 7 月 22 日把剴剴糾正案「結案存查」。結案表列出的改善是:衛福部把收出養納入兒少權法修法,重點是「公權力優先介入」,出養要由地方政府評估,「不得逕洽媒合機構」;2025 年 7 到 10 月查核 8 家媒合機構,「全數符合規定」。基北北桃四市的 7+1 政策,落實「三方專業人員共訪機制、資訊共享」。新北訂了督導核閱社工紀錄的稽核機制,並對這個案子的督導「書面警告」。臺北訂了「居家托育人員拒絕訪視或延期訪視因應措施」[29]。
最後一項對準的是一個具體的點:調查報告記載,12 月下旬保母在 LINE 上提到托育地尚未清消,居托訪員就把無預警訪視改到 12 月 26 日(第 40 頁),那時孩子已經死了兩天[4]。
三方共訪是臺北在新聞稿裡最常提的改革。市府 2026 年 4 月的新聞稿說,它由「縣市主責社工、收出養媒合機構及居托中心」共訪,目的是「減輕單一社工判斷壓力」[30]。方向正對準接縫。但從 2024 年 3 月說「將制訂」到現在兩年半,共訪了幾案、共訪後判斷有沒有不同、意見衝突時誰有權升級,市府新聞稿、監察院結案表都沒有寫[30][29][27]。
市府同一份新聞稿還列了「提升北市全日托保母之訪視頻率」;監察院諮詢的專家早就提醒:「提高訪視率並不是重點,重要是去訪視看到什麼」(調查報告第 43 頁)[30][4]。7+1 自己那句「以看到兒童身心情況為原則」說的是同一件事,但做到了沒有,公開資料看不出來[27]。市府 2026 年 7 月給議會的施政報告多寫了三項:居托訪視「採不同時段不預約方式」,全日托等高負荷保母「提高無預警訪視頻率」,訪視員薪資「參照社工起薪」;也說「目前已無待出養兒童安置於居家托育人員」(施政報告第 137–138 頁)[87]。這些都是投入面的措施,報告沒有寫三方共訪做了幾案,也沒有寫訪視時看到了什麼、因此改變了什麼[87]。
還有一件事沒有答案:監察院要求臺北市「議處失職人員見復」(調查報告第 50 頁)[4]。監察院的兩份結案表都列了新北對督導的「書面警告」,卻沒有列出臺北的議處結果;我們在公開資料中也沒找到[29][47]。
社會局自己公開的局務會議紀錄留下一條線索。議員許淑華在 2025 年 6 月 6 日的市政總質詢要求市長全面調查、提出懲處名單[90],這一案列入管考,局務會議紀錄記下的案由是「調查行政程序有無疏失」「懲處相關人員」;市長或局長當場怎麼回應懲處,我們沒有找到速記錄或報導(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88]。2025 年 7 月 2 日的紀錄上,局長批示「要議處後結案」。一週後,7 月 9 日由副局長代理主持的局務會議,把同一案「解除列管」。紀錄沒有寫議處了誰、怎麼議處;這份列管表本來就只有「案由、列管週期、主席裁示」三欄,沒有欄位記錄辦理結果(7/2 紀錄第 7–8 頁、7/9 紀錄第 5 頁)[88][89]。我們接著讀了之後到 2026 年 9 月公開的局務會議紀錄,這一案沒有再出現[89]。
我們的判斷(有理由懷疑):社會局把「議處」寫成結案條件,一週後就結案,卻沒有對外交代結果。紀錄格式本來就不寫結果,所以光看紀錄不能說沒有議處;但這一案是議員質詢後由市府列管,府列管案的辦理情形,社會局會另外回覆提問的議員(同一份 7/9 紀錄裡另一案寫明了這個程序),但這份回覆沒有公開,我們也沒找到其他公開交代[89]。可能是議處了但不公開,也可能是沒有議處就結案;不論是哪一種,該說明的都是社會局。「解除列管」只是局內管考,不等於市府已經回覆監察院。如果社會局或人事處公開議處的對象職稱和處分,這個判斷就要改寫(見「本報導的限制」第 13 項)[88][89][29]。
兒盟公開道歉:「社會安全網在剴剴身上失靈,兒盟作為其中一環,沒有落實社會期待」,並規定風險高的狀況「須於一小時內回報」[21]。
它不能說明什麼:剴剴案不證明 714 案也是同樣的失靈,兩案的年齡、制度與情境都不同。它證明的是兩件事:「每個節點都有人做事,卻沒有人擁有完整的孩子」這種失靈,已經在臺北真實發生過,並被監察院正式糾正;而「家外」這個分類曾經讓一套保護機制沒有啟動[2][4]。
監察院查到的軌跡
依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調查報告第 5–6 頁;糾正案文第 5–6 頁),這個家庭:2017 年 6 月起,以脆弱家庭(原高風險家庭)開案,2021 年 1 月結案;期間 2019、2020 年兩度有兒少保護通報,「經兒少保護社工調查後,未開案」;2021 年母親有 4 次成人保護通報;同年 11、12 月再有兒保通報,評估後「再次轉脆弱家庭服務」;2023 年 1 月,兒保才正式開案;3 月發生街頭事件[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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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結論是:市府雖開案提供服務,「惟結案後案家仍持續有成人保護、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顯見案家暴力行為之系統性結構因素未獲妥適處理」;並指「脆弱家庭服務量能,顯然無法有效處理」這個家的問題(調查報告第 3、6 頁)[1]。
每一扇門,都依自己的指標關上
最刺眼的一段是 2021 年。母親被通報後,家防中心開案,只電訪到她一次,之後聯繫不上(她的手機停用),兩個月後依衛福部指標以「被害人失聯」結案;結案隔天,她又被通報。開案時的審查說明其實已寫:可能有人控制她對外聯繫,「建議聯繫不上可親訪確認案主安全」(調查報告第 9–13 頁)[1]。監察院說這「雖符合結案指標」,但「僅消極以『被害人失聯』進行結案」,「確有未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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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不只這一扇。監察院認定,市府 2021 年 7 月就知道施暴者有飲酒問題,卻到 2023 年 1 月兒保開案後才處理,「實有不當且延宕處遇介入時機」(調查報告第 3、7 頁)[1]。事件後,心理衛生社工開案協助戒酒,他因酒駕入監,衛生局就依指標以「入監」結案;出監前獄方通知衛生局,衛生局又以診斷不符收案標準,不予收案(第 22、25–26 頁)[1]。市府自己在監察院說:「這樣進進出出會讓原本的社區服務歸零……因此我們的策進才會提出一主責多協力的模式」(第 26 頁)[1]。
我們的判斷:成人保護、兒少保護、脆弱家庭、心理衛生,每一個系統都依自己的指標合規地開案、結案。沒有一個系統的指標在問:這個家的暴力,在所有系統加起來之後,有沒有變少?[1]
規則的洞,市府其實自己先看到了
這裡有一個早先版本寫錯的地方,我們要更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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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防中心在 2020 年自己統計:親密關係暴力的再通報案件裡,65% 是前一次「聯繫未果」的案件。它組了督導焦點團體、比較六都做法、請桃園分享經驗,在 2022 年 9 月 7 日訂出聯繫未果案件的新工作策略;市府並向監察院表示,「保護性案件結案後再通報率」從 2021 年的 7.63% 降到 2023 年上半年的 5.73%(調查報告第 14 頁)[1]。
所以,早先版本寫「街頭罰跪案後才改失聯結案規則」並不準確。失聯規則的修補,起點是臺北市自己的數據,早於街頭事件,也早於監察院調查[1]。監察院 2026 年 3 月結案時列出的規則是:要在不同日期、早中晚不同時段,以電訪、家訪或請網絡成員協訪,至少聯繫 3 次,聯繫不上達 3 個月,才可以「失聯」結案[32]。
這讓批評更精準,而不是更軟。第一,2020 年數據已經指出這類案件最容易再回來,2021 年 9 月這個有明確警訊的案子仍照舊規則結掉,這是數據在、警訊在(審查說明已建議親訪),卻沒有用上;當時的結案指標本身也允許這樣結案[1]。第二,再通報率下降的數字是市府自己的報告,比較的是一整年和半年,涵蓋所有保護性案件,不只失聯案件;它只出現在監察院報告裡,我們在市府自己的公開報告中沒有找到[1]。第三,監察院也要衛福部「建立客觀性結案指標」;衛福部當時在監察院說,「下次再修正開結案評估指標的時候……訂的更詳細」(調查報告第 14 頁)[1]。我們搜尋過一次,也翻了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公開的家暴「相關書表」,都沒有找到修正後的全國指標[46]。
三案並排:哪些是規則的洞,哪些是規則在卻沒做
下表把三個案子分成「規則本身的洞」和「規則在,卻疑似沒用上」,並標出市府的原因分析在哪裡讀得到[1][4][52]。
三案並排:規則的洞與規則在卻沒做
哪些是規則本身的洞,哪些是規則在卻疑似沒用上?
| 案件 | 規則本身的洞 | 規則在,卻疑似沒用上 | 市府的原因分析在哪裡 |
|---|---|---|---|
| 街頭罰跪 | 舊結案指標允許「失聯」結案(改前);各系統各自依指標結案,沒有人看總帳 | 審查說明已建議聯繫不上就親訪,實際只電訪就結案(監察院認定);市府 2020 年的數據已指出失聯案最易再通報,卻沒有用在這個案子上 | 在監察院調查報告裡(65%、一主責多協力);市府自己沒有公開發表 |
| 剴剴 | 出養前由媒合機構自行安置,沒有跨縣市通報;家外案不在重大兒虐檢討範圍(已修) | 新北未親見訪視;臺北訪視只口頭詢問、「流於形式」(監察院認定,臺北副局長坦承部分) | 在監察院調查報告裡(「缺乏橫向了解」);市府新聞稿說完成內外部調查,結論未公開 |
| 714 | 家外案找不到事件觸發的重新評估;第 62 條無時限、無法院(修正草案加了「每年定期評估」,仍沒有第一次安置期限與法院,未施行);升級到高層會議沒有公開的觸發條件 | 6/8 訊號有沒有觸發重看?自傷後為何等到記者會?(合理懷疑,未證實) | 9/4 檢討會保密;市府 9/14 說「將再次召開會議」;議員苗博雅 8/31 當場通報本案為性剝削個案、要求一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市長當場答「會」;從 8/31 算一個月是 9/30,截至 10/6 公開資料中沒有找到調查報告,也沒有找到這次通報的處理結果 |
全市的數字:一座城市每年看見六千個孩子,後來呢?
這一段把三個個案拉回全市:案子不是特例,數字能說到哪裡[33]。
圖 B|臺北兒保調查處理人數,2017–2025
臺北第一線每年要處理多少被通報的孩子?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圖 H|臺北兒少保護通報件數,2023 與 2025
通報是不是真的變多了?多出來的是不是「亂報」?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圖 C|兒保結案原因歸在「其他」的比例,2017–2026 上半年
孩子離開兒保系統時,有多少原因只看得到「其他」?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圖 D|被緊急帶離家時,孩子去了哪裡:臺北,2020–2025
臺北的孩子被緊急帶離家時,去處和全國有什麼不同?
合計 274 人次,長度與數值成正比
- 1 機構233 人次85.0%
- 2 其他處所17 人次6.2%
- 3 寄養家庭0 人次寄養 0
- 4 親屬24 人次8.8%
圖 D|被緊急帶離家時,孩子去了哪裡:全國,2020–2025
全國同期緊急安置的去處分布如何?
合計 4,960 人次,長度與數值成正比
- 1 機構2,471 人次49.8%
- 2 其他處所1,237 人次24.9%
- 3 寄養家庭942 人次19.0%
- 4 親屬310 人次6.3%
圖 E(左)|臺北寄養家庭戶數
家庭式去處有沒有在變少?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圖 E(右)|臺北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名義床位
機構床位有沒有在變少?
所有長條從 0 起算、共用同一刻度;淺色延伸表示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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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見的孩子變多了。臺北兒少保護通報調查處理的人數,2021 年 4,209,2024 年 6,244,2025 年 6,353[33]。這不代表兒虐變嚴重,通報行為與統計口徑都會影響總數;但第一線要處理的量確實變大了[33]。
進門的通報更多,而且靠人工分。審計部在 2026 年 7 月底公布臺北市 2025 年度決算審核報告[63],其中社會局一節的審核意見標題寫著「尚未導入智慧科技輔助篩派案機制」[64]。報告一個月後,714 案曝光那一週,媒體才大量引用它。依自由時報與 Taipei Times 的轉引,臺北市接獲的兒少保護通報,從 2023 年的 9,217 件增加到 2025 年的 12,259 件;重複通報、歷史案件、非兒保事由或資訊不詳等「無效」通報,件數逐年增加,比例一直接近兩成[65][66]。公視轉引審計部的說法是,臺北的篩案、派案「仍以人工判斷為主,未依中央計畫導入智慧化決策輔助機制」[67]。
我們另外在線上讀到審計部公開的社會局審核意見原檔,這些數字和媒體轉引一致,但原檔還沒存檔逐字核對(原檔乙-109 頁;限制第 16 項)[68]。這裡的單位是「件」,上面資料大平臺的是「人」,一個孩子可能被通報很多次,兩組數字不能相減[65][33]。
這組數字修正了一個常見的直覺:通報變多,不能簡單說成「亂報變多」。無效通報的件數也在增加,但比例兩年都接近兩成;依這個比例推算,多出來的三千件裡,大部分不是無效通報[65][66]。
「303 件延宕」是什麼,不是什麼。714 案曝光那一週,「北市兒保通報延宕 303 件」傳遍新聞與社群。依自由時報與 Taipei Times 轉引的審計報告內容,這 303 件不是 303 個沒人保護的孩子,而是另一種案子:2023 年到 2025 年 6 月底,社會局接到 2,218 件「違反兒少權法」的案件通報,要做行政調查、決定要不要裁罰;到 2025 年 8 月底,還有 365 件沒有完成處分,扣掉 62 件在等法院判決,尚有 303 件因待其他機關提供調查報告、蒐證或請行為人陳述意見等因素延宕,審計部認定沒有在期限內完成調查(另見審計部審核意見原檔乙-110 頁)[65][66][68]。
審計部引用的期限,是兒少保護調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的「提出調查報告」期限,依案件類別是 4 日內、30 日內或 4 個月內,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審計報告沒有說明 303 件各屬哪一類,也不表示 714 案在其中。審計報告指出,截至 2025 年 8 月,2023、2024 年度分別還有 6 件、103 件久懸未結;社會局向 Taipei Times 表示,到 2025 年底已降到 4 件和 52 件(社會局說法)[65][66][68]。
市長 8/30 被問到時說,會要求社會局檢視機制面與制度面,「彌補可能的漏洞」[69]。社會局的回應有兩次。8/29 對媒體說,部分案件涉及其他法規或司法程序,行政調查完成後仍須追蹤司法結果,所以繼續列管,「此為制度原有的追蹤機制,並非行政調查逾期未完成」[65]。9/14 的新聞稿則承認,截至 2025 年 8 月底有 303 件「因等待其他機關報告、蒐集佐證或請行為人陳述意見而尚未結案」,說這 303 案「屬於違反《兒少權法》的行政調查與裁處,與一般社工關懷服務的案子性質不同」,到 2026 年 8 月底已結案 268 案[52]。議員 9/14 在議會質疑這個數字,問「粉飾太平嗎?」;市長回應要請社會局說明,「他認為是按個案階段性完成的」[70]。
我們的判斷:市府給了一個說得通的理由:有些案子調查已經做完,只是在等司法結果。審計部已經把明確在等法院判決的 62 件扣掉了,剩下的 303 件裡,有多少是「調查做完、在等別的程序」,有多少是真的還沒調查完,社會局兩次回應都沒有給數字;期限從哪一天起算、哪些期間可以暫停計算、每案實際花了幾天,也都沒有寫。市府自己承認這 303 件沒結、原因和審計部寫的一樣,只是認定不算逾期。外界現在無法判斷誰對。這又是同一個模式:問題是外部機關查出來的,市府的回應是否認,而不是公開計算。另一方面,把 303 件說成「303 個孩子被晾著」,也超出了審計報告寫的內容[65][66][52]。
看見之後去了哪裡,公開數字說不清。2024 年被調查的 6,244 人中,1,077 人進保護服務,4,978 人列為「轉介其他資源」[33][34]。這一大類包括轉給學校處理的校園案件等,不是「4,978 個孩子都被接住」,也不是「都被漏接」;公開表看不出誰真的收了案[34]。同一張表的後續數字,進保護服務的比例一路往下:2025 年 6,353 人中 894 人(約 14%),2026 上半年 3,671 人中 386 人(約 11%);2024 年約 17%。全國同期也在下降(約 18%→14%→13%),所以這不是臺北獨有的訊號;表上沒有寫原因,是評估標準改了、案件組成變了,還是門檻變高了,衛福部和市府都沒有公開說明[34]。
離開系統的原因,一半以上是「其他」。2024 年結案或轉案的 1,598 人中,815 人(51.0%)的原因是「其他」;2025 年是 57.6%,2026 上半年 61.8%[35]。「其他」不等於結案有問題,但外界無從知道這些孩子怎麼離開、後來好不好[35]。
臺北量過「後來呢」,而且不只一次。這是對「政府只會算工作量」最強的反證。2022 年的市府計畫記錄:2021 年符合中央列管指標的高風險案件 90 件,只有 46 件進跨網絡會議討論;未納入的案件中,有 24 件在一年內再被通報,市府據此在 2022 年改為「符合指標均納入討論」[36]。2020 年的會議資料記錄:討論的 18 案中 15 案解列,突破拒訪 9 案全數成功[37]。家防中心 2020 年算出失聯案占再通報 65%,也據此改了做法(見個案三)[1]。
這證明兩件事:臺北有能力量結果,也不只一次因為結果改規則。所以我們的批評不是「政府不會量」,而是這些結果數字,多半是在監察院調查、審計報告或內部計畫裡才出現;市府自己在議會的工作報告,寫的是開了 12 場會、討論 58 案(工作報告第 39 頁)[38]。我們沒有在之後的公開資料找到同一套結果指標(公開找不到,不等於內部沒有)[36][38]。
緊急時能去的地方在變少、變窄。2020–2025 年,臺北 274 人次緊急安置中,233 人次(85%)進機構,24 人次由親屬照顧,17 人次去其他處所,進寄養家庭的是 0。同一段時間,全國 4,960 人次裡有 942 人次(19%)進寄養家庭,進機構的約一半(2,471 人次)(衛福部兒少保護安置統計,「歷年」與 2020–2025 各年工作表)[97]。最早整理出臺北「連續6年沒有任何一人次進入寄養家庭」的是太報[39];我們逐年核了官方原表,數字一致。2026 年上半年,臺北又有 10 人次緊急安置,9 人次進機構,寄養還是 0(衛福部同一份統計)[97]。
寄養家庭從 2021 年底 121 戶降到 2025 年第三季 66 戶,2026 年 6 月底是 67 戶[40];機構名義床位從 2015 年下半年 488 床降到 2026 上半年 341 床[41]。法律卻要求依序先考慮親屬、熟人、寄養家庭,最後才是機構(施行細則第 10 條)[42]。
一位安置機構社工在投書裡提醒:「『有空床』和『這張床能接這個孩子』完全是兩回事」[43]。這些數字能說的是:臺北的孩子如果需要緊急離家,幾乎只能進機構。對一個「不想去機構」的 10 歲孩子,這是很具體的限制[97][19]。它們不能說的是:714 案因為沒床而晚了,市府從沒這樣說過,媒合紀錄也沒有公開[9]。
十年加了人、工具和會議
2014 年起,第一線兒保社工全面使用 SDM 安全評估;衛福部同時承認,之後評估「是否有再受到虐待風險部分,尚缺乏具備實證基礎之本土化評估工具」[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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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5 年,社會安全網兩期:第一期 3 年近 70 億元、增聘社工 2,440 名;第二期規劃 407 億餘元,其中寫要擴增「親屬安置、寄養家庭、團體家庭」[45]。同一段時間,臺北緊急安置沒有一人次進寄養家庭[97];第二期計畫規劃的智慧化篩派案輔助,審計部說臺北還沒導入[64][67]。
修補的節奏:失聯規則是臺北自己從數據看到而修的(2020–2022)[1];剴剴案後的 7+1 在輿論爆發的 2024 年 3 月提出[27],重大兒虐檢討範圍、拒絕訪視因應措施則在監察院調查期間與之後陸續修[4][29];714 案後宣布「類家內」,是議員記者會之後[15]。
這些改革大多加在節點上,7+1 的八項裡有五項以保母為對象就是一例。三個案子掉下去的地方,卻都在節點和節點之間[27]。
承諾追蹤表
誰、什麼時候、承諾了什麼,公開資料看得到兌現到哪裡,逐列見下表[1][27][52][70][71][86][85][60][93]。

承諾追蹤表
誰、什麼時候、承諾了什麼,公開資料看得到兌現到哪裡?
| 誰、何時 | 承諾了什麼 | 公開資料看得到的進度 |
|---|---|---|
| 臺北市家防中心,2020–2022 | 依自己的統計調整「聯繫未果」做法,2022/9/7 訂版 | 已做。市府向監察院報再通報率 7.63%→5.73%(市府自報);監察院 2026/3/18 結案存查。新規則上路後的結果,市府沒有自己公開。 |
| 衛福部,2023/12 在監察院 | 「下次再修正開結案評估指標的時候……訂的更詳細」 | 我們一次搜尋、加上保護服務司公開的家暴「相關書表」頁,都沒找到修正後的全國指標。 |
| 基北北桃四市,2024/3/15 | 「兒童保護 7+1 政策」:出養前訪視每月 2 次、「以看到兒童身心情況為原則」;「未來將制訂」三方共訪;全日托訪視每兩個月一次;推廣幼兒專責醫師等;四市「共同承諾」落實 | 監察院結案表寫「落實三方專業人員共訪機制、資訊共享」;臺北新聞稿 2025/5/29、2026/4/16 再提。共訪案數、效果、專責醫師涵蓋率都找不到。 |
| 臺北市政府,2024/5 | 修訂重大兒虐檢討計畫,家外照顧者納入(衛福部同月跟進) | 已做(剴剴案調查報告第 34 頁)。 |
| 臺北市社會局,2025/5/29 | 「已完成內外部調查」 | 調查結論沒有公開。2026/4/16 局長在議會承認,行政調查期間訪視員沒有說出改紀錄的事,交給檢方後才坦承;行政調查「沒辦法發現這一點」。 |
| 臺北市社會局長,2026/4/16 議會 | 議員苗博雅要求對剴剴案居托訪視員馬上重啟行政調查,局長答「後續在排程當中」「我們一定會盡快」(中央社寫成盡快啟動行政程序調查) | 訪視員 6/26 被起訴、已離職;社會局說 2026 年初建立公出、打卡與抽案查核,對受託單位「如發現不實」將依契約處理。行政程序調查的結果、對受託單位是否處理,到 10/5 我們沒有找到。 |
| 監察院要求臺北市,2025/5 | 「議處失職人員見復」 | 監察院兩份結案表都沒有列出臺北的議處結果;新北的督導則列了「書面警告」。社會局局務會議 2025/7/2 批示「要議處後結案」,7/9 就解除列管,沒有寫結果。市長 2025/6/5 在議會說,內外部調查認為訪視員「有盡到應盡的訪視責任」;一年後訪視員被起訴,檢方指紀錄日期和實際訪視日不符。 |
| 衛福部,剴剴案後 | 收出養「公權力優先介入」納入兒少權法修法;修《兒童托育服務法》 | 修正草案 2026/4/21 預告,含收出養「強化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草案第 21 條規定出養前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協助,第 84 條把申請安置改為每年定期評估、每次延長不超過一年,第 85 條把親屬與穩定依附的第三人列為第一種去處(學校網站轉載版)。社家署長 6 月說「預估8、9月可送行政院審查」、希望年底前送立法院;次長 8/20 說「最快的話在9月送行政院」。到 10/15,我們搜尋行政院、立法院與衛福部公開資料,仍未找到可確認這份全案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經院會通過或送立法院的紀錄;行政院公開新聞列表已更新至 10/15,所列標題沒有這部草案。新聞列表不是完整收文簿,我們不能據此斷言草案尚未送案。中央社 9/25 列出的人口對策家庭支持篇 8 案沒有兒少權法;47 項優先法案完整名單未找到,兒少權法在不在裡面無法確認。《兒童托育服務法》4/14 三讀、5/8 公布,施行日期未定。 |
| 衛福部次長,2026/4/24 | 比照《醫療法》研議修《社工師法》;建「社工專業審議鑑定機制」;「最快在下個會期提出修法」 | 兩次搜尋都沒找到草案。 |
| 市長,2026/8/29 臉書 | 認同「去機構化」,將持續增加寄養家庭、團體家庭(太報轉述) | 8/31 提出的措施沒有寄養、團體家庭的增量目標。 |
| 市長,2026/8/30 受訪 | 審計部指出的兒保案件延宕,會要求社會局檢視機制面與制度面,「彌補可能的漏洞」 | 社會局 9/14 說 303 案到 8 月底已結 268 案,並主張「並非行政調查逾期未完成」,沒有公開計算方式。審計部指出臺北「尚未導入智慧科技輔助篩派案機制」;社會局 8/29 說「北市將配合中央期程導入相關工具」,但沒有寫中央期程,也找不到臺北的導入日期。 |
| 市長,2026/8/31 臉書 | 類家內納入 SDM;「強化第二道防線」;增設「短期家庭式庇護處所」;支持第一線 | 類家內 9/6 起改稱「研議」,9/14 社會局新聞稿仍寫「研議」;第二道防線寫成「外部專業複核及跨網絡檢視」;四項都沒有上路日期、數量或預算。 |
| 市長,2026/8/31 議會 | 議員問:「……依法召開這個檢討會議,1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跟檢討策進可以嗎?」市長答:「會,我們就會9月4日來召開檢討會議。」 | 9/4 會議已開,內容保密。市長出席多久,市長說「1個小時左右」、議員說「只待10分鐘」,社會局稱「絕無」後者之情事,沒有公開會議紀錄可核。社會局 9/14 說「將再次召開會議」;市長 9/14 說他「親自主持檢討會議」,新聞稿沒有提到調查報告,也沒有給措施日期。從 8/31 算起一個月是 9/30;社會局與家防中心新聞稿列表在 9/14 之後沒有關於本案的新稿,其他公開資料也沒找到第二次會議或調查報告。議員同一場當場通報本案為性剝削個案,市府到 10/6 沒有公開這次通報的處理結果。 |
| 市長,2026/9/14 議會 | 社工人力「至少6個月內補足人力,包含提高待遇」 | 剛承諾。缺額多少、預算多少,報導沒有寫;我們會追到 2027 年 3 月。 |
讀下去
我們要直接批評的是:臺北市會檢討,也做過好的檢討,但檢討的啟動和公開,都要靠外力。剴剴案的正式檢討,是輿論爆發後才開;7+1 也是在那個月提出;市府交代原因的話,我們是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裡讀到的;市府對市民發的新聞稿,強調的是「合規」和「嚴正澄清」,說已完成內外部調查,卻沒有公開任何一條結論[4][27][24];而那份「合規」的訪視紀錄,檢方起訴指日期和實際訪視日不符(訪視員開庭坦承,辯方稱是登記疏失),這是檢方查出來的,市府自己的行政調查沒有問出來[79][83][86]。
街頭罰跪案,市府自己算出 65% 並改了規則,這麼好的學習,也只在監察院報告裡看得到[1]。兒保案件調查卡住的數字,是審計部查出來的;市府說不是逾期,卻不公開哪幾件是在等別的程序[65][52]。714 案,市府至今沒說明用了哪套規則、自傷後怎麼處理、為什麼選第 62 條、等了什麼,檢討會還是保密的;議員要求、市長當場答「會」的一個月調查報告,也還沒見到;連議員當場質疑的案件分類(性侵害還是性剝削),市府也只在議場上口頭否認,沒有公開這次通報怎麼處理[52][71][85][60]。市府以孩子的隱私擋下追問,自己的家防中心主任卻在同一場質詢說出孩子的健康資訊,至今沒有公開說明[51][98][99]。
不公開個案紀錄,理由可以理解(今周刊:社會局以個資與社工倫理為由)[10];但不公開個案紀錄,不等於不能公開檢討結論。監察院能在遮隱個資後公開整份調查報告,市府也能;英格蘭的法定指引甚至要求地方檢討報告原則上公開,不公開全文時也要公開改進事項(見下節)[4][72]。沒有公開的原因分析,外界就無法判斷每一次的「補一個點」是不是對準了洞。以 714 案看,「類家內」對準的是分類的洞;家外案沒有事件觸發的重新評估、決定安置後沒有人計時、心理諮商是「得」不是「應」(兒少權法第 64 條),這三個洞都沒有措施對應[15][12][17]。
國外怎麼補這幾個洞
下面不是排名,各地法律與資源都不同。只放我們讀過原文的做法(見下表)[53][54][25][72]。
外國的數字不是臺北的標準,英格蘭的 23% 也不能拿來和臺北比。帶回來的是問法:臺北的孩子結案之後,多久回來、回來時是不是更嚴重?臺北在 2020、2021 年都這樣問過,而且答案改變了規則;問題是答案沒有定期公開[56][36][37]。
英格蘭那兩列要看清楚它證明什麼:它證明「不看傷害者身分、只看孩子受了什麼傷」的通報與檢討觸發條件是寫得進法律的,剴剴案那種「先問家內還是家外」的卡關,換一種寫法就不會發生;它也證明「檢討報告原則上公開、有期限,就算不公開全文也要公開改了什麼」是可以寫進政府規範的。它不證明英格蘭的檢討做得比較好,也不告訴我們那些公開報告有沒有真的讓孩子更安全[25][26][72]。
日本那一列也要看清楚:它的兩個月管的是孩子已經被保護之後的期間,不是從「決定保護」到「真的離家」要等多久。714 案最尖銳的那段等待,日本條文和臺灣的修正草案都沒有直接回答[58][62]。
國外怎麼補這幾個洞
別處用什麼寫法處理臺灣的這幾條接縫?
| 臺灣的接縫 | 別處的做法 | 來源 |
|---|---|---|
| 分路看施害者身分(714、剴剴的檢討) | 蘇格蘭把鄰居、家庭朋友等「與家庭親近或為家庭所熟識的人」造成的性侵害,算在「家庭內」;跨機構討論家內、非家內都適用 | 蘇格蘭全國兒保指引 4.169、3.26 |
| 出事之後誰啟動檢討(剴剴) | 英格蘭:地方政府只要知道或懷疑孩子受虐或被疏忽,孩子死亡或受重傷,就「必須」通報國家兒保實務檢討小組;地方的警察、衛生、社政夥伴要建立機制,找出對轄區有重要意義的重大案件,檢討他們認為合適的案件,目的是找出「應該做的改進」。條文只看虐待或疏忽和後果,沒有依傷害者是不是家人區分 | 《2004 年兒童法》第 16C、16F 條 |
| 檢討做完之後,市民看不看得到(剴剴、714) | 英格蘭 2026 年的法定指引:快速檢討應在重大事件通報後 15 個工作天內送交國家小組(指引註明這不是法律明定的要求);決定做地方檢討的,報告應盡快、最遲在決定後六個月內完成並公開;地方夥伴「必須公開報告」,除非認為不適當,那時仍須公開他們認為適合公開的改進事項 |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 2026》第 5 章第 404、408 段 |
| 誰擁有全貌、意見不一時誰拍板(剴剴、714) | 蘇格蘭:兒保調查要有一位具社工資格的「主責專業人員」;各機構意見不一時請高階主管諮商,不得拖過 24 小時 | 蘇格蘭指引 3.53、3.54 |
| 新訊號出現時誰重看(714) | 蘇格蘭:出現可能改變回應的新資訊時,可以重開跨機構討論 | 蘇格蘭指引 3.56 |
| 孩子的意願(714) | 英格蘭《兒童法》第 47 條第 5A 項:決定採取行動前,要在可行範圍內確認孩子對這個行動的意願與感受。臺灣的兒少權法修正草案第 9 條也寫,處理兒少事務要「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但截至 10/15 我們未找到這份草案可確認的送案紀錄 | 英國法規資料庫;衛福部 4/21;草案對照表第 15 頁 |
| 「後來呢」有沒有人量(全市、街頭罰跪) | 英格蘭追蹤孩子第一次被轉介後 1、3、5 年內有沒有再回來,以及回來時介入是否變重(2019 年初次轉介者,1 年內 23%、5 年內 49% 再轉介);澳洲政府報告把「第一次判定不成立後,3 個月、12 個月內又被證實受虐」列為安全指標,並明講這不等於第一次判錯 | 英格蘭教育部 2026/2/26;澳洲生產力委員會 |
| 同意型安置沒有外部審查與時限(714) | 日本:非同意的一時保護要在七日內請法官核發保護狀;親權人同意的則不必,這點和臺灣一樣;保護期間以兩個月為原則,到期要重新決定 | 日本《兒童福祉法》第 33 條 |
每一方的難處
第一線社工與督導。714 案動員 52 名社工、6 名督導[59],但受保密義務約束,不能公開紀錄為自己說明。臺北市社工職業工會的幹部 9 月受訪時說,社工「大概六至七成的時間都花在行政作業上,真正在助人的時候可能只有二至三成而已」(受訪者說法)[73]。審計部也說,通報兩年多了三千件,篩案仍靠人工[65][67]。市長 9/14 在議會說,要在六個月內補足人力、提高待遇[70]。剴剴案之後,社工第一次被判過失致死;21 所大專社工系在宣判前發聯合聲明,「社工不應承擔超乎職權的保證人責任」[23](公視報導為 19 個系所,數字不一[22])。議員苗博雅形容 714 案是「高層擺爛,基層代償」[60]。本文對 714 案的疑點,恰好都要靠這些人的紀錄才能排除[10]。
民間受託單位(業者)。兒盟承認「作為其中一環,沒有落實社會期待」[21]。它的社工在監察院說:「我們沒有公權力」,「我覺得政府讓民間單位承擔這個托育部分,是很困難的」(調查報告第 7 頁)[4]。監察院諮詢的專家也說,民間主導收出養,「也導致民間團體承擔高度責任」(同頁)[4]。安置機構被期待「不要拒收」,接了高需求的孩子,又要承擔人力與安全的風險[43]。寄養家庭在老化,年輕家庭常被工時、居住與育兒壓力擋住(家扶陳乘斌)[39]。
保母。7+1 八項裡有五項落在保母身上:更多訓練時數、更密的訪視,也有紓壓課程和諮商轉介[27]。市府 5/29 新聞稿擔心「片面資訊」傷害的,第一個列的就是「第一線托育人員」[24]。這些措施的對象是全市的保母,不只出事的那一位。保母們自己怎麼看這些措施,我們還沒有查[27]。
官方。臺北市發新聞稿「嚴正澄清」監察院對居托管理的認定,並擔心「片面資訊」傷害第一線的「專業信任體系」[24];市長說不希望社工的付出「被抹煞、被誤解」[20]。剴剴案的保母未經申請就換了托育地點,居托中心「無從得知」,這是市府在監察院說明的實際難處(調查報告第 26 頁)[4]。社會局長 2026 年 4 月在議會說,行政調查只能依訪視員自己上傳的資料,「我們的工具是有限的」;議員苗博雅當場回,如果完全照上傳資料,「就失去了所謂的監督機制」[86]。工具有限是真的;但監督只靠被監督的人自己上傳的資料,這個洞要由市府補。局長說事後已要求督導查核訪視日期與時間[86],個案二提到的打卡與抽案查核也是同一方向[81];成效還沒有公開。
「303 件」被說成 303 個沒人管的孩子,市府出面釐清案件性質,也說明有些案子是調查完在等司法結果,這個釐清有道理[65][52]。但官方的難處不能取代官方的交代:市府自己說完成了調查,就該公開結論;說不算逾期,就該公開算法[24][52]。
孩子。714 案女孩的意願被市府與議員各自引用,方向相反[19][20];議會質詢時,家防中心主任公開說出她的心理衡鑑結果,被議員苗博雅當場制止(見個案一)[51][98]。剴剴還不會說話,監察院寫他「極度仰賴外界辨識及發現」(調查報告第 9 頁)[4]。三個孩子都是各方說法的依據,也都是最沒辦法替自己說話的人[1]。
家人。714 案走的第 62 條安置,實際上以監護人的同意書開始[9],安置能不能開始,一大部分交在家人手上;局長在議會說,女孩的母親「現場有制止」,這是市府把本案當家外案的理由之一(官方說法)[5];議員的說法相反,認為家人有涉入(見個案一,未經證實)[60]。剴剴案裡,家屬也和其他單位一樣,只能「單向仰賴」一位社工的回報[23];監察院記載,家屬曾提議由孩子原本熟悉的保母繼續照顧,但兒盟回覆「無徵召新保母」(調查報告第 12 頁)[4]。
學校、警察、醫師與檢察官。714 案學校可能最早聽到孩子說「不想住家裡」,但學校紀錄怎麼變成社工的判斷,是兩個系統之間的交接[8]。剴剴案裡,牙醫曾建議保母帶孩子去大醫院檢查,但沒有通報;監察院說這「凸顯基層醫事人員對於兒虐之敏感度不足」(調查報告第 45 頁)[4]。714 案有沒有起訴,議員苗博雅說「今年3月檢察官已經起訴」,局長說「司法上是沒有起訴的」,地檢署沒有公開說明[51][60]。
鄰里。714 案的安全計畫靠幾位鄰里長輩撐著;市府說,曝光後的鄰里壓力讓這個網絡消失了[9]。
民眾怎麼說
三個案子有一個共同點:讓系統全速動起來的,常常是外面的眼睛。街頭罰跪那一晚,是民眾拍照上傳社群、媒體報導後才傳開,之後市府聲請緊急保護令(調查報告第 4–5 頁)[1];剴剴案的正式檢討,是 2024 年 3 月輿論爆發後才召開(調查報告第 33 頁)[4];714 案是議員記者會後改採緊急安置(今周刊轉述社會局)[10]。這是公民監督的力量,也是一個警訊:一套保護系統,不應該要靠曝光才升級、才檢討。
憤怒。714 案曝光後,一個有平台驗證標記、未表明身分的 Threads 帳號公開表示,等了約 240 天市府都沒有介入,要求究責,貼文被大量轉傳(未經證實)。一篇自由評論網讀者投書寫:「市府真正需要公布的不是漂亮的服務次數,而是這個案件每一個風險節點為何沒有觸發升級機制」(投書)[61]。
要看結果,不要看次數。另一位 Threads 使用者公開寫,兒少保護最終的指標「不應該是做了幾次訪視,而是孩子有沒有被好好保護」,同時說相信第一線社工很辛苦,不該把責任丟給某一位社工(未經證實)[7]。
要改制度。剴剴案社工宣判前,藝人與律師在「國際社工日」連署提出改革訴求,包括「出養評估與安置要回歸公權力主責」、「建立不預告訪視與多方訪視協作制度」、訪視紀錄「數位透明化」[22]。其中第一項的方向,衛福部已寫進兒少權法修正草案(見承諾表)[48][62]。
替第一線擔心。多位基層社工自發到庭旁聽,把詢答內容公布在社群平台[23]。司改會執行長李明洳(律師兼社工師)說,判決建立的標準「可能進一步形塑未來社工的工作配置,甚至影響個人職涯選擇」[23]。
社工自己的兩種聲音。一位自述社工、表明沒有經手本案的人在 Threads 寫:「數字不代表沒有人努力」,但「孩子說了這麼多次『我想離開』,她的話有沒有真正進入決策?」(新頭殼轉錄;原貼文未經證實)[74]。一位社工師投書則提醒:「『後來安置』不能反推『先前未安置就是錯誤』。」[75]兩句話並不矛盾:一句要看決策有沒有聽見孩子,一句要求用完整紀錄判斷,而那份紀錄沒有公開[74][75]。
數字被放大的時候。有 Threads 貼文把審計部的「303 件延宕」寫成臺北兒保的「黑洞」(未經證實)。這則貼文讓我們去找審計報告;依多家媒體轉引的報告內容與社會局新聞稿,這 303 件是違反兒少權法的行政調查與裁處案件,不是 303 個沒人保護的孩子(見「全市的數字」)[65][66][52]。民眾的警覺是對的,數字的讀法要收窄。
憤怒和擔心指向同一個地方:民眾要的是有人負責,第一線怕的是責任都落在一個人身上。這正是接縫問題:制度沒有安排「誰擁有整個孩子」,出事時,責任就只能找一個人扛[23][61]。
我們仍找不到自稱參與或熟悉 714 案的社工、教師公開談本案的第一手貼文(限制第 10 項)[74]。
我們的判斷:誰負責看見整個孩子
這個問題一開始是「714 次,為什麼還沒安置」。把剴剴、街頭罰跪和全市數字放在一起之後,它變成了另一個問題:當一個孩子同時屬於很多人,誰負責把他當成一個完整的人來看?[3][4][1]
圖 G|三個孩子、四種問題:各落在哪裡,證據走到哪裡
每一個問題是規則的洞、執行、專業判斷還是資源?市府的措施對準了哪一格?
| 問題類型 | 案件與證據狀態 | 市府對應措施 |
|---|---|---|
| 規則的洞 | 街頭:失聯可結案(市府自己發現並修) | 失聯規則(已做,結果只有市府自報) |
| 規則的洞 | 街頭:各系統依指標各自結案(監察院) | 無 |
| 規則的洞 | 剴剴:出養監督未發現 7 項缺失(監察院) | 7+1 與三方共訪(2024/3 承諾,進度未公開) |
| 規則的洞 | 剴剴:家外不適用重大兒虐檢討(監察院,檢討範圍已修) | 重大兒虐檢討範圍(已做) |
| 規則的洞 | 714:家外無事件觸發重看(公開規則) | 類家內(研議中) |
| 規則的洞 | 714:第 62 條無時限(草案加每年評估,仍無第一次期限,未施行)、升級無觸發條件、諮商是「得」(公開規則) | 無 |
| 規則在、疑似沒用上 | 街頭:未依審查說明親訪(監察院) | 失聯規則(已做) |
| 規則在、疑似沒用上 | 剴剴:未親見訪視、訪視只口頭詢問(監察院;臺北副局長坦承) | 拒絕訪視因應措施(已做);7+1 與三方共訪(進度未公開) |
| 規則在、疑似沒用上 | 714:6/8 訊號、自傷後等待(合理懷疑,未公開) | 無 |
| 專業判斷 | 714:一開始的安全計畫;孩子意願的權衡 | 補足社工人力(2026/9 承諾六個月內) |
| 有沒有地方去 | 全市:緊急安置 85% 機構、寄養 0;寄養家庭與床位減少 | 短期家庭式庇護(無時程) |
| 原因分析在哪裡公開 | 街頭=監察院;剴剴=監察院(市府結論未公開);714=未公開(議員要求、市長答「會」的一個月調查報告未見);全市行政調查延宕=審計部(市府否認逾期,各類件數與算法未公開) | — |
留給你想的問題
政府應如何決定:保護孩子要容忍多少提早介入家庭的風險?假設安全訊號正在變壞,但對實際危險仍有不確定性,國家該如何在及早帶離與維持家庭關係之間行使權力?避免不可挽回的傷害值得守住,家庭不被無充分理由拆散也值得守住;門檻設得高或低,代價分別可能落在等待保護的孩子,或被迫分離的孩子與家庭身上。這不改變政府應說清楚評估理由、承擔決策責任的義務[13][17][3]。
可以說與不能說
可以說:三個孩子都被看見了很多次。問題不在沒有服務,而在接縫:資訊只經過一個人(剴剴)、每個系統依自己的指標合規地放手(街頭罰跪)、決定之後沒有時限也沒有合適去處(714)[1][4][23][17][97]。
讀下去
「家外」這個分類,曾讓剴剴案的重大兒虐檢討沒有啟動(監察院認定);2024 年補了檢討範圍,但 714 案裡,同一個分類仍讓 SDM 安全評估不適用(市長說法)。英格蘭的法律證明,重大案件通報與檢討的觸發條件可以不問傷害者身分;英格蘭的指引也證明,檢討報告可以原則上公開、有期限[4][11][25][26][72]。
前兩案的缺失已由監察院正式認定;臺北市對監察院承認的缺失(只口頭詢問、缺乏橫向了解),比它在新聞稿裡對市民說的多。剴剴案居托訪視紀錄的日期和實際訪視日不符,是檢方起訴才公開的(訪視員開庭坦承,辯方稱是登記疏失);市府 2025 年對外說的是訪視「合規」、訪視員「盡到」責任[2][4][24][79][83][84]。
臺北會量結果,也曾因結果改規則(失聯 65%、24 件再通報),但這些數字多半只出現在監察院、審計部或內部計畫文件裡。市府說完成了剴剴案的內外部調查,結論沒有公開;714 案的檢討會保密,議員要求、市長當場答「會」的一個月調查報告,到 10/5 還看不到。2024 年 3 月承諾「將制訂」的三方共訪,兩年半後仍沒有任何公開的案數或成效[1][36][24][52][71][27][29]。
審計部指出臺北兒保通報兩年從 9,217 件增加到 12,259 件、無效通報一直接近兩成、篩案仍靠人工,並指出 303 件違反兒少權法的行政調查沒有結案;市府說有些是調查完在等司法結果、不算逾期,卻沒有公開各有幾件、怎麼算[65][66][67][52]。
臺北緊急安置 85% 進機構、寄養 0,和法律要求的「親屬、熟人、寄養優先」倒著走。修正草案把親屬與熟人列為第一種去處,並要求申請安置每年重新評估,但我們仍未找到可確認的送案紀錄;已讀的預告版本也沒有處理「決定之後多久離家」[97][42][62][93]。
不能說:我們不能說 714 案有人怠惰、6 月的訊號被忽略、自傷後拖延了,或床位不足讓她晚了離家。這些都是合理懷疑,證據停在本案的評估與媒合紀錄,而它們沒有公開[10]。我們不能說剴剴案的居托訪視員沒去訪視或掩蓋虐待(檢方指紀錄日期和實際訪視日不符,法院尚未判決)[79][83]。我們也不能說剴剴案證明了 714 案同樣失靈,或說全市「其他」結案的孩子不安全[35]。我們不能判斷 303 件是審計部對還是市府對,也不能說這 303 件裡有孩子因此受害[65][52]。市府自報的再通報率下降,我們無法獨立驗證,也不能歸功於單一規則[1]。三方共訪找不到公開成效,不等於沒有做[29]。下列資料缺口,逐項說明什麼證據可能改變判斷。
資料與範圍
本報導只使用搜尋得到的公開證據與資訊:政府新聞稿與報告、監察院調查報告與糾正文件、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議會公開紀錄、法院判決的公開報導、中央法規、修法草案與訓練教材、外國政府公開的法規與指引、新聞報導、評論與投書;我們也搜尋了社群上的公開貼文。我們沒有向任何機關索取資料,也沒有透過任何人詢問。下面這些關鍵資訊,公開資料中找不到;它們若公開,可能改變的結論如下[1][4][3][64]。
讀下去
1. 714 案實際填過的評估表與日期(SDM 安全評估表、家外調查報告,或兩者都有;有沒有改列家內)。這決定市府兩個版本哪一個描述了實際情況,也決定「立刻重新評估」的規則是否適用[6][11][13]。
2. 714 案自傷後的評估紀錄、8 月中到 8/26 的安置媒合紀錄,以及選第 62 條的理由。有了這些,「自傷後為何等到記者會」會被證實或排除;如果每一步都在幾天內接續完成,問題就主要落在安置量能[9][18]。
3. 714 案 6/8 學校紀錄的通報日期與內容,以及之後的下一次正式評估。這決定 6 月的訊號有沒有被用上[8]。4. 714 案心理衡鑑與諮商的實際安排[51]。5. 714 案孩子的離家意願在表上怎麼記、熟識長輩那條路為何不適合[19][20]。
6. 議會第 8 次大會的部分速記錄。8/28 民政部門質詢第 14、16 組的速記錄我們讀到了,沒有談到本案;取不到的是 8/28 第 15 組,以及 8/31、9/14 的市政總質詢。到 10 月 5 日,我們用議會公報站內搜尋連續三輪都沒取到這幾份,議會網站本身也讀取失敗,不能斷言尚未上網。8/31 議員苗博雅那段質詢,我們另外用公開影片的字幕文字核了發言先後;但字幕可能有錯字、也沒有標出誰在說話,誰說了哪句仍以媒體報導為準。速記錄取得後可確認局長、市長的原話[5][71][99][51][98]。
7. 臺北家外性侵害案的再評規定、社安網會議的升級條件。若有明文,714 案的「規則的洞」就要改寫成「規則有沒有被執行」[14][12]。
8. 臺北兒保社工的實際人數、缺額與案量、團體家庭與短期家庭式庇護的床數、「委由親屬照顧服務」的服務量。市長 9/14 承諾六個月內補足人力,但缺額數字沒有公開,無法檢查是否兌現[38][70]。
9. 緊急安置的孩子為什麼幾乎都進機構。2020 年到 2026 年上半年的官方統計表我們都核到了,但表上只有人次,看不到每個孩子的年齡、需求、當時有沒有寄養家庭或親屬可以接,以及媒合的過程。若有這些資料,就能判斷「寄養 0」主要是因為寄養家庭不夠,還是臺北緊急安置的做法本來就不走寄養;兩種情況要補的洞不一樣[97]。
10. 第一線人員的公開第一手說法。我們的工具無法登入 Threads 與 Facebook,搜尋範圍有限;找到的社工說法都表明沒有經手本案[74][75]。
11. 714 案的司法程序與案件分類(有沒有起訴、以什麼罪名;筆錄有沒有提到對價;議員 8/31 當場的性剝削通報有沒有被受理、查了什麼)。議員與局長在起訴和分類上說法都相反。若筆錄或調查顯示有對價、家人涉入,本案就不只是「家外性侵」,市府「家外、不適用 SDM」的理由要重寫;若沒有,議員的說法就不成立[51][60][71]。
12. 714 案 9/4 檢討會的結論、原因分析與會議紀錄、第二次會議,以及議員要求、市長當場答「會」的一個月調查報告;若公開,可以檢查四項措施是否對準原因,也能釐清市長出席多久的爭議[52][71][70][85]。
13. 臺北市剴剴案內外部調查的結論、外部專家的建議,以及議處失職人員的結果;居托訪視員的起訴書、庭訊與判決,以及社會局 2026 年 4 月說要啟動的行政程序調查結果。我們讀了市府 5/29 新聞稿全文、監察院調查報告和結案表;市府交代原因的話只在監察院報告裡,調查結論本身沒有公開[24][4][29][47]。社會局局務會議紀錄只寫了「要議處後結案」和一週後「解除列管」,沒有寫議處了誰,這種列管表本來就沒有欄位記錄結果;2025 年 6 月 6 日那場質詢的速記錄,我們在議會公報網站讀不到,新聞報導也沒有寫市長或局長對懲處怎麼回答;臺北市政府公報網站我們讀不到可搜尋的內容,沒有逐期查過[88][89][90]。
訪視紀錄日期的部分,我們依的是中央社、TVBS、聯合報、壹新聞對起訴與開庭的報導,沒有讀到起訴書;若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起訴不同(例如日期只是登記疏失),「合規建立在檢方指為日期不符的紀錄上」這一句要改寫。若公開,可以判斷「拒絕訪視因應措施」「三方共訪」「提高訪視頻率」是否對準市府自己找到的原因。三方共訪的案數與效果、幼兒專責醫師的涵蓋率也沒有公開[79][80][81][82][83][86][30][27]。
14. 「失聯結案」新規則上路後的再通報結果,以及 2022 年之後高風險跨網絡案件的結果指標(解列後多久再通報)。市府向監察院報的 7.63%→5.73% 是自報、涵蓋所有保護性案件;若有依年度、依結案原因拆開的公開數字,可以回答「補了點之後,孩子是不是更安全」[1][32][36]。
15. 修正草案的正式版本與行政院版本。我們讀的草案對照表是學校網站轉載的版本,衛福部預告頁的附件我們的工具打不開,無法逐頁比對;草案送行政院後內容也可能再改。我們在轉載版裡讀了第 84 條全文,沒有第一次安置期限,也沒有法院或外部審查;若正式版本加了,「沒有人計時」的批評要改寫[62][48][101]。
16. 303 件的逐案期限與市府的算法。本文的通報件數、無效通報比例、2,218/365/62/303 件與期限類別,主要依自由時報、Taipei Times、公視的轉引。審計部社會局審核意見的原檔(乙-108 到乙-110 頁)我們在線上讀了三次,內容都和轉引一致,但沒辦法把原檔存下來逐字核對,所以原檔裡各年的無效通報件數,我們沒有拿來畫圖。審計部與社會局對是否逾期說法相反;若市府公開 303 件中有幾件是「調查已完成、在等其他程序」、每案的起算日、停算期間與實際天數,或審計部公開追蹤結果,就能判斷哪一方對,也能看出家外案件的行政調查是否特別慢[63][64][65][66][67][68][52]。
更正說明(2026 年 10 月)
這次修訂收窄兩處修法進度的敘述。前一版在個案一及結尾寫「草案還沒送進立法院」,但我們持有的資料與搜尋紀錄,只能支持「未找到可確認的送案紀錄」。兩處已改為後者;我們沒有查到可用來確定送案與否的正式紀錄,不能把搜尋的缺口寫成確定未送。對已讀預告版本沒有安置等待時限的分析不變[93][101][62]。
讀下去
這篇報導的前一版寫,臺北的居托中心 9 月 26 日去訪視過剴剴一次,我們也據此判斷「訪視頻率確實合乎中央規定」。後來檢方起訴這名訪視員,指這張紀錄上寫的是 9 月 26 日,實際訪視是 9 月 22 日;訪視員開庭時坦承,辯方說是登記疏失,法院還沒有判決[79][80][83]。9 月 22 日仍在收托後一個月內,所以問題不在這次訪視的頻率,而在我們不能再替這份紀錄背書;我們撤下了那句判斷,改寫監察院依當時紀錄所做的認定。個案二的正文、比較表和圖 F 都已經一起更正[4][79]。
另外,前一版在個案二和承諾表引用社會局長 2026 年 4 月 16 日的議會發言時,把中央社對這段話的改寫加上引號,當成局長原話。我們取得議會速記錄後,改引局長的原話:她說行政調查「沒辦法發現這一點」,並答應「一定會盡快」重啟調查。意思和前一版相同,結論不變[86][78]。
